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和波滋坦公告是日本永远的枷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23:37
别看小日本现在在干爹的唆使下得瑟,等有一天小日本的干爹缩回美洲的时候,中俄是可以合法在日本驻军的,而且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土四岛!别看小日本现在在干爹的唆使下得瑟,等有一天小日本的干爹缩回美洲的时候,中俄是可以合法在日本驻军的,而且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土四岛!
慢慢等吧,干爹还没有这么快缩回去。
这两条约有没有时间有效性?
除非日本想重新洗牌
美爹撤离的时候,会把日本武装到牙齿,常规战争,中俄无论谁扑上去都会两败俱伤,美帝在一旁渔翁得利。

谁愿意跟这么个混蛋拼国运?
对战败国使用核武器,会破坏那些国际公约?
做错事了,代价是必须滴
不知道有生之年能不能看到?
请楼主给出MD缩回美洲的时间,我认为没可能
2050年之前,各位不是命短应该能看到
bk_flyangel 发表于 2013-7-8 11:13
这两条约有没有时间有效性?
对啊 早过期了吧 毛子不是还占着北方四岛么
这俩公告早被旧金山和约、中日友好和平条约替代了。对苏联的继承者俄罗斯还是有效的,人家至今没签对日和约。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3-7-8 14:50
这俩公告早被旧金山和约、中日友好和平条约替代了。对苏联的继承者俄罗斯还是有效的,人家至今没签对日和约 ...
旧金山和约是废纸
真是奇谈怪论啊!果然是放暑假了!
日本好像弄错了一件事
夏朝的奴隶主比美国残暴10倍,
犯傻是日本的自由
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国务院总理  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   田中角荣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外交部长  外务大臣
姬鹏飞  大平正芳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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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联合声明
品天里炎 发表于 2013-7-8 14:52
旧金山和约是废纸
中日和约呢?
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黄华(签字) 日本国全权代表 园田直(签字)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3-7-8 15:32
中日和约呢?
中华民国会统一中国吗?

品天里炎 发表于 2013-7-8 15:51
中华民国会统一中国吗?


台北条约是无效的,我说的是中日友好和平条约。
品天里炎 发表于 2013-7-8 15:51
中华民国会统一中国吗?


台北条约是无效的,我说的是中日友好和平条约。
希望小二本能打破枷锁.
zh020 发表于 2013-7-8 15:12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 ...
红字部分仅针对台湾地位。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3-7-8 15:54
台北条约是无效的,我说的是中日友好和平条约。
......
那个有效期为10年-_-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下名义。

梅津美治郎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
狄里夫杨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浦列米
加拿大国代表 柯司克列失
法兰西国代表 克列克
荷兰国代表 赫尔佛尼兹
新西兰代表 依西特
品天里炎 发表于 2013-7-8 15:57
......
那个有效期为10年-_-
那就再看看
条约需要签约国的实力作为支撑,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无论是法理,还是实力,
狗日的 都没有办法挑战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这就是 现实
永远的枷锁有点过了,这个枷锁被放开是迟早的事情,规矩有定的时候就有改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