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嫌疑犯”称呼的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43:19
现在我们讲法治,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说他是罪犯,只能说是嫌犯,这个当然是个进步。不过我觉得现在有点矫枉过正了。
我觉得对某个具体的人来说是嫌犯,但是从总体来说,一个案子,必然有一个罪犯,这个罪犯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现在警察说起案子都是嫌犯如何如何,在涉及到具体个人时,这个人当然是嫌犯,但是在讨论案子时,还没有具体嫌疑人时,还说嫌犯如何如何,这个就不妥当了。应该直接说罪犯嘛。
就好像我们说打击犯罪分子,而不会说打击嫌犯一样。现在我们讲法治,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说他是罪犯,只能说是嫌犯,这个当然是个进步。不过我觉得现在有点矫枉过正了。
我觉得对某个具体的人来说是嫌犯,但是从总体来说,一个案子,必然有一个罪犯,这个罪犯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现在警察说起案子都是嫌犯如何如何,在涉及到具体个人时,这个人当然是嫌犯,但是在讨论案子时,还没有具体嫌疑人时,还说嫌犯如何如何,这个就不妥当了。应该直接说罪犯嘛。
就好像我们说打击犯罪分子,而不会说打击嫌犯一样。
很好,下次局里开会跟局长提提这个问题


既然是法治,警察的工作就是找出嫌疑犯,检方的工作就是证明嫌疑犯是罪犯,是不是罪犯由法官说了算。第一阶段不宜成为罪犯。

既然是法治,警察的工作就是找出嫌疑犯,检方的工作就是证明嫌疑犯是罪犯,是不是罪犯由法官说了算。第一阶段不宜成为罪犯。
未经法院审判,只能称为嫌疑人,嫌犯都是不正规的说法
咬文嚼字的那么多啊
有一个问题,比如一件命案,初步判断是他杀,但不代表此为事实,也就是说仍存在自杀的可能性,犯罪分子可能压根不存在。所以判决认定前统称嫌疑人并无不
那如果是一桩抢劫案,盗窃案呢?难道说不排除是失主自己报假案,做假案?确实是一种矫枉过正。如果是刑事立案,就是认为有罪犯,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而不是对某个具体人物而言。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都不可以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