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渣啊,我看了这段视频都控制不住要暴发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53:30


转自优酷: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z ... =y1.1-2.10001-0.1-1

钱江晚报 原标题:电梯里两名陌生男子伸出咸猪手 调戏女儿还打伤母亲
晚上9点,吴女士带着两个女儿坐电梯回家,同行碰上三男一女四个陌生人。
  就这么短短五六分钟时间,其中两个男人竟然伸出了咸猪手,摸小女儿的屁股,又把上前阻止的吴女士打成腰椎尾椎骨粉碎性骨折。
电梯里两名陌生男人
 这事,发生在嵩江东路的宁兴城市花园小区。这个小区,平时以定位高端和物业管理严格著称。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此事。昨天,中河派出所刑侦中队的民警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伸出咸猪手摸小女儿臀部
  昨天,接受钱江晚报记者采访的,是吴女士的老公胥先生。他说,老婆被打得太重,现在还躺在床上。
胥先生拿出了一份监控录像。他说,事发后他就去找物业,拷贝下了事发时的监控。结果5分钟不到的监控看完,他简直气得发懵。
  画面上,三男一女进入了电梯。身穿细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在电梯左手的角落,身穿粉红色短袖的男子站在电梯里壁中间的位置,另一名粗条纹短袖的男子则站在右手边的角落,女子站在他身前。
  随后,吴女士带着两个女儿也进入了电梯,面对着电梯门站立。监控画面上显示,此时是6月20日21点20分。
  21点22分,三名男子莫名亢奋起来,粉衣男对着电梯门挥手。
  胥先生说,女儿告诉他,电梯门反光,就像镜子一样,当时这个粉色衣服的男子就是在对镜子里的自己打招呼,表情轻佻。
  挥了几次手之后,粉衣男子和细条纹男子调笑着说了几句话;细条纹男子伸出右手,摸向胥先生小女儿的臀部。粉衣男子看到之后,也伸出右手摸了一把。
  小女儿想躲,可电梯空间小,她躲不掉。隐藏


转自优酷: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z ... =y1.1-2.10001-0.1-1

钱江晚报 原标题:电梯里两名陌生男子伸出咸猪手 调戏女儿还打伤母亲
晚上9点,吴女士带着两个女儿坐电梯回家,同行碰上三男一女四个陌生人。
  就这么短短五六分钟时间,其中两个男人竟然伸出了咸猪手,摸小女儿的屁股,又把上前阻止的吴女士打成腰椎尾椎骨粉碎性骨折。
电梯里两名陌生男人
 这事,发生在嵩江东路的宁兴城市花园小区。这个小区,平时以定位高端和物业管理严格著称。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此事。昨天,中河派出所刑侦中队的民警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伸出咸猪手摸小女儿臀部
  昨天,接受钱江晚报记者采访的,是吴女士的老公胥先生。他说,老婆被打得太重,现在还躺在床上。
胥先生拿出了一份监控录像。他说,事发后他就去找物业,拷贝下了事发时的监控。结果5分钟不到的监控看完,他简直气得发懵。
  画面上,三男一女进入了电梯。身穿细条纹短袖T恤的男子在电梯左手的角落,身穿粉红色短袖的男子站在电梯里壁中间的位置,另一名粗条纹短袖的男子则站在右手边的角落,女子站在他身前。
  随后,吴女士带着两个女儿也进入了电梯,面对着电梯门站立。监控画面上显示,此时是6月20日21点20分。
  21点22分,三名男子莫名亢奋起来,粉衣男对着电梯门挥手。
  胥先生说,女儿告诉他,电梯门反光,就像镜子一样,当时这个粉色衣服的男子就是在对镜子里的自己打招呼,表情轻佻。
  挥了几次手之后,粉衣男子和细条纹男子调笑着说了几句话;细条纹男子伸出右手,摸向胥先生小女儿的臀部。粉衣男子看到之后,也伸出右手摸了一把。
  小女儿想躲,可电梯空间小,她躲不掉。隐藏
shit,换我不捅死他
马蛋,这俩人渣
人渣啊,为社会所不容
这才是寻衅滋事罪。
这种狗屎一定要严惩啊!
这种渣滓不应该留在世界上
抓到人了吗。
望之不似人子,是不是外国鬼子?


视屏里说:吸毒,东北双鸭山的!这种人渣应该当众鞭刑!

视屏里说:吸毒,东北双鸭山的!这种人渣应该当众鞭刑!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8-12 20:19
这才是寻衅滋事罪。
有没有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把人打成那样,没有故意伤害罪吗?
东北人?不是俺地域啊,实在是看着某些东北人不行。俺们这的东北人很多是来搞传销的。
有视频就跑不了,墙壁
人渣

中年宅男 发表于 2014-8-12 21:15
有没有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把人打成那样,没有故意伤害罪吗?


直接考虑前者很容易脱罪——强制不明显、情节偏轻,直接考虑后者很容易不起诉——除非重伤。

公共场合调戏妇女、殴打他人,标准流氓行为。平时都爱用寻衅滋事来套,其实,这个才是立法上标准的寻衅滋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你还是只看客观行为结果,不看整体四要件哦。
中年宅男 发表于 2014-8-12 21:15
有没有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把人打成那样,没有故意伤害罪吗?


直接考虑前者很容易脱罪——强制不明显、情节偏轻,直接考虑后者很容易不起诉——除非重伤。

公共场合调戏妇女、殴打他人,标准流氓行为。平时都爱用寻衅滋事来套,其实,这个才是立法上标准的寻衅滋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你还是只看客观行为结果,不看整体四要件哦。
火大起来!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8-12 21:33
直接考虑前者很容易脱罪——强制不明显、情节偏轻,直接考虑后者很容易不起诉——除非重伤。

公共场 ...
到底是专业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8-12 21:33
直接考虑前者很容易脱罪——强制不明显、情节偏轻,直接考虑后者很容易不起诉——除非重伤。

公共场 ...
星星,求教:本人想多了解点这些法律知识,从哪开始好?有些神马书包可以荐一个。
hjjonnet 发表于 2014-8-12 23:19
星星,求教:本人想多了解点这些法律知识,从哪开始好?有些神马书包可以荐一个。
先看法理学基础,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考虑看民商法系、行政法法系还是刑法系。。。。。。宪法、国际法就算了吧。
法律,首先语文不能差,否则,条文就先看差;其次,要大量实务,才能具体区别。
中年宅男 发表于 2014-8-12 21:15
有没有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把人打成那样,没有故意伤害罪吗?
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8-12 23:48
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


不一定,择重。
这个案例只考虑殴打轻伤情节就偏轻了,只看重对人身伤害处罚、弱化了对加害人藐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处罚。除非重伤不然别考虑,太有利加害人了;程序上也容易被化掉。

聚众斗殴罪倒是造成轻伤(更正:应该是重伤或者死亡)依照232、234条处罚,寻衅滋事罪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是和故意伤害罪择重,哪个情节认定更恶劣,哪个量刑更重选哪个。

现在这样纯粹的无事生非致伤多难找啊,送上门的肉没道理不宰。既然愤怒,就往情节重的证明。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8-12 23:48
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


不一定,择重。
这个案例只考虑殴打轻伤情节就偏轻了,只看重对人身伤害处罚、弱化了对加害人藐视社会秩序、无事生非的处罚。除非重伤不然别考虑,太有利加害人了;程序上也容易被化掉。

聚众斗殴罪倒是造成轻伤(更正:应该是重伤或者死亡)依照232、234条处罚,寻衅滋事罪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是和故意伤害罪择重,哪个情节认定更恶劣,哪个量刑更重选哪个。

现在这样纯粹的无事生非致伤多难找啊,送上门的肉没道理不宰。既然愤怒,就往情节重的证明。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8-12 23:42
先看法理学基础,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考虑看民商法系、行政法法系还是刑法系。。。。。。宪法、国际法就 ...
大量实务   这个。。。算了吧,偶还是当回键盘党好了。
有事捉你了来算了。大不了京东邮几箱酒来灌倒你。
搁严打时候直接毙了~~
吹点风 发表于 2014-8-12 23:48
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
只是条件吧,像星星说的,判了就便宜他了
人渣!!!火大了找鸡去。
这几天有个新闻,佛山的一个政协委员 澳门地产商 在水库无缘无故调戏女性,抱人落水致人死亡,结果赔了300多万, 屁事没有。 这就是天朝的法律, 有钱人的法律
看专业人士解毒,顺便补习法律知识,
妈拉个巴子,剁了狗日的!
83严打,敲脑袋最多的罪名;换那年月,这两伙计是要敲脑袋的。
渣!剁手砍脚剜眼割舌!
这种家伙对社会危害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8-13 23:34
83严打,敲脑袋最多的罪名;换那年月,这两伙计是要敲脑袋的。
当年我们村就被枪毙了一个, 那个时候我还小还在老家的,尸体回来后我还去他家看过的...听说是以流氓罪的名义枪毙的,在路上看到一个女孩子就去调戏非礼人家,没强奸的,被人当场抓住后枪毙了...后来听说判重了,给家里补偿了一点钱
孤独勇士 发表于 2014-8-17 15:09
当年我们村就被枪毙了一个, 那个时候我还小还在老家的,尸体回来后我还去他家看过的...听说 ...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就是流氓罪。流氓罪取消后,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eastwind2000 发表于 2014-8-13 22:03
这几天有个新闻,佛山的一个政协委员 澳门地产商 在水库无缘无故调戏女性,抱人落水致人死亡,结果赔了300 ...
我看了新闻  直觉会不会有其他隐情  比如死者是情妇?    故意致死受害者?
孤独勇士 发表于 2014-8-17 15:09
当年我们村就被枪毙了一个, 那个时候我还小还在老家的,尸体回来后我还去他家看过的...听说 ...
当时还有没事儿在街上抢人帽子玩儿被枪毙的
虽说罪不至死 但我还是想说一句————枪毙的好!!
废除了流氓罪,流氓就变成好人了么
这种不是喝酒就是吸毒
看新闻是吸毒的
就想关心人抓住了吗?
现在什么进展????
不是黑东北,我们这操社会的几乎都有东北人的存在,给人的感觉蛮横。真不知道怎么有脸唱东北人都是活雷锋,唉,我又要挨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