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求资金 财政局官员拨款17万拿5万“提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45:37
 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毛占宇)陕西省甘泉县看守所财政紧张需要额外追加资金,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贺某借机索贿,三年间财政局给看守所的17万元拨款,被这位股长从中“提成”走了5万元,相当于总资金的三成。
  几年后,看守所所长被纪委、反贪局调查,其间揭发了贺某,这才让这起罕见的贿赂案曝光。
  《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三年三次“帮忙” 回回拿“提成”
  甘泉县2001年被确定为省级贫困县。据甘泉县财政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贺某2011年至2014年初担任甘泉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职责包括对县直部门进行预算布置、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等。
  原甘泉县看守所所长袁某作证说,在他任职期间,看守所财政资金紧张。他曾找贺某协调资金,贺某答应帮忙,但提出“个人有部分款项需处理”,袁某表示同意。
  甘泉县财政局资金拨付情况说明及相关拨付文件证实,2011年该局向甘泉县看守所拨付财政资金7万元,2012年拨付2万元,2013年拨付8万元。
  三次拨款,看守所三次向贺某行贿。其中,前两次是贺某主动索取的,最后一次是袁某主动给了对方钱。
  案卷材料显示,2011年,上级转款到账后,袁某通过虚开购煤发票的方式,将该款从看守所财务上报出,指示报账员牛某在看守所大门口将这2万元送给贺某。
  2012年,牛某作证称,她将经费报出使用的凭证是袁某提供的看守所维修的发票。实际的维修费是30000余元,但在维修协议中,财政追加经费被加了进去。牛某在看守所大门口将1万元给了贺某。
  2013年的情况,贺某供述说,袁某主动提出给他2万元好处费,在袁某的办公室内给了钱。袁某承认,款是通过虚报购买矿泉水、汽车修理等费用的方式从该所财务上报出的。
  虽为县财政局股长 但实权很大
  时任甘泉县财政局局长的杨某向办案人员证实,对甘泉县看守所,该局每年除了正常的预算拨付经费外,还从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中给予追加拨付。
  据了解,贺某虽然只是个股级干部,但实权很大。每年年底,他都代表甘泉县财政局到市财政局参与协调与决算,资金补贴下拨后,要经过贺某审批才能拨付给相关单位。
  看守所所长被查 股长被揭发
  2014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反贪局配合延安市纪委,对原甘泉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袁某进行调查。其间,袁某揭发了贺某利用为看守所协调财政资金而收受贿赂的问题。
  之后,宝塔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将贺某从甘泉县财政局带走。经询问,贺某交待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延安市检察院指定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管辖该案。2014年4月10日,宝塔区检察院将贺某刑事拘留。
  经过审查,宝塔区检察院指控,贺某在担任甘泉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期间,利用其为甘泉县看守所协调、审批追加财政拨款的职务便利,向该所索要、收受现金共计5万元。上述赃款均被贺某用于个人消费等挥霍。案发后,贺某退缴全部赃款。
  宝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构成受贿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015年2月3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http://news.sohu.com/20150630/n415903008.shtml法制晚报讯(文/记者 毛占宇)陕西省甘泉县看守所财政紧张需要额外追加资金,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贺某借机索贿,三年间财政局给看守所的17万元拨款,被这位股长从中“提成”走了5万元,相当于总资金的三成。
  几年后,看守所所长被纪委、反贪局调查,其间揭发了贺某,这才让这起罕见的贿赂案曝光。
  《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三年三次“帮忙” 回回拿“提成”
  甘泉县2001年被确定为省级贫困县。据甘泉县财政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贺某2011年至2014年初担任甘泉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职责包括对县直部门进行预算布置、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等。
  原甘泉县看守所所长袁某作证说,在他任职期间,看守所财政资金紧张。他曾找贺某协调资金,贺某答应帮忙,但提出“个人有部分款项需处理”,袁某表示同意。
  甘泉县财政局资金拨付情况说明及相关拨付文件证实,2011年该局向甘泉县看守所拨付财政资金7万元,2012年拨付2万元,2013年拨付8万元。
  三次拨款,看守所三次向贺某行贿。其中,前两次是贺某主动索取的,最后一次是袁某主动给了对方钱。
  案卷材料显示,2011年,上级转款到账后,袁某通过虚开购煤发票的方式,将该款从看守所财务上报出,指示报账员牛某在看守所大门口将这2万元送给贺某。
  2012年,牛某作证称,她将经费报出使用的凭证是袁某提供的看守所维修的发票。实际的维修费是30000余元,但在维修协议中,财政追加经费被加了进去。牛某在看守所大门口将1万元给了贺某。
  2013年的情况,贺某供述说,袁某主动提出给他2万元好处费,在袁某的办公室内给了钱。袁某承认,款是通过虚报购买矿泉水、汽车修理等费用的方式从该所财务上报出的。
  虽为县财政局股长 但实权很大
  时任甘泉县财政局局长的杨某向办案人员证实,对甘泉县看守所,该局每年除了正常的预算拨付经费外,还从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中给予追加拨付。
  据了解,贺某虽然只是个股级干部,但实权很大。每年年底,他都代表甘泉县财政局到市财政局参与协调与决算,资金补贴下拨后,要经过贺某审批才能拨付给相关单位。
  看守所所长被查 股长被揭发
  2014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反贪局配合延安市纪委,对原甘泉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袁某进行调查。其间,袁某揭发了贺某利用为看守所协调财政资金而收受贿赂的问题。
  之后,宝塔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将贺某从甘泉县财政局带走。经询问,贺某交待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延安市检察院指定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管辖该案。2014年4月10日,宝塔区检察院将贺某刑事拘留。
  经过审查,宝塔区检察院指控,贺某在担任甘泉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期间,利用其为甘泉县看守所协调、审批追加财政拨款的职务便利,向该所索要、收受现金共计5万元。上述赃款均被贺某用于个人消费等挥霍。案发后,贺某退缴全部赃款。
  宝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构成受贿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015年2月3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http://news.sohu.com/20150630/n4159030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