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点违章105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16:47
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105次违章,被北京交警罚款10500元。就“杜宝良百次违章”现象,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交管部门科技执法需要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假如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严重交通事故,那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更高了。所以,105次的违法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说,司机违法时,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对司机进行教育,加强司机的守法观念。而本案中的司机违法了105次,作为执法部门,司机违法数十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所以说,司机违法105次,而且被处罚105次,这明显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再次,105次违法处罚缺乏执法人性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像本案中的司机,他已经违法105次了,他肯定不会知道自己违法了,如果执法者在司机第10次违法时,就能够采取有效提醒或警告,那么,司机完全有可能不会出现第11次交通违法。综上所述,105次违法,105次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姜教授还说,本案中的司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出现105次交通违法,而且没有出现交通事故,该位置是否有必要设置禁行线还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我国目前实行“积分制”,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也是实行“积分制”,但两种“积分制”却存在很大差别。比方说,西方国家“积分制”规定,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比方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12分制,当司机交通违法累计达9分时,执法部门就要提醒或警告司机,再有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扣驾驶本参加培训了。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余凌云还说,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所以说,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比方说,设计出可以提醒司机违法的一种软件,当司机违章达到一定次数时,就会得到提醒或警告。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105次违章,被北京交警罚款10500元。就“杜宝良百次违章”现象,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105次违法处罚有悖法理,交管部门科技执法需要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假如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严重交通事故,那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更高了。所以,105次的违法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说,司机违法时,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对司机进行教育,加强司机的守法观念。而本案中的司机违法了105次,作为执法部门,司机违法数十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所以说,司机违法105次,而且被处罚105次,这明显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再次,105次违法处罚缺乏执法人性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像本案中的司机,他已经违法105次了,他肯定不会知道自己违法了,如果执法者在司机第10次违法时,就能够采取有效提醒或警告,那么,司机完全有可能不会出现第11次交通违法。综上所述,105次违法,105次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姜教授还说,本案中的司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出现105次交通违法,而且没有出现交通事故,该位置是否有必要设置禁行线还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我国目前实行“积分制”,而西方的一些国家也是实行“积分制”,但两种“积分制”却存在很大差别。比方说,西方国家“积分制”规定,当司机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履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比方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12分制,当司机交通违法累计达9分时,执法部门就要提醒或警告司机,再有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扣驾驶本参加培训了。这样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余凌云还说,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所以说,采用这种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一定要有人来完善这种执法行为,比方说,设计出可以提醒司机违法的一种软件,当司机违章达到一定次数时,就会得到提醒或警告。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http://news.sohu.com/20050607/n225848282.shtml
执法=“执罚”让法律蒙羞

在一个法治社会,执法为了什么?执法显然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让人少犯或是不犯错误。然而安徽来京人员杜先生,近日无意中发现从去年7月20日至今,自己驾车在京城同一地点闯禁行车105起,被罚款10500元。这让杜先生大吃一惊。(《法制日报》6月6日)
  一人在同一地点违章行车105次,不断留下罚款记录,然而当事人却完全是蒙在鼓里。这样的执法行为,成了一种“执法经济”。执法=“执罚”让法律蒙羞。我真替这样的执法机关感到脸红。要不是杜先生近日到交通执法站办事,顺便查了查自己的违章情况,可能杜先生至今还不知自己有这么多次的违章,被罚了那么多的钱。据说,记录这些违章行为的是“电子眼”,杜先生违章40次时,交警曾往杜先生单位打过电话,请接话人转告杜先生的违章情况,也在交通台广播过,但杜先生却从未接到通知。要不是杜先生碰巧知道了自己的违章记录,不知今后还会在同一地点违章多少次,被罚多少钱呢。
  对于这样一种执法现象,有关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倒是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样的执法是一种非现场执法,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驾驶人来说,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具有同等约束力,人们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其实是一种偷换概念,没谁认为非现场执法不可行,在非现场执法时,人们就可以随意违章,而是说,不论是现场执法还是非现场执法,都应让违规者知情,以免重犯。哪有只管“记录”,不管改过的“执法”?很难说这种执法行为同经济利益没有关系。
  执法机关执法,有告诉的责任。杜先生在同一地点造成105次同类违章,显然说明执法机关未尽执法的告诉责任。据悉目前北京市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已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可见非现场执法,已成为北京市维护交通秩序的主要手段。然而这样重要的执法手段,却是执法机关“悄悄地进行”,并不及时告诉当事人,实在有违法律程序,也会造成重复违章的人不断增多。记者在北京交管部门随意输入5个车牌号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其中有4个有未接受处理的纪录,且违章时间均是2004年,说明这些车辆驾驶人也不知已留下了违章记录。看来像杜先生遇到的问题并非个别。北京市交管部门怎能用这种办法来落实交法呢?
  杜先生在同一地点发生同样违章行为105次,可能正是这种“非现场执法”又不告诉违章人造成的。杜先生或许并不知自己的行为违章,或许虽知行为违章,但却见无人纠正,误以为是一种被“允许”的违章了。可见,不告诉当事人的非现场执法,只会促使、诱使人们出现更多违法行为。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当事人享有被执法时的知情权。
  如果执法的结果仅仅只是让执法机关收获了经济利益,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甚至还会造成更多的同类过错出现,那么这样的执法无疑使法律蒙羞。当执法=“执罚”时,法律只是被利用了,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

http://star.news.sohu.com/20050607/n225844714.shtml
前段时间,用了电信的ADSL,后来觉得贵了,就停了。电话也是200电话。结果,约半年后,电信局打电话过来说要交ADSL费用。我问交多少?交1000,(5个月的费用)我问,怎么这么多呢?他说电脑上有这么多。我说,我是先付费使用的,又不是先使用再付费的。你要我交,也得是我第一个月没付就催了。怎么到了第5个月再说?我当时就建议电信10年再来催我交ADSL费,那时,费用就N多了。
以前都是让进学习班!!!!!![em01]
[B]以下是引用[I]qouqou[/I]在2005-6-9 10:43:00的发言:[/B][BR]前段时间,用了电信的ADSL,后来觉得贵了,就停了。电话也是200电话。结果,约半年后,电信局打电话过来说要交ADSL费用。我问交多少?交1000,(5个月的费用)我问,怎么这么多呢?他说电脑上有这么多。我说,我是先付费使用的,又不是先使用再付费的。你要我交,也得是我第一个月没付就催了。怎么到了第5个月再说?我当时就建议电信10年再来催我交ADSL费,那时,费用就N多了。


你好文雅。移动要我交停机之后三个月的坐机费,我只说了三个字,去你妈。
中国的电信还滑稽呢,我办了一个包年的ADSL,一次性把钱都交掉了,本来是第二年11月到期的,第二年8月的时候,我因为要出国留学了,就去办理停止业务,结果办理这个事情的小姐告诉我,8月停的话要交300元,11月停的话就不要钱了.没把我懵倒,........后来找大堂经理,才把这个事情解决了,真是笑掉大牙啊............
一样荒唐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