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5名居民起诉水厂再遭拒 法院被指推脱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01:30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今天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了这一民事诉讼状,告知5位居民,应该分别去他们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这已经是5位居民的起诉第二次被法院拒绝。昨天上午,他们也曾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
  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拒绝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兰州人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5居民要求水厂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5位居民的民事诉讼状中看到,5人的住址均为兰州市城关区,仅所属街道不同。鉴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均与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
  原告方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自来水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千家万户。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爆炸性新闻一出来,西固区、城关区等好几个地方的市民都在抢购瓶装水,整个生活都被打乱了。”其中一名原告表示很愤怒。诉讼状中也写道,为此,原告不仅损失了购买矿泉水的费用、一天的工作时间,且“精神上备受焦虑、恐惧的折磨”。
  因此,原告方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5位居民中,有环保局退休干部、国企职工、自由职业者。
  “我们虽然只代表个人,但我们想,能不能靠我们几个人先站出来,让大家都认识到公民意识的重要性。”一位原告居民说。
  起诉两次被拒
  参与诉讼的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没有接收他们的起诉材料,并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认为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作出口头解释,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出具书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为,5位居民提起的诉讼并非公益诉讼,不应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他表示,从立案程序来讲,这些受到损害的居民,有理由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应该受理。
  今天上午,5位居民再次来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应该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
  下午接近3点,5位居民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得到的,仍然是不予立案的结果。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所处街道不同,应当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分工不一样,我这个窗口审理的是商事案件,街道法庭受理的是婚姻、家庭、侵权类案件。如果要以侵权作为诉请理由,要到居民户口所在街道(立案)。”接待5位居民的一位法官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追问,“街道法庭再没有拒绝的理由吧?”
  “理论上是这样的。”这位法官补充说。他同时建议,可以到被告方所在地的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下午,城关区法院同样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字裁定。

  专家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欠妥
  受访的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兰州中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做法并不妥当。
  “法院‘口头’、且以《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杨素娟说。同是该所副所长的胡静也认为,法院明显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兰州中院混淆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念。”胡静认为,从原告递交至法院的民事诉讼状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权而产生的诉讼。
  “原告因为水厂供应可能损害其人身健康的自来水而提起诉讼,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处。”他表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不合适。
  其次,胡静认为,即便是不予立案,法院也应该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法院出具的书面文字裁定,是原告方日后上诉必须具备的材料。没有裁定书,就抹杀了原告方日后上诉的可能。”胡静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邱星美表示,兰州中院不予立案的行为“实在是荒唐,找借口不受理”。
  邱星美说,原告只是针对个人提出的补偿,原告诉讼请求中与“公益”唯一有关的,仅仅是“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而这一条诉求,事实上也属于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之内。“即便法院认为这属于‘公益’,把这一项驳回即可。”
  邱星美说,因为被告提供的水不符合质量标准,对原告身体造成了潜在的伤害,“兰州居民就此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她解释了该诉讼中“公益”与“私益”的区分,“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求赔给所有人,这就是该诉讼属于‘私益’的明显标志。”
  邱星美认为,该诉讼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到中院提起诉讼,管辖级别高了,应该先到区法院”。
  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也未受理5位居民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应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立案。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法专家表示,法院这是在推脱责任。
  “城关区法院已经是基层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还是应该由区法院作出。”
  提起诉讼的居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明天,他们将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事实上,起诉并非孤例。4月14日下午,另一位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1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吴天英尚未接到西固区法院的答复。
  “兰州市民如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话,可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只能二选一。”杨素娟说,两种诉讼是基于不同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不同,被告也可能不同。
  “如果是违约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市民需要提供的证据相对简单,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杨素娟说。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杨素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在案件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问题上,是有利于市民的。
  但同时,杨素娟也表示,目前,被告不十分明朗,损害也还在持续中,因此,她认为,尚不到提起诉讼的时机。
  本报兰州、北京4月15日电
新闻加点料
  解读:这不仅是公益诉讼 更是侵权诉讼
  这些起诉的居民是利害关系人,对他们而言这不仅仅是公益诉讼,更是侵权诉讼,他们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这样的民事诉讼都无法立案,还要法院做啥?环保局倒是属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是它会去起诉自来水公司吗?
  声音:法院在为严重失责的自来水集团背书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是个道道地地的经营性企业,提供的是消费品,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五居民不仅仅是公益诉讼的发起人,更是完完全全的受害消费者,其消费权益在污染事件中严重受损。一句“没有资格”,简直不讲道理。
  公益诉讼成推托挡箭牌?
  “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2013年末,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面对媒体时无奈地说道。这一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零”纪录告终。
  去年元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这部法律最被看好的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令马勇不能理解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了法律依据,反而连立案都不能通过了。
  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准入能进一步开放
  去年年底,《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经过三审,对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经过记者检索,能够满足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环保组织主要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几家。
  “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公益诉讼主体大都有官方或政府背景。”胡少波表示: 广大的民间环保机构,包括很多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因为不能完全符合两条标准而被地方法院拒之门外。
http://news.sohu.com/20140416/n398296165.shtml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今天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了这一民事诉讼状,告知5位居民,应该分别去他们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这已经是5位居民的起诉第二次被法院拒绝。昨天上午,他们也曾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
  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拒绝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兰州人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5居民要求水厂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5位居民的民事诉讼状中看到,5人的住址均为兰州市城关区,仅所属街道不同。鉴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均与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
  原告方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自来水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千家万户。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爆炸性新闻一出来,西固区、城关区等好几个地方的市民都在抢购瓶装水,整个生活都被打乱了。”其中一名原告表示很愤怒。诉讼状中也写道,为此,原告不仅损失了购买矿泉水的费用、一天的工作时间,且“精神上备受焦虑、恐惧的折磨”。
  因此,原告方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5位居民中,有环保局退休干部、国企职工、自由职业者。
  “我们虽然只代表个人,但我们想,能不能靠我们几个人先站出来,让大家都认识到公民意识的重要性。”一位原告居民说。
  起诉两次被拒
  参与诉讼的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没有接收他们的起诉材料,并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认为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作出口头解释,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出具书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为,5位居民提起的诉讼并非公益诉讼,不应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他表示,从立案程序来讲,这些受到损害的居民,有理由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应该受理。
  今天上午,5位居民再次来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应该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
  下午接近3点,5位居民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得到的,仍然是不予立案的结果。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所处街道不同,应当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分工不一样,我这个窗口审理的是商事案件,街道法庭受理的是婚姻、家庭、侵权类案件。如果要以侵权作为诉请理由,要到居民户口所在街道(立案)。”接待5位居民的一位法官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追问,“街道法庭再没有拒绝的理由吧?”
  “理论上是这样的。”这位法官补充说。他同时建议,可以到被告方所在地的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下午,城关区法院同样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字裁定。

  专家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欠妥
  受访的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兰州中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做法并不妥当。
  “法院‘口头’、且以《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杨素娟说。同是该所副所长的胡静也认为,法院明显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兰州中院混淆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念。”胡静认为,从原告递交至法院的民事诉讼状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权而产生的诉讼。
  “原告因为水厂供应可能损害其人身健康的自来水而提起诉讼,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处。”他表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不合适。
  其次,胡静认为,即便是不予立案,法院也应该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法院出具的书面文字裁定,是原告方日后上诉必须具备的材料。没有裁定书,就抹杀了原告方日后上诉的可能。”胡静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邱星美表示,兰州中院不予立案的行为“实在是荒唐,找借口不受理”。
  邱星美说,原告只是针对个人提出的补偿,原告诉讼请求中与“公益”唯一有关的,仅仅是“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而这一条诉求,事实上也属于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之内。“即便法院认为这属于‘公益’,把这一项驳回即可。”
  邱星美说,因为被告提供的水不符合质量标准,对原告身体造成了潜在的伤害,“兰州居民就此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她解释了该诉讼中“公益”与“私益”的区分,“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求赔给所有人,这就是该诉讼属于‘私益’的明显标志。”
  邱星美认为,该诉讼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到中院提起诉讼,管辖级别高了,应该先到区法院”。
  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也未受理5位居民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应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立案。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法专家表示,法院这是在推脱责任。
  “城关区法院已经是基层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还是应该由区法院作出。”
  提起诉讼的居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明天,他们将分别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事实上,起诉并非孤例。4月14日下午,另一位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1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吴天英尚未接到西固区法院的答复。
  “兰州市民如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话,可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只能二选一。”杨素娟说,两种诉讼是基于不同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不同,被告也可能不同。
  “如果是违约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市民需要提供的证据相对简单,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杨素娟说。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杨素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在案件的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问题上,是有利于市民的。
  但同时,杨素娟也表示,目前,被告不十分明朗,损害也还在持续中,因此,她认为,尚不到提起诉讼的时机。
  本报兰州、北京4月15日电
新闻加点料
  解读:这不仅是公益诉讼 更是侵权诉讼
  这些起诉的居民是利害关系人,对他们而言这不仅仅是公益诉讼,更是侵权诉讼,他们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这样的民事诉讼都无法立案,还要法院做啥?环保局倒是属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是它会去起诉自来水公司吗?
  声音:法院在为严重失责的自来水集团背书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是个道道地地的经营性企业,提供的是消费品,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五居民不仅仅是公益诉讼的发起人,更是完完全全的受害消费者,其消费权益在污染事件中严重受损。一句“没有资格”,简直不讲道理。
  公益诉讼成推托挡箭牌?
  “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2013年末,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面对媒体时无奈地说道。这一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零”纪录告终。
  去年元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这部法律最被看好的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令马勇不能理解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了法律依据,反而连立案都不能通过了。
  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准入能进一步开放
  去年年底,《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经过三审,对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经过记者检索,能够满足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环保组织主要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几家。
  “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公益诉讼主体大都有官方或政府背景。”胡少波表示: 广大的民间环保机构,包括很多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因为不能完全符合两条标准而被地方法院拒之门外。
http://news.sohu.com/20140416/n398296165.shtml
一而再,不知会不会再而三,司法是什么????
法治社会,呵呵
2000wcw 发表于 2014-4-16 19:42
法治社会,呵呵
一元社会,
大家就不要为难审判院了
审判院受理,那是寿星公公玩上吊
原因大家心里很清楚的
不过
对那几位勇敢的居民去审判院起诉,个人从精神上支持(惭愧,咱个人胆小怕事又喜欢唧唧歪歪啊)
咸吃萝卜 发表于 2014-4-16 20:02
大家就不要为难审判院了
审判院受理,那是寿星公公玩上吊
原因大家心里很清楚的
善小也应为之
法制,txt。。。。。
法制就是一坨
呵呵,人家洋大人是一等人,岂是你四等公民可以告的。
法制?太平洋没加盖!
证明法律就是翔
yanxiaoli 发表于 2014-4-16 22:40
证明法律就是翔
这算是第二季
不管怎么样,愿意走司法的路子应该鼓励和关注
宪政有人反,劳教有人顶,天朝特色的法制社会
兰州法院和政府应该主动将名字前面的“人民”二字去掉
业外资浅人士 发表于 2014-4-17 10:21
兰州法院和政府应该主动将名字前面的“人民”二字去掉
这不行,不可能
没有人指出这5个人这么做纯粹是博名兼让政府难堪吗?这还是超大吗?
侵权之诉都不受理,只能说当地连底裤都不要了。
卡士 发表于 2014-4-16 19:27
一而再,不知会不会再而三,司法是什么????
扯淡,水厂跟居民不构成利害和契约关系,居民当然没资格告了。为居民提供自来水的是自来水公司,水质有问题应该去告自来水公司。这种典型的南方系新闻还是不要拿来恶心人了。
大黄蜂 发表于 2014-4-17 17:15
没有人指出这5个人这么做纯粹是博名兼让政府难堪吗?这还是超大吗?
凡是看到让人火冒三丈的新闻时,最好先想一想有没有可能是南方系挖的语言、思维陷阱。地方官员的智商虽然不能高估,但是也没有低到官场惯用的拖字诀都不会的程度。这个新闻里面的5个居民很明显的是告错了对象,他们应该去告自来水公司而不是水厂。比如失联马航客机的家属就只能向马航公司索赔,没有权利向波音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尼康小猫 发表于 2014-4-17 17:22
侵权之诉都不受理,只能说当地连底裤都不要了。
人家不在乎
大黄蜂 发表于 2014-4-17 17:15
没有人指出这5个人这么做纯粹是博名兼让政府难堪吗?这还是超大吗?
主要是一些ID没来,不知道是为什么?
凡是看到让人火冒三丈的新闻时,最好先想一想有没有可能是南方系挖的语言、思维陷阱。地方官员的智商虽然 ...
你确定不能向波音主张?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17:51
扯淡,水厂跟居民不构成利害和契约关系,居民当然没资格告了。为居民提供自来水的是自来水公司,水质有问 ...
别装聪明,兰州直接供水的就是威立雅水务,根本不存在你想像的水厂和自来水分离的机制,你以为是电啊。
水卡都是威立雅的好不?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17:51
扯淡,水厂跟居民不构成利害和契约关系,居民当然没资格告了。为居民提供自来水的是自来水公司,水质有问 ...
你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吗?
业外资浅人士 发表于 2014-4-17 10:21
兰州法院和政府应该主动将名字前面的“人民”二字去掉
去不去都一样,那地方本来就不是和人民站在一起的
楼上来了,南方系又套上了,看来还挺好用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4-4-17 18:39
你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吗?
三鹿事件有没有受理个人控告?
大黄蜂 发表于 2014-4-17 18:23
你确定不能向波音主张?
确定,除非是波音人为故意制造了空难,飞机存在不可知设计缺陷是被允许的。
hillsboro1 发表于 2014-4-17 18:27
别装聪明,兰州直接供水的就是威立雅水务,根本不存在你想像的水厂和自来水分离的机制,你以为是电啊。
...
看清楚标题了吗?居民告的是水厂,水厂属不属于威立雅是另外一回事。南方系玩这种偷换概念的游戏又不是第一次了。
看到新闻里的一段话了吗:“环保局倒是属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是它会去起诉自来水公司吗?”
前面的新闻内容一直说的都是水厂和水务集团,到这里就变成自来水公司了。一个机构有不同的招牌时,不同的招牌所包含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19:44
三鹿事件有没有受理个人控告?
你问问当时三鹿事件中律协和司法局做了什么,还有当年蚁力神。
水务集团就是自来水公司,这是社会上的口语,
一群不是我这个职业的都是打圈圈,
水厂不是水务集团的我们的收入来源是什么?
水务集团的飘过。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19:55
看清楚标题了吗?居民告的是水厂,水厂属不属于威立雅是另外一回事。南方系玩这种偷换概念的游戏又不是第 ...
那只是通俗说法好不好,兰州人就管威立雅叫水厂,水厂自来水公司威立雅都是一家,只有一个法人“ 威立雅水务集团" 根本不存在 ”水厂“ 这个法人
hillsboro1 发表于 2014-4-17 20:22
那只是通俗说法好不好,兰州人就管威立雅叫水厂,水厂自来水公司威立雅都是一家,只有一个法人“ 威立雅 ...
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今天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不清楚?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19:55
看清楚标题了吗?居民告的是水厂,水厂属不属于威立雅是另外一回事。南方系玩这种偷换概念的游戏又不是第 ...
原告方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

眼神不好?兰州人的水卡,水表 ,供水发票都清楚写的威立雅水务集团,他们告就是威立雅水务集团,兰州法院都没否认这个问题,只是要求他们到街道去立案 ,别玩什么水厂的文字游戏,记者写的是他自己写的,法院认定的诉讼主体也错了?
hillsboro1 发表于 2014-4-17 20:22
那只是通俗说法好不好,兰州人就管威立雅叫水厂,水厂自来水公司威立雅都是一家,只有一个法人“ 威立雅 ...
你看过诉讼状了吗?通不通俗只是你的主观判断,诉讼状没有公开之前,只能假定新闻报道的用词是准确的。一来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确实会犯这种名词错误导致诉讼对象偏差,二来南方系媒体一向有利用新闻技巧抹黑政府的传统。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21:39
你看过诉讼状了吗?通不通俗只是你的主观判断,诉讼状没有公开之前,只能假定新闻报道的用词是准确的。一 ...
我见过收水费的发票,西固区和小西湖的 可以不,清楚地写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19:44
三鹿事件有没有受理个人控告?
三鹿事件时候中央政法委可是下文的,要求全国法院不受理个人起诉三鹿公司,要求律师不能代理个人诉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检查律师行为,发现律师代理了,要求改正,不改正的将年审不通过。
马甲二番目 发表于 2014-4-17 21:39
你看过诉讼状了吗?通不通俗只是你的主观判断,诉讼状没有公开之前,只能假定新闻报道的用词是准确的。一 ...
作为律师可以说,这肯定是上头要求不受理的。正常法院立案庭是不会审查被告是否合适的,被告不合适是在审判阶段审查的,要么变更,要么追加,如果原告不变更,则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的。
再有,全国还没有哪个地方自来水是供水与生产水分离的。都是厂网一家。
在中国的实际法律要求在法院就是废纸一张。诉讼法里面明文要求不予受理要出具裁定的,可是全国基本上没有哪家法院会给你出具裁定的。都是口头说,文字就是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