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审案时与女毒贩在警局内发生性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6:18:55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彰化县警局日前侦办一起汽车窃盗案,其中一名长相俏丽、上围丰满的赖姓女嫌还携带毒品,她希望警方不要办她刑期较重的毒品案,于是挑逗刑警郑汪岳,并做出性暗示;郑色欲熏心,竟在侦讯室与对方就地嘿咻。事后赖女毒品案仍被移送,愤而检举遭性侵。郑员昨(11日)被停职,依利用权势性交罪嫌送办。

  警方表示,上月26日,彰化县刑警大队侦四队侦查员郑汪岳(44岁,已婚)与同事接受南投检方指挥,到花莲县逮捕3男1女汽车窃盗集团,并在赖姓女嫌(36岁,有窃盗、毒品前科)的手提包内,查出近104克安非他命和近37克K他命。赖女被带回彰化后,在彰化县警局拘留室待了一夜。

  意图换“大案小办”

  警方描述,赖女很瘦,体重约40多公斤,但上围相当丰满,她被逮时穿着贴身T恤,更凸显丰满上围。警方透露,隔天凌晨赖女被带到侦讯室讯问,郑员制作笔录时,赖女就不断语出挑逗:“我要吃槟榔!”“你给我吃槟榔,我让你摸两粒!”并拜托不要办她持有毒品的案子。后来赖女又呛坐在椅子上的郑员“你敢不敢?”甚至作势“月下偷桃”,手伸向郑员下体。

  警方透露,郑员一开始还能拒绝,但经赖女一再挑逗,他回呛:“我怎么会不敢?”,然后就脱下衣服,拉着赖女在侦讯室就地性交。因侦讯室不能反锁,郑员担心有同事闯进来,一度无法勃起,但最后还是因色欲熏心办完事。

  彰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清说,当天早上警方将赖女等4嫌依刑责5年以下的窃盗罪移送南投检方,赖女另被多加一条刑责5年以上的意图贩毒罪。赖女在侦防车上,突然向戒护警员指控帮她做笔录的刑警“很好色、对我乱来!”警员赶紧向检察官呈报。

  检察官侦讯时,赖女情绪激动地指控遭郑汪岳性侵。警方当日就对赖女采集检体比对,事后确认有郑员DNA,上周五连同调阅出来的侦讯室录像画面,移送检方侦办,赖女则仍因涉贩毒罪嫌遭收押。彰化检方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昨表示,全案已交由彰化县警局妇幼队调查。

  误以为监视器坏掉

  陈清强调,初步调查郑汪岳和赖女并无条件交换,应是合意性交,可能是女嫌主观上认为藉此能逃过毒品案追查,才会自爆被性侵,然而无论如何,在侦讯室发生这样离谱的事,让人无法接受,该局对警员行为影响警誉,向社会大众表示歉意。

  彰化县警方指出,刑警大队侦讯室在天花板和侦讯桌各有一套监视器,天花板的先前故障,日前才修好,郑员带赖女到侦讯室,只关掉侦讯桌的录像设备,没料到天花板的监视器已修好,因此性侵过程被清楚拍摄。事后郑员传短信向队长唐国维致歉,强调很懊悔,对不起大家,让同事蒙羞。

  停职最重可判7年

  彰化县警局昨做出第一波惩处,除将郑员停职,郑员的长官也受连带处分,其中刑大侦四队队长唐国维、小队长庄俊吉各记过两次,并调离主管职,刑大大队长陈炯旭记过一次,副大队长谢博雄记申诫两次。

  警界爆出如此离谱丑闻,“中央警察大学”副教授叶毓兰摇头说:“这名侦查员知法犯法,太不应该了!”过去发生多起检察官、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与嫌疑人或被告发生性关系,都是违反“刑法”利用权势性交罪,最高可处5年徒刑,警察又是执法人员,可加重其刑到7年以上。

  警改会律师马在勤痛批:“太扯!半夜找来做笔录,根本居心叵测,一定要严惩!”他说,警务人员竟在侦讯室内性侵女嫌,该警员品德有极大问题,不适合执行公务。
  “怀疑女嫌非自愿”

  马在勤高度怀疑,女嫌应非自愿发生,而是警员在案件侦办上提出交换条件,才会不得已答应,这种利用权势逼人就范的行为,实在可恶。

  
http://news.sina.com.cn/s/2013-07-12/093627649335.shtml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彰化县警局日前侦办一起汽车窃盗案,其中一名长相俏丽、上围丰满的赖姓女嫌还携带毒品,她希望警方不要办她刑期较重的毒品案,于是挑逗刑警郑汪岳,并做出性暗示;郑色欲熏心,竟在侦讯室与对方就地嘿咻。事后赖女毒品案仍被移送,愤而检举遭性侵。郑员昨(11日)被停职,依利用权势性交罪嫌送办。

  警方表示,上月26日,彰化县刑警大队侦四队侦查员郑汪岳(44岁,已婚)与同事接受南投检方指挥,到花莲县逮捕3男1女汽车窃盗集团,并在赖姓女嫌(36岁,有窃盗、毒品前科)的手提包内,查出近104克安非他命和近37克K他命。赖女被带回彰化后,在彰化县警局拘留室待了一夜。

  意图换“大案小办”

  警方描述,赖女很瘦,体重约40多公斤,但上围相当丰满,她被逮时穿着贴身T恤,更凸显丰满上围。警方透露,隔天凌晨赖女被带到侦讯室讯问,郑员制作笔录时,赖女就不断语出挑逗:“我要吃槟榔!”“你给我吃槟榔,我让你摸两粒!”并拜托不要办她持有毒品的案子。后来赖女又呛坐在椅子上的郑员“你敢不敢?”甚至作势“月下偷桃”,手伸向郑员下体。

  警方透露,郑员一开始还能拒绝,但经赖女一再挑逗,他回呛:“我怎么会不敢?”,然后就脱下衣服,拉着赖女在侦讯室就地性交。因侦讯室不能反锁,郑员担心有同事闯进来,一度无法勃起,但最后还是因色欲熏心办完事。

  彰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清说,当天早上警方将赖女等4嫌依刑责5年以下的窃盗罪移送南投检方,赖女另被多加一条刑责5年以上的意图贩毒罪。赖女在侦防车上,突然向戒护警员指控帮她做笔录的刑警“很好色、对我乱来!”警员赶紧向检察官呈报。

  检察官侦讯时,赖女情绪激动地指控遭郑汪岳性侵。警方当日就对赖女采集检体比对,事后确认有郑员DNA,上周五连同调阅出来的侦讯室录像画面,移送检方侦办,赖女则仍因涉贩毒罪嫌遭收押。彰化检方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昨表示,全案已交由彰化县警局妇幼队调查。

  误以为监视器坏掉

  陈清强调,初步调查郑汪岳和赖女并无条件交换,应是合意性交,可能是女嫌主观上认为藉此能逃过毒品案追查,才会自爆被性侵,然而无论如何,在侦讯室发生这样离谱的事,让人无法接受,该局对警员行为影响警誉,向社会大众表示歉意。

  彰化县警方指出,刑警大队侦讯室在天花板和侦讯桌各有一套监视器,天花板的先前故障,日前才修好,郑员带赖女到侦讯室,只关掉侦讯桌的录像设备,没料到天花板的监视器已修好,因此性侵过程被清楚拍摄。事后郑员传短信向队长唐国维致歉,强调很懊悔,对不起大家,让同事蒙羞。

  停职最重可判7年

  彰化县警局昨做出第一波惩处,除将郑员停职,郑员的长官也受连带处分,其中刑大侦四队队长唐国维、小队长庄俊吉各记过两次,并调离主管职,刑大大队长陈炯旭记过一次,副大队长谢博雄记申诫两次。

  警界爆出如此离谱丑闻,“中央警察大学”副教授叶毓兰摇头说:“这名侦查员知法犯法,太不应该了!”过去发生多起检察官、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与嫌疑人或被告发生性关系,都是违反“刑法”利用权势性交罪,最高可处5年徒刑,警察又是执法人员,可加重其刑到7年以上。

  警改会律师马在勤痛批:“太扯!半夜找来做笔录,根本居心叵测,一定要严惩!”他说,警务人员竟在侦讯室内性侵女嫌,该警员品德有极大问题,不适合执行公务。
  “怀疑女嫌非自愿”

  马在勤高度怀疑,女嫌应非自愿发生,而是警员在案件侦办上提出交换条件,才会不得已答应,这种利用权势逼人就范的行为,实在可恶。

  
http://news.sina.com.cn/s/2013-07-12/093627649335.shtml
性受贿。         
喜闻乐见 。。
惺惺相惜还是情不自禁?
此二人充分发挥了皿猪自由!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案例,一名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女囚,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看守所,被男看守警乘晚上单独值班期间,以提审为名多次强女干,致使此女囚怀孕。 本来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大惊失色,向省高检汇报。最后高碑店市看守所从所长、教导员、与女死囚发生关系的看守都被追究刑责,最高判刑8年。

中国刑诉法规定,不能对怀孕女、哺乳女判处死刑。即使怀孕女在待审期间流产了,也不得判处死刑。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19/146239.html 《谁令死刑无法执行》
ligand 发表于 2013-7-12 22:13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案例,一名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女囚,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看守所,被男看守警乘晚上单 ...
那生完孩子还不能执行?
不做AFC 发表于 2013-7-12 23:55
那生完孩子还不能执行?
当然不能。

这是防止钻法律漏洞。

一个女囚,只要从失去人身自由那天起(刑拘、逮捕),有过怀孕、哺乳,就不能判死刑(含死缓)。

ligand 发表于 2013-7-13 00:30
当然不能。

这是防止钻法律漏洞。
那生完孩子以后被捕的也不能被判死刑,是嘛
不做AFC 发表于 2013-7-13 10:05
那生完孩子以后被捕的也不能被判死刑,是嘛
必须是在怀孕期或哺乳期被羁押的才行。

生完孩子过了哺乳期再被羁押,这种判死刑的不胜枚举。

可见随时关注设备信息是多么的重要
就地正法了、、、
这JC干的漂亮,吃木耳后又惩罚了木耳
对岸人民真淫荡
不做AFC 发表于 2013-7-13 10:05
那生完孩子以后被捕的也不能被判死刑,是嘛
简单的说,如果你被捕那天之前在怀孕期或哺乳期,你就有一张免死金牌了。。
这个警察是NC吗
ligand 发表于 2013-7-13 11:12
必须是在怀孕期或哺乳期被羁押的才行。

生完孩子过了哺乳期再被羁押,这种判死刑的不胜枚举。

那不公平啊,这规定怎么这么奇葩
土豆警长 发表于 2013-7-13 13:33
简单的说,如果你被捕那天之前在怀孕期或哺乳期,你就有一张免死金牌了。。

那孕妇杀人岂不是无法可依,无刑可罚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7-13 22:31
那孕妇杀人岂不是无法可依,无刑可罚
还有:精神病,未成年。虽然是有法,实则无法。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7-13 22:31
那孕妇杀人岂不是无法可依,无刑可罚
孕妇杀人,最高刑无期,其实也可以了。

不做AFC 发表于 2013-7-13 22:21
那不公平啊,这规定怎么这么奇葩
非常公平。因为涉及到另一条小生命。

据说,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行法律都不承认胎儿的生命权。所以对杀害孕妇案件,法庭判决是不会有一尸两命这种法律概念的。但是,中国法律中有两个特例:
1. 刑法中对孕妇、哺乳妇女的规定;
2. 继承法中的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ligand 发表于 2013-7-13 22:36
非常公平。因为涉及到另一条小生命。

据说,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行法律都不承认胎儿的生命权。所以对 ...
哪公平了?
一个妇女生完小孩过了哺乳期被抓了,判死刑
一个妇女,在被关押期间怀孕了,生完了还不能判死刑。
两个一比怎么都对前者不公平。后者有小生命,前者也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