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校园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犯案重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47:38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025/c1001-23323229.html

     原标题:最高法:校园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犯案重罚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相信大家都还记得,最近几年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例如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案件。在引发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外,也引发人们思考,如何斩断伸向儿童“魔爪”、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用来保护未成年人。

  众多侵害女童的案件,起起令人发指。但最令人震惊的莫过于发生在“校园”的侵害,因为她们在这里本该就是受到保护的。今年5月,海南万宁、安徽潜山、河南桐柏、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小学校长或教师涉嫌猥亵性侵幼女案,短短20天之,就有7起之多。

  “校园性侵”是四部委意见剑指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指出,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女性为幼女,这些孩子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因此,《意见》中特别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的情形。例如,深圳市南山弘基学校二年级语文老吴某,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就利用他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便,多次对协助其管理午休的三名女学生进行猥亵。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行为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中,明确将对此加以重罚:

  孙军工: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例如,在“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的案件中,万宁警方就曾经称,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嫖宿幼女”。这一说法,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此次《意见》中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有金钱交易,仍然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幼女身心、智力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一旦遭受性侵害,一生的幸福都可能被蒙上阴影。所以,对幼女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但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女正常交往,说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这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广西陆川县就发生一起案件,一13岁少女被25岁男子强奸后精神失常,但当地检察院却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不予批捕,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争论。

  此次实施的《意见》就堵塞了这个漏洞。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那么,怎么认定嫌疑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呢?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说,不满12周岁的幼女应当予以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不管如何都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那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要从她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除了“校园性侵”,今年浮出水面的另一起侵犯女童案——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11名幼女案,一时间也是引起了轰动,影响极为恶劣。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李新功的公务员身份。对于这种情况,对照今天实施的《意见》中的规定,就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犯案在内,《意见》统共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情节。这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一下: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侵害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进行犯罪的;

  侵害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如果存在这七种情形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还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判处缓刑,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他接触未成年人。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解释说:

  周峰:在性侵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意见》里明确,对于实施禁止令,就不能从事与未成年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不能接近未成年人集中在的校园、幼儿园等场所,如果违反了禁止令,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们还注意到,《意见》34个条文中,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要求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有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细节等内容都应当予以保密。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这个群体是否安全,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为避免孩子免受侵害,我们普通人能做些什么?

  对此,《意见》也给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而且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即发现可能举报和线索,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

  该《意见》将在今天正式实施。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侵害,你、我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央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025/c1001-23323229.html

     原标题:最高法:校园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国家工作人员犯案重罚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相信大家都还记得,最近几年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例如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案件。在引发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外,也引发人们思考,如何斩断伸向儿童“魔爪”、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用来保护未成年人。

  众多侵害女童的案件,起起令人发指。但最令人震惊的莫过于发生在“校园”的侵害,因为她们在这里本该就是受到保护的。今年5月,海南万宁、安徽潜山、河南桐柏、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小学校长或教师涉嫌猥亵性侵幼女案,短短20天之,就有7起之多。

  “校园性侵”是四部委意见剑指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指出,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女性为幼女,这些孩子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因此,《意见》中特别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的情形。例如,深圳市南山弘基学校二年级语文老吴某,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就利用他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便,多次对协助其管理午休的三名女学生进行猥亵。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行为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中,明确将对此加以重罚:

  孙军工: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例如,在“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的案件中,万宁警方就曾经称,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嫖宿幼女”。这一说法,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此次《意见》中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有金钱交易,仍然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幼女身心、智力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一旦遭受性侵害,一生的幸福都可能被蒙上阴影。所以,对幼女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但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女正常交往,说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这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广西陆川县就发生一起案件,一13岁少女被25岁男子强奸后精神失常,但当地检察院却以“发案时嫌疑人不知对方为幼女”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不予批捕,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争论。

  此次实施的《意见》就堵塞了这个漏洞。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那么,怎么认定嫌疑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呢?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说,不满12周岁的幼女应当予以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不管如何都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那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要从她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除了“校园性侵”,今年浮出水面的另一起侵犯女童案——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11名幼女案,一时间也是引起了轰动,影响极为恶劣。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李新功的公务员身份。对于这种情况,对照今天实施的《意见》中的规定,就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犯案在内,《意见》统共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情节。这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一下: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侵害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进行犯罪的;

  侵害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如果存在这七种情形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还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判处缓刑,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他接触未成年人。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解释说:

  周峰:在性侵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意见》里明确,对于实施禁止令,就不能从事与未成年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不能接近未成年人集中在的校园、幼儿园等场所,如果违反了禁止令,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们还注意到,《意见》34个条文中,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要求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有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细节等内容都应当予以保密。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这个群体是否安全,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为避免孩子免受侵害,我们普通人能做些什么?

  对此,《意见》也给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而且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即发现可能举报和线索,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

  该《意见》将在今天正式实施。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侵害,你、我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央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
万宁警方就曾经称,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嫖宿幼女”。这一说法,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此次《意见》中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有金钱交易,仍然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万宁警方不打算说两句?
为什么是校园内?
荣誉证书 发表于 2013-10-27 21:58
万宁警方就曾经称,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嫖宿幼女”。这一说法,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此次《意见》中指出,不 ...
万宁会说:他们以前不是这样说的,
ije1234 发表于 2013-10-27 23:01
为什么是校园内?
  校园应该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公民应该对校园这样的地方有敬畏心理。
  但是我对校园内强奸判十年以上是坚决反对的——我认为应该判无期徒刑以上。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10-27 23:03
  校园应该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公民应该对校园这样的地方有敬畏心理。
  但是我对校园内强奸判十年以 ...
  校园内应该是安全的地方,那么我们社会上就不应该是安全的地方?人大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安全需要,人权保护需要,把强奸罪判刑起点设置在无期徒刑以上。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10-27 23:03
  校园应该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公民应该对校园这样的地方有敬畏心理。
  但是我对校园内强奸判十年以 ...
如果是大马路人行道上我感觉比校园更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