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惩善扬恶,当下好人难做:女子称被骗卖淫苦苦求救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13:17
【女子称被骗卖淫苦苦求救 嫖客报警救人反被拘引争议】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之后,当地派出所顺利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专家称,如此处罚将影响社会价值观。

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4-05/15/c_1110693601.htm

    专家认为如此处罚将影响社会价值观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嫖客报警仍被拘留,此事一经报道,网上议论纷纷。

    微博认证为“海口经济学院院长”的“刘耘博士”,列举了一个上世纪80年代发生在比利时的案件: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男子被抓并被起诉。经激烈辩论,最终法庭作出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博主在微博最后写道,“法治本意是扬善而非相反。”持此观点的网友不在少数。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认为,“嫖娼是违法行为,举报的是犯罪行为,相比之下,后者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应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小张的行为是否够得上立功表现?何种立功表现才能不予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事人提供的是犯罪行为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查处了卖淫场所,“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立功表现。”

    他表示,大家普遍理解的可能是,解救被骗少女是立功行为,“其实不然,法律中的立功表现在卖淫场所的查处上。”洪道德认为,解救受骗少女应该算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

    洪道德同时指出,尽管小张的行为是“立功”,但并不一定代表就能减免对其自身的处罚。“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中,裁量权还是掌握在实际办案人员手中。”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益华对记者介绍说,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从轻、减轻、免除是3个不同的概念。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办案人员可能是按照从轻来处罚的。

    据报道,办案民警黄警官说,“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没有关于减免处罚量度的明文条例。“在刑事案件的具体操办中,有相关的办法说明。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操作中,还没有具体的说明。”

    尽管几位法律专家都表示,他们没办法准确给出免于处罚的立功表现的标准。但他们都认为,在此案中,“处罚得还是重了些。”

    阮齐林认为,民警所说的“酌情减轻”,具体表现出来仅仅是减去了5天的拘留而已,对小张的检举揭发行为给予的肯定不够。

    洪道德也表示,具体来看,小张提供的线索直接导致了两个积极有益的后果:解救了被骗少女、查处了违法的洗头房。“就事件最后的发展来说,小张的行为应得到更大的肯定。”洪道德认为,即使小张不能免于行政拘留的处罚,派出所也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

    知名网友“丁来峰”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请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个冒险解救弱女的小伙子,是人道主义的、有良知的、勇敢的好人。嫖娼在中国犯法,但不是犯罪,放一马如何?鼓励更多的人关怀帮助弱者,抵抗暴力,才是所谓的正能量。”

    阮齐林也认为,此案的结果会影响到日后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有谁还愿意主动站出来检举揭发类似的犯罪行为呢?”

    洪道德告诉记者,在他个人看来,小张最后被拘留,“对社会影响并不好,传递了一种负面的价值观。”(完)
【女子称被骗卖淫苦苦求救 嫖客报警救人反被拘引争议】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之后,当地派出所顺利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专家称,如此处罚将影响社会价值观。

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4-05/15/c_1110693601.htm

    专家认为如此处罚将影响社会价值观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嫖客报警仍被拘留,此事一经报道,网上议论纷纷。

    微博认证为“海口经济学院院长”的“刘耘博士”,列举了一个上世纪80年代发生在比利时的案件: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男子被抓并被起诉。经激烈辩论,最终法庭作出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博主在微博最后写道,“法治本意是扬善而非相反。”持此观点的网友不在少数。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认为,“嫖娼是违法行为,举报的是犯罪行为,相比之下,后者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应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小张的行为是否够得上立功表现?何种立功表现才能不予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事人提供的是犯罪行为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查处了卖淫场所,“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立功表现。”

    他表示,大家普遍理解的可能是,解救被骗少女是立功行为,“其实不然,法律中的立功表现在卖淫场所的查处上。”洪道德认为,解救受骗少女应该算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

    洪道德同时指出,尽管小张的行为是“立功”,但并不一定代表就能减免对其自身的处罚。“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中,裁量权还是掌握在实际办案人员手中。”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益华对记者介绍说,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从轻、减轻、免除是3个不同的概念。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办案人员可能是按照从轻来处罚的。

    据报道,办案民警黄警官说,“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没有关于减免处罚量度的明文条例。“在刑事案件的具体操办中,有相关的办法说明。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操作中,还没有具体的说明。”

    尽管几位法律专家都表示,他们没办法准确给出免于处罚的立功表现的标准。但他们都认为,在此案中,“处罚得还是重了些。”

    阮齐林认为,民警所说的“酌情减轻”,具体表现出来仅仅是减去了5天的拘留而已,对小张的检举揭发行为给予的肯定不够。

    洪道德也表示,具体来看,小张提供的线索直接导致了两个积极有益的后果:解救了被骗少女、查处了违法的洗头房。“就事件最后的发展来说,小张的行为应得到更大的肯定。”洪道德认为,即使小张不能免于行政拘留的处罚,派出所也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

    知名网友“丁来峰”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请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个冒险解救弱女的小伙子,是人道主义的、有良知的、勇敢的好人。嫖娼在中国犯法,但不是犯罪,放一马如何?鼓励更多的人关怀帮助弱者,抵抗暴力,才是所谓的正能量。”

    阮齐林也认为,此案的结果会影响到日后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有谁还愿意主动站出来检举揭发类似的犯罪行为呢?”

    洪道德告诉记者,在他个人看来,小张最后被拘留,“对社会影响并不好,传递了一种负面的价值观。”(完)
那到底什么时候讲法制,什么时候讲人情呢?



法律有明文规定立功行为对判罚的影响,具体尺度权利在派出所具体执行人员手里,松或严你们有权选择,选择枪口是否抬高一寸的时候,想想老百姓会怎么看怎么想吧。


法律有明文规定立功行为对判罚的影响,具体尺度权利在派出所具体执行人员手里,松或严你们有权选择,选择枪口是否抬高一寸的时候,想想老百姓会怎么看怎么想吧。
浪费口水的假议题.
假设文章说的是真实故事.........
被骗卖淫--有现场,有受害人,有罪犯.
嫖娼--不过是根据买卖双方事后陈述,反口不认,官差怎么告?


也许警察与洗头房是"朋友", 希望大家不要乱报案找我麻烦 ?
在ww常发生警察是不良场所的股东哩 ! 还发生过掳妓勒赎案(逮捕内地鸡後再向鸡店老板勒索)

也许警察与洗头房是"朋友", 希望大家不要乱报案找我麻烦 ?
在ww常发生警察是不良场所的股东哩 ! 还发生过掳妓勒赎案(逮捕内地鸡後再向鸡店老板勒索)
蹄子 发表于 2014-5-16 15:28
也许警察与洗头房是"朋友", 希望大家不要乱报案找我麻烦 ?
在ww常发生警察是不良场所的股东哩 ! 还发生过 ...
符合情理的推测。有点生活经验的难免会这么想。

不立威怎么警诫后人少管闲事。
如果控强迫卖淫,完全可以不处罚;想控组织容留介绍卖淫,需要给予处罚-罚款也行。一看贵州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看想控场所什么罪,有些原因我大概能猜
蹄子 发表于 2014-5-16 15:28
也许警察与洗头房是"朋友", 希望大家不要乱报案找我麻烦 ?
在ww常发生警察是不良场所的股东哩 ! 还发生过 ...
在我们彭山的警察挂职或停薪留职下海开店面前太弱了呵!
在我们彭山的警察挂职或停薪留职下海开店面前太弱了呵!
哪个彭山?
应该单独发个见义勇为奖金。
这种场子都是上面有人罩着的,不过现在强迫卖淫的事实在少见啊。
注意一下:是事后。也就是说已造成嫖娼的既成事实。从这一点上说公安对其进行拘役是按照事实定性,尽管有些不合情理,但是合法的。而且按照其报警的行为已经为其减少了拘役的天数。那么这个事情的处理是妥当的。
如果是事前就报警了,那就另当别论了。
皇甫熙28 发表于 2014-5-16 16:46
注意一下:是事后。也就是说已造成嫖娼的既成事实。从这一点上说公安对其进行拘役是按照事实定性,尽管有些 ...
只能说处理无过错,但处理的不好。
嫖娼是治安条例处罚,强迫卖淫是刑法问题,孰轻孰重,看着办,只要不怕被人怀疑打击报复,拘留就拘吧。
itaskol 发表于 2014-5-16 16:51
只能说处理无过错,但处理的不好。
办案方也是没法子。这种事情的处理也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条文,没有相关相关条文下公安方面能做的也只有到那程度了。
有立功表现
皇甫熙28 发表于 2014-5-16 16:46
注意一下:是事后。也就是说已造成嫖娼的既成事实。从这一点上说公安对其进行拘役是按照事实定性,尽管有些 ...
请恕我的疑问........
"事后"........
是"确认嫖娼的事实"后;还是"查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后?
公安不是抓到买卖进行中,单凭涉嫌嫖娼者与被强迫卖淫者的自述口供,可以处罚行政拘留吗?
?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5-16 15:21
浪费口水的假议题.
假设文章说的是真实故事.........
被骗卖淫--有现场,有受害人,有罪犯.
行政拘留, 就是公安說了算.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5-16 17:24
请恕我的疑问........
"事后"........
是"确认嫖娼的事实"后;还是"查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后?
这个好解释。正如文章所说是事后,警方在调查笔录时小张也承认了嫖娼的经过。这就已经构成了其违法的事实。从这一点来说,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拘役是合法的。
你所说确定违法事实的举证需要是在事件进行时这就太外行了。举个例:警察对盗窃嫌疑犯的定义是其已经构成了盗窃的事实并起获了赃物。并不是必须要抓其偷盗的现行才能定义说“嘿,你小子盗窃了”吧? 如果那这样被入屋盗窃的事主也别报案了。因为盗窃的肯定已经得手走人了,警方没办法抓其偷盗现行。
而实际上确定其事实肯定不能只是这样定义的嘛
要这么说,没有嫖客,又哪里有强迫卖淫这种事儿,说到底他们是原罪。虽然发挥了人性,但不能说就不用罚了,如果不罚,又何以证明他的人性战胜了胆怯和欲望呢。可以赞扬他有良心,但也不能干扰正常的执法。少拿什么比利时说事儿,我们有人那收入水平,国民素质和低犯罪率,就该我们给他上课了。
既然都减轻处罚了,直接减到0不就于情于法都合了嘛
中国好嫖客
污点证人尚可以免罪,这个...。这种做法实际上极大的震慑了意图揭发违法犯罪的有轻度污点的人,几天拘留看似不多,但对当事人日后的工作、生活影响极大,普通人大多是不愿意用自己未来去赌良心的。现在那些人可以放心大胆的去干禁锢强迫卖淫的营生了,以后更安全了。

至于说嫖客是引起强迫卖淫的根源,扯,自己愿意下海的技师海了去了。有人买东西,所以就会导致有人偷东西去卖,所以买东西的人就是盗窃的根源??人家想买的是非偷盗品行不行。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5-16 17:24
请恕我的疑问........
"事后"........
是"确认嫖娼的事实"后;还是"查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后?


这小伙子诚实呗 自己承认呗
这个又诚实 又有见义勇为精神的
而且还很负责任,一般人即便他想报 他也可以匿名随便报下
应该奖励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5-16 17:24
请恕我的疑问........
"事后"........
是"确认嫖娼的事实"后;还是"查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后?


这小伙子诚实呗 自己承认呗
这个又诚实 又有见义勇为精神的
而且还很负责任,一般人即便他想报 他也可以匿名随便报下
应该奖励
这小伙子诚实呗 自己承认呗
这个又诚实 又有见义勇为精神的
而且还很负责任,一般人即便他想报 他也 ...
有个技术上的矛盾。
作为刑证人,他有权要求匿名;作为治安上违法行为人,他又得确认真实身份。同一事实同一笔录
如果要求匿名举证,何解?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16 22:48
有个技术上的矛盾。
作为刑证人,他有权要求匿名;作为治安上违法行为人,他又得确认真实身份。同一事实 ...
正是因为他是个比较负责任的人 才会选择自己去报。
大多数正常人会选择不闻不问
好些的会通过其他途径报案,至于受不受理 和他也没啥关系
两人笔录+相互辨认+地点指认+告知笔录,基本事实相符、无可能证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申诉,可以追溯自发现之日前六个月嫖娼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女方是被强迫卖淫,被胁迫违法者不予处罚-卖淫嫖娼同一违法事实,无所谓轻重主从,等责+立功(我认为举报关键犯罪线索当算立功),小伙子还真该免予处罚,至少减轻至罚款。
正是因为他是个比较负责任的人 才会选择自己去报。
大多数正常人会选择不闻不问
好些的会通过其他途径 ...
我常见举报系行业竞争。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16 23:08
我常见举报系行业竞争。
行业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管这事吗?
行业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管这事吗?
反不当竞争法,我和它完全不认识。

话说3月也是打组织介绍卖淫,大半夜把下午Happy过的嫖客弄回来。很合作,三天拘留,末了,一屋子警察帮嫖客想怎么骗他老婆消失三天…
这案子宁可挨骂也罚得重,要么太不近人情,要么小伙子这两次是认定强迫卖淫的最重要构成-为避免他方下钩的幻想,只能重罚。
反不当竞争法,我和它完全不认识。

话说3月也是打组织介绍卖淫,大半夜把下午Happy过的嫖客弄回来。 ...
乃的意思是,牺牲小伙一个,保全了其他嫖客吗
乃的意思是,牺牲小伙一个,保全了其他嫖客吗
打组织介绍要两对或两次以上,现在这风,一次丰收的场子很少了。一个洗头房拼运气能按住多少?派出所除了国都是图短平快,小伙一人就能证明两次…
PS小姐很难扁,通常认现行不认继往;不能像对犯罪嫌疑人那样斗硬,没劲。
乃的意思是,牺牲小伙一个,保全了其他嫖客吗
他一人的经历就能证明组织经营者通过两次组织介绍卖淫获利,省工省料。

12年一起零包贩毒,我等人卖了两地三人,先扣买家再抓卖家。第一家买家是个妹子,自己开家小广告,没前科,买到冰还没吸就抓。态度好、配合工作,鉴定没出来前笔录辨认做完先放回;后来到提捕前,把她叫回来告知她非法持有行政拘留。妹子当时急了,非法持有她认,可预定三天后要飞外地谈客户,罚款行不。可第二家买家两伙子早扔拘留所了,不拘她明显不合适,就拘三天,三天后披头散发地奔我办公室领身份证冲机场。绝不给他人在买方身份上存疑作法空间,以致影响对卖家犯罪指控。
行业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管这事吗?
如果这行业是合法的,套这个名目还算可能。
他一人的经历就能证明组织经营者通过两次组织介绍卖淫获利,省工省料。

12年一起零包贩毒,我等人卖了 ...
啊,开公司的妹子溜冰…样子好吗?
皇甫熙28 发表于 2014-5-16 20:35
这个好解释。正如文章所说是事后,警方在调查笔录时小张也承认了嫖娼的经过。这就已经构成了其违法的事实 ...
这里没有罪事实,也没有赃物,祇有当事人自己的供述.
itaskol 发表于 2014-5-16 22:21
这小伙子诚实呗 自己承认呗
这个又诚实 又有见义勇为精神的
而且还很负责任,一般人即便他想报 他也 ...

这傻小子未必知道,举报会让自己进入拘留所.但警察录取证言的时候,有否通知:其证言将导致其须负刑事责任;拒绝作出证言的权利?
啊,开公司的妹子溜冰…样子好吗?
开始戴大框眼镜一般,后来细看不错。
开始戴大框眼镜一般,后来细看不错。
溜冰助性么?
这傻小子未必知道,举报会让自己进入拘留所.但警察录取证言的时候,有否通知:其证言将导致其须负刑事责任 ...
无论刑事行政,作为证据使用导致某人被刑事行政处罚后果的笔录,不管被害人、证人、嫌疑人,都有告知书,被询问人/讯问人签字。
他的笔录开头,要告知其涉嫌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报批前,有吿知笔录,载明公安机关认定违法事实、拟做出处罚种类幅度、被告知人有无申述。处罚决定做出后,决定书末段,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ZF申请复议、三个月内向同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