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案 36年一赔再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08:51:15
57岁的丁某躺在床上,生活几乎无法自理。丁某曾经是名吕剧演员,1977年下乡巡演时,他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致高位截瘫。丁某于1994年和2006年两度获得过肇事方赔偿。去年年底,丁某再次将肇事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自己未来17年的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16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被告支付丁某38.2万余元。而这场官司,可能仍不说是彻底了结。律师认为,丁某仍有权持续索赔。

  起 因
  车祸导致一级伤残

  丁某原是平度吕剧团的演员。1977年4月26日,他跟着表演队下乡巡回演出,骑自行车行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据丁某称当时他伤势十分严重,脊椎横断伤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鉴定伤残等级为甲等一级。

  “当时我才21岁,从此断送了美好的青春和一生的幸福,事发之后一直没有妻子和儿女。经过治疗之后身体状况没有任何改善,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褥疮等并发症仍时有发生,而且右肩部疼痛难忍,需要服用止痛药和安眠药才能入睡;头皮病发毛囊炎,医生说与长年卧床不见阳光有关。 ”丁某称,受伤之后没有自理能力,身边都需要人照顾,“亲戚、朋友、邻居都麻烦遍了,现在母亲已经90多岁,只能雇人照顾我,两个护理工每月就需要5至6千多元工资,即便这样也很难雇到人。 ”

  官 司
  肇事方已两度赔偿

  肇事司机是山东一家石化厂的员工。由于司机没有支付能力,且事发在工作时间,所在的单位暂时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事发之后单位进行了多次变更,当时丁某也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双方直到1994年才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据石化公司一方称,1994年6月份,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调解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石化公司支付给丁先生以后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共15.2万元。丁某收到这笔赔偿后,事故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谁知2006年,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石化公司赔偿今后10年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今后20年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医院诊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石化公司应当对丁某造成的持续至今的伤害及今后必然不断发生的费用给予赔偿,判决石化公司每年支付4万元,暂且支付今后5年费用,合计20万元。

  周 折
  再次起诉公司喊冤

  2006年判决下发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石化公司也依据判决给付丁某20万元,可事情并没有结束。到了2012年,法院判决5年的费用已经花费完毕,于是丁某再次到平度法院起诉。丁某称,中国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2.5岁,从2012年起诉算起,他距离平均寿命期限还有17年,他要求肇事方能够支付他今后17年的护理费、生活费、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石化公司“草鸡”了,公司认为,由于这几年我国法律部分细则有所变更,丁某依据新规要求对旧案重新进行赔偿,不符合不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处理过的 调解、裁决就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重新调解和裁决,35年前的案子重新起诉审理、25年前的、15年前的、5年前的也要重新起诉审理,一件案子永不终结。 ”石化公司要求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2012年年底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1977年,但对原告丁某的损害后果一直持续至今,伤残之后护理和残疾辅助器具也持续发生至今,而且丁某要求的赔偿是从1994年至今,法院予以确认,石化公司应当赔偿各项损失,但丁某要求的护理费等金额过高,法院酌定以10年为宜。法院一审判决,石化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丁某3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石化公司不服,起诉至市中院。

  上 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丁某无端遭受横祸,导致身体严重残疾,身心遭受了巨大痛苦。当已经获得的赔偿无法满足他今后生存所需的基本费用的情况下,丁某有权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当年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石化公司也支付了12.5万元,虽然调解书中写明不再追究,但当丁某在2006年起诉后,石化公司继续支付了相关费用,且判决后没有上诉,可见并非调解书中所言,赔偿事宜并没有最终了结。

  在2006年的判决中,石化公司支付给丁某今后5年的赔偿,现在时间已经超过5年,丁某继续要求赔偿,合情合理合法,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石化公司方提出的时效性问题,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丁某的损害结果一直持续到现在,而且诉讼时效是以上一份判决为准,从2006年算起到现在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判决今后10年的各项费用,并没有不当之处,因此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车祸受害人有权要求续赔

  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强永梅介绍,现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因为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伤害一直持续,当事人是可以求偿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类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在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伤害当天算起,可以要求支付已经花费的费用和未来的治疗费用。”强永梅说,“丁某由于事发时间较早,当时的法律并不健全,按照现在的规定,未来的花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一般来说肇事方会一次性付清。”不过强永梅也说,付清之后,如果伤害继续延续,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继续赔偿。“比如2000年发生伤害,2001年起诉,要求支付未来5年赔偿,到了2006年,5年赔偿已经用完,但受害者的伤害仍在继续,可以继续起诉要求赔偿,不过也要在上一份判决结束之后的一年以内。 ”

  2011年药家鑫一案备受关注,案件中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后,担心日后不断赔偿,将张妙捅死。强永梅告诉记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车祸被害人如果伤势过重,的确可以不断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如果是个人或者经济实力一般的单位企业,很有可能就会被连年不断的起诉拖垮,所以也有人有比较扭曲的想法,与其把人撞残不如直接撞死。”强永梅说,“但是如果肇事一方将人撞伤之后,又用其他方式将伤者致死,那就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案件,而是故意杀人。”据了解,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肇事者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重的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到时就不是赔偿金额的问题,肇事方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

  (记者王婷 实习生 陈芳芳)
http://www.qdqss.cn/2013/august/BCE8D738.html
57岁的丁某躺在床上,生活几乎无法自理。丁某曾经是名吕剧演员,1977年下乡巡演时,他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致高位截瘫。丁某于1994年和2006年两度获得过肇事方赔偿。去年年底,丁某再次将肇事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自己未来17年的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16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被告支付丁某38.2万余元。而这场官司,可能仍不说是彻底了结。律师认为,丁某仍有权持续索赔。

  起 因
  车祸导致一级伤残

  丁某原是平度吕剧团的演员。1977年4月26日,他跟着表演队下乡巡回演出,骑自行车行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据丁某称当时他伤势十分严重,脊椎横断伤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鉴定伤残等级为甲等一级。

  “当时我才21岁,从此断送了美好的青春和一生的幸福,事发之后一直没有妻子和儿女。经过治疗之后身体状况没有任何改善,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褥疮等并发症仍时有发生,而且右肩部疼痛难忍,需要服用止痛药和安眠药才能入睡;头皮病发毛囊炎,医生说与长年卧床不见阳光有关。 ”丁某称,受伤之后没有自理能力,身边都需要人照顾,“亲戚、朋友、邻居都麻烦遍了,现在母亲已经90多岁,只能雇人照顾我,两个护理工每月就需要5至6千多元工资,即便这样也很难雇到人。 ”

  官 司
  肇事方已两度赔偿

  肇事司机是山东一家石化厂的员工。由于司机没有支付能力,且事发在工作时间,所在的单位暂时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事发之后单位进行了多次变更,当时丁某也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双方直到1994年才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据石化公司一方称,1994年6月份,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调解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石化公司支付给丁先生以后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共15.2万元。丁某收到这笔赔偿后,事故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谁知2006年,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石化公司赔偿今后10年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今后20年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医院诊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石化公司应当对丁某造成的持续至今的伤害及今后必然不断发生的费用给予赔偿,判决石化公司每年支付4万元,暂且支付今后5年费用,合计20万元。

  周 折
  再次起诉公司喊冤

  2006年判决下发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石化公司也依据判决给付丁某20万元,可事情并没有结束。到了2012年,法院判决5年的费用已经花费完毕,于是丁某再次到平度法院起诉。丁某称,中国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2.5岁,从2012年起诉算起,他距离平均寿命期限还有17年,他要求肇事方能够支付他今后17年的护理费、生活费、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石化公司“草鸡”了,公司认为,由于这几年我国法律部分细则有所变更,丁某依据新规要求对旧案重新进行赔偿,不符合不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处理过的 调解、裁决就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重新调解和裁决,35年前的案子重新起诉审理、25年前的、15年前的、5年前的也要重新起诉审理,一件案子永不终结。 ”石化公司要求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2012年年底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1977年,但对原告丁某的损害后果一直持续至今,伤残之后护理和残疾辅助器具也持续发生至今,而且丁某要求的赔偿是从1994年至今,法院予以确认,石化公司应当赔偿各项损失,但丁某要求的护理费等金额过高,法院酌定以10年为宜。法院一审判决,石化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丁某3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石化公司不服,起诉至市中院。

  上 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丁某无端遭受横祸,导致身体严重残疾,身心遭受了巨大痛苦。当已经获得的赔偿无法满足他今后生存所需的基本费用的情况下,丁某有权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当年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石化公司也支付了12.5万元,虽然调解书中写明不再追究,但当丁某在2006年起诉后,石化公司继续支付了相关费用,且判决后没有上诉,可见并非调解书中所言,赔偿事宜并没有最终了结。

  在2006年的判决中,石化公司支付给丁某今后5年的赔偿,现在时间已经超过5年,丁某继续要求赔偿,合情合理合法,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石化公司方提出的时效性问题,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丁某的损害结果一直持续到现在,而且诉讼时效是以上一份判决为准,从2006年算起到现在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判决今后10年的各项费用,并没有不当之处,因此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车祸受害人有权要求续赔

  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强永梅介绍,现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因为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伤害一直持续,当事人是可以求偿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类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在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伤害当天算起,可以要求支付已经花费的费用和未来的治疗费用。”强永梅说,“丁某由于事发时间较早,当时的法律并不健全,按照现在的规定,未来的花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一般来说肇事方会一次性付清。”不过强永梅也说,付清之后,如果伤害继续延续,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继续赔偿。“比如2000年发生伤害,2001年起诉,要求支付未来5年赔偿,到了2006年,5年赔偿已经用完,但受害者的伤害仍在继续,可以继续起诉要求赔偿,不过也要在上一份判决结束之后的一年以内。 ”

  2011年药家鑫一案备受关注,案件中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后,担心日后不断赔偿,将张妙捅死。强永梅告诉记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车祸被害人如果伤势过重,的确可以不断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如果是个人或者经济实力一般的单位企业,很有可能就会被连年不断的起诉拖垮,所以也有人有比较扭曲的想法,与其把人撞残不如直接撞死。”强永梅说,“但是如果肇事一方将人撞伤之后,又用其他方式将伤者致死,那就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案件,而是故意杀人。”据了解,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肇事者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重的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到时就不是赔偿金额的问题,肇事方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

  (记者王婷 实习生 陈芳芳)
http://www.qdqss.cn/2013/august/BCE8D738.html
有无法律人士解读下


这个说明,如果我国要是实施土地私有化的话,过去的地主老财,要是保有原资料的话,可以通过现行法律拿回一切,这当中还包括资产增值。。。。。

这个说明,如果我国要是实施土地私有化的话,过去的地主老财,要是保有原资料的话,可以通过现行法律拿回一切,这当中还包括资产增值。。。。。
药家鑫有点道理呀。难怪要压死。有没有法律人士解读一下。可又这样吗?
不过对病人来说是好事呀。
这是个屁股问题,看你坐在哪一边了。不过一辈子瘫在床上确实是个悲剧。法律不外乎人情,单位有钱还是多掏点吧,毕竞人家也可怜。
从这个角度上看,也难怪会有撞人严重点的都希望对方最好死去
2006年的判决就是错的。1994一次性赔偿就应该结案了。

这个不是对丁不同情。但是法律上1994年的协议就是终结。至于丁以后的生活问题,应该是国家提供残疾人保障。

当然,兔子没有那么完整的社会保障机制,所以就只好是一个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