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44:50
本文的标题是4个人的名字。如果不是标题的字数限制,这行文字还可以加进去更多的名字。就比如同样轰动于今年的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的当事人张辉、张高平。这些人的名字,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确切地说,这些人的名字,让中国公民不敢不知。因为这些人的案子意味着一个守法公民有可能无故“被”成为一起凶案的罪犯,并最终被“依法”判处死刑,身负恶名而丢掉性命。
  佘祥林案:1994年1月,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家人怀疑张被其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变更为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审理。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赵作海案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案。1999年与赵同村的村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被疑作案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聂树斌案: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因“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被刑事拘留。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聂树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聂树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05年,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供述其曾经多次奸杀作案,其中一起发生于1994年8月,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王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到玉米地指认作案现场。王案的时间地点与被害人与聂案完全一样。而王直至与律师会面,并不知道玉米地案已另有“凶手”,也根本不知道一个叫聂树斌的人在1995年作为罪犯已被枪决。其后,“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但在王案庭审中,王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至此,聂树斌案再无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近日媒体已有大量报道,在此不赘。
  由上述几起案件可以看出,冤案要翻,除非“被害”的“死人”现身说话,办案机关被逼无奈,否则,即使真凶落网也无济于事。更蹊跷但却不令人奇怪的是,今天(11月4日)有媒体报道说,有关呼格吉勒图案的“关键证据莫名丢失”。没有证据,呼格吉勒图案就难被纠错,呼格吉勒图就难洗冤屈,呼格吉勒图案一干办案人就永远正确。
  “关键证据莫名丢失”,呵呵,公众却并未因此而“莫名”。公众定义一起案件是否“冤案”,不是严格依据为法律所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是根据事实的常识判断。但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只是常识所依据事实的一部分。社会正义的标准,正是依据常识而产生。因此,如果聂案、呼案不是“冤案”,那么,词典里尽可删除这个“冤”字。
(责任编辑:UN656) 原标题: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http://star.news.sohu.com/20141105/n405783855.shtml
本文的标题是4个人的名字。如果不是标题的字数限制,这行文字还可以加进去更多的名字。就比如同样轰动于今年的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的当事人张辉、张高平。这些人的名字,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确切地说,这些人的名字,让中国公民不敢不知。因为这些人的案子意味着一个守法公民有可能无故“被”成为一起凶案的罪犯,并最终被“依法”判处死刑,身负恶名而丢掉性命。
  佘祥林案:1994年1月,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家人怀疑张被其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变更为京山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审理。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案:赵作海案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案。1999年与赵同村的村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被疑作案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聂树斌案: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因“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被刑事拘留。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聂树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聂树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05年,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供述其曾经多次奸杀作案,其中一起发生于1994年8月,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王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到玉米地指认作案现场。王案的时间地点与被害人与聂案完全一样。而王直至与律师会面,并不知道玉米地案已另有“凶手”,也根本不知道一个叫聂树斌的人在1995年作为罪犯已被枪决。其后,“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但在王案庭审中,王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至此,聂树斌案再无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近日媒体已有大量报道,在此不赘。
  由上述几起案件可以看出,冤案要翻,除非“被害”的“死人”现身说话,办案机关被逼无奈,否则,即使真凶落网也无济于事。更蹊跷但却不令人奇怪的是,今天(11月4日)有媒体报道说,有关呼格吉勒图案的“关键证据莫名丢失”。没有证据,呼格吉勒图案就难被纠错,呼格吉勒图就难洗冤屈,呼格吉勒图案一干办案人就永远正确。
  “关键证据莫名丢失”,呵呵,公众却并未因此而“莫名”。公众定义一起案件是否“冤案”,不是严格依据为法律所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是根据事实的常识判断。但是,法律认定的事实,只是常识所依据事实的一部分。社会正义的标准,正是依据常识而产生。因此,如果聂案、呼案不是“冤案”,那么,词典里尽可删除这个“冤”字。
(责任编辑:UN656) 原标题: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http://star.news.sohu.com/20141105/n405783855.shtml
90年代的公安系统黑暗透顶。
冤案是侦察技术局限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需要容忍。没有冤案是良好愿望,现实不可能。
司法需要直视,有错当纠。从无意走向故意是犯罪。

断腕 发表于 2014-11-5 15:39
冤案是侦察技术局限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需要容忍。没有冤案是良好愿望,现实不可能。
司法需要直 ...


冤案是人制造的,推给科技手段真是荒唐,且逻辑混乱
断腕 发表于 2014-11-5 15:39
冤案是侦察技术局限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需要容忍。没有冤案是良好愿望,现实不可能。
司法需要直 ...


冤案是人制造的,推给科技手段真是荒唐,且逻辑混乱
装甲先锋 发表于 2014-11-5 15:46
冤案是人制造的
罪案、冤案、破案,都是人制造的,说完整。
断腕 发表于 2014-11-5 15:48
罪案、冤案、破案,都是人制造的,说完整。
技术结论只是为人来服务的,如果公检法三家真正负责,那么很多事都不会发生,不要谈什么绝对,那很可笑
小呼这个的确涉嫌渎职,才60多天人就杀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制造冤案,错杀人命,晚上会被鬼敲门的。。
所以说程序正义还是有其优点的,至少可以限制执法机构滥用职权行刑逼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案要看在总体案件中的比例吧 统计学中 单个事件不具有代表性
天降祥瑞 发表于 2014-11-5 16:05
冤案要看在总体案件中的比例吧 统计学中 单个事件不具有代表性
这文章举了几个例子,至少不是单个吧
天降祥瑞 发表于 2014-11-5 16:05
冤案要看在总体案件中的比例吧 统计学中 单个事件不具有代表性
张辉张高平冤案是在没有人证物证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就定了罪,这合法吗?而且事后大家知道口供也是非法取得的
90年代的公安系统黑暗透顶。
说的好像外国没冤案一样

断腕 发表于 2014-11-5 15:39
冤案是侦察技术局限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需要容忍。没有冤案是良好愿望,现实不可能。
司法需要直 ...


       兄弟,这个您说的前一半我不同意,在国内,很多冤假错案都是与行政干预太多脱不了关系的,每次看到某地行政一把手说限公安机关限几天内破案的,我就开始蛋疼!
      真正想减少冤案,一是做到证据为主,笔录为辅(当然,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很多时候强奸案就很依赖口供);
二是减少行政干预,别他娘的动不动就限期破案(个人觉得这是冤假错案最大的因素);
三是公检法财政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经费不在地方手上卡着,谁会乐意听人瞎指挥?谁会有空理你是那谁谁的大舅子二表弟三姨妹)
断腕 发表于 2014-11-5 15:39
冤案是侦察技术局限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公众需要容忍。没有冤案是良好愿望,现实不可能。
司法需要直 ...


       兄弟,这个您说的前一半我不同意,在国内,很多冤假错案都是与行政干预太多脱不了关系的,每次看到某地行政一把手说限公安机关限几天内破案的,我就开始蛋疼!
      真正想减少冤案,一是做到证据为主,笔录为辅(当然,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很多时候强奸案就很依赖口供);
二是减少行政干预,别他娘的动不动就限期破案(个人觉得这是冤假错案最大的因素);
三是公检法财政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经费不在地方手上卡着,谁会乐意听人瞎指挥?谁会有空理你是那谁谁的大舅子二表弟三姨妹)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6:37
兄弟,这个您说的前一半我不同意,在国内,很多冤假错案都是与行政干预太多脱不了关系的,每次 ...
你以为人家不明白吗
你以为人家不明白吗
不是明白的问题,是大家就事论事的问题,个人觉得公检法一天经费不与地方脱钩,一天没办法离开行政干预的阴影。当然侦查技术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7:31
不是明白的问题,是大家就事论事的问题,个人觉得公检法一天经费不与地方脱钩,一天没办法离开行政干预的 ...
司法改革中,检察和法院与地方脱勾,建立超行政区域的巡回法院是个很大的进步,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6:20
说的好像外国没冤案一样
你是洋大人的话就不要参合中国事物的讨论
罪案、冤案、破案,都是人制造的,说完整。
聂树斌案公然伪造证据可不是什么技术局限的原因。无非是为了不顾一切追求破案率而造的假案,十足的人祸。
司法改革中,检察和法院与地方脱勾,建立超行政区域的巡回法院是个很大的进步,
公安机关也应与地方脱钩,地方惹出的幺蛾子一天一个样,公安机关的威信就这样慢慢没了,这样的社会债务亏的还是法律本身!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8:23
公安机关也应与地方脱钩,地方惹出的幺蛾子一天一个样,公安机关的威信就这样慢慢没了,这样的社会债务亏 ...
公安应该算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检察和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两者不同
把那个把原来公检法三家相互制衡变成三家联合办案的政法委去掉估计冤案就会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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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公安系统黑暗透顶。”
一句话就把所有警察、社会治安力量的工作成果给否了。完了,我说句吐槽的话就给你换了国籍?
公安应该算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检察和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两者不同
这个,关于公安机关,本质定位就是国家暴力执法行政机关,很多领导只看到暴力,没看到执法!个人觉得其实公安机关作为公诉程序启动的第一环,如果做不到有法必依,而是受制于领导关照,那里还能谈法制?开头都错,你叫后面要依靠你的材料干活的部门情何以堪?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8:42
这个,关于公安机关,本质定位就是国家暴力执法行政机关,很多领导只看到暴力,没看到执法!个人觉得其实 ...
老大公诉程序是由检察院负责的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老大公诉程序是由检察院负责的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公诉的材料谁准备的?亲!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8:51
公诉的材料谁准备的?亲!
老大公诉由检察院负责,你说公诉的材料谁准备呢
就中国这法治宣传,不出冤案就怪了,《今日说法》就一个刑侦节目。要是不给嫌疑人判死刑,被害人自己就要死要活的。
去年李天一案,谁敢出来给李天一说话。佘祥林他们当年也一堆人盼着他死。
老大公诉由检察院负责,你说公诉的材料谁准备呢
以故意伤害案为例,公诉材料里面的嫌疑人逮捕之前的笔录、受害人的笔录、证人的笔录、验伤鉴定、现场材料、相关的书证、物证、视频都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做的,就连里面的起诉意见书也是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起草的,检院在整个材料里面就加一份嫌疑人讯问笔录、一式八份起诉书和量刑意见书,完了加上嫌疑人律师的辩护材料,这里面有多少是检院自己去做的?可以说公诉材料里百分之八十的都是公安机关完成的。你说这材料是谁准备的?说句通俗一点,公安是去把包饺子的料买回来,先是擀面粉,然后切菜剁肉,整馅料,把饺子包好了,然后生火下锅,检院就负责看看饺子包的好不好,会不会开口?然后等饺子熟了,上碟拿给法院尝尝味道如何,值多少分!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9:18
以故意伤害案为例,公诉材料里面的嫌疑人逮捕之前的笔录、受害人的笔录、证人的笔录、验伤鉴定、现场材料 ...


那洗菜的也实际算是是厨师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9:18
以故意伤害案为例,公诉材料里面的嫌疑人逮捕之前的笔录、受害人的笔录、证人的笔录、验伤鉴定、现场材料 ...


那洗菜的也实际算是是厨师


哎,不带你这么骂人的,怎么成了洗菜的了!?好歹是个大帮厨!^_^

哎,不带你这么骂人的,怎么成了洗菜的了!?好歹是个大帮厨!^_^
那洗菜的也实际算是是厨师
哎,不带你这么骂人的,怎么成了洗菜的了!?好歹是个大帮厨!^_^准确的说是小厨仔,检院就是厨房主管!小厨出品,主厨贴牌!
那洗菜的也实际算是是厨师
亲,说到这,你还认为公诉材料是检院自己准备的吗?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9:36
亲,说到这,你还认为公诉材料是检院自己准备的吗?
当然,你完全没说服我,公安和检察在工作内容上有交集,但职责上完全不同
我可没说过检院和公安的职责一样,我只是想向你表达公安机关才是整个公诉程序实际上的开始!公安机关在整个公诉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其实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没有公安机关,整个公诉程序都无法进行!(当然,涉贪案件及部分自诉刑事案件除外。)对于这样的部门如果不能有法必依,会对法治有多大伤害?!
装甲先锋 发表于 2014-11-5 16:11
张辉张高平冤案是在没有人证物证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就定了罪,这合法吗?而且事后大家知道口供也是非法取得 ...
李天一案也没有物证只有同案犯的口供。现在谁敢提李天一喊冤。
cazylong 发表于 2014-11-5 19:51
我可没说过检院和公安的职责一样,我只是想向你表达公安机关才是整个公诉程序实际上的开始!公安机关在整个 ...
公安只负责治安和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程序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4-11-5 19:57
李天一案也没有物证只有同案犯的口供。现在谁敢提李天一喊冤。
小霸王那个根本不冤枉,只要他打人了。参与了这个案件。就是他最后没有插入。罪名一样成立。就像女生帮助其他人强奸女生一样。罪名一样强奸罪。
书痴 发表于 2014-11-5 20:06
小霸王那个根本不冤枉,只要他打人了。参与了这个案件。就是他最后没有插入。罪名一样成立。就像女生帮助 ...
那也是从犯,法院判的可是主犯。
我说的重点不是小霸王犯没犯罪,而是想说佘祥林这些冤案在审判的时候民众得到的信息和小霸王一样。
我可没说过检院和公安的职责一样,我只是想向你表达公安机关才是整个公诉程序实际上的开始!公安机关在整个 ...
所以要有司法部,所有监狱看守所都归司法部管,警察审讯犯人在看守所进行,审讯犯人时必须有司法部警察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