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蹲5年冤狱后用漫画描绘刑讯:被多人砍打折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41:05

刘仁旺

漫画描绘刑讯

  被关了5年之后,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村民刘仁旺重获清白,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刘仁旺才获判无罪,获得自由。

  澎湃新闻了解到,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6月4日,吕梁中院正式受理了该起赔偿案,目前仍在立案审查当中。

  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参选人遭枪杀

  2008年12月10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发生了一起枪杀案。这个据称“中阳县建国以来第一起枪杀案”发生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该村原副主任、曾欲参选村主任的刘建军,凌晨在家中被枪杀。

  当日凌晨2时40分许,刘建军家的窗玻璃被砸碎了。听到响声后,他和妻子范福爱几乎同时坐起来,他还骂了一声。

  这时一道刺眼的光照进来,晃得范福爱睁不开眼。几乎同时枪响了,“砰”的一声,一切重新进入黑暗。范福爱拉开灯,看见刘建军仰脸躺在床上,枪眼在额头正中,刘建军当场身亡。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凌晨枪响后,范福爱听到摩托车发动的声音,住在路口的刘建军的父亲,看到两人骑摩托车离开。

  当晚,包括刘仁旺在内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带走问话,6天后,刘仁旺被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

  因枪杀案正值该村换届选举期内,且被杀的是该村原副主任,引发当地民众诸多猜测。两周后,中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分析,“12·10”持枪杀人案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与村委换届选举无直接关系。

  山西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刘仁旺最终作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检方提起公诉。

  2010年2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指断其一只手或脚)。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持猎枪击碎刘建军家窗户玻璃。睡梦中的刘建军爬起来对窗户骂时,刘仁旺拿手电照住刘建军,并向刘建军头面部开了一枪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吕梁中院审理认为,刘仁旺有动机,他和刘建军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还扬言报复刘建军;有物证,他的双手擦拭物和枪击现场一致;有供词,该案侦查期间,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据此,刘仁旺被一审判处死缓。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核心物证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两次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最终被排除。

  判决书显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

  根据中阳县公安局的补侦报告、中阳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刘仁旺关于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关于其伙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刘仁旺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队提出,当晚回押,无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无体检记录;次日又被刑警队提出,10天后回所。无讯问笔录,体检记录载明“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

  吕梁中院认为尽管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刘之伤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吕梁中院则认为,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因当时天黑无法找到见证人,该解释理由并不充分,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而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明,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此之外,刘仁旺供述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也都未找到。

  改判后,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刑事抗诉书中,检方认为,法院判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关鉴定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等确有错误。

  针对吕梁中院排除的非法证据,抗诉书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讯问刘仁旺的地点在中阳县朱家店宾馆,是中阳县公安局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地点,并不违法。

  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漫画还原刑讯过程

  在判决书中,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有两个版本:单独购枪杀人和伙同他人杀人。而法院认定的是后者。实际上,刘仁旺先后共有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认有罪,另8次是有罪供述。

  在“独自购枪杀人”的版本里,刘仁旺两次供述,涉案所用枪支系从一个名叫“东生”的人手里购得,购枪费用2300元。在“伙同他人杀人”的版本里,刘仁旺6次供述,他伙同一名叫“李克忠”的河南人作为他的同伙,共同枪杀刘建军。

  判决书显示,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无论是“东生”还是“李克忠”,都无从寻找。

  刘仁旺说,8次有罪供述,全部为刑讯逼供所得,对于为何有罪供述还有前后两个不同的版本,他有自己的说法:“前两次说只有我一个人作案,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案发时的情况,他们(办案人员)让我招,我就说是我买枪杀的人。后来他们说不对,是两个人作案,打得太厉害,我就随便想了一个名字。”

  无罪获释之后,刘仁旺仍难平静。他说:“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在我被捕的前几个月里,真是生不如死,时刻想着自杀,但无条件。”

  为了更形象地还原“刑讯逼供”的情景,刘仁旺特地找人画了几张漫画,漫画里的场景有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他说,这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刑讯逼供”。

  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外,刘仁旺还表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8/09/c_128108086.htm
刘仁旺

漫画描绘刑讯

  被关了5年之后,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村民刘仁旺重获清白,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刘仁旺才获判无罪,获得自由。

  澎湃新闻了解到,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6月4日,吕梁中院正式受理了该起赔偿案,目前仍在立案审查当中。

  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参选人遭枪杀

  2008年12月10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发生了一起枪杀案。这个据称“中阳县建国以来第一起枪杀案”发生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该村原副主任、曾欲参选村主任的刘建军,凌晨在家中被枪杀。

  当日凌晨2时40分许,刘建军家的窗玻璃被砸碎了。听到响声后,他和妻子范福爱几乎同时坐起来,他还骂了一声。

  这时一道刺眼的光照进来,晃得范福爱睁不开眼。几乎同时枪响了,“砰”的一声,一切重新进入黑暗。范福爱拉开灯,看见刘建军仰脸躺在床上,枪眼在额头正中,刘建军当场身亡。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凌晨枪响后,范福爱听到摩托车发动的声音,住在路口的刘建军的父亲,看到两人骑摩托车离开。

  当晚,包括刘仁旺在内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带走问话,6天后,刘仁旺被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

  因枪杀案正值该村换届选举期内,且被杀的是该村原副主任,引发当地民众诸多猜测。两周后,中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分析,“12·10”持枪杀人案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与村委换届选举无直接关系。

  山西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刘仁旺最终作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检方提起公诉。

  2010年2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指断其一只手或脚)。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持猎枪击碎刘建军家窗户玻璃。睡梦中的刘建军爬起来对窗户骂时,刘仁旺拿手电照住刘建军,并向刘建军头面部开了一枪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吕梁中院审理认为,刘仁旺有动机,他和刘建军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还扬言报复刘建军;有物证,他的双手擦拭物和枪击现场一致;有供词,该案侦查期间,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据此,刘仁旺被一审判处死缓。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核心物证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两次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最终被排除。

  判决书显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

  根据中阳县公安局的补侦报告、中阳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刘仁旺关于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关于其伙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刘仁旺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队提出,当晚回押,无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无体检记录;次日又被刑警队提出,10天后回所。无讯问笔录,体检记录载明“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

  吕梁中院认为尽管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刘之伤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吕梁中院则认为,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因当时天黑无法找到见证人,该解释理由并不充分,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而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明,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此之外,刘仁旺供述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也都未找到。

  改判后,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刑事抗诉书中,检方认为,法院判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关鉴定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等确有错误。

  针对吕梁中院排除的非法证据,抗诉书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讯问刘仁旺的地点在中阳县朱家店宾馆,是中阳县公安局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地点,并不违法。

  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漫画还原刑讯过程

  在判决书中,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有两个版本:单独购枪杀人和伙同他人杀人。而法院认定的是后者。实际上,刘仁旺先后共有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认有罪,另8次是有罪供述。

  在“独自购枪杀人”的版本里,刘仁旺两次供述,涉案所用枪支系从一个名叫“东生”的人手里购得,购枪费用2300元。在“伙同他人杀人”的版本里,刘仁旺6次供述,他伙同一名叫“李克忠”的河南人作为他的同伙,共同枪杀刘建军。

  判决书显示,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无论是“东生”还是“李克忠”,都无从寻找。

  刘仁旺说,8次有罪供述,全部为刑讯逼供所得,对于为何有罪供述还有前后两个不同的版本,他有自己的说法:“前两次说只有我一个人作案,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案发时的情况,他们(办案人员)让我招,我就说是我买枪杀的人。后来他们说不对,是两个人作案,打得太厉害,我就随便想了一个名字。”

  无罪获释之后,刘仁旺仍难平静。他说:“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在我被捕的前几个月里,真是生不如死,时刻想着自杀,但无条件。”

  为了更形象地还原“刑讯逼供”的情景,刘仁旺特地找人画了几张漫画,漫画里的场景有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他说,这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刑讯逼供”。

  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外,刘仁旺还表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8/09/c_128108086.htm
法制社会的毒瘤已经癌变,整治太难了,都是系统窝案
想想当年要求的命案必破,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maoku 发表于 2015-8-9 18:42
想想当年要求的命案必破,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踩着冤魂登天梯
法制社会的毒瘤已经癌变,整治太难了,都是系统窝案
我不觉得,冤案的暴露,恰恰是法治进步。
狡猾的犯罪分子,严刑逼供,说实话,不冤,不值得可怜。。。

可是,如果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为了政绩和交差,严刑逼供,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就是一种比犯罪更可恶的犯罪了。。。有的人十年二十年可能伸冤,有的人可能误判死刑后就再也没有机会了。

所以,还是想办法管管吧。。。京沪之类的大城市还好,什么河南安徽东北之类的地方,人权就是狗屁
慈不掌兵,善不从警,疑罪从无并不是疑罪就无。对刑讯的警察也应该隔离调查,甄别他们是不是另有目的,情有可原吗
我不觉得,冤案的暴露,恰恰是法治进步。
这点同意,先进如美国还有很多冤狱,以前中国不是没有冤狱,是法治不健全,没人揭露,现在很多冤狱被公布和纠正就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现在好多了,

方船子1S 发表于 2015-8-9 21:58
我不觉得,冤案的暴露,恰恰是法治进步。
报告,D国一个冤案都没有,哦耶!D国太伟大了
报告,弄错了,D国揭露出来好多冤案,重案嫌犯基本都被打过。 哦耶!D国更伟大了!
不管有没有冤案,D国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报告,D国一个冤案都没有,哦耶!D国太伟大了
报告,弄错了,D国揭露出来好多冤案,重案嫌犯基本 ...
和文革时期成批恶意制造冤案,国家领导都被整死,还是进步极大的。

现在暴露出的冤案,实质是当年有罪推定陋习的延续。
这点同意,先进如美国还有很多冤狱,以前中国不是没有冤狱,是法治不健全,没人揭露,现在很多冤狱被公布 ...
2000年左右看到法制文摘报上一个冤案,福建一个关了28年的,人都关傻了,一身的慢性病。后来查明他只不过是被人揭发偷藏空飘传单。

2000年左右的清理超期关押应当与此类事件有关吧。
画的是美国大兵啊,他被美国人欺负了?
  昨天(2015 年 8 月 9 日晚上)也是有人在 “轻兵警务” 版块发了内容相同的帖子,结果被某版主锁帖了(连一个回复者都没有),而且发帖者还受到了警告:

  http://lt.cjdby.net/thread-2057116-1-1.html(“当代新十大酷刑”)
方船子1S 发表于 2015-8-10 08:24
和文革时期成批恶意制造冤案,国家领导都被整死,还是进步极大的。

现在暴露出的冤案,实质是当年有罪 ...
制造冤案不值得歌功颂德,揭露冤案也不值得。

如果能加强制度建设,防止暴政的发生,使得ZF为人民服务。我也会歌功颂德。
乱办事、不办事、捞钱、偏向有钱有势的等等暴政行为。冤案属于暴政的一种,还有强拆、劳改、ZF的三公贪腐、军队的贪腐等等。都是缺少制度和人民的监督。罪恶揭发出来,没有监督的制度,后来一切照旧,意义不大。
说新十大酷刑也不为过。问题是这种酷刑是否合法?显然不是,那么这群执法的人干违法的事,怎么理解?且不说此人最后判无罪,即便有罪,这种刑讯方式,也是不合法的。这说明中国法律的阳光可能被乌云遮住,而这种乌云经常出现在天空,挑战着依法治国的权威。
楼上这么快就定性了,另一方话都没说一句呢,呵呵,比法官还牛啊
方船子1S 发表于 2015-8-9 21:58
我不觉得,冤案的暴露,恰恰是法治进步。
支持你的说法  之前这些都不能披露  现在可以披露  是进步   今后就是要怎么尽力防止
有种看小人书的感觉
好像听过有更狠的人,自己拿头不要命的撞墙撞的头破血流,各种自残,必须时刻派人盯着防他自残,最后警察怕了,直接放人.
支持你的说法  之前这些都不能披露  现在可以披露  是进步   今后就是要怎么尽力防止
难,现在对刑讯逼供的追责力度太小,近几年披露的冤假错案被追责的经办人有多少?力度根本就对相关人员起不到震慑作用。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8-10 18:14
难,现在对刑讯逼供的追责力度太小,近几年披露的冤假错案被追责的经办人有多少?力度根本就对相关人员起 ...
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