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缉捕经典案例节选(5)强攻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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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西安阎良缉捕盗枪犯罪嫌疑人战斗一、基本情况   1998年7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交警大队后院,2号楼中单元二层东户,犯罪嫌疑人攀上后墙,乘家中无人之机,划破纱窗钻窗入室,在盗窃财物过程中发现席梦思床垫下的手枪,遂携枪顺原路潜逃。经核实被盗"七、七"式手枪一支,子弹6发。案发后,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立即进行调查和设卡堵截。1998年7月19日发现一无业人员刘虎(男,24岁)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0日清晨,六名刑警和一名派出所管片民警在阎良区麻张村大良组71号院将犯罪嫌疑人刘虎生擒,刑警李朝勋中弹受伤。当场缴获被盗"七、七"式手枪一支,子弹五发。
二、战斗经过      案发后,阎良公安分局立即成立指挥部,由分局局长吴喜乐总负责,江振民、田鸿礼副局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工作,一方面向西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案情,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现场走访和设卡堵截。城区三个派出所的30名民警在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全部到达现场,展开外围调查,分局治安科,交警大队和六个农村派出所共40名民警,10分钟内奉命在城区出入口设卡八处,盘查往来车辆和行人。  16日凌晨1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带领刑侦、刑技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凌晨4时,市局警犬大队也赶到现场,进行嗅源追踪。  7月19日,线索从不同渠道向专案指挥部汇集-无业人员刘虎(男,24岁)有重大作案嫌疑,指挥部决定抓捕。分局刑警大队指导员带领刑警二人及市局刑警支队刑警三人和凌云路派出所片警一人奉命执行抓捕任务。  7月19日下午,抓捕小组察看了刘虎藏匿地--阎良区麻张村大良组71号院的地形,决定20日凌晨,趁刘虎熟睡之机实施抓捕。  凌晨5时40分,抓捕组按照原定计划,对71号院实施包围。刑警四人进行外围警戒。、刑警三人翻墙进入院内,踹开刘虎藏匿的2楼房门,将睡在床上的刘虎压住,光着身子的刘虎从床头柜上的衣服下抓过盗窃的"七、七"式手枪向刑警开枪,我一名刑警不幸被子弹射中腹部,但仍强忍剧痛,双手紧压刘虎的双臂,另一名刑警立即夺下手枪,用枪柄猛击刘虎头部,挥拳猛击刘犯。这时,听到枪声的外围民警冲进房内全力将其制服。当场缴获被盗"七、七"式手枪一支和五发子弹。经鉴定,"七、七"式手枪枪膛内一发子弹卡壳,未能发射,弹匣尚有4发子弹。刑警一人英勇负伤,子弹从其右腹部射入,在腹部贯穿32cm后遗留腹肌。   
点评:进入抓捕又分骗入和强入两种。根据案件条件,无刘虎可信赖人诱捕,夜深采用强入是可行的,抓捕组三名刑警负责强入,三名刑警和一名派出所管片民警外围警戒均符合强入抓捕的战术要求。问题在于如何强入抓捕,从本战斗另一面看,缺乏强入抓捕的行动保障。行动保障是组织查缉行动八个内容和程序之一,即要求抓捕行动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如武器弹药,防护器材,特种武器等。事实上,7月20日凌晨,抓捕小组明知犯罪嫌疑人刘虎手中有枪有弹,但遗憾的是七名成员均未携带枪支,也未着防弹衣,若"七、七"式手枪子弹不卡壳,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抓捕刑警犯了常识性错误。另外,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室内,也未考虑使用催泪弹等非杀伤性武器控制刘犯,致使突入房内抓捕对警方极为不利,教训可谓深刻。

夜间入室强攻,室内黑暗,对犯罪嫌疑人位置判断难以搞得准确。特别是行动时,对其双手动作难以看清,没有十分把握,不易冒然强攻。入室强攻在条件不完全具备,又未惊动犯罪嫌疑人情况下,可改变战术方法,由强入抓捕改为门前伪装守候抓捕,可能效果更好。   "7.20"西安阎良缉捕盗枪犯罪嫌疑人战斗一、基本情况   1998年7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交警大队后院,2号楼中单元二层东户,犯罪嫌疑人攀上后墙,乘家中无人之机,划破纱窗钻窗入室,在盗窃财物过程中发现席梦思床垫下的手枪,遂携枪顺原路潜逃。经核实被盗"七、七"式手枪一支,子弹6发。案发后,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立即进行调查和设卡堵截。1998年7月19日发现一无业人员刘虎(男,24岁)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0日清晨,六名刑警和一名派出所管片民警在阎良区麻张村大良组71号院将犯罪嫌疑人刘虎生擒,刑警李朝勋中弹受伤。当场缴获被盗"七、七"式手枪一支,子弹五发。
二、战斗经过      案发后,阎良公安分局立即成立指挥部,由分局局长吴喜乐总负责,江振民、田鸿礼副局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工作,一方面向西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案情,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现场走访和设卡堵截。城区三个派出所的30名民警在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全部到达现场,展开外围调查,分局治安科,交警大队和六个农村派出所共40名民警,10分钟内奉命在城区出入口设卡八处,盘查往来车辆和行人。  16日凌晨1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带领刑侦、刑技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凌晨4时,市局警犬大队也赶到现场,进行嗅源追踪。  7月19日,线索从不同渠道向专案指挥部汇集-无业人员刘虎(男,24岁)有重大作案嫌疑,指挥部决定抓捕。分局刑警大队指导员带领刑警二人及市局刑警支队刑警三人和凌云路派出所片警一人奉命执行抓捕任务。  7月19日下午,抓捕小组察看了刘虎藏匿地--阎良区麻张村大良组71号院的地形,决定20日凌晨,趁刘虎熟睡之机实施抓捕。  凌晨5时40分,抓捕组按照原定计划,对71号院实施包围。刑警四人进行外围警戒。、刑警三人翻墙进入院内,踹开刘虎藏匿的2楼房门,将睡在床上的刘虎压住,光着身子的刘虎从床头柜上的衣服下抓过盗窃的"七、七"式手枪向刑警开枪,我一名刑警不幸被子弹射中腹部,但仍强忍剧痛,双手紧压刘虎的双臂,另一名刑警立即夺下手枪,用枪柄猛击刘虎头部,挥拳猛击刘犯。这时,听到枪声的外围民警冲进房内全力将其制服。当场缴获被盗"七、七"式手枪一支和五发子弹。经鉴定,"七、七"式手枪枪膛内一发子弹卡壳,未能发射,弹匣尚有4发子弹。刑警一人英勇负伤,子弹从其右腹部射入,在腹部贯穿32cm后遗留腹肌。   
点评:进入抓捕又分骗入和强入两种。根据案件条件,无刘虎可信赖人诱捕,夜深采用强入是可行的,抓捕组三名刑警负责强入,三名刑警和一名派出所管片民警外围警戒均符合强入抓捕的战术要求。问题在于如何强入抓捕,从本战斗另一面看,缺乏强入抓捕的行动保障。行动保障是组织查缉行动八个内容和程序之一,即要求抓捕行动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如武器弹药,防护器材,特种武器等。事实上,7月20日凌晨,抓捕小组明知犯罪嫌疑人刘虎手中有枪有弹,但遗憾的是七名成员均未携带枪支,也未着防弹衣,若"七、七"式手枪子弹不卡壳,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抓捕刑警犯了常识性错误。另外,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室内,也未考虑使用催泪弹等非杀伤性武器控制刘犯,致使突入房内抓捕对警方极为不利,教训可谓深刻。

夜间入室强攻,室内黑暗,对犯罪嫌疑人位置判断难以搞得准确。特别是行动时,对其双手动作难以看清,没有十分把握,不易冒然强攻。入室强攻在条件不完全具备,又未惊动犯罪嫌疑人情况下,可改变战术方法,由强入抓捕改为门前伪装守候抓捕,可能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