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关条约到“何梅协定”、“秦土协定”, 抗战前日本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54:10
关键词:马关条约、辛丑条约、《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

在中日之间的不平等条约中,最早涉及到华北权益的,首推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 ,该条约第八款规定: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针对第八款,中日两国当时还订立“另约”如下: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给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日本在威海卫只不过获得了有条件的暂时驻兵权,中国听允日本驻兵只是为了表明中国将认真履行《马关条约》规定的条款,尤其是关于赔款和改订《通商行船条约》。本来只要中国认真履行约内规定,一俟中国交清第一、第二次赔款,新的《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中国又与日本商定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余款及利息之抵押后,日本就应撤回军队。但条约的措辞却对中方极为不利,只要中方没有确定日本满意的抵押办法,那么,在交清所有赔款之前日本就可以不撤兵;只要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没有被批准或没有交换批准书,日本也可以不撤兵,而且即使上面的条件都已具备,也只是“日本可允撤回军队”,而不是“日本即应撤回军队”,常言说“弱国无外交”,何况“败战之国”?如果联系当时日本强逼中国签字的实际,就不会奇怪条约如此措辞了。但当时日本的当政者也不想想,这种白纸黑字留给后人,其强盗的嘴脸不是一目了然吗?
依据《马关条约》第六款,中日两国于1896年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该条约使日本在中国获得了与西方列强同样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1)允许日本派遣使节驻于中国首都,在各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2)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之事业,准日本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医院、坟墓等;(3)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4)凡各货物日本人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日本人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进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5)日本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6)日本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总之,日本多年来梦寐以求的权益开始实现。但即使这样,日本在华北所享有的权益,除了与其他列强相似的权益外,并没有什么更特别的权益。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签订后,中国代表张荫桓曾照会日本代表林董,要求落实《马关条约》关于撤兵的规定,其辞曰:
案查马关约第八款内开:“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时占守山东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等语,两国自应依照办理。今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业经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条约已经本大臣与贵大臣逐款议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盖印,订期至迟不逾三个月在北京互换。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政府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此按照马关条约办理,应即备文照会贵大臣查照,并祈见覆,是荷。须至照会者。
  对中国的要求,日本代表亦明确答复到: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等因前来。案查此层其应如何办理之处,马关条约载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无庸赞一辞。须至照覆者。
由此可知上面我们对《马关条约》中日本在威海卫暂时驻兵权的解释日本亦承认。条约上的措施并不影响日本如约撤兵。关键词:马关条约、辛丑条约、《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

在中日之间的不平等条约中,最早涉及到华北权益的,首推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 ,该条约第八款规定: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针对第八款,中日两国当时还订立“另约”如下: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给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日本在威海卫只不过获得了有条件的暂时驻兵权,中国听允日本驻兵只是为了表明中国将认真履行《马关条约》规定的条款,尤其是关于赔款和改订《通商行船条约》。本来只要中国认真履行约内规定,一俟中国交清第一、第二次赔款,新的《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中国又与日本商定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余款及利息之抵押后,日本就应撤回军队。但条约的措辞却对中方极为不利,只要中方没有确定日本满意的抵押办法,那么,在交清所有赔款之前日本就可以不撤兵;只要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没有被批准或没有交换批准书,日本也可以不撤兵,而且即使上面的条件都已具备,也只是“日本可允撤回军队”,而不是“日本即应撤回军队”,常言说“弱国无外交”,何况“败战之国”?如果联系当时日本强逼中国签字的实际,就不会奇怪条约如此措辞了。但当时日本的当政者也不想想,这种白纸黑字留给后人,其强盗的嘴脸不是一目了然吗?
依据《马关条约》第六款,中日两国于1896年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该条约使日本在中国获得了与西方列强同样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1)允许日本派遣使节驻于中国首都,在各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2)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之事业,准日本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医院、坟墓等;(3)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4)凡各货物日本人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日本人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进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5)日本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6)日本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总之,日本多年来梦寐以求的权益开始实现。但即使这样,日本在华北所享有的权益,除了与其他列强相似的权益外,并没有什么更特别的权益。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签订后,中国代表张荫桓曾照会日本代表林董,要求落实《马关条约》关于撤兵的规定,其辞曰:
案查马关约第八款内开:“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时占守山东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等语,两国自应依照办理。今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业经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条约已经本大臣与贵大臣逐款议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盖印,订期至迟不逾三个月在北京互换。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政府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此按照马关条约办理,应即备文照会贵大臣查照,并祈见覆,是荷。须至照会者。
  对中国的要求,日本代表亦明确答复到: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等因前来。案查此层其应如何办理之处,马关条约载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无庸赞一辞。须至照覆者。
由此可知上面我们对《马关条约》中日本在威海卫暂时驻兵权的解释日本亦承认。条约上的措施并不影响日本如约撤兵。
1900年,日本伙同其他七国 共同出兵镇压义和团运动,随后迫使清政府签订臭名昭著的《辛丑条约》 ,该条约的内容主要包括:(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使馆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外国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凡附合或同情义和团的官员根据情节分别处以监禁、流放或死刑;(7)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其中(3)点“外国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因与后来的卢沟桥事变有关,这里略加详细介绍。《辛丑条约》第九款规定:
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很清楚,中国虽允许各国留兵驻守,但驻兵目的只能是保障北京至沿海道路的畅通,而且驻兵地点只能是山海关至北京铁路沿线的12个具体地点;这12个地点条约中亦有明确记载。如果有悖上述目的或超出上述12个地点的驻兵均属违约。
日俄战争期间及其之后,日本虽不顾“维护”和“保全”中国“领土完整”以及维护远东现状的承诺,大肆扩张其在华独占权益,但这些权益也主要限于东北,而与华北无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日本才再一次将目光投向华北,日本利用列强忙于欧战,利用英法有求于它,全然不顾以前的承诺和约定,先是强迫袁世凯政府接受所谓的“二十一条”,接着借口对德国宣战,大肆在中国强占地盘,日本在华北非法扩张其权益自然遭到列强的反对,但因欧战激烈,英法等又希望日本在远东牵制德国,所以只有美国表示抗议。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每每援引“二十一条约”作为其在华权益的依据,殊不知该条约从签字时就无效,而且后来的华盛顿会议又将其正式勾销。这些我在导论已有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一战中因中国对德宣战,中德之间的条约关系自然消解,日本在战争期间强行夺占这些权益没有足够的法理支持。巴黎和会上,英法等国因与日本有事先的密约,美国虽然反对,它们仍坚持昧着法理,企图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尽管中国在一战中没有帮助协约国进行过象样的作战,但毕竟曾站在协约国一边,现在到媾和时,却好象中国曾与协约国为敌似的,要将中国的许多权益强行让于他人,这于理于情都难以说通。以王正廷、顾维钧为代表的中国年轻外交家的据理力争也因囿于国家的实力,在强权政治笼罩的国际舞台显得如此无力。所以当巴黎和会上中国的遭遇一传到国内,便立即激起中国人民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这即有名的“五四运动”。当时的中国政府也慑于民众的压力没有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这样日本在一战期间在中国强占的权益因没有得到中国的“同意”而不具有“合法”的效力。
华盛顿会议时,中日之间签订了关于归还山东半岛的条约,九国之间又签订了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九国公约》,至此,日本在一战期间“非法”扩张在权益,包括“二十一条”被正式取消。日本在华北的权益基本上重新回到《辛丑条约》时的基点。
过渡一下,背景资料


九一八事变时,日本侵夺权益的重点虽然放在东北,但随着在中国东北侵占权益频频得手,日本就不再满足于已到手的权益,而开始寻求更大更多的权益。九一八事变后期,日本挑起山海关事件和进攻热河虽然有牵制国联处理事变的一面,但更主要的是它拉开了日本“非法”强占华北权益的序幕。但不幸的是中国在热河作战节节败退,中国政府对日的立场也日渐变软。起初,蒋介石曾要求张学良和汤玉麟阻止日军进攻热河,外交当局也对中国驻国联代表提出的与日本断交做出积极的反应,但战场上的失利使他们的态度都往后缩。1933年成立的国防委员会在与日断交上开始犹豫,南京政府也改变了热河抗战时期不与日本谈判的立场,提出“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方针。热河原本不属于华北,但因其地接平津,关系华北的要害,所以日本用力进攻,南京政府也企图抵抗。1933年5月,日军越过山海关,进犯关内(即华北地域),南京政府才感到事态严重,为缓解日军对平津的威胁,它干脆放弃抵抗和谋求国联的对日制裁,转而寻求对日妥协。日本虽企图在华北攫取更多的权益,但这时确保东北是它的首要任务,而且在没有准备与中国进行全面战争之前,通过外交手段谋求权益似乎更稳妥。况且自1933年以来,要求南京政府对日绝交的呼声也不断增高,国联也以中日为绝交宣战而推脱义务。如果日本逼南京政府太甚,南京政府也可能对日绝交。而南京政府与日绝交,根据法国驻国联代表彭古的看法,中日在事实上已处于战争状态,一旦绝交,就等于宣战,就造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如果这样,国联就没有再推脱制裁日本的借口,这对日本是相当不利的。现在中国主动求和,日本就不如利用外交手段迫使中国做出尽量多的让步,于是“塘沽协定”便这样产生了。
《塘沽协定》



1933年3月,日军攻占热河以后,并没有停下侵略的脚步,而是继续对长城各口发起进攻,中国守军只图自保, 无心恋战,战场形势不断恶化。5月初日军越过山海关,眼看接近平津。坐镇北平的国民党大员们不谋救国大计,却各自寻思离开的办法。南京政府面对日军咄咄逼人的攻势,也改变“抵抗”和“申诉”的方针,而直接谋求对日妥协。蒋介石原本就不想对日抵抗,只是迫于国际国内政治和舆论的需要,做作姿态而已。而汪精卫自欧洲回国以后,也开始倡导对日“交涉”,于是谋求苟安成为南京政府外交的主导思想。为尽快与日本达成妥协,南京政府遂起用亲日派黄郛,授之以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之职,令其全面负责对日交涉。黄郛北上途经天津时,曾有记者问他如何应对这个局面,他还慷慨其词地回答说:“明知华北局势严重,不易解决,是个火坑,但谬承中央委托,我不跳火坑谁跳火坑?” 但真正开始谈判,他却是只求停战,不顾其他了。据当时中方谈判代表张熙光的回忆,谈判过程相当简单,所有“提案统由日方提出,中方改动三处个别词句,没有变动实质内容,然后就草草签署了”。但即使这样,日本代表团团长冈村宁次仍不以为然,当中方代表要求修改一些词句时,他竟狂妄地说到:“你们不必在这些文字上计较,这次是皇军想和你们谈判。如果不想谈判,我们可以一直打到北平去,你们明白吗?”,这还是中方代表普遍认为比较温和的态度,日本代表骄横狂妄可见一斑 。《塘沽协定》规定: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
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
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长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 〿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中方不仅再次放弃了大片国土,而且允许日军随时用飞机或其他方法对这一地区进行监视,这就为日本进一步扩大在华北的权益留下了极大的余地。但日本并未满足于此,它还借落实《塘沽协定》迫使华北当局与其签订了通车、通邮、通商等协定,不仅在实质上确保了日本在伪满的权益,还将伪满与华北连成一气,为日本进一步攫取华北权益做好了准备。
《塘沽协定》本是丧权辱国的城下之盟,可从华北当局到南京政府无不庆幸和欢喜,黄郛认为谈判非常成功,他不仅大肆款待谈判代表,而且还每人犒赏500大洋。汪精卫也极力对不满的民众解释对日外交的成功。但当华北当局和南京政府误以为“从此华北局势就可稳定之时”,日本军方却开始制订侵略华北的具体计划了。换一句话说,日本这时虽容忍华北继续为南京政府所控制,但它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外交手段逐渐实现“华北的特殊化”。5月31日《塘沽协定》签字,7月6日日本陆军省和参谋本部就联合向内阁提出新的《对华政策大纲》,它强调:(一)虽然我们暂时容忍华北政权为南京政府的一部分,但我们应当压迫它去实现《塘沽协定》的意义;(二)我们必须使华北政权压制国民党在华北的抗日活动,并使国民党逐渐减少其力量,最后迫使其解体。 所以对《塘沽协定》,中日双方的期待是截然相反的。中方希望借此稳定华北的局势,而日方则希望借此打开其侵略华北的大门。从国际法角度来讲,《塘沽协定》属于停战协定,是结束武装冲突的临时办法,只具有临时性质,一旦两国关系稳定,相关约定就必须通过平时国际法手续,或完全取消,或使其条约化。
“何梅协定”、“秦土协定”




《塘沽协定》签订后,日本政府一方面消化既得利益,一方面又开始寻找新的扩张机会。但日本军部少壮派军官还嫌不足,下克上、恐怖事件接连发生。中国方面则借《塘沽协定》正式停止了所有的抵抗活动 ,蒋汪合流使中央政权进一步稳固,特别是在广田与蒋介石的一唱一和之下,1935年初的中日关系竟呈现出一派“亲善”的景象。但好景不长,日本军部少壮派的势力逐渐控制了日本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扩大日本在华北的权益,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南京政府对华北控制成为日本这时的目标。于是各种所谓的“不祥事件”相继发生,日本现地驻军便积极利用这些事件,在华北谋求更多的政治权益,南京政府为贯彻其“安内”大计,再次对日本妥协,于是就有了所谓的“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
“秦土协定”又称察哈尔协定,它是察哈尔省代理主席秦德纯与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之间签订的。该协定的起因是日本的几名特务潜入察哈尔省张北地区进行调查并绘制地图,被当地驻军扣留(北张事件),宋哲元闻知后立即命令释放,但关东军仍不依不饶,认为此举是对日本军人的侮辱,并借机提出许多要求。最后中方被迫接受日本所提的条件,此即“秦土协定”,在该协定中,日方首先要求:
(一)将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延长线之东,并经独石口之北、龙门西北和张家口之北,至张北之南这一线以北的宋(哲元)部队,调至其西南地区;
(二)解散排日机构;
(三)〔对日〕表示遗憾,并处罚负责人(宋哲元);
以上各点自6月23日算起,在两星期内完成。
此外,日本还要求:
(一)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二)对日满经济发展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华北之间的汽车和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三)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
(四)〔从日本〕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
(五)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台的设置等)。
(六)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
在“秦土协定”签订之前,日本华北驻屯军还以汉奸白逾桓(《振报》社长)、胡恩溥(《国权报》社长)在天津日租界被暗杀和遵化县县长帮助义勇军孙永勤部为借口,向国民党政府提出种种要求,蒋介石担心日军借机进逼平津,对日方所提要求立即应允,并自觉实行。但日军并不满足蒋介石的“自觉行动”,而要求将这些条件付诸文字,蒋介石原不想将这些条件见诸文字,后来在日方的坚持下,最后以何应钦复函的形式承认了日方的条件。这就是史家所称的“何梅协定”。换句话说,“何梅协定”实际上只不过是梅津美治郎致何应钦的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要求中方:
(一) 罢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为首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撤废宪兵第三团、励志社北平支部、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等所谓宣传和组织抗日的机构;
(三)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团体;
(四)撤退国民党在河北省内的所有支部;
(五)驻守河北的第五十一军、第廿五师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
(六)禁止中国境内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动;
(七)勿使导致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重新进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采纳日本方面之建议;
(九)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
(十)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对梅津美治郎的备忘录,当时华北当局最高军政长官何应钦答复到:以上“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从“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目的是赶走在当地的中国守军和国民党中央的势力,取缔他们不喜欢的组织和机构,并攫取包括任命省市官员在内的广泛的权利。而且还借口落实这些条款要求拥有监视和纠察之权。
如果说《塘沽协定》只是在军事上为日本侵略华北打开了方便之门,那么,“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则进一步从政治上为日本分离华北或促使“华北特殊化”奠定了基础。难怪连蒋介石也不得不慨叹“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塘沽协定》,还是“何梅协定”、“秦土协定”,它们都只不过是为处理纠纷而设定的临时措施,从国际法角度讲都属于“停战协定”性质,一旦引起纠纷的“事件”平息,这些临时措施就应该取消。换句话说,日本利用《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所攫取的权益不能视作平时国际法下的条约权益,一旦中日关系趋于正常,这些权益就必须取消,除非两国签订正式条约加以追认。
好贴子,给那些抱老蒋大腿的人看看.
翻案派在哪里?蒋之中流砥柱派在哪里?试驳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2 8:48:05编辑过]
楼上强调的这些冠冕堂皇的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不觉得是黑色之幽默么?
侵略之暴敌占我国土步步进逼,我之政府不加抵抗,顺从敌意撤退军队机关将人民弃之与敌,这个不叫卖国,还有什么叫卖国?
忍辱负重真英雄!这是中国的布列斯特和约,为准备抗日赢得了时间。
[B]以下是引用[I]验证码[/I]在2005-9-23 11:10:00的发言:[/B][BR]忍辱负重真英雄!这是中国的布列斯特和约,为准备抗日赢得了时间。

蠃得了什么时间?花园口决堤也是为了争取时间,请问这样争取时间的举动你以为应不应该再来几下?也许争取到的是消极抗战的时间,可是这样争取到的时间根本阻挡不了日本军队前进的步伐,1937年人家还是一股脑的打过来了,你争取的这点时间又能怎么样?反倒是西安事变后,打了几场仗,虽然胜少负多,但极大地消耗了日军兵力和资源,才暂时赢得了喘息时机,可以说没有西安事变,蒋还是顽固坚持剿共,就决不会有全民族抗战的一天,中华民族就会面临更加深重的亡国灭种的危机!
[B]以下是引用[I]xlc[/I]在2005-9-23 12:49:00的发言:[/B][BR]。
蠃得了什么时间?花园口决堤也是为了争取时间,请问这样争取时间的举动你以为应不应该再来几下?也许争取到的是消极抗战的时间,可是这样争取到的时间根本阻挡不了日本军队前进的步伐,1937年人家还是一股脑的打过来了,你争取的这点时间又能怎么样?反倒是西安事变后,打了几场仗,虽然胜少负多,但极大地消耗了日军兵力和资源,才暂时赢得了喘息时机,可以说没有西安事变,蒋还是顽固坚持剿共,就决不会有全民族抗战的一天,中华民族就会面临更加深重的亡国灭种的危机!

蠃得了什么时间?   你自已做做减法吧!事实证明,蒋公的战略是绝对正确的。
嘿嘿,花园口日军死了几个人?那点时间不是把南京武汉丢了?花园口之后,幸好日本人打南京武汉去了,否则,日本人铁了心打到陕甘去,那么你就赢得了大奖了,全世界都要完蛋,因为玉门油田在那里,日本人就不会为了石油去打南洋,太平洋战争很可能不会在1941年爆发,苏联是完蛋定了,美国也好不到哪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