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昵称十条” 规范网名和头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43:20


新华社2月4日电 网信办今天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十条,自3月1日起施行。记者朱基钗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http://info.3g.qq.com/g/s?aid=tech_ss&id=tech_20150204026840&pos=index5_front&icfa=home_touch&iarea=87

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 阚枫 温雅琼)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http://info.3g.qq.com/g/s?aid=news_ss&id=news_20150204028948&pos=index5_front&icfa=home_touch&iarea=87

新华社2月4日电 网信办今天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十条,自3月1日起施行。记者朱基钗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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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 阚枫 温雅琼)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http://info.3g.qq.com/g/s?aid=news_ss&id=news_20150204028948&pos=index5_front&icfa=home_touch&iarea=87
某些人多看看自己的头像吧,不到一个月的最后时光且行且珍惜
我这个应该很安全
个人估计张局为这政献计献策了
我的肯定是正能量
楼主该换头像了
我这个应该很安全
你暴露了土鳖的百年计划
某些 ID 怎么看
叶昭德 发表于 2015-2-4 13:36
某些人多看看自己的头像吧,不到一个月的最后时光且行且珍惜
你要注意你下面的签名照片
欲盖弥彰。有备案的网站管好就行。没备案的网站管那么宽适得其反。
我这头像~~~话说这没有露点应该没有问题吧~~
楼主该换头像了
(⊙o⊙)!我这很纯洁啊
天理昭昭,你们这群流氓,让你们再用色图!哈哈哈
估计一半以上网友的头像都犯了第六条第七款第一二个词条
看来要全网实名制了
没露点不算吧
淼淼衔草 发表于 2015-2-4 13:53
我这头像~~~话说这没有露点应该没有问题吧~~
在下认为没有任何不妥,但是我说了不算啊
什么时候开始二次文革?
深喉 发表于 2015-2-4 13:44
欲盖弥彰。有备案的网站管好就行。没备案的网站管那么宽适得其反。
这个网名,哈哈
我这个应该很安全
你这个符合第八条
什么时候开始二次文革?
这就文革了?
深喉 发表于 2015-2-4 13:44
欲盖弥彰。有备案的网站管好就行。没备案的网站管那么宽适得其反。
有内涵的ID
我这个头像绝对没问题。不知不觉注册12年了。
深喉 发表于 2015-2-4 13:44
欲盖弥彰。有备案的网站管好就行。没备案的网站管那么宽适得其反。
你的ID够专业,网监懂了也要装不懂。
估计一半以上网友的头像都犯了第六条第七款第一二个词条
不知道实名制之后高层还有教主会不会出现
我看看看 发表于 2015-2-4 14:14
这就文革了?
文化也有落后腐朽的,既然落后腐朽,自然要革命!
不知道实名制之后高层还有教主会不会出现
不是不会,而是不能
实名好,我看以后还有谁敢造谣
也不知我的ID安全不
风云变 发表于 2015-2-4 13:39
我的肯定是正能量
吻腚压倒一切,你这网名明显不吻腚
是该管管啦!网上忒乱了!
我这个ID应该没问题吧
是该治治那些在微博上的假官微了,很多模仿人民网、政府部门的ID
我的没问题吧,好怕怕!!
什么时候开始二次文革?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不取这样的名字不就行了?和温格有啥关系?
楼主个坏人,光让我翻头像玩了{:soso_e113:}
帅点不会被砍吧?
咱这个安全无比。{:soso_e113:}{:soso_e113:}{:soso_e113:}

沉默的狙击手MK 发表于 2015-2-4 14:39
吻腚压倒一切,你这网名明显不吻腚


我这是向上变,正能量,你这个打黑枪的绝对要取缔
沉默的狙击手MK 发表于 2015-2-4 14:39
吻腚压倒一切,你这网名明显不吻腚


我这是向上变,正能量,你这个打黑枪的绝对要取缔
陕北毒枭毛敬瑭 发表于 2015-2-4 14:43
我这个ID应该没问题吧
没关系,大毒草。
俺这只肥猫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