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法官公车私用遭举报后报复同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30:24
邵阳通报处分结果,女干部被党内警告,责成相关部门将其免职;其丈夫也因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等被处分

本报长沙讯 5月22日,省纪委三湘风纪网公布了邵阳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公车私用等问题处理情况。邵阳纪委给予刘晖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将其免职。刘晖丈夫邵阳中院副院长吴纲要,也因参与公车私用且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等,被给予处分。

4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副院长刘夏向邵阳市纪委举报,反映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公车私用和刘夏被刘晖打伤。邵阳市委、市纪委立即成立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作风办、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双清区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刘夏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邵阳纪委通报,2014年4月15日18时44分,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与丈夫吴纲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驾驶双清区法院湘EC5618公车一起去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看望住院的母亲,19时49分刘晖驾驶该公车回到双清区人民法院办公区。刘晖回家后不久,在三楼碰到正在家门口楼道上换灯泡的刘夏夫妇。刘晖便质问刘夏反映其公车私用一事,并对刘夏进行辱骂。随后两人发生争吵。

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刘晖手中的垃圾袋摔落在楼道上和刘夏家的门槛内,同时刘晖推了一下放在楼道上用于换灯泡的铁质人字楼梯,楼梯倒向站在家门口的刘夏,砸到了刘夏的眼眶和脸部。经法医鉴定,刘夏构成轻微伤。

邵阳纪委认为,刘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顶风违纪,私驾私用公车,不但不接受批评监督,反而实施打击报复,质问坚持原则的副院长刘夏,继而发生冲突,导致刘夏构成轻微伤,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事情发生后,刘晖能主动认识错误,求得了院内职工的谅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湘组发〔2013〕10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九款之规定,经中共邵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刘晖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按有关程序免去刘晖双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2.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纲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私驾私用公车不仅没有及时制止,且共同参与公车私用,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事情发生后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吴纲要党内警告处分。

3.双清区法院院长刘瑜教育管理干部职工不严,公车监管不到位,对双清区法院出现的公车私用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邵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表示,对于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违规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记者杨杰妮
http://news.ifeng.com/a/20140523/40420816_0.shtml邵阳通报处分结果,女干部被党内警告,责成相关部门将其免职;其丈夫也因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等被处分

本报长沙讯 5月22日,省纪委三湘风纪网公布了邵阳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公车私用等问题处理情况。邵阳纪委给予刘晖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将其免职。刘晖丈夫邵阳中院副院长吴纲要,也因参与公车私用且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等,被给予处分。

4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副院长刘夏向邵阳市纪委举报,反映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公车私用和刘夏被刘晖打伤。邵阳市委、市纪委立即成立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作风办、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双清区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刘夏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邵阳纪委通报,2014年4月15日18时44分,双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晖与丈夫吴纲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驾驶双清区法院湘EC5618公车一起去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看望住院的母亲,19时49分刘晖驾驶该公车回到双清区人民法院办公区。刘晖回家后不久,在三楼碰到正在家门口楼道上换灯泡的刘夏夫妇。刘晖便质问刘夏反映其公车私用一事,并对刘夏进行辱骂。随后两人发生争吵。

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刘晖手中的垃圾袋摔落在楼道上和刘夏家的门槛内,同时刘晖推了一下放在楼道上用于换灯泡的铁质人字楼梯,楼梯倒向站在家门口的刘夏,砸到了刘夏的眼眶和脸部。经法医鉴定,刘夏构成轻微伤。

邵阳纪委认为,刘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顶风违纪,私驾私用公车,不但不接受批评监督,反而实施打击报复,质问坚持原则的副院长刘夏,继而发生冲突,导致刘夏构成轻微伤,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事情发生后,刘晖能主动认识错误,求得了院内职工的谅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湘组发〔2013〕10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九款之规定,经中共邵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刘晖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按有关程序免去刘晖双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2.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纲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私驾私用公车不仅没有及时制止,且共同参与公车私用,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事情发生后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吴纲要党内警告处分。

3.双清区法院院长刘瑜教育管理干部职工不严,公车监管不到位,对双清区法院出现的公车私用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邵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表示,对于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违规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记者杨杰妮
http://news.ifeng.com/a/20140523/40420816_0.shtml
呵呵,这些干部索性一撸到底 公车私用这属于顶风作案,用公家车的小的便宜都要占,可以想见这种人有啥底限可言!
这种人做法官...公平性可想而知
公车烧的油钱呢?
滋事致轻微伤不治安拘留吗?因为长期为政法系统服务所以网开一面?
wvv5875d 发表于 2014-5-24 13:58
滋事致轻微伤不治安拘留吗?因为长期为政法系统服务所以网开一面?
滋事致轻微伤不一定会导致治安管理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14、19条是关于不处罚的规定~~

与此案相关的必然是第19条~~

公安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第一条就是“调解”~~

由此,轻微伤可调解,派出所调解成功就不再做出行政处罚~~

这是解决治安纠纷的处理套路,广泛运用于各种治安案件中,无需过度解读~~
正蓝奇 发表于 2014-5-24 14:50
滋事致轻微伤不一定会导致治安管理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14、19条是关于不处罚的规定~~
国法不行,还有家法.D纪.
而且这个是对举报的报复,不是一般的治安管理来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