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是个什么组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17:42
国家版权局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经过两轮修订。而此次修改草案的第46、48条引发了很多音乐人的质疑。

  依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

  面对这样的规定,著名音乐人李广平表示:“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给大家通俗解说一下:你花了一大笔钱付音乐人词曲费再出钱制作了一张唱片,花钱宣传三个月后,歌曲火了!然后不相干的第三人向音著协交点钱说我要翻唱翻录这歌?我再给大家普及一下: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著名DJ杨樾也一针见血地表示:“这条法律如果实施,实际上确定音著协不用分钱了,因为出版三个月后,版权就变成公共的了。”

  高晓松坦言:“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鼓励互联网盗版。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只是不知你们敢不敢跟全世界版权人聊聊。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大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此事。”

  很多音乐人均表示,不敢相信法案是真的。著名乐评人郝舫则在微博表示:“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我们该做什么?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204/05/t20120405_23216372.shtml国家版权局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经过两轮修订。而此次修改草案的第46、48条引发了很多音乐人的质疑。

  依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

  面对这样的规定,著名音乐人李广平表示:“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给大家通俗解说一下:你花了一大笔钱付音乐人词曲费再出钱制作了一张唱片,花钱宣传三个月后,歌曲火了!然后不相干的第三人向音著协交点钱说我要翻唱翻录这歌?我再给大家普及一下: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著名DJ杨樾也一针见血地表示:“这条法律如果实施,实际上确定音著协不用分钱了,因为出版三个月后,版权就变成公共的了。”

  高晓松坦言:“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鼓励互联网盗版。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只是不知你们敢不敢跟全世界版权人聊聊。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大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此事。”

  很多音乐人均表示,不敢相信法案是真的。著名乐评人郝舫则在微博表示:“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我们该做什么?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204/05/t20120405_23216372.shtml
这是2012年4月的事情

 我觉得其中匪夷所思之处有两点:

  1.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2.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

  晕了,为什么要给这个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交钱?著作权是作者的,使用却要交钱给集体,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

  ----------------------------------------------------

  我担心的就是,以后会不会把电影电视剧包括进去?

  电影电视剧也要交钱给这个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以后写手的网络小说也要交钱给这个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这个事情不能由律师来做吗?为什么非要把私人的所有权 公有给这个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比如某歌曲,正常的做法是 著作权所有人 聘用律师 起诉某盗版者,现在全权委托给这个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他不作为怎么办?或者他选择性作为或者不作为该怎么办?

新华网银川6月20日电(记者艾福梅)“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电影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正在筹建当中。”

  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召开的“中欧网络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做上述表示。

  阎晓宏说,进入21世纪以来,以信息化、网络化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截至2008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2.98亿,网站数达到287.8万个,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

  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具有的信息海量、传输迅速、复制容易、隐蔽性强等特点,使人们快捷方便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构成挑战。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政府加大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同时,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活动。自2005年以来,中国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部连续四年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609件,关闭非法网站618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5起。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1571573.htm
)“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刚搜到的,果然,音像,文字也没能幸免,09年就开始布局了


  这个不能由律师来做吗?难道作者的作品都是公有制的?一完成创作只有三个月时间私有,三个月后就变成公有的了?

  有恒产者有恒心,能保护房屋股权财产的私有权,却践踏知识产权的私有权,我能说脏话吗?

刚开始他们肯定会替作者讨点好处,但随着机构规模增大,替作者讨要的版权费,还不够机构本身增大的规模

小作家玩票,写个歌曲没有能力推广获得商业利益,而且真有人在外地侵权了,自己也没有能力使用。而商场、KTV现实中有使用音乐作品的需求,但是获得需求得得到同意。而让他们直接联系作者不大可能。比如李代沫想联系曲婉婷获得授权,基本上没有联系的能力。所有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以音乐作品为例,作者加入音著协后,音著协向使用作品的使用者收费,然后收取的费用和作者分成。音著协与音集协有法务团队,与地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对商场、KTV进行合作。一些小作者个人能力有限,即使发现侵权的,也不能打官司收费。而音著协有这个能力全国收费,然后利益分成。
而一些大的作者比如林夕、周杰伦,背靠着大的唱片公司,有能力独立维权,也有自己的利润获得模式,就没有必要加入音著协了。

一切看上去很美,但是有的东西在中国国情下就变质了。
sgxrb2 发表于 2013-11-2 23:25
这是2012年4月的事情

 我觉得其中匪夷所思之处有两点:
电影的获利模式就是上映的档期,档期一般也就半个月左右,过了半个月之后是否有盗版实际上都不影响电影公司的利益了。而且电影作品上的著作权非常复杂,有原著著作权,有改编的演绎著作权、有音乐的著作权、录音录像者权利,表演者权利。没法集体管理。
音著协的模式是出售授权,与地方的律师约定分成比例。律师办案前一分钱律师费都没有。律师靠诉讼获得执行款,然后将执行款分成给音著协。一般律师办案都是选择性有执行能力的,比如KTV、大型商场。一个案子判个几万块钱啥的人家也能接受。对于街头发廊啥的,侵权也就侵权了。没有有办法。

实际上中国做知识产权诉讼,很难要到钱,有时候连律师费都不够给。所有中国法律只在知识产权案件里规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而且现实中承担的律费也就是三两万。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3-11-3 00:05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你说的这个东西叫 市场

这个可以市场解决,比如你可以在淘宝上卖自己的版权

让一个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来做这种事,那他是以利润为导向?还是以纠正违法为导向?还是以任意随时可以改变的上级指令为导向?

我觉得 市场+律师 可以做这个事,没必要要这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