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暴動事件報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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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叫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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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由於中國大陸將深海鑽油井運往南海的西沙海域(兩國爭議性海域),過程中與越南巡防艦爆發衝突,引起「中」越兩國關係緊張,5月7日(週三)越南外交部舉行記者會,抗議中國大陸行為,嗣連續在電視台、平面媒體及官網發表反對言論,激起越南民眾反「中」情緒高漲,自5月11日(週日)上午起,逾百名越南民眾分別集結於中國大陸駐河內大使館與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前示威抗議,5月13日(週二)下午起在越南南部平陽省等地演變為暴動事件。

暴動事件演變與本處聯繫過程大事紀:
(一)5月7日(週三):本處密切注意越「中」雙方在西沙鑽油井平台爭端,並即呈報國內參考。
(二)5月8日(週四):本處聯繫越南公安部國際合作司瞭解本案事態走向並籲請越方保護台商安全。
(三)5月9日(週五):本處聯繫越南公安部安寧總局籲請越方保護台商安全,並專函週知提醒北越地區台商近期越南民眾反「中」情緒高漲。
(四)5月10日(週六):(1)本處聯繫河內台商會長請其週知會員明(11)日遊行倘有狀況立即回報。(2)本處赴太平省辦理行動領務時亦再度呼籲台商注意小心。
(五)5月11日(週日):逾百名民眾集結在中國大陸駐河內大使館前抗議,和平落幕。本處緊急電話及各同仁電話均保持暢通,以利台商聯絡。
(六)5月12日(週一)上午:本處撰擬越南示威遊行情況及研析報告報部。
(七)5月13日(週二)下午2時許:本處接獲通報稱,越南遊行民眾非法闖入南越平陽省新加坡工業區、同奈省及西寧省相關工業區,就日、韓、台、星、馬等國廠商進行破壞、搶劫及放火,尤以台商工廠受害最嚴重。本處立即致函並電洽聯繫越南公安部,要求採取嚴厲措施保障台商安全
(八)5月13日(週二)晚間8時30分:越南公安部高層主動約晤黃大使,表示奉公安部長指示與黃大使洽談南越反「中」暴動事。黃大使於會談時除接獲平陽省蔡會長菀真數度緊急個案請求,即請公安部高層處理解決外,嗣再接獲河內台商會李會長國隆請求聯絡公安部派員赴平陽省東新鋁業協助解救遭圍困之18名台籍員工,黃大使當場要求與談高層緊急下令當地公安廳強力介入處理,並速弭平暴亂,以保護我在越台商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談高層當即電話指示辦理,嗣凌晨12時平安救出受困之東新公司董事長及台籍員工。
(九)5月14日(週三)上午:(1)本處黃大使召集台商主持「513越南暴動事件緊急應變會議」並呈報「緊急應變小組編制表」。本處立即致函越南總理並副知越南外交部及台灣事務委員會,要求立即保障台商安全、懲兇賠償及正名。(2)本處迅洽准北寧省省長同意指派千名警力進駐桂武工業區、海防市市長表示已擬妥因應方案;河靜省省長告稱該省已做好保護台商措施。
(3)本處另致略越南總理府要求越南政府儘速懲兇、賠償台商        損失、並在各官網、官文書及媒體正名我為「台灣」。
(十)5月14日(週三)晚間:越南暴民闖進河靜省台塑煉鋼廠,河靜省長及公安廳長到場保護,台商人身安全無虞,已知大陸人士與越南暴民互毆,迄今有4名陸籍工人死亡,160多名陸籍工人受傷。
(十一)5月15日(週四):(1)越南總理緊急通函指示中央各部會及地方各省市緊急採取同步措施,主動堅決阻止並嚴格處置違法暴動份子,俾保障所有人士與企業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向國際宣傳重申越南政府保障外資之決心。(2)下午5時越南外交部高層晤敘本處黃大使表示,越南並無「示威法」,僅憲法規定公民有權進行示威,惟渠重申越南政府維持秩序之決心,保證不再發生騷亂。
(十二)5月16日(週五):(1)為因應「越南518反中大規模示威遊行」,本處已研議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包括倘當日緊張情勢升高,北部地區各地緊急避難所地點、隨時通報目前各地最新情勢、確認我國籍航空能隨時因應需求調度班機等。(2)本處另發函暨電郵週知我旅越台商員眷於5月17日及18日避免出門並檢附5月18日北部地區各地遊行時間及路線表提醒注意個人安全。(3)越南政府透過全國各大手機網絡,簡訊通知所有人民「總理要求所有越南人不應有違法行為,不應聽從暴徒,協力維持安全秩序」。
(十三)5月17日(週六):(1)本處透過管道蒐集更新518示威遊行路線公告上網週知台商,並透過電話籲請注意避開當天遊行所經路線。(2)越南總理阮晉勇再度下令要求越南公安部、中央機構及各省市領導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社會安全及秩序。(3)越南外交部下午5時召開國際記者會重申越南總理已下令要求確保社會安全及秩序。(4)本處全體同仁全天駐守本處辦公室因應本案。
(十四)5月18日(週日):本處全體同仁全天駐守本處辦公室並定時回報「越南518反中大規模示威遊行」情形。
(十五)5月19日(週一):(1)上午本處與各地商會及社團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最新進展。(2)臺商登鋒電機公司來處增加索取臺商工廠/員工識別貼紙。(3)下午3時黃大使偕越南台商總會會長劉美德、河內分會會長李國隆、海防分會會長高國華、太平分會副會長黃增發、河靜臺商聯誼會會長黃德修及北寧北江臺商聯誼會籌備會主任林忠宗等人參加越南商工總會(VCCI)武進祿主委召開之反中暴動後續協商會議。(4)下午5時黃大使續與上述各商會幹部轉赴計畫投資部官署拜會部長裴光榮,正式表達對越方反中暴動造成臺商財產嚴重受損之嚴正抗議,並要求道歉、賠償及懲兇。(5)黃大使訂於20日親赴河靜台塑鋼廠實地瞭解該廠受損情形並慰問該廠台籍員工。
(十六)5月20日(週二):(1)本處仍與各地商會及社團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最新進展。(2)黃大使親赴河靜台塑鋼廠實地瞭解該廠受損情形並慰問該廠及協力廠商台籍員工。(3)本處發函致越南各地臺商組織,請其週知各地臺商持續嚴防越南反中示威及越南勞工威脅罷工事。(4)本處與越南政府官員會晤要求越南政府儘速道歉賠償並協助臺商復工等相關事宜。
(十七)5月21日(週三):(1)本處洽獲越南政府同意指派越南計畫投資部副部長陶光秋前往南越探視臺商,並由越南副總理黃忠海攜帶總理親函前往河靜台塑鋼廠探視慰問。(2)本處致函並電郵傳送各商會有關僑委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為協助受災臺商取得資金重建所開辦之「越南513專案」,請其週知臺商善加運用。(3)傍晚6時越南政府約晤本處通報有關越南總理就協助廠商儘速恢復生產之指示及越南外交部召開協調會議之結論。(4)黃大使趕赴南越與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會合,該團並赴平陽省與平陽省臺灣商會進行座談。(5)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19970號)並電郵傳送越南各台商會、分會及台商聯誼組織通告有關越南總理阮晉勇5月20主持「有關協助各省事企業克服遭受非法攻擊造成之損害會議」所作第207號重要指示,就勞工缺額、稅務、貸款、外籍勞工簽證、災害認定、懲凶等事項作宣示。
(十八)5月22日(週四):(1)本處致函越南各台商會並副知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有關本處已設立單一窗口協助旅越台商處理越南暴亂後續事宜。(2)本處致函「越南工商部」轉達台商關切建議。(3)黃大使陪同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拜會平陽省及同奈省省長。
(十九)5月23日(週五):(1)本處續與越方討論越方組團訪台相關細節。(2)黃大使陪同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拜會越南政府相關部門。
(二十)5月24日(週六):(1)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返台。(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3)本處將經濟部沈次長所提「我方對越南政府有關保護台商安全與對受損台商求償等建議意見彙整表」譯成越文提供予「越南計畫投資部」,並獲該部允諾將速呈報總理。
(二十一)5月25日(週日):(1)本處派員至河內市中國大陸大使館實地觀察,該館鄰近街道仍見公安攔車檢查,未見群眾集結或抗議遊行情事。(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
(二十二)        5月26日(週一):(1)本處召開「越南513暴動事件工作會議」討論後續辦理事項。(2)本處致函越南台商總會檢送本處因應「越南513暴動案」迄25日前之處理情形表。(3)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0280號)並電郵週知越南各台商會略以,513暴亂後,有部分台商反應在公開場所用華語交談時,曾引起越南民眾側目,情況似異往常;為防越南民眾藉機發洩反「中」情緒,提醒台商在公眾場所低調行事,並注意個人居家與在外人身安全。(4)本處接獲「越南計畫投資部」呈報總理函稿,內容針對台商建言提出具體建議,充分展現對解決受害台商困難之決心與誠意。\r
(二十三)        5月27日(週二):(1)本處黃大使親函謝「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迅速對我方建言做出回應並即時彙整我方建議呈報總理。(2)本處就報載26日一艘越南漁船在西沙群島遭中國大陸籍漁船撞沈,及我在太平島擴建碼頭及延長機場跑道消息,緊急提請公安部A65局注意後續發展及可能影響,並隨時加強保護台商居家與工作安全。
(3)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0570號)並電郵週知越南各台商會略以,26日頃發生越南漁船在西沙群島遭中國大陸籍漁船撞沈,及我在太平島擴建碼頭及延長機場跑道消息,此恐為越南反「中」浪潮增添激化變數,提醒台商員眷特別注意居家與工作環境之安全。
(二十四)        5月28日(週三):(1)本處本日收達越南總理府5/26致各部會之第3758/VPCP-KTTH函,回應越南財政部5/22及5/23之報告(謹註:該報告係財政部執行總理5/21第207號公告之擬議作法)略以:同意對受害廠商進口維修機器設備予以免稅;停工期間薪資由受害廠商或省市政府預支,並得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款;減免土地租金。該函相關內容除已上掛本處網頁外,並同時電郵週知越南各台商會轉知所有會員。(2)有關「越南計畫投資部」近日依據台商建言所呈報總理函稿,據告數日內可獲得總理府回應。(3)世界銀行駐越南代表Victoria Kwakwa邀請本處黃大使於6月4日(週三)早上10時於Informal Ambassador Meeting針對在越台商受災情形與越南政府作為發表演說,本處黃大使已同意邀請。
(二十五)        5月29日(週四):(1)「越南商工總會」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電話與傳真邀請本處黃大使於30日(週五)下午15:00同赴平陽省參加與「越南台商總會」、「513重建委員會」及受災台商座談會,以便落實越南總理近日對協助受災台商之指示;嗣於31日(週六)上午飛往河靜省,與台塑河靜鋼廠及河靜省方進行協助重建座談。本處黃大使已同意是項邀請。(2)本處黃大使偕同仁出席日本駐越南大使深田博史(Hiroshi Fukada)晚宴,席間向深田大使說明本次越南反「中」暴動台商受災情況外,並就越南未來經貿前景交換意見。
(二十六)        5月30日(週五):(1)14:00本處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外國投資局」局長杜一皇(Do Nhat Hoang)就「我方要求513事件越方回應執行情形檢視表」乙節,瞭解越方目前辦理最新進展。(2)黃大使上午飛往胡志明市與「越南商工總會」(VCCI)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及越南台商總會總會長劉美德會合,15:00在平陽商會與「513重建委員會」召開協助台商座談會。
(二十六)5月31日(週六):(1)黃大使與與「越南商工總會」(VCCI)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飛往河靜省,探視台塑河靜鋼廠受災情形,並與河靜省副省長鄧國慶(Dang Quoc Khanh)及河靜台商聯誼會幹部會晤。(2)本處梁公使偕領務組王組長、政治組陳組長、謝副組長及經濟組張副組長等同仁參加河內台商會理監事會議,會中就北部地區台商對於「越南513暴動事件」之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多項討論。(3)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
(二十七)6月1日(週日):(1)本處續派員至中國大陸駐越使館實地觀察,該大使館前列寧廣場約有20-30名公安駐守,惟已無設置拒馬,鄰近道路雖見公安,但無攔車檢查措施。(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
(二十八)        6月2日(週一):(1)越南總理阮晉勇於6月1日發佈第13/CT-TTg號指示,要求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嚴格執行總理分別於本年5月20日及5月26日頒佈之第207/TB-VPCP號通令與第3758/VPCP-KTTH號函;本處除立即呈報外,並已將該最新指示上掛本處網頁,同時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1770號)暨電郵週知越南各地台商會參考。(2)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1320號)並電郵週知提醒台商員眷,特別加強工廠飲水、食物之衛生與安全、並嚴格檢查各項產品產製過程所需使用之化工材料、污水、氣體排放之程序,以維護廠區員工健康與安全。
(二十九)        6月3日(週二):(1)越南副總理武文寧於6月2日發布第3940/VPCP-KHTH號通函指示有關協助受害廠商支付勞工停工期間薪資之具體措施;本處除立即呈報外,同時將該通函內容致函暨電郵週知越南各地台商會參考。(2)本處致函「越南財政部」部長丁進勇,要求越方同意讓513受災台商在停工期間所支付之勞工薪資,除可當作費用核算應繳稅額外,更應作為所得稅額之扣抵,且應延至未來數年將所得稅扣抵完,以減輕受害廠商負擔,早日完成復健與復工(第VN842號函)。(3)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轉達我國內盼能儘速於下週召開雙邊聯繫窗口之協調會議,以就台商目前重建或復工所遭遇實際困難交換意見(第VN843號函)。(4)巴拿馬大使Eduardo Young約晤黃大使關切及詢問台商遭受513暴動災損概況,黃大使除概予說明外,並感謝Y大使對台商災損之關切心意。
(三十)6月4日(週三):(1)本處黃大使應世界銀行駐越南代表Victoria Kwakwa邀請於早上10時在Informal Ambassador Meeting發表演說,講題為513暴動在越台商受災情形與越南政府作為。(2)本處致函越南國家銀行阮總裁文平,要求越方准許513事件受災台商得以申貸美元借款進行重建,減輕受害廠商負擔,早日復工。(3)本處再度致函「越南財政部」部長丁進勇,要求越方同意對於513暴動事件中機器設備全毀之受災廠商,倘重新進口機器設備、零組件及原物料等得免課徵進口稅及加值稅,以減輕受害廠商負擔。(4)黃大使偕梁公使、本處各組組長、越南台商總會劉總會長美德、同奈台商會簡會長智明、河內台商會李會長國隆、513災害重建委員會許主委玉林、通用公司蔡總裁朝嘉、蔡總經理崑烈、鋒明公司蔡董事長文瑞、ASAMA公司總管理部方經理鈺婷及越南台商總會張諮詢委員耀仁與「台灣事務委員會」主委暨「越南商工總會」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會晤討論協助513暴動受災廠商復工後續事宜。
(三十一)        6月5日(週四):(1)上午7時30分黃大使偕越南台商總會劉總會長美德、同奈台商會簡會長智明、河內台商會李會長國隆、513災害重建委員會許主委玉林、通用公司蔡總裁朝嘉、ASAMA公司總管理部方經理鈺婷晉見越南總理阮晉勇,請求對於513重災廠商給予特別協助措施,以協助早日復工。(2)本處收達越南財政部來函表示,6月6日下午2時將在平陽省舉行513暴動受災廠商保險理賠說明會,該會議將由越南財政部部長及平陽省省長共同主持。本處電請駐「胡」處就近派員與會。
(三十二)        6月6日(週五):(1)根據越南總理第207號指示,越方已放寬台籍幹部工作證資格,本處本日致函越南各台商會瞭解此間台商近日申請台籍幹部工作證是否曾遭遇困難,俾本處隨時與越方交涉。(2)多家越南媒體包括越南政府網電子報、越通社、西貢時報、越南投資報、越南快報、平陽電子報、及我中央社等廣泛報導6月5日黃大使偕多位台商晉見越南總理阮晉勇,請求針對重災廠商給予特別協助措施乙事。(3)美國大使David Shear晤序黃大使詢及越南南部台商與河靜台塑鋼廠遭受513暴動災情概況,黃大使均詳予說明,並對美方關切災損致以謝意。(4)河靜省長兼越南國會河靜省代表團長武金炬(Vo Kim Cu)偕河靜省阮文福(Nguyen Van Phuc、國會經濟委員會副主席)、陳玉增(Tran Ngoc Tang社會問題委員會委員)、陳進勇(Tran Tien Dung、河靜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文山(Nguyen Van Son、河靜省勞動傷病暨社會廳長)及范式芳(Pham Thi Phuong、國會科技環保委員會委員及河靜省綜合醫院醫師)等5位國會代表,來處拜會轉達國會主席阮生雄(Nguyen Sinh Hung)對513暴動造成台商災損之慰問與關切外,及武省長對台塑災損表達極深的歉意與遺憾。武省長應本處要求,除允強化警力措施,迄今業逮捕93名暴亂份子,刻正進行起訴及追查首謀工作,以平復受災台商之恐懼及保障在河靜省台商與員工之安全與權益。
(三十三)6月7日(週六):(1)本處呈報越南財政部頃發布第6642/BTC-CST號函、第7175/BTC-CST號函有關對513暴動期間受損企業提供協助之相關施行細則並要求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並就513暴動事件受災台商復工事宜續與越方進行交涉。
(三十四)6月8日(週日):(1)本處致函並電郵越南台商總會暨各分會及聯誼會,週知台商有關越南財政部頃發布第6642/BTC-CST號函及第7175/BTC-CST號函有關對513暴動受損企業提供協助之相關施行細則(越南字第10300022360號函)。(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並就513暴動事件受災台商復工事宜續與越方進行交涉。
(三十五)        6月9日(週一):(1)本處再度致函越南國家銀行阮文平總裁,請其就513暴動事件受災台商請求申貸美元借款以減輕負擔進行重建事,儘速函復本處。(2)本處持續致函催洽越南計畫投資部及該部外人投資局之聯繫窗口,要求越方配合我方召開工作會議之時程。
(三十六)        6月10日(週二):本處黃大使飛抵胡志明市與我國內訪團會合,嗣與平陽省台商領導及廠商代表進行會談,並於同日晚間隨我國內訪團一同返抵河內。
(三十七)        6月11日(週三):(1)本處呈報黃大使陸續接獲越南媒體包括中央電視台(VTV)、數位電視台(VTC)、政府門戶網電子報(Bao Dien Tu Chin Phu)等媒體來處專訪有關台商暴動受害實際災情及越方後續協助措施。(2)本處致函越南公安部A65局,洽請該局迅速回復我方日前要求越方落實保護在越台商人身安全之具體作為,包括設立緊急單一窗口熱線聯絡資訊、加強台商工業區巡邏並於急難發生時派員進駐廠區、隨時通報本處有關越南司法部對於遭起訴之暴動份子判刑結果、懲處政府失職人員並加速懲兇等措施。(3)我國內訪團與越方進行台越工作小組第1次協商會議。
(三十八)        6月12日(週四):(1)黃大使陪同我國內訪團與擔任「台越工作小組」越方主席之「計畫投資部副部長」阮文忠(Nguyen Van Trung)會晤。(2)呈報越南暴動事件台越工作小組第1次協商會議結果。
(三十九)        6月13日(週五):(1)本處呈報越南勞動部頃發布第1722/LBTBXH-VL號函及第1861/LDTBXK-LDTL號函針對513暴動期間受災企業有關工作證及薪資發放之相關指示。(2)本處致函越南河靜省長武金炬,要求速告目前省方逮捕、起訴及審判暴動份子之最新人數及名單,俾本處昭告全體在越台商,以挽救台商畏懼返越投資之災後心裡、恢復彼等投資信心。(3)本處電郵週知越南各地台商總會、各分會、台商聯誼組織有關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本(103)年6月13日發布之越南513暴動「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首次協商新聞稿內容。(4)本處黃大使偕10名同仁參加由「河內臺商會」承辦之「越南臺灣商會聯合總會第15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暨第1次會員大會」歡迎晚宴。
(四十一)6月14日(週六):(1)上午9時30分本處黃大使偕梁公
使、政治組陳組長、經濟組詹組長及領務組王組長參加越
南臺商總會理監事會議預備會議,就理監事會議提案及討
論案先行協商。(2)下午2時30分則參加該總會第15屆
第2次理監事會議及第1次會員大會,黃大使並應邀於會
議上致詞。(3)下午本處黃大使另應邀參加越南臺商總會
青商會第3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並致詞期勉青商會員珍
惜現有資源,把握時機擴大臺商事業版圖等。(4)晚上黃
大使乙行人亦參與越總會後晚宴替受災臺商加油打氣。
(四十二)        6月16日(週一):(1)本處呈報越南央行函復有關提
供513暴動期間受損企業美元貸款事。(2)本處請駐胡
志明市辦事處協助調查「重災臺商」有形及無形損失以
利向越南政府求償。(3)本處呈報越南平陽省人委會發
布要求該省各廳處應遵行對513暴動期間受損企業提供
相關協助之指示。
(四十三)6月17日(週二):(1)本處呈報有關行政院毛副院長在
「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第7次會議指示,
積極鼓勵臺商加入當地臺商會,以利政府於必要時提供相
關協助乙節之本處做法與現況。(2)本處呈報有關河靜省
政府賠償台塑河靜鋼廠以及安排台塑高層拜會越南總理
及副總理事。
(四十四)6月18日(週三):(1)本處呈報越南暴動事件台越工作
小組第1次協商會議中越方陳報上級之「會談內容彙整表」內列我方32項要求事。(2)本處呈報有關經濟部指示由國內各機關與越南對口單位逕為聯繫乙節,本處將全
力支援並隨時協助我方各機關與越方各窗口之聯繫溝通。
(3)本處去函略越方計畫投資部、財政部、勞動部及中
央銀行等各相關部會首長,請其就在越臺商最關切之其中
四項要求於一週內回復。
(四十五)        6月19日(週四):(1)本處呈報有關要求越南暴動懲凶、
維安及正名洽繫情形。(2)本處呈報有關黃大使19日上午官署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事。
(四十六)6月20日(週五):(1)本處呈報河靜省暴動份子判刑名
單事。(2)本處呈報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
各部會後續辦理工作分工管制表之最新辦理情形。(3)本
處呈報黃大使19日下午陪同台塑高層拜會越南總理阮晉
勇事。(4)本處洽繫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有關513暴動事件
受災臺商在申請保險理賠事項時是否遇到困難,或需本處
出面與中央政府協調等事項。
(四十七)        6月23日(週一):(1)本處致函越南投資計畫部,要求越方迅速召開513事件台越第二次協商會議。(2)本處致函越南公安部預防及打擊犯罪總局,要求該局迅速回應本處前多次要求包括:(a)設立緊急通報單一窗口;(b)公安定點巡邏並主動訓練工廠自組自衛隊;(c)研擬取消外資專用車牌;(d)儘速掌握越南司法機關對於遭起訴份子之名單資料;(e)頒佈行政命令嚴懲破壞搶劫者;(f)成立專案小組迅速取回受災台商遭搶奪之電腦資料文件等。
(3)本處呈報有關「513事件」台越第二次協商及其後續之可能發展暨因應對策事。
(四十八)        6月24日(週二):(1)本處再度致函越南投資計畫部部長裴光榮,要求越方更新513事件台越第二次協商會議部分行程。(2)本處致函「胡」處提供我政府針對越南513暴動事件提供之國內金融協助措施,包括(a)降低貸款利率;(b)國內銀行可以OBU承作美元貸款;(c)海外信保基金提供513專案之信用保證;(d)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服務;(e)我國銀行業對受災廠商之協助措施;並請該處週知轄區內台商參考運用。該函內容並請「胡」處週知轄內台商參考運用。(3)本處再度補充呈報有關「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及其後續之可能發展暨因應對策事。(4)本處多次洽繫胡處有關台越第二次協商會議之我團參考資料事。
(四十九)        6月25日(週三):(1)本處電詢「胡」處有關明鏡新聞於6月25日上午6時報導越南政府已賠償企業在反華暴動中損失事。(2)本處接獲平陽省「通用」公司(謹按:513重災廠商)來電表示,有部分遭資遣員工因薪資發放問題在該廠聚集暴動,請本處協助排除;本處除立即請該廠通報駐「胡」處外,安全官並即致電越南公安部立即介入處理,本處隨後獲報稱情況已獲得控制。(3)本處呈報建議有關「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場地及行程事。
(五十)6月26日(週四):(1)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盼瞭解有關明鏡新聞於6月25日上午6時報導越南政府已賠償企業在反華暴動中損失事。(2)本處呈報有關越方同意與我方舉行「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惟建議改期事。(3)本處電請「胡」處瞭解明鏡新聞有關越南政府賠償受災台商之報導正確性。
(五十一)6月27日(週五):(1)本處再度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場地及行程事。(2)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告以我媒體報導有關越南513暴動事件造成台商損失300億台幣(10億美元),越方僅撥付2.1億台幣(700萬美元),我台商對此非常不滿,且我政府絕不接受乙事。(3)本處呈報已於6月25日電請「胡」處瞭解明鏡新聞有關越南政府賠償受災台商之報導正確性並致函越方告以我方媒體對於越南政府之賠償不滿乙事。
(五十二)6月30日(週一):(1)本處致函並電郵週知台商會員有關「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高「越南513專案」貸款金額至25萬美元及簡化銀行申貸手續事(越南字第10300026160號函)。(2)本處呈報越方答復我方詢問有關「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一次協商會議後,越南計畫投資部投資局針對會中我方所提訴求整理之32項彙整表陳總理核示之進展及媒體報導「越南政府支付700萬美元賠償企業在反華暴動中損失」等兩事。(3)本處電請「胡」處填報本處研擬之513事件台商災損要求暨越方回應比較表,俾作為「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與越方交涉之資訊。 (4)本處呈報有關越南對台塑鋼廠要求成立永安經濟特區輿論報導事。
(五十三)7月1日(週二):(1)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MPI),要求該部於「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召開前,將越南各部會對於MPI彙整之我方要求之回應,先行提供本處參考。(2)本處呈報越方建議「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之場地與行程事。
(五十四)7月2日(週三):(1)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行程之本處意見。(2)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分析報告。
(五十四)7月3日(週四):(1)本處續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資料。(2)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MPI),除要求提供「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之越方團員名單外,並再度催洽該部提供越南各部會對於我方要求之回應。
(五十五)7月4日(週五):(1)本處呈報越南央行函復內容略以,囿於法令限制,越方無法同意我方要求責成5家越南銀行提供無息或低利之越盾貸款予受害台商;惟本處仍將續爭取越方同意予受災台商以美元借貸進口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2)本處黃大使偕同仁官署拜會越南公安部副部長蘇林,再次向越方要求保障我在越台商人身安全。
(五十六)7月6日(週日):黃大使偕同仁飛抵胡志明市與台商幹部及重災台商舉行內部協調會議。
(五十七)7月7日(週一):上午「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與重災台商座談;下午「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進行第二次協商會議。
(五十八)7月8日(週二):(1)「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視察南越重災台商廠房;黃大使下午偕同仁返抵河內。(2)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觀察與建議。
(五十九)7月9日(週三):(1)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後續交涉議題。(2)本處致函總理府,要求越方特別關注台商需求,儘速頒佈整體、完整之公告指示協助我受災台商,以促使各地方政府依循辦理。(3)本處電洽日、韓大使館,以瞭解各該國廠商於513事件受災情形。
(六十)7月10日(週四):(1)本處經濟組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投資局(MPI)」局長杜一皇(Do Nhat Hoang),雙方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交換意見。(2)本處致函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要求越方特別關注台商需求,儘速依總理之公告指示協助我受災台商。(3)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8330號函)並電郵週知所有旅越台商略以,經本處數度據洽,公安部已表示: (a)平陽、同奈及胡志明市之台商聚集工業區已設置公安警衛站並派有固定駐點公安進行巡邏,其他省分倘有需求可向當地公安廳提出申請;(b)倘台商廠區有訓練自衛隊需求,可透過工業區管理局或向各政府公安廳登記;(c)公安部刻彙整與台商相關之20個省市公安單位單一聯繫窗口人員名單,未來將提供本處轉知旅越台商參考。
(六十一)7月11日(週五):(1)本處致函胡處洽請廣為週知南部受災台商略以,倘我受災廠商因理賠保公司對本次事件損失原因之認定不同,而影響該公司理賠時,可參考ASAMA公司之作法,由其投保之保險公司致函越南財政部及保險監督管理局專案尋求協助。(2)本處頃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雙方晤談結果,致函越方多個部會首長(謹按:包括總理阮晉勇、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央行總裁阮文平、公安部部長陳大光、財政部部長丁進勇)略以,由於越方各部會對於總理指示盡量協助受災台商之多項議題未具體正面回應,請各該部會首長授權部屬對於我受災台商特別予以協助。
(六十二)7月14日(週一):本處致函胡處略以,倘受災台商在外籍工作證放寬規定適用上遭遇困難時,請胡處協助向地方政府反應並促請改善,倘地方政府未能配合,請復告本處據以向中央政府反應。
(六十三)7月15日(週二):本處陳報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會後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六十四)7月16日(週三):(1)本處陳報越南媒體近期對台塑河靜鋼廠偏頗報導事。(2)黃大使前往同奈省出席由同奈省府召開之513受災台商補助措施會議。。
(六十五)7月17日(週四):本處呈報黃大使出席同奈省府召開之513受災台商補助措施會議情形。
(六十六)7月18日(週五):本處致函同奈省人委會潘副省長美清略以,該省相關官員在513受災台商補助措施會議報告之各項措施均具助益,惟其中5項措施仍請該省進一步說明並提供資料供參。
(六十七)7月21日(週一):(1)本處電復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第十次會議指示後續追蹤事。(2)本處呈報有關黃大使官署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事。(3)本處另致略黃忠海副總理,俾使黃副總理於召開513事件跨部會會議前,及時掌握台商困難及台越現階段協商進度。
(六十八)7月22日(週二)本處呈報有關台商在越南投資之過去、現在與未來暨政府相應政策利弊分析。
(六十九)7月23日(週三):本處致略越南投資計畫部(MPI)裴光榮部長略以,建請越方儘速率團赴台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
(七十)7月24日(週四):(1)本處再度電復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第十次會議指示後續追蹤事。(2)黃大使主持「臺灣產業形象廣宣(IEP)計畫」起跑記者會,會中黃大使向現場越南媒體籲請越南政府儘速協助解決513事件受災台商需求。(3)本處呈報本日513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七十一)7月25日(週五):(1)本處經濟組續洽越南投資計畫部(MPI),俾隨時掌握越南總理發佈通函之進展情形。(2)本處呈報有關黃大使7月24日主持「臺灣產業形象廣宣(IEP)計畫」起跑記者會期間,向現場越南媒體籲請越南政府儘速協助解決513事件受災台商需求事。(3)本處呈報有關越南政府關切有關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採訪內容事。
(七十二)7月28日(週一):(1)本處電呈7月25日513專案小組會議紀錄。(2)越南財政部約晤本處黃大使,說明越方目前執行協助受災台商情形。
(七十三)7月29日(週二):(1)本處經濟組致略越南財政部副部長杜黃英俊略以,總理府5月20日發佈之207號公告明確指示,針對受損壞貨品之進出口稅款,要求海關依法進行進出口稅減免及出口稅退還工作;惟財政部5月30日發佈之第7175號通函對於總理指示,卻漏掉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等貨物,盼該部盡快補救,以利受災台商恢復營運。(2)本處致函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洽請該處惠迅配合辦理「越方對於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之最新回應。
(七十四)7月30日(週三):本處陳報持續催洽有關越南總理府發布最新通函(令)事。
(七十五)7月31日(週四):本處致函越方催洽有關越南總理府發布最新通函(令)暨召開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七十六)8月1日(週五):本處陳報有關越南財政部對「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書面回應事。
(七十七)8月4日(週一):本處黃大使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再度向越方傳達我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專訪時有關媒體報導之類似「最後通牒」等發言之我方立場。
(七十八)8月5日(週二):(1)本處呈報黃大使於8月4日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再度向越方表達我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專訪時有關媒體報導之類似「最後通牒」等發言之我方立場。(2)本處電請駐「胡」處辦理有關越南財政部於8月1日以書面正式回應我方訴求事。(3)本處與國內持續聯繫說明本處持續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最新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七十九)8月6日(週三):本處續電請駐「胡」處辦理有關越南財政部於8月1日以書面正式回應我方6項訴求事之最新進展,倘有交涉困難隨時知會本處俾據以向越方中央機關進洽。
(八十)8月7日(週四):本處陳報協助台塑河靜鋼廠爭取適用越南財政部日前回應我方訴求之協助措施事。
(八十一)8月8日(週五):本處電復「胡」處有關越南財政部對「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之書面回應確已同意受災廠商亦可免稅進口原物料及零組配件事。
(八十二)8月11日(週一):(1)本處呈報關於河靜省現金賠償台塑鋼廠暨平陽、同奈兩省迄未比照事。(2)下午本處黃大使官署拜會越南外交部,再度說明有關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採訪內容之我方立場文件事。(3)本處經濟組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再度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最新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4)本處致略越南財政部長丁進勇,肯定該部具體回應我方有關513事件六項訴求,並要求同奈省國稅局再次邀集臺灣興業責任有限公司就該公司之移轉定價案開會研商,尋求解決方案。(5)本處呈報有關越方對「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之最新回應事。
(八十三)8月12日(週二):本處電呈8月11日致略越南財政部肯定該部作為事。
(八十四)8月13日(週三):(1)呈報本處8月13日「因應513事件專案工作小組」會議紀錄。(2)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建議台越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開會時間、地點及越方主持人選。
(八十五)8月14日(週四):呈報有關舉行台越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事。
(八十六)8月15日(週五):持續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最新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八十七)8月18日(週一):呈報有關越南暴動事件重災台商之災損報告事。
(八十八)8月19日(週二):持續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八十九)8月20日(週三):呈報越南政府近日跨部會會議做出之通令內容。
(九十)8月21日(週四):呈報「『513事件』越方最新回應暨『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因應芻議報告」事。
(九十一)8月22日(週五):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二)8月25日(週一):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三)8月26日(週二):(1)本處致函台塑河靜鋼廠略以,倘該公司在514暴動事件申請保險理賠遭遇困難時請賜告本處,俾據以向越南中央政府反映。(2)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除函送26家重災廠商中之10家災損報告外,並洽請回復有關召開第三次台越工作小組協商會議時間。(3)電呈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緊急應變小組」第11次會議指示後續追蹤事。
(九十四)8月27日(週三):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五)8月28日(週四):與駐胡處聯繫安排於9月間在南越地區召開台商座談會,說明台越513事件雙邊協商進展情形,並聽取台商反應。
(九十六)8月29日(週五):(1)呈報有關「513暴動事件」本處向越南政府進洽要求賠(補)償之相關文件。(2)呈報有關洽催「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越方最新回應事。
(九十七)9月3日(週三):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八)9月4日(週四):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盼雙方速召開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
(九十九)9月5日(週五):(1)本處電復關於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緊急應變小組第11次會議續辦事項。
(一百)9月6日(週六)(1)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續函送26家重災廠商中之其他16家災損報告。(2)呈報「513暴動事件」本處近期作為事。
(一百零一)9月8日(週一):續與駐胡處聯繫安排9/13在南越地區召開台商座談會。
(一百零二)9月9日(週二):彙整9/13南越地區513事件台商座談會會議資料。
(一百零三)9月10日(週三):向國泰產物保險詢問有關513事件受災台商保險理賠事宜。
(一百零四)9月11日(週四):彙整9/13舉行之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會議資料。
(一百零五)9月12日(週五):黃大使偕同仁南下主持9/13於平陽台商會館舉行之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
(一百零五)9月13日(週六):下午於平陽台商會館召開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
(一百零六)9月14日(週日):呈報本處與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議情形暨相關建議。
(一百零七)9月15日(週一):黃大使偕同仁返回駐地。
(一百零八)9月16日(週二):(1)本處分別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裴部長光榮及財政部丁部長進勇,洽請該兩部會對於我513事件受災台商於本年9/13提出之新增需求續予協助。(2)陳報有關行政院對越南相關因應措施檢討會議事
(一百零九)9月17&18日(週三&週四):聯繫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9月19日(週五):專案研議513事件向越方求償方案。
(一百一十一)9月22日(週一):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二)9月23日(週二)呈報有關平陽省重災台商再度反應保險理賠問題事。
(一百一十三)9月24日&25日(週三&週四):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四)9月26日(週五):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一十五)9月29日(週一):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儘速簽報該部裴部長有關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日期事。
(一百一十六)9月30日(週二):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一十七)10月1日~7日: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八)10月7日(週二):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一十九)10月8日(週三):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10月9日(週四):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二十一)10月10日(週五):中華民國國慶日
(一百二十二)10月13日(週一):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二十三)10月14日(週二):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四)10月15日(週三):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二十五)10月16~23日: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六)10月24日(週五):陳報越南財政部頃回應「513事件」受災台商在9月13日臺商座談會中所提訴求事
(一百二十七)10月27日~11月28日:台越雙方聯繫洽排召開「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八)12月1日(週一):黃大使偕同仁飛抵胡志明市與我方訪團會合並與513重災台商進行座談。
(一百二十九)12月2日(週二):黃大使與我方訪團前往河靜省訪視台塑河靜鋼廠,當晚返抵河內。
(一百三十)12月3日(週三):下午2時於越南計畫投資部進行台越第3次協商會議。
(一百三十一)12月4日(週四):陳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事。
这才叫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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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由於中國大陸將深海鑽油井運往南海的西沙海域(兩國爭議性海域),過程中與越南巡防艦爆發衝突,引起「中」越兩國關係緊張,5月7日(週三)越南外交部舉行記者會,抗議中國大陸行為,嗣連續在電視台、平面媒體及官網發表反對言論,激起越南民眾反「中」情緒高漲,自5月11日(週日)上午起,逾百名越南民眾分別集結於中國大陸駐河內大使館與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前示威抗議,5月13日(週二)下午起在越南南部平陽省等地演變為暴動事件。

暴動事件演變與本處聯繫過程大事紀:
(一)5月7日(週三):本處密切注意越「中」雙方在西沙鑽油井平台爭端,並即呈報國內參考。
(二)5月8日(週四):本處聯繫越南公安部國際合作司瞭解本案事態走向並籲請越方保護台商安全。
(三)5月9日(週五):本處聯繫越南公安部安寧總局籲請越方保護台商安全,並專函週知提醒北越地區台商近期越南民眾反「中」情緒高漲。
(四)5月10日(週六):(1)本處聯繫河內台商會長請其週知會員明(11)日遊行倘有狀況立即回報。(2)本處赴太平省辦理行動領務時亦再度呼籲台商注意小心。
(五)5月11日(週日):逾百名民眾集結在中國大陸駐河內大使館前抗議,和平落幕。本處緊急電話及各同仁電話均保持暢通,以利台商聯絡。
(六)5月12日(週一)上午:本處撰擬越南示威遊行情況及研析報告報部。
(七)5月13日(週二)下午2時許:本處接獲通報稱,越南遊行民眾非法闖入南越平陽省新加坡工業區、同奈省及西寧省相關工業區,就日、韓、台、星、馬等國廠商進行破壞、搶劫及放火,尤以台商工廠受害最嚴重。本處立即致函並電洽聯繫越南公安部,要求採取嚴厲措施保障台商安全
(八)5月13日(週二)晚間8時30分:越南公安部高層主動約晤黃大使,表示奉公安部長指示與黃大使洽談南越反「中」暴動事。黃大使於會談時除接獲平陽省蔡會長菀真數度緊急個案請求,即請公安部高層處理解決外,嗣再接獲河內台商會李會長國隆請求聯絡公安部派員赴平陽省東新鋁業協助解救遭圍困之18名台籍員工,黃大使當場要求與談高層緊急下令當地公安廳強力介入處理,並速弭平暴亂,以保護我在越台商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談高層當即電話指示辦理,嗣凌晨12時平安救出受困之東新公司董事長及台籍員工。
(九)5月14日(週三)上午:(1)本處黃大使召集台商主持「513越南暴動事件緊急應變會議」並呈報「緊急應變小組編制表」。本處立即致函越南總理並副知越南外交部及台灣事務委員會,要求立即保障台商安全、懲兇賠償及正名。(2)本處迅洽准北寧省省長同意指派千名警力進駐桂武工業區、海防市市長表示已擬妥因應方案;河靜省省長告稱該省已做好保護台商措施。
(3)本處另致略越南總理府要求越南政府儘速懲兇、賠償台商        損失、並在各官網、官文書及媒體正名我為「台灣」。
(十)5月14日(週三)晚間:越南暴民闖進河靜省台塑煉鋼廠,河靜省長及公安廳長到場保護,台商人身安全無虞,已知大陸人士與越南暴民互毆,迄今有4名陸籍工人死亡,160多名陸籍工人受傷。
(十一)5月15日(週四):(1)越南總理緊急通函指示中央各部會及地方各省市緊急採取同步措施,主動堅決阻止並嚴格處置違法暴動份子,俾保障所有人士與企業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向國際宣傳重申越南政府保障外資之決心。(2)下午5時越南外交部高層晤敘本處黃大使表示,越南並無「示威法」,僅憲法規定公民有權進行示威,惟渠重申越南政府維持秩序之決心,保證不再發生騷亂。
(十二)5月16日(週五):(1)為因應「越南518反中大規模示威遊行」,本處已研議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包括倘當日緊張情勢升高,北部地區各地緊急避難所地點、隨時通報目前各地最新情勢、確認我國籍航空能隨時因應需求調度班機等。(2)本處另發函暨電郵週知我旅越台商員眷於5月17日及18日避免出門並檢附5月18日北部地區各地遊行時間及路線表提醒注意個人安全。(3)越南政府透過全國各大手機網絡,簡訊通知所有人民「總理要求所有越南人不應有違法行為,不應聽從暴徒,協力維持安全秩序」。
(十三)5月17日(週六):(1)本處透過管道蒐集更新518示威遊行路線公告上網週知台商,並透過電話籲請注意避開當天遊行所經路線。(2)越南總理阮晉勇再度下令要求越南公安部、中央機構及各省市領導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社會安全及秩序。(3)越南外交部下午5時召開國際記者會重申越南總理已下令要求確保社會安全及秩序。(4)本處全體同仁全天駐守本處辦公室因應本案。
(十四)5月18日(週日):本處全體同仁全天駐守本處辦公室並定時回報「越南518反中大規模示威遊行」情形。
(十五)5月19日(週一):(1)上午本處與各地商會及社團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最新進展。(2)臺商登鋒電機公司來處增加索取臺商工廠/員工識別貼紙。(3)下午3時黃大使偕越南台商總會會長劉美德、河內分會會長李國隆、海防分會會長高國華、太平分會副會長黃增發、河靜臺商聯誼會會長黃德修及北寧北江臺商聯誼會籌備會主任林忠宗等人參加越南商工總會(VCCI)武進祿主委召開之反中暴動後續協商會議。(4)下午5時黃大使續與上述各商會幹部轉赴計畫投資部官署拜會部長裴光榮,正式表達對越方反中暴動造成臺商財產嚴重受損之嚴正抗議,並要求道歉、賠償及懲兇。(5)黃大使訂於20日親赴河靜台塑鋼廠實地瞭解該廠受損情形並慰問該廠台籍員工。
(十六)5月20日(週二):(1)本處仍與各地商會及社團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最新進展。(2)黃大使親赴河靜台塑鋼廠實地瞭解該廠受損情形並慰問該廠及協力廠商台籍員工。(3)本處發函致越南各地臺商組織,請其週知各地臺商持續嚴防越南反中示威及越南勞工威脅罷工事。(4)本處與越南政府官員會晤要求越南政府儘速道歉賠償並協助臺商復工等相關事宜。
(十七)5月21日(週三):(1)本處洽獲越南政府同意指派越南計畫投資部副部長陶光秋前往南越探視臺商,並由越南副總理黃忠海攜帶總理親函前往河靜台塑鋼廠探視慰問。(2)本處致函並電郵傳送各商會有關僑委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為協助受災臺商取得資金重建所開辦之「越南513專案」,請其週知臺商善加運用。(3)傍晚6時越南政府約晤本處通報有關越南總理就協助廠商儘速恢復生產之指示及越南外交部召開協調會議之結論。(4)黃大使趕赴南越與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會合,該團並赴平陽省與平陽省臺灣商會進行座談。(5)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19970號)並電郵傳送越南各台商會、分會及台商聯誼組織通告有關越南總理阮晉勇5月20主持「有關協助各省事企業克服遭受非法攻擊造成之損害會議」所作第207號重要指示,就勞工缺額、稅務、貸款、外籍勞工簽證、災害認定、懲凶等事項作宣示。
(十八)5月22日(週四):(1)本處致函越南各台商會並副知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有關本處已設立單一窗口協助旅越台商處理越南暴亂後續事宜。(2)本處致函「越南工商部」轉達台商關切建議。(3)黃大使陪同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拜會平陽省及同奈省省長。
(十九)5月23日(週五):(1)本處續與越方討論越方組團訪台相關細節。(2)黃大使陪同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拜會越南政府相關部門。
(二十)5月24日(週六):(1)我國經濟部沈次長率領之「關懷越南台商訪問團」返台。(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3)本處將經濟部沈次長所提「我方對越南政府有關保護台商安全與對受損台商求償等建議意見彙整表」譯成越文提供予「越南計畫投資部」,並獲該部允諾將速呈報總理。
(二十一)5月25日(週日):(1)本處派員至河內市中國大陸大使館實地觀察,該館鄰近街道仍見公安攔車檢查,未見群眾集結或抗議遊行情事。(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
(二十二)        5月26日(週一):(1)本處召開「越南513暴動事件工作會議」討論後續辦理事項。(2)本處致函越南台商總會檢送本處因應「越南513暴動案」迄25日前之處理情形表。(3)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0280號)並電郵週知越南各台商會略以,513暴亂後,有部分台商反應在公開場所用華語交談時,曾引起越南民眾側目,情況似異往常;為防越南民眾藉機發洩反「中」情緒,提醒台商在公眾場所低調行事,並注意個人居家與在外人身安全。(4)本處接獲「越南計畫投資部」呈報總理函稿,內容針對台商建言提出具體建議,充分展現對解決受害台商困難之決心與誠意。\r
(二十三)        5月27日(週二):(1)本處黃大使親函謝「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迅速對我方建言做出回應並即時彙整我方建議呈報總理。(2)本處就報載26日一艘越南漁船在西沙群島遭中國大陸籍漁船撞沈,及我在太平島擴建碼頭及延長機場跑道消息,緊急提請公安部A65局注意後續發展及可能影響,並隨時加強保護台商居家與工作安全。
(3)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0570號)並電郵週知越南各台商會略以,26日頃發生越南漁船在西沙群島遭中國大陸籍漁船撞沈,及我在太平島擴建碼頭及延長機場跑道消息,此恐為越南反「中」浪潮增添激化變數,提醒台商員眷特別注意居家與工作環境之安全。
(二十四)        5月28日(週三):(1)本處本日收達越南總理府5/26致各部會之第3758/VPCP-KTTH函,回應越南財政部5/22及5/23之報告(謹註:該報告係財政部執行總理5/21第207號公告之擬議作法)略以:同意對受害廠商進口維修機器設備予以免稅;停工期間薪資由受害廠商或省市政府預支,並得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款;減免土地租金。該函相關內容除已上掛本處網頁外,並同時電郵週知越南各台商會轉知所有會員。(2)有關「越南計畫投資部」近日依據台商建言所呈報總理函稿,據告數日內可獲得總理府回應。(3)世界銀行駐越南代表Victoria Kwakwa邀請本處黃大使於6月4日(週三)早上10時於Informal Ambassador Meeting針對在越台商受災情形與越南政府作為發表演說,本處黃大使已同意邀請。
(二十五)        5月29日(週四):(1)「越南商工總會」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電話與傳真邀請本處黃大使於30日(週五)下午15:00同赴平陽省參加與「越南台商總會」、「513重建委員會」及受災台商座談會,以便落實越南總理近日對協助受災台商之指示;嗣於31日(週六)上午飛往河靜省,與台塑河靜鋼廠及河靜省方進行協助重建座談。本處黃大使已同意是項邀請。(2)本處黃大使偕同仁出席日本駐越南大使深田博史(Hiroshi Fukada)晚宴,席間向深田大使說明本次越南反「中」暴動台商受災情況外,並就越南未來經貿前景交換意見。
(二十六)        5月30日(週五):(1)14:00本處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外國投資局」局長杜一皇(Do Nhat Hoang)就「我方要求513事件越方回應執行情形檢視表」乙節,瞭解越方目前辦理最新進展。(2)黃大使上午飛往胡志明市與「越南商工總會」(VCCI)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及越南台商總會總會長劉美德會合,15:00在平陽商會與「513重建委員會」召開協助台商座談會。
(二十六)5月31日(週六):(1)黃大使與與「越南商工總會」(VCCI)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飛往河靜省,探視台塑河靜鋼廠受災情形,並與河靜省副省長鄧國慶(Dang Quoc Khanh)及河靜台商聯誼會幹部會晤。(2)本處梁公使偕領務組王組長、政治組陳組長、謝副組長及經濟組張副組長等同仁參加河內台商會理監事會議,會中就北部地區台商對於「越南513暴動事件」之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多項討論。(3)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
(二十七)6月1日(週日):(1)本處續派員至中國大陸駐越使館實地觀察,該大使館前列寧廣場約有20-30名公安駐守,惟已無設置拒馬,鄰近道路雖見公安,但無攔車檢查措施。(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
(二十八)        6月2日(週一):(1)越南總理阮晉勇於6月1日發佈第13/CT-TTg號指示,要求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嚴格執行總理分別於本年5月20日及5月26日頒佈之第207/TB-VPCP號通令與第3758/VPCP-KTTH號函;本處除立即呈報外,並已將該最新指示上掛本處網頁,同時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1770號)暨電郵週知越南各地台商會參考。(2)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1320號)並電郵週知提醒台商員眷,特別加強工廠飲水、食物之衛生與安全、並嚴格檢查各項產品產製過程所需使用之化工材料、污水、氣體排放之程序,以維護廠區員工健康與安全。
(二十九)        6月3日(週二):(1)越南副總理武文寧於6月2日發布第3940/VPCP-KHTH號通函指示有關協助受害廠商支付勞工停工期間薪資之具體措施;本處除立即呈報外,同時將該通函內容致函暨電郵週知越南各地台商會參考。(2)本處致函「越南財政部」部長丁進勇,要求越方同意讓513受災台商在停工期間所支付之勞工薪資,除可當作費用核算應繳稅額外,更應作為所得稅額之扣抵,且應延至未來數年將所得稅扣抵完,以減輕受害廠商負擔,早日完成復健與復工(第VN842號函)。(3)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轉達我國內盼能儘速於下週召開雙邊聯繫窗口之協調會議,以就台商目前重建或復工所遭遇實際困難交換意見(第VN843號函)。(4)巴拿馬大使Eduardo Young約晤黃大使關切及詢問台商遭受513暴動災損概況,黃大使除概予說明外,並感謝Y大使對台商災損之關切心意。
(三十)6月4日(週三):(1)本處黃大使應世界銀行駐越南代表Victoria Kwakwa邀請於早上10時在Informal Ambassador Meeting發表演說,講題為513暴動在越台商受災情形與越南政府作為。(2)本處致函越南國家銀行阮總裁文平,要求越方准許513事件受災台商得以申貸美元借款進行重建,減輕受害廠商負擔,早日復工。(3)本處再度致函「越南財政部」部長丁進勇,要求越方同意對於513暴動事件中機器設備全毀之受災廠商,倘重新進口機器設備、零組件及原物料等得免課徵進口稅及加值稅,以減輕受害廠商負擔。(4)黃大使偕梁公使、本處各組組長、越南台商總會劉總會長美德、同奈台商會簡會長智明、河內台商會李會長國隆、513災害重建委員會許主委玉林、通用公司蔡總裁朝嘉、蔡總經理崑烈、鋒明公司蔡董事長文瑞、ASAMA公司總管理部方經理鈺婷及越南台商總會張諮詢委員耀仁與「台灣事務委員會」主委暨「越南商工總會」主席武進祿(Vu Tien Loc)會晤討論協助513暴動受災廠商復工後續事宜。
(三十一)        6月5日(週四):(1)上午7時30分黃大使偕越南台商總會劉總會長美德、同奈台商會簡會長智明、河內台商會李會長國隆、513災害重建委員會許主委玉林、通用公司蔡總裁朝嘉、ASAMA公司總管理部方經理鈺婷晉見越南總理阮晉勇,請求對於513重災廠商給予特別協助措施,以協助早日復工。(2)本處收達越南財政部來函表示,6月6日下午2時將在平陽省舉行513暴動受災廠商保險理賠說明會,該會議將由越南財政部部長及平陽省省長共同主持。本處電請駐「胡」處就近派員與會。
(三十二)        6月6日(週五):(1)根據越南總理第207號指示,越方已放寬台籍幹部工作證資格,本處本日致函越南各台商會瞭解此間台商近日申請台籍幹部工作證是否曾遭遇困難,俾本處隨時與越方交涉。(2)多家越南媒體包括越南政府網電子報、越通社、西貢時報、越南投資報、越南快報、平陽電子報、及我中央社等廣泛報導6月5日黃大使偕多位台商晉見越南總理阮晉勇,請求針對重災廠商給予特別協助措施乙事。(3)美國大使David Shear晤序黃大使詢及越南南部台商與河靜台塑鋼廠遭受513暴動災情概況,黃大使均詳予說明,並對美方關切災損致以謝意。(4)河靜省長兼越南國會河靜省代表團長武金炬(Vo Kim Cu)偕河靜省阮文福(Nguyen Van Phuc、國會經濟委員會副主席)、陳玉增(Tran Ngoc Tang社會問題委員會委員)、陳進勇(Tran Tien Dung、河靜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文山(Nguyen Van Son、河靜省勞動傷病暨社會廳長)及范式芳(Pham Thi Phuong、國會科技環保委員會委員及河靜省綜合醫院醫師)等5位國會代表,來處拜會轉達國會主席阮生雄(Nguyen Sinh Hung)對513暴動造成台商災損之慰問與關切外,及武省長對台塑災損表達極深的歉意與遺憾。武省長應本處要求,除允強化警力措施,迄今業逮捕93名暴亂份子,刻正進行起訴及追查首謀工作,以平復受災台商之恐懼及保障在河靜省台商與員工之安全與權益。
(三十三)6月7日(週六):(1)本處呈報越南財政部頃發布第6642/BTC-CST號函、第7175/BTC-CST號函有關對513暴動期間受損企業提供協助之相關施行細則並要求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並就513暴動事件受災台商復工事宜續與越方進行交涉。
(三十四)6月8日(週日):(1)本處致函並電郵越南台商總會暨各分會及聯誼會,週知台商有關越南財政部頃發布第6642/BTC-CST號函及第7175/BTC-CST號函有關對513暴動受損企業提供協助之相關施行細則(越南字第10300022360號函)。(2)本處密切觀察越南各地反「中」情形並就513暴動事件受災台商復工事宜續與越方進行交涉。
(三十五)        6月9日(週一):(1)本處再度致函越南國家銀行阮文平總裁,請其就513暴動事件受災台商請求申貸美元借款以減輕負擔進行重建事,儘速函復本處。(2)本處持續致函催洽越南計畫投資部及該部外人投資局之聯繫窗口,要求越方配合我方召開工作會議之時程。
(三十六)        6月10日(週二):本處黃大使飛抵胡志明市與我國內訪團會合,嗣與平陽省台商領導及廠商代表進行會談,並於同日晚間隨我國內訪團一同返抵河內。
(三十七)        6月11日(週三):(1)本處呈報黃大使陸續接獲越南媒體包括中央電視台(VTV)、數位電視台(VTC)、政府門戶網電子報(Bao Dien Tu Chin Phu)等媒體來處專訪有關台商暴動受害實際災情及越方後續協助措施。(2)本處致函越南公安部A65局,洽請該局迅速回復我方日前要求越方落實保護在越台商人身安全之具體作為,包括設立緊急單一窗口熱線聯絡資訊、加強台商工業區巡邏並於急難發生時派員進駐廠區、隨時通報本處有關越南司法部對於遭起訴之暴動份子判刑結果、懲處政府失職人員並加速懲兇等措施。(3)我國內訪團與越方進行台越工作小組第1次協商會議。
(三十八)        6月12日(週四):(1)黃大使陪同我國內訪團與擔任「台越工作小組」越方主席之「計畫投資部副部長」阮文忠(Nguyen Van Trung)會晤。(2)呈報越南暴動事件台越工作小組第1次協商會議結果。
(三十九)        6月13日(週五):(1)本處呈報越南勞動部頃發布第1722/LBTBXH-VL號函及第1861/LDTBXK-LDTL號函針對513暴動期間受災企業有關工作證及薪資發放之相關指示。(2)本處致函越南河靜省長武金炬,要求速告目前省方逮捕、起訴及審判暴動份子之最新人數及名單,俾本處昭告全體在越台商,以挽救台商畏懼返越投資之災後心裡、恢復彼等投資信心。(3)本處電郵週知越南各地台商總會、各分會、台商聯誼組織有關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本(103)年6月13日發布之越南513暴動「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首次協商新聞稿內容。(4)本處黃大使偕10名同仁參加由「河內臺商會」承辦之「越南臺灣商會聯合總會第15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暨第1次會員大會」歡迎晚宴。
(四十一)6月14日(週六):(1)上午9時30分本處黃大使偕梁公
使、政治組陳組長、經濟組詹組長及領務組王組長參加越
南臺商總會理監事會議預備會議,就理監事會議提案及討
論案先行協商。(2)下午2時30分則參加該總會第15屆
第2次理監事會議及第1次會員大會,黃大使並應邀於會
議上致詞。(3)下午本處黃大使另應邀參加越南臺商總會
青商會第3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並致詞期勉青商會員珍
惜現有資源,把握時機擴大臺商事業版圖等。(4)晚上黃
大使乙行人亦參與越總會後晚宴替受災臺商加油打氣。
(四十二)        6月16日(週一):(1)本處呈報越南央行函復有關提
供513暴動期間受損企業美元貸款事。(2)本處請駐胡
志明市辦事處協助調查「重災臺商」有形及無形損失以
利向越南政府求償。(3)本處呈報越南平陽省人委會發
布要求該省各廳處應遵行對513暴動期間受損企業提供
相關協助之指示。
(四十三)6月17日(週二):(1)本處呈報有關行政院毛副院長在
「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第7次會議指示,
積極鼓勵臺商加入當地臺商會,以利政府於必要時提供相
關協助乙節之本處做法與現況。(2)本處呈報有關河靜省
政府賠償台塑河靜鋼廠以及安排台塑高層拜會越南總理
及副總理事。
(四十四)6月18日(週三):(1)本處呈報越南暴動事件台越工作
小組第1次協商會議中越方陳報上級之「會談內容彙整表」內列我方32項要求事。(2)本處呈報有關經濟部指示由國內各機關與越南對口單位逕為聯繫乙節,本處將全
力支援並隨時協助我方各機關與越方各窗口之聯繫溝通。
(3)本處去函略越方計畫投資部、財政部、勞動部及中
央銀行等各相關部會首長,請其就在越臺商最關切之其中
四項要求於一週內回復。
(四十五)        6月19日(週四):(1)本處呈報有關要求越南暴動懲凶、
維安及正名洽繫情形。(2)本處呈報有關黃大使19日上午官署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事。
(四十六)6月20日(週五):(1)本處呈報河靜省暴動份子判刑名
單事。(2)本處呈報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
各部會後續辦理工作分工管制表之最新辦理情形。(3)本
處呈報黃大使19日下午陪同台塑高層拜會越南總理阮晉
勇事。(4)本處洽繫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有關513暴動事件
受災臺商在申請保險理賠事項時是否遇到困難,或需本處
出面與中央政府協調等事項。
(四十七)        6月23日(週一):(1)本處致函越南投資計畫部,要求越方迅速召開513事件台越第二次協商會議。(2)本處致函越南公安部預防及打擊犯罪總局,要求該局迅速回應本處前多次要求包括:(a)設立緊急通報單一窗口;(b)公安定點巡邏並主動訓練工廠自組自衛隊;(c)研擬取消外資專用車牌;(d)儘速掌握越南司法機關對於遭起訴份子之名單資料;(e)頒佈行政命令嚴懲破壞搶劫者;(f)成立專案小組迅速取回受災台商遭搶奪之電腦資料文件等。
(3)本處呈報有關「513事件」台越第二次協商及其後續之可能發展暨因應對策事。
(四十八)        6月24日(週二):(1)本處再度致函越南投資計畫部部長裴光榮,要求越方更新513事件台越第二次協商會議部分行程。(2)本處致函「胡」處提供我政府針對越南513暴動事件提供之國內金融協助措施,包括(a)降低貸款利率;(b)國內銀行可以OBU承作美元貸款;(c)海外信保基金提供513專案之信用保證;(d)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服務;(e)我國銀行業對受災廠商之協助措施;並請該處週知轄區內台商參考運用。該函內容並請「胡」處週知轄內台商參考運用。(3)本處再度補充呈報有關「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及其後續之可能發展暨因應對策事。(4)本處多次洽繫胡處有關台越第二次協商會議之我團參考資料事。
(四十九)        6月25日(週三):(1)本處電詢「胡」處有關明鏡新聞於6月25日上午6時報導越南政府已賠償企業在反華暴動中損失事。(2)本處接獲平陽省「通用」公司(謹按:513重災廠商)來電表示,有部分遭資遣員工因薪資發放問題在該廠聚集暴動,請本處協助排除;本處除立即請該廠通報駐「胡」處外,安全官並即致電越南公安部立即介入處理,本處隨後獲報稱情況已獲得控制。(3)本處呈報建議有關「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場地及行程事。
(五十)6月26日(週四):(1)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盼瞭解有關明鏡新聞於6月25日上午6時報導越南政府已賠償企業在反華暴動中損失事。(2)本處呈報有關越方同意與我方舉行「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惟建議改期事。(3)本處電請「胡」處瞭解明鏡新聞有關越南政府賠償受災台商之報導正確性。
(五十一)6月27日(週五):(1)本處再度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場地及行程事。(2)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告以我媒體報導有關越南513暴動事件造成台商損失300億台幣(10億美元),越方僅撥付2.1億台幣(700萬美元),我台商對此非常不滿,且我政府絕不接受乙事。(3)本處呈報已於6月25日電請「胡」處瞭解明鏡新聞有關越南政府賠償受災台商之報導正確性並致函越方告以我方媒體對於越南政府之賠償不滿乙事。
(五十二)6月30日(週一):(1)本處致函並電郵週知台商會員有關「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高「越南513專案」貸款金額至25萬美元及簡化銀行申貸手續事(越南字第10300026160號函)。(2)本處呈報越方答復我方詢問有關「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一次協商會議後,越南計畫投資部投資局針對會中我方所提訴求整理之32項彙整表陳總理核示之進展及媒體報導「越南政府支付700萬美元賠償企業在反華暴動中損失」等兩事。(3)本處電請「胡」處填報本處研擬之513事件台商災損要求暨越方回應比較表,俾作為「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與越方交涉之資訊。 (4)本處呈報有關越南對台塑鋼廠要求成立永安經濟特區輿論報導事。
(五十三)7月1日(週二):(1)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MPI),要求該部於「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召開前,將越南各部會對於MPI彙整之我方要求之回應,先行提供本處參考。(2)本處呈報越方建議「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之場地與行程事。
(五十四)7月2日(週三):(1)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行程之本處意見。(2)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分析報告。
(五十四)7月3日(週四):(1)本處續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資料。(2)本處致函越南計畫投資部(MPI),除要求提供「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之越方團員名單外,並再度催洽該部提供越南各部會對於我方要求之回應。
(五十五)7月4日(週五):(1)本處呈報越南央行函復內容略以,囿於法令限制,越方無法同意我方要求責成5家越南銀行提供無息或低利之越盾貸款予受害台商;惟本處仍將續爭取越方同意予受災台商以美元借貸進口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2)本處黃大使偕同仁官署拜會越南公安部副部長蘇林,再次向越方要求保障我在越台商人身安全。
(五十六)7月6日(週日):黃大使偕同仁飛抵胡志明市與台商幹部及重災台商舉行內部協調會議。
(五十七)7月7日(週一):上午「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與重災台商座談;下午「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進行第二次協商會議。
(五十八)7月8日(週二):(1)「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視察南越重災台商廠房;黃大使下午偕同仁返抵河內。(2)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觀察與建議。
(五十九)7月9日(週三):(1)本處呈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後續交涉議題。(2)本處致函總理府,要求越方特別關注台商需求,儘速頒佈整體、完整之公告指示協助我受災台商,以促使各地方政府依循辦理。(3)本處電洽日、韓大使館,以瞭解各該國廠商於513事件受災情形。
(六十)7月10日(週四):(1)本處經濟組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投資局(MPI)」局長杜一皇(Do Nhat Hoang),雙方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交換意見。(2)本處致函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要求越方特別關注台商需求,儘速依總理之公告指示協助我受災台商。(3)本處致函(越南字第10300028330號函)並電郵週知所有旅越台商略以,經本處數度據洽,公安部已表示: (a)平陽、同奈及胡志明市之台商聚集工業區已設置公安警衛站並派有固定駐點公安進行巡邏,其他省分倘有需求可向當地公安廳提出申請;(b)倘台商廠區有訓練自衛隊需求,可透過工業區管理局或向各政府公安廳登記;(c)公安部刻彙整與台商相關之20個省市公安單位單一聯繫窗口人員名單,未來將提供本處轉知旅越台商參考。
(六十一)7月11日(週五):(1)本處致函胡處洽請廣為週知南部受災台商略以,倘我受災廠商因理賠保公司對本次事件損失原因之認定不同,而影響該公司理賠時,可參考ASAMA公司之作法,由其投保之保險公司致函越南財政部及保險監督管理局專案尋求協助。(2)本處頃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二次協商會議雙方晤談結果,致函越方多個部會首長(謹按:包括總理阮晉勇、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央行總裁阮文平、公安部部長陳大光、財政部部長丁進勇)略以,由於越方各部會對於總理指示盡量協助受災台商之多項議題未具體正面回應,請各該部會首長授權部屬對於我受災台商特別予以協助。
(六十二)7月14日(週一):本處致函胡處略以,倘受災台商在外籍工作證放寬規定適用上遭遇困難時,請胡處協助向地方政府反應並促請改善,倘地方政府未能配合,請復告本處據以向中央政府反應。
(六十三)7月15日(週二):本處陳報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會後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六十四)7月16日(週三):(1)本處陳報越南媒體近期對台塑河靜鋼廠偏頗報導事。(2)黃大使前往同奈省出席由同奈省府召開之513受災台商補助措施會議。。
(六十五)7月17日(週四):本處呈報黃大使出席同奈省府召開之513受災台商補助措施會議情形。
(六十六)7月18日(週五):本處致函同奈省人委會潘副省長美清略以,該省相關官員在513受災台商補助措施會議報告之各項措施均具助益,惟其中5項措施仍請該省進一步說明並提供資料供參。
(六十七)7月21日(週一):(1)本處電復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第十次會議指示後續追蹤事。(2)本處呈報有關黃大使官署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部長裴光榮事。(3)本處另致略黃忠海副總理,俾使黃副總理於召開513事件跨部會會議前,及時掌握台商困難及台越現階段協商進度。
(六十八)7月22日(週二)本處呈報有關台商在越南投資之過去、現在與未來暨政府相應政策利弊分析。
(六十九)7月23日(週三):本處致略越南投資計畫部(MPI)裴光榮部長略以,建請越方儘速率團赴台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
(七十)7月24日(週四):(1)本處再度電復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應變小組」第十次會議指示後續追蹤事。(2)黃大使主持「臺灣產業形象廣宣(IEP)計畫」起跑記者會,會中黃大使向現場越南媒體籲請越南政府儘速協助解決513事件受災台商需求。(3)本處呈報本日513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七十一)7月25日(週五):(1)本處經濟組續洽越南投資計畫部(MPI),俾隨時掌握越南總理發佈通函之進展情形。(2)本處呈報有關黃大使7月24日主持「臺灣產業形象廣宣(IEP)計畫」起跑記者會期間,向現場越南媒體籲請越南政府儘速協助解決513事件受災台商需求事。(3)本處呈報有關越南政府關切有關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採訪內容事。
(七十二)7月28日(週一):(1)本處電呈7月25日513專案小組會議紀錄。(2)越南財政部約晤本處黃大使,說明越方目前執行協助受災台商情形。
(七十三)7月29日(週二):(1)本處經濟組致略越南財政部副部長杜黃英俊略以,總理府5月20日發佈之207號公告明確指示,針對受損壞貨品之進出口稅款,要求海關依法進行進出口稅減免及出口稅退還工作;惟財政部5月30日發佈之第7175號通函對於總理指示,卻漏掉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等貨物,盼該部盡快補救,以利受災台商恢復營運。(2)本處致函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洽請該處惠迅配合辦理「越方對於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之最新回應。
(七十四)7月30日(週三):本處陳報持續催洽有關越南總理府發布最新通函(令)事。
(七十五)7月31日(週四):本處致函越方催洽有關越南總理府發布最新通函(令)暨召開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七十六)8月1日(週五):本處陳報有關越南財政部對「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書面回應事。
(七十七)8月4日(週一):本處黃大使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再度向越方傳達我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專訪時有關媒體報導之類似「最後通牒」等發言之我方立場。
(七十八)8月5日(週二):(1)本處呈報黃大使於8月4日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再度向越方表達我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專訪時有關媒體報導之類似「最後通牒」等發言之我方立場。(2)本處電請駐「胡」處辦理有關越南財政部於8月1日以書面正式回應我方訴求事。(3)本處與國內持續聯繫說明本處持續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最新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七十九)8月6日(週三):本處續電請駐「胡」處辦理有關越南財政部於8月1日以書面正式回應我方6項訴求事之最新進展,倘有交涉困難隨時知會本處俾據以向越方中央機關進洽。
(八十)8月7日(週四):本處陳報協助台塑河靜鋼廠爭取適用越南財政部日前回應我方訴求之協助措施事。
(八十一)8月8日(週五):本處電復「胡」處有關越南財政部對「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之書面回應確已同意受災廠商亦可免稅進口原物料及零組配件事。
(八十二)8月11日(週一):(1)本處呈報關於河靜省現金賠償台塑鋼廠暨平陽、同奈兩省迄未比照事。(2)下午本處黃大使官署拜會越南外交部,再度說明有關行政院江院長接受BBC採訪內容之我方立場文件事。(3)本處經濟組官署拜會計畫投資部,再度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最新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4)本處致略越南財政部長丁進勇,肯定該部具體回應我方有關513事件六項訴求,並要求同奈省國稅局再次邀集臺灣興業責任有限公司就該公司之移轉定價案開會研商,尋求解決方案。(5)本處呈報有關越方對「513事件我方訴求事項」之最新回應事。
(八十三)8月12日(週二):本處電呈8月11日致略越南財政部肯定該部作為事。
(八十四)8月13日(週三):(1)呈報本處8月13日「因應513事件專案工作小組」會議紀錄。(2)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建議台越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開會時間、地點及越方主持人選。
(八十五)8月14日(週四):呈報有關舉行台越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事。
(八十六)8月15日(週五):持續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最新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八十七)8月18日(週一):呈報有關越南暴動事件重災台商之災損報告事。
(八十八)8月19日(週二):持續催洽越方提供有關總理已批示之通函進度,與台越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八十九)8月20日(週三):呈報越南政府近日跨部會會議做出之通令內容。
(九十)8月21日(週四):呈報「『513事件』越方最新回應暨『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因應芻議報告」事。
(九十一)8月22日(週五):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二)8月25日(週一):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三)8月26日(週二):(1)本處致函台塑河靜鋼廠略以,倘該公司在514暴動事件申請保險理賠遭遇困難時請賜告本處,俾據以向越南中央政府反映。(2)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除函送26家重災廠商中之10家災損報告外,並洽請回復有關召開第三次台越工作小組協商會議時間。(3)電呈有關「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緊急應變小組」第11次會議指示後續追蹤事。
(九十四)8月27日(週三):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五)8月28日(週四):與駐胡處聯繫安排於9月間在南越地區召開台商座談會,說明台越513事件雙邊協商進展情形,並聽取台商反應。
(九十六)8月29日(週五):(1)呈報有關「513暴動事件」本處向越南政府進洽要求賠(補)償之相關文件。(2)呈報有關洽催「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越方最新回應事。
(九十七)9月3日(週三):持續催洽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時間。
(九十八)9月4日(週四):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盼雙方速召開513事件台越跨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
(九十九)9月5日(週五):(1)本處電復關於行政院因應越南暴動事件緊急應變小組第11次會議續辦事項。
(一百)9月6日(週六)(1)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續函送26家重災廠商中之其他16家災損報告。(2)呈報「513暴動事件」本處近期作為事。
(一百零一)9月8日(週一):續與駐胡處聯繫安排9/13在南越地區召開台商座談會。
(一百零二)9月9日(週二):彙整9/13南越地區513事件台商座談會會議資料。
(一百零三)9月10日(週三):向國泰產物保險詢問有關513事件受災台商保險理賠事宜。
(一百零四)9月11日(週四):彙整9/13舉行之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會議資料。
(一百零五)9月12日(週五):黃大使偕同仁南下主持9/13於平陽台商會館舉行之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
(一百零五)9月13日(週六):下午於平陽台商會館召開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
(一百零六)9月14日(週日):呈報本處與513事件受災台商座談會議情形暨相關建議。
(一百零七)9月15日(週一):黃大使偕同仁返回駐地。
(一百零八)9月16日(週二):(1)本處分別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裴部長光榮及財政部丁部長進勇,洽請該兩部會對於我513事件受災台商於本年9/13提出之新增需求續予協助。(2)陳報有關行政院對越南相關因應措施檢討會議事
(一百零九)9月17&18日(週三&週四):聯繫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9月19日(週五):專案研議513事件向越方求償方案。
(一百一十一)9月22日(週一):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二)9月23日(週二)呈報有關平陽省重災台商再度反應保險理賠問題事。
(一百一十三)9月24日&25日(週三&週四):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四)9月26日(週五):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一十五)9月29日(週一):本處致略越南計畫投資部外人投資局儘速簽報該部裴部長有關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日期事。
(一百一十六)9月30日(週二):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一十七)10月1日~7日: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一十八)10月7日(週二):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一十九)10月8日(週三):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10月9日(週四):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二十一)10月10日(週五):中華民國國慶日
(一百二十二)10月13日(週一):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二十三)10月14日(週二):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四)10月15日(週三):續另呈報有關催洽越方儘速召開「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三次協商會議」事。
(一百二十五)10月16~23日:催洽安排本處黃大使餐敘或拜會越南計畫投資部裵部長有關「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六)10月24日(週五):陳報越南財政部頃回應「513事件」受災台商在9月13日臺商座談會中所提訴求事
(一百二十七)10月27日~11月28日:台越雙方聯繫洽排召開「台越第三次協商會議」時間。
(一百二十八)12月1日(週一):黃大使偕同仁飛抵胡志明市與我方訪團會合並與513重災台商進行座談。
(一百二十九)12月2日(週二):黃大使與我方訪團前往河靜省訪視台塑河靜鋼廠,當晚返抵河內。
(一百三十)12月3日(週三):下午2時於越南計畫投資部進行台越第3次協商會議。
(一百三十一)12月4日(週四):陳報台越跨部會工作小組第3次協商會議事。
国军一切尽在掌握之中
一切尽在掌握
请台湾民众们放心啦,本处一切尽在掌握之中。。
这民国断交部的报道里面,啥自封大使,要求正名之类的花样,很有空一格地图开疆的风范
  以为是个越粉,吓一跳!原来是民主自由的呆碗来的友好网友,失敬,失敬。
一切尽在掌握
弯弯高潮个屁啊
哎呦呦  工作报告拿出来秀了 ???
太长,有重点摘录吗?
无话可说了,砸的是你们的工厂,死的可是大陆人。。。你们台湾人到底把越南人怎么了
一切尽在我掌握中
去越南投资就是个错误,一旦有冲突损失会很大的
一句一个本处,大屎,搞的好像生怕不知道你是湾湾。。。知道啥叫丢脸不?南海都被猴子们霸占了,湾湾守个太平岛可真他妈太平,装作不知道。现在的湾湾,只剩处心积虑的看大陆笑话?民进龟党还声称维护主权?尼玛的,被各种干爹轮爆菊花,还主权个JJ。
有趣的信息,谢谢分享
这个事情,我们死了多少人,反过来打死几个越南人,网上信息不多
这叫透明?吹嘘无下限吧,不知道的以为关系真那么铁呢
又在秀存在了
还以为是二、二八事件的报告呢
一切尽在掌握
结尾忘记加上台湾之光了
本處接獲通報稱,越南遊行民眾非法闖入南越平陽省新加坡工業區、同奈省及西寧省相關工業區,就日、韓、台、星、馬等國廠商進行破壞、搶劫及放火,尤以台商工廠受害最嚴重。本處立即致函並電洽聯繫越南公安部,要求採取嚴厲措施保障台商安全

就是少一個字
日记复国,地图开疆,
越南把自称黄大使的认为是大使吗?湾湾在越南有大使馆吗?没有的话自称大使是不是脸皮太厚了?
这几天,习大大向我通报了他的行程。李总理前几天向我做了2014的工作总结,并且汇报了2015的工作安排。一切都在我掌控中。
不明觉厉强势围观
建议在南海丢失国土的台湾赶紧滚粗,别装逼了
看的眼睛累死。。。
这就叫透明?笑……这叫一切尽在蟑窝吧~
论简体字的重要性
本处……本座……本尊……话说这个本处已经到了啥境界了?结丹修士么……

看着和玄幻小说似的……
这几天,习大大向我通报了他的行程。李总理前几天向我做了2014的工作总结,并且汇报了2015的工作安排。一切 ...
同志  有时间梳理下你的工作报告给我看看,给街头商店的大妈转交就可。。
“黄大使”何许人也?
结尾忘记加上台湾之光了
我记得应该是‘’胱‘’吧
先把中业岛的透明报告呈上来
一切尽在掌握
同志  有时间梳理下你的工作报告给我看看,给街头商店的大妈转交就可。。
已着广场熟女去你处取报告,请安排接洽事宜,务需从简。
熟女已留,请着人再取,靠  来个青春点的,阿弥陀佛 污言秽语  罪过罪过。
透明了半天,干成什么事了?
国军表示一切尽在掌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