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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13:20
关于宪法价值的一点看法

根据某国政府机构的相关报告的 描述,“社会主义仍然是国家政治的理论基础,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经被经济实用主义所替代。”
市场的巨大诱惑力,以及资本的不可阻挡的号召力,不仅摧毁了数十年中已经僵化的伪社会主义的存在,更使西方的资本的意识文化更多的融入了传统文明。政府的传统的组织体制已经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面临新的政府组织形式的挑战,而西方的宪政理论作为最受欢迎与呼声最高的代表,理所当然的进入我们关注的范围。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存在的价值,任何一种先进的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而且,上个世纪宪政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成功,已经证实了这种理论的可行。
宪法是国家运作方式和体制的基本依据,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作和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但宪法的存在,意味着权力的形成。而权力作为历史的悖论,需要人为的干预,以保证其公正,高效。
宪法(Constitution)或称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或The law of constitution)。一般被通解为国家的根本法。但具体的解释存在很多的不同。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机构,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权利等。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均属无效。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规定有特定的程序。”
( 《法律小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2年版 )

“国家根本法。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相对于普通法而言。根本法规定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国旗,国徽,国都等。……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根本法居于最高地位和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普通法不得在精神上和条款上违背根本法,否则无效。……”
( 《新编法学词典》 乔伟 主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 )

“宪法是……规定政府的性质,职能,及其限制的根本性法律或原则……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即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 《美国法律词典》(第二版)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2 )

“法律规则的总称,它确定某些政治团体的整体的法律结构的基本和根本成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及职能。在许多国家。宪法的范围被成文宪法所强调和说明,这种成为宪法常常主要或完全体现于一部成为宪法的文字当中。……在这样的国家,宪法与基本文件规定的规则或由其派生的规则的内容,解释和规定有关。……宪法可被认为是用来论及国家最高权力运行的结构和主要原则。……特里是在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逐渐变为规定国家机构,附属机构的组织细则,以及对二者都适用的专门和详细的规则。……”
( 《牛津法律大辞典》 [英]戴维•M•沃克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版 )

“任何有关政治事务的日常讨论中,‘宪法’一词通常被用于两种意义。首先,他被用来描述一国政府的整套体制,即建立并调节或统治政府的规则之总汇。这些规则部分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普通法庭承认并与用他们;另一些规则并不带有法律效力,而是采用成例,常识,习俗,常规的形式;虽然法院并不承认他们是法律,他们对政府的调节却和那些被严格称为法律的规则同样有效。”
( 《现代宪法》 By—Kenneth Wheare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Express 1966 )

“……一部宪法,从根本上来说,乃是建立在一先行存在的法律系统之上的一种上层构架,其目的在于用组织的手段实施那个法律系统。尽管这种宪法一旦得到确立便似乎获得了逻辑上的‘首位性’,亦即由此以后其他规则须从该宪法中获致其权威性……该宪法的意图乃在于支持这些先他而存在的规则。”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英]弗·冯·哈耶克 F·V·Hayek 邓正来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版 )

我们应当看到,在不同意识形态领域的解释,固然有很多的不同,但总体的说来,其宪法的定义都有如下的概括:对社会运作方式的权威表达与规定。或者说,宪法既是对“权”的规定――肯定或否定。
“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
一部有效,公正,合理的宪法,必然包含严密的,开放的,平等的监督(或制约)机制。任何的权力都有相应的干预与制衡。因为“有权力的人们在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造成极大的破坏。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而这种制度如何才能得以达成微妙的平衡,确实困难的,甚至是晦涩的。虽然“自由”,“平等”,“公正”,“自由的表达”之类的原则被人们(包括我们的立法者)普遍的接受与承认,但使这些原则有机的结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确实困难的事情。在结合的过程中,把这种结合变得通俗,现实可行并为人们所接受又是难上加难的。因此,对宪法的论述,应当深入的观察这种细微的,奇妙的平衡与结合。
宪法的价值,不仅在于高度的责任与区分,更在于对自身的责任与克制。宪法权力实现,要求宪法约束范围内的广泛的认同与参与。没有参与的宪法将是空洞的,无聊的,浪费的。而认同的前提,除了民主的国家机构的宣传与传达,更重要的,在与宪法本身的可能实现的价值,与宪法对于普通的参与者的收益的认同状况。或者说,在于权利的认同与实现的程度。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他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他的复兴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 卢梭

有过这样一个笑话:“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当地的宪法时,他惊奇的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宪法的作用也不仅仅限于一种规定性,一种权力的定义与发布者,一种总结。单纯的成文的宪法是纯粹的世俗的东西,不具有永恒的价值。其更广泛,更长远的价值,在于国家的象征,在于人类超我存在终极体现,在于宪法参与者的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当宪法被作为一种根本的价值之所在的时候,成文的宪法也就不需要了。所以对于宪法的描述,明显不可能成为仅仅对一种制度的描述与说明,他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在哲学界,相对的概念被认为是一种不容质疑的,无条件的普遍存在。一种存在的价值,只有在相对――或称之为比较――的映衬之下才可能得以体现。人类的历史――文学,艺术,教育,政治,当然也有法律――其前进的动力都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即“批判”。况且,在哲学的世界中,由于相对定义的存在,使的绝对也成为了相对的定义对象。同样,在法律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绝对完美,绝对适宜,绝对严谨,绝对合理的东西。宪法作为一种哲学上的绝对,是相对的稳定和广泛的,那么对宪法的批判必然是谨慎而严肃的,相对于已有的宪法价值,对新价值的评价与建立,本身就是宪法前进的动力。
  宪法决不会也不可能仅仅限定于宪法本身,作为历史的宪法,必然会在不断的否定与批判之中发展下去,这是宪法,也是宪法所代表的宪法价值与资本本身的最高准则。关于宪法价值的一点看法

根据某国政府机构的相关报告的 描述,“社会主义仍然是国家政治的理论基础,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经被经济实用主义所替代。”
市场的巨大诱惑力,以及资本的不可阻挡的号召力,不仅摧毁了数十年中已经僵化的伪社会主义的存在,更使西方的资本的意识文化更多的融入了传统文明。政府的传统的组织体制已经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面临新的政府组织形式的挑战,而西方的宪政理论作为最受欢迎与呼声最高的代表,理所当然的进入我们关注的范围。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存在的价值,任何一种先进的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而且,上个世纪宪政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成功,已经证实了这种理论的可行。
宪法是国家运作方式和体制的基本依据,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作和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但宪法的存在,意味着权力的形成。而权力作为历史的悖论,需要人为的干预,以保证其公正,高效。
宪法(Constitution)或称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或The law of constitution)。一般被通解为国家的根本法。但具体的解释存在很多的不同。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机构,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权利等。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均属无效。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规定有特定的程序。”
( 《法律小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2年版 )

“国家根本法。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相对于普通法而言。根本法规定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国旗,国徽,国都等。……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根本法居于最高地位和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普通法不得在精神上和条款上违背根本法,否则无效。……”
( 《新编法学词典》 乔伟 主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 )

“宪法是……规定政府的性质,职能,及其限制的根本性法律或原则……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即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 《美国法律词典》(第二版)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2 )

“法律规则的总称,它确定某些政治团体的整体的法律结构的基本和根本成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及职能。在许多国家。宪法的范围被成文宪法所强调和说明,这种成为宪法常常主要或完全体现于一部成为宪法的文字当中。……在这样的国家,宪法与基本文件规定的规则或由其派生的规则的内容,解释和规定有关。……宪法可被认为是用来论及国家最高权力运行的结构和主要原则。……特里是在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逐渐变为规定国家机构,附属机构的组织细则,以及对二者都适用的专门和详细的规则。……”
( 《牛津法律大辞典》 [英]戴维•M•沃克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版 )

“任何有关政治事务的日常讨论中,‘宪法’一词通常被用于两种意义。首先,他被用来描述一国政府的整套体制,即建立并调节或统治政府的规则之总汇。这些规则部分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普通法庭承认并与用他们;另一些规则并不带有法律效力,而是采用成例,常识,习俗,常规的形式;虽然法院并不承认他们是法律,他们对政府的调节却和那些被严格称为法律的规则同样有效。”
( 《现代宪法》 By—Kenneth Wheare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Express 1966 )

“……一部宪法,从根本上来说,乃是建立在一先行存在的法律系统之上的一种上层构架,其目的在于用组织的手段实施那个法律系统。尽管这种宪法一旦得到确立便似乎获得了逻辑上的‘首位性’,亦即由此以后其他规则须从该宪法中获致其权威性……该宪法的意图乃在于支持这些先他而存在的规则。”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英]弗·冯·哈耶克 F·V·Hayek 邓正来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版 )

我们应当看到,在不同意识形态领域的解释,固然有很多的不同,但总体的说来,其宪法的定义都有如下的概括:对社会运作方式的权威表达与规定。或者说,宪法既是对“权”的规定――肯定或否定。
“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
一部有效,公正,合理的宪法,必然包含严密的,开放的,平等的监督(或制约)机制。任何的权力都有相应的干预与制衡。因为“有权力的人们在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造成极大的破坏。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而这种制度如何才能得以达成微妙的平衡,确实困难的,甚至是晦涩的。虽然“自由”,“平等”,“公正”,“自由的表达”之类的原则被人们(包括我们的立法者)普遍的接受与承认,但使这些原则有机的结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确实困难的事情。在结合的过程中,把这种结合变得通俗,现实可行并为人们所接受又是难上加难的。因此,对宪法的论述,应当深入的观察这种细微的,奇妙的平衡与结合。
宪法的价值,不仅在于高度的责任与区分,更在于对自身的责任与克制。宪法权力实现,要求宪法约束范围内的广泛的认同与参与。没有参与的宪法将是空洞的,无聊的,浪费的。而认同的前提,除了民主的国家机构的宣传与传达,更重要的,在与宪法本身的可能实现的价值,与宪法对于普通的参与者的收益的认同状况。或者说,在于权利的认同与实现的程度。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他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他的复兴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 卢梭

有过这样一个笑话:“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当地的宪法时,他惊奇的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宪法的作用也不仅仅限于一种规定性,一种权力的定义与发布者,一种总结。单纯的成文的宪法是纯粹的世俗的东西,不具有永恒的价值。其更广泛,更长远的价值,在于国家的象征,在于人类超我存在终极体现,在于宪法参与者的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当宪法被作为一种根本的价值之所在的时候,成文的宪法也就不需要了。所以对于宪法的描述,明显不可能成为仅仅对一种制度的描述与说明,他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在哲学界,相对的概念被认为是一种不容质疑的,无条件的普遍存在。一种存在的价值,只有在相对――或称之为比较――的映衬之下才可能得以体现。人类的历史――文学,艺术,教育,政治,当然也有法律――其前进的动力都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即“批判”。况且,在哲学的世界中,由于相对定义的存在,使的绝对也成为了相对的定义对象。同样,在法律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绝对完美,绝对适宜,绝对严谨,绝对合理的东西。宪法作为一种哲学上的绝对,是相对的稳定和广泛的,那么对宪法的批判必然是谨慎而严肃的,相对于已有的宪法价值,对新价值的评价与建立,本身就是宪法前进的动力。
  宪法决不会也不可能仅仅限定于宪法本身,作为历史的宪法,必然会在不断的否定与批判之中发展下去,这是宪法,也是宪法所代表的宪法价值与资本本身的最高准则。
yy
真正有价值的好文章,怎麽没人讨论?!大家都在谈爱国的话题,其实还有甚麽比这更重要更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也能真正让我们的民族复兴大业不至于因领导人的更替\战争以及一时错误的政策等因素而改变而中断?人治需要的是群众的热情而不是群众的理智,而热情是会走向它的反面的.宪法是令人民和国家保持理智的最好工具.但是一个好的宪法是不会自动产生的,而好的执法环境的形成,更须全民的参与和监督!
好文!
厉害!
真正有价值的好文章
好文章好文章形而上学的好文章
以下是引用英雄215在2003-8-8 10:47:00的发言:
好文章好文章形而上学的好文章

你懂甚麽叫形而上学吗?既有高见,何不亮出让大伙见识见识!
在中国,最不被放在心上的就是宪法。
以下是引用美梦成真在2003-8-4 22:05:00的发言:
真正有价值的好文章,怎麽没人讨论?!大家都在谈爱国的话题,其实还有甚麽比这更重要更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也能真正让我们的民族复兴大业不至于因领导人的更替\战争以及一时错误的政策等因素而改变而中断?人治需要的是群众的热情而不是群众的理智,而热情是会走向它的反面的.宪法是令人民和国家保持理智的最好工具.但是一个好的宪法是不会自动产生的,而好的执法环境的形成,更须全民的参与和监督!

我们应该有选进的宪法,还应该有先进的执法者和守法者!
以下是引用ytgk9999在2003-7-30 14:19:00的发言:

市场的巨大诱惑力,以及资本的不可阻挡的号召力,不仅摧毁了数十年中已经僵化的伪社会主义的存在,更使西方的资本的意识文化更多的融入了传统文明。政府的传统的组织体制已经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面临新的政府组织形式的挑战,而西方的宪政理论作为最受欢迎与呼声最高的代表,理所当然的进入我们关注的范围。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存在的价值,任何一种先进的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而且,上个世纪宪政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成功,已经证实了这种理论的可行。

以下是引用ytgk9999在2003-7-30 14:19:00的发言:

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造成极大的破坏。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


这是一篇推广西方宪政理论,隐讳的反对我国现行一党专政宪法的文章。[em11][em12]
建议版主删除这篇文章
以下是引用美洲豹在2003-8-21 17:25:00的发言:
建议版主删除这篇文章


ytgk9999自己就是版主啊
壳,核,钳子,筷子,嘴巴!
[/quote]
我们应该有选进的宪法,还应该有先进的执法者和守法者!
[/quote]
赞同!但当务之急是真正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淡化人治的痕迹。目前的宪法尽管有太多的缺陷和不足,但其基本精神还是好的。重要的是将宪法的条文真正落到实处。看看现在论坛上的网友,大多数应当还是很年轻吧,但说话发表文章鲜有法制观念强的,人治的影响实在太强大了!
以下是引用落单的在2003-8-21 20:34:00的发言:
壳,核,钳子,筷子,嘴巴!


??????????
嘛意思???????
[em04]
宪法是基石,但确放到了上层建筑里面。

版主是不是太理想化了?
由人治到法治,不会一步而成,尤其在中国有着这么长历史而又人口众多的国家,不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是不成的
呵呵,将职能具象的比喻……
你猜你猜你猜猜猜!
以下是引用龙胆在2003-8-22 14:06:00的发言:
宪法是基石,但确放到了上层建筑里面。

版主是不是太理想化了?


注意:
宪法是上层建筑的基石~~~
所以宪法本身就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一篇好文章,胡书记也对现在的政府官员不懂法深感头痛,所以才会一再强调学习宪法!
强烈要求删除这反动帖子
以下是引用美洲豹在2003-8-25 2:23:00的发言:
强烈要求删除这反动帖子


我就是作者,
也就是斑竹。

我的问题是本文那里反动?
请具体的指出,
还有,
到底什么算反动?
请解释,
望不吝赐教。

谢谢~~

[em08][em00]
这个帖子反动?
搞不懂某人是怎么看的!
发贴是你,斑竹是你,评精也是你,也就是说被告是你,法官是你,律师也是你。那就是一言堂了,没有什么好说了。
以下是引用落单的在2003-8-25 14:33:00的发言:
这个帖子反动?
搞不懂某人是怎么看的!


这位同志,你没有看我前面的发言阿,不要被民运分子骗了!!![em06]
我一点都不觉得此文反动,最不喜欢某些人动辄乱扣帽子,即使不同意别人的意见,请详细说出自己的见解,这里本来就是给人发表个人看法的地方.
这个斑竹首先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的诋毁“市场的巨大诱惑力,以及资本的不可阻挡的号召力,不仅摧毁了数十年中已经僵化的伪社会主义的存在”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通过宣扬西方的宪政理论“西方的宪政理论作为最受欢迎与呼声最高的代表......而且,上个世纪宪政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成功,已经证实了这种理论的可行。”来企图全盘西化,反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在列举了一大通宪政的解释后,这个斑竹提出“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造成极大的破坏。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明指我国现在的共产党一党专政是“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
“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实际上也是就是希望提出多党制。按照作者的观点,民运分子、FLG分子是不是也不能“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这个斑竹在推崇西方宪政的“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时候,也故意忽略了西方宪政同样不允许法西斯和纳粹的存在。
最后作者通过一大群哲学废话后,隐讳的提出“宪法决不会也不可能仅仅限定于宪法本身,作为历史的宪法,必然会在不断的否定与批判之中发展下去,这是宪法,也是宪法所代表的宪法价值与资本本身的最高准则。”就是公然提出要修宪了,修改的方面自然就是这个斑竹前面提出的方面。

只能说这个斑竹不是糊涂虫就是很狡猾的民运分子!!!
资不是有点可笑么


在列举了一大通宪政的解释后,这个斑竹提出“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造成极大的破坏。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明指我国现在的共产党一党专政是“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

这一点到底是在说什么希望您看清楚点了

不受约束的权利是指我们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制约一言堂和家长制

但是这并没有说错 我们党和国家当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我会另外发一张帖来说明这个问题的

并不是您想的那样要去攻击一党制


“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实际上也是就是希望提出多党制。按照作者的观点,民运分子、FLG分子是不是也不能“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这个斑竹在推崇西方宪政的“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时候,也故意忽略了西方宪政同样不允许法西斯和纳粹的存在。
最后作者通过一大群哲学废话后,隐讳的提出“宪法决不会也不可能仅仅限定于宪法本身,作为历史的宪法,必然会在不断的否定与批判之中发展下去,这是宪法,也是宪法所代表的宪法价值与资本本身的最高准则。”就是公然提出要修宪了,修改的方面自然就是这个斑竹前面提出的方面。


这是在提到我们应该多听听来自不同阶层和不同角度的声音

并不是您想的要给运运和轮轮来捣乱

最后希望您能够再认真仔细的阅读一下此文

不要犯这种带主观意识去评判的错误了
反正我很反对我国现行的一党专政
邓小平同志的白猫黑猫论是在四项基本原则框架内的,不是什么“数十年中已经僵化的伪社会主义”。

现在还来争论姓社姓资很可笑么?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在中国宪法内的。

看清楚了“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
按照作者所说的宪法中立姿态和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本身就是反对共产党一党专政。
强烈要求删除这个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帖子
资不是有点可笑么


在列举了一大通宪政的解释后,这个斑竹提出“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造成极大的破坏。宪法能够一种中立的姿态出现在公众面前宪法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保证立法过程的设计,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明指我国现在的共产党一党专政是“缺乏制约的权力将作为一种畸形膨胀的怪胎”。

这一点到底是在说什么希望您看清楚点了

不受约束的权利是指我们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制约一言堂和家长制

但是这并没有说错 我们党和国家当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我会另外发一张帖来说明这个问题的

并不是您想的那样要去攻击一党制


“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实际上也是就是希望提出多党制。按照作者的观点,民运分子、FLG分子是不是也不能“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这个斑竹在推崇西方宪政的“不会过分的偏向,或者苛刻的对待任何的公民或团体,他们的观点,以及他们的合法利益。”时候,也故意忽略了西方宪政同样不允许法西斯和纳粹的存在。
最后作者通过一大群哲学废话后,隐讳的提出“宪法决不会也不可能仅仅限定于宪法本身,作为历史的宪法,必然会在不断的否定与批判之中发展下去,这是宪法,也是宪法所代表的宪法价值与资本本身的最高准则。”就是公然提出要修宪了,修改的方面自然就是这个斑竹前面提出的方面。


这是在提到我们应该多听听来自不同阶层和不同角度的声音

并不是您想的要给运运和轮轮来捣乱

最后希望您能够再认真仔细的阅读一下此文

不要犯这种带主观意识去评判的错误了


作者所说的根本意思我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你从根本上就没理解他想表达什么意思。所以你反驳的时候你也就苍白无力,顾左右而言其它。
以下是引用美洲豹在2003-8-21 17:25:00的发言:
建议版主删除这篇文章

  为什么删,触到痛处了??
以下是引用美洲豹在2003-8-26 17:58:00的发言:
强烈要求删除这个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帖子


呵呵,
这位弟兄我看是真的太僵化了,
我不妨直白的告诉你,
1:
我反对一党专政,
但不反对共产党执政。
2:
我反对僵化的社会主义,
但不反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我推广宪政,
但不推广西方吵吵闹闹的宪政滥用。

希望您认真的揣摩一下我文章中的深意,
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27 8:34:33编辑过]
这种文章也能加精???
还有这么多马屁跟贴???

恐怕也只能在自家斑块上才能这样。
作者虽然说的很隐讳,但反对现有政治体系是很明确的。估计作者看了不少《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通往奴役之路》、《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和自由》之类的书吧?
简单来说,既然大家都说西方的法律精神不是限制而是维护。
那么,宪法根本就是为了维护政权的存在。
以下是引用szc在2003-8-29 14:36:00的发言:
作者虽然说的很隐讳,但反对现有政治体系是很明确的。估计作者看了不少《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通往奴役之路》、《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和自由》之类的书吧?


你说的大错特错,
最后一本我是读过,
我读的最多的书,
是《资本论》,
我读过三遍,
从初二的时候我就读过第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