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警死亡案件定性准确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0:59:59
近日由于上海司机拖死交警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现就案件定性问题在此与大家探讨
1案件定性问题
众所周知上海警方对案件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是说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司机违规掉头逃跑的主观意愿是逃跑而并非是去伤害交警,且在逃跑过程中车辆也未曾撞击和挂到交警(造成交警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违规执法)。那么司机就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2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并未与其他上位法规相冲突,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它效。而部门规章也是法律法规的一种,在审判时可以作为依据。且网上流出相关视频也可以作为交警违规的佐证之一。

3司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法律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去为之,也即行为人为达成损害目的而去故意事实行为,对损害后果是期望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仍然为之,对损害后果不期望也不反对,结合本案司机转弯是想违规变道(违规变道是属于交通法打击的范畴),而并非是想去至交警死亡,更不会知道交警会违规执法强扒车门,且违法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4司机是否存在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内容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近日由于上海司机拖死交警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现就案件定性问题在此与大家探讨
1案件定性问题
众所周知上海警方对案件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是说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司机违规掉头逃跑的主观意愿是逃跑而并非是去伤害交警,且在逃跑过程中车辆也未曾撞击和挂到交警(造成交警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违规执法)。那么司机就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2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并未与其他上位法规相冲突,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它效。而部门规章也是法律法规的一种,在审判时可以作为依据。且网上流出相关视频也可以作为交警违规的佐证之一。

3司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法律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去为之,也即行为人为达成损害目的而去故意事实行为,对损害后果是期望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仍然为之,对损害后果不期望也不反对,结合本案司机转弯是想违规变道(违规变道是属于交通法打击的范畴),而并非是想去至交警死亡,更不会知道交警会违规执法强扒车门,且违法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4司机是否存在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内容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楼主注册一个小号就为了发这个贴?
试着把“交警”换着“路人”
一切豁然开朗
某些人啊,这么积极,为啥不去主动给肇事司机当辩护人??

把上海的刑警队,检察院都给驳斥的哑口无言,不是立马成为中国法学界泰斗,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
我默默地看看注册日期,于是,不说话了
岩龙复活了。。。。。。


楼主想干什么!

楼主想干什么!
楼主想干什么!
坛宠,大家已经玩坏一次了,这回悠着点
登云 发表于 2015-3-25 20:42
试着把“交警”换着“路人”
一切豁然开朗
实在是高                     
吹点风 发表于 2015-3-25 21:14
楼主想干什么!
就是论事        
为其他不知情网友备查。也省点事。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83418&mobile=1


1案件定性问题
众所周知上海警方对案件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是说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司机违规掉头逃跑的主观意愿是逃跑而并非是去伤害交警,且在逃跑过程中车辆也未曾撞击和挂到交警(造成交警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违规执法)。那么司机就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首先嫌疑人没有服从交警指挥已经违反交通法,并且不服从交警指挥逃跑,主观上已经违法行为上已经行动,其次嫌疑人逃跑的时候应该遇见会产生伤害他人的后果,交警拦截车辆的时候嫌疑人逃跑,嫌疑人已经构成对警察的主观伤害意愿和行为,至于你所谓的造成交警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违规执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而就算警察违法,嫌疑人也应该遇见逃离会对警察构成伤害。而本案有充分证据表明嫌疑人明知警察与车辆发生接触还不服从指挥强行开车逃离并造成警察死亡,已经都构成直接故意。

2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并未与其他上位法规相冲突,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它效。而部门规章也是法律法规的一种,在审判时可以作为依据。且网上流出相关视频也可以作为交警违规的佐证之一。
    你所谓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这个是规范,而不是法律。本规范中的相关条例就是为了保证警察的生命安全,防止类似嫌疑人这种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故意行为所规定的,与本案警察执法并没有任何冲突。而警察在执法中就算没有遵守这个规范,也不能证明更没有授权嫌疑人逃跑,并且明知可能伤害到交警还为之的违法行为.

3司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法律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去为之,也即行为人为达成损害目的而去故意事实行为,对损害后果是期望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仍然为之,对损害后果不期望也不反对,结合本案司机转弯是想违规变道(违规变道是属于交通法打击的范畴),而并非是想去至交警死亡,更不会知道交警会违规执法强扒车门,且违法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嫌疑人转弯是想违规变道,而警察执法之阻止嫌疑人违法,一个违法,一个执法.警察阻止嫌疑人违法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支持的!并且嫌疑人一旦实施违法行为就很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这个行为已经是直接故意行为,作为一个驾驶员理应在取得驾照的时候了解这一行为跟结果,而嫌疑人不但不立即终止本人的违法行为,还在警察执法时候拒不服从,强行开车逃离并最终导致造成警察死亡这一事实。而你所谓的间接故意只有嫌疑人当发现可能对警察造成伤害后立即停车,而不是拖行致死才符合。

4司机是否存在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内容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嫌疑人是明知自己行为违反交通法,并且在警察出面制止纠正时拒不服从,强行开车逃离,主观已经有预谋有故意并且最终造成警察死亡,已经不符合交通肇事中的不可预测!

最后我想指出,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屡次违反交通法并且在公共平台辱骂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已经在主观上构成伤害警察的意向,而并没有机会事实,此次作案之不过是嫌疑人预谋后的一次机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嫌疑人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故意更不是交通肇事,而是实实在在的直接故意伤害.



交警, 故意, 行为, 司机, 违规

1案件定性问题
众所周知上海警方对案件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是说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司机违规掉头逃跑的主观意愿是逃跑而并非是去伤害交警,且在逃跑过程中车辆也未曾撞击和挂到交警(造成交警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违规执法)。那么司机就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首先嫌疑人没有服从交警指挥已经违反交通法,并且不服从交警指挥逃跑,主观上已经违法行为上已经行动,其次嫌疑人逃跑的时候应该遇见会产生伤害他人的后果,交警拦截车辆的时候嫌疑人逃跑,嫌疑人已经构成对警察的主观伤害意愿和行为,至于你所谓的造成交警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违规执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而就算警察违法,嫌疑人也应该遇见逃离会对警察构成伤害。而本案有充分证据表明嫌疑人明知警察与车辆发生接触还不服从指挥强行开车逃离并造成警察死亡,已经都构成直接故意。

2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并未与其他上位法规相冲突,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它效。而部门规章也是法律法规的一种,在审判时可以作为依据。且网上流出相关视频也可以作为交警违规的佐证之一。
    你所谓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这个是规范,而不是法律。本规范中的相关条例就是为了保证警察的生命安全,防止类似嫌疑人这种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故意行为所规定的,与本案警察执法并没有任何冲突。而警察在执法中就算没有遵守这个规范,也不能证明更没有授权嫌疑人逃跑,并且明知可能伤害到交警还为之的违法行为.

3司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法律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去为之,也即行为人为达成损害目的而去故意事实行为,对损害后果是期望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仍然为之,对损害后果不期望也不反对,结合本案司机转弯是想违规变道(违规变道是属于交通法打击的范畴),而并非是想去至交警死亡,更不会知道交警会违规执法强扒车门,且违法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嫌疑人转弯是想违规变道,而警察执法之阻止嫌疑人违法,一个违法,一个执法.警察阻止嫌疑人违法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支持的!并且嫌疑人一旦实施违法行为就很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这个行为已经是直接故意行为,作为一个驾驶员理应在取得驾照的时候了解这一行为跟结果,而嫌疑人不但不立即终止本人的违法行为,还在警察执法时候拒不服从,强行开车逃离并最终导致造成警察死亡这一事实。而你所谓的间接故意只有嫌疑人当发现可能对警察造成伤害后立即停车,而不是拖行致死才符合。

4司机是否存在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内容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嫌疑人是明知自己行为违反交通法,并且在警察出面制止纠正时拒不服从,强行开车逃离,主观已经有预谋有故意并且最终造成警察死亡,已经不符合交通肇事中的不可预测!

最后我想指出,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屡次违反交通法并且在公共平台辱骂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已经在主观上构成伤害警察的意向,而并没有机会事实,此次作案之不过是嫌疑人预谋后的一次机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嫌疑人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故意更不是交通肇事,而是实实在在的直接故意伤害.



交警, 故意, 行为, 司机, 违规
我就说一句,眼睛不好去看眼科
呵呵  都没人鸟你
呵呵  都没人鸟你
轻兵版少有的500层以上的楼里面的主角,大家都认识了。该说的500楼都说的差不多了
坛宠们满血复活.........或者说打了鸡血
坛宠们满血复活.........或者说打了鸡血
过期的鸡血,最好(四声)的科普星星都不来。不符高楼风范。这回不装警察了。
自讨没趣,说来说去,又弄个自爆殉道的结果,没意思。
很难啊 同样的事 车已经启动在往前窜 车也没和交警有接触 交警没去扒门 就一交通违章 交警去扒了门就成了故意伤害  我觉得还是得看监控一帧的分析
呵呵  都没人鸟你

没办法啊。大家在那个楼里(地址在11楼)最后都被版主批评了。对于没有教主心理强大的版宠,大家得收着点。
过期的鸡血,最好(四声)的科普星星都不来。不符高楼风范。这回不装警察了。
不装警察仇恨不够。
那楼没怎么谱啊,无非说他乱改条文吧。白猫不说他来么?刑法部分我真没怎么说。
那楼里,楼主本来就功课下得足。
PLA8341 发表于 2015-3-25 22:24
1案件定性问题
众所周知上海警方对案件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 ...
办案靠证据不是靠想象
吧宠的马甲?
过期的鸡血,最好(四声)的科普星星都不来。不符高楼风范。这回不装警察了。
泥马,又叫报表,那表上内容能填准啰,人都可以拖来毙啦一一头皮都发麻。
昨晚你提的段子,我刚才一直在琢磨一一下一级法院这么做,到底是出于证据考虑,还是为财产发还分配打预防针。晓得答案知会声,我这边参考提前准备一一看别单位报表查封财产小数点前都9位数了…我手头咋这么穷?
就事论事也要先自己百度一下做做功课

靠自己想象(我偏不说那两个字 LZ你懂) 那不叫就事论事

这是没事找事
反正是小号,兰州烧饼
楼主从六扇门里辞职了么?真是锲而不舍啊!
就事论事也要先自己百度一下做做功课

靠自己想象(我偏不说那两个字 LZ你懂) 那不叫就事论事

错了,人家是法律条文的效力,纯靠想象。
把部门规定硬说成法律效力的神人?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3-26 13:54
泥马,又叫报表,那表上内容能填准啰,人都可以拖来毙啦一一头皮都发麻。
昨晚你提的段子,我刚才一直在 ...
个人感觉屁都没有,纯属折腾,区检的检察官都郁闷了,只能说区法院的未成年庭办事“认真”。估计是审判终身负责制闹得。要赔案子过去快两年了怎么都过了。肯定不是出于证据,万能的情况说明而已。还是情况说明的说明,个人怀疑时间不够来个技术退卷。
  靠,你们这么牛啊。我们这现在除了亏空,查封的财产估计比你手头还惨。光追逃加出差已经用了20来万了。就这还没完,财务的脸已经快成冬天了。就这下礼拜又有一波得去河南。还有其他人要到其他地方出差。成功躲过河南估计其他地方没得跑。
woyingzhi 发表于 2015-3-26 15:06
个人感觉屁都没有,纯属折腾,区检的检察官都郁闷了,只能说区法院的未成年庭办事“认真”。估计是审判终 ...
未成年庭?神马状况

我都纳闷他们1个E咋封下来的。本来这边也查出千多万去向,偿还多年私人债务,能咋办。。。。。。

上午更搞笑接分局某部门督导建议,提出到某地和当地XJ联系开展工作——直想中指撮脸上,国法不懂都算了,你们连家法都不懂啦。敢落名不?我带上他一起去。无视。
woyingzhi 发表于 2015-3-26 15:06
个人感觉屁都没有,纯属折腾,区检的检察官都郁闷了,只能说区法院的未成年庭办事“认真”。估计是审判终 ...
有困难,找政府。

政府特批300个,200审计、100出差,早上报账听说还剩30个,估计下趟出差还能用上。
法制治国的情况下,这案子定性真有点问题。但现在正好在严打暴力抗法,所以。。。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说句实话,中国法制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群众喜欢用自己的情绪去解读法律。
只想说一句:兰州烧饼!
chwat 发表于 2015-3-26 15:04
把部门规定硬说成法律效力的神人?
部门规章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3-26 15:17
未成年庭?神马状况

我都纳闷他们1个E咋封下来的。本来这边也查出千多万去向,偿还多年私人 ...
md,大部分是假的。我们这面也有类似的情况为逃避打击而已的。呵呵,耍嘴谁不会啊,轻松惬意还有指点江山的感觉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3-26 15:17
未成年庭?神马状况

我都纳闷他们1个E咋封下来的。本来这边也查出千多万去向,偿还多年私人 ...
作案时未成年,投案时成年。系列抢劫案的逃犯,你搞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