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韩国少年在上海飞车抢劫 被判6个月至2年并缓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35:22
为寻求刺激,5名韩国少年驾驶摩托车,在上海长宁、闵行、徐汇等区制造了多起飞车抢劫案,一周内劫得财物5000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5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并且均被宣告缓刑。

  寻求刺激

  同学结伴打人抢车抢钱

  这5名韩国少年就读于上海市的韩国学校和本市某中学国际部,去年7月5日晚上9点左右,小勋向小赫提议去打人抢东西,以寻求刺激。

  于是,两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长宁区龙溪路、虹桥路附近,寻找对象动手。

  随后,王先生驾驶一辆电瓶车途经此地,两人立即追上去猛踢车尾,致王先生摔倒后,上前殴打,并伺机抢得王先生随着携带的背包,包内有现金800元。

  当月7日凌晨,小勋、小赫伙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宝路近龙茗路处,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上前拳打脚踢殴打陈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机还开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其他同伙随后一起逃离现场。事后,他们将得手的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喷漆后自行使用。

  纠集同伙

  殴打过路女子抢劫财物

  11日晚9、10点左右,小勋再次纠集同伙打人劫财,小赫、小希、小秀、小金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本市长宁区的龙溪路近剑河路、徐汇区的钦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分别对3名过路女青年实施拳打脚踢,从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劫得现金800余元和价值千余元的手机等物。

  由于女青年及时报案,当晚小希、小秀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两天后,已回韩国的小勋也返沪自首。

  到案认罪

  被判6个月至2年并缓刑

  上海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小勋、小赫系多次抢劫,为主犯,其余3人则是从犯。由于5名被告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而且小勋、小赫、小金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5名被告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涉案被害人作了赔偿,且5人到案后均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为寻求刺激,5名韩国少年驾驶摩托车,在上海长宁、闵行、徐汇等区制造了多起飞车抢劫案,一周内劫得财物5000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5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并且均被宣告缓刑。

  寻求刺激

  同学结伴打人抢车抢钱

  这5名韩国少年就读于上海市的韩国学校和本市某中学国际部,去年7月5日晚上9点左右,小勋向小赫提议去打人抢东西,以寻求刺激。

  于是,两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长宁区龙溪路、虹桥路附近,寻找对象动手。

  随后,王先生驾驶一辆电瓶车途经此地,两人立即追上去猛踢车尾,致王先生摔倒后,上前殴打,并伺机抢得王先生随着携带的背包,包内有现金800元。

  当月7日凌晨,小勋、小赫伙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宝路近龙茗路处,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上前拳打脚踢殴打陈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机还开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其他同伙随后一起逃离现场。事后,他们将得手的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喷漆后自行使用。

  纠集同伙

  殴打过路女子抢劫财物

  11日晚9、10点左右,小勋再次纠集同伙打人劫财,小赫、小希、小秀、小金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本市长宁区的龙溪路近剑河路、徐汇区的钦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分别对3名过路女青年实施拳打脚踢,从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劫得现金800余元和价值千余元的手机等物。

  由于女青年及时报案,当晚小希、小秀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两天后,已回韩国的小勋也返沪自首。

  到案认罪

  被判6个月至2年并缓刑

  上海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小勋、小赫系多次抢劫,为主犯,其余3人则是从犯。由于5名被告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而且小勋、小赫、小金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5名被告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涉案被害人作了赔偿,且5人到案后均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靠:@ :@ :@ :@ :@
中国人的话会如何判,有没有相似例子可援引?
原帖由 关隐达 于 2008-7-10 15:08 发表
中国人的话会如何判,有没有相似例子可援引?

中国人的话受害者可能已经死了,然后一大票人在为小孩的啥啥叫好。
原帖由 关隐达 于 2008-7-10 15:08 发表
中国人的话会如何判,有没有相似例子可援引?


http://news.tom.com/1002/20050118-1772011.html

10少年被轻判缓刑 虽多次抢劫但均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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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5年01月18日08时34分来源: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首页楚天金报荆楚扫描

  10少年被轻判缓刑 虽多次抢劫但均未成年

  (2005-01-1807:51:32)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黄鸣)虽然合伙犯了抢劫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愿意认罪,10名少年均被法院判为缓刑。17日,三峡坝区检察院公布了这一案件。

  据透露,邵某、罗某等10人团伙多次在一起抢劫作案,其中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14岁,有的被捕前还是中学生。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6日晚9时许,邵某等人在深圳路北山超市见被害人彭某等二人路经此地,便上前将二人挟持到北苑运河堤处进行殴打,抢走彭某“迪比特”2051P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9元。

  2004年4月28日晚11时许,邵某、罗某等人持刀在深圳路“下里巴人”网吧处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邱某、吴某挟持到附近偏僻处,抢走邱某“海尔”彩智星1000型手机一部、吴某现金100多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15元。

  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邵某等人在深圳路北山超市附近将路过的受害人陈某、汪某等三人拦住,并持刀威逼被害人交出财物。因被害人汪某进行反抗,被邵某等人砍伤。案发后,陈某、吴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邵某等归案后均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的表现。

  法院认为,邵某等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时为临时纠合,主观恶性不大,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自愿认罪,三峡坝区法院遂作出缓刑判决。



学谁都行,就是不要学天涯的傻B脑残啊:L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1/24/content_169194.htm


还是那句话,大家千万别学天涯的2B脑残啊
上海的小棒子都这么猖狂?那成年棒子会怎么样啊
记得有个棒子在中国搞分尸还有个棒子贩毒都给判了死刑。
天涯上的SB们一口咬定法院在包庇。。。。。。
没办法,粪缸嘛,俺都懒得去骂它们了:L
我不骂法院包庇,我谴责人大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严重缺陷,包庇了广大未成年犯罪分子!
:@ 韩国人最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