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监管局局长:5年来全国看守所无刑讯逼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2:18:40
公安部监管局局长:
  5年来全国看守所无刑讯逼供
  4月26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研讨会上,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现行条例已严重落后
  看守所履行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新刑诉法将近年来看守所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了看守所在履行羁押监管在押人员职能过程中,具有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
  赵春光说,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如果开庭或提解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辨认、鉴定等,应当持县以上办案机关批准文件,且出所和回所要进行身体检查。
  为防止办案机关超期羁押在押人员,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羁押期限的报告驻所检察室,对办案机关再提讯的拒绝办理。对发现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的,向驻所检察室提出建议。
  赵春光说,现行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看守所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法规里还把在押人员称为“人犯”,一些制度措施已严重落后。
  公安部正进行起草工作
  目前,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在前段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看守所条例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公安部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科学规范看守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并广泛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积极推进工作进程。
  看守所法的制定出台,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使看守所管理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据《法制晚报》http://www.sn.xinhuanet.com/2014-04/30/c_1110477476.htm公安部监管局局长:
  5年来全国看守所无刑讯逼供
  4月26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研讨会上,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现行条例已严重落后
  看守所履行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新刑诉法将近年来看守所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了看守所在履行羁押监管在押人员职能过程中,具有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
  赵春光说,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如果开庭或提解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辨认、鉴定等,应当持县以上办案机关批准文件,且出所和回所要进行身体检查。
  为防止办案机关超期羁押在押人员,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羁押期限的报告驻所检察室,对办案机关再提讯的拒绝办理。对发现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的,向驻所检察室提出建议。
  赵春光说,现行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看守所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法规里还把在押人员称为“人犯”,一些制度措施已严重落后。
  公安部正进行起草工作
  目前,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在前段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看守所条例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公安部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科学规范看守所刑事羁押机关的职能作用,并广泛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积极推进工作进程。
  看守所法的制定出台,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使看守所管理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据《法制晚报》http://www.sn.xinhuanet.com/2014-04/30/c_1110477476.htm
我不相信。
仓老师等人是处女!
2014-4-30 11:39 上传

脸皮比坦克装甲还厚


有可能,跟据前些年一被台巴陷害进拘留所的兄弟反映,牢头就是管这事的,不劳公安同志们出手了。拘留

有可能,跟据前些年一被台巴陷害进拘留所的兄弟反映,牢头就是管这事的,不劳公安同志们出手了。拘留
都特么隔着笼子,想打也够不着……可不是没有逼供的……
童鞋们莫喷,人家局长少说了俩字“上报”
仓老师等人是处女!
苍老师年轻时也姓苍啊,那时肯定是处女啊
gaowuhuagong 发表于 2014-4-30 11:44
脸皮比坦克装甲还厚
立D为公,执政为民
估计现在是牢头代劳了
hu_bird 发表于 2014-4-30 14:02
估计现在是牢头代劳了
一直是代劳,怎么会亲自操刀



4楼亮了。
话不要说太满
躲猫猫死的、发狂死的、郁闷死的、高兴死的,刑讯逼供嘛,肯定没有啦,也不需要有啦。
guan这么好当?
关键是不要搞出冤案,定罪不是光靠供词还要有其它证据。其实灯塔国的刑讯逼供更加厉害,网上的视频照片一大堆,对付许多穷凶极恶的罪犯不能太天真了,关键是掌握好度,不能给警察太大的权利但也不能让他们完全被束缚,否则广大的普通善良老百姓都是要吃亏的。
现在不在看守所报案了,当然没有刑讯逼供,问题是看守所没有不代表中国没有啊!这个奇葩局座,找着挨骂
gaowuhuagong 发表于 2014-4-30 11:44
脸皮比坦克装甲还厚
我在这就以经摸到他们的脸了
真是个标本贴。在此发帖的,有几个在看守所干过?
话说太满了,就不能给自己留个余地?
呵呵,有些常识的,稍稍细想一下,都能笑死人。。。TMD,火气蹭蹭往上冒,,耳边总听到屁话,躲都躲不掉,
隆蔚 发表于 2014-4-30 22:38
真是个标本贴。在此发帖的,有几个在看守所干过?
您.........曾是劳动号?
老天 发表于 2014-5-1 00:26
您.........曾是劳动号?
看来您曾干过劳动号呀,当时对您怎样?有什么情况需要反应?本人检察院监所部门工作。
隆蔚 发表于 2014-5-1 09:32
看来您曾干过劳动号呀,当时对您怎样?有什么情况需要反应?本人检察院监所部门工作。
这样我就能理解了
想起四川高官说的极个别贪污来了
真是个标本贴。在此发帖的,有几个在看守所干过?
楼上有两位,怎么了?有什么地方得罪你了?
隆蔚 发表于 2014-5-1 09:32
看来您曾干过劳动号呀,当时对您怎样?有什么情况需要反应?本人检察院监所部门工作。
哦,驻所检察员啊。有事说事,该科普科普,超大又不是监管场所干部论坛,您这业内的给介绍一下实况呗。

另外请教一下,按法理说,监管场所应由司法部门管理,而看守所多年一直由公安直管,地位古怪,这回又出新文儿,您这位检察干部对此如何看待呢?
老天 发表于 2014-5-1 11:27
哦,驻所检察员啊。有事说事,该科普科普,超大又不是监管场所干部论坛,您这业内的给介绍一下实况呗。
...
监狱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看守所还有行政拘留所现在还是归公安。前些年想改革,把县级看守所、拘留所还有法院执行局归司法行政部门,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说白了,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太弱势了,法院怎么会把这么大块肥肉给他。还有法律关系也不好理顺:发现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司法行政部门怎么处理确实是个问题,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的问题。当年司法行政部门确实白高兴了一阵子。
隆蔚 发表于 2014-5-1 21:17
监狱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看守所还有行政拘留所现在还是归公安。前些年想改革,把县级看守所、拘留所还有 ...
所以说在你来说,不正常的也是正常的
监狱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看守所还有行政拘留所现在还是归公安。前些年想改革,把县级看守所、拘留所还有 ...
你说得对,曾经请教过老民警他说看守所归司法后,公安处理很麻烦的,要跑断腿。加上双方不对付,行政成本很高。。
真是个标本贴。在此发帖的,有几个在看守所干过?
怎么?指使牢头狱霸下手是假的吗?
根本没有这种事?
vip51280 发表于 2014-5-2 01:39
怎么?指使牢头狱霸下手是假的吗?
根本没有这种事?
真没有,你信我也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