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冒领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信访件截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11:40:11
                                                       国家信访局冒领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信访件截留



        2014年4月13日,笔者向国务院办公厅寄出一封特快邮件,内容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不得拒绝申请人申请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问题的咨询》。由于政策咨询的起因与具体案件相关,担心有关中央机关一是不懂装懂,二是麻木不仁,肆意将依法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作应在60天内答复的信访事项处理;笔者在信末“特别提示:本文件不是信访投诉(不宜违背本人意志适用信访条例处理),而是与法律政策有关的群众咨询(政策咨询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对所公开信息释明的一种便民方式),本文涉及的特定机关行政违法的内容,仅是为便于理解本人提出相关咨询问题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寻求咨询答复的迫切性。答复内容请针对本文的两处黑体加深的两个咨询问题,要围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思想处理、化解群众遭遇的实际问题。”
       寄出咨询函后有半个月时间了,笔者仍没有听到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收悉该邮件后的任何反应,遂于刚才上网查询快件详单号1056529708205的送达情况,意外发现4月13日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特快邮件,在4月15日上午十点半竟然被国家信访局收发章签收了。笔者极不明白,作为公民寄给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国家信访局哪来的职权任意拦截并违法开拆。被它截留后,国务院办公厅能保证依照法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吗?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因为权高位重,可以不遵循本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信访局将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作信访件截留 - 亭湖法杰 - 白云轻飞的博客

       笔者在该咨询函中以黑体加深的两个咨询,一是“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是否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告知的期限,是否适用不予受理情形下的“五日内”?”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申请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提出第一个咨询的原因,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在处理东坎镇村民张春花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认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在依据《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期内确定是否受理,因此,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依据复议申请的签收时间证明复议机关一定受理了该复议案件。因此,复议机关即使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也应在程序上通过下达《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既然《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则合理推定,如果决定受理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但国务院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中对受理环节应当履行的程序阐述不够或较为含糊,给了类似滨海到人民政府刁难群众、拖延办事提供了借口。  故要求国务院对于复议机关决定受理是否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来解答。

       提出第二个咨询的原因,是张春花收到滨政复决字[2014]001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14年4月8日上午,张春花亲临滨海县政府要求复制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等,有关工作人员先是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复制,拒绝提供,经张春花执着地索取才获得了包括被申请人东坎镇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几页材料。张春花对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描述发现证据材料明显不全,坚持要求查阅全部证据材料,但滨海县人民政府霸道地拒绝了张春花的合法要求。《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复制应理解为提供查阅的附随义务,准许查阅而不允许复制,太没有道理。但对于对群众刻薄的政府机关而言,在法律对查阅没有明确规定时,他们就获得了任意解释权。因此,国务院有义务对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为申请人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给予正面回应。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关于受理是否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及证据是否复制的咨询,都不是省级及以下政府机关所能够有权解答的。这是其一。其二,我在该咨询函中并未要求政府机关处理张春花的个别问题,我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要解决的知识问题、制度问题、释疑问题,而非张春花关注的土地承包权确认及相关利益问题,国家信访局截留诉求不包括解决具体的人、事、权的信访问题的邮件是不明智的,如果不假思索地套用属于管地管理发往地方,肯定要闹大笑话。再说我又没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你国家信访局凭什么冒领我的邮件还越位书面告知我这个特快邮件及相关内容的处置方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第七十一条规定:“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国家信访局有关工作人员明知收件人不是本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信函上标示的文件名称显见不属于信访事项,仍然冒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邮件,侵权的故意明显。为此,笔者决定撰著此文,直接投诉国家信访局——你喜欢没事找事,我就投诉你,网络批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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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3日,笔者向国务院办公厅寄出一封特快邮件,内容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不得拒绝申请人申请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问题的咨询》。由于政策咨询的起因与具体案件相关,担心有关中央机关一是不懂装懂,二是麻木不仁,肆意将依法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作应在60天内答复的信访事项处理;笔者在信末“特别提示:本文件不是信访投诉(不宜违背本人意志适用信访条例处理),而是与法律政策有关的群众咨询(政策咨询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对所公开信息释明的一种便民方式),本文涉及的特定机关行政违法的内容,仅是为便于理解本人提出相关咨询问题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寻求咨询答复的迫切性。答复内容请针对本文的两处黑体加深的两个咨询问题,要围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思想处理、化解群众遭遇的实际问题。”
       寄出咨询函后有半个月时间了,笔者仍没有听到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收悉该邮件后的任何反应,遂于刚才上网查询快件详单号1056529708205的送达情况,意外发现4月13日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特快邮件,在4月15日上午十点半竟然被国家信访局收发章签收了。笔者极不明白,作为公民寄给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国家信访局哪来的职权任意拦截并违法开拆。被它截留后,国务院办公厅能保证依照法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吗?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因为权高位重,可以不遵循本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信访局将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作信访件截留 - 亭湖法杰 - 白云轻飞的博客

       笔者在该咨询函中以黑体加深的两个咨询,一是“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是否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告知的期限,是否适用不予受理情形下的“五日内”?”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申请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提出第一个咨询的原因,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在处理东坎镇村民张春花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认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在依据《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期内确定是否受理,因此,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依据复议申请的签收时间证明复议机关一定受理了该复议案件。因此,复议机关即使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也应在程序上通过下达《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既然《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则合理推定,如果决定受理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但国务院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中对受理环节应当履行的程序阐述不够或较为含糊,给了类似滨海到人民政府刁难群众、拖延办事提供了借口。  故要求国务院对于复议机关决定受理是否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来解答。

       提出第二个咨询的原因,是张春花收到滨政复决字[2014]001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14年4月8日上午,张春花亲临滨海县政府要求复制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等,有关工作人员先是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复制,拒绝提供,经张春花执着地索取才获得了包括被申请人东坎镇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几页材料。张春花对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描述发现证据材料明显不全,坚持要求查阅全部证据材料,但滨海县人民政府霸道地拒绝了张春花的合法要求。《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复制应理解为提供查阅的附随义务,准许查阅而不允许复制,太没有道理。但对于对群众刻薄的政府机关而言,在法律对查阅没有明确规定时,他们就获得了任意解释权。因此,国务院有义务对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为申请人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给予正面回应。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关于受理是否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及证据是否复制的咨询,都不是省级及以下政府机关所能够有权解答的。这是其一。其二,我在该咨询函中并未要求政府机关处理张春花的个别问题,我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要解决的知识问题、制度问题、释疑问题,而非张春花关注的土地承包权确认及相关利益问题,国家信访局截留诉求不包括解决具体的人、事、权的信访问题的邮件是不明智的,如果不假思索地套用属于管地管理发往地方,肯定要闹大笑话。再说我又没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你国家信访局凭什么冒领我的邮件还越位书面告知我这个特快邮件及相关内容的处置方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第七十一条规定:“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国家信访局有关工作人员明知收件人不是本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信函上标示的文件名称显见不属于信访事项,仍然冒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邮件,侵权的故意明显。为此,笔者决定撰著此文,直接投诉国家信访局——你喜欢没事找事,我就投诉你,网络批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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