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富遭绑架案:被胁迫杀人如何定性引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10:39
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
  11月11日凌晨,被民间称为“宜宾首富”的宜宾伊力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随着一个网帖的公开,此事迅速扩散,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昨日,宜宾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当天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 准备脚镣 /
  11月10日21时左右 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将章某某绑架
  / 自制手枪 /
  绑至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某某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 用绳勒死 /
  4人威逼其用绳勒死一按摩店员工,并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后将章某某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 全部落网 /
  11月11日4时左右 章某某到宜宾市公安刑侦支队报案,公安部门将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一条微信
  “被迫勒死一人 摄像后限期交赎金1亿”
  11月12日晚,宜宾微信朋友圈开始流传一个重磅消息:“发生在我邻居的事: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预谋对章某某进行绑架勒索赎金。”
  网传消息称:“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雪绒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某某绑架至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对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在杀害的同时,嫌疑人对章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市局刑侦支队报案,警方于中午1时许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该网传消息还称:“按市局要求,该案由市局刑侦支队主办,分局协助,我们中队现对4名嫌疑人在分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审讯中,明天指认作案相关现场。被绑架受害人章某某也涉嫌故意杀人,市局刑侦支队拟找市局法制处审批取保候审。”网友据此分析,该网传消息来源于警方内部。
  但宜宾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在看了该网传消息后表示,部分情况有出入,案件仍在调查。章太太则回应成都商报记者称:“人平安,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警方回应
  4犯罪嫌疑人 已被依法刑拘
  昨日下午,宜宾市公安局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商报调查
  高档小区
  为何遇绑架?
  绑匪事发前 租住富豪的小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章某某所居住的小区,是宜宾目前最高档的小区之一,小区安保设施齐全,保安负责,通常情况下外人难以进入小区。据章某某所住小区物业公司曾经理介绍,犯罪嫌疑人是租住在小区内,不但租了房子还租了车位。“房东将钥匙和门禁卡都交给了租房人,平时进出都有卡,没有可疑之处。”曾经理说,事发电梯并无监控,所以当晚保安人员没有发现异常。而嫌疑人所驾驶的面包车因为有门禁卡,也没有引起他人的怀疑。
  绑匪之一:不善言词,据说做生意欠了钱
  绑架案嫌疑人之一刘某的一位身边好友告诉记者,刘某是宜宾人,做沙砂和房屋拆迁等生意。其人不善言词,也不赌钱。“听说其做生意欠了钱,但不知道欠款的具体数额。”
  富豪其人:公司从事多个行业,为人低调
  据了解,章某某所创办的宜宾伊力集团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水电、房地产、煤炭开采、贸易等产业,53岁的章某某被民间称为“宜宾首富”。其为人低调,平时很少在媒体和公众场合露面。
  该公司官网表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集团从生产单一化工产品发展成为集紧固器材、水电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煤炭能源开发、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贸易等为一体的产业集群。集团下属多个子公司和项目,员工2000余人。
  集团下属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伊力牌”射钉弹已成为国内射钉紧固器材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已达到60%,稳居全国第一。产品远销欧洲、南美、中东、东南亚、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此外,来自其官网信息,该公司“组织构架”一栏显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8个子公司。
  法律关注
  被胁迫杀人 该如何定性?
  国内曾发生被胁迫杀人案例,但定性引争议
  案例一 政法人员被胁迫杀人
  昨日,这起绑架案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大家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经成都商报记者搜寻发现,发生被胁迫杀人等犯罪此前在国内也曾出现过,但在定性上存在一些争议。
  据中国法院网:为敲诈钱财,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劫持的政法工作人员夏某,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某。犯罪人员还胁迫夏某用绳子勒死该女,如不从就勒死他。夏某只好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办。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对夏某该如何定性?当时很多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法学界人士撰文讨论。
  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为了活命没考虑他人生命
  一种声音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还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合夏某一案分析的理由是:夏某是受犯罪分子捆绑强制的身不由己。但是,夏某是有私心的,是为了自己活命而没考虑他人的安危的。虽然受胁迫,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不过,根据当时的特殊处境,法律可以免除夏某的处罚。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犯罪行为算在胁迫者身上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案例二 两女子被胁迫杀人不起诉
  而另一起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昆明三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案”中,昆明市检察院不起诉则引起了争议。
  据报道:2007年3月21日12时许,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晓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两名女子报警称遭到绑架。民警很快找到两名报警者。女子何某和李某说自己是坐台小姐,并称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用“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的方式,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民警随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
  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案例。不起诉的做法引起了一定争议,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被胁迫杀人还是有罪。

http://news.sohu.com/20151118/n426787944.shtml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
  11月11日凌晨,被民间称为“宜宾首富”的宜宾伊力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随着一个网帖的公开,此事迅速扩散,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昨日,宜宾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当天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 准备脚镣 /
  11月10日21时左右 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将章某某绑架
  / 自制手枪 /
  绑至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某某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 用绳勒死 /
  4人威逼其用绳勒死一按摩店员工,并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后将章某某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 全部落网 /
  11月11日4时左右 章某某到宜宾市公安刑侦支队报案,公安部门将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一条微信
  “被迫勒死一人 摄像后限期交赎金1亿”
  11月12日晚,宜宾微信朋友圈开始流传一个重磅消息:“发生在我邻居的事: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预谋对章某某进行绑架勒索赎金。”
  网传消息称:“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雪绒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某某绑架至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对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在杀害的同时,嫌疑人对章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市局刑侦支队报案,警方于中午1时许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该网传消息还称:“按市局要求,该案由市局刑侦支队主办,分局协助,我们中队现对4名嫌疑人在分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审讯中,明天指认作案相关现场。被绑架受害人章某某也涉嫌故意杀人,市局刑侦支队拟找市局法制处审批取保候审。”网友据此分析,该网传消息来源于警方内部。
  但宜宾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在看了该网传消息后表示,部分情况有出入,案件仍在调查。章太太则回应成都商报记者称:“人平安,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警方回应
  4犯罪嫌疑人 已被依法刑拘
  昨日下午,宜宾市公安局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商报调查
  高档小区
  为何遇绑架?
  绑匪事发前 租住富豪的小区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章某某所居住的小区,是宜宾目前最高档的小区之一,小区安保设施齐全,保安负责,通常情况下外人难以进入小区。据章某某所住小区物业公司曾经理介绍,犯罪嫌疑人是租住在小区内,不但租了房子还租了车位。“房东将钥匙和门禁卡都交给了租房人,平时进出都有卡,没有可疑之处。”曾经理说,事发电梯并无监控,所以当晚保安人员没有发现异常。而嫌疑人所驾驶的面包车因为有门禁卡,也没有引起他人的怀疑。
  绑匪之一:不善言词,据说做生意欠了钱
  绑架案嫌疑人之一刘某的一位身边好友告诉记者,刘某是宜宾人,做沙砂和房屋拆迁等生意。其人不善言词,也不赌钱。“听说其做生意欠了钱,但不知道欠款的具体数额。”
  富豪其人:公司从事多个行业,为人低调
  据了解,章某某所创办的宜宾伊力集团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水电、房地产、煤炭开采、贸易等产业,53岁的章某某被民间称为“宜宾首富”。其为人低调,平时很少在媒体和公众场合露面。
  该公司官网表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集团从生产单一化工产品发展成为集紧固器材、水电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煤炭能源开发、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贸易等为一体的产业集群。集团下属多个子公司和项目,员工2000余人。
  集团下属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伊力牌”射钉弹已成为国内射钉紧固器材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已达到60%,稳居全国第一。产品远销欧洲、南美、中东、东南亚、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此外,来自其官网信息,该公司“组织构架”一栏显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8个子公司。
  法律关注
  被胁迫杀人 该如何定性?
  国内曾发生被胁迫杀人案例,但定性引争议
  案例一 政法人员被胁迫杀人
  昨日,这起绑架案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大家讨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经成都商报记者搜寻发现,发生被胁迫杀人等犯罪此前在国内也曾出现过,但在定性上存在一些争议。
  据中国法院网:为敲诈钱财,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劫持的政法工作人员夏某,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某。犯罪人员还胁迫夏某用绳子勒死该女,如不从就勒死他。夏某只好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办。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对夏某该如何定性?当时很多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法学界人士撰文讨论。
  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为了活命没考虑他人生命
  一种声音认为,被胁迫杀人的人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比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还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合夏某一案分析的理由是:夏某是受犯罪分子捆绑强制的身不由己。但是,夏某是有私心的,是为了自己活命而没考虑他人的安危的。虽然受胁迫,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不过,根据当时的特殊处境,法律可以免除夏某的处罚。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观点:犯罪行为算在胁迫者身上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是犯罪分子用武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案例二 两女子被胁迫杀人不起诉
  而另一起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昆明三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案”中,昆明市检察院不起诉则引起了争议。
  据报道:2007年3月21日12时许,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晓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两名女子报警称遭到绑架。民警很快找到两名报警者。女子何某和李某说自己是坐台小姐,并称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用“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的方式,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民警随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
  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案例。不起诉的做法引起了一定争议,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被胁迫杀人还是有罪。

http://news.sohu.com/20151118/n426787944.shtml
不重判无期的话,这种事还会发生。


应该是胁迫者死才对啊。被胁迫者可以算紧急避险。

补充两句:如果被胁迫者也判刑,那么很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以后被胁迫者不敢报案,与胁迫者同流合污。但是如果被胁迫者不判刑,那么肯定会报案,并且以后的胁迫者无法以此作为威胁了,那么无意义的威胁杀人以后就不会发生。

应该是胁迫者死才对啊。被胁迫者可以算紧急避险。

补充两句:如果被胁迫者也判刑,那么很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以后被胁迫者不敢报案,与胁迫者同流合污。但是如果被胁迫者不判刑,那么肯定会报案,并且以后的胁迫者无法以此作为威胁了,那么无意义的威胁杀人以后就不会发生。
胁从当然要追责。


被胁迫杀人应当减轻处罚,以避免以后类似事件发生。

被胁迫杀人应当减轻处罚,以避免以后类似事件发生。
应该是胁迫者死才对啊。被胁迫者可以算紧急避险。

补充两句:如果被胁迫者也判刑,那么很可能造成的后果 ...
基于生命权的绝对保护,这不属于紧急避险,看胁迫程度,如果胁迫程度高到被胁迫者完全丧失自由的程度,胁迫者成立间接正犯,被胁迫者不负刑事责任,否则胁从犯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种案子就算刑事责任免除,受害人家属应该还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诉讼吧?
完全不惩罚有道德风险。
基于生命权的绝对保护,这不属于紧急避险,看胁迫程度,如果胁迫程度高到被胁迫者完全丧失自由的程度,胁 ...
我知道紧急避险不能侵犯他人生命权,但是如果不侵犯他人生命权,自己生命权就要被剥夺,那么杀人所产生的损失等于自己被杀产生的损失(都是一个人的生命),抛开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的话,完全可以按紧急避险的情形处理,不负刑事责任。
被胁迫者免刑事责任,通过其他手段给死者家属赔偿
被胁迫杀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责任必须由胁迫者承担。剩余被胁迫者承担多少,依情况定。但反对被胁迫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绑匪老练啊,先叫你沾血就是投名状了,看你还敢报案。想不到人家身家高,还是报案了。换普通人,估计不敢保案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