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8月持准生证被强制引产 生育政策60年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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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8月持准生证被强制引产 生育政策60年变迁

2012-08-05 11:06:10 来源: 网易亲子综合 有0人参与分享到

6月11日才曝出陕西安康孕妇怀孕7月被引产,并与死去的孩子合影留恋,不到2个月,又有怀孕8个月的云南孕妇被引产。且这一次是手中持有准生证,却因为生育政策变动而被强制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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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网帖称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怀孕7个月的女子,强制引产其肚中胎儿。安康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被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胎儿。6月4日凌晨三点,在被强制注射引产剂36小时后,冯建梅腹内的死胎被排出体外。这个7个月大胎儿,已经近乎发育完全。一周之后,冯建梅与死胎的合影被上传到网络,引发轩然大波。






      延伸阅读:7个月胎儿发育完全 引产的是人不是胚胎

“明明有二孩生育证,离临产还有10天时却被计生干部强行拖去引产。”7月30日,网友“闯玉溪”在金碧坊论坛发帖称,2005年她被强制引产,当时已怀孕8个月。近日,记者在玉溪找到了当事人唐乐琼,她称网上所发布的信息都是事实。但时任计生干部的方红萍却表示,按照当时的法规,唐乐琼不能生二胎,让其引产是依法所为。



当事人


持有二孩生育证仍被强行拉上车


日前,记者在玉溪市找到了该帖涉及的当事人唐乐琼,她表示,网上所发布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她还掏出一本红色的《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下简称《生育证》),该证内“生育注册登记表二”注有“2002年4月26日申请生育贰孩”字样,并盖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公章。


唐乐琼称,1996年9月她生育了一个女孩,丈夫当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扬武营业所工作,属于非农业人口。按照当时《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在不突破县的人口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由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唐乐琼夫妇于2002年4月19日申请了第二孩生育证,扬武镇计划生育工作站通过审查后,于当年4月26日办理了《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生育二孩证件。


2004年7月唐乐琼怀孕,预产期是2005年4月7日。她称,2005年2月21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口头告知其丈夫原发准生证无效,并于3月13日向她下发了新计生字(2005)03文件,宣布他们领到的《生育证》无效。3月14日,唐乐琼前往玉溪市计划生育局反映情况。“走出门口时遭到当时扬武计生委主任李云文和新平县计生局一名女工作人员等人的围堵,他们将我强行拉上车。”唐乐琼称,当时她就报警了,但警方做完记录就走了,她以回家拿衣服为由才得以脱身。唐乐琼向记者出示了一张2005年3月23日的诊断书——《玉溪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栏中写着“G2P2孕36+5周头位引产一死婴”,这证明了唐玉琼怀的是第二胎,同时,也佐证了其已怀孕8个月的事实。


计生干部回应


“发过生育证但政策变了,并未对她威胁围堵"


对于网帖所说的情况,时任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方红萍以及时任新平扬武镇计生办主任李云文均予以了否认,并表示,当时都是依法所为。


方红萍称,当年确实给唐乐琼夫妇发放了生育证,但2002年9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后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此外,按照《生育证》管理办法,《生育证》从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有效期限内未生育的,应重新申办《生育证》,唐乐琼夫妇2002年4月26日办理了二孩生育证,但是2003年未生育,加上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他们的第二孩生育证是无效的。


“当时新法出来后,2003年和2004年都在清理注销和回收新法生效前发放的生育证,但是到唐乐琼家回收时,她就以找不到为由拒绝了。”当时上门回收生育证的李云文称,已要求唐乐琼找到生育证后送到计生办,并口头告知她不能生育。


“虽然原来的生育证没有明确标明期限,但是我们都会口头通知是一年的期限。”李云文说,当时清理注销生育证时,对于一非一农的生育证,如果持证人怀孕了就重新更换,如果没有怀孕就收回生育证。


政策也在变:全面放开生二胎 也只有30%的人会心动


7月5日上午,一份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学者联名签署的修法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该修法意见书请求立法者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查看建议书全文


为此,网易亲子针对可能放开二胎政策做了调查,发现仅有30%的网友表示看到新闻很兴奋,正好自己想要二胎;而25.5%的网友则认为,其实真想生二胎的人早就已经生了,与政策如何出台没有关系。





这份建议书还要求立法机构明确生育权为基本人权、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等。该建议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人口学者李建新、经济学博士、携程旅游网董事长梁建章等五人发起,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十位学者副署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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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乐琼称,1996年9月她生育了一个女孩,丈夫当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扬武营业所工作,属于非农业人口。按照当时《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在不突破县的人口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由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唐乐琼夫妇于2002年4月19日申请了第二孩生育证,扬武镇计划生育工作站通过审查后,于当年4月26日办理了《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生育二孩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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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政策60年变迁

2012-08-05 11:06:10 来源: 网易亲子综合 有0人参与分享到

6月11日才曝出陕西安康孕妇怀孕7月被引产,并与死去的孩子合影留恋,不到2个月,又有怀孕8个月的云南孕妇被引产。且这一次是手中持有准生证,却因为生育政策变动而被强制引产。

中国生育政策60年变迁:

鼓励生育,限制生育,到调节生育,有一天,还会鼓励生育的。

以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来划分,可将我国建国以来的生育政策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鼓励生育阶段(1949 ~ 1953 年)

这一阶段,政府对生育及人口增长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并出台了限制避孕和人口流产的政策,鼓励人们生育。

1950 年4 月20 日,国家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生命,禁止非法打胎”。1952 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卫生部制定了一个面向全民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将适用于机关部队妇女干部的规定在全国推广。1953 年,卫生部又以“与国家政策不符”为理由, 通告海关禁止进口避孕用具和药物。这些政策都强化了人们多生多育的观念和行为。

2. 政策转变及反复阶段(1954 ~ 1959 年)

鼓励生育的政策在1953 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发生了急剧的转变。远远高于预期的人口数,与当时我国有限的资源与落后的综合国力形成对比,震动了政府领导人。从中央领导到学术界都提出一些节制生育的观点。

1955 年3 月中央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报告上指示: “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1956 年初,中央公布了《1956 ~ 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在纲要中明确提出: “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但是“大跃进”及随后的大饥荒, 改变了中国人口转变的方向。大跃进的浮夸做法使得当时的一些领导人对人口形势产生了乐观情绪,“人多力量大”、“人多可以办大事”的想法在一些主要领导人心目中再次占据主要地位。随着主张限制人口增长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在全国被批判,节制生育的政策主张被扼杀在摇篮里。


3. 提出计划生育号召, 在部分市、县的试行阶段(1960 ~ 1969 年)

大跃进失败的反思和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后现实人口增长的压力,使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思想得以复苏。

1962 年12 月,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文化大革命初期,虽然党和政府并没有放弃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方针,仍在实行限制人口增殖的生育政策,但社会环境处于无政府状态,一些计划生育机构名存实亡, 有的甚至被“革命委员会”给取消了,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停顿了,人口又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


4. 限制人口增长的“晚、稀、少”政策逐步形成和全面推进阶段(1970 ~ 1980 年)

“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使经济滑坡,人口增长,1969 年全国总人口突破八亿大关, 使得人口与经济本来已尖锐的矛盾更加突出。这种客观现实迫使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民经济恢复后不得不重申控制人口的重要性。

1971 年7 月,国务院强调指出: “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群众的自觉行为。”

1973 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正式提出了“晚、稀、少”政策, 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1973 年,人口发展第一次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1974年末在中共中央转发河北省《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 肯定了按“晚、稀、少”要求结婚和生育的政策。

1978年6 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的内涵; 会议还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新要求。


5. 全面推行一胎化的紧缩政策阶段(1980年秋至1984 年春)

“晚、稀、少”的政策推行后非常有成效,但是,由于人口增长惯性的存在,根据有关方面的预测,要实现在20 世纪末人口不超过12 亿的目标,必须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同时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活较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生育欲望有所扩张,而“大跃进”及三年困难时期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也开始进入育龄阶段,因此这一时期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都有所反弹。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在全国推行紧缩的一胎化政策,也就是“独生子女”政策。


6. 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阶段(1984 ~ 1991 年)

由于实行的“一孩”政策与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严重冲突,使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天下第一难”。在实施“一孩”政策中,为达到人口控制目标,采取了许多行政、经济等强迫手段,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

为了缩小政策与生育意愿的差距,缓和干群矛盾,1984 年4 月13 日中央转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的七号文件, 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主要是:

①在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 ②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③严禁徇私舞弊,对在生育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9]即所谓的“开小口子,堵大口子”。

1988 年3 月,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专门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国家计生委的《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提纲》。会议规定了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具体内容: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 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7. 多样化的生育政策时期(1991 年至今)

1991 年5 月1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实际生育控制能力与政策间的差距,实事求是地做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切合实际地将1991 ~ 2000 年人口计划控制目标定在年均自然增长率为12. 50‰以内,即总人口2000 年末控制在13 亿以内。

2001 年12 月29 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02 年9 月1 日施行) ,将原有的政策性规定法律化为: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城乡结构和地域民族特征,各省市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形成了现

行的生育政策格局。概括起来为: ①城镇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四川等六省、市的农村,基本实行汉族居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②除上述六省、市外,有五个省、区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有19 个省、区规定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时,间隔几年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简称一孩半政策; ③有29 个省、市、区规定夫妇同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其中有七个省还规定农村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间隔几年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④各地条例还对少数民族、残疾、再婚、归侨、特殊职业等各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生育两个或更多的孩子。

  本文来源:网易亲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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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滔天!
依法治国,这种事情发生应该不少吧?
很恐怖吧,吓尿了吗,p民??
罪恶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