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官遣返难 看国际反腐合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34:55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对此,即将在上海、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也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列为重要专题,届时来自52个国家的千余名法律专家将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向和新方法。
       追逃难在司法共识
     去年,逃亡美国两年半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遣送回国,成为中美两国间首次成功遣返跨国罪犯的案例。对此,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托马斯·富恩特斯曾说:“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量余振东们滞留在西方国家逍遥法外。有统计表明,自1998年至去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潜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从境外抓获的潜逃犯罪嫌疑人仅71人。
       “根据国际惯例,遣返这些人员、追回资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外交引渡条约,二是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如是说。
       国际上,除欧洲、南美的部分国家之间签订多边引渡条约外,其他大部分国家一般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只与泰国、蒙古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协议,世界上还有约170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大半外逃官员的目的地——美国、日本、多数欧洲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两个国家间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国家法律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认识是相同的,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也是相近的。死刑犯不引渡。但是根据目前中国法律现状,中国法律和别国法律在这些方面有差异,这是双边引渡条约难以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理念上的差异是造成外逃官员遣返之难的首要原因。中国的反腐败事业中采用重刑主义,很多人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重越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西方国家司法界则普遍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重刑对遏制腐败的功效不能过高预期。发达国家对犯罪(包括腐败)采取的政策体现在法律上是:严格刑事责任,难逃法网;一旦入罪而刑罚不重。
       取得共识有赖于制度建设
     上个月因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宋丈艾,虽只是北京一名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员,却掌管着1.4亿元的贷款资金。他虚报贷款用途,私刻国家机关部门印章和负责人名章,伪造金融票证,贪污和挪用公款逾1亿元。储槐植说,此类事情频繁发生是因为我们的具体制度、具体管理还很不完善、制度上还存在很多漏洞。在我们内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共识就难以形成,争取国际合作反腐的难度也就必然加大。
      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国提出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些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预防和惩治”,其中预防又是基础性的,因为腐败问题打不胜打。储槐植说:“几年前我就提出,我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腐败的普遍性”,其重要原因在于社会处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力没有价格不能寻租;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对权力的制度约束没有到位,权力很容易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变得容易和普遍。
       基于此,世界各国反腐败都建立在“严打不如严管”的认识上。储槐植说,各方面管理措施到位,让想腐败的人没有机会腐败,或者没有办法将腐败所得转移到国外,这是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也是今年初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出发点。
      储槐植认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首先急需填补立法空白。今年初我国通过《公务员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对公务员提出9项义务、16项受惩戒的行为的规定,比较具体。但是,还应有许多配套立法需要完善,比如应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务员的财产公开查询等。(杨柳)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对此,即将在上海、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也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列为重要专题,届时来自52个国家的千余名法律专家将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向和新方法。
       追逃难在司法共识
     去年,逃亡美国两年半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遣送回国,成为中美两国间首次成功遣返跨国罪犯的案例。对此,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托马斯·富恩特斯曾说:“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量余振东们滞留在西方国家逍遥法外。有统计表明,自1998年至去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潜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从境外抓获的潜逃犯罪嫌疑人仅71人。
       “根据国际惯例,遣返这些人员、追回资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外交引渡条约,二是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如是说。
       国际上,除欧洲、南美的部分国家之间签订多边引渡条约外,其他大部分国家一般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只与泰国、蒙古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协议,世界上还有约170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大半外逃官员的目的地——美国、日本、多数欧洲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两个国家间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国家法律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认识是相同的,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也是相近的。死刑犯不引渡。但是根据目前中国法律现状,中国法律和别国法律在这些方面有差异,这是双边引渡条约难以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理念上的差异是造成外逃官员遣返之难的首要原因。中国的反腐败事业中采用重刑主义,很多人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重越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西方国家司法界则普遍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重刑对遏制腐败的功效不能过高预期。发达国家对犯罪(包括腐败)采取的政策体现在法律上是:严格刑事责任,难逃法网;一旦入罪而刑罚不重。
       取得共识有赖于制度建设
     上个月因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宋丈艾,虽只是北京一名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员,却掌管着1.4亿元的贷款资金。他虚报贷款用途,私刻国家机关部门印章和负责人名章,伪造金融票证,贪污和挪用公款逾1亿元。储槐植说,此类事情频繁发生是因为我们的具体制度、具体管理还很不完善、制度上还存在很多漏洞。在我们内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共识就难以形成,争取国际合作反腐的难度也就必然加大。
      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国提出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些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预防和惩治”,其中预防又是基础性的,因为腐败问题打不胜打。储槐植说:“几年前我就提出,我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腐败的普遍性”,其重要原因在于社会处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力没有价格不能寻租;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对权力的制度约束没有到位,权力很容易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变得容易和普遍。
       基于此,世界各国反腐败都建立在“严打不如严管”的认识上。储槐植说,各方面管理措施到位,让想腐败的人没有机会腐败,或者没有办法将腐败所得转移到国外,这是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也是今年初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出发点。
      储槐植认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首先急需填补立法空白。今年初我国通过《公务员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对公务员提出9项义务、16项受惩戒的行为的规定,比较具体。但是,还应有许多配套立法需要完善,比如应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务员的财产公开查询等。(杨柳)
你想想出去的主要去什么地方就清楚了
贪官要逃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偷渡是不行的,得移民.不是人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政治避难的正当理由,就得有数十万至上百万的美元存入人家的银行.所以,难以引渡.尤其美国,一点钱也不愿吐出来.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拿人权说事,防止引渡回来的贪官被我国判死刑.
把几个亿带到其他国家消费,除非那个国家的领导人脑子有病才会把财神引渡回去。
别人总是欢迎有钱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