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7月孕妇疑遭强制引产 官方称征得其同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3:35:44
穷人就是惨,富人还可以去境外生
http://news.sina.com.cn/s/2012-06-12/194024580248.shtml
华商网讯 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

  官方回应:政策外怀孕 在其同意下接受妊娠术

  6月11日,网友“我不是飞贼”在华商论坛发帖称,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珐拒禁,野蛮残害7个半月胎儿,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6月12日,记者在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网上看到了镇政府对此事的回应。官网上称,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该夫妇基本情况:

  邓吉元,男,汉族,农业户籍,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

  冯建梅,女,汉族,非农业户籍,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盟根河市新兴路南平海巷东235号(经镇坪县公安部门核实)。

  冯建梅同邓吉元于2006年9月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上登记冯建梅的出生信息为1985年1月21日),于200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孩。

  曾家镇对冯建梅夫妇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2012年3月20日,曾家镇计生站查出冯建梅已怀孕3月有余,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的规定,“三查”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冯建梅迅速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并将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一次性告之到位。为进一步落实责任,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登门督促冯建梅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的情况,并要求冯建梅及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夫妇二人均以“正在办、正抓紧在办”为由推诿拖延。

  为查实冯建梅的婚育史、户口性质、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等情况,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查,协查结果为:冯建梅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理二孩生育指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冯建梅属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冯建梅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于6月2日15时40分左右在陕西省镇坪县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术。

  来源:华商网穷人就是惨,富人还可以去境外生
http://news.sina.com.cn/s/2012-06-12/194024580248.shtml
华商网讯 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

  官方回应:政策外怀孕 在其同意下接受妊娠术

  6月11日,网友“我不是飞贼”在华商论坛发帖称,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珐拒禁,野蛮残害7个半月胎儿,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6月12日,记者在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网上看到了镇政府对此事的回应。官网上称,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该夫妇基本情况:

  邓吉元,男,汉族,农业户籍,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

  冯建梅,女,汉族,非农业户籍,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盟根河市新兴路南平海巷东235号(经镇坪县公安部门核实)。

  冯建梅同邓吉元于2006年9月1日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上登记冯建梅的出生信息为1985年1月21日),于200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孩。

  曾家镇对冯建梅夫妇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2012年3月20日,曾家镇计生站查出冯建梅已怀孕3月有余,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的规定,“三查”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冯建梅迅速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并将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一次性告之到位。为进一步落实责任,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登门督促冯建梅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的情况,并要求冯建梅及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夫妇二人均以“正在办、正抓紧在办”为由推诿拖延。

  为查实冯建梅的婚育史、户口性质、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等情况,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查,协查结果为:冯建梅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理二孩生育指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冯建梅属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冯建梅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于6月2日15时40分左右在陕西省镇坪县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术。

  来源:华商网
哎,这事真心想说说政策不对啊!
这事做的不对,都七个月了。
确实啊   
无规矩, 不成方圆

想国家有所发展 就要严格执行既定政策
做思想工作?怎么做?


最毒妇人心啊,七个月的胎儿竟然同意流掉,还是我们计生办的官员有人性 FYJ

最毒妇人心啊,七个月的胎儿竟然同意流掉,还是我们计生办的官员有人性 FYJ
7个月 这个有报应的
咦,不是讲法制吗?
把汉人都计划光了,难道ZF认为以后少民更好管理?这是要是出现在某些少民身上,说不定又是一场暴乱。
还是说这本来就是一场阴谋。
我能说什么呢
XBD 发表于 2012-6-13 18:40
最毒妇人心啊,七个月的胎儿竟然同意流掉
你怎么不说说上房揭瓦劳苦功高的计生委呢?
无规矩, 不成方圆

想国家有所发展 就要严格执行既定政策
没有政策会鼓励这种反人类的行为。
好消息 发表于 2012-6-13 19:03
没有政策会鼓励这种反人类的行为。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不反人类
不知道堕胎伤害很大的吗,还有7个月的不想要命了?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9:15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不反人类
这话说的,不是在扇自己嘴吗,政策是没错,但是这样的行为不是反人类?  
可以生下来再罚款,强制引产七个月的胎儿,就是反人类!
七个月的孩子被强制流产,有没有人性当地官员。真不是东西!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9:15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不反人类


计划生育当然没错,但那也要依法执法
经过法院审判了吗?
我国刑法中有引产之刑吗?
不经审判滥用私刑,给别人强制打胎,不是反人类是什么??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9:15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不反人类


计划生育当然没错,但那也要依法执法
经过法院审判了吗?
我国刑法中有引产之刑吗?
不经审判滥用私刑,给别人强制打胎,不是反人类是什么??
看开就好了,社会本来就这个样,到哪都一样,
中国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亮点解读
2012年06月13日 08:30:16
来源: 法制日报
  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1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

  为了持续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这个计划对今后四年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了规划。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参与行动计划撰写的部分专家。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步入新阶段

  据介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人权教育,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以及实施和监督等七个部分。

  此次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介绍了第一期行动计划制定和实施以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并指出,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研究员认为,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首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第一个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中国人权事业获得了切实推进。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是在全面总结第一期计划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崭新蓝图。

  “事实上,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人权,坚持不懈地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大量批准联合国的人权条约,至今中国已参加了二十多个国际人权条约。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向国内外正式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立场、基本政策和实践情况。之后,中国先后发布了三十多个人权白皮书。如果说人权白皮书是以总结、宣示为主,侧重于宣传的话,那么人权行动计划,则是侧重于政府规划和实际行动。行动计划牵涉各个政府部门,对它们的人权领域的活动形成直接的指导。可以说,从人权白皮书到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发布专门的人权权威性文件的新实践,是一种质的飞跃。”柳华文说。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健教授也认为,从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上来看,行动计划将人权保障与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联系起来,力图让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我们讲人权保障,不只是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而要让每个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我国不仅要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也要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和谐。这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因此,从制定此次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上就可以看到,体现出了一种全面发展人权的决心。不仅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也是公平和正义的发展,不仅要保障集体权利,也要保障个人权利。”常健说。

  据柳华文介绍,截至目前,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只有29个国家开展了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践。美国等一些经常在人权方面对中国指手画脚的西方国家并没有制定这样的计划。而制定该计划是联合国早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就大力倡导的。在国际人权领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被视为衡量一国政府是否重视人权的一项指标。在这方面,中国走在了前列,自第一个人权行动计划发布开始,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人权斗争风起云涌

  事实上,在此次人权行动计划出台之前,国际人权斗争已趋白热化。

  今年5月24日,美国国务院发表了向国会提交的2011年度人权国别报告。在这一年度报告中,美国政府对世界所有国家指手画脚、颐指气使恶习不改。在长达142页有关中国人权状况报告中,美国政府对中国人权进步事业视而不见,对中国人权状况全面抹黑。

  常健认为,美国充当人权卫士,实际上是利用了世界人民对人权的普遍追求,然后把自己的人权模式,一种唯一的模式强加给世界各国。凡是符合它这种模式的,它就给予很高的评价,不符合它的模式,就作出很低的评价。这样的方式最终还是为了美国在全球的霸权利益,只不过方式不同而已。

  记者了解到,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美国国务院每年向国会提交人权国别报告。在2011年度人权国别报告中,美国对世界上近200个国家的人权情况品头论足。

  就在美国发表人权报告的第二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1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以回应美国国务院24日发表的《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歪曲指责。

  我国发表的人权纪录从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种族歧视,妇女和儿童权利以及侵犯他国人权等六个方面揭露了美国糟糕的人权状况。人权纪录指出,美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严重侵犯,美国标榜自己是自由之地不过是自欺欺人。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成千上万的表威者遭受粗暴和武力对待,众多表威者遭到逮捕,这种肆意践踏民众集会表威和言论自由的行为,为美国的自由民主作出了真实的注解。

  常健认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不惧任何批评。“抽象地讲,人权是人作为人的权利,对这一点,人们的理解差异并不大。但是人权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权利?另外在这些权利里哪些权利应该是优先的?对此,各个国家的理解有很大差异。比如说在《国际人权公约》里分几大类权利,第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类是特殊群体的权利,第四类是集体权利。但美国就不太承认集体权利,不承认很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就特别强调集体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在人权类别内容上理解有差异。另外一个差异是怎么实现这些人权,各个国家采取的策略是不一样的。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因为它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个时候他们往往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首要的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相对比较低,他们就会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一些受殖民主义压迫的国家、受帝国主义侵略的国家,他们就会把集体权利的实现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所以对人权的理解是多元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在对人权的各种类别理解的时候,我们强调的不是偏废某个权利,我们强调的是各种权利的平衡保障,我们强调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平衡保障的。同样,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也应该是平衡保障的,不能偏废哪一个。而由于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把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保障战略上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中国曾经受过帝国主义的长期侵略和欺辱,所以中国也非常重视集体权利的保障。应该说人权的基本概念已经有了一个基本共识,但人权在类别、重要性和如何保障的方式上各个国家的确有很大差别。如何看待这个差别?美国的方式是把自己对人权的理解模式强加给所有世界上其他的国家,而中国的方式是要对话而不要对抗。所以中国这些年进行了大量的人权对话,中美人权对话、中欧人权对话、中澳人权对话以及和其他很多国家开展人权对话,通过对话交流不同的观点,相互切磋、相互激发,拓展各自的眼界,这是促进世界人权和平发展的方式。而美国是把自己的方式强加给其他国家,因为只有一个模式,有人说这是美国在人权方面的帝国主义的推行策略,当然这个概念可能不是非常准确的概念,但这的确反映了美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的做法。”常健说。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13/c_123273855.htm
  人权行动计划亮点纷呈

  就我国此次发布的人权行动计划而言,可谓是亮点纷呈。

  在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导言中指出,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柳华文认为,与第一期行动计划相比,新的计划更加突出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大力发展人权事业的决心以及采取的实际行动,特别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举措;新计划更加注重阐明中国为促进人权事业在立法、政策制定方面采取的制度化的保障措施;新计划更加注重确定阶段性、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指标。其中,计划对于社会热点和民众关切问题的回应令人印象深刻,比如,在环境权方面,计划要求改善大气质量,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在食品安全方面,提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儿童权利部分,新的举措包括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则认为,与第一期行动计划相比,本期行动计划一大突出特点是增加了一些指标性、可评估的内容,操作性更强。比如,在行动计划提出,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至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等。在百姓关注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行动计划都提出了具体的任务指标。

  常健也认为,纵观此次行动计划全文,非常关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迫切最直接并且最关心的一些权利和利益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防止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残疾人就业、无障碍城市建设、空气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和饮水安全问题、保障住房建设、政府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刑事犯罪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权利等。具体举例来说,在行动计划中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中明确提出,“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拆迁的许可、资金监管、协议、评估、项目转让审批、住房保障、补偿救济和听证等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从中可以看出一点,行动计划着重解决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问题,这也是人权保障的实现和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样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常健说。

  此外,常健还认为,关于人权教育的论述同样是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一大亮点。

  “按照行动计划的主旨,其中提出了要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国民人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人权、尊重人权的舆论氛围。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权如果要落实到政府的行动中,很重要一点就是人们要了解人权,要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通过人权的知识普及理念传播,可以使人权变为每个公民实实在在的意识和实践中的行为准则,这对我国整体人权事业的推进将奠定坚实的基础。”常健说,因此,此次行动计划中对人权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做了特别的强调,强调把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同时强调中小学在进行人权教育时要营造出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这就是说,不仅教授的知识是有关人权的,教育的环境也应该是保障人权的。另外,行动计划还强调,企事业单位应该传播人权知识,同时创造尊重人权的企业文化,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进步推动人权保障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出台之后,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2004年中国修订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近年来,中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为该计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也写进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党的第十五次、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当中。”柳华文说,我国近年来通过制定和修改很多法律,进一步夯实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础,这些细微进步在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中都得到了体现。

  纵观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法治,一直是人权的坚实保障和根本动力。

  周伟认为,此次制定的行动计划,从立法还有司法等多个层面确保了保障人权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行动计划中提出,“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常健也认为,在人权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来保障人权,并修订了许多法律,使得相关法律能体现出人权的精神来。

  新近修改的刑诉法被公认为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突破。

  据了解,此次刑诉法修改是自1979年制定以来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幅度很大,新增内容65条,此外对110处进行了修改,最突出的地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具体体现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杜绝刑讯逼供;进一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保护公民不受到非法逮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中国人权事业又一重大飞跃:“可以说这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本世纪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有三次重大飞跃:第一次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是第一次重大飞跃。第二次是2007年物权法制定,这是对人权保护重大飞跃。刑诉法修改是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飞跃,也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成就,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应该进行充分的肯定。”

  “在国际法上有一个原则,人权不可逆,人权事业只能进步,不能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既需要政治意愿,也需要制度保障、立法加强完善,司法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理想,为了达到这个理想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坚持努力的事业。”柳华文说。

  常健认为,从另一方面讲,此次行动计划的出台,对于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意义也十分明显。“总体而言,行动计划的主旨是推动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划。对于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而言,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同时也包括执法、司法各个环节贯彻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都在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就这一点而言,贯彻人权保障精神也是我国法治一种很大的进步。”(记者杜晓)  人权行动计划亮点纷呈

  就我国此次发布的人权行动计划而言,可谓是亮点纷呈。

  在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导言中指出,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柳华文认为,与第一期行动计划相比,新的计划更加突出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大力发展人权事业的决心以及采取的实际行动,特别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举措;新计划更加注重阐明中国为促进人权事业在立法、政策制定方面采取的制度化的保障措施;新计划更加注重确定阶段性、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指标。其中,计划对于社会热点和民众关切问题的回应令人印象深刻,比如,在环境权方面,计划要求改善大气质量,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在食品安全方面,提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儿童权利部分,新的举措包括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则认为,与第一期行动计划相比,本期行动计划一大突出特点是增加了一些指标性、可评估的内容,操作性更强。比如,在行动计划提出,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至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等。在百姓关注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行动计划都提出了具体的任务指标。

  常健也认为,纵观此次行动计划全文,非常关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迫切最直接并且最关心的一些权利和利益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防止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残疾人就业、无障碍城市建设、空气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和饮水安全问题、保障住房建设、政府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刑事犯罪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权利等。具体举例来说,在行动计划中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中明确提出,“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拆迁的许可、资金监管、协议、评估、项目转让审批、住房保障、补偿救济和听证等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从中可以看出一点,行动计划着重解决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问题,这也是人权保障的实现和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样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常健说。

  此外,常健还认为,关于人权教育的论述同样是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一大亮点。

  “按照行动计划的主旨,其中提出了要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国民人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人权、尊重人权的舆论氛围。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权如果要落实到政府的行动中,很重要一点就是人们要了解人权,要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通过人权的知识普及理念传播,可以使人权变为每个公民实实在在的意识和实践中的行为准则,这对我国整体人权事业的推进将奠定坚实的基础。”常健说,因此,此次行动计划中对人权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做了特别的强调,强调把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同时强调中小学在进行人权教育时要营造出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这就是说,不仅教授的知识是有关人权的,教育的环境也应该是保障人权的。另外,行动计划还强调,企事业单位应该传播人权知识,同时创造尊重人权的企业文化,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进步推动人权保障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出台之后,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2004年中国修订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近年来,中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为该计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也写进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党的第十五次、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当中。”柳华文说,我国近年来通过制定和修改很多法律,进一步夯实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础,这些细微进步在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中都得到了体现。

  纵观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法治,一直是人权的坚实保障和根本动力。

  周伟认为,此次制定的行动计划,从立法还有司法等多个层面确保了保障人权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行动计划中提出,“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常健也认为,在人权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来保障人权,并修订了许多法律,使得相关法律能体现出人权的精神来。

  新近修改的刑诉法被公认为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突破。

  据了解,此次刑诉法修改是自1979年制定以来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幅度很大,新增内容65条,此外对110处进行了修改,最突出的地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具体体现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杜绝刑讯逼供;进一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保护公民不受到非法逮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中国人权事业又一重大飞跃:“可以说这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本世纪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有三次重大飞跃:第一次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是第一次重大飞跃。第二次是2007年物权法制定,这是对人权保护重大飞跃。刑诉法修改是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飞跃,也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成就,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应该进行充分的肯定。”

  “在国际法上有一个原则,人权不可逆,人权事业只能进步,不能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既需要政治意愿,也需要制度保障、立法加强完善,司法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理想,为了达到这个理想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坚持努力的事业。”柳华文说。

  常健认为,从另一方面讲,此次行动计划的出台,对于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意义也十分明显。“总体而言,行动计划的主旨是推动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划。对于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而言,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同时也包括执法、司法各个环节贯彻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都在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就这一点而言,贯彻人权保障精神也是我国法治一种很大的进步。”(记者杜晓)  人权行动计划亮点纷呈

  就我国此次发布的人权行动计划而言,可谓是亮点纷呈。

  在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导言中指出,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柳华文认为,与第一期行动计划相比,新的计划更加突出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大力发展人权事业的决心以及采取的实际行动,特别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举措;新计划更加注重阐明中国为促进人权事业在立法、政策制定方面采取的制度化的保障措施;新计划更加注重确定阶段性、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指标。其中,计划对于社会热点和民众关切问题的回应令人印象深刻,比如,在环境权方面,计划要求改善大气质量,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在食品安全方面,提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儿童权利部分,新的举措包括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则认为,与第一期行动计划相比,本期行动计划一大突出特点是增加了一些指标性、可评估的内容,操作性更强。比如,在行动计划提出,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至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等。在百姓关注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行动计划都提出了具体的任务指标。

  常健也认为,纵观此次行动计划全文,非常关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迫切最直接并且最关心的一些权利和利益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防止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残疾人就业、无障碍城市建设、空气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和饮水安全问题、保障住房建设、政府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刑事犯罪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权利等。具体举例来说,在行动计划中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中明确提出,“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拆迁的许可、资金监管、协议、评估、项目转让审批、住房保障、补偿救济和听证等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从中可以看出一点,行动计划着重解决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问题,这也是人权保障的实现和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样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常健说。

  此外,常健还认为,关于人权教育的论述同样是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一大亮点。

  “按照行动计划的主旨,其中提出了要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国民人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人权、尊重人权的舆论氛围。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权如果要落实到政府的行动中,很重要一点就是人们要了解人权,要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通过人权的知识普及理念传播,可以使人权变为每个公民实实在在的意识和实践中的行为准则,这对我国整体人权事业的推进将奠定坚实的基础。”常健说,因此,此次行动计划中对人权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做了特别的强调,强调把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同时强调中小学在进行人权教育时要营造出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这就是说,不仅教授的知识是有关人权的,教育的环境也应该是保障人权的。另外,行动计划还强调,企事业单位应该传播人权知识,同时创造尊重人权的企业文化,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进步推动人权保障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出台之后,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2004年中国修订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近年来,中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为该计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也写进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党的第十五次、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当中。”柳华文说,我国近年来通过制定和修改很多法律,进一步夯实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础,这些细微进步在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中都得到了体现。

  纵观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法治,一直是人权的坚实保障和根本动力。

  周伟认为,此次制定的行动计划,从立法还有司法等多个层面确保了保障人权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行动计划中提出,“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常健也认为,在人权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来保障人权,并修订了许多法律,使得相关法律能体现出人权的精神来。

  新近修改的刑诉法被公认为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突破。

  据了解,此次刑诉法修改是自1979年制定以来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幅度很大,新增内容65条,此外对110处进行了修改,最突出的地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具体体现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杜绝刑讯逼供;进一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保护公民不受到非法逮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中国人权事业又一重大飞跃:“可以说这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本世纪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有三次重大飞跃:第一次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是第一次重大飞跃。第二次是2007年物权法制定,这是对人权保护重大飞跃。刑诉法修改是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飞跃,也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成就,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应该进行充分的肯定。”

  “在国际法上有一个原则,人权不可逆,人权事业只能进步,不能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既需要政治意愿,也需要制度保障、立法加强完善,司法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理想,为了达到这个理想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坚持努力的事业。”柳华文说。

  常健认为,从另一方面讲,此次行动计划的出台,对于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意义也十分明显。“总体而言,行动计划的主旨是推动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划。对于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而言,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同时也包括执法、司法各个环节贯彻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都在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就这一点而言,贯彻人权保障精神也是我国法治一种很大的进步。”(记者杜晓)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13/c_123273855.htm
亲爱的官员,让我说点啥好呢……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7:17
无规矩, 不成方圆

想国家有所发展 就要严格执行既定政策
对你,我不知道是脑残还是哗众取宠,看你很多回复对你真的无力吐槽。CD出过国,学法律的,父母都是公务员的很多。你是个奇葩!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9:15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不反人类
哼 你是做计生的吧。别的国家没做计生,都不发展了????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7:17
无规矩, 不成方圆

想国家有所发展 就要严格执行既定政策
连你家主子的环球都看不过眼了,你还来洗地。 你的智商是负数么
好消息 发表于 2012-6-13 22:00
计划生育当然没错,但那也要依法执法
经过法院审判了吗?
我国刑法中有引产之刑吗?
這沒用的...這位老兄,很猛的哦。

他大概會告訴你他是“征得其同意”的,也就是自願,不是上刑。

只是...沒人告訴我們,計生委是怎樣取得其同意的?用了什麽魔法可以讓一個媽媽把肚子裏7個月的小孩扼殺?
這沒用的...這位老兄,很猛的哦。

他大概會告訴你他是“征得其同意”的,也就是自願,不是上刑。

哦,原来是被自愿。。。
Wicca 发表于 2012-6-13 17:17
无规矩, 不成方圆

想国家有所发展 就要严格执行既定政策
法律和规矩都被某些人随意践踏了
还好意思叫P民遵守
无力吐槽了
习惯了
有个母亲同意别人去杀自己的孩子,计生委就去干了,

计生委称:杀人无罪,其母同意!
博白事件都未能改变计生政策,这个也不会计生政策有多大影响。
社会抚养费都是养肥搞计生那班人.
在这个贴子里我看到五毛了,好吧,爷赏你五毛钱,去买块鸡骨头去
七个月大的胚胎已经算是人了吧?早产生下来的话都能活了。此举是在杀人!是不是以严格执行计生条例为理由的话就可以把计划外出生的婴儿处死?只要交社会抚育费,就能生下来吧?
这次侵犯的不光是那位母亲的生育权,还侵犯了婴儿的生存权!!
7个月引产对产妇危险很大的!~~而且,这明显是生命了!~~1条人命呀!~~~~这些官员都干的什么事情呀!~~~没人性~~
想国家有所发展 就要严格执行既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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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不能强迫吧。只能罚款。
看过照片,作孽啊!
他大概會告訴你他是“征得其同意”的,也就是自願,不是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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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在亚洲国家的法律观念中是不是没有违反意愿的情况下,签名按手印都应是无效。在日本电影中就常见黑社会迫人签名按手印的情节。在西方社会这种被迫同意的合同一钱不值。


看开就好了,社会本来就这个样,到哪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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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球本来全是生番,到处一样,但是後来有些地方的生番认为不应该是这样,於是那些地方後来就不一样,有些地方的生番就认为本来就这样,看开就好,结果还全是生番。

看开就好了,社会本来就这个样,到哪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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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球本来全是生番,到处一样,但是後来有些地方的生番认为不应该是这样,於是那些地方後来就不一样,有些地方的生番就认为本来就这样,看开就好,结果还全是生番。
    强制流产,强制拆房。还有脸发什么人权报告。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