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难治的根源在于民众没有起诉污染主体权,古代都还有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2:51:30
看了一些不是就事论人而是就事论事的帖子,普遍的一个看法是环保局没有牙齿是原因,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但要深入分析下去,问题还很多,这里我想先说另外个问题:
为什么,古代的百姓都可以击鼓升堂,而今日的中国百姓却没有直接起诉污染企业的权利?
当环保局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下,民众为什么不能自己到法院去告?
法院有什么理由拒绝民众的起诉?
中国老百姓在遭到污染的影响,往往选择投诉政府,当地政府和企业往往穿同一条裤子,所以投诉政府没用然后就只得上诉 ,但那么多人上诉,上级政府也难办。
所以,关键在于给老百姓以法庭起诉权,用不着政府来处理了,由法庭或者异地法庭来处理就行了。看了一些不是就事论人而是就事论事的帖子,普遍的一个看法是环保局没有牙齿是原因,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但要深入分析下去,问题还很多,这里我想先说另外个问题:
为什么,古代的百姓都可以击鼓升堂,而今日的中国百姓却没有直接起诉污染企业的权利?
当环保局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情况下,民众为什么不能自己到法院去告?
法院有什么理由拒绝民众的起诉?
中国老百姓在遭到污染的影响,往往选择投诉政府,当地政府和企业往往穿同一条裤子,所以投诉政府没用然后就只得上诉 ,但那么多人上诉,上级政府也难办。
所以,关键在于给老百姓以法庭起诉权,用不着政府来处理了,由法庭或者异地法庭来处理就行了。
南京市百分之五十的雾霾来源于安徽农民烧秸秆,应该去敲谁家的鼓?
南京市百分之五十的雾霾来源于安徽农民烧秸秆,应该去敲谁家的鼓?
第一,给出你的百分之50的依据
第二,你当然可以到法庭去起诉,但是实际上 就单户农民而言,他家制造的雾霾都是很小的,所以只构成轻微违法。
轻微违法就不劳法庭了,否则法庭会累死。
轻微违法还是让环保局去管吧。
排放标准本来就低,技术水平低下,执行不到位。

重庆把市区的火电全给关闭了,有个是90年代才建的火电厂,环保升级根本不用谈,直接废掉。缺电的话,只能找外地买了。
技术水平低下等等很多是产业结构的问题,各个地方经济结构小而全 ,缺乏地方和地方之间的专业差异,专业分工,结果导致各地的企业的规模都不足,规模不足就意味着要上排污设备成本相对更高,于是大家都不上,你不上我不上,大家都不上,于是乱了。
要起诉的话,先要证明这块儿的污染成分具体从那个管子排出来的。
即使民众可以直接起诉,也不会有实质改善,因为集体诉讼权的口子是不可能放开的。如果没有集体诉讼权,案件的诉讼成本会远远大约收益,自然无人去告。
即使民众可以直接起诉,也不会有实质改善,因为集体诉讼权的口子是不可能放开的。如果没有集体诉讼权,案件 ...
上访的成本更高都有民众因为企业污染上访,所以成本问题不大
再说,为什么不能放开集体诉讼权?
要起诉的话,先要证明这块儿的污染成分具体从那个管子排出来的。
气体液体都会流动,只要它非法排污,我这里的水和空气就会受影响。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0:52
气体液体都会流动,只要它非法排污,我这里的水和空气就会受影响。
诉讼主体不明,根本就不会收案子。
诉讼主体不明,根本就不会收案子。
诉讼主体就是污染企业这个企业法人
把电厂关了,钢厂关了,汽车厂关了,加油站关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0:50
上访的成本更高都有民众因为企业污染上访,所以成本问题不大
再说,为什么不能放开集体诉讼权?
我同情上访者,但我认为他们普遍素质不高,缺乏主张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手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就是由于缺乏补偿,所以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不会去帮助上访者。绝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靠钱解决的,涉及污染的也不例外。如果想打赢官司,尤其当对方是能负担高水平律师的企业,民众一方不可避免的要“抱团”,尽量扩大案件的总赔偿额,以此来吸引高水平的律师参与进来。
“集体诉讼权”等于是允许民众在某个议题下自发组织起来,同时也会大大加强工会的作用,所以不能放开。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0:52
气体液体都会流动,只要它非法排污,我这里的水和空气就会受影响。
所以民众需要雇佣一个专业的环境评估团队来收集证据,这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诉讼”,这些前期投入如何解决?是否会被当作非法集资?
hayate 发表于 2015-3-3 11:17
所以民众需要雇佣一个专业的环境评估团队来收集证据,这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诉 ...
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不是一回事。
根据《民诉法》环保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需要由被告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没有危害。
给了也不行。环保诉讼纳入到民事诉讼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民事侵权诉讼只针对单个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污染企业污染了一个城市,那么理论上每个市民都有赔偿权,但法院仅会针对个人的损失判决赔偿。大的污染落实到个人身上,能陪多少钱?而且和谐社会下,双方调解花钱买平安,受损害的还是公众。

现行的法律体系对环保这种损害有先天的制度漏洞。
治理污染有法不依
都不看新闻,现在准许进行公益诉讼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5-3-3 11:36
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不是一回事。
根据《民诉法》环保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需要由被告证明自己的污染行 ...
现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污染企业根本就没必要为自己辩护,直接跟起诉人和解就行,反正没有几个钱。
新环保法,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而这个一直是中石油等大企业强烈反对的,中石油内蒙古污染事件就是到处不受理。
还敢击鼓升堂!?精神病院伺候!
新环保法改了,社会组织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这也是一个进步吧
hillsboro1 发表于 2015-3-3 11:46
新环保法,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而这个一直是中石油等大企业强烈反对的 ...
这个也就是说说,中国有啥社会组织啊,民间团体连一个民事主体资格都没有。指望着公家的组织不现实,而且即使认定侵权了,赔偿金怎么计算?民事侵权案件得原告有实际损失才能赔偿。社会组织有啥损失?而且即使判决胜诉了,那赔偿金给谁?
这个也就是说说,中国有啥社会组织啊,民间团体连一个民事主体资格都没有。指望着公家的组织不现实,而且 ...
不能要求过高,总比过去连个法律条文都没有强,社会进步本就是这么缓慢,我认识中石油的人给我说那个内蒙的污染事件,中石油自己也知道是自己污染的,而且赔老百姓那点钱根本毛毛雨,但是开了这个头以后怎么办,所以就扛着。

hayate 发表于 2015-3-3 11:10
我同情上访者,但我认为他们普遍素质不高,缺乏主张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手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 ...


即使对于某些问题的集体诉讼不能放开,对于环保 ,食品安全等等的集体诉讼也是应该放开的。
其实诸如对工会这样的放开问题也不大。
把问题捂着不是办法。
貌似当局还是对自己的执政稳定性缺乏自信,实际上,从08年开始不断涌现的所谓的自干五已经表明拥护政权是深入民心的。
当然对于某些煽动造谣的媒体也必须准备相应的法律打击手段。
hayate 发表于 2015-3-3 11:10
我同情上访者,但我认为他们普遍素质不高,缺乏主张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手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 ...


即使对于某些问题的集体诉讼不能放开,对于环保 ,食品安全等等的集体诉讼也是应该放开的。
其实诸如对工会这样的放开问题也不大。
把问题捂着不是办法。
貌似当局还是对自己的执政稳定性缺乏自信,实际上,从08年开始不断涌现的所谓的自干五已经表明拥护政权是深入民心的。
当然对于某些煽动造谣的媒体也必须准备相应的法律打击手段。
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不是一回事。
根据《民诉法》环保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需要由被告证明自己的污染行 ...
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了,深究下去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问为什么我们的人大代表会同意通过这样的法案。
如果人大代表不能代表民众,人民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罢免人大代表而选过一个新的人大代表。
二战后,昧国依然维持着一个庞大的海外驻军结果人民发起了给你所在辖区的议员写信的运动,结果议员收到了无数的小孩子的衣服玩具等等,最后昧国海外驻军大减。
不能要求过高,总比过去连个法律条文都没有强,社会进步本就是这么缓慢,我认识中石油的人给我说那个内蒙 ...
中石油这样的顾虑被告狮子大开口的也是合理的一个顾虑,考虑国情,到时候各种人物都会出来说自己因为你污染得了病,结果一个诉讼就把企业给搞垮了。
所以,有必要在法律上确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赔偿的最高限额与企业违法的时间,严重度,故意还是无意等等有关。
这个也就是说说,中国有啥社会组织啊,民间团体连一个民事主体资格都没有。指望着公家的组织不现实,而且 ...
民间团体属于法人,这个也与法人资格认定的法律相关。
法人资格是要经过政府核准才生效呢,还是一经成立就合法,只有被发现了违法行为才取消合法地位?
即法人资格应该是审批制还是注册报备制?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3:30
中石油这样的顾虑被告狮子大开口的也是合理的一个顾虑,考虑国情,到时候各种人物都会出来说自己因为你污 ...
问题就在于最高限额有威慑力吗?以广州这边为例,南沙区有一个老牌污染企业,投诉不下百次,罚款不下百次,有屁用:罚款最高上限十万,人家光是一个月的收入都不止你那十万,但是一开环保设备就要破产,当然不在乎你这个罚款了。最后好像说是强制拆除作为威胁才安装了谎报设施的。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3:35
民间团体属于法人,这个也与法人资格认定的法律相关。
法人资格是要经过政府核准才生效呢,还是一经成立 ...
法人分为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单位,都得经过审批成立。
问题就在于最高限额有威慑力吗?以广州这边为例,南沙区有一个老牌污染企业,投诉不下百次,罚款不下百次 ...
最高限额是针对老百姓起诉权落实后的保护企业的情况。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罚款不利的问题。
本来环保部门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应该将对方告上法庭,由法庭来裁决比较公正公开。
新环保法也意识到这么做的必要性,但是仅仅是说要探索由检察院起诉云云,这样的事情应该要雷厉风行的马上开始搞,都不知道在犹豫什么。
法人分为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单位,都得经过审批成立。
所以说这个法律不符合现实要求。
中国有太多的法律不符合要求,诸如罚金10万等等。
立法的缺陷主要原因还是人大职能的缺失。人大就应该专职化,而且不应该兼任政府官员,否则怎么监督政府?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3:19
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了,深究下去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问为什么我们的人大代表会同意通过这样的法 ...
立法技术和现实的行政力量弱,再好的法律理念也不能得到落实。
法律是科学,不是长个嘴就能做律师的。出来的制度条文存在漏洞才是最要命的。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7:20
所以说这个法律不符合现实要求。
中国有太多的法律不符合要求,诸如罚金10万等等。
立法的缺陷主要原因 ...
法人是有限责任的,自然要审批,不然刻个章就能出来混,满大街都是骗子了。
连回民闹事都起诉不了

楼主,你还是呵呵吧
弗里德曼是骗子 发表于 2015-3-3 17:17
最高限额是针对老百姓起诉权落实后的保护企业的情况。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罚款不利的 ...
告上法庭不是没有,你以为那个强拆令是环保部门弄的?关键是南沙区有人在干扰司法,好在南沙区法院是个不折不扣的硬骨头,所以最后这个判决还是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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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像上大学是宽进严出,还是严进宽出一样。
你成立社团法人随便,但是你要以该法人的名义违法甚至犯罪,那你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高于你仅仅作为自然人违法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威慑可以让人不敢违法。
本来,结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告上法庭不是没有,你以为那个强拆令是环保部门弄的?关键是南沙区有人在干扰司法,好在南沙区法院是个不 ...
很好奇,是谁干扰司法,又是谁告的。
本来环保局这样的最少也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在现有体制内,集体诉讼权是被禁止的,不信你找个律师问问就知道了,别问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环境污染涉及公共利益,而现今国内法律禁止集体诉讼,从三鹿事件里可以一览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