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又一个被律师坑了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42:08


 在很多人眼里,刚刚完成一审的南京“虐童案”是一场情与法的冲突。

  “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因为,一切对孩子的伤害往往都是以爱的名义进行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直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

  在小毛的生母张传霞看来,养母李征琴被判重了,顶多只能算是管教孩子的方式失当。

  “生母这样的评价也不奇怪,她与养母存在亲戚关系,评价的角度也不是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他说。

  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1990年8月29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

  他认为,如果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打孩子是父母无能的表现,这是中国家长需要反思的。

  “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对于是否能打孩子,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反观瑞典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确立了对儿童暴力的零容忍原则,即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打孩子。”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但是在父母能否打孩子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除非造成打死打伤的严重后果,父母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至于很多孩子都是被父母打大的。暴力具有诡异的遗传性和传染性,暴力文化,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姚建龙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认为,在收养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所有收养关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审核材料,而是审核人。即要由专业的人员对收养人进行全方位评估,而且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姚建龙结合在当地的访学经历说:“澳大利亚儿童福利部门设置了专门评估机构做收养评估这件事情,而且一般还要给收养家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证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办理不了。”他说,“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是问题所在。”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http://news.sina.com.cn/o/2015-10-11/doc-ifxiqtqy0747572.shtml

 在很多人眼里,刚刚完成一审的南京“虐童案”是一场情与法的冲突。

  “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因为,一切对孩子的伤害往往都是以爱的名义进行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直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

  在小毛的生母张传霞看来,养母李征琴被判重了,顶多只能算是管教孩子的方式失当。

  “生母这样的评价也不奇怪,她与养母存在亲戚关系,评价的角度也不是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他说。

  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1990年8月29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

  他认为,如果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打孩子是父母无能的表现,这是中国家长需要反思的。

  “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对于是否能打孩子,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反观瑞典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确立了对儿童暴力的零容忍原则,即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打孩子。”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但是在父母能否打孩子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除非造成打死打伤的严重后果,父母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至于很多孩子都是被父母打大的。暴力具有诡异的遗传性和传染性,暴力文化,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姚建龙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认为,在收养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所有收养关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审核材料,而是审核人。即要由专业的人员对收养人进行全方位评估,而且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姚建龙结合在当地的访学经历说:“澳大利亚儿童福利部门设置了专门评估机构做收养评估这件事情,而且一般还要给收养家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证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办理不了。”他说,“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是问题所在。”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http://news.sina.com.cn/o/2015-10-11/doc-ifxiqtqy0747572.shtml
个人观点:这次”砖家“说的还算靠谱吧。本来是可轻可重的事情,律师一点拨,闹法庭,不认罪,还指使生母去反诉发帖的网友,自己挖了个大坑跳下去爬不出来了。

PS:要我说判得并不重,我有小孩,我小时候基本没被打过的(太乖了{:soso_e117:}),但是周围的朋友不管是自己的童年还是已经有小孩的,都基本”打“过小孩或者小时候被打过,但是”打“不是目的,是为了教育小孩改掉一些他自己没意识到的非常恶劣的习惯,比如偷偷拿走别人的东西,比如强行索要别人的东西等等...........但是没人会下这种重手,吓唬下让他哭了知道错了就行了,谁特么把背上手上打这么多伤痕?这不是教育了......哪怕是混社会没什么文化的都不带这么打小孩的.....判半年?判个三五八年的我不觉得这女的有多冤,不判的话指不定哪天就下重手打残打死了呢。
舆论压力太大,不起诉是不可能的
闷声开59 发表于 2015-10-11 20:43
舆论压力太大,不起诉是不可能的
起诉了还可以判缓刑或者不入刑嘛,作死做的彻彻底底的,信律师,得加刑,GOOD
lypn88 发表于 2015-10-11 21:00
起诉了还可以判缓刑或者不入刑嘛,作死做的彻彻底底的,信律师,得加刑,GOOD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得出主要责任在律师身上这一结论的,所有的选择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根据我在检察院实习的时候经验,有律师和没律师区别很大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将军李那个败家儿子也是被律师忽悠搞舆论战,做无罪辩护,最后很重的判决,这种不是你接触的正常律师,就是个博出位的讼棍。

那个帖子有内行点的朋友都从各方面分析了,认罪道歉应该有转圜余地的,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有这方面的经验从而给委托人提供比较靠谱点的建议,像这种演TVB狗血剧一样的表演出现在法庭上,律师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吧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将军李那个败家儿子也是被律师忽悠搞舆论战,做无罪辩护,最后很重的判决,这种不是你接触的正常律师,就是个博出位的讼棍。

那个帖子有内行点的朋友都从各方面分析了,认罪道歉应该有转圜余地的,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有这方面的经验从而给委托人提供比较靠谱点的建议,像这种演TVB狗血剧一样的表演出现在法庭上,律师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吧
教她认罪道歉,她就改了?以后就不打孩子了?这种和稀泥的做法根本要不得,下重手打孩子的人是有性格缺陷,不可能轻易改的,对这样的人就是应该判刑

闷声开59 发表于 2015-10-11 22:19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得出主要责任在律师身上这一结论的,所有的选择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根据我在检察院实 ...


那是当然,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投案自首的情节,找出明知和不明知的差别,这里面差大了!

譬如,我曾经刑拘一个伤害嫌疑人,律师在开庭时候说:嫌疑人殴打受害人之后,知道有人报警,就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这是投案情节!并当庭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嫌疑人愣了半天才:啊,是呀!我就是等警察来呢....

其实这孙子就是打累了,站在边上一边骂一边休息呢,但着实让公安机关找不出他不是在现场等待的其他证据。最后法院也采纳了....

这是人家律师的高处,着实甩那些纯想出名的好几条街....
闷声开59 发表于 2015-10-11 22:19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得出主要责任在律师身上这一结论的,所有的选择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根据我在检察院实 ...


那是当然,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投案自首的情节,找出明知和不明知的差别,这里面差大了!

譬如,我曾经刑拘一个伤害嫌疑人,律师在开庭时候说:嫌疑人殴打受害人之后,知道有人报警,就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这是投案情节!并当庭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嫌疑人愣了半天才:啊,是呀!我就是等警察来呢....

其实这孙子就是打累了,站在边上一边骂一边休息呢,但着实让公安机关找不出他不是在现场等待的其他证据。最后法院也采纳了....

这是人家律师的高处,着实甩那些纯想出名的好几条街....
这个一审采信的轻伤一级的鉴定  不知道二审会不会 继续采信。 希望二审有好戏看
这个一审采信的轻伤一级的鉴定  不知道二审会不会 继续采信。 希望二审有好戏看
法医鉴定又不是看照片,要看活人的!要结合病历用尺子量滴...

推翻这个...等于说:举报人撒谎!医生撒谎!法医撒谎....

谁有这个本事尽管来呗...

我想起 有人帮小孩刮痧 效果和这差不多吧。
况且 这小孩的亲生父母现在也站出来说 这孩子皮肤和常人有异 很容易红,
这小朋友可以找个小棒 自己抽抽自己 做个实验我看看 是不是真的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01:03
我想起 有人帮小孩刮痧 效果和这差不多吧。
况且 这小孩的亲生父母现在也站出来说 这孩子皮肤和常人有异  ...
偏了,就这个理由,光说光做没用。

得再找个医生证明这种技术性事实存在。
从小经常遭受暴力的孩子有个共性问题。

1.遇到问题的时候会轻易的使用暴力来解决。

2.遇到更强的暴力的时候会迅速的屈服。

看看中国社会里有多少这种人。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2 01:07
偏了,就这个理由,光说光做没用。

得再找个医生证明这种技术性事实存在。


感觉主要 是挫伤的定义 有分歧
养母一家 找的法医专家 依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均明确指出挫伤“是指由于钝器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辩称皮内出血不是挫伤。

而鉴定人方 张法医、贾法医称,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法医病理学》,从第一版到最新的第四版,以及其他专著中,都是将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界定为挫伤。

法官彩信了鉴定人一方的。

就我感觉吧 那小孩的伤 几天就痊愈了 按道理这不应该是轻伤啊 轻伤哪能好的那么快。 几天就能痊愈的伤 按常理也应该是轻微伤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2 01:07
偏了,就这个理由,光说光做没用。

得再找个医生证明这种技术性事实存在。


感觉主要 是挫伤的定义 有分歧
养母一家 找的法医专家 依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均明确指出挫伤“是指由于钝器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辩称皮内出血不是挫伤。

而鉴定人方 张法医、贾法医称,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法医病理学》,从第一版到最新的第四版,以及其他专著中,都是将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界定为挫伤。

法官彩信了鉴定人一方的。

就我感觉吧 那小孩的伤 几天就痊愈了 按道理这不应该是轻伤啊 轻伤哪能好的那么快。 几天就能痊愈的伤 按常理也应该是轻微伤
lypn88 发表于 2015-10-11 22:56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 ...
中国的事情就得大事化小,小事化没。我有个同学偷我们宿舍笔记本电脑,一下三个,数额特别巨大。后来对口供验指纹抓住的他。也没有什么从轻情节。结果后来家里学校做工作,班主任给被盗同学做工作,求得谅解。这货最后居然没有被起诉,还有毕业证!


说真的啊 总体感觉 这位不是被律师坑的 而是被自己和舆论坑的。

那个挫伤 才应该是焦点。
而且我认为辩方 依据的 公安部和司法部的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的挫伤 更像刑法意义上的挫伤
而鉴定人一方 说的法医病理学这本书 更像是教材。按时间来说 这个法医病理学 这本书的 出版时间也远早于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释义
加上这小孩亲生父母现在站出来说 这小孩体质有异 容易出红, 我觉得很有道理, 再重新鉴定下吧
在拖这小孩做个背部刮痧 看看会变成啥样。 刮痧这玩意就是有些人极易出红, 有些人不出红
二审改判我觉得有可能 :)

这家长的教育方式和抚养权本身是否合法啥的之类的 不应该是焦点

说真的啊 总体感觉 这位不是被律师坑的 而是被自己和舆论坑的。

那个挫伤 才应该是焦点。
而且我认为辩方 依据的 公安部和司法部的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的挫伤 更像刑法意义上的挫伤
而鉴定人一方 说的法医病理学这本书 更像是教材。按时间来说 这个法医病理学 这本书的 出版时间也远早于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释义
加上这小孩亲生父母现在站出来说 这小孩体质有异 容易出红, 我觉得很有道理, 再重新鉴定下吧
在拖这小孩做个背部刮痧 看看会变成啥样。 刮痧这玩意就是有些人极易出红, 有些人不出红
二审改判我觉得有可能 :)

这家长的教育方式和抚养权本身是否合法啥的之类的 不应该是焦点
确实是这样,这个事情是让律师给坑了,本来没有多大的事情。
我也认为这个事情是让律师给坑了

直接道歉  用爱的太深 来说  不太可能现在这个结果   最多也就缓刑

弄个反诉  有病啊   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
中国的事情就得大事化小,小事化没。我有个同学偷我们宿舍笔记本电脑,一下三个,数额特别巨大。后来对 ...
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本就可以有。除八大罪外,享受优惠跟未成年人差不多。



还有这个女的 自己就是律师家庭的, 她自己是记者,老公就是律师。
这种关系 找来的律师 不会坑她。

庭审时这女的情绪失控 哭闹破口大骂啥的 应该不是律师安排的。
貌似就是自己觉得冤 情绪失控

还有这个女的 自己就是律师家庭的, 她自己是记者,老公就是律师。
这种关系 找来的律师 不会坑她。

庭审时这女的情绪失控 哭闹破口大骂啥的 应该不是律师安排的。
貌似就是自己觉得冤 情绪失控
gangda003 发表于 2015-10-12 02:58
中国的事情就得大事化小,小事化没。我有个同学偷我们宿舍笔记本电脑,一下三个,数额特别巨大。后来对 ...
实践中常见做法。

刑法规定16岁以上,承担完全刑事责任。14-16岁,对专门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典型如抢劫,按照法律,14岁以上就有刑事责任了。14岁,正常情况下是初三学生。

而实践中,别说初中生了,高中生学校里“截人”“抢钱”等等,一般都内部处理了。甚至多次打人,勒索同学几千块,还把人打伤,这种情节家长赔点钱,学校教育一下,一般都算了。

大学生很多处理比照中学生,经常也放过去。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表现,特别是在比谁更不要脸的当下
区别在于这个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在谁的手里来斩谁

PLA8341 发表于 2015-10-12 12:44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 ...


迁怒于司法鉴定的结果 我感觉挺正常。
鉴定方 鉴定出挫伤 所依据的 法医病理学这本书 感觉很牵强。

辨方提出的 要依据公安部 司法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释义来 鉴定挫伤,我觉得有理有据

迁怒起诉举报人的 这个。是小孩亲生父母作出的 和养父母 貌似没啥关系。
而且把 这举报人 发微博时 泄露 收养关系,具体姓名, 确实侵犯隐私。告他 我感觉也没啥问题
PLA8341 发表于 2015-10-12 12:44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 ...


迁怒于司法鉴定的结果 我感觉挺正常。
鉴定方 鉴定出挫伤 所依据的 法医病理学这本书 感觉很牵强。

辨方提出的 要依据公安部 司法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释义来 鉴定挫伤,我觉得有理有据

迁怒起诉举报人的 这个。是小孩亲生父母作出的 和养父母 貌似没啥关系。
而且把 这举报人 发微博时 泄露 收养关系,具体姓名, 确实侵犯隐私。告他 我感觉也没啥问题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12:24
还有这个女的 自己就是律师家庭的, 她自己是记者,老公就是律师。
这种关系 找来的律师 不会坑她。
这种女的,平常嚣张惯了,自我认知高到极点,你要她认罪道歉,那是不可能的。任何人稍有违逆或者轻慢她一点点,轻则骂,重则打,性格决定命运,没得救的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13:31
迁怒于司法鉴定的结果 我感觉挺正常。
鉴定方 鉴定出挫伤 所依据的 法医病理学这本书 感觉很牵强。

...
一般的家庭暴力伤害案件中,施暴者都是自以为是和目空无他的角色,这个案件就是这样
这个案件就根本不是所谓的教育孩子的问题,而律师在圣母看来绝对是错的,因为他没有保护好施暴者,而现在伤害一个哪怕是成年人根本就不需要技术上的手段比如动手打,更何况一个孩子
这个律师当时怎么想的我不知道,但是至少施暴者依法得到严惩,而这个案件的结果带来的社会效益就是无论什么人什么借口伤害孩子就要付出代价,而这个代价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
如果真教育孩子打孩子受伤以前也出现过,直接送医院或者不是放任的伤害。而这个以及是虐待,不给饭吃,不也衣穿,精神语言上的伤害比打更能伤害孩子。皮肉伤可以治愈心灵伤是很难的。
至少我知道的,我们这里父母养父母伤害孩子的案件,没有一起最后的结果是好的。很多都是明明就是故意伤害应该剥夺监护权的东西却以调解的形式硬性不起诉,结果孩子稍微懂事就离家出走跑了的。
起诉了还可以判缓刑或者不入刑嘛,作死做的彻彻底底的,信律师,得加刑,GOOD
应该说,信律师,顶格判。

PLA8341 发表于 2015-10-12 14:30
一般的家庭暴力伤害案件中,施暴者都是自以为是和目空无他的角色,这个案件就是这样
这个案件就根本不是 ...


南京虐童的这个 剥夺监护权啥的 没问题。

我只是觉得 她那个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 所依据的 书 是 生搬硬套 不太合理。而辨方提出的 应依据公安部 司法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释义来鉴定 挫伤 起码听起来是合理要求

总不能为了刑责她 硬套个轻伤一级, 这个 她怎么可能服判认罪呢。


我认为的最佳结果 是法院不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不入罪。
但剥夺监护权
PLA8341 发表于 2015-10-12 14:30
一般的家庭暴力伤害案件中,施暴者都是自以为是和目空无他的角色,这个案件就是这样
这个案件就根本不是 ...


南京虐童的这个 剥夺监护权啥的 没问题。

我只是觉得 她那个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 所依据的 书 是 生搬硬套 不太合理。而辨方提出的 应依据公安部 司法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释义来鉴定 挫伤 起码听起来是合理要求

总不能为了刑责她 硬套个轻伤一级, 这个 她怎么可能服判认罪呢。


我认为的最佳结果 是法院不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不入罪。
但剥夺监护权
运气不好刑拘时,分到监室里的土专家水平不够。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15:51
南京虐童的这个 剥夺监护权啥的 没问题。

我只是觉得 她那个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 所依据的 书 是 生 ...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
有罪都能不起诉,无罪情况下是绝对不可能被判决剥夺监护权的
至于伤情鉴定,程序而已。重点是虐待,辱骂,精神上的这个凭借技术手段是鉴定不出来的,但是既然有肉体伤害中间绝对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样才构成虐待这个行为,否则单凭伤害的话那直接故意伤害了。
而基于这个所谓的轻伤得到的结果就是严惩侵害儿童案件,让未成年保护法不至于真的是张手纸,毕竟儿童伤害案件8成以上是来自家庭暴力。
个人认为检察院肯定进行过自己的调查取证,而不是例行公事般的只看案卷和纸面证据,期间应该调查走访了社区或者相关第3方,特别是综合其他因素,才决定来起诉并且要求判决实刑。
反正这个案件无论公检法还是记者还是其他因素,看到的是各自只站在各自立场上来JJYY应该怎么这么样。而只有律师,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做了一个正确的事,这个事的结果就是让家暴得到严惩。而我们看到的是这一家怪这个怪那个的行为,你认为孩子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回到这样的家庭在这样的环境下能过的好?你指望这样的人能道歉?我还不如去买彩票然后捐红十字会!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15:51
南京虐童的这个 剥夺监护权啥的 没问题。

我只是觉得 她那个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 所依据的 书 是 生 ...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
有罪都能不起诉,无罪情况下是绝对不可能被判决剥夺监护权的
至于伤情鉴定,程序而已。重点是虐待,辱骂,精神上的这个凭借技术手段是鉴定不出来的,但是既然有肉体伤害中间绝对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样才构成虐待这个行为,否则单凭伤害的话那直接故意伤害了。
而基于这个所谓的轻伤得到的结果就是严惩侵害儿童案件,让未成年保护法不至于真的是张手纸,毕竟儿童伤害案件8成以上是来自家庭暴力。
个人认为检察院肯定进行过自己的调查取证,而不是例行公事般的只看案卷和纸面证据,期间应该调查走访了社区或者相关第3方,特别是综合其他因素,才决定来起诉并且要求判决实刑。
反正这个案件无论公检法还是记者还是其他因素,看到的是各自只站在各自立场上来JJYY应该怎么这么样。而只有律师,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做了一个正确的事,这个事的结果就是让家暴得到严惩。而我们看到的是这一家怪这个怪那个的行为,你认为孩子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回到这样的家庭在这样的环境下能过的好?你指望这样的人能道歉?我还不如去买彩票然后捐红十字会!
刚才注意 我国的虐待罪 居然是自诉 怎么这么奇怪。
怪不得非得用故意伤害罪来判她
这样的说谎小孩,在我手下打的更厉害。
从头到尾都没说律师怎么坑了当事人啊,感觉是法院找律师当替罪羊,谁都知道刑辩律师不好当啊。
yghaoren 发表于 2015-10-12 00:15
那是当然,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投案自首的情节,找出明知和不明知的差别,这里面差大了!

譬如,我 ...
哪个群体里都有不好好干活,想走歪门邪道的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18:50
刚才注意 我国的虐待罪 居然是自诉 怎么这么奇怪。
怪不得非得用故意伤害罪来判她
很多年前就怀疑,虐待那条,他们就根本没认真考虑刑法及时介入干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2 21:26
很多年前就怀疑,虐待那条,他们就根本没认真考虑刑法及时介入干预
国家就不想干预,干预了大多数情况下都应该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抚养,可咱们国家呢?根本没有这块投入,更谈不上心理抚育了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 ...
其他都不说,就当事人不认错的态度,谁敢轻判她,要是轻判后,当事人回去又打,还理直气壮认为法院都不认为她打是个事,不搞大了。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12:24
还有这个女的 自己就是律师家庭的, 她自己是记者,老公就是律师。
这种关系 找来的律师 不会坑她。
这女的可能很容易情绪失控,打孩子过头搞不好就是情绪失控导致的。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01:03
我想起 有人帮小孩刮痧 效果和这差不多吧。
况且 这小孩的亲生父母现在也站出来说 这孩子皮肤和常人有异  ...
法医造作伤的范畴.....我国第一本法医教科书,翻译的苏联波波夫的《法医学》里面就用较大的篇幅讲述这个问题。当年主要是战争期间,逃避兵役.....
itaskol 发表于 2015-10-12 02:53
感觉主要 是挫伤的定义 有分歧
养母一家 找的法医专家 依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 ...
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如果不切开看看,谁保证能特别准确区分?开玩笑..........
从这点上看,律师的法医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