不交保证金就停药:如此图财欠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1:38:23
近日,江苏省人民医院向药企收取的“药品供应履约保证金”的消息引发极大关注。依照其规定,所有在该院有销售的制药企业均需在2014~2015年销售额的基础上,以每个品种8%的比例缴纳保证金,30万元封顶,否则“新一轮采购无购销合同”。据院方称,此举是保障进入该院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用药的安全。药品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向药品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合规?此举真的可以保障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用药的安全吗?

说起药品采购履约保证金,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其实,它就是药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担保措施和手段。和建筑工程领域被广泛运用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一样,由中标企业向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上交,当缴纳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收取方有权从中获得救济。这是有法律法规支持的。

虽然《担保法》没有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但《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而且,从经济角度看,在市场上居于强势地位的医院也有理由推行。收保证金、进场费、上架费、促销费是中国商超、药店等渠道商一惯传统,其本质都是商业交易中强势一方的垄断溢价。

从实践来看,医疗机构或招标采购机构向药企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是新发明。福建、海南、陕西、宁夏等省份都曾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收取履约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意味医院或代表政府的药品集采中心的做法都合法适当。至少从江苏省人民医院等被公开报道的案例来看,就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毫无疑问,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政府部门受医疗机构委托可以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服务,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成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器,不能偏颇。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并否如此。以福建省为例,由福建省卫计委和财政厅两大政府部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设定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投标条件,给所有药企增加了普遍性义务。而事实上,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卫计委和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组成部门根本就没有权力设定这些减损公民或法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在合同理念下,招投标过程可以归类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或许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各个条款可以在合同签订前的任意时间提出,但鉴于招投标的特殊性,保证金条款应写入在集中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并予以事先告知。但从公开报道的案例来看,医院大多是在接受投标(承诺)之后提出履约保证金。以江苏省人民医院为例,网上泄露的江苏省人民医院《药品规范供应销售履约保证协议》既不出现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也不出现在药品购销合同中,是一份独立的协议。这其实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404.html 近日,江苏省人民医院向药企收取的“药品供应履约保证金”的消息引发极大关注。依照其规定,所有在该院有销售的制药企业均需在2014~2015年销售额的基础上,以每个品种8%的比例缴纳保证金,30万元封顶,否则“新一轮采购无购销合同”。据院方称,此举是保障进入该院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用药的安全。药品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向药品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合法合规?此举真的可以保障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用药的安全吗?

说起药品采购履约保证金,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其实,它就是药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担保措施和手段。和建筑工程领域被广泛运用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一样,由中标企业向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上交,当缴纳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收取方有权从中获得救济。这是有法律法规支持的。

虽然《担保法》没有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但《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而且,从经济角度看,在市场上居于强势地位的医院也有理由推行。收保证金、进场费、上架费、促销费是中国商超、药店等渠道商一惯传统,其本质都是商业交易中强势一方的垄断溢价。

从实践来看,医疗机构或招标采购机构向药企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是新发明。福建、海南、陕西、宁夏等省份都曾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收取履约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意味医院或代表政府的药品集采中心的做法都合法适当。至少从江苏省人民医院等被公开报道的案例来看,就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毫无疑问,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政府部门受医疗机构委托可以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服务,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成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利益的平衡器,不能偏颇。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并否如此。以福建省为例,由福建省卫计委和财政厅两大政府部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设定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投标条件,给所有药企增加了普遍性义务。而事实上,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卫计委和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组成部门根本就没有权力设定这些减损公民或法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在合同理念下,招投标过程可以归类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或许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各个条款可以在合同签订前的任意时间提出,但鉴于招投标的特殊性,保证金条款应写入在集中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并予以事先告知。但从公开报道的案例来看,医院大多是在接受投标(承诺)之后提出履约保证金。以江苏省人民医院为例,网上泄露的江苏省人民医院《药品规范供应销售履约保证协议》既不出现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也不出现在药品购销合同中,是一份独立的协议。这其实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