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及征求意见”于11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51:29


如题,隔壁飞扬看到的。因不能上链接,请自行搜索飞扬-茶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下面是部分修改和原条文的对照。图片是人大代表网的链接。

1、第二条刑法修正草案,把原法律条文中有关组织性犯罪及恶性犯罪的条文给整段删除掉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原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原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原条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整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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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先发这些,看到再整理。


如题,隔壁飞扬看到的。因不能上链接,请自行搜索飞扬-茶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下面是部分修改和原条文的对照。图片是人大代表网的链接。

1、第二条刑法修正草案,把原法律条文中有关组织性犯罪及恶性犯罪的条文给整段删除掉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原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原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原条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整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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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先发这些,看到再整理。
截个图,可以提交意见,有能帮忙发链接的吗?
这是11月3号才发布在人大代表网上的啊。。。
原条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整条删去。

整条删去后这个有点扯,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的也没有无期和死刑了,似乎连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没有了???
我对强迫卖Y和战时造谣不判死刑提了意见,这两项应保留死刑!
联合作战司令部 发表于 2014-11-5 11:00
我对强迫卖Y和战时造谣不判死刑提了意见,这两项应保留死刑!
前一条是很难分辨强迫还是非强迫,后面那天关键是不好操作,可能误杀好人。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1:27
前一条是很难分辨强迫还是非强迫,后面那天关键是不好操作,可能误杀好人。
强迫和不强迫还难辨吗?暴力的、威胁的就是。要是怕误杀好人,干脆死刑都取消好了,为什么只取消这些?
不是分了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的

联合作战司令部 发表于 2014-11-5 11:32
强迫和不强迫还难辨吗?暴力的、威胁的就是。要是怕误杀好人,干脆死刑都取消好了,为什么只取消这些?


因为这些个,特别容易错判误判,反而给腐败以可乘之机。威胁不威胁,怎么分?口头威胁算不算?被妓女寻衅报复反咬一口怎么算?卖淫这点事,事到临头多多少少有点后悔,特别是第一次,肯定是要用点强迫手段的。
联合作战司令部 发表于 2014-11-5 11:32
强迫和不强迫还难辨吗?暴力的、威胁的就是。要是怕误杀好人,干脆死刑都取消好了,为什么只取消这些?


因为这些个,特别容易错判误判,反而给腐败以可乘之机。威胁不威胁,怎么分?口头威胁算不算?被妓女寻衅报复反咬一口怎么算?卖淫这点事,事到临头多多少少有点后悔,特别是第一次,肯定是要用点强迫手段的。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1:27
前一条是很难分辨强迫还是非强迫,后面那天关键是不好操作,可能误杀好人。
就凭这废了!?理论上咱得住脚吗?那情况属实的呢?战时造谣煽动危害性太大了,不攻自破。掌军的都知道碰上这类审都不用审直接斩立决。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1:54
因为这些个,特别容易错判误判,反而给腐败以可乘之机。威胁不威胁,怎么分?口头威胁算不算?被妓女寻 ...
要是这也不好分那也不好分,那还破个鸟的案件,解散公安算了。
非法集资主要是这几年出个很多事情,判下来的结果争议颇多所以提议废除。
真不明白在目前这个时期,一下子废除这么多死刑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
取消非法集资,有人想公开学麦道夫了.
取消战事造谣,有人想方便公开带路了。
取消强迫卖淫,有人想开公开当老鸨了.
..........骗子,汉奸,老鸨子的代表在人大混的挺嗨啊
已经前去对8、10、11、38、46条表达反对“废死刑”的意见了!
前一条是很难分辨强迫还是非强迫,后面那天关键是不好操作,可能误杀好人。
就算组织卖淫的,也不是好人
联合作战司令部 发表于 2014-11-5 12:25
要是这也不好分那也不好分,那还破个鸟的案件,解散公安算了。
这不关系到破案,这关系到判案……老实说,我不放心法院。
130681l 发表于 2014-11-5 12:41
取消非法集资,有人想公开学麦道夫了.
取消战事造谣,有人想方便公开带路了。
取消强迫卖淫,有人想开公 ...
不死就没事了?切……再说了,真要战时,你以为实行的还是平时的法律吗?
月she故乡明 发表于 2014-11-5 12:07
就凭这废了!?理论上咱得住脚吗?那情况属实的呢?战时造谣煽动危害性太大了,不攻自破。掌军的都知道碰 ...
你也知道战时会执行军法?知道就好了,别的不用多说了。
兴国兴家 发表于 2014-11-5 12:51
已经前去对8、10、11、38、46条表达反对“废死刑”的意见了!
已到网站提出意见,头回行使自己的权利,挺激动的。

楼下,保持队形!全速前进!!!
克格勃 发表于 2014-11-5 12:29
真不明白在目前这个时期,一下子废除这么多死刑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

没啥目的,就是不断走向更文明而已。
我有知识我自豪 发表于 2014-11-5 12:29
非法集资主要是这几年出个很多事情,判下来的结果争议颇多所以提议废除。
正因为争议多,才更该确定一个标准而不是废除,那样更乱。
克格勃 发表于 2014-11-5 12:29
真不明白在目前这个时期,一下子废除这么多死刑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
不止废除死刑,草案提到判了死缓的再故意犯罪,也不能随便就直接死刑了。。。
红旗太平洋舰队 发表于 2014-11-5 13:04
就算组织卖淫的,也不是好人
我是说后面那条……哥哥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3:05
这不关系到破案,这关系到判案……老实说,我不放心法院。
案子不破怎么判?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3:05
这不关系到破案,这关系到判案……老实说,我不放心法院。
比较恶劣的强迫案件,应该会损害到很多妇女,这样的话应该证人还是比较多才对。
chcjee01 发表于 2014-11-5 13:09
正因为争议多,才更该确定一个标准而不是废除,那样更乱。
重在量刑标准的确定,而不是直接废除死刑!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3:06
不死就没事了?切……再说了,真要战时,你以为实行的还是平时的法律吗?
到了战时才说这个事,才来修法,才来改法,会不会太慢了?法律本来就是杀鸡儆猴而不是亡羊补牢。。。
兴国兴家 发表于 2014-11-5 13:12
重在量刑标准的确定,而不是直接废除死刑!
草案中非法集资,以前是无期和死刑,附带罚没财产。。。草案是直接删了死刑,附带的罚没财产和处罚金都没有了,这算怎么一个标准。。。
chcjee01 发表于 2014-11-5 13:15
草案中非法集资,以前是无期和死刑,附带罚没财产。。。草案是直接删了死刑,附带的罚没财产和处罚金都没 ...
是啊!修改版直接都删掉去了!目的太明显了!
兴国兴家 发表于 2014-11-5 13:17
是啊!修改版直接都删掉去了!目的太明显了!
说实话,哪个老板真的白手起家?还不都是非法集资……
神仙斗法正酣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3:20
说实话,哪个老板真的白手起家?还不都是非法集资……


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小脚偏要穿大鞋,跑起来那摔倒是概率很大的!
而且非法集资给高利贷行业有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高利贷行业的畸形发展和繁荣无论是放在哪个时代都是引起社会问题和家庭悲剧的一大弊端和顽症!!!
古大叔5世 发表于 2014-11-5 13:20
说实话,哪个老板真的白手起家?还不都是非法集资……


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小脚偏要穿大鞋,跑起来那摔倒是概率很大的!
而且非法集资给高利贷行业有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高利贷行业的畸形发展和繁荣无论是放在哪个时代都是引起社会问题和家庭悲剧的一大弊端和顽症!!!
表达意见的时候到了
改革需要立法开道,说明改革就是犯罪,说明改革是错的。不为人民利益,却为改革而改革。
兴国兴家 发表于 2014-11-5 13:28
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小脚偏要穿大鞋,跑起来那摔倒是概率很大的!
而且非法集资给高利贷行业有了极大 ...
某些地方有这样的风气,国家也不好干预太多,只能慢慢引导,还可以创出条新路子。当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要坚决打击。这两者的度把握好就行了。执政难啊,不是1+1=2这么简单。
对走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组织卖淫这几条建议保留死刑。
已经去对8、10、11、38、45、46条表达反对“废死刑”的意见了!http://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37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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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就没事了?切……再说了,真要战时,你以为实行的还是平时的法律吗?
战时造谣,看清楚战时这俩字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