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12·13”案件涉案民警被批准逮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39:58
新华网太原12月30日电 记者12月30日从山西省太原市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该市小店区发生的“12·13”案件,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检察院已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仍在依法进行中。

据太原公安部门此前通报,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围绕周某死亡和王某控告公安民警在派出所殴打致其肋骨骨折问题,先后询问了派出所民警、民工、“龙瑞苑”工地保安等相关人员22人,调取了医疗部门救治记录资料,调取和分析了执法记录仪、“龙瑞苑”工程项目部监控视频资料,组织了辨认,并走访了附近群众,已获取部分违法犯罪证据。据此,市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太原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在案发后及时启动了调查机制,对涉案人员和违反公安机关纪律的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专案组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尸体解剖检验是查明死者周某死亡原因的必经程序。为了保证公开公正,专案组按照家属意愿,为其提供了几家异地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供选择,也同意由家属选择其他合法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正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争取其尽快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以便早日查明真相,给死者以告慰、给罪犯以严惩、给社会以公正。

(原标题:太原“12·13”案件涉案民警被批准逮捕)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晏国政

http://news.163.com/14/1230/08/AEMV0AGT00014JB5.html新华网太原12月30日电 记者12月30日从山西省太原市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该市小店区发生的“12·13”案件,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检察院已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仍在依法进行中。

据太原公安部门此前通报,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围绕周某死亡和王某控告公安民警在派出所殴打致其肋骨骨折问题,先后询问了派出所民警、民工、“龙瑞苑”工地保安等相关人员22人,调取了医疗部门救治记录资料,调取和分析了执法记录仪、“龙瑞苑”工程项目部监控视频资料,组织了辨认,并走访了附近群众,已获取部分违法犯罪证据。据此,市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太原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在案发后及时启动了调查机制,对涉案人员和违反公安机关纪律的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专案组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尸体解剖检验是查明死者周某死亡原因的必经程序。为了保证公开公正,专案组按照家属意愿,为其提供了几家异地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供选择,也同意由家属选择其他合法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正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争取其尽快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以便早日查明真相,给死者以告慰、给罪犯以严惩、给社会以公正。

(原标题:太原“12·13”案件涉案民警被批准逮捕)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晏国政

http://news.163.com/14/1230/08/AEMV0AGT00014JB5.html
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为啥是这个罪名呢?
又是一年 发表于 2014-12-30 12:24
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为啥是这个罪名呢?
大概也许可能或者是说这个警察不该出警的吧。
大概也许可能或者是说这个警察不该出警的吧。
也只有这道理了,否则又怎么能叫滥用职权呢。没听说过警察有虐待和暴力伤害的职务权力的。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货就应该跨省逮捕
这叫最低消费--进得店门,最少也得付这个价钱.
最后埋单应该付多少,还得看看,实际吃了甚么.
这种人不该被判个几十年?
小小牙 发表于 2014-12-30 17:18
这种人不该被判个几十年?
判个死刑都便宜这杂毛了
判个死刑都便宜这杂毛了
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它送进精神病院


滥用职权罪是因为,错误行使职务行为非法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出警,出没问题,这是职务行为。可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武力是也职务行为——同样受正当防卫的限制。普通人关于人身应急救济有两种合法权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选择使用。以警察身份应急合法就一种,正当防卫。使用武力权(包括徒手、警械、武器)是防卫在职业领域的特殊延生,除非特别明确的条款保护(这点我们的法律做得很差,不明确),通常同样要受到紧急性、恰当性等标准评判。该用不用的,造成严重后果,比如上次某地警察闪开、人质被砍,那叫玩忽职守;不该用的用了,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这回,就叫滥用职权。都是渎职犯。检察院就两个侦查抓人的单位,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

这个讨薪事件,起因、性质、行为人的自然条件,决定了处置方式不可能接受当事人死亡的结果——除非人家现场实施更大的现实危险,要不,就算吵骂中病翻了倒地,警察在场也得叫叫救护车,否则,小心玩忽职守。
动手了,就是行使武力职权,这CASE造成死亡就不行。
而且,当事警察不能以不明白上述内容为不明知辩解,辩解无效,因为这是职业,从事这项职业就理所当然的明知。

滥用职权罪是本案最容易的入罪门槛,现在是批捕理由。等起诉的时候,最基本的就这条,还有没有其他罪不好说,正常情况没有,特殊情况、有。

滥用职权罪是因为,错误行使职务行为非法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出警,出没问题,这是职务行为。可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武力是也职务行为——同样受正当防卫的限制。普通人关于人身应急救济有两种合法权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选择使用。以警察身份应急合法就一种,正当防卫。使用武力权(包括徒手、警械、武器)是防卫在职业领域的特殊延生,除非特别明确的条款保护(这点我们的法律做得很差,不明确),通常同样要受到紧急性、恰当性等标准评判。该用不用的,造成严重后果,比如上次某地警察闪开、人质被砍,那叫玩忽职守;不该用的用了,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这回,就叫滥用职权。都是渎职犯。检察院就两个侦查抓人的单位,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

这个讨薪事件,起因、性质、行为人的自然条件,决定了处置方式不可能接受当事人死亡的结果——除非人家现场实施更大的现实危险,要不,就算吵骂中病翻了倒地,警察在场也得叫叫救护车,否则,小心玩忽职守。
动手了,就是行使武力职权,这CASE造成死亡就不行。
而且,当事警察不能以不明白上述内容为不明知辩解,辩解无效,因为这是职业,从事这项职业就理所当然的明知。

滥用职权罪是本案最容易的入罪门槛,现在是批捕理由。等起诉的时候,最基本的就这条,还有没有其他罪不好说,正常情况没有,特殊情况、有。
滥用职权罪是因为,错误行使职务行为非法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出警,出没问题,这是职务行为。可在 ...
这个滥用职权罪最多最少判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