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司法纠纷电子取证难 安存助力电子证据保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23:35
2015-06-06 15:3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中新网6月6日电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无纸化”办公渐成潮流,人们的沟通、交易、签订合同等行为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旦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电子数据取证和证据的认定就成为一大难题。
在此契机下,6月4日-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属的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第一期培训暨电子数据公证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培训深入探讨了互联网浪潮给国家法治现代化带来的变革,努力寻求互联网行业与司法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电子数据在公证行业的新应用。杭州安存科技公司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也为电子证据的取证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司法纠纷面临电子取证难题 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随着全球步入信息化时代,电子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购物、交易、融资贷款等行为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根据年初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果在交易中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已经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中,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已成为人们无法忽视的一大难题。
回顾2015年2月上海首起微信证据案,原告曾向被告汇款5万元,因为两人不在同一城市,被告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把借条发给对方,原告当庭出示了微信照片。但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投资中心的合伙人,拒绝还款。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前往多个公证处,但均未得到证明。最终,法官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无法采信。”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分析,微信借条之所以没有被法院认可,主要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主体认定难,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且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第二,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通过拍摄形成的复印件,法院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呈现出“易变、易改无痕、易损毁、不易固化”的特征,与上述案件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电子取证方面规定的缺失。石现升指出,在诉讼过程中,不少涉案双方将在网络上下的订单,以及通过Email、QQ或其他社交平台发送的信息提交到法院,但由于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往往不能被法院认可。
那么,电子证据的认定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石现升提到,电子证据需是原件,即是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并存在于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存储介质;第二,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第三,还需要认定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安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或成电子取证突破口
由于电子数据的取证需要满足重重条件,普通民众提供的证据往往得不到采纳。为此,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为普通民众的电子取证创造了条件。据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架构师徐敏介绍,用户通过该系统,可实现电子数据的存储与公证,包括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网页、原创作品等。公证机构查询到的原始数据由用户通过安存公司提供的取证工具或第三方平台产生,当事人可以在云端将需要公证的数据提交至安存电子保全系统,但无法修改原始数据。
徐敏还提到,系统以阿里云服务为存储基础,依托公安部完整性鉴别系统及多级鉴别源核对技术,并采用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源进行对时,国家密码主管单位486位加密,可严格保证所存储数据的安全性、私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徐敏介绍,不仅仅是电话录音,安存系统还可以应用于电子邮件、网页、P2P在线交易、电子支付、即时通讯、组织代码中心等数据的存管与证明。徐敏还透露,除阿里云外,安存还将与百度、腾讯建立合作,建立更广泛的电子数据保全体系。(中新网IT频道)
http://science.cankaoxiaoxi.com/2015/0606/808409.shtml2015-06-06 15:3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中新网6月6日电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无纸化”办公渐成潮流,人们的沟通、交易、签订合同等行为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旦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电子数据取证和证据的认定就成为一大难题。
在此契机下,6月4日-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属的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第一期培训暨电子数据公证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培训深入探讨了互联网浪潮给国家法治现代化带来的变革,努力寻求互联网行业与司法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电子数据在公证行业的新应用。杭州安存科技公司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也为电子证据的取证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司法纠纷面临电子取证难题 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随着全球步入信息化时代,电子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购物、交易、融资贷款等行为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根据年初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果在交易中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已经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中,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已成为人们无法忽视的一大难题。
回顾2015年2月上海首起微信证据案,原告曾向被告汇款5万元,因为两人不在同一城市,被告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把借条发给对方,原告当庭出示了微信照片。但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投资中心的合伙人,拒绝还款。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前往多个公证处,但均未得到证明。最终,法官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无法采信。”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分析,微信借条之所以没有被法院认可,主要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主体认定难,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且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第二,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通过拍摄形成的复印件,法院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呈现出“易变、易改无痕、易损毁、不易固化”的特征,与上述案件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电子取证方面规定的缺失。石现升指出,在诉讼过程中,不少涉案双方将在网络上下的订单,以及通过Email、QQ或其他社交平台发送的信息提交到法院,但由于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往往不能被法院认可。
那么,电子证据的认定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石现升提到,电子证据需是原件,即是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并存在于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存储介质;第二,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第三,还需要认定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安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或成电子取证突破口
由于电子数据的取证需要满足重重条件,普通民众提供的证据往往得不到采纳。为此,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为普通民众的电子取证创造了条件。据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架构师徐敏介绍,用户通过该系统,可实现电子数据的存储与公证,包括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网页、原创作品等。公证机构查询到的原始数据由用户通过安存公司提供的取证工具或第三方平台产生,当事人可以在云端将需要公证的数据提交至安存电子保全系统,但无法修改原始数据。
徐敏还提到,系统以阿里云服务为存储基础,依托公安部完整性鉴别系统及多级鉴别源核对技术,并采用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源进行对时,国家密码主管单位486位加密,可严格保证所存储数据的安全性、私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徐敏介绍,不仅仅是电话录音,安存系统还可以应用于电子邮件、网页、P2P在线交易、电子支付、即时通讯、组织代码中心等数据的存管与证明。徐敏还透露,除阿里云外,安存还将与百度、腾讯建立合作,建立更广泛的电子数据保全体系。(中新网IT频道)
http://science.cankaoxiaoxi.com/2015/0606/8084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