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抢劫.事发当天在异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0:57:24
#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杜雯雯)法晚记者刚刚从河北省高级法院获悉,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河北石家庄王朝抢劫案”出现新进展: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在律师陪同下,向河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长达122页的刑事申诉状。今天上午十时,河北省高院相关部门正式受理了该案申诉。

  “王朝案”从2006年至今共计10份法院裁判,经历了原一审、原二审、原一次申诉、驳回、原二次申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又一次申诉、提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一审、新二审、一次申诉、驳回、现为二次申诉。

  “王朝案”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此次申诉状中陈述事实的重点有三个部分。

  一是作案时间:2006年8月11日,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与邢世平的交通事故,不具备从石家庄赶到保定进行异地抢劫的作案时间。据申诉状描述,当天上午,王邢二人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王朝车(冀AX9233 )《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二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故,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15点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二是被原裁判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核心证据——手机通话清单。王朝案从2006年至今,控辩双方对于通话清单存在巨大争议。“这份通话清单是假证据、空证据,既不真实,又未敢入卷,”申诉代理人孙莹告诉记者,通话清单始终掌握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未曾到出具该通话清单的有关单位予以调查核实,辩护人质疑通话清单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辩护人多次申请合议庭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程序,并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但并未得到回应。

  第三,司法机关最初认定的王朝案情节,值得商榷:“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长时间作案,并且对被害人有激烈的肢体接触,为何警方只在抢劫现场的酒瓶上提取到王朝左手中指指纹一枚?并且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是先抓人后取证,侦破过程难以自圆其说。”

  记者采访获悉,该案最终认定王朝作案的多个证据,均“丢失或数据无法找回”,其中包括:被害人110报警记录、现场勘验原始记录、王朝所属车辆高速通行记录录像、王朝在交管局服务大厅出入的监控录像等;在司法机关认定的作案情节中,被害人陈述称,抢劫男子使用的手机是“灰色、翻盖、方形”,而王朝使用手机的IMEI码经工信部官方网站查询对应的手机型号是摩托罗拉C118,是直板手机。

  “王朝案”案情回顾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根据手机通话清单上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同年12月1日,王朝被批捕。

  2007年5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朝提出申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9年7月3日,保定市中院在鹿泉监狱开庭再审王朝一案,再审结果维持原判。王朝的母亲仍不服,继续申诉。

  2010年11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3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主导补充侦查王朝抢劫案,保定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予以协助。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孙莹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http://news.sina.cn/2015-10-12/detail-ifxiqtqy0873330.d.html?cre=sinaw&mod=g&loc=4&r=u&rfunc=3&#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杜雯雯)法晚记者刚刚从河北省高级法院获悉,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河北石家庄王朝抢劫案”出现新进展: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在律师陪同下,向河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长达122页的刑事申诉状。今天上午十时,河北省高院相关部门正式受理了该案申诉。

  “王朝案”从2006年至今共计10份法院裁判,经历了原一审、原二审、原一次申诉、驳回、原二次申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又一次申诉、提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一审、新二审、一次申诉、驳回、现为二次申诉。

  “王朝案”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此次申诉状中陈述事实的重点有三个部分。

  一是作案时间:2006年8月11日,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与邢世平的交通事故,不具备从石家庄赶到保定进行异地抢劫的作案时间。据申诉状描述,当天上午,王邢二人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王朝车(冀AX9233 )《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二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故,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15点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二是被原裁判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核心证据——手机通话清单。王朝案从2006年至今,控辩双方对于通话清单存在巨大争议。“这份通话清单是假证据、空证据,既不真实,又未敢入卷,”申诉代理人孙莹告诉记者,通话清单始终掌握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未曾到出具该通话清单的有关单位予以调查核实,辩护人质疑通话清单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辩护人多次申请合议庭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程序,并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但并未得到回应。

  第三,司法机关最初认定的王朝案情节,值得商榷:“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长时间作案,并且对被害人有激烈的肢体接触,为何警方只在抢劫现场的酒瓶上提取到王朝左手中指指纹一枚?并且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是先抓人后取证,侦破过程难以自圆其说。”

  记者采访获悉,该案最终认定王朝作案的多个证据,均“丢失或数据无法找回”,其中包括:被害人110报警记录、现场勘验原始记录、王朝所属车辆高速通行记录录像、王朝在交管局服务大厅出入的监控录像等;在司法机关认定的作案情节中,被害人陈述称,抢劫男子使用的手机是“灰色、翻盖、方形”,而王朝使用手机的IMEI码经工信部官方网站查询对应的手机型号是摩托罗拉C118,是直板手机。

  “王朝案”案情回顾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根据手机通话清单上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同年12月1日,王朝被批捕。

  2007年5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朝提出申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9年7月3日,保定市中院在鹿泉监狱开庭再审王朝一案,再审结果维持原判。王朝的母亲仍不服,继续申诉。

  2010年11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3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主导补充侦查王朝抢劫案,保定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予以协助。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孙莹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http://news.sina.cn/2015-10-12/detail-ifxiqtqy0873330.d.html?cre=sinaw&mod=g&loc=4&r=u&rfunc=3&
这到底怎么回事?警察没有核实案发的时候嫌疑人在不在保定吗?
判决书咋说的
没提李刚?~~~~~
又想翻案吗?
所以情况就是:
被告有不在场证明
而控方仅有酒瓶上的指纹一项物证。
且不论14亿人有没有重指纹的可能性,喝过的酒瓶子经过回收再利用流转到外地,有可能么?
不过从石家庄到保定似乎并不十分遥远啊?
所以情况就是:
被告有不在场证明
而控方仅有酒瓶上的指纹一项物证。

然后偏偏又在受害者这里,这比你扯的重指纹还扯淡
赏金猎人好运姐 发表于 2015-10-12 16:18
所以情况就是:
被告有不在场证明
而控方仅有酒瓶上的指纹一项物证。
回收再利用的酒瓶都要经过清洗,不太可能保留指纹
赏金猎人好运姐 发表于 2015-10-12 16:19
不过从石家庄到保定似乎并不十分遥远啊?
高速一个半小时车程
帕拉丁之锤 发表于 2015-10-12 16:31
然后偏偏又在受害者这里,这比你扯的重指纹还扯淡
“先抓人后取证”,指纹留在酒瓶上的“时间”就很可疑了。
赏金猎人好运姐 发表于 2015-10-12 16:37
“先抓人后取证”,指纹留在酒瓶上的“时间”就很可疑了。
故意陷害 这个案子就大了
赏金猎人好运姐 发表于 2015-10-12 16:37
“先抓人后取证”,指纹留在酒瓶上的“时间”就很可疑了。
为什么要诬陷他呢?
封口费 发表于 2015-10-12 16:44
为什么要诬陷他呢?
当时有没有“限几天以内破案”这种情形?
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王朝”正当职业是干什么的?有没有抢劫的必要性?
赏金猎人好运姐 发表于 2015-10-12 16:47
当时有没有“限几天以内破案”这种情形?
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王朝”正当职业是干什么的?有没 ...
诬陷一个在场的人可以理解,诬陷一个不在场的人不可理解。
封口费 发表于 2015-10-12 16:50
诬陷一个在场的人可以理解,诬陷一个不在场的人不可理解。
有可能是受害者口述画像画出来匹配的?
赏金猎人好运姐 发表于 2015-10-12 16:51
有可能是受害者口述画像画出来匹配的?
是从当事人手机定位来怀疑的,还从当事人的一个所谓朋友那里找到失窃的手机。

但这个案子关键是:没有认罪口供。包括手机定位证明所有证据单独来看都是有重大问题,例如当事人车经过高速路的证据只是一个手写,且只有车牌号后三位数字的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