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的500次和环球时报的500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57:58
9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携手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入罪。旋即,关于谣言入罪的司法《解释》的解释开始层出不穷见诸报端,各路媒体也就自己关心的话题对《解释》展开不同路数的报道。

其中,各方主要就谣言转发500次或浏览5000次入罪产生分歧,声音主要有两种:一种声音如《新京报》的社论《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所言——这一方认为谣言转发次数500次、浏览超过5000次会破坏“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另一种声音则如《环球时报》的若干评论所言——这一方认为老百姓不是大V,往往500次转发的恶意诽谤就已经足够给老百姓和普通企业带来巨大压力。

前世500次的回眸换来今世擦肩而过,500次谣言转发够不够判刑入罪?且看两报文章!

新京报: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

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天两高还就《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网络谣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依法打击。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至为重要。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做出了若干规定,比如,诽谤罪从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次《解释》将之细化为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7种情况。

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特别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

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这次《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同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是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

此外,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再看《环球时报》今天刊发的评论员文章:《单仁平:老百姓不是大V,经不起500次折腾》

两高的“9.9解释”发布后,关于诽谤他人的谣言被转发500次或被阅读5000次就可治罪的规定最受舆论关注。批评者认为转发500次的门槛太低,谣言的认定又可能带有主观性,因而会造成误伤,压制“言论自由”。

如果将两高所说的500次和5000次分别换成5000次和50000次,会不会还是有反对声呢?大概还会有。这些争议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就该不该在网上严厉治谣以及如何治谣缺少共识。目前舆论场上的价值体系是混乱的,互联网仍像“丛林社会”,流行拉山头、讲义气,以及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但不喜欢法律的介入。

两高“9.9解释”针对的是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恶行。一个现实中的人或者一个小机构如果遭到网上恶意诽谤,被转发500次,这个人或机构承受的压力和伤害都足够强烈。普通人和机构可不像经常在网上对掐的大V那样刀枪不入,也不像已经饱受围攻的一些官方机构那样“宠辱不惊”。

在网上活跃发表意见的“老江湖”,不仅不能理解普通人和机构面对诽谤的感受,而且经常忘了后者不全是应当受到高度监督的官员或官方机构,也不全是被一些人认为就应当被舆论“踩着玩”的公众人物。

在中国舆论场上,一些极端自由派人士一切从是否有利于他们抨击政府出发,常常不惜拿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当垫背,为了政治,谣言比治谣好,诽谤比反诽谤好,舆论场似乎在形成这样的逻辑。

这种局面的出现毫无疑问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政府工作的一些深层缺陷也包括在内。但改革不能通过谣言、诽谤泛滥以及各种失序这样的“社会治理自杀”来“倒逼”,那样做的社会代价会淹没众多改革的成果,中国不会因此而前进。

打击网上造谣和诽谤的正面意义明摆在那里,对“500次”的质疑援引的都是极端情况,仿佛执法者们对证据学一窍不通,或者他们就是言论自由的敌人。那些反对者不由分说对两高“9.9解释”的出台动机和整个司法系统都做了“有罪推定”。

让我们回归简单的事实:网络的言论空间是不是需要依法管理,造谣诽谤是不是应当受到抑制?如果是的话,那么就应支持两高对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划出最初的线条,把它们拿到实践中去检验。

如果有人从根本上否定对网络空间的依法管理,认为任何这样的管理都是多余的,那么就一时没有了讨论的基础。这些人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到互联网上表达他们的不满,但他们需要知道两高“9.9解释”的严肃性,避免撞线。

我们亦想在这里提醒各地司法机构,依照“9.9解释”打击造谣诽谤既要坚决,也一定要特别谨慎,避免“扩大化”。在舆论中存在担心的时候,做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准确无误至关重要。要用实际行动打消一些人的正常疑虑,回击少数人的故意“妖魔化”。如果近期出现这方面的错案,对社会认识“9.9解释”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发展健康、活跃的网络世界需要各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两高“9.9解释”不是万能的,但法律走进互联网的意义无疑是建设性的。想象今天的中国还会产生敌视人民大众的“恶法”,这样的思维方式严重不健全,甚至有些歇斯底里。别用那样的假设吓唬自己也吓唬别人,今天的中国没那么丑陋。
http://www.guancha.cn/guanzhe/2013_09_11_171727.shtml9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携手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入罪。旋即,关于谣言入罪的司法《解释》的解释开始层出不穷见诸报端,各路媒体也就自己关心的话题对《解释》展开不同路数的报道。

其中,各方主要就谣言转发500次或浏览5000次入罪产生分歧,声音主要有两种:一种声音如《新京报》的社论《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所言——这一方认为谣言转发次数500次、浏览超过5000次会破坏“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另一种声音则如《环球时报》的若干评论所言——这一方认为老百姓不是大V,往往500次转发的恶意诽谤就已经足够给老百姓和普通企业带来巨大压力。

前世500次的回眸换来今世擦肩而过,500次谣言转发够不够判刑入罪?且看两报文章!

新京报: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

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天两高还就《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网络谣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依法打击。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至为重要。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做出了若干规定,比如,诽谤罪从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次《解释》将之细化为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7种情况。

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特别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

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这次《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同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是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

此外,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再看《环球时报》今天刊发的评论员文章:《单仁平:老百姓不是大V,经不起500次折腾》

两高的“9.9解释”发布后,关于诽谤他人的谣言被转发500次或被阅读5000次就可治罪的规定最受舆论关注。批评者认为转发500次的门槛太低,谣言的认定又可能带有主观性,因而会造成误伤,压制“言论自由”。

如果将两高所说的500次和5000次分别换成5000次和50000次,会不会还是有反对声呢?大概还会有。这些争议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就该不该在网上严厉治谣以及如何治谣缺少共识。目前舆论场上的价值体系是混乱的,互联网仍像“丛林社会”,流行拉山头、讲义气,以及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但不喜欢法律的介入。

两高“9.9解释”针对的是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恶行。一个现实中的人或者一个小机构如果遭到网上恶意诽谤,被转发500次,这个人或机构承受的压力和伤害都足够强烈。普通人和机构可不像经常在网上对掐的大V那样刀枪不入,也不像已经饱受围攻的一些官方机构那样“宠辱不惊”。

在网上活跃发表意见的“老江湖”,不仅不能理解普通人和机构面对诽谤的感受,而且经常忘了后者不全是应当受到高度监督的官员或官方机构,也不全是被一些人认为就应当被舆论“踩着玩”的公众人物。

在中国舆论场上,一些极端自由派人士一切从是否有利于他们抨击政府出发,常常不惜拿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当垫背,为了政治,谣言比治谣好,诽谤比反诽谤好,舆论场似乎在形成这样的逻辑。

这种局面的出现毫无疑问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政府工作的一些深层缺陷也包括在内。但改革不能通过谣言、诽谤泛滥以及各种失序这样的“社会治理自杀”来“倒逼”,那样做的社会代价会淹没众多改革的成果,中国不会因此而前进。

打击网上造谣和诽谤的正面意义明摆在那里,对“500次”的质疑援引的都是极端情况,仿佛执法者们对证据学一窍不通,或者他们就是言论自由的敌人。那些反对者不由分说对两高“9.9解释”的出台动机和整个司法系统都做了“有罪推定”。

让我们回归简单的事实:网络的言论空间是不是需要依法管理,造谣诽谤是不是应当受到抑制?如果是的话,那么就应支持两高对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划出最初的线条,把它们拿到实践中去检验。

如果有人从根本上否定对网络空间的依法管理,认为任何这样的管理都是多余的,那么就一时没有了讨论的基础。这些人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到互联网上表达他们的不满,但他们需要知道两高“9.9解释”的严肃性,避免撞线。

我们亦想在这里提醒各地司法机构,依照“9.9解释”打击造谣诽谤既要坚决,也一定要特别谨慎,避免“扩大化”。在舆论中存在担心的时候,做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准确无误至关重要。要用实际行动打消一些人的正常疑虑,回击少数人的故意“妖魔化”。如果近期出现这方面的错案,对社会认识“9.9解释”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发展健康、活跃的网络世界需要各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两高“9.9解释”不是万能的,但法律走进互联网的意义无疑是建设性的。想象今天的中国还会产生敌视人民大众的“恶法”,这样的思维方式严重不健全,甚至有些歇斯底里。别用那样的假设吓唬自己也吓唬别人,今天的中国没那么丑陋。
http://www.guancha.cn/guanzhe/2013_09_11_171727.shtml
发到有土鳖网和非死不可网被传500次会不会判叛国罪?


500次、5000次对普通网民没啥杀伤力,中途检察院把关,最后由法院把关,刑罚精确度还是相当可靠的。警察也不敢瞎立案的,毕竟立案、侦察以及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后,万一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的话,经办警察的工作评估会受影响的。
问题是行政处罚。发帖一次货转发一次,理论上有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警察的法律素养远不及检察官和法官嘛。举个例子,万一因发帖一次货转发一次受到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咋办?
普通网民有闲工夫和闲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所以急需公安部出台明确造谣、传谣行政处罚的具体通知。

500次、5000次对普通网民没啥杀伤力,中途检察院把关,最后由法院把关,刑罚精确度还是相当可靠的。警察也不敢瞎立案的,毕竟立案、侦察以及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后,万一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的话,经办警察的工作评估会受影响的。
问题是行政处罚。发帖一次货转发一次,理论上有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警察的法律素养远不及检察官和法官嘛。举个例子,万一因发帖一次货转发一次受到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咋办?
普通网民有闲工夫和闲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所以急需公安部出台明确造谣、传谣行政处罚的具体通知。
m_sy 发表于 2013-9-11 18:01
发到有土鳖网和非死不可网被传500次会不会判叛国罪?
叛国罪?风声这么紧,你还敢造谣?来人,拖出去打五十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