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看看都成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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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99-11-29
【实施时间】 2000-5-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
2条例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第十三条      禁止将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1]【法规名称】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1999-11-29
【实施时间】 2000-5-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
2条例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第十三条      禁止将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1]
57族尊重过汉人的风俗过吗?封建迷信骂之,罚之。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少民大淫开店P民避让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作为一个中国人,怎么感觉洋洋洒洒一大篇,这句话才是利益所在呢?
看到清真两字就恶心
“清真 ”这个词语原本是 道教 的,最早被称为中国地方就在河南。弄不好要成啥斯坦。
这个没什么问题吧,起码把清真审核权给予了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阿訇,真正要能执行起来也不算为过。
妈了逼,扣分吧,什么时候多了这么多脑残政策,祖宗之法不合历史潮流人民利益的一定要改!
平等要一视同仁,只希望一点,违法犯罪不分民族,一律严惩!
扣分劳资也要说 爱吃吃 不吃滚
纪_昀_ 发表于 2014-3-4 21:09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少民大淫开店P民避让
还是魔都和谐,穆斯林店里里吃羊肉还有酒喝
感觉没啥 比较正常

脑残的是阿訇什么的

绿网看过一贴子 什么烤鸭没诵经屠宰 不是清真食品之类的
zhepro 发表于 2014-3-5 10:29
感觉没啥 比较正常

脑残的是阿訇什么的
应该废除他们的管理权
和珅. 发表于 2014-3-5 10:27
还是魔都和谐,穆斯林店里里吃羊肉还有酒喝
魔都都是汉人吃,没有酒谁鸟这两个字。

shuizhw 发表于 2014-3-5 10:36
魔都都是汉人吃,没有酒谁鸟这两个字。


胡说了,有的店都是前朝的老店,魔都的土著回回一直聚会的地方,照样卖酒

倒是一些新来的拉面店,不见回回来吃,酒倒是不卖也不让带
shuizhw 发表于 2014-3-5 10:36
魔都都是汉人吃,没有酒谁鸟这两个字。


胡说了,有的店都是前朝的老店,魔都的土著回回一直聚会的地方,照样卖酒

倒是一些新来的拉面店,不见回回来吃,酒倒是不卖也不让带
和珅. 发表于 2014-3-5 10:40
胡说了,有的店都是前朝的老店,魔都的土著回回一直聚会的地方,照样卖酒

倒是一些新来的拉面店,不见 ...
帝都的老字号回民馆子 都不管酒 比如东来顺 什么就都上

不过血是没有的
和珅. 发表于 2014-3-5 10:40
胡说了,有的店都是前朝的老店,魔都的土著回回一直聚会的地方,照样卖酒

倒是一些新来的拉面店,不见 ...
你说的北海路一带?也是汉族人去吃的多,哪个开店的会不做90%多,消费力更强的人的生意?

新开的有些另类的。不过都死得快,魔都的租金伤不起啊。反正我们只去卖酒的店,一般是河南人、甘肃人或青海人开的。

魔都几个新疆人开的有名的餐厅也卖酒的,还有的有民族歌舞。
zhepro 发表于 2014-3-5 10:43
帝都的老字号回民馆子 都不管酒 比如东来顺 什么就都上

不过血是没有的

恩,貌似魔都的也没有血

不然来点蒜苗羊血也是不错的
shuizhw 发表于 2014-3-5 10:45
你说的北海路一带?也是汉族人去吃的多,哪个开店的会不做90%多,消费力更强的人的生意?

新开的有些 ...
北海路浙江路那里羊肉包子、锅贴、羊杂汤最佳

年前见过好几次本土回回集体聚会,说的都是上海话,就是女的年纪大的会带个头纱。我就在那里喝酒

还有洪长兴这种老字号也和北京的东来顺一样,号称清真名气也大,酒也照买不误
和珅. 发表于 2014-3-5 10:27
还是魔都和谐,穆斯林店里里吃羊肉还有酒喝
嗯,改天找找一家大点的清真饭店,好好再喝一顿,谁敢拦着,兄弟就表演醉打蒋门神
大概看了下,似乎当地被掏空了…还各级大力支持……
清真是宗教习惯,不是民族习惯,真是没文化。


汉人也可以信伊教,某些民族的个人也可以不信教。
纪_昀_ 发表于 2014-3-5 11:36
嗯,改天找找一家大点的清真饭店,好好再喝一顿,谁敢拦着,兄弟就表演醉打蒋门神
洪长兴都卖酒

除了几个不长眼的小拉面店,恐怕没你表演的地方哦
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基本上是垄断专营
版主扣分我也要说
和珅. 发表于 2014-3-5 10:27
还是魔都和谐,穆斯林店里里吃羊肉还有酒喝
内地的好多了,我表姐夫是回民,天天酒杯不离身,而且在回民聚居区,那里面清真饭店都卖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