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员将4岁幼女抱至家中强奸 被判5年 受害人家属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35:23
:【云南官员将4岁幼女抱至家中强奸 被判5年 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被拒 】8月24日晚,云南大关县机构编 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见一幼女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 实施奸淫。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有期 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ttp://t.cn/zR4Km1y 新华网。:【云南官员将4岁幼女抱至家中强奸 被判5年 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被拒 】8月24日晚,云南大关县机构编 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见一幼女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 实施奸淫。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有期 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ttp://t.cn/zR4Km1y 新华网。
做这种禽兽不如的勾当,五年就行了??
太丑陋了。
禽兽不如,没有民事赔偿居然,估计对自己老妈和女儿也下的去那玩意
还不承担民事赔偿??!什么逻辑的??
法院已经是在检察院的求刑里定最高的了,检察院什么情况?奸污幼女就是强奸里按照最重情节定罪,检察院的求刑真是低的可以啊
强烈要求刑法里添加化学阉割
禽兽
4岁幼女怎么被强奸的?难道是这位郭主任长了条筷子粗细的JJ?
公诉人搞笑了。。
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啊
禽兽!怎么tmd才五年?!
禽兽哪里都有, 为什么某队伍里特别多
我们的公检法才是QJ 犯
还是拖出去给喂花生米好了!
感觉像一个假新闻。
小心500次
是不是假新闻有待观察。不过中国的确还有不少的县市完全就停留在另一个时空里
allenma44 发表于 2013-10-9 21:06
强烈要求刑法里添加化学阉割
添加了又能怎么样?照样刑不上大夫
brickbat 发表于 2013-10-9 21:47
4岁幼女怎么被强奸的?难道是这位郭主任长了条筷子粗细的JJ?
我真佩服阁下的勇气,在铺天盖地的新闻里发表这样的质疑。
4岁都要搞,靠,应该化学阉割
来自根正苗红的新华网,裤裆已白的我表示相信。
云南本来就是中国法律的奇葩地带
七七八 发表于 2013-10-9 23:31
感觉像一个假新闻。
新华网都报道了!我看这一次是要修理云南的司法系统了,先媒体预热!
徒刑或者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关隐达 发表于 2013-10-9 21:02
还不承担民事赔偿??!什么逻辑的??
法院已经是在检察院的求刑里定最高的了,检察院什么情况?奸污幼女 ...
强奸幼女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并不是强奸罪里的最高刑。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13-10-10 01:02
我真佩服阁下的勇气,在铺天盖地的新闻里发表这样的质疑。
对案件细节细究的话,就存在这个问题,我觉得吧也就是JJ碰了碰外面,根本无法进入的。
官员中出一个禽兽不足为奇,但法院中出一个禽兽法院,问题就严重了。更大的问题是:禽兽法院不是一个,而是一堆;法院禽兽不是一次,而是反复多次。
自干五又出来给大家科普法律知识了。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10-10 07:38
自干五又出来给大家科普法律知识了。
知识就是力量。无知是很可怕和可憎、可悲的,那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呵呵。
特警果然不负组织的期待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10 07:03
对案件细节细究的话,就存在这个问题,我觉得吧也就是JJ碰了碰外面,根本无法进入的。
如果对象是幼女的话,司法实践中采取“接触说”而非“插入说”,性器官接触即为既遂。
知识就是力量。无知是很可怕和可憎、可悲的,那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呵呵。
所以你更要多学习,你自己都没弄明白就跑出来给别人当老师那就闹笑话了!刑事伤害案件,被害人有权力要求民事赔偿,这个你主要矛盾之一你怎么就不给大家科普了呢?
对案件细节细究的话,就存在这个问题,我觉得吧也就是JJ碰了碰外面,根本无法进入的。
你意思是碰了碰外面而已,就不是强奸?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3-10-10 07:45
如果对象是幼女的话,司法实践中采取“接触说”而非“插入说”,性器官接触即为既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10-10 07:47
所以你更要多学习,你自己都没弄明白就跑出来给别人当老师那就闹笑话了!刑事伤害案件,被害人有权力要求 ...
那要看实际的损失是多少。
那要看实际的损失是多少。
损失多少和有没有权力要求赔偿是两个概念。
居然还有奇怪的?
我支持对人渣突突了。。。。。。。。
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在中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dheZP87T8Y0nbaOnKka
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 ...
看清楚,是从重处罚,而且对一个只有4岁的幼女强奸肯定属于情节恶劣,十年以上是可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