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女孩身体换旅行算卖淫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57:18

95后女孩给我们出了一道无解的难题

据报道,有一位自称“95后萌妹”的女网友,公开宣布了一个用身体换旅游的“0元游中国”计划,每到一个地方找临时男友,男友负责所有费用,她则会与男友一同白天游山玩水,晚上花前月下。目前已经完成了苏州、无锡、南京站的行程,此举仍是现在进行时。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无法接受,并质疑道:她这种作法与卖淫有何区别?

这个95后女孩的想法和作法相当惊世骇俗,让人感到时代真是不同了。倒回10年,中国还没有互联网,一个小女孩绝对想不出这一奇招,就是想出来也不能如此快捷地找到愿意接待她的男友。

倒回20年,她的行为铁定违反刑法,而且她犯的不是自诉罪,是公诉罪,罪名是“流氓罪”。试举一例:“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高法案例集,第176-177页) 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惩罚的是所有发生在婚姻之外的性行为。直到1997年刑法修改取消了流氓罪,从理论上讲,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才可以不再入罪了。所以这个95后女孩生在了一个好时代。她这样做不必像她父辈的人那样被投入监狱了。

虽然不违法,但是这个女孩的行为是不是不道德的呢?应当说作为一个单身人,与任何人发生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不能算道德有问题。如果是已婚者,在婚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就违反了婚姻道德和对配偶的忠诚承诺,这个女孩没有这个问题。

那么,她的行为就全无问题了吗?她的问题是给社会、给现行卖淫法出了一道难题:她用身体换旅游的行为算不算性交易?按照现行卖淫法,性交易要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严重的要进收容教育所,刑期半年到两年(虽然目前已经有许多呼吁应当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理由与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相同)。


这个女孩的行为是一个介于性交易和自由交友之间的行为。定性的困难在于:男方对她的招待应当定义为交友时的馈赠还是性交易的酬金。定性以什么为标准?如果以交往时间长短为标准,交往一个小时的定性为性交易,交往一天以上的不算性交易,那么陪睡一夜的算不算性交易?两小时的算不算性交易?一小时零五分钟的算不算性交易?如果以是否给现金为标准,那么只要将现金换成等值实物就可以不算性交易了吗?比如买一件首饰或者付旅馆的开房费。前者与后者有本质不同吗?

由此可见,这个女孩的突发奇想为我们出了一道什么样的难题。我一直在主张卖淫非罪化,原因之一就来自这个难题:性交易与一般交友之间有一个模糊地带,不好确认。就像包二奶其实也是一种性交易,但是我们无法把包二奶定义为卖淫加以惩处一样。更极端的观点是恩格斯提出的,他认为资产阶级家庭中不工作受丈夫供养的妻子属于“卖淫”性质。我们就更不好把妻子也定义成卖淫加以惩处了。

该怎样解答95后萌妹无意之间给现行卖淫法提出的这个无解难题?我们拭目以待。

http://fashion.ifeng.com/a/20141025/40053017_0.shtml
95后女孩给我们出了一道无解的难题

据报道,有一位自称“95后萌妹”的女网友,公开宣布了一个用身体换旅游的“0元游中国”计划,每到一个地方找临时男友,男友负责所有费用,她则会与男友一同白天游山玩水,晚上花前月下。目前已经完成了苏州、无锡、南京站的行程,此举仍是现在进行时。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无法接受,并质疑道:她这种作法与卖淫有何区别?

这个95后女孩的想法和作法相当惊世骇俗,让人感到时代真是不同了。倒回10年,中国还没有互联网,一个小女孩绝对想不出这一奇招,就是想出来也不能如此快捷地找到愿意接待她的男友。

倒回20年,她的行为铁定违反刑法,而且她犯的不是自诉罪,是公诉罪,罪名是“流氓罪”。试举一例:“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高法案例集,第176-177页) 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惩罚的是所有发生在婚姻之外的性行为。直到1997年刑法修改取消了流氓罪,从理论上讲,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才可以不再入罪了。所以这个95后女孩生在了一个好时代。她这样做不必像她父辈的人那样被投入监狱了。

虽然不违法,但是这个女孩的行为是不是不道德的呢?应当说作为一个单身人,与任何人发生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不能算道德有问题。如果是已婚者,在婚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就违反了婚姻道德和对配偶的忠诚承诺,这个女孩没有这个问题。

那么,她的行为就全无问题了吗?她的问题是给社会、给现行卖淫法出了一道难题:她用身体换旅游的行为算不算性交易?按照现行卖淫法,性交易要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严重的要进收容教育所,刑期半年到两年(虽然目前已经有许多呼吁应当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理由与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相同)。


这个女孩的行为是一个介于性交易和自由交友之间的行为。定性的困难在于:男方对她的招待应当定义为交友时的馈赠还是性交易的酬金。定性以什么为标准?如果以交往时间长短为标准,交往一个小时的定性为性交易,交往一天以上的不算性交易,那么陪睡一夜的算不算性交易?两小时的算不算性交易?一小时零五分钟的算不算性交易?如果以是否给现金为标准,那么只要将现金换成等值实物就可以不算性交易了吗?比如买一件首饰或者付旅馆的开房费。前者与后者有本质不同吗?

由此可见,这个女孩的突发奇想为我们出了一道什么样的难题。我一直在主张卖淫非罪化,原因之一就来自这个难题:性交易与一般交友之间有一个模糊地带,不好确认。就像包二奶其实也是一种性交易,但是我们无法把包二奶定义为卖淫加以惩处一样。更极端的观点是恩格斯提出的,他认为资产阶级家庭中不工作受丈夫供养的妻子属于“卖淫”性质。我们就更不好把妻子也定义成卖淫加以惩处了。

该怎样解答95后萌妹无意之间给现行卖淫法提出的这个无解难题?我们拭目以待。

http://fashion.ifeng.com/a/20141025/40053017_0.shtml
李博士在这类问题上发声,我觉得再自然不过了。
不算,所以日本没有卖淫,只有几万块日元一瓶水的”水贩卖”。
炒作而已
不值一提
窃书能算偷吗?
当天就说了是假新闻,那款软件都被封杀了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4-10-25 14:53
不算,所以日本没有卖淫,只有几万块日元一瓶水的”水贩卖”。
这种擦边球还得人治社会来管啊
想当年乱设卡乱收费的,不都是旁边小卖部里一百块钱一瓶的矿泉水么。
壮圆郎 发表于 2014-10-31 21:47
这种擦边球还得人治社会来管啊
想当年乱设卡乱收费的,不都是旁边小卖部里一百块钱一瓶的矿泉水 ...
日本是没有卖淫的,只有深夜开店的女店员和顾客发生了感情而产生的一夜情已经路边上的女士用高价出售矿泉水并且和顾客产生感情并发生一夜情。
寂寞拾秋客 发表于 2014-10-31 19:09
窃书能算偷吗?
窃书就是偷啊?
ygh200810 发表于 2014-11-1 13:11
窃书就是偷啊?
可是孔乙己一直觉得自己很冤!
一直很好奇李博士在家是否工具俱全?什么铁链子、流星锤、狼牙棒、珍珠棒、、、、、、、、?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4-11-1 14:02
可是孔乙己一直觉得自己很冤!
哪个小偷不认为自己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