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最根溯源贴: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1:21:57
马戎


一、国家分裂的机制和要素


  在不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人类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实体,如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城邦国家、世袭贵族领地、王朝、帝国、现代民族国家、联邦国家等。这些政治实体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发生分裂解体或合并重组的事件,这些变动的背后有着各种政治、文化、军事等因素发挥作用。归纳起来,一个政治实体如发生国土分裂而成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敌军事入侵的结果,敌国使用武力强制分裂一个国家,吞并它的部分国土或在其部分国土上建立一个服从自己的傀儡政权;二是国家内部一些地区的部族群体首领要求自治独立,通过内战(通常有他国的支持)或政治妥协达到国家的正式分裂。


  那么为什么一个国家内部会有一部分人口在群体领袖的号召下要求在自己聚居的部分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为什么一个国家会出现领土分裂和国家解体?大致归纳起来,发生这样的情况通常需要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基本要素。


  第一个条件,就是这部分国民认为自己不再从属于这个国家(甚至认为自己群体从来不属于这个国家,只是历史上因外在强制力使本群体被迫接受这一地位),他们在政治从属观念上和文化观念上(语言、宗教、历史族源等方面)不认同这个国家的主流群体,自认为是一个具有特质并相对独立的群体。在“民族国家”语境下的现代社会,这部分国民认为本群体是一个独立“民族”(nation)。正是这种具有独立和排他意识的群体政治与文化认同观念使这一群体在内外条件适宜时努力争取政治独立。


  第二个条件,就是这个群体的聚居地(也许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传统居住地,也许是集体迁移后逐步形成的聚居地)在国家体制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划单元,在一个群体和一个地区之间发展出相互对应的关系,这个群体已把这个地区认作是本族群的“固有土地”(领土),在条件适宜时便以这个聚居地作为争取政治独立的地理空间。一个不断迁徙流浪的群体,即使本族的独立意识再强,也不可能以某个无直接关联的地域作为未来“独立国家”的“领土”来发动“独立运动”。


  第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这部分群体中已经形成自己的领袖人物(群体)即政治和文化精英集团[1],这些人积极构建本“部落”或“民族”的政治历史,总结归纳本“部落”或“民族”的共同祖先和文化特点,强调本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别和人口边界(“谁是我们,谁是他们”),发掘和讴歌本“部落”或“民族”的历史英雄人物,强调本群体与聚居地之间久远和牢固的历史联系。这些精英人物通过以上步骤逐步构建和加强本群体民众的政治与文化认同,逐步把本群体民众凝聚和组织起来,联络境外势力使本群体的“民族自决运动”国际化,与执政当局开展政治谈判或组织游击战争,创造条件推动独立建国的社会运动。假如没有一个政治目的明确的精英集团在引领和组织,具有群众基础和真正有影响的社会运动是无法动员起来的。


  独立民族意识、“领土”、群体领袖,是民族主义独立运动发动和取得成功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在导致国家分裂的这三个必要条件中,独立的“民族”意识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一个群体中由历史延续下来的“群体”认同(氏族、部落、血缘集团、帝国臣民等)转变为现代“民族”(nation)意识时,这个群体的传统居住地才可能被视为“本族领土”,群体的代表人物才会以“民族领袖”的角色领导社会政治动员,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为旗帜来激发群体内部凝聚力并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在传统的部族社会,一个多部族帝国中的某些部族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强化本族的独立意识,要求从目前的国家中分裂出去,以自己的传统聚居地建立独立的王国或部落国家。而在现代多族群社会,一些群体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构建并传播本族是一个“独立民族”的意识,要求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具体情景中,这些争取独立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可能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这个争取独立群体的人口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可能被分割在多个国家,如居住在伊朗、伊拉克、土耳其边境地区的库尔德人;这个群体有可能主要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如俄罗斯联邦的车臣人;这个群体也有可能是一个国家境内的少数族群,但本族人在境外建有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个群体要求争取独立并与境外本族的主权国家合并,如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


  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要素,一个国家内部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争论,如对最高领导者(如国王、皇帝、总统)或领导集团(如世袭贵族集团、执政党、军政府)的批评,甚至以武装革命和内战手段推动的改朝换代或政体改变,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国家领土的分裂。这是因为无论是传统社会的“部落国家”(tribal state)或现代社会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通常都是领土和人口边界清晰、有历史延续性并在全体国民中具有某种共同认同意识的社会共同体。所以,民众对本国政权体制和国家政治领袖的不认同或不接受,并不等同于对以国家为单元的社会共同体的不认同。


  在工业化以后的现代社会,各政党在多党体制中的轮替执政,甚至社会革命导致的意识形态和政体变革都不构成国家分裂的条件。只要绝大多数国民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依然保持政治认同和忠诚,他们所要求的政治变革,并不是民族和国家(即社会共同体)的分裂,而是执政党政治纲领的改变或国家政体的改变(如从专制帝国变为共和国、从一党制变为多党制)。因此,在一些国家里有些政治家、思想家可能反对本国的现任政府、政治体制、社会阶级与权力结构,但是他们依然热爱自己的民族和国家,他们也许会流亡国外,建立革命组织,鼓吹推翻现任政府,但是他们仍然可能是最深情的爱国者,他们反对现任政府,其目的恰恰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复兴与强盛。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内部有些群体已经具有独立的现代“民族意识”、在国家行政区划中拥有自己的“传统居住地区”,并出现了由本族精英集团推动的有明确“独立建国”政治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那么在这个国家内部许多政治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演变结果可能就会完全不同。发生在这个国家的剧烈政治变革或社会动乱,很可能将成为这些群体争取政治独立的最佳历史契机。在整个20世纪,除外敌入侵强行割地的威胁外,各国政治分裂的主要威胁来自国内一些群体的“民族独立运动”。


  二、现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1.现代“民族”意识的起源


  那么,这种现代“民族”意识又是如何出现的?这就必须从近代起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说起。


  西欧近代的工业革命和“民族”(nation)理念的出现,是人类政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西欧是民族主义运动的发源地,建立起一系列“民族国家”来替代传统王权国家,以共和理念和公民权为基础建立了新的政治实体。“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列宁,1914a:600)。“民族自决的要求,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是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所谓‘普遍人权’思想相联系的”(潘志平,1999:160)。现代“民族”是替代中世纪“君权神授”世袭体制的新型的“法律和政治共同体”。


  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群体认同,应当说与现代社会政治理念中的“民族”(nation)没有关系。人们在进行历史追溯时,有时可能把古代的群体或部族也称之为“民族”(“古代民族”、“资本主义前的民族”等),但他们或者是从学术角度探讨现代“民族”的酝酿期和“民族主义”的起源,如黑斯廷斯对“前现代民族”的讨论(史密斯,2006:100-104),或者只是把现代政治概念和话语体系简单地套用到历史场景而已。


  安东尼·史密斯认为西欧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包括四个要素:(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公民权)[2];(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Smith,1991:11)。但是在推翻王权并建立新生“民族国家”的运动中,各个“民族”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究竟应当如何划分,则视当时内外政治形势而定。这些“边界”的最后确定,多少带有“构建”和“想象”的成分[3]。


  “民族”理念一旦在群体中萌生并传播,就必然会推动这一群体产生追求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政治运动,而且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总结的,“领土”要素是“民族”构建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民族主义的基本宗旨。“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52)。“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盖尔纳,2002:1-2)。


  在“民族”问题研究中,长期存在“原生论”和“建构论”的争论。如果分析各地“民族-国家”的实际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两者都在发生作用。如果没有族源的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特征,就没有“民族”构建的客观基础和素材;而在一个现代“民族”的地理、人口边界的确立和型塑过程中,无疑也存在内外因素影响和作用下的具体“建构”现象。


  2.在外力冲击中被动转型的传统部族国家


  当欧洲出现以新兴“民族国家”为主导的现代政治格局和国际秩序后,受到冲击的其他地区政治实体也开始仿照西欧“民族国家”的形式,即在原有疆域范围内,努力把本国统辖下的各群体整合成一个现代“民族”,推行统一的文字,强调各群体间的共性,构建共同的“历史记忆”,在各群体中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文化历史认同,以便使各群体所有成员都能够认同和忠诚于这个新的“民族”(nation)。无论是以传统部族帝国(如中国的清朝)还是以殖民地(如英国统治的印度)为基础,这一国家政治转型都必然要经历这一个以现代“民族”理念重建社会共同体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的政治历史过程。


  史密斯把亚洲和东欧地区在外力冲击下被动转型建立的“民族国家”称之为“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其主要特点为:(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3)对本土文化传统(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Smith,1991:11)。这第二个“民族”(nation)模式,体现了传统部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启蒙思想尚未发展起来的东欧和亚洲各国面对西欧已经发展和建立的国家形式的政治反应。由于这些国家缺乏现代工业化经济基础和政治思想基础,它们的“民族构建”只能是对西欧政体形式的被动模仿,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而成的国家与西欧原发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之间存在着认同基础的重大差别。


  在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期后,这个国家中原有部族是在中央政府和主流群体的引导下(包括强制同化政策)分别成为新生多族群民族国家的一个族群(an ethnic group),还是在内外因素引导下自认为是一个独立“民族”,并在条件适宜时争取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则是由这个国家进行“民族建构”的实际进程所决定,这里恰好可以用“建构论”来解释。而多部族殖民地在“非殖民化”潮流中转型为新生的主权民族国家,则为“建构论”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佐证。


  3.在现代社会,“民族自决”是国家分裂的合法性原则之一


  什么样的政治分裂运动有可能在国际社会获得普遍的同情甚至支持?在欧洲出现民族主义运动后,“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已经逐步成为各国民众和知识界普遍接受的政治理念。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已经成为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合法性原则。19世纪后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与其统治下各群体的“民族主义运动”密不可分,加上外部势力的推动,最终促成两大帝国完全解体。这两个多部族帝国统治下的各群体,自认为是应当独立的“民族”,把“民族自决”作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提出独立建国的合法性。“民族自决在1918年之后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合法性原则被提出来……,首先,它意味着把普遍的主权原则等同于对欧洲残存的王朝帝国的攻击,之后是等同于一般的反殖民主义”(梅奥尔,2009:60)。


  传统帝国统治下的任何一个群体,如果自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民族”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某种承认,都存在通过“民族自决”获得政治上独立建国的可能性。在帝国主义的海外殖民地,如果当地土著群体在总人口比例中占大多数并自认是一个“民族”,也有权利通过“民族自决”从殖民宗主国获得独立[4]。“任何认为自己是‘民族’的人民群体都宣称有自决的权利,这就是在自己的疆域内建立主权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第二,随着这样的潜在‘非历史’民族的增加,族群性和语言转而成为重要的、越来越具决定性的、甚至成为唯一潜在的民族建构标准”(史密斯,2006:96)。在那些现代公民意识尚未充分发展起来的国家,族群性(族源和历史记忆)和传统语言便成为这些国家中的一些族群把自身构建成“民族”并发动“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依据,体现出典型的“族群的民族模式”。


  “民族自决”原则也得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赞同,马克思在1878年曾说:“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马克思,1878:164)。列宁在1902年即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列宁,1902:13),在1914年更明确提出要“无条件地、坚决地维护每个民族的政治自决的权利,即分离的权利”(列宁,1914b:217)。


  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群体的精英集团自认为本群体是一个“民族”,同时这个群体也被本国政府、外国政权承认为一个“民族”,那么,无论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还是根据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原则,这个“民族”都有权利通过“民族自决”来建立独立主权国家。它的精英集团会努力在本族民众中传播独立“民族”和“自己疆域”的意识,并以“民族自决”为旗帜推动民族主义运动,争取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这样的民族主义运动在整个20世纪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民族自决”在21世纪仍是一个群体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主要手段和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俄罗斯的车臣、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和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都以“民族自决”作为争取独立的法律依据。


  三、传统多部族帝国的“转型”努力


  在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冲击下,在其他传统多部族帝国的面前有三条出路(图1)。





  第一条出路是帝国在虚弱无奈中崩溃和解体。如奥斯曼帝国就是在内外力量共同作用下解体,帝国下辖的巴尔干半岛、中东和北非等地区或者获得政治独立,或者沦为他国殖民地。


  第二条出路,就是中央政府努力把下辖各传统部族经过整合“转型”为一个新的“民族”(nation),使各群体接受共同“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从而构建一个内部包含许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彼得大帝(1682-1725年)及后继沙皇领导下的俄国和甲午战争后的清朝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往这个方向努力。帝国政治领袖们希望通过政治和文化整合,慢慢淡化本国统辖下各群体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别,努力把管辖的所有群体整合成为一个新“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任何国家(包括传统多部族帝国)都会极力保持领土完整和维护统一,在外部强敌的冲击下,它们希望能够借用现代“民族”的理念框架对原有帝国进行整合,努力维护原有的国家疆界。当然,这一“转型”过程的推进必然面临许多困难,因为一些拥有自己语言和族源历史记忆的群体也可能从外部接受现代“民族”理念,并把本群体想象为独立的“民族”,转而追求本“民族”从原有国家分裂出去。


  作为第三条出路,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也可能“转型”成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国家。中央政府承认下辖的各群体是“民族”,然后以联邦制(或准联邦制)政体把这些“民族”包容在一个政治实体内。在这样的联邦体制下,现代的工商业和行政体系的发展会使各群体之间的边界比帝国时代更加清晰,每个群体的文化特征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显著,联邦制使各个群体拥有自己明确的“领土”、凸显各自的“文化”特色和新的官方族称,这些条件无疑会催生并不断加强各群体的现代“民族”意识。而如果维系联邦制的纽带一旦因为某些原因而发生断裂,这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将会回到第一个出路(如图1的右下角),并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国家。沙皇俄国这个多部族大帝国就是在列宁、斯大林领导下转型为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苏联),后来又在戈尔巴乔夫的领导之下走向政治解体,以原有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分裂为15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四、俄国与苏联的“民族构建”


  1.沙皇俄国在“民族构建”和国家转型方面的努力


  整个19世纪都可以观察到沙皇政府努力构建“俄国民族”(Russian nation)的各项措施。


  首先,沙皇政府在各族臣民中宣扬“斯拉夫民族”的理念和政治文化认同,用以凝聚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斯拉夫群体,同时把“俄罗斯民族”描绘成一个极具包容性的“超级民族”,具有多元的族源。“古罗斯民族至少是斯拉夫民族、巴尔茨基民族和芬诺-乌戈尔民族三种民族融合而成的,这些民族还带有明显的日耳曼、突厥和北高加索人的特征。……多民族是造成俄罗斯民族‘超级民族’心理的主要原因。所谓‘超级民族’,就是特别的、一种与众不同的强大民族。这种民族特殊性和优越性对弥赛亚意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民族性从古罗斯一直保持到苏联时期”(郭小丽,2009:148)。沙俄政府认为全俄国都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沙俄当局为了消除非俄罗斯民族的独立存在,否定他们的民族地位,……19世纪30年代,尼古拉一世通过他的教育大臣乌瓦罗夫抛出一个所谓‘正统国民精神论’,企图用‘专制、正教和民族’三原则,在俄国建立沙皇、东正教和俄罗斯民族的绝对统治,强制实行一体化”(赵常庆等,2007:10)。同时政府强力推行俄语和现代学校教育,毫无疑问,这些做法属于强制同化,激起非俄罗斯人的强烈不满和抵制,但是这些措施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构建共同的社会组织和推行通用的语言文化,建立各群体对“俄国”的政治和文化认同,推进“管理系统化和一体化,把所有民族联合为统一的俄罗斯民族”(米洛诺夫,2006:23)。


 第二项措施,沙皇政府在各少数族群的传统聚居地设立行省,在设立行省时刻意把各族聚居地分割在不同的行省中[5]。例如今天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地域上,沙皇俄国时期分别设有九个和五个行省。现在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有13个自治共和国,占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领土约三分之一,这些自治共和国在沙皇俄国治下都是行省,不存在民族自治问题(参见图2和图3)。“从1863年起,俄国开始加快帝国境内民族边区的行政一体化,并为强制推行俄罗斯化加强了对各地语言和文化的统一”(米洛诺夫,2006:19)。同时,对高加索、中亚和西伯利亚的移民也明显改变了当地人口的民族构成[6],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边疆各群体与自己传统聚居地之间曾经存在的排他性的“领土认同”。   








  第三项措施,沙皇政府积极笼络各少数部族的首领和精英人物,吸收他们加入俄国各级领导集团。对于这些非俄罗斯民族,“他们中的上层人士……可获得相应的官衔,就好像是‘与生俱来’的一样,通往贵族之路也向他们敞开。……在社会地位与民族之间没有关系,俄国的政治、军事、文化和学术精英是多民族的,……1730年时,非俄罗斯族官员占30%,……直到1917年,对君权的忠诚、职业技能和贵族出身远比种族和宗教信仰更受到重视”(米洛诺夫,2006:14-15)。“到1897年,贵族约占帝国人口的1.5%,其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是世袭贵族。贵族中差不多有一半是非俄罗斯族人”(莫斯,2008:127)。沙皇政府制定了各种制度和政策,淡化各部族与俄罗斯人在族源、语言、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努力拉拢和培养边疆部族领袖和精英集团,争取他们对帝国的政治忠诚和文化认同。


  联系到前文中讨论的国家分裂三个前提条件,可以清楚看出沙皇政府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第一是积极在各边疆部族民众中努力建立对“俄国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第二是努力淡化各群体对其传统聚居地的“领土”观念;第三是积极吸收各族首领与精英分子加入俄国统治集团,使这些部族精英转变为“帝国精英”,从而在政治上绝对忠诚于帝国政府。


  这些措施说明沙皇俄国曾经努力使下辖各少数族群融合进俄国的统一行政体制中,使俄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但是这些“转型”措施尚未完成,就被俄国的社会革命所打断。在20世纪初叶,激烈的阶级矛盾、民族压迫、落后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使俄国成为一个革命的火药桶。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军战线的大溃败作为导火索终于点燃了这个火药桶。


  2.列宁、斯大林在什么历史条件下提出“民族”理论并支持“民族自决权”


  20世纪初的俄国是一个无产阶级非常弱小、经济落后的农业国。按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当时的俄国需要发展资本主义,完全没有客观条件发动无产阶级革命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但是面对俄国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结构的严峻现实,布尔什维克党决心发动革命。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国统治,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从革命动员和夺取政权的现实需要出发,采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夺权策略,这就是把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部族都称为“民族”(nation),拥有自决和独立的权利,鼓励他们起义并独立建国,宣称俄国工人阶级支持他们从反动沙皇俄国统治下独立出去。而镇压这些部族的反叛,必然造成沙皇俄国统治集团内斗、兵力分散和财政空虚,这样俄国工人起义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列宁深知民族主义的力量(甚至他希望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利用和驾驭这一力量),而且承认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结盟的必要性”(Suny,1993:87)。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包括“民族”定义,“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权”等,即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中产生的[7]。周恩来曾指出:“为了把各民族反对沙皇帝国主义压迫的斗争同无产阶级、农民反对资产阶级、地主的斗争联合起来,列宁当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并且承认各民族有分立的权利,你愿意成立独立的共和国也可以,你愿意参加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来也可以”(周恩来,1984:258)。所以,列宁和斯大林在20世纪初提出的“民族”理论,也许应当被看作是欧洲民族理论在俄国革命情景下的策略运用,而不是一个系统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俄国前线崩溃,沙皇政府陷入军事和政治危机,这为俄国社会革命创造了天赐良机。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保皇党、各少数部族都积极参与了这一社会动荡,各地纷纷成立民族自治政府。面对这一局面,列宁和斯大林继续承认各部族是“民族”,继续主张“民族自决权”,这对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赢得内战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8]。“虽然红色政权针对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政策许诺远远多于实际实行的,但白军却始终一成不变地拒绝做出布尔什维克那样多的许诺。邓尼金将军的愿望是保持俄国不分裂的大国地位,多数其它白军将领也都是这样想的,但这一愿望却与诸如乌克兰、高加索及爱沙尼亚等地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愿望相背”(莫斯,2008:205)。所以,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策略在实践中发挥了公认的积极效果,帮助相对弱小的布尔什维克党赢得了十月革命和随后内战的政治和军事胜利。


  3.布尔什维克党夺取全国政权后的“民族构建”,把俄国转型为一个“多民族联合体”


  首先,政府组织官员和学者对全俄国的“民族”体系进行研究与识别,明确了各民族的正式名称[9]。这样,就使沙皇俄国时期的各传统部落和族群在政治意识上开始建立并逐步加强独立“民族”的意识,客观上淡化了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在人口普查和户籍登记中,“30年代以来所实行的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对一体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用苏联一些学者的话讲,这构成一种‘法律心理障碍’”(康奎斯特,1993:59)。从1934年开始,每个苏联国民的身份证(内部护照)都根据“民族识别”的结果明确自己的“民族身份”,这样就使在沙皇时期相对模糊的族际人口边界清晰化。


  第二,中央政府为各“民族”组建了各自的“共和国”,把每个主要“民族”都与一个行政地域联系起来。苏联的行政建制包括了俄罗斯联邦等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10个自治区和128个边疆区或州,每个单元都以“民族”来命名,拥有自决权和独立建国的权利,从此苏联的每个“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法定“领土”[10]。“苏维埃俄国……成为把民族原则作为联邦结构的基础的第一个现代国家”(Suny,1993:88-89)。西方学者指出,“民族-区域原则并不总能导致建立最优化的管理单元。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中,这一原则维持了或强化了本该逐渐消失的族群差异”(罗德,2010:18)。正是这样的“区隔化制度(segmental institutions),尤其是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族群联邦主义,为政治家从原有的多民族国家中创造出新的民族国家提供了组织方式、动机和机会”(Roeder,2004:21)。


  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瑞士、美国等也采用联邦制,但是这些国家下属单元的划分是根据地域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形成的,既不根据“民族”聚居地来划分,也不以“民族”来命名。苏联开创了对本国行政区划根据民族来划分同时又以民族来命名的历史先河,在这一制度上效法苏联的只有二战后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新中国。


  第三,苏联的制度和政策系统地培养和创建了各群体的“民族领袖”和“民族精英”集团。


  列宁和斯大林非常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作用,并为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决议要求“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区域的机关主要应由熟悉各该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当地人组成”(赵常庆、陈联璧,1987:88)。1921年在莫斯科创立“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并在塔什干、巴库和伊尔库茨克设立分校,同年开办“西部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大学”,1923年原中亚党政干部学校改名为“中亚列宁共产主义大学”,这些专门为少数民族开办的学校成为苏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主要机构(赵常庆等,2007:90-91)。西方学者指出,“被列宁鼓励并得到斯大林支持的‘民族化’政策,在三个重要的方面使民族得到了加强:支持民族语言(的使用),创建了一个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群体,并正式地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了组织化”(Suny,1993:102)。


  苏联解体后,西方学者的许多研究都揭示了苏联在培养少数民族精英方面做出的显著成绩。一些资料显示,“至后斯大林时代初期(1955-1972年),在全部14个非俄罗斯(加盟)共和国中的11个当中,在共和国一级的党、政管理职位中,当地民族化都导致了命名民族的超比例代表。至1980年代,当地民族化的影响已经扩展到了那些最可见的职位(如各共和国的共产党第一书记、常委会和部长会议主席、作家协会第一书记、科学协会主席、主要大学的校长,以及贸易联盟委员会主席)之外的职位。……收集和整理的资料显示,它同样深入到如国内安全这样一些敏感但并不显眼的领域,包括各共和国的内部事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党的行政机关。它同样触及到低层管理职位”(罗德,2010:18)。


  “在苏维埃联邦政治的制度环境下,这些肯定性行动政策[11]使命名民族(titular nationalities)在其民族区域内部获得了在高等教育和专业职位上的特权地位。例如,1970年虽然格鲁吉亚人仅占格鲁吉亚共和国人口的67%(在大学年龄同期群中所占比例也大致如此),但他们在全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校学生中的比例达到了83%”(罗德,2010:19)。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出现当地少数民族在党政职位上的“超比例”和“特权”现象,这样的政策肯定会加强当地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族群间的隔阂。


  美国学者指出:“对‘民族’原则的这些让步将会导致‘族群性’的强化而不是消亡。这种预期对于那些(人口)较大的民族而言已经得到了证明:苏联并没有成为‘民族熔炉’,而是成为‘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1993:87)。“由民族化推动的进程一直延续着。到了60年代,绝大多数共和国已经体现出(现代)民族的特征”(Suny,1993:109)。


  国内学者对苏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评价是:“中央(政府)大肆收买地方精英,一些加盟共和国的文化普及程度甚至超过了俄罗斯地区,以为讨好了地方精英就可以保证苏联各民族的团结,尤其是后期由于培养了大批民族官僚和民族知识分子,实行干部本土化,并且处处迎合这些群体的利益。这些人后来都成为推动苏联解体的强大力量源泉,正是苏联培养的这些貌似‘没有民族倾向的政治家’的合力‘成功地埋葬了’苏联”(金雁,2010)。


  通过在群体认同意识、领土和精英集团三个方面的“民族化”和民族“区隔化”,苏联各族群接受了现代“民族”理念及其政治含义,“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在苏联成立后几十年的时间里,正是苏联政府的民族理论和制度政策逐步把沙俄时代的传统部族赋予现代政治色彩(“政治化”)并引导成为现代“民族”(nation),这就为苏联日后的分裂准备了所有的必要条件(马戎,2008a)。同时,苏联宪法也为这些“民族”脱离苏联并成立独立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4.苏联得以保持统一和稳定的机制


  为了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凝聚力,赫鲁晓夫提出建立“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这一概念,作为比“民族”更高一层的认同单元。但是在各民族的现代民族意识不断强化的苏联各共和国,“苏联人民”这一概念与“共产主义理想”一样,主要体现为官方的政治话语,缺乏文化基础,没有真正扎根于各族民众的认同意识之中。但是,全国推行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各地区各民族中建立的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共产党组织,全国统一的行政机构、司法、军队、警察体系,资源、就业和财富分配的全国性计划经济体系等使苏联每个共和国都成为苏联这部巨型国家和经济机器中彼此联接咬合在一起的各个齿轮,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相互依赖性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达到很高的程度,正是这些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整个苏联时期成为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纽带(马戎,2008b:5-6)。


  除了上述在意识形态、行政、经济等领域的维系纽带之外,苏联安全部门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成员的严密监控也使得各民族的独立运动处在严峻的高压态势下。“20世纪70年代初,四分之三的苏联政治犯被指责有‘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诽谤苏联的民族政策’”。在1930年代的“大清洗”中,“仅1937年,中亚基层党组织的干部中有55.7%,区委干部中有78.8%被清洗。许多共和国的党政最高领导人被逮捕或被处决”(赵常庆等,2007:100,101)。遍及全苏联社会各个角落的克格勃系统对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少数民族领导人的监控和及时“清洗”[12],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苏联的稳定和统一,但同时无疑也对苏联的民族关系造成严重伤害。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戈尔巴乔夫开始了苏联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允许各加盟共和国建立民族主义政党,以“公开性”为口号,清算苏联政府历史上犯过的错误,启动对苏联制度与政策的全面批判。在这样的政治态势下,苏联原有的意识形态纽带、经济秩序、政治凝聚力都遭到破坏,于是那些建立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因势转变为独立的“民族国家”。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是以联邦为“民族”单位建立一个多族群的“俄罗斯民族国家”(即从图1的第三条出路向第二条出路回归),还是继续保持“多民族联邦”体制,仍然面临着进一步的道路抉择。


  五、清末和民国时期中国的“转型”


  鸦片战争后,中国出现“三千余年一大变局”。清朝和以前历朝历代一样,是一个传统多部族帝国。在中国传统的“族”、“部落”观念里,没有源自西方国家的“nation”、“nationality”(民族)等现代概念,也没有“nation-state”(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因此,中国面临一个如何从一个传统多部族帝国转型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艰难历程。能否把帝国统辖下的各族臣民最终整合为一个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现代“民族”(nation),这是在欧洲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冲击下各传统部族国家(tribal state)都在努力争取的目标。在救亡图存的严峻形势下,习惯于传统“天下体系”和“教化蛮夷”思维方式的中国思想家和精英人物不仅需要参照西方“民族国家”的模式考虑如何重新构建自己的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同时必须时刻警惕帝国主义分化瓦解中国的各种阴谋。


  1.帝国主义瓦解中国的策略


  为了肢解和瓜分传统多部族国家,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曾经先后采用过两个策略。


  第一个策略就是把这些传统多部族国家内部的各部族都称之为“民族”(nation),鼓动它们通过“民族自决”争取独立,帝国主义国家便在这一过程中获取利益,或者把这些“独立”的地区直接变为自己的殖民地,或者扶植为自己可操纵的“傀儡政权”。


  第二个策略就是把这些帝国的边疆部落地区称之为“殖民地”,然后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的幌子鼓动这些部族进行民族分裂活动。


  自鸦片战争后,各帝国主义发现在清廷指挥下,中华各族都积极参与了抵御列强侵略的战争。除了居住在沿海和城镇的满、汉、回军民普遍参与抵抗外国军队的入侵外,内地各族军民也积极参加了历次反帝战争。如1841年桂、贵、鄂少数族群士兵参加广东抗英战争,四川松潘、建昌、大金的藏、羌、彝士兵支援江浙前线,1860年数万蒙古骑兵顽强阻击进攻北京的英法联军,1885年壮、瑶、白、彝各族士兵参加了中法战争镇南关战役,1894年中日战争满族、回族将士在平壤保卫战中英勇抗击日军(中国近代史编写组,1979:23,95,216,223)。中国军民的顽强抵抗使帝国主义侵略者蒙受重大损失,也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认识到,面对拥有四亿人口的中国,如果不能够成功地把中国瓦解成几个部分并挑动内斗,只靠各国人数有限的远征军无法征服这个庞大的文明古国。


  因此,各帝国主义采用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努力分化中国这个多部族共同体。为此他们以中国各群体的语言、宗教、传统文化、生活习俗、族源、传统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差异作为“民族识别”的素材和依据,提出汉、满、蒙、回、藏等都应称之为“民族”(nation),并向中华各族介绍西方“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理论[13]。各国积极吸引中华各族子弟(包括汉族)赴俄日印等国留学以培养具有独立意识的“民族”精英。而通过学术著作和媒体宣传来构建中华各族的“民族意识”,积极鼓动中华各族(特别是汉族)通过“民族自决”、“驱除异族”来“独立建国”,也成为近代帝国主义在中国进行“学术交流”和“文化传播”的主要内容之一。他们一方面积极鼓动汉人“排满”以颠覆满清王朝(“驱除鞑虏,恢复中华”)[14],另一方面又积极鼓动各边疆部族建立“自治政府”,争取独立(马戎,2009a:85-86)。日本甚至提出“中国本部”这一概念,为其分裂中国边疆地区埋下伏笔,从日文汉字直接转译成汉文的“汉民族”、“蒙古民族”、“满洲民族”、“藏民族”等提法,也由中国留日学生在介绍现代政治和文化理念时“囫囵吞枣”地直接引进中国,充斥在当时的汉文出版物中,由此造成国人认识和使用“民族”一词的概念混乱,贻害至今。


  与此同时,自19世纪后半叶开始,始终有些西方人士把西藏和新疆等地说成是历史上清朝的“殖民地”或今天中国汉人政权的“殖民地”,从而为当地群体的“民族自决”寻找合法性。这里必须强调指出:传统多部族帝国的领土扩张与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统治,无论在社会发展形态、政权性质、统治方式、经济联系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帝国主义占领和统治殖民地的最主要目的是经济利益的掠夺,这也是殖民者在当地统治最早采用“公司”形式[15]的原因,帝国主义主要把殖民地视为掠夺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税收的对象,殖民地土著居民不享有与宗主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像中国这样具有“天下观”和“有教无类”理念的多部族国家的中央政府(如清朝)在经济和财政上对边疆地区(如西藏、新疆和蒙古等地)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马戎,1996:179-207),朝廷视各边疆各族为帝国内部相对平等的成员(皇帝子民),一些边境部落甚至是帝国内享有多种优惠政策的特殊臣民。当然,中原朝廷在对忠诚部落进行犒赏的同时也会对反叛部落进行残酷镇压。但是这种“以夏变夷”、“有教无类”的统治思路与欧洲以种族主义(视非基督教、非白种人群体为“劣等种族”)为基础统治殖民地的思路是不相同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别。

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1041333510.html马戎


一、国家分裂的机制和要素


  在不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人类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实体,如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城邦国家、世袭贵族领地、王朝、帝国、现代民族国家、联邦国家等。这些政治实体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发生分裂解体或合并重组的事件,这些变动的背后有着各种政治、文化、军事等因素发挥作用。归纳起来,一个政治实体如发生国土分裂而成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敌军事入侵的结果,敌国使用武力强制分裂一个国家,吞并它的部分国土或在其部分国土上建立一个服从自己的傀儡政权;二是国家内部一些地区的部族群体首领要求自治独立,通过内战(通常有他国的支持)或政治妥协达到国家的正式分裂。


  那么为什么一个国家内部会有一部分人口在群体领袖的号召下要求在自己聚居的部分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为什么一个国家会出现领土分裂和国家解体?大致归纳起来,发生这样的情况通常需要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基本要素。


  第一个条件,就是这部分国民认为自己不再从属于这个国家(甚至认为自己群体从来不属于这个国家,只是历史上因外在强制力使本群体被迫接受这一地位),他们在政治从属观念上和文化观念上(语言、宗教、历史族源等方面)不认同这个国家的主流群体,自认为是一个具有特质并相对独立的群体。在“民族国家”语境下的现代社会,这部分国民认为本群体是一个独立“民族”(nation)。正是这种具有独立和排他意识的群体政治与文化认同观念使这一群体在内外条件适宜时努力争取政治独立。


  第二个条件,就是这个群体的聚居地(也许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传统居住地,也许是集体迁移后逐步形成的聚居地)在国家体制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划单元,在一个群体和一个地区之间发展出相互对应的关系,这个群体已把这个地区认作是本族群的“固有土地”(领土),在条件适宜时便以这个聚居地作为争取政治独立的地理空间。一个不断迁徙流浪的群体,即使本族的独立意识再强,也不可能以某个无直接关联的地域作为未来“独立国家”的“领土”来发动“独立运动”。


  第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这部分群体中已经形成自己的领袖人物(群体)即政治和文化精英集团[1],这些人积极构建本“部落”或“民族”的政治历史,总结归纳本“部落”或“民族”的共同祖先和文化特点,强调本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差别和人口边界(“谁是我们,谁是他们”),发掘和讴歌本“部落”或“民族”的历史英雄人物,强调本群体与聚居地之间久远和牢固的历史联系。这些精英人物通过以上步骤逐步构建和加强本群体民众的政治与文化认同,逐步把本群体民众凝聚和组织起来,联络境外势力使本群体的“民族自决运动”国际化,与执政当局开展政治谈判或组织游击战争,创造条件推动独立建国的社会运动。假如没有一个政治目的明确的精英集团在引领和组织,具有群众基础和真正有影响的社会运动是无法动员起来的。


  独立民族意识、“领土”、群体领袖,是民族主义独立运动发动和取得成功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在导致国家分裂的这三个必要条件中,独立的“民族”意识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一个群体中由历史延续下来的“群体”认同(氏族、部落、血缘集团、帝国臣民等)转变为现代“民族”(nation)意识时,这个群体的传统居住地才可能被视为“本族领土”,群体的代表人物才会以“民族领袖”的角色领导社会政治动员,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为旗帜来激发群体内部凝聚力并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在传统的部族社会,一个多部族帝国中的某些部族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强化本族的独立意识,要求从目前的国家中分裂出去,以自己的传统聚居地建立独立的王国或部落国家。而在现代多族群社会,一些群体在其领袖人物的领导下构建并传播本族是一个“独立民族”的意识,要求通过“民族自决”建立自己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具体情景中,这些争取独立的民族主义分裂运动可能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这个争取独立群体的人口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可能被分割在多个国家,如居住在伊朗、伊拉克、土耳其边境地区的库尔德人;这个群体有可能主要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如俄罗斯联邦的车臣人;这个群体也有可能是一个国家境内的少数族群,但本族人在境外建有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个群体要求争取独立并与境外本族的主权国家合并,如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


  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或要素,一个国家内部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争论,如对最高领导者(如国王、皇帝、总统)或领导集团(如世袭贵族集团、执政党、军政府)的批评,甚至以武装革命和内战手段推动的改朝换代或政体改变,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国家领土的分裂。这是因为无论是传统社会的“部落国家”(tribal state)或现代社会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通常都是领土和人口边界清晰、有历史延续性并在全体国民中具有某种共同认同意识的社会共同体。所以,民众对本国政权体制和国家政治领袖的不认同或不接受,并不等同于对以国家为单元的社会共同体的不认同。


  在工业化以后的现代社会,各政党在多党体制中的轮替执政,甚至社会革命导致的意识形态和政体变革都不构成国家分裂的条件。只要绝大多数国民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依然保持政治认同和忠诚,他们所要求的政治变革,并不是民族和国家(即社会共同体)的分裂,而是执政党政治纲领的改变或国家政体的改变(如从专制帝国变为共和国、从一党制变为多党制)。因此,在一些国家里有些政治家、思想家可能反对本国的现任政府、政治体制、社会阶级与权力结构,但是他们依然热爱自己的民族和国家,他们也许会流亡国外,建立革命组织,鼓吹推翻现任政府,但是他们仍然可能是最深情的爱国者,他们反对现任政府,其目的恰恰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复兴与强盛。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内部有些群体已经具有独立的现代“民族意识”、在国家行政区划中拥有自己的“传统居住地区”,并出现了由本族精英集团推动的有明确“独立建国”政治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那么在这个国家内部许多政治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演变结果可能就会完全不同。发生在这个国家的剧烈政治变革或社会动乱,很可能将成为这些群体争取政治独立的最佳历史契机。在整个20世纪,除外敌入侵强行割地的威胁外,各国政治分裂的主要威胁来自国内一些群体的“民族独立运动”。


  二、现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1.现代“民族”意识的起源


  那么,这种现代“民族”意识又是如何出现的?这就必须从近代起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说起。


  西欧近代的工业革命和“民族”(nation)理念的出现,是人类政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西欧是民族主义运动的发源地,建立起一系列“民族国家”来替代传统王权国家,以共和理念和公民权为基础建立了新的政治实体。“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列宁,1914a:600)。“民族自决的要求,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是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所谓‘普遍人权’思想相联系的”(潘志平,1999:160)。现代“民族”是替代中世纪“君权神授”世袭体制的新型的“法律和政治共同体”。


  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群体认同,应当说与现代社会政治理念中的“民族”(nation)没有关系。人们在进行历史追溯时,有时可能把古代的群体或部族也称之为“民族”(“古代民族”、“资本主义前的民族”等),但他们或者是从学术角度探讨现代“民族”的酝酿期和“民族主义”的起源,如黑斯廷斯对“前现代民族”的讨论(史密斯,2006:100-104),或者只是把现代政治概念和话语体系简单地套用到历史场景而已。


  安东尼·史密斯认为西欧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包括四个要素:(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公民权)[2];(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Smith,1991:11)。但是在推翻王权并建立新生“民族国家”的运动中,各个“民族”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究竟应当如何划分,则视当时内外政治形势而定。这些“边界”的最后确定,多少带有“构建”和“想象”的成分[3]。


  “民族”理念一旦在群体中萌生并传播,就必然会推动这一群体产生追求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政治运动,而且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总结的,“领土”要素是“民族”构建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民族主义的基本宗旨。“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52)。“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盖尔纳,2002:1-2)。


  在“民族”问题研究中,长期存在“原生论”和“建构论”的争论。如果分析各地“民族-国家”的实际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两者都在发生作用。如果没有族源的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特征,就没有“民族”构建的客观基础和素材;而在一个现代“民族”的地理、人口边界的确立和型塑过程中,无疑也存在内外因素影响和作用下的具体“建构”现象。


  2.在外力冲击中被动转型的传统部族国家


  当欧洲出现以新兴“民族国家”为主导的现代政治格局和国际秩序后,受到冲击的其他地区政治实体也开始仿照西欧“民族国家”的形式,即在原有疆域范围内,努力把本国统辖下的各群体整合成一个现代“民族”,推行统一的文字,强调各群体间的共性,构建共同的“历史记忆”,在各群体中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文化历史认同,以便使各群体所有成员都能够认同和忠诚于这个新的“民族”(nation)。无论是以传统部族帝国(如中国的清朝)还是以殖民地(如英国统治的印度)为基础,这一国家政治转型都必然要经历这一个以现代“民族”理念重建社会共同体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的政治历史过程。


  史密斯把亚洲和东欧地区在外力冲击下被动转型建立的“民族国家”称之为“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其主要特点为:(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3)对本土文化传统(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Smith,1991:11)。这第二个“民族”(nation)模式,体现了传统部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启蒙思想尚未发展起来的东欧和亚洲各国面对西欧已经发展和建立的国家形式的政治反应。由于这些国家缺乏现代工业化经济基础和政治思想基础,它们的“民族构建”只能是对西欧政体形式的被动模仿,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而成的国家与西欧原发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之间存在着认同基础的重大差别。


  在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期后,这个国家中原有部族是在中央政府和主流群体的引导下(包括强制同化政策)分别成为新生多族群民族国家的一个族群(an ethnic group),还是在内外因素引导下自认为是一个独立“民族”,并在条件适宜时争取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则是由这个国家进行“民族建构”的实际进程所决定,这里恰好可以用“建构论”来解释。而多部族殖民地在“非殖民化”潮流中转型为新生的主权民族国家,则为“建构论”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佐证。


  3.在现代社会,“民族自决”是国家分裂的合法性原则之一


  什么样的政治分裂运动有可能在国际社会获得普遍的同情甚至支持?在欧洲出现民族主义运动后,“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已经逐步成为各国民众和知识界普遍接受的政治理念。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已经成为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合法性原则。19世纪后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解体,与其统治下各群体的“民族主义运动”密不可分,加上外部势力的推动,最终促成两大帝国完全解体。这两个多部族帝国统治下的各群体,自认为是应当独立的“民族”,把“民族自决”作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提出独立建国的合法性。“民族自决在1918年之后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合法性原则被提出来……,首先,它意味着把普遍的主权原则等同于对欧洲残存的王朝帝国的攻击,之后是等同于一般的反殖民主义”(梅奥尔,2009:60)。


  传统帝国统治下的任何一个群体,如果自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民族”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某种承认,都存在通过“民族自决”获得政治上独立建国的可能性。在帝国主义的海外殖民地,如果当地土著群体在总人口比例中占大多数并自认是一个“民族”,也有权利通过“民族自决”从殖民宗主国获得独立[4]。“任何认为自己是‘民族’的人民群体都宣称有自决的权利,这就是在自己的疆域内建立主权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第二,随着这样的潜在‘非历史’民族的增加,族群性和语言转而成为重要的、越来越具决定性的、甚至成为唯一潜在的民族建构标准”(史密斯,2006:96)。在那些现代公民意识尚未充分发展起来的国家,族群性(族源和历史记忆)和传统语言便成为这些国家中的一些族群把自身构建成“民族”并发动“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依据,体现出典型的“族群的民族模式”。


  “民族自决”原则也得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赞同,马克思在1878年曾说:“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马克思,1878:164)。列宁在1902年即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列宁,1902:13),在1914年更明确提出要“无条件地、坚决地维护每个民族的政治自决的权利,即分离的权利”(列宁,1914b:217)。


  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群体的精英集团自认为本群体是一个“民族”,同时这个群体也被本国政府、外国政权承认为一个“民族”,那么,无论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还是根据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原则,这个“民族”都有权利通过“民族自决”来建立独立主权国家。它的精英集团会努力在本族民众中传播独立“民族”和“自己疆域”的意识,并以“民族自决”为旗帜推动民族主义运动,争取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这样的民族主义运动在整个20世纪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民族自决”在21世纪仍是一个群体从现有国家分裂出去的主要手段和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俄罗斯的车臣、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和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都以“民族自决”作为争取独立的法律依据。


  三、传统多部族帝国的“转型”努力


  在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冲击下,在其他传统多部族帝国的面前有三条出路(图1)。





  第一条出路是帝国在虚弱无奈中崩溃和解体。如奥斯曼帝国就是在内外力量共同作用下解体,帝国下辖的巴尔干半岛、中东和北非等地区或者获得政治独立,或者沦为他国殖民地。


  第二条出路,就是中央政府努力把下辖各传统部族经过整合“转型”为一个新的“民族”(nation),使各群体接受共同“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从而构建一个内部包含许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彼得大帝(1682-1725年)及后继沙皇领导下的俄国和甲午战争后的清朝都曾自觉或不自觉地往这个方向努力。帝国政治领袖们希望通过政治和文化整合,慢慢淡化本国统辖下各群体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别,努力把管辖的所有群体整合成为一个新“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任何国家(包括传统多部族帝国)都会极力保持领土完整和维护统一,在外部强敌的冲击下,它们希望能够借用现代“民族”的理念框架对原有帝国进行整合,努力维护原有的国家疆界。当然,这一“转型”过程的推进必然面临许多困难,因为一些拥有自己语言和族源历史记忆的群体也可能从外部接受现代“民族”理念,并把本群体想象为独立的“民族”,转而追求本“民族”从原有国家分裂出去。


  作为第三条出路,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也可能“转型”成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国家。中央政府承认下辖的各群体是“民族”,然后以联邦制(或准联邦制)政体把这些“民族”包容在一个政治实体内。在这样的联邦体制下,现代的工商业和行政体系的发展会使各群体之间的边界比帝国时代更加清晰,每个群体的文化特征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显著,联邦制使各个群体拥有自己明确的“领土”、凸显各自的“文化”特色和新的官方族称,这些条件无疑会催生并不断加强各群体的现代“民族”意识。而如果维系联邦制的纽带一旦因为某些原因而发生断裂,这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将会回到第一个出路(如图1的右下角),并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国家。沙皇俄国这个多部族大帝国就是在列宁、斯大林领导下转型为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苏联),后来又在戈尔巴乔夫的领导之下走向政治解体,以原有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分裂为15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四、俄国与苏联的“民族构建”


  1.沙皇俄国在“民族构建”和国家转型方面的努力


  整个19世纪都可以观察到沙皇政府努力构建“俄国民族”(Russian nation)的各项措施。


  首先,沙皇政府在各族臣民中宣扬“斯拉夫民族”的理念和政治文化认同,用以凝聚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斯拉夫群体,同时把“俄罗斯民族”描绘成一个极具包容性的“超级民族”,具有多元的族源。“古罗斯民族至少是斯拉夫民族、巴尔茨基民族和芬诺-乌戈尔民族三种民族融合而成的,这些民族还带有明显的日耳曼、突厥和北高加索人的特征。……多民族是造成俄罗斯民族‘超级民族’心理的主要原因。所谓‘超级民族’,就是特别的、一种与众不同的强大民族。这种民族特殊性和优越性对弥赛亚意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民族性从古罗斯一直保持到苏联时期”(郭小丽,2009:148)。沙俄政府认为全俄国都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沙俄当局为了消除非俄罗斯民族的独立存在,否定他们的民族地位,……19世纪30年代,尼古拉一世通过他的教育大臣乌瓦罗夫抛出一个所谓‘正统国民精神论’,企图用‘专制、正教和民族’三原则,在俄国建立沙皇、东正教和俄罗斯民族的绝对统治,强制实行一体化”(赵常庆等,2007:10)。同时政府强力推行俄语和现代学校教育,毫无疑问,这些做法属于强制同化,激起非俄罗斯人的强烈不满和抵制,但是这些措施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构建共同的社会组织和推行通用的语言文化,建立各群体对“俄国”的政治和文化认同,推进“管理系统化和一体化,把所有民族联合为统一的俄罗斯民族”(米洛诺夫,2006:23)。


 第二项措施,沙皇政府在各少数族群的传统聚居地设立行省,在设立行省时刻意把各族聚居地分割在不同的行省中[5]。例如今天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地域上,沙皇俄国时期分别设有九个和五个行省。现在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有13个自治共和国,占俄罗斯联邦欧洲部分领土约三分之一,这些自治共和国在沙皇俄国治下都是行省,不存在民族自治问题(参见图2和图3)。“从1863年起,俄国开始加快帝国境内民族边区的行政一体化,并为强制推行俄罗斯化加强了对各地语言和文化的统一”(米洛诺夫,2006:19)。同时,对高加索、中亚和西伯利亚的移民也明显改变了当地人口的民族构成[6],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边疆各群体与自己传统聚居地之间曾经存在的排他性的“领土认同”。   








  第三项措施,沙皇政府积极笼络各少数部族的首领和精英人物,吸收他们加入俄国各级领导集团。对于这些非俄罗斯民族,“他们中的上层人士……可获得相应的官衔,就好像是‘与生俱来’的一样,通往贵族之路也向他们敞开。……在社会地位与民族之间没有关系,俄国的政治、军事、文化和学术精英是多民族的,……1730年时,非俄罗斯族官员占30%,……直到1917年,对君权的忠诚、职业技能和贵族出身远比种族和宗教信仰更受到重视”(米洛诺夫,2006:14-15)。“到1897年,贵族约占帝国人口的1.5%,其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是世袭贵族。贵族中差不多有一半是非俄罗斯族人”(莫斯,2008:127)。沙皇政府制定了各种制度和政策,淡化各部族与俄罗斯人在族源、语言、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努力拉拢和培养边疆部族领袖和精英集团,争取他们对帝国的政治忠诚和文化认同。


  联系到前文中讨论的国家分裂三个前提条件,可以清楚看出沙皇政府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第一是积极在各边疆部族民众中努力建立对“俄国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第二是努力淡化各群体对其传统聚居地的“领土”观念;第三是积极吸收各族首领与精英分子加入俄国统治集团,使这些部族精英转变为“帝国精英”,从而在政治上绝对忠诚于帝国政府。


  这些措施说明沙皇俄国曾经努力使下辖各少数族群融合进俄国的统一行政体制中,使俄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但是这些“转型”措施尚未完成,就被俄国的社会革命所打断。在20世纪初叶,激烈的阶级矛盾、民族压迫、落后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使俄国成为一个革命的火药桶。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军战线的大溃败作为导火索终于点燃了这个火药桶。


  2.列宁、斯大林在什么历史条件下提出“民族”理论并支持“民族自决权”


  20世纪初的俄国是一个无产阶级非常弱小、经济落后的农业国。按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当时的俄国需要发展资本主义,完全没有客观条件发动无产阶级革命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但是面对俄国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结构的严峻现实,布尔什维克党决心发动革命。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国统治,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从革命动员和夺取政权的现实需要出发,采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夺权策略,这就是把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部族都称为“民族”(nation),拥有自决和独立的权利,鼓励他们起义并独立建国,宣称俄国工人阶级支持他们从反动沙皇俄国统治下独立出去。而镇压这些部族的反叛,必然造成沙皇俄国统治集团内斗、兵力分散和财政空虚,这样俄国工人起义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列宁深知民族主义的力量(甚至他希望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利用和驾驭这一力量),而且承认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结盟的必要性”(Suny,1993:87)。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包括“民族”定义,“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权”等,即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中产生的[7]。周恩来曾指出:“为了把各民族反对沙皇帝国主义压迫的斗争同无产阶级、农民反对资产阶级、地主的斗争联合起来,列宁当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并且承认各民族有分立的权利,你愿意成立独立的共和国也可以,你愿意参加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来也可以”(周恩来,1984:258)。所以,列宁和斯大林在20世纪初提出的“民族”理论,也许应当被看作是欧洲民族理论在俄国革命情景下的策略运用,而不是一个系统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俄国前线崩溃,沙皇政府陷入军事和政治危机,这为俄国社会革命创造了天赐良机。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保皇党、各少数部族都积极参与了这一社会动荡,各地纷纷成立民族自治政府。面对这一局面,列宁和斯大林继续承认各部族是“民族”,继续主张“民族自决权”,这对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赢得内战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8]。“虽然红色政权针对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政策许诺远远多于实际实行的,但白军却始终一成不变地拒绝做出布尔什维克那样多的许诺。邓尼金将军的愿望是保持俄国不分裂的大国地位,多数其它白军将领也都是这样想的,但这一愿望却与诸如乌克兰、高加索及爱沙尼亚等地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愿望相背”(莫斯,2008:205)。所以,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策略在实践中发挥了公认的积极效果,帮助相对弱小的布尔什维克党赢得了十月革命和随后内战的政治和军事胜利。


  3.布尔什维克党夺取全国政权后的“民族构建”,把俄国转型为一个“多民族联合体”


  首先,政府组织官员和学者对全俄国的“民族”体系进行研究与识别,明确了各民族的正式名称[9]。这样,就使沙皇俄国时期的各传统部落和族群在政治意识上开始建立并逐步加强独立“民族”的意识,客观上淡化了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在人口普查和户籍登记中,“30年代以来所实行的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对一体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用苏联一些学者的话讲,这构成一种‘法律心理障碍’”(康奎斯特,1993:59)。从1934年开始,每个苏联国民的身份证(内部护照)都根据“民族识别”的结果明确自己的“民族身份”,这样就使在沙皇时期相对模糊的族际人口边界清晰化。


  第二,中央政府为各“民族”组建了各自的“共和国”,把每个主要“民族”都与一个行政地域联系起来。苏联的行政建制包括了俄罗斯联邦等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10个自治区和128个边疆区或州,每个单元都以“民族”来命名,拥有自决权和独立建国的权利,从此苏联的每个“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法定“领土”[10]。“苏维埃俄国……成为把民族原则作为联邦结构的基础的第一个现代国家”(Suny,1993:88-89)。西方学者指出,“民族-区域原则并不总能导致建立最优化的管理单元。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中,这一原则维持了或强化了本该逐渐消失的族群差异”(罗德,2010:18)。正是这样的“区隔化制度(segmental institutions),尤其是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族群联邦主义,为政治家从原有的多民族国家中创造出新的民族国家提供了组织方式、动机和机会”(Roeder,2004:21)。


  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瑞士、美国等也采用联邦制,但是这些国家下属单元的划分是根据地域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形成的,既不根据“民族”聚居地来划分,也不以“民族”来命名。苏联开创了对本国行政区划根据民族来划分同时又以民族来命名的历史先河,在这一制度上效法苏联的只有二战后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新中国。


  第三,苏联的制度和政策系统地培养和创建了各群体的“民族领袖”和“民族精英”集团。


  列宁和斯大林非常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作用,并为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决议要求“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区域的机关主要应由熟悉各该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当地人组成”(赵常庆、陈联璧,1987:88)。1921年在莫斯科创立“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并在塔什干、巴库和伊尔库茨克设立分校,同年开办“西部少数民族共产主义大学”,1923年原中亚党政干部学校改名为“中亚列宁共产主义大学”,这些专门为少数民族开办的学校成为苏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主要机构(赵常庆等,2007:90-91)。西方学者指出,“被列宁鼓励并得到斯大林支持的‘民族化’政策,在三个重要的方面使民族得到了加强:支持民族语言(的使用),创建了一个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群体,并正式地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了组织化”(Suny,1993:102)。


  苏联解体后,西方学者的许多研究都揭示了苏联在培养少数民族精英方面做出的显著成绩。一些资料显示,“至后斯大林时代初期(1955-1972年),在全部14个非俄罗斯(加盟)共和国中的11个当中,在共和国一级的党、政管理职位中,当地民族化都导致了命名民族的超比例代表。至1980年代,当地民族化的影响已经扩展到了那些最可见的职位(如各共和国的共产党第一书记、常委会和部长会议主席、作家协会第一书记、科学协会主席、主要大学的校长,以及贸易联盟委员会主席)之外的职位。……收集和整理的资料显示,它同样深入到如国内安全这样一些敏感但并不显眼的领域,包括各共和国的内部事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党的行政机关。它同样触及到低层管理职位”(罗德,2010:18)。


  “在苏维埃联邦政治的制度环境下,这些肯定性行动政策[11]使命名民族(titular nationalities)在其民族区域内部获得了在高等教育和专业职位上的特权地位。例如,1970年虽然格鲁吉亚人仅占格鲁吉亚共和国人口的67%(在大学年龄同期群中所占比例也大致如此),但他们在全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校学生中的比例达到了83%”(罗德,2010:19)。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出现当地少数民族在党政职位上的“超比例”和“特权”现象,这样的政策肯定会加强当地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族群间的隔阂。


  美国学者指出:“对‘民族’原则的这些让步将会导致‘族群性’的强化而不是消亡。这种预期对于那些(人口)较大的民族而言已经得到了证明:苏联并没有成为‘民族熔炉’,而是成为‘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1993:87)。“由民族化推动的进程一直延续着。到了60年代,绝大多数共和国已经体现出(现代)民族的特征”(Suny,1993:109)。


  国内学者对苏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评价是:“中央(政府)大肆收买地方精英,一些加盟共和国的文化普及程度甚至超过了俄罗斯地区,以为讨好了地方精英就可以保证苏联各民族的团结,尤其是后期由于培养了大批民族官僚和民族知识分子,实行干部本土化,并且处处迎合这些群体的利益。这些人后来都成为推动苏联解体的强大力量源泉,正是苏联培养的这些貌似‘没有民族倾向的政治家’的合力‘成功地埋葬了’苏联”(金雁,2010)。


  通过在群体认同意识、领土和精英集团三个方面的“民族化”和民族“区隔化”,苏联各族群接受了现代“民族”理念及其政治含义,“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在苏联成立后几十年的时间里,正是苏联政府的民族理论和制度政策逐步把沙俄时代的传统部族赋予现代政治色彩(“政治化”)并引导成为现代“民族”(nation),这就为苏联日后的分裂准备了所有的必要条件(马戎,2008a)。同时,苏联宪法也为这些“民族”脱离苏联并成立独立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4.苏联得以保持统一和稳定的机制


  为了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凝聚力,赫鲁晓夫提出建立“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这一概念,作为比“民族”更高一层的认同单元。但是在各民族的现代民族意识不断强化的苏联各共和国,“苏联人民”这一概念与“共产主义理想”一样,主要体现为官方的政治话语,缺乏文化基础,没有真正扎根于各族民众的认同意识之中。但是,全国推行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各地区各民族中建立的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共产党组织,全国统一的行政机构、司法、军队、警察体系,资源、就业和财富分配的全国性计划经济体系等使苏联每个共和国都成为苏联这部巨型国家和经济机器中彼此联接咬合在一起的各个齿轮,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相互依赖性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达到很高的程度,正是这些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整个苏联时期成为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纽带(马戎,2008b:5-6)。


  除了上述在意识形态、行政、经济等领域的维系纽带之外,苏联安全部门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成员的严密监控也使得各民族的独立运动处在严峻的高压态势下。“20世纪70年代初,四分之三的苏联政治犯被指责有‘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诽谤苏联的民族政策’”。在1930年代的“大清洗”中,“仅1937年,中亚基层党组织的干部中有55.7%,区委干部中有78.8%被清洗。许多共和国的党政最高领导人被逮捕或被处决”(赵常庆等,2007:100,101)。遍及全苏联社会各个角落的克格勃系统对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少数民族领导人的监控和及时“清洗”[12],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苏联的稳定和统一,但同时无疑也对苏联的民族关系造成严重伤害。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戈尔巴乔夫开始了苏联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允许各加盟共和国建立民族主义政党,以“公开性”为口号,清算苏联政府历史上犯过的错误,启动对苏联制度与政策的全面批判。在这样的政治态势下,苏联原有的意识形态纽带、经济秩序、政治凝聚力都遭到破坏,于是那些建立加盟共和国的“民族”因势转变为独立的“民族国家”。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是以联邦为“民族”单位建立一个多族群的“俄罗斯民族国家”(即从图1的第三条出路向第二条出路回归),还是继续保持“多民族联邦”体制,仍然面临着进一步的道路抉择。


  五、清末和民国时期中国的“转型”


  鸦片战争后,中国出现“三千余年一大变局”。清朝和以前历朝历代一样,是一个传统多部族帝国。在中国传统的“族”、“部落”观念里,没有源自西方国家的“nation”、“nationality”(民族)等现代概念,也没有“nation-state”(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因此,中国面临一个如何从一个传统多部族帝国转型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艰难历程。能否把帝国统辖下的各族臣民最终整合为一个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现代“民族”(nation),这是在欧洲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冲击下各传统部族国家(tribal state)都在努力争取的目标。在救亡图存的严峻形势下,习惯于传统“天下体系”和“教化蛮夷”思维方式的中国思想家和精英人物不仅需要参照西方“民族国家”的模式考虑如何重新构建自己的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同时必须时刻警惕帝国主义分化瓦解中国的各种阴谋。


  1.帝国主义瓦解中国的策略


  为了肢解和瓜分传统多部族国家,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曾经先后采用过两个策略。


  第一个策略就是把这些传统多部族国家内部的各部族都称之为“民族”(nation),鼓动它们通过“民族自决”争取独立,帝国主义国家便在这一过程中获取利益,或者把这些“独立”的地区直接变为自己的殖民地,或者扶植为自己可操纵的“傀儡政权”。


  第二个策略就是把这些帝国的边疆部落地区称之为“殖民地”,然后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的幌子鼓动这些部族进行民族分裂活动。


  自鸦片战争后,各帝国主义发现在清廷指挥下,中华各族都积极参与了抵御列强侵略的战争。除了居住在沿海和城镇的满、汉、回军民普遍参与抵抗外国军队的入侵外,内地各族军民也积极参加了历次反帝战争。如1841年桂、贵、鄂少数族群士兵参加广东抗英战争,四川松潘、建昌、大金的藏、羌、彝士兵支援江浙前线,1860年数万蒙古骑兵顽强阻击进攻北京的英法联军,1885年壮、瑶、白、彝各族士兵参加了中法战争镇南关战役,1894年中日战争满族、回族将士在平壤保卫战中英勇抗击日军(中国近代史编写组,1979:23,95,216,223)。中国军民的顽强抵抗使帝国主义侵略者蒙受重大损失,也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认识到,面对拥有四亿人口的中国,如果不能够成功地把中国瓦解成几个部分并挑动内斗,只靠各国人数有限的远征军无法征服这个庞大的文明古国。


  因此,各帝国主义采用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努力分化中国这个多部族共同体。为此他们以中国各群体的语言、宗教、传统文化、生活习俗、族源、传统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差异作为“民族识别”的素材和依据,提出汉、满、蒙、回、藏等都应称之为“民族”(nation),并向中华各族介绍西方“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理论[13]。各国积极吸引中华各族子弟(包括汉族)赴俄日印等国留学以培养具有独立意识的“民族”精英。而通过学术著作和媒体宣传来构建中华各族的“民族意识”,积极鼓动中华各族(特别是汉族)通过“民族自决”、“驱除异族”来“独立建国”,也成为近代帝国主义在中国进行“学术交流”和“文化传播”的主要内容之一。他们一方面积极鼓动汉人“排满”以颠覆满清王朝(“驱除鞑虏,恢复中华”)[14],另一方面又积极鼓动各边疆部族建立“自治政府”,争取独立(马戎,2009a:85-86)。日本甚至提出“中国本部”这一概念,为其分裂中国边疆地区埋下伏笔,从日文汉字直接转译成汉文的“汉民族”、“蒙古民族”、“满洲民族”、“藏民族”等提法,也由中国留日学生在介绍现代政治和文化理念时“囫囵吞枣”地直接引进中国,充斥在当时的汉文出版物中,由此造成国人认识和使用“民族”一词的概念混乱,贻害至今。


  与此同时,自19世纪后半叶开始,始终有些西方人士把西藏和新疆等地说成是历史上清朝的“殖民地”或今天中国汉人政权的“殖民地”,从而为当地群体的“民族自决”寻找合法性。这里必须强调指出:传统多部族帝国的领土扩张与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统治,无论在社会发展形态、政权性质、统治方式、经济联系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帝国主义占领和统治殖民地的最主要目的是经济利益的掠夺,这也是殖民者在当地统治最早采用“公司”形式[15]的原因,帝国主义主要把殖民地视为掠夺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税收的对象,殖民地土著居民不享有与宗主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像中国这样具有“天下观”和“有教无类”理念的多部族国家的中央政府(如清朝)在经济和财政上对边疆地区(如西藏、新疆和蒙古等地)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马戎,1996:179-207),朝廷视各边疆各族为帝国内部相对平等的成员(皇帝子民),一些边境部落甚至是帝国内享有多种优惠政策的特殊臣民。当然,中原朝廷在对忠诚部落进行犒赏的同时也会对反叛部落进行残酷镇压。但是这种“以夏变夷”、“有教无类”的统治思路与欧洲以种族主义(视非基督教、非白种人群体为“劣等种族”)为基础统治殖民地的思路是不相同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别。

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1041333510.html
2.清朝的应对措施


  “无论是当时清政府的领导者满洲贵族为继续维系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而开启的清末立宪运动,还是清末宪政中的平满汉畛域问题,包括为了应对边疆地区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之下而日益严重的分离危机而进行的边疆民族地区新政,实际上均是近代中国从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转变过程呈现,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色彩”(常安,2010:1-2)。


  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首要任务就是化除国内各族间的隔阂而建立整体的政治与文化认同。清末革命党兴起后,“满汉矛盾”开始激化。因此,清末立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化除满汉畛域”。考察海外宪政五大臣之一镇国公载泽提出“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明确呼吁加强中华各族的团结与政治整合。当时最为突出的族际矛盾在满汉之间,清廷为达成“满汉一体”,要求大臣们提出“化除满汉畛域”的对策,得到各地各族官员的一致支持。如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称“此后无论满汉统称国民,有仍分满汉者按律科罪”(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1979:948)。为化解历史上遗留的族际积怨,清廷希望把中华各族整合为一个政治认同的现代国家,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体则努力在群体意识上倡导作为“中华共同体”的“国族”(沈松桥,1997,2010)。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话语的倡导者之一,他看到国内各族已大致接受汉满蒙回藏俱为“民族”的话语,针对狭隘汉人民族主义可能对中国带来巨大祸端,他在现有的话语体系中提出了“大、小民族主义”的观点:“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他认为,唯有“合汉合满合蒙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共同对外,中国才能救亡图存(梁启超,1989:75-76)。梁启超先生努力用这样的“大民族主义”理念来抵消汉人和各族“小民族主义”可能带来的危害,避免帝国主义挑拨下中华各族之间可能发生的内斗。“为了将多民族帝国直接转化为现代民族国家,就必须排除‘帝国’内部的族群矛盾,将‘中国’作为超越族群关系的政治和文化象征。民族-国家体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内部的统一,即族群、语言、文化和政治制度的高度一体化,而帝国则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族群、语言、文化和制度因素”(汪晖,2008:823)。


  其次,为应对各帝国主义在边疆各地的蚕食侵占,清廷改变了传统的在边疆各地采用不同行政体制(“多元式天下”)的治理办法(王柯,2003)[16],加快了对边疆各地的政治整合,如开放东北移民限制并组建府厅州县,在内蒙古组织“放垦”移民和建立府厅州县(常安,2010:10),赵尔丰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联豫和张荫棠在西藏的“新政”,新疆1884年建省等,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在少数族群聚居的国土上系统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建制和管理体系,把清朝入关后长期采用“多元式”管理体制的边疆地区逐步整合进统一政制的“民族国家”,淡化各族对传统居住地的“领土”意识。


  第三,清廷积极吸收汉人和各族精英进入中央和地方政权,取消或调整政府部门中“汉缺”、“满缺”、“蒙缺”等带有族群背景的职位限定。在平定太平天国后,以湘军、淮军为首的汉人官僚在清政府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在八国联军侵略中“护驾”有功的陕甘回回首领得到朝廷的重用。清朝后期的“保皇党”和支持“君主立宪”的人士中有许多是忠于清廷的汉、蒙、回等各族官僚和知识分子,这也显示出清朝后期积极笼络各族精英的某些效果。


  3.中华民国的“民族构建”


  清末知识分子关于“中华国族”和“五族共和”的讨论,为推翻满清后建立的新国家奠定了政治认同的基础。1911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即建立在“五族共和”民族理念的基石之上。孙中山在同盟会时期,曾激烈反满,后思想随时局变化开始逐渐转变。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81a:2)。他在《三民主义》第一讲中说“中国人的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并强调:“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孙中山,1981b:394)。可见,孙中山明确提出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来建立“民族国家”。


  中华民国初期的《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同时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分”(夏新华、胡旭晟,2004)。“正是在这种态势下,孙中山和新建立的民国领袖试图用自己政敌即维新派和清廷所阐释的文化主义民族观的叙事结构来补充自己的种族主义的叙事结构。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开始由‘五族’(满、蒙、藏、回、汉)组成,从而中华民族继续承袭着大清帝国的边界线,正如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试图根据大英帝国的构思(image)来重建一样”(Prasenjit Duara,1995:76)。


  蒋介石领导的民国南京政府,继续推行以“中华民族”为单元的“民族建构”,同时对“民族”话语体系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明确提出只有“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应被称作“民族”,社会上已习惯使用的“汉民族”、“蒙古民族”、“藏民族”等应改称为中华民族下属的“宗族”或“宗支”。在话语体系调整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蒋介石1943年出版的《中国之命运》,该书的观点为:“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中华民族……能以我悠久博大的文化,融和四邻的宗族,成为我们整个民族里面的宗支”(蒋介石,1943:2,5)。所以,有人把民国初期的“民族”理论称为“五族共和论”,把南京政府时期的“民族”理论称为“中华民族宗支论”。


  4.民国期间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与分化策略


  那么,为什么20世纪40年代南京政府要考虑对清末以来在多个层面同时使用的“民族”这个汉字的概念进行调整和统一呢?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民国成立后英日俄等帝国主义者仍坚持用“民族”(nation)来称呼中国境内的蒙古、新疆、西藏各部落,继续煽动各部落追求“民族独立”[17]。辛亥革命后,英国鼓动西藏达赖集团发动“驱汉运动”,1920年代苏联强占了外蒙古,1930年代日本政府导演了分裂中国的重要步骤之一即侵占东北三省,建立伪满洲国,同时积极策划“内蒙古自治”[18](余元,1958:163)。1937年后日本侵占华东、华南大片中国国土后,鼓动各少数族群与民国汉族政府对抗,瓦解中华各族的抗日统一战线便成为日本在政治和军事上灭亡中国的重要策略。


  正是在抗日救亡的这一危机时刻,国民党政府明确提出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可称为“民族”(nation),其他各族群是中华民族的“宗支”,中华民族内部各“宗支”不存在“民族自决”和独立问题。在此国难当头的危急之时,如果还是简单地从西方学术界的某些概念出发,以语言、族源、传统文化为标准认为中国存在汉、满、蒙、回、藏、苗等许多“民族”,客观上即是在帮助日本帝国主义分化和瓦解中华民族的抗战。针对日本关于中国存在许多“民族”的宣传,顾颉刚先生在1939年撰文“中华民族是一个”,强调如把汉、满、蒙、回、藏等称为“民族”,那恰恰是上了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圈套(顾颉刚,1996:773-785)。当时国民政府编写的《公民》课本,强调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一些地方党政势力(如西北马家军阀)公开支持这一主张,《义勇军进行曲》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的旋律曾激励着中华各族儿女在抗日前线浴血奋战。因此,我们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民族构建”基本上是以“中华民族”为基础单元和整体框架来推动的。


  5.统一全国行政体制,培养和吸收少数族群精英进入国家政权


  除了积极以“中华民族”为单元来构建“民族”(nation)的认同意识外,民国政府也积极在边疆地区进行政令统一的政治整合。在东北地区设立三省,在1930年代先后设立察哈尔、绥远、热河、宁夏、青海、西康等6省,加上西藏和外蒙古两个特别地区,全国领土均纳入行省-县体制。这些省、县的设置基本上延续了清朝的行政管辖传统,没有把族群因素作为行政设置和边界划分的主要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自行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苏发祥,2009)。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蒙藏院在北京开办蒙藏学校,招收各地蒙、藏学生来京入学。1929年,国民政府设蒙藏委员会,吸收蒙古人和藏人参与处理与蒙古、藏区等地的相关事务,并先后建立南京蒙藏学校、康定蒙藏学校、丽江康藏师资培训所等学校,在包头、西宁、康定等地设蒙藏学校分校,在国立中央大学、北平大学设蒙藏班。据1946年统计,国立各边疆学校计有61所,这些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学校,为年轻的中华民国培养了大批各少数民族的人才(朱慈恩,2010)。


  在回族相对聚居的宁夏和青海两省,民国时期长期由出身回族的马家军阀主政。在云南、贵州和广西,出身于地方少数族群的精英人物如龙云(彝族)、卢汉(彝族)、白崇禧(回族)、卢焘(壮族),陆荣廷(壮族)等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脑。达赖和班禅均在南京设有办事处,保持与中央政府的联络。1931年九世班禅在南京新亚细亚学会讲演的题目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牙含章,1987:250)。辛亥革命后,沙俄鼓动外蒙古活佛哲布尊丹巴策动外蒙古“独立”,当时“北京和内蒙各盟、旗的爱国王公和蒙族人民也纷纷集会通电,声讨哲布尊丹巴集团的叛国罪行,要求外蒙取消‘独立’”(中国近代史编写组,1979:504)。这些现象说明,中华各族中已经涌现出一大批认同“中华民族”国家和中央政府的精英人物,他们已成为国家与各少数族群民众之间的纽带与桥梁。


  当然,无须讳言,一些地方汉族军阀对当地少数族群歧视压迫的现象在民国时期始终存在。如盛世才统治新疆时期,关押杀害了许多各族官员和民众,极大伤害了新疆的民族关系(张大军,1980:5956-5982,6141-6154)。青海军阀马步芳对部分果洛藏族部落的镇压,也伤害了当地的回藏关系。当时各地社会中存在的阶级矛盾、民族偏见、历史隔阂、文化宗教差异再加上地方权力博弈和资源控制,这些因素使民国期间一些族群聚居区的族际关系演变得十分复杂。


  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构建


  1.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国体设计


  中国共产党是在苏联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成立的,1921年建党时即接受了苏联共产党的“民族”理论。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主张“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8)。基本立场之一是承认汉满蒙回藏等都是“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立场之二即中国国体设计采用典型的苏联模式: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


  1927年国共破裂后,共产党和初创的红色政权面临军事围剿压力,为了保存革命和夺权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更频繁地表示支持蒙、藏、回等“民族”自决,主张建立联邦制政府。在当时国内政治力量和军事力量对比的形势下,效仿十月革命前后的布尔什维克发动革命和赢得内战的策略,鼓动中国各少数族群开展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以此减弱政府军队对苏区的军事压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理性选择。1930年发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宣布“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的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23)。长征途中和到达陕北后,中国红军先后在藏区成立“格勒得沙共和国”、“博巴人民共和国”,在陕甘宁边区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金炳镐、王铁志,2002:265-266),正是这一政治纲领的实践。


  从1938年到1945年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体制的提法开始有所转变。抗日战争胜利后,考虑到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共对国家体制的设想调整为主张“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放弃联邦制的主张。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报告中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742)。在对中国国内“民族建构”的立场上,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核心概念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继续使用,如对各传统部族(满蒙回藏等)仍称“民族”,强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等。这些基础理论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把苏联模式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调整为“民族区域自治”,同时明确规定自治区域在法律上没有分离和独立的权利。


  2.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与民族构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中国与美国在朝鲜半岛作战,西方国家在外交和贸易方面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进行封锁,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在政治上只能“一边倒”地与苏联结盟。新中国在许多方面(城乡经济的所有制体制、政府结构、高等教育体制、军队建设等)效仿苏联的成功经验,这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抉择。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新中国效仿苏联在全国各地组织了“民族识别”工作,希望能够确定中国有多少个“民族”,从而为进一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中央政府组织了各地的民族识别工作组,1954年时识别出38个民族,1964年时识别出14个民族,1965年和1979年确认珞巴族和基诺族,加上汉族,中国政府先后“识别”出56个“民族”。这样就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概念上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国家层面是“中华民族”,民族层面是56个“民族”。由于在两个层面同时使用“民族”这个词汇,人们在这个概念含义的理解上很容易出现歧义。


  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全国申报希望成为独立“民族”的群体有四百多个。为了能够成为独立的“民族”,人们努力表明本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不同之处,往往强调各群体之间在语言、文化、习俗、族源等方面的差异性(“异”),而忽视长期混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性(“同”)。在得到“识别”后,各民族都努力构建本“民族”的历史、发掘“独特”文化传统,以显示本群体作为一个独立“民族”是完全“名实相符”的,本群体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种种优惠政策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民族成分”,成为每个人终身保持的“身份标记”之一,以此享受政府为不同民族制定的不同政策待遇。这与苏联时期居民“内部护照”的“民族成分”具有相似的法律效用,并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这些“区隔化制度”和“民族意识”的构建活动无疑把原来的传统群体意识提升到了现代“民族”意识。


  以满族和回族为例,在20世纪40年代末,这两个群体并没有明确的“民族”意识,“旗人”已经混居并融合在全国各地汉人社会中,而“回回”或“回民”的传统口号是“争教不争国”,所要求的只是对本群体宗教信仰的尊重。但是经过新中国几十年的民族教育,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使是这两个群体的“民族”意识也都有了明显的加强。


  3.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为识别出来的各“民族”根据其人口规模和聚居情况分别设立了各自的“自治区域”,这些“自治区域”都以该地区的“主体民族”来命名,把一个群体与一个固定的、边界清晰的行政地域联系了起来,与苏联以民族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区命名的做法一样,这样的民族行政区划设置在客观上必然催生并加强各族的“领土”意识。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为全国陆地面积的64%,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自治民族(命名民族)在总人口中并不占多数,而自治民族成员在许多方面(计划生育、高考加分、公务员名额与职位等)享受优惠政策。与苏联的情况相似,这种政策待遇的差异(不平等)不仅会激发和强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而且会导致族际隔阂和矛盾。政府制定的各种与民族相关的制度安排与优惠政策使每个人具有的“民族身份”在日常生活中含有显著的实际利益,由于“民族身份”与每个人的学习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资源分配、享受福利机会等直接联系在一起,结果在客观上使人们更关注“民族成分”,并在认同意识中把“中华民族”这个概念虚化和架空。这些制度与政策安排必然使保持了几千年统一历史的中华民族凝聚力逐步淡化。


  4.新中国的官方“民族理论”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政府文件、官方宣传材料、学校教材、报刊媒体等一直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础内容就是介绍斯大林“民族”定义[19],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尽管在一些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场合也会讲到“中华民族”,但是“民族理论”宣讲教育的“民族”概念只限于56个“民族”这一层面。直至今日,国内民族理论领域的学者们仍然奉斯大林著作为“经典”[20]。尽管新中国成立60年,无论是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还是世界国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当年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知识体系都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奠定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至今仍旧岿然不动。


  长期宣讲斯大林民族理论的结果,就使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民众把对“民族”的认识定位于56个民族这个层面,而不是包含所有中国人的“中华民族”,同时把现代政治观念的“民族”(nation)意识介绍给各“民族”的知识分子与民众。人们的“民族意识”具体体现在:(1)不欢迎其他“民族”成员来到自己的“自治地方”;(2)极力保护本民族语言在学校的使用,对部分成员不会讲母语的现象特别关注;(3)希望培育和发展“本民族经济”;(4)极力通过宗教、风俗习惯、历史教育等增强本族成员的“民族意识”和凝聚力,抵制民族平等条件下民族之间的自然融合[21]。这些表现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条内容完全相符。换言之,一些民族精英担心,如果这四个方面淡化了,他们所属的“民族”就会削弱甚至消亡。


  近十年来,对于是否需要对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以及是否应对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问题“去政治化”的讨论,在中国学者中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一部分人认为应当把“中国”、“中华民族”看作是心目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政治认同,把公民意识、国家意识、爱国主义和对国家宪法的忠诚放到最重要的位置,把中国56个民族之间在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祖先血缘等差异主要看做是次要的文化差别。这是现代公民国家(美国、欧洲、印度、日本、俄罗斯等的“民族国家”)的“民族建构”思路(马戎,2004b)。意见相对立的另一些学者则明确否认“中华民族”的存在,把本“民族”(汉、满、蒙、回、藏等)看作是心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政治认同,认为中国56个“民族”之间在语言、宗教、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祖先血缘等差异是“民族”差异的政治基础,认为应当以本“民族”为单元争取真正自治,为本“民族”争取更多的权益。


  最近个别学者甚至提出应废弃“中华民族”这一提法:“我提出‘中华民族’一词只在作为复数的‘中华各民族’的涵义时使用,而在其他场合放弃使用‘中华民族’一词,改用毫无争议的、与公民共同体涵义重叠的‘中国人’(本文中是指整体概念)或‘中国人民’一词”(都永浩,2010:17)。换言之,他们认为要讲“民族”理论,对象只能是56个民族,“中华民族”是不存在的,建议用“中国人”来团结全国人民。但是需要提醒这些学者,苏联一度以“苏联人民”来构建高于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并以此为自豪。从苏联的实践结果来看,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期望的效果,那我们怎么能够保证在中国就可能“建构起牢固的‘中国人’的认同”呢?


  5.培养了一支作为“民族代表人物”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和苏联共产党一样,中国共产党也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在一个多族群国家里培养少数族群精英或干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目标:一种是把他们培养为“民族国家”的领袖人物和国家精英,他们代表着民族国家,站在维护国家和所有族群的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开展政治活动;另一种是把他们培养为代表本族群利益的族群领袖和族群精英,在国内外的政治舞台上作为本族群的代表来参与权力和利益的博弈。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干部培养目标”方面,我们同时看到这两个目标交叉并存。即一方面希望这些少数民族干部爱国,拥护共产主义和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成为本“民族”的领袖人物,在管理好本“民族”的事务的同时作为本“民族”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22]。在这两个角色之间,有时是会出现差距和矛盾的。


  在“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中国共产党承认中国有许多“民族”,表示各民族有权利建立自治政权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如1935年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提出“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367)。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阶段》报告中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力,……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595)。


  在一个保持传统农牧业经济形态、自给自足的前工业化国家,一个部族聚居区的社会与经济可以与其他地区处在相对隔绝的状态,部族首领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可是社会发展到了工业化、现代化阶段后,资本、物资、商品和人口流动使所有地区的经济活动连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网络,而且延伸到国境之外,在这种经济模式中,如何从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区分出“本民族自己的事务”?所以,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观念,是脱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带有割据传统的部族社会的说法。


  同时,共产党当然希望这些“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掌握在由共产党培养并忠于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干部手里。1950年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毛泽东,1950:23-24)。注意,这里说的是“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为的是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事务”。换言之,希望他们发挥少数民族领袖人物的作用,在“自治地方”的各项事务中代表少数民族的利益,行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共产党当然希望这些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在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绝对服从和忠诚于中央政府。如果中央政府怀疑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有“民族主义分裂倾向”,必然会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撤换或调离,以确保国家的统一。


  我们不难想象,当两个目标(既效忠于中央政府并服从国家利益,同时又作为民族领袖人物管理本族事务并为本族谋利益)并存时,二者之间的平衡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把握的。但是我们可以从“民族”意识的基本单位来分析二者当中,哪一方面更容易深深地扎根于人的认同意识和感情之中,哪一方面更能够经得起矛盾冲突、利益博弈而更具有持久性。


  正如史密斯总结的“族群的民族模式”所描述的那样,在非西方的传统社会中,对血统谱系的重视、对本土文化传统的重视和情感上的强大感召力使少数民族干部对本“民族”的感情和忠诚远远超过从外部灌输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和法律约束。当人们投身于传统社会的阶级斗争(反对本族权贵和统治者)和发动革命时期,与翻身解放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革命组织对各群体贫苦大众是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的。但是进入革命胜利后的和平建设时期,没有了各族穷人需要去共同反对的阶级敌人,那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能否保持,本“民族”在权力和资源利益分配中是否获得合适的份额,自然就成为这些民族干部最关切的议题。这个时候,在他们的双重身份(民族代表人物、国家体系干部)当中,“民族精英”的色彩有可能会超过“国家精英”的色彩。


  民权运动之后的美国和苏联可以作为两种培养少数族群精英模式的代表。美国把“民族”(nation)定位于“美利坚民族”,黑人、白人、黄种人等都是这个民族中的族群(ethnic groups)。自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美国主流社会和著名大学致力于把出身于黑人群体的年轻人培养成为美国的“民族精英”(国家精英),而不是仅仅代表黑人利益的“种族/族群精英”。作为这一思路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后果,美国出现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黑人中产阶级群体,而哈佛大学等名牌大学则培养出来一大批活跃在美国政界、外交界、司法界、军界、企业界的黑人精英人物,其中以高票赢得美国2008年总统大选的奥巴马就是一个代表。他们是站在美国国家立场、考虑全国各族群共同利益的“国家精英”,而不是只考虑黑人群体利益的黑人“族群精英”[23]。


  与之相比,苏联的民族理论和制度设计把“民族”定位于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哈萨克人这个层面,并在和平时期把出身于各民族的干部培养成具有强烈民族意识和民族责任感的民族精英。干部队伍的“民族化”使这些少数民族干部意识到自己的位置和发展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民族身份”和本民族的支持度,所以他们在积极向中央政府“表忠心”的同时,必然致力于提高自己在本民族中的民众支持度和作为民族领袖的角色缔造。他们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角色,而且在这双重角色的平衡中,恰恰是他们在本民族中获得的“民族代表角色”支撑了他们在中央政府中获得的权力地位和政治角色。孰重孰轻,他们内心非常清楚。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时,这些少数民族高级干部(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党政领导人)迅速抛弃“苏联官员”的身份,极力彰显自己“民族领袖”的角色,在时机适宜时完成了本民族的独立建国。


  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目标也面对着两种目标的矛盾与平衡,尽管新中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民族化”方面没有达到苏联当年的程度,但是许多政策和基本机制应当说是相似的。在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工作系统,如果说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身上同时存在着“民族干部”和“国家干部”这两种色彩的话,无论是从他们自身如何看待自己、还是领导和周边同事如何看待他们,在这两个角色的对比中,前者的分量通常显得要重一些。


  这种局面也使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努力实现个人价值、追求发展空间时遇到“天花板效应”,处于尴尬境地。即使他们想以“国家精英”的角色来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现有的环境和体制仍然把他们限制在“某族干部”的身份定位和职位安排范围内,又把他们推回到“民族干部”的角色中去。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不受重视。在民族自治地区,许多职位是直接与干部的具体“民族身份”挂钩的。这种制度每时每刻都在提醒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是谁”,“哪些位置是为他们预留的,哪些位置是不可及的”。毫无疑问,这不是一个现代公民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制度,更像是传统部族社会的部落代表安置。按照现有体制,中国出不了一位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尽管美国人已经高票选出一位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印度有一位锡克教的总理,越南有一位岱依族的共产党总书记。中国需要培养什么样的少数民族干部?应当如何培养?这是我们思考中国民族政策时不能回避的问题。


  七、21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国家分裂


  1.对新中国“民族构建”整体过程的反思


  当前中国存在的民族问题的主要症结,就是1949年建国后承袭了斯大林“民族”理论和类似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以梁启超的观点,这样一种“民族构建”的方向强化了(汉满蒙回藏等)“小民族主义”,而淡化了“中华民族”这个“大民族主义”。如参照费孝通的“多元一体”理论,这一思路则强化了“多元”而弱化了“一体”。其结果使新中国扭转了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方向,参照苏联模式建成一个类似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


  根据新中国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自治形式上为各少数民族建立的是“区域自治”,不是苏联式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而且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但是除此之外,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主导的民族理论(“民族定义”)、区域自治(设立以“民族”为主要原则划定并以“民族”命名的“自治地区”)、民族政策(严格的“民族身分”制度、系统培养民族干部、实行民族整体优惠政策等)等,都与苏联模式有很深的渊源而且内容大致相似。


  概括地说,我国的“民族理论”宣传教育通过文件和媒体在持续强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政府为每个“民族”设定的“自治地域”把“民族”和一个具体行政地域联系起来,政府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在我们的学校里系统地培养出作为本民族代表人物的“民族精英”群体。这样,就为中国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分裂预备了三个必要条件。这就是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和民族分裂思潮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民众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经济、文化、社会议题,也很容易被引入“民族问题”的框架内,作为民族问题被高度“政治化”[24],从而脱离解决问题的正常轨道,反而使少数族群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合理利益诉求被扭曲,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回到本文的题目,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在21世纪将要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国家分裂。中华民国一度坚持“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此为基础构建“民族国家”。1949年后中国识别出56个“民族”,把中国建成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正如清末和民国初年的局势,中国在21世纪依然面临着两种选择(图4):一个选择是回到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的思路,把现有的56个“民族”改称为“族群”,构建一个类似美国、印度那样的“多族群民族国家”(a multi-ethnic nation state)。另一个选择就是继续坚持现有“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我们不得不说,看到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的前车之鉴,假如继续坚持现在的思路和做法,中国在未来始终存在着以现有的“民族”为单元分裂的风险(即图4中右下角的前景)。






  在中国的56个“民族”中,有些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群体从来没有独立的政治要求也不认为这样的分离运动具有可行性;但是一些人口规模大、高度聚居、历史上曾经建立过相对独立政权的群体,他们的精英集团在内外“民族理论”的指引和外部反华势力的鼓励下就有可能出现民族主义思潮和独立的诉求。当前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与打击下,这些诉求表现得相对隐蔽。我国存在的真正的民族分离主义隐患,并不在于那些实施恐怖袭击和制造街头骚动的极少数暴力分子,而在于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与知识分子队伍内心中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培养出来的现代“民族”意识,加上现有的“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干部的特殊培养机制,这就使我们对中国出现国家分裂的风险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一直处在体制改革的摸索过程之中。城乡所有制的改革使市场经济机制已经在许多领域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力市场和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教育、医疗、住房体制的改革,这些体制改革已经在深层次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原有结构和调节社会矛盾的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如快速城市化和发展房地产同步的城市改造中出现的对民众利益的损害,追求经济指标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忽视,大学毕业生自行择业给少数民族学生带来的就业困难,中央企业开发地方资源的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本地人与外来者群体之间的就业竞争,官员的腐败与脱离群众,司法和城管部门的野蛮执法,等等。应当说,以上这些问题大多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矛盾,汉族地区也发生了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央一直在积极努力设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建国60年来,我们已经培养出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多年的教育培养,大多数人在政治上是可靠的,在遇到民族地区出现上述社会问题与矛盾时,能够从全局出发,积极协调解决这些矛盾,同时坚决与极少数分裂分子作斗争。但也有少数人总是从“民族利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些矛盾,把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就业问题、资源和利益分配问题解读为“民族问题”并加以“政治化”;他们不是以理性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眼光来分析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而是情绪化地捍卫“民族利益”,忘记了本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基础和长远发展上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年轻人在遇到求学和就业困难时,容易情绪化并受到境外宣传的影响,需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只要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位,使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同时,我们切切不可忘记,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的“大民族主义”同样是国家分裂的重要原因。苏联解体的首倡者是俄罗斯联邦,正是俄罗斯议会率先通过的《主权宣言》“改变了遍及所有共和国的民族主义冲动的性质”(科兹和威尔,2002:190)。在汉族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族关系造成的危害,同样会激化民族矛盾,其实际后果也可能引发民族冲突并最终导致国家分裂。《宪法》中提出的“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在今天具有特殊的警示意义。


  2.代际更替使建国初期的民族关系发生变化


  建国60年来,中国民族关系总体来说大致和谐。这与中国的基本国情(两千多年历史的大一统国家、广泛的民族混居和族际融合、汉族占总人口90%以上、汉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占有优势)及各项具体政策(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扶助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关。


  “代际更替”是社会学、人口学分析社会结构、社会矛盾演变的一个重要视角。建国初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开展了“土改”和“民主改革”运动,得到翻身解放、无偿分到土地的那一代少数民族民众从内心感激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今天我们到西藏或新疆访谈70岁以上的藏族或维吾尔族老人,他们对“土改”的记忆和对毛泽东、对中央政府的朴素感情依然令人印象深刻。同时,1950年代来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也成为了当时凝聚民族团结的有力纽带。


  但是,自1980年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开始淡化,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80后”和“90后”从他们懂事时听到的主要是“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和寺庙破坏,他们在青少年时期就没有能够建立起对中央政府和共产党的深厚感情,现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切身的感受就是就业难和生存难。由于汉语水平低和就业技能弱,他们在与内地来的汉族农民工和汉族大学生竞争时常常受到歧视和排斥 [25],因此他们很容易把自己的生存困境与族际差异联系起来,这就使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与民族隔阂叠加在一起,从而使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更加复杂化。而目前我国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方面,也与建国后1950年代从革命战争中锻炼出来的那一代干部无法相比。建国60年,无论是少数民族民众还是汉族干部都出现了“代际更新”的现象,20世纪50年代在政府和少数民族民众之间建立起来的传统感情纽带也必然出现变化。


  一些解放初期投身民族工作的老同志们总认为我国目前的民族关系应当是比较好的,这一结论主要来自他们根据自身对20世纪50年代良好民族关系的亲身体验所得到的印象和经验。由于年龄原因,近20年来他们已不可能亲自深入基层作社会调查,他们保持当年的印象和结论是非常自然的。另外一些长期学习和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学者,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社会基层民族关系在近20年的变化和境外民族主义/族群关系的研究成果了解不多,他们坚持教材宣讲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我承认我不想四代机也是中国人。
我们答应,我们的枪不答应。我们的刀就是天理,我们就是天理。


无论我们的愿望是多么美好,都无法改变这样的历史事实:在中华文明睥睨“天下”的时代里,中国分裂的时间总长也远大于统一的时间总长。
而现在已经是中华文明不再一枝独秀的时代。。。

无论我们的愿望是多么美好,都无法改变这样的历史事实:在中华文明睥睨“天下”的时代里,中国分裂的时间总长也远大于统一的时间总长。
而现在已经是中华文明不再一枝独秀的时代。。。
五胡乱华肯定还会来的,只要中国还自以为是的标榜自己是多民族共荣的囯家
民族,寄生政策不变的化不是没有分裂的风险。
藏,新分裂,然后东北三省,长江以北,以南,不然都不会安宁,长期陷入土地斗争。
一切将汉族虚无化,企图营造空洞的中华民族概念的企图,都不可能成功。
3.其他多种族/族群国家“民族构建”经验的比较


  众所周知,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国民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的种族和族群,存在不同的宗教和语言群体,但是它们进行“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的目标就是把所有的群体整合成一个共同的“民族”(nation),把这些群体称为“族群”(ethnic groups),并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旗帜下保存和发展各少数族群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全体国民共同的核心认同(identity)是“民族”而不是“族群”,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我有一个梦”的著名演说中,他为黑人争取的并不是任何“优惠政策”或特权,而是与白人真正平等的公民权利。美国以公民权为核心的政治认同建构,可以看作是把族群关系“文化化”的思路。虽然美国的种族矛盾在历史上一度非常尖锐,现实中黑人的整体处境仍需改善,但是在强调种族平等、强调公民权的积极引导下,种族偏见和歧视正在逐步减弱。有黑人血统的奥巴马以绝对优势当选美国总统即是一个明证,他的选举口号是为全体美国国民谋利益,决不带任何种族色彩。同样,尼赫鲁在印度获得独立后最关注的事业就是如何淡化各群体之间因体质、语言、宗教、种姓差异而带来的认同冲突,全力构建“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这一把种族、族群差异“文化化”并以此淡化种族矛盾和政治冲突的思路,在美国、印度等国的实践大致是成功的,也值得“多民族”的中国借鉴。


  正是在这样的思考下,笔者提出把中国的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文化化”也就是“去政治化”的思路,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概念,并重新开始“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以“中华民族”为核心认同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国家”,同时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简称××族),在这样的概念框架下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淡化目前各“民族”的“民族”意识(马戎,2004b)。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中华各族群之间的相互认同,共同凝聚起来,以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为单元来面对和参与世界各国间的激烈竞争。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依然保留了“部族国家”中传统意识的群体,将会过渡转变为现代“公民国家”的国民,那些长期以来接受了本族是“民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也需要一个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漫长和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

八、必须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来思考中国的民族问题

  1.如果说中国未来有可能出现国家分裂,这是不是“杞人忧天”?

  首先,我们在文章开头时提出了国家分裂的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和要素。通过我们对俄国和中国这两个传统多部族帝国百年“民族建构”历程的分析与讨论,我们对这三个条件在俄国的沙皇俄国-苏联时期、中国的清末-民国-人民共和国时期各自的起伏消长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可以说除了某些宪法条文(苏联规定各共和国有权独立)和国体制度(苏联是加盟共和国,中国是“民族区域自治”)在形式上的差别外,在民族基本理论-民族单元的划分层次、民族-地域关系、民族干部这三个方面的核心概念、基本逻辑和操作方法上,新中国与苏联没有本质的差别。

  苏联在1991年突然解体是一件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大家容易忽视的另外一个事实是:直至事件发生的前夕,无论是苏联学者、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都没有人对此做出预测或警告。假如之前有苏联学者提到苏联解体的可能性,也可能被嘲笑为“杞人忧天”。这第二件事实,更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与回味。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当年苏联领导人对解决民族问题的充分自信。1961年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二大宣布苏联已经“解决了人类世世代代所关心的而在资本主义世界直到今天仍然是尖锐的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即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在苏联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心的历史共同体,即苏联人民”(赵常庆等,2007:72)。1972年勃列日涅夫宣布苏联的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赵常庆等,2007:75)。1987年戈尔巴乔夫宣称“如果我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那就不会有今天的苏联,……在连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没有消除族际怨仇这个背景衬托下,苏联是人类文明史上真正独一无二的典范”(戈尔巴乔夫,1988:101)。但是,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如果在苏联的各民族之间并不存在隔阂和裂痕,那么即使出现社会动荡和意识形态的重大争论(如伊朗的宗教革命或缅甸、泰国的军事政变),苏联也不至于以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发生国家分裂。那么,今天我们当中谁敢有这样的自信,坚持说在苏联发生的那一幕绝对不会在中国的土地上重演呢?

  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群体被本国政府、外国政权以及本群体精英集团认定是一个“民族”,那么,无论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还是根据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原则(“无条件地、坚决地维护每个民族的政治自决的权利,即分离的权利”。列宁,1958:217),这个“民族”都会非常自然地萌生出通过自决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愿望。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具有适宜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时机而已。

  假如我们对中国的“民族”框架不做调整,仍然坚持以56个“民族”作为“民族构建”的基础,培养并加强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续在“民族学校”体系中培养代表本“民族”利益的“民族精英”,同时各级政府在工作中没有对少数民族民众的各项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那么,民族主义潜流将会一直存在。“对于一个具有古老文明但是在近代被动接受外来‘民族国家’政治体制的多族群大国来说,在政治认同、行政体制、文化传统、经济发展这四个方面的整合实际上是不可或缺的‘补课’。只要这些必要的‘补课’工作没有完成,国家分裂的前景就像希腊神话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始终悬挂在人们的头上”(马戎,2005:2)。

  2.苏联学术界在国家分裂风险预警方面的严重失职

  苏联之所以出现国家分裂,我认为苏联的学术界、特别是研究民族问题的学者们是应当承担某种责任的。只要他们深入社会基层,只要他们与少数民族干部和民众深入交谈,他们是不可能看不到存在于各民族之间在权力和资源分配、经济差距、语言政策、文化宗教差异等方面的问题,不可能看不到在迁移、通婚、居住格局等方面存在族际隔阂和冲突,他们也不可能看不到这些隔阂和矛盾正在不断积累和加深。但是,在苏联的政治体制下,他们却因为对个人安全和升迁利益的考虑回避与政府官方话语发生冲突,从而导致苏联学术界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体失语”和集体失职。连戈尔巴乔夫都看出了这一点,他在《在苏共中央全会上的报告》中曾严厉批评苏联民族理论界:“我们的理论界欠了民族关系的实践很大一笔债。我这里指的是没有充分研究与国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民族政策的一些问题。同志们,要知道,我们的一些社会学家不是对民族关系的一些实际现象进行客观的研究,对实际的社会经济过程和精神过程这样一些十分复杂,实际上也是矛盾的现象做出分析,而是宁愿长时间地写带有‘颂扬’性质的论文,这些论文更像是美好的祝酒词,而不是严肃的科研报告,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赵常庆、陈联璧,1987:467-468)。

  一位研究苏联的中国学者指出,“这种体制最大的特点是没有人敢于承担责任和缺乏长远考虑,苏联整个的官僚体系中的人都想的是,‘我死以后哪怕洪水滔天’,绝对不能‘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斯大林种下的民族恶果已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药’,直至形成与‘民族政策有关的所有事物’都患有一种‘敏感症’,所有的人都以自我蒙蔽的办法假装它不存在。官僚集团一致的做法是‘绕着走’,不去碰它、不去变动它,守住旧摊子,保住乌纱帽。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说法是:‘苏联是发达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谐平等’”(金雁,2010)。

  正是由于苏联的民族理论界长期以来回避现实社会中的民族矛盾,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唯上,唯书,只会附和官方话语,这就使得苏联领导人和整个苏联社会对本国民族问题的潜在实质和演变趋势完全没有察觉,处于麻木不仁、混混噩噩的状态。一旦民族主义的大潮迎面扑来,必然陷于惊慌失措、回天无力的状况。1990年戈尔巴乔夫承认“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民族问题)的意义,没有及时看到这其间所包藏的危险性,……我们对发生的一切毫无准备”(1990年7月3日《真理报》)。他觉悟得确实太晚了,但是苏联政府供养了那么多的教授学者们,他们在此之前又做了些什么呢?

  正像解体前苏联政府官方话语一直宣称苏联民族关系已彻底解决一样,长期以来我国官方话语也一直强调“中国的民族关系是世界上解决得最好的”,甚至坚称2009年乌鲁木齐发生的七五事件“不是民族问题”。这也不免使我们回想到苏联解体前的官方话语,当年苏联领导人在“捍卫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捍卫苏联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伟大成就”时,同样也是这么信心十足,口气坚定,不容置疑。

  近几年,我国的民族理论界针对我提出要反思我国民族理论与实践的建议发表了多篇批判文章[1]。其实,提出对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并不是要简单否定当年的做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许多领域以苏联为师,学习苏联,这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选择,正如我们不能简单否定1950年代的农村集体化和城市经济国有化一样,因为苏联毕竟提供了一条在当时看来是相当成功的建设与发展道路。但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变化了,中国及时调整了制度与政策,在农村推行家庭承包制,在城镇转为所有制多元化,这些政策调整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后30年的改革开放不一定需要把它与前30年的实践对立起来,前30年仍是我们摸索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宝贵实践。在民族问题上也是同样,今天我们提出“反思”也不是要否定过去的工作。我们充分尊重历史,但我们决不能无视现实。如果60年前奠定的民族理论不能够很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社会在民族关系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我们为什么就不能以“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1950年代以来的民族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呢?如果谁也不敢担保中国绝对不会出现苏联解体那样的前景,我们现在来讨论中国民族关系存在的问题,不也是极力避免不再重犯苏联学术界在国家解体前“集体失语”的尴尬处境吗?我们对于不能完全排除的风险考虑得周到一些,做事更加谨慎一些,有什么不好呢?

  3.俄罗斯联邦“民族构建”的最新动态

  国家解体对全体苏联人都是一个毫无预感的巨大冲击。有6000万人生活在本民族行政地域之外,其中有2500万俄罗斯人(盖达尔,2008:223)。解体后各民族成员被迫跨境迁移和国家之间的领土及财产纠纷使这些新国家面临着种种困扰。而且联邦体制中的第二层(自治共和国)又掀起第二波的分裂运动。因为“在苏联的国家政治制度里,种族民族主义已经被机制化了,也就是说,国家的领土和所有的人口都已经按照种族逐一安置就绪。当年认为这是唯一正确的联邦制,把它和资产阶级的地域联邦制对立起来。但实际上,在苏联确定的联邦制为这种种族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心理提供了给养。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俄罗斯作为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说它有可能重蹈苏联的覆辙恐怕不是危言耸听”(李方仲,2000:21)。

  因此,独立后俄罗斯联邦国家领导人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如何在苏联时期的“民族理论”上进行转向,在新的方向上启动“俄罗斯联邦”的“民族构建”进程。1997年俄罗斯联邦正式废除自1934年开始的公民身份证中标志“民族成分”的内容(季什科夫,2008:67)。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俄罗斯联邦成立以来,俄国政治语言中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里包括:提出了建立‘统一俄罗斯国家民族’、‘公民民族’、‘政治民族’概念;以及俄罗斯民族(русская нация)、鞑靼(татарская нация)等转变为俄罗斯族裔民族(русская этнонация)、鞑靼族裔民族等等。也就是说,在俄国的政治语言中,俄国正在从一个多民族国家(многонациональная)变成一个由多族裔民族(многоэтнонациональная                   )共同组成的统一的‘俄国民族’的国家:国家-民族。普京执政期间,在各种场合多次发出建立‘俄罗斯国家民族’(российская нация)的号召。2000年,普京在就职演说中说:我们拥有共同的祖国,我们是一个民族。在2004年的就职演说中他提出:‘我们克服了重重思想障碍,正在形成为一个民族,我们一定能够逐步形成统一的民族’。普京称这个民族为‘俄罗斯国家民族。’……‘俄国民族’成为官方政治语言的有力证明,是在2008年梅德韦杰夫在总统就职典礼,他讲到:‘刚才我向俄国民族宣誓(народу России)’”。(王丹,2009:1-2)

  “最近几年,俄联邦民族学界采用了西方民族-族群研究的术语体系,在术语的使用上与西方基本一致。主要的变化有:一、增加了‘族裔’(ethnic, этнос)、‘族裔民族’(ethnic-nation, этнонация)的概念。俄国学者解释说,‘族裔民族’是‘具有共同语言、文化、历史命运、疆域和族称认同感的’文化意义上的共同体。二、改变了原来对‘民族’的解释,突出了它‘政治民族’、‘国家民族’含义。如此一来,俄联邦原来的120个‘民族’(2002年人口普查结果),全部成了‘族裔民族’。这个词现在正在逐步被官方和学术界使用,也逐步开始被大众传媒接受。改变最大的是:原来的‘俄罗斯民族’现为‘俄罗斯族裔民族’,原来称为‘鞑靼民族’的,现在是‘鞑靼族裔民族’,车臣民族改为‘车臣族裔民族’等等。同时‘民族’一词只在表示国家民族,即‘俄罗斯国家民族’时使用,与西方的‘民族’概念完全一致。现在俄国学者已经开始使用‘多族裔民族的统一国家’来替代苏联时代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提法”(王丹,2009:3-4)。

 同时,“俄联邦政府加强了国家的统一领导,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垂直’管理体制。将全国划分7个大区,亲自任命大区代表。区的划分上与俄国军队的军区几乎重叠,各区有内务部队的分部。中央还直接派驻审计代表,对各区执行中央预算和财政情况进行管理。并且规定,各州选举产生的州长,要经过总统的任命,才能行使权力。……各议会政党在竞选纲领中,都公开表示赞成中央对地区‘垂直’领导。……民族自治体在行政上被弱化,而行政区的作用得以加强”(王丹,2009:4-5)。这些措施显示出俄罗斯联邦政府正在努力削弱各“民族”和其“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地区之间的对应关系,淡化各“族裔民族”的“领土意识”。“统一俄罗斯党领导人、鞑靼斯坦民族自治共和国总统在互联网上发表题为《多元一体》的文章,积极支持建设统一国家民族。他说:‘多元一体’口号应该成为联邦民族政策的战略主导。统一俄罗斯党赞成这个口号,因为它符合党纲的哲学基础,党的工作的精神”(王丹,2009:5)。

  痛定思痛,俄罗斯联邦近年来在民族理论(“民族”定义)、民族话语体系和管理制度上实施的重要转型,应当引起国内学者的高度关注。

  4.中国需要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指引下反思“民族”理论、调整民族政策

  我国建国后宣传的民族理论、设立的各项民族制度和政策作为官方话语已被人们熟知而且习以为常,甚至衍生出某种既得利益。对这套官方话语提出反思,必然会有阻力。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时代和社会正在不断变化,列宁和斯大林创建的苏联已经解体,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变化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各民族认同意识演变的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的族群关系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实践进行比较,以实践为尺度来检验和反思我国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实效。

  在这一讨论过程中,所有的人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彼此不扣政治帽子,这样就可以在充分深入的学术讨论中逐步达成共识,并根据新的思路来逐步调整我们的相关理论和民族政策。马列主义之所以是真理,是因为它是来自社会实践,能够解释现实社会并引导我们前进的方向,并不是因为这些观点是某某人说的而称为真理。1949年建国后我国许多制度和政策学习苏联,这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是历史的必然。我们充分尊重老一代革命家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实践,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现实问题,而要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新的社会实践。我们要在实践中把握中国民族关系的最新动态,在调查中了解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真实思想,听取他们的心声,探讨哪些做法既可以使少数民族广大民众满意,同时又能够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哪些观点群众愿意接受,哪些做法客观效果最好,这些都是只有通过工作的实践才能找到答案。以民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如果我们不把“民族”这个现代国际政治、现代国家理念中最核心的概念讨论清楚,随着族际交往的发展、随着境外势力的介入、随着熟悉我国民国时代传统民族关系人物的辞世,我国的民族关系在今后只会更加复杂与恶化。如果一旦中国出现民族分裂,所有的群体都是“输家”,前南斯拉夫就是一个最触目惊心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让大家都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各“民族”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中华民族整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在“民族”的基础理论上想清楚,重新思考中国“民族构建”的新框架,逐步调整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努力使13亿国民把“中华民族”当作自己最核心、最根本的认同群体,从根源和制度上排除国家分裂的任何可能性,这才是中国民族问题在未来的出路。

  在我国的民族理论、基本制度做出必要的调整之前,国家的统一就始终存在着脆弱的一面。因此,中央政府对于任何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必须慎之又慎。苏联在存在严重民族关系隐患的条件下莽撞开启政治体制改革,结果却完全控制不住事态的发展,导致苏联领导人并未预期的国家解体。这一历史教训,我们必须时刻谨记。

  九、今后应如何改善中国的民族关系

  如果我们思考今后应如何对中国的民族关系进行调整,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逐步对全体国民的“民族”意识定位进行调整

  (1)讨论和说明“民族”一词的历史来源和理性定位。

  结合中国人从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这一系列反抗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历程,我们必须揭露,汉满蒙回藏等被称为“民族”源于帝国主义的话语。在现代公民国家的政治框架和话语体系中,中国的“民族”应当被定位于中华民族。中国正在建设一个公民国家和法治国家,这是中国未来“民族构建”的方向。自1950年代以来被识别的56个民族,更准确的定位应当是相当于美国的“族群”(白人、黑人、亚裔、印第安人等),这些“族群”内部还可以根据族源、传统居住地、宗教等因素因地制宜、根据自愿要求进一步区分出“亚群体”[2],体现出不同群体的文化特征(语言、宗教、习俗等)和历史记忆(族源、祖居地等)。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文化特征和历史记忆的差别,而不是政治地位、权利义务的差别。无论各层次的群体怎样划分,现代公民国家的全体成员都是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的公民,是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前途的兄弟姐妹。而国家机关的“民族政策”则应相应地调整为如何保障具有文化特殊性的少数群体民众平等地享有公民权的政策体系和操作方案。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中华民族是由历史形成的56个群体的共同体,“中华民族”不等于汉族,“中华民族的文化”也不等于汉族文化,它不仅仅是56个群体各自传统文化的总合,也是所有群体在历史的长期交流融合中发展出来的具有“多元一体”特征的文化。“中华民族”的“和”文化首先就表现为把各种不同的因素调和为一而又不失各自的特征。历史上中华各族群之间的文化交流、族际通婚、经济合作源远流长,但是帝国主义刻意寻找中华各族群的差异来把它们定义为“民族”,中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中也是刻意寻找各群体的“异”而漠视他们之间的“同”。其实无论考古发掘还是民俗考察,我们都可以发现中华各族之间共享许多文化要素与形式,“在多元之上增加了一体的格局”(费孝通,1989:3),只是过去在寻找各族文化特征时忽视了这些共同性。如何历史和客观地把中华各族群共享的文化共性发掘和展示出来,努力缔造中华民族整体的文化认同,这将是今后我国学术界和文化工作者需要重新关注与耕耘的领域。中华民族是有共同文化基础的,假如没有文化认同作为基础,政治认同是不牢固和无法持久的。

  (2)中央政府和主流群体(汉族)必须真诚关心、爱护和帮助各少数民族。

  长期以来,由于汉族人口规模大、居住地域广、教育和经济发展条件相对优越,在学校教材中对各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对中华民族发展所作的贡献介绍得很少,并把各族之间的差异放在单线进化论的框架中加以解释,所以在汉族干部和民众中普遍造成“大民族主义”心理和对少数民族的或多或少的偏见和歧视。这一点在近年大量汉族流动人口进入西部地区后更为明显,对我国的民族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语言、教育条件等因素,一些少数民族成员在进入城镇社会、争取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时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之外,主流群体成员和各级政府应当以比对待汉族成员更多的爱心和热情来理解、关爱和帮助他们。我们今天考虑要加强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但是,如果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民众在自己日常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没有从内心里真正感觉到自己被当作一个大家庭中正常的兄弟姐妹,那么,任何淡化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提议、调整原来民族优惠政策的做法不但不能起到加强凝聚力的效果,反而会引起他们的疑虑,起到相反的作用,他们努力捍卫自己的独立地位也是非常自然的应激反应。

  所以,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调整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中国的主流群体(即占总人口90%以上的汉族)和各级政府真正克服心目中和工作中的“大汉族”心理,诚心诚意地关心和帮助身边的每一个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学生、农民工、农牧民,处处为他们着想,努力解决他们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理解他们对保护自己传统文化和语言的关切,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在平等相待之上还要更多一份设身处地和将心比心的关爱。由于汉族传统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各级政府和汉族民众对一些少数民族(如藏族、维吾尔族)的宗教情怀应当持以一种更加理解和宽容的态度。由于汉族是一个单语社会,人们也容易忽视那些有不同母语并且要在一个多语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少数民族成员所面临的挑战和障碍,忽视他们在文化、教育发展方面的特殊需求。用温总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话,我们必须要“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同时还要让少数民族民众和精英在这个大家庭中真正享受到平等和尊严。只有这样,少数民族才有可能在内心里把“中华民族”当作自己的“家”,接受“族群”的认同定位并逐步融入这个民族大家庭。这是改善和调整中国民族关系最重要的前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难免少数民族精英和民众对汉族和中央政府持有疑虑。

  (3)加强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改变现有的“族群分层”状况。

  中国西部一些地区少数民族民众的发展条件和收入水平明显低于沿海汉族地区,为了缩小中国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和巩固国家统一,“西部大开发”和中央-沿海省市对西藏、新疆等地区的重点扶助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但是,这种扶助是中央政府和发达地区对偏远地区建设应付的责任,在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领土内所有国民都应当享受到大致相同水平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如果这些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没有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西部民众作为国家公民,是有权利向中央政府“问责”的:“都是中国领土,都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什么沿海地区和城市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福利项目的水准和西部地区有明显的差距?政府为缩小这些差距是否确实尽到努力”?从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那些因为中央和沿海省市对西部有重大投入,所以西部少数民族国民要对中央政府和沿海省市“感恩”的说法,完全是“本末倒置”的逻辑。西部民众对这种说法表示反感,完全在情理之中。

  从人口普查和政府统计数据来看,西部一些民族在教育、行业、职业、收入结构等方面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明显差距,以西方社会学术语讲就是存在严重的“族群分层”。例如2000年藏族6岁以上人口“未上过学”的占45.5%,远高于汉族的7.3%;同年维吾尔族职业结构中“国家机关、党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只占0.84%,不到汉族相关比例(1.72%)的一半(马戎,2004a:663,671;);2008年南疆和田、喀什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070元和2627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2009:223),同年西藏自治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176元,远低于浙江、江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258元和7356元(国家统计局,2009:339)。这些宏观的结构性差距使阶层矛盾与族群关系叠加在一起,必然增大族际隔阂和矛盾,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通过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尽快加以扭转。
苏联开创了对本国行政区划根据民族来划分同时又以民族来命名的历史先河,在这一制度上效法苏联的只有二战后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新中国
~~~~~~~~~~~~~~~~~~~~~~~~~~~~~~~~~
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内战了,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家了····························!!!!!????
苏联开创了对本国行政区划根据民族来划分同时又以民族来命名的历史先河,在这一制度上效法苏联的只有二战后 ...
所以我反对吗劣!
汉族人口比例持续下降,分裂险越来越大。
 (4)优惠政策的对象从“民族”调整为“区域”。

  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后,为了对一些特定群体进行扶助(对象可能是多数群体,也可能是少数群体),在一个过渡时期内,政府有必要实行群体优惠政策,以改善这些群体在教育、就业和收入方面的状况,以达到对现有社会族群分层结构进行调整的目的。但是以现代公民社会的原则来看,这毕竟是一项不平等政策,也是多数群体不可能长久接受的政策,俄罗斯人对苏联体制的不满即主要集中在这一点[3]。国外许多研究都指出以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在不同族群成员制造出隔阂和矛盾,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带来负面影响,建议以区域扶助政策来代替族群优惠政策。“用地域而不是族群作为优惠政策的对象。……一般来说,地区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也许比(族群)优惠政策将更为有效地减少族群冲突”(Horowitz,1985:679-680)。

  中国政府对各少数民族在许多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显著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教育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是必须肯定的成绩。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建国后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配套的,由于改革开放后在就业、资金和物资分配等许多领域已经由市场机制替代了行政主导的计划体制,原来许多优惠政策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力度,甚至已经失去了制度基础和现实社会条件,变得有名无实。正是因为这些新的变化,我们必须考虑促使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的新思路。

  因此,我们必须在大量实地调查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讨过去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在未来的替代性办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能靠通过提高少数民族的实际竞争能力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它们在族群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同时,长期对少数民族实行群体性优惠政策,有可能对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自信心和发奋精神造成负面影响,增长对政策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消除族群分层和各族间的收入差距。一个替代性方法就是国家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可以逐步从以“少数民族”为优惠对象调整为以少数民族聚居的不发达地区为优惠对象。同时把长期以来视为属于某一民族的“利益”和发展机会看作是地域各族居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机会,以当地人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大幅度增加建设资金和教育投入,改善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收入水平,通过缩小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地区差距来改善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同时政府投资应当面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把提高西部少数族群劳动力基本素质和实际竞争能力作为主要目标,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才可能真正有助于实现各族群之间“事实上的平等”。

  在真正消除民族疑虑、破除民族隔阂、切实改善族群分层状况的前提下,各族精英才有可能共同调整“民族”的层次定位,接受“中华民族”为自己的民族认同,同时以少数族群的身份有效保持自己的文化多样性。

  2.淡化“民族”与“领土”的固定对应关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20世纪中期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行政、经济、文化、教育仍处在相对隔绝情况下的治理模式。随着沿海地区现代化制造业、能源产业、运输业、国际贸易、服务业向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扩散和发展,原来的区域自治管理模式必然逐步发生变化。传统部族社会的半封闭、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不可能长期延续,在一个现代国家,原材料、资金、企业、劳动力、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半成品和最终商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甚至根据贸易协定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动。因此,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成员的跨地域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潮流。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一些长期聚居在西部的民族(如藏族、维吾尔族)也开始出现向东部沿海城镇迁移的发展趋势[4],这一趋势在未来必然会不断加强。

  通过跨区域流动和迁移,各族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将逐渐改变以种族-族群为核心的传统聚居模式,这将使少数民族劳动力得以进入全国各地区的就业市场,进入各地的经济结构,这样他们得以更加广泛地与其它民族成员接触,加强彼此的文化交流。各少数民族成员可根据本族在某种经济活动中的优势(如民族餐饮业等),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充分发挥并“嵌入”到各地的基层社区中,这样的“嵌入”活动将进一步使各族民众逐步离开本族传统居住地,淡化各族人口与原传统居住地的联系,逐步改变各族分区域居住的传统模式,从而使各少数民族群体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南北战争后,原来主要聚居在美国南部的黑人人口逐步向北部城镇迁移,最终使黑人人口出现了散居全美的新居住格局,使黑人劳动力主体从农场种植业转移到制造业、采矿业、运输业和城市服务业,这在人口宏观地理分布和劳动力产业结构上对美国的种族交往和黑人进入现代经济领域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应当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劳动力市场,这就可以使全国各族劳动力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流动与重新组合,保持各地的就业率和各行业-职业的收入水平基本趋同。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不论他生活在国土的什么地方,他接受教育的条件、享受的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的水平,应该大致相同,他实现就业的机会和所得劳动报酬的水平也应大致相同。这样全体国民(不论属于哪个族群)才会对这个国家具有公民的认同和忠诚,这是现代“民族构建”和公民国家建设的基础。正是在全面实行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各族人口必然会逐步调整在各区域的居住格局,改变传统的地域分布和城乡分布模式。而过去以民族自治地方为依托的各种帮助少数民族的政策也需要做出调整,以适应少数民族公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移这样一种新的现实。

  3.调整现有的民族干部培养方式,培养国家精英

  民族意识是人们后天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交流和教育中获得的。各族儿童在幼年和读书时期如能广泛交往,这对他们克服民族偏见,与其它族群成员的交友和合作非常重要。因此列宁曾明确反对学校的民族隔离,提出要“铲除民族之间的种种隔膜,使各民族的儿童在共同的学校里打成一片”(列宁,1913a:304)。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打破教育系统的种族隔离。为了执行联邦法院对阿肯色州小石城高中拒绝黑人学生入学的“违宪”裁决,美国总统曾调动联邦军队101空降师来强制护送几名黑人学生进入校园,可见要冲破维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社会阻力有多么困难(马戎,2004a:426)。中国在一些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分校体制,确有教学语言的实际考虑,但这一体制在促进族际交往与沟通方面是不利的。如果条件允许,民族合校体制应当逐步推广。

  在加强各族民众内心的中华民族凝聚力方面,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作用特别重要,我国各级政府的少数民族官员也是从学校毕业生中选拔的。我们的教育体系和学科设置,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在各级学校的学习培养使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完成一个从“本民族精英”到“中华民族国家精英”的转变过程。逐步打破从小学开始的民族分校制度是一个方面,而全国重点大学有意识地扩大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美国政界、学术界、企业界的许多领袖人物是由顶尖名牌大学培养的,如美国的“常春藤名校”非常重视从少数种族中招收学生,以哈佛大学为首的6所“常春藤名校”在2006年至2009年这最近4年里,每年招收少数族裔学生大约占招生总数的34%到42%[5]。2006年美国总人口当中非白人的有色人种占31%[6],换言之,这些名校招收少数族群学生时必然实行了优惠政策,才使其比例显著高于少数族群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正是几十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这些著名大学培养出来一大批少数族裔人才,他们在哈佛大学等名校校园里成长,与周围的白人师生结成社会网络,从心底里认同美国精神,他们已经不能被看作是“黑人精英”,而应当被看作是美国的“国家精英”。最后从这一大批少数族裔国家精英人才中涌现出来一个精明强干、高票当选的黑人总统,这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几十年美国学校教育特别是顶尖大学努力培养少数族裔学生的必然结果。

  相比之下,我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在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方面就缺乏这样的力度。据统计,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近几年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约为6%-8%。那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何时能够为中国培养出来出身于少数民族(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等)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我们历任教育部长和著名大学校长们可曾思考过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仍然主要依靠民族教育系统和民族院校培养本民族意识较强的“民族精英”而不是中华民族的“国家精英”,我国的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就不可能稳固。

  因此,打破各级学校的民族隔离,调整现有的“民族院校”体制,同时在中国最好的大学中加大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精英的力度,使他们在高校校友网络中得到与汉族同样的“社会资本”,进入到中央决策机构,使他们成为真正的“中华民族”的国家精英,而不是只代表本族群的族群精英。这将是中国为未来消除社会离心力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

  4.改善我国的民族关系,必须治标兼治本

  在积极推行以上基本思路和相应措施的同时,要大力改善西部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基层民众的民生问题,主要是就业和收入提高的问题。中央的对口援藏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对口援疆工作的力度也将大幅度加强。中央希望通过边疆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来改善和解决民族关系问题,这个出发点当然是很好的。但是,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巨额资金和项目投入毫无疑问将使西藏和新疆的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假如不能显著地改善当地藏族和维吾尔族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这些基建项目的社会效益还是有限的。如果项目承包和劳动力雇用在很大程度上被中东部企业和汉族劳动力所垄断,那么当地的民族关系甚至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第二,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并不能完全解决民族问题。斯洛伐克的发展水平低于捷克,而恰恰是斯洛伐克积极要求与捷克分离并独立建国,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宁愿放弃以色列体制提供的高收入高福利而追求独立建国,在民族问题上,感情经常是超越物质利益的。所以,改善民生和增加工资并不能从根本上弥合因独立的民族意识而带来的隔阂。因此,即使西藏和新疆当地少数民族的就业和收入明显提高了,这只能说把少数民族民众关心的民生问题解决了,但是与“民族”意识相关联的文化差异、族际隔阂和政治认同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在这个层面上只是“治标”而没有“治本”。

  近年拉萨和乌鲁木齐发生的恶性事件,在很大程度是“民族”隔阂和民生问题“叠加”以后造成的。因此,切实改善当地少数民族民众的就业和生活条件,可以把民生问题与民族问题剥离开来,这对西藏和新疆的社会稳定肯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为了预防极少数人实施的恐怖袭击和控制街头暴力事件,政府需要维持必要的警力。警力的增强会使人们慎言慎行,但是改变不了人们心中的观念和情感。如果在“维稳”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将人们的基本文化认同、宗教行为与社会稳定的需要对立起来,国家的强力措施甚至有可能强化人们心中的某些观念和情绪。真正的“维稳”是要把工作做到人们的心里,使人们敢讲真话、敢提意见,并通过对这些意见的切实解决或合理解释来消除人们的不满情绪,增强人们对国家的认同,增强人民生活的公平感和幸福感。因此,不要以为民生状况改善了,街面上平静了,大家不提意见了,当地的民族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头脑必须十分清醒。

  5.用发展和辩证的眼光看待民族精英

  世界上的事物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之中,在某些条件下,事物或人的观点立场有可能会走向其对立面,必须用对立统一、量变引发质变的辩证思维来理解民族关系。在1989年之前,如果阅读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少数民族领导人的讲话,或者在交谈中问他们有没有独立的愿望,他们都会坚决否认并表示完全认同苏联,而且这很可能确实就是他们当时的真实立场和真心话。也正是这一现象迷惑了苏联国内外的政治家和学者,使他们看不透苏联民族关系的深层次问题,也丝毫察觉不到苏联存在着解体的风险。但是到了1989年,苏联的大形势变了,许多人的立场和观点也随之急剧转变,他们纷纷退党并举起独立建国的大旗[7]。用西方学者的话讲,苏联的解体突然一夜之间就从原来人们认为的“完全不可能”(impossible)变成大家公认的“不可避免”(inevitable)(Beissinger,2002:1)。


  一个人观点或立场的转变,有时候只是在一念之间。人们从学校时代开始,就在周围环境中开始接受关于社会、群体、民族、国家的基础理念,并在国家制度和政策的框架下学习如何适应环境并规范自己的行为。例如一个草原上的牧民儿童,他的“民族”和“国家”的观念完全是周边的人传递给他的,政府和学校的教育和引导至关重要。中国古代的法家对于制度给予人的影响分析得非常透彻,韩非子在《扬权第八》中讲,君主如果不能驾驭臣子,臣子就将“化”为虎,“虎成其群,以弑其母(君主)”。如果“主施其法,……虎化为人,复反其真”(韩非子,2000:32-33)。伤害君主的“老虎”和效忠君主的臣子,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完全看君主的管理和引导是否得法。虽然这种观点是服务于古代帝王的统治权术,与现代社会的理念相去甚远,但是却深刻揭示了制度环境与人之间的互构作用,提醒我们不要把人们的观念看得过于僵化和难以改变,要多学一些辩证法。

  因此,少数民族精英和民众的认同取向往什么方向演变,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流社会和政府的制度设计和相关政策如何对民众进行引导。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60年,如果说目前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有些狭隘的民族意识,这决不是他们自身生来就有的,而是在我们的学校和官方民族理论教育中培养出来的,因为他们是在我国各级学校接受的教育,在中国社会和政策环境中形成他们的世界观和民族观。所以如果出了什么问题,责任也不应追究到他们身上,而应当检讨政府是如何对他们进行引导教育的责任。

  其实,民国时期的一些少数民族领袖人物,他们表述出来的内心对中央政府的尊崇和对中国的归属感是很厚重的,一些文字今天读来仍让人感慨不已。那可不是今天官员们的政治表态,而是真正内心情感的自发流露。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已经伤害了人们彼此的信任,减弱了说真话的勇气。所以我们对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在一些敏感话题上的保留态度,要给予充分的体谅和理解。在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是一个在政府军围剿中求生存的在野党,那时我党在对少数民族的工作上,几乎是一个人一个人去耐心交谈,争取理解和支持。这样积少成多,终于赢得许多少数民族贫苦民众、知识分子甚至部分头人的支持与合作。今天共产党执政了,我们能不能以当年红军、八路军、土改工作组那样的对少数民族的感情和宽容来与身边的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学生、农民工、农牧民交朋友呢?即使有些人发些牢骚、讲些错话,甚至作过错事,只要不触犯法律,还是要以教育帮助和正面引导为主,决不要轻易给他们贴上什么政治标签,把人们推向维护统一的反面。

  我们说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家庭成员之间也需要相互信任、彼此交流。如果关系处理不当,矛盾也会激化,出现兄弟反目、父子成仇的现象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一对夫妇共同生活,既可能逐步增强相互信任和感情,白头偕老;但是也可能由于缺乏彼此认同,发生争吵并最后离异。其实说到底,能否维护国家的统一,其核心就在于中华各族群之间能不能以真心换真心,团结好各少数民族的精英和民众,不断巩固历史延续下来的兄弟情谊,互助互谅,共同繁荣,这才是决定中华民族能否在21世纪和平崛起的真正的软实力。

马戎:关于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也谈“第二代民族政策”



  摘要: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学术界提出各种不同观点,这显示出中国民族研究领域的学术繁荣和全新气象。对于近期热议的“第二代民族政策”和相关讨论中提及的一些问题,本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在强调“一体”时必须兼顾“多元”,要充分考虑我国民族关系的多样性,要尊重和依靠少数民族干部,也要注意警惕和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对以前提出的“去政治化”和“文化化”等观点,作者也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最后对如何思考当前民族地区发展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族政策  少数民族发展  中华民族



  近十几年来,有关我国民族问题的讨论一直在学术界持续,而且讨论的主题涉及到如何回顾和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理论、现行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实际社会效果,涉及到中国的民族政策在21世纪是否需要进行系统的反思等重大方向性问题。围绕这些相关话题,学术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来自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历史学、政治学、民族理论等不同学科的学者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有关的讨论,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这对于我们解放思想,不断深化自己对中国现实社会的理解,全面和深入地结合社会实践进行创新性的理论思维,探讨未来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局面。



  一、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和对我国民族理论的反思



  我在2004年提出了把国内56个“民族”这个层面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马戎,2004a),建议我国学术界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反思,主张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同时淡化56个民族这一层面的政治意识,并建议以“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来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结构与发展趋势。



  我之所以提出需要反思我国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民族理论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施的民族制度和政策,其基本思路和框架学习和承袭的是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1]。除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替代了联邦制、宪法中没有授予自治地方政治分离权之外,在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确立公民法定“民族身份”、建立民族自治行政区、实行民族优惠政策等方面,与苏联实行的体制大致相同。但是这一民族理论和民族制度的创立国(苏联)已经在1991年解体,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制度是导致苏联以“民族共和国”为单元发生解体的主要原因[2],一些俄罗斯学者也持相同观点,解体后重组的俄罗斯在重新界定“民族”术语、取消身份证上“民族”身份等方面已经做出了重大的政策调整(王丹,2009;季什科夫,2008:67-69)。对于这些客观事实和已经发生的重要变化,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第二,近三十年来,随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国民中发挥的凝聚力作用的持续削弱以及市场机制的推广,我国政府原有民族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社会效果在明显下降,在正统的民族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越来越遭到质疑的同时,其对“民族”的定义和权益的宣示却在少数民族当中影响日深。我们近年在西部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开展了关于人口流动、双语教育、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民族地区城市改建、对口支援项目的社会效果、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题调查研究(潘乃谷、马戎,2000;马戎,2001; 马戎,2009b;马戎、郭志刚,2009,马戎,2012)。在这些实证性社会调查中,我们深深感觉到,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民众中确实存在值得关注的对国家和“中华民族”是否认同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问题(如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与无神论的冲突、传统的社会关系预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现实之间的冲突等)。



  正是在认同意识方面存在差异、在文化价值上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各地区出现的许多经济问题(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社会问题(就业、社会福利和保障)、文化问题(学校里的教学语言、公共场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行政管理问题(行政区划调整、县改市)、宗教管理问题(寺庙、清真寺和民众宗教活动的管理)、治安司法问题(个体公民之间的冲突、社会管理)等经常被一些人解读为“民族”之间的问题,有意或无意地通过各类具体偶发事件来激发和调动民族情绪,使一些地区的民族关系不断恶化。同时,境外一些敌对势力也以“民族压迫”、“人权问题”、“宗教自由”为理由批评中国政府,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甚至直接扶植民族分裂组织,推动其国际化。境外势力的活动在国内也得到一定的呼应,并正在转变为一些族群民族主义者的一种策略性的行动选项。面对这些客观现实,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中国社会中确实存在严峻的“民族”关系问题,否则也不会出现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这样的恶性事件。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多年宣讲的官方民族理论对中国社会中出现的这些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度无法令人满意,传统“民族团结教育”的客观效果十分有限,甚至强化了青年学生们头脑中的“民族”意识。



  毫无疑问,当一个国家的内外社会结构和发展态势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任何制度和政策都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些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又必须以理论创新和发展为指导。如果原来的目标失效而又没有提出一个新的长远目标,我们日常采取的种种应对措施也只能是被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性、局部性的应急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矛盾不断积累,事件循环发生,事态逐步恶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所有制、人口流动、教育体制、公务员体制、外交政策、港台政策等方面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这已经使我国坚持了60多年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现实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国是否需要对这些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我们是否仍然需要继续把半个多世纪前的斯大林著作奉为“马列主义经典”,继续作为我们思考民族理论和评价民族政策的依据?这些至少应该是允许讨论的问题。我们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广大各族人民福祉这个基本立场出发,经过讨论和对话使学术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引导全社会来进行思考,在思考和实践中努力推动理论创新,并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这些努力应该都属于顺应形势、顺理成章的事情。



  正是以上两个方面的发展态势,使我们感到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必须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大量实地调查、深入研究历史和广泛进行国际比较的过程中,对我国宣传和实行了60多年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我曾经建议,今后是否可以考虑以“中华民族”为单元来进一步推动“民族构建”,并在术语上进行调整,如建议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建议以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而不是“民族”[3]为对象调整各项优惠扶助政策(马戎,2000:135)。在这些观点发表之后,在我国的民族理论界和民族问题研究者中对这些观点和建议存在着各种不用意见(谢立中,2010),我觉得,大家都来共同关心这些涉及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这是十分令人鼓舞的,所发表的各种不同观点和相互争论都属于正常和健康的学术讨论。



  二、关于“第二代民族政策”



  2011年下半年,《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一篇题目为“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文章(胡鞍钢、胡联合,2011)。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较大反响,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又一个高潮。我认为这篇文章标志着已经有一些民族研究圈以外的其他学科的学者开始重视研究我国的民族问题,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国民族问题的更多关注和讨论,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同时,也许是由于各自学科背景不同的原因,我注意到这两位学者在分析民族问题的思想方法上与我有一定差异,而有些批评者把“第二代民族政策”和我之前提出的“去政治化”观点并列在一起进行反驳。因此,我感到十分有必要对一些相关议题做更进一步说明。我觉得这些议题在今后对我国民族问题进行讨论、在不同观点之间进行对话时,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1.“一体”和“多元”两方面不可偏废



  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华民族史和内部结构(费孝通,1989)。依照费先生的理论,中国的“五十多个民族单元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多元”与“一体”,二者不可偏废。从这个基本格局出发,我们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同时,对于由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呈现出来的“多元”的一面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与历史传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努力关注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各项具体问题。忽视了“多元”,也很难建立巩固的“一体”,只有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真正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文化认同。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程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发展基础薄弱、语言障碍和教育差距,西部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处于“边缘化”的处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少数民族民众和知识阶层对此十分焦虑。关于民族地区工业化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民族关系格局的影响,费孝通先生20多年前就注意到了并提醒我们应予关注[4],但至今我们的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还没有很好地理解费先生的深意。在族群分层结构(受教育结构、职业结构、专业分布等)的比较中,一些少数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居于明显的劣势。对于这些带有基本社会结构性质、真正关系到民族平等、民族发展权的大问题,中央政府和社会必须给予关注,并制定出改善和解决的具体措施。在这个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中央政府需要对少数民族社会中存在的就业和贫困等问题予以切实的解决和改善,重视推动当地少数民族民众对西部开发各项事业的参与和发展成果的分享,在国家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平等、共同繁荣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和兼顾,否则,建设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贯彻实施60多年以后,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历史惯性。我们在反思和分析这些制度与政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效果时,应当尊重这些制度初创时的历史条件和选择空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政策在初建时对一些地区加快和平统一、促进政治整合的积极作用给以客观的评价。同时,也需要对这些制度和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1949-1966年,1966-1976年,1976-1989年,1990年至今)、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系统和深入的调查和总结,注意倾听各地各族干部民众的反映和建议,努力明确今后如何引导我国民族关系的大方向。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客观效果的分析,因地制宜地进行切实必要的、循序渐进的政策调整,先拾遗补缺,再矫正过往,绝不能贸然进行剧烈的政策变动。尤其是有关基本制度方面的调整,应当在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得到大多数少数民族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的前提下进行,要把握好方向,并根据民众的反应来掌握进度的节拍,谨慎小心地“摸着石头过河”。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之后,我们看到的是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体制在实践中的惨痛教训。我们今后的目标,就是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经济条件下,在缺乏意识形态凝聚力的环境下,努力团结各族干部和民众,建设一个和谐、繁荣的现代国家。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决定了我们要走的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实践中努力探索。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那些长期浸淫在汉文化氛围中的人们很容易忽视我国各族群间文化多元性和差异的历史性,头脑里很自然地有“一体”的意识,却很少去注意“多元”,许多人经常会很盲目地“推己及人”,但却忽视了“将心比心”和“设身处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学校教育和文化宣传中长期坚持“政治挂帅”,突出意识形态的指导作用,要求全民统一思想。这样一种文化氛围和“一元化”的思想方法使得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精英们都缺少理解和处理多元文化的基本素养,采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来看待少数民族,就很容易忽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语言、宗教等)的特殊价值和意义,缺乏尊重少数族群多样性的文化伦理,总想尽快地推动“民族交融”,而且头脑里“民族交融”的目标是以汉族文化为基准,潜在地存在一种“同化”的意识。有些人总认为只有加强政治控制才能保障国家统一,只有完善行政安排才能有效地保障少数族群的权益,忽视了少数民族在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上的选择自主性。这是中国社会两千多年长期滞留在传统专制制度下、至今公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的一个具体体现。这种过于强调一致性、忽视甚至不理解多样性的思想定式,是今天中国迈向政治文明新台阶的绊脚石。这一点,尤其需要承担中华民族的“大脑”功能的知识分子和具有信息指令传递的“神经系统”功能的各级政府官员给予关注和反思。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处理不同族群、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很难处理好不同政见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要真正做到尊重不同文化、包容多种观点,就必须逐步创建一种“和而不同,海纳百川”的政治素养和文化伦理,只有在“一体”中真正包容“多元”,才能在“多元”中切实巩固“一体”。



  2.尊重各族群之间的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渐进性



  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出现人口跨地域流动、各群体在相互交往和互相学习的过程中将逐步融合,这是一个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趋势,也是任何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大方向。经济全球化也在推动世界各国之间的人口流动、文化交流和经济融合,欧盟的建立和欧元的实践是这方面的积极尝试。欧洲的一体化在这次债务危机中更加深刻地显现出正在不断深化的一体化趋势,欧洲必须克服各民族国家分散治理的局限性才能有克服危机、持续发展的后劲。我国各族精英都应当看清楚这种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国人不应当今天再去重复欧洲人经过400年、付出惨痛的代价之后否定了的道路。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族群众多的国家,由于历史发展进程各不相同,各群体之间必然在各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族际交往和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各族之间的差异性。比如满族、回族与汉族之间在语言方面的差异程度同维吾尔族、藏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程度不一样,藏族、蒙古族与汉族之间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程度同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程度也不一样。也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中央政府制订的政策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族群之间的差异性,各地各族之间有所区别,不能“一刀切”。在中国历史上,各朝代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有差异的制度和政策,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这些方面的历史经验,今后我国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民族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时可予以借鉴。



  在一个多族群国家推动政治整合、经济整合和文化整合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央政府必须考虑到不同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路径、水平和特点方面的多样性,考虑到各族群的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起点和各自不同的发展速度,考虑到各族群对于生活和社会的基本态度,在设计和调整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发展目标和发展进度的渐进性,要为不同地区、不同对象设立有所差别的政策、提出不同的发展规划和目标,采用不同的发展速度。在推动社会发展和族际交往方面,往往是“欲速则不达”。20世纪20年代列宁反对把俄语定为“国语”并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告诫,我们需要时刻牢记,切不要做“揠苗助长”的蠢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何推动族际交往和政治整合的具体做法和步骤,需要在大量实地调查和广泛征求当地干部民众意见的基础上来确定,因地制宜,因族制宜,设计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目标,谨慎推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和调整措施,一定要避免“一刀切”的粗糙政策和“大跃进”式的政绩工程。



  3.尊重和依靠少数民族精英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边疆地区少数族群始终存在着很强的政治和文化向心力,积极向各方面比较发达的中原文明学习,如果军事势力足够强大,就会试图“入主中原”,一旦成功建立新皇朝之后,就会自视为中华文明的继承人,“奉天承运”,元朝和清朝即是两个典型代表。在清末中国抵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瓜分的斗争中,毋庸讳言,有些民族上层人物在帝国主义的利诱鼓动下曾经有过分裂祖国的活动,但是同时也有许许多多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并和分裂势力作斗争,事例举不胜举。在中国近代史中,爱国始终是少数民族精英的主流,这也是西北、西南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国家力量衰微的20世纪初期仍然保持着对国家的忠诚、并在40年代后期得以迅速解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天,我国少数民族精英(干部、知识分子、社区领袖、宗教人士、企业家等)绝大多数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生,全部都是在共产党领导的学校里培养出来的,他们接受了现代学校教育,在各级政府担任重要职务,在不同的社会机构中发挥作用,在广大少数民族民众中间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多年来政府推行的民族理论教育和民族干部选拔体制,也使少数民族精英一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民族意识和责任感,在各项工作中被视为本民族的政治代表。在目前的社会发展和国内族群政治格局下,许多民众也很自然地把继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期望寄托在这些少数民族精英身上。由于他们毕竟是在长期接受党的教育的环境中成长起来,所以当他们思考中国的民族关系和现存的各种实际问题时,既有对本民族前途和利益的深厚感情与关切,又具有较宽的理论视野和现代知识,可以从比较理性的角度来思考本民族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前途。因此,在中国社会和政府部门开展有关民族问题和政策的讨论时,少数民族精英的实质性参与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各行各业少数民族精英的全面参与是这些政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如果相关的少数民族精英群体对一些政策调整的具体做法不接受,在内心有疑虑,在情绪上有抵触,那么这些做法就很难在实施中取得真正积极的效果。



  我国的老一辈革命家们在制定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时,一直十分关注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对于这些政策的接收程度,把与他们的沟通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前提。例如在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中,就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丹增、张向明,1991:165)。20世纪50年代后期如果在康区和青海藏区也能够按照这样一个精神,等到条件相对成熟时再推动改革,这些地区的“民主改革”进程很可能就会顺利与平稳得多。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地方政府不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强制推动一些政策,在一些地区(如宁夏西海固地区)强制当地回民养猪,结果激发民众的强烈反弹,酿成冲突和悲剧。因此,我们在推动各项工作时不能只从自己的良好意愿、主观认识和价值判断出发,不考虑少数民族精英的意见和建议就贸然从事。各级政府必须认识到,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是在民族地区推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要充分信任他们,依靠他们,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少数民族实现现代化的领头人。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6-29 21:31
无论我们的愿望是多么美好,都无法改变这样的历史事实:在中华文明睥睨“天下”的时代里,中国分裂的时间总 ...
中国的统一时间,统一程度,在全世界都是首屈一指。。。
最多三皇五帝 后面都假得很
  今天,我国的现代化已经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的功能分化日益发达,少数民族精英也开始分布到各个社会部门,他们从各种行业、多种功能和不同角度在本民族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发展中发挥着推动作用。和汉族社会一样,少数民族的发展也是关系到人们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方面的一个整体性进程,正因为如此,要使少数民族社会全面、健康地发展,就必须保证少数民族各类精英人士的社会政治参与,全面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而不能只关注进入政府和人大、政协的部分政治和文化精英。

  4.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

  由于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0%以上,汉族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相对比较发达,所以汉族事实上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群体。这样一个态势也使得许多汉人一提到“中国”和“中华民族”时,头脑里想到的似乎只有汉族这一种人,在许多重要事务和叙事中忽视甚至漠视少数民族的存在和感受。这样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思维定式,对于构建国家层面各族共同的政治文化和“中华民族”认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列宁、毛泽东都曾经反复告诫要关注“大民族主义”的危害性[5],国民党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也曾对我国的民族关系造成恶劣影响,这些历史教训,我们需要时刻牢记。

  拉萨“ 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等街头暴力事件发生后,在北京等大城市和汉族地区相当普遍地发生了针对藏族、维吾尔族人员的整体性歧视行为(如网民漫骂、出租车拒载、旅店拒住、机场歧视性安检等)。这些歧视行为的背后反映的是某种汉族整体性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大族群主义态度,这是非常令人担心的发展趋势。这种以某个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整体为对象的歧视或者说“区别对待”,使许多反对“3.14”事件、“7.5”事件暴力行为的藏族、维吾尔族干部和民众非常寒心。今后在属于公共管理范畴内发生的以某些民族群体为对象的歧视行为(旅店拒住、歧视性安检等),政府应当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性质的法规的形式坚决予以禁止[6],对于后果严重的歧视事件,必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而对民间出现的网上漫骂、出租车拒载行为,政府和主流媒体应开展严肃和深入的教育和引导。

  同时,我们必须历史和客观地认识中华民族内部各个群体之间的血缘和文化差异。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文中系统地论述了中华各族的演变历史,特别指出“在看到汉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大量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成分时,不应忽视汉族也不断给其他民族输出新的血液。从生物基础,或所谓‘血统’上讲,可以说中华民族这个一体中经常在发生混合、交杂的作用,没有哪一个民族在血统上可以说是‘纯种’”(费孝通,1989:11)。我们应当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样的观点和视角来看待“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血缘关系。我建议汉族人士们也不妨认真思考一下“什么是汉族?汉族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问题,甚至不妨追溯一下自己的姓氏家谱、祖先究竟来自哪里、曾经是什么人。在中华各族群之间清楚划分边界、分清彼此的做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在实践中也非常有害。在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清晰地划分族群之间的边界,只会发展出各种各样彼此竞争甚至冲突的族群民族主义,而不会如我们当初期望的那样,使得各族群“亲如一家”。

  除了上述应激反应心理和处理族群关系的政策框架的问题之外,一些人身上表现出来的所谓“大民族主义”的主要根源是自我文化中心倾向。多年来推行的“统一思想”和意识形态教育,使中国社会普遍缺乏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理解他人、尊重他人和欣赏他人的素养和习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从日常生活行为中来检点自己身上的这种缺陷。例如,许多汉族很少从不同的价值观的角度来理解和尊重穆斯林的饮食禁忌;当一些汉族为了尊重回民朋友的生活习惯,聚餐时放弃其他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而一同去吃清真餐时,回族对这种体贴和付出也很少表现出感激之情;我们有时也会以无神论的理性和冷峻去分析一个活佛、阿訇的是是非非,同时漠视持有宗教信仰的人们的思想逻辑和精神操守;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的交往中表现出来的文化隔膜和文化伦理问题,每时每刻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因此,反思我们社会处理文化关系的传统伦理和当代意识形态,学会理解与包容,学会以相互尊重和欣赏的心态处理多元文化关系,已经是我们今天亟须下工夫的基础课程。在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时,我所建议的“文化化”思路,首先就是要创建一种理解和包容多元文化、在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都能广泛发挥作用的处理文化关系的伦理道德,在技术标准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全球浪潮中,让13亿人的心灵成为我们各民族文化栖息的共同家园[7],心息相通,让全体中国人在对彼此的深刻理解和相互欣赏中找到尊严和价值。

  在中国目前的“民族身份”体系中,由于“汉族”人口众多,国家领导人主要来自汉人,作为社会中的主流群体,维护民族团结的主要责任必然地落在汉人的肩上。我们这个社会首先要克服的是“大汉族主义”。特别是那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在内心里真正尊重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和他们交朋友,虚心向他们学习有关当地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经济活动中的知识,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8],在涉及到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事务中,必须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官员和知识分子在处理涉及到民族关系的问题时,也应当首先对自己的文化背景所包含的局限性做一番反省,在努力具备跨文化的理解和思考能力之后再介入事情的处理。建国之前和建国初期我党民族工作方面的良好风气,需要重新予以提倡。

  我们需要时刻牢记,中国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如果只有一个汉族,就不能叫“中华民族”,也组成和保持不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中国,是所有这些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共同缔造的,自鸦片战争以来,所有这些民族都为保卫和建设这个国家付出了鲜血和汗水。汉族知识分子和中央政府需要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干部和民众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不仅仅是那些长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应当积极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全国的汉族干部和民众都应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积极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这是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我们所有的人都应当关心自己身边的少数民族成员,从内心里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热心地帮助和爱护他们。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我们应当以此为标准来评价我们的各项工作和自己的为人处世。

  总之,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活动的同时,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大汉族主义”的动向和危害。如果我们由于无知或者“无所谓”的态度伤害了其他各民族人士的感情和权益,导致他们对祖国产生隔阂,这种行为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就是帮助境外敌对势力在破坏中国的软实力,破坏中国在新世纪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并完成向现代化国家的艰苦转型。毋庸置疑,进入21世纪后,反对“大汉族主义”仍将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长远的历史任务。大汉族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排他、狭隘的大民族主义。当然,在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我们也要反对一切排他和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

  三、再谈“去政治化”与“文化化”

  我当年提出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观点的初衷有两条。一是试图从基本概念和理论的角度把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思路从“缘木求鱼”的“政治化”路径上拉回来,二是把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发展利益和文化权利的关切带入现实的社会条件中以求切实解决。

  “政治化”的问题有两方面的表现。

  一是把原本不属于政治议题的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也定义为“政治问题”,并试图通过政治评价和行政操作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如通过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来解决民族地区政策博弈参与能力差和资源开发中的属地权益问题,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宣传加强民族团结,把一般性的公民权责生硬地特殊化为“民族平等”问题,用基于传统民族理论的“政治正确性”来解决本应该纳入普通民事体系的族际关系问题,把对推行双语教育中有关客观条件和实际教学效果的讨论提升到“政治态度和立场问题”,等等。在这种“政治化”的路径中,一般的公民权益问题往往会脱离其社会和经济的根源,而以提出某种政治上的诉求为方式谋求解决;有些一般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问题,会被扣上政治帽子而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讨论;一些原本应当是人们自觉自愿、由社会主导的事务,也会以“政治任务”的形式被强制推行。

  二是把主要由社会和经济发展层面的原因导致的各种问题定义为政治问题。如出于各种动机简单地把当地干部群众一些正常权益诉求、民事纠纷、治安问题等等与“藏独”和“疆独”分裂活动联系起来,把一些因为本地工作的失误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与“外部势力的组织策划”联系起来。也许有关部门使用这类“政治帽子”只是一种推卸责任或临时性威慑措施,从社会和经济层面解决问题的各项措施还是会随后跟进。但是,无论是用于激励还是为了压制,政治性的定义方式在客观上却会成为一种反向的有效社会动员,其结果是最初仅仅涉及个别人与事的普通民事问题变成了一个涉及整个“民族”并带有浓厚政治意味的政治事件,这是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都要竭力避免的,轻易使用甚至滥用这种手段将造成非常严重、难以弥补的社会后果。“内因是变化的基础,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如果我们各地的所有各项工作都做得很好,各族群众心情舒畅,当地的民族关系自然和谐,境外一些人无论怎样煽动也是闹不起来的。

  我提出“去政治化”这一思路的目的,就是想把我国民族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导入一个具有现代发展方向的轨道,让民族政策真正成为保障各族公民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工具。“政治化”的替代路径有两条:一条是公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一条是族群差异的“文化化”理解。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宪法保护下的公民权,只要把公民意识作为第一位的身份意识来强调,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完整性,涵盖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阶层差异的平等公民权也是题中之义。所以,只要国家的建设是朝着现代、民主的方向发展,这第一条路径就是不需要加以特别说明的。而“文化化”则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前文已经提到的克服文化自我中心主义的问题就是“文化化”的一个侧面。这里还要补充强调两点。第一,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文化是为人的,文化也是人为的,而不是相反。我们不能让人为了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而自我封闭于某种文化模式之中,也不能为了某种社会目标而把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群强行放入某一种特定的文化模式之中。在文化议题中,人才是永恒的主体,并且是自主的主体。尊重人的文化主体性以及每个人、每群人对文化选择的自由,这是将族群关系导入“文化化”轨道的认识前提。第二,文化是人们在历史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一整套应对之道,人们处在什么样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中,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文化。族群之间的区分,也是这套适应环境的方式中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中区分出不同的“族群”,其本身就是社会对文化差异的组织方式,不同的宏观区域环境和文明,就会孕育出不同的族群关系模式。因此,族群在本质上是文化的,是适应性和关系性的,“自身”和“他者”都是相对而言的,只有保持族群边界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才能发挥族群正常的社会组织功能。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行的民族理论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将人们固定在族群身份边界内和特定的阶段性文化之中,这是一种完全脱离了辩证法和动态发展观的、对族群和民族现象的本质主义的理解。而这种对族群的本质主义理解恰恰就是族群清洗和种族仇杀的意识形态基础。

  不论我们每个人自身的“民族身份”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民族身份”时,就意味着我们身上都具有族群性。所以,对于我国民族身份和民族关系的这种“文化化”的理解,既适用于少数民族,也同样适用于汉族。这是当今时代我们建立自我认识的一个必要构成。我们只有选择了“文化化”的理解和认识方式,才有可能把族际关系和我们的身份认同导入一个和谐和包容的轨道。

  民族关系问题的“文化化”是一种更加综合、对相关参与者的文化理解力、对全社会的文明程度都具有更高要求的认识路径。“政治化”则是一种将民族关系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的认识方式,其前提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其弊端是容易将需要全社会付出艰苦努力的复杂问题化约为简单的意识形态话语和政治动员,其实质是为社会革命和权力更替服务的,对各族群社会来讲都不是着眼于发展的建设性。这里,我还要补充一点,无论采用哪种认识路径,只要涉及到资源博弈和权力关系问题,就都是政治。我提出“政治化”和“文化化”的思路,并没有涉及“民族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性”的问题,将二者扯在一起,风马牛不相及。

  近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推动有关民族问题的讨论。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精英们都能够参与进来,提出各自的看法,厘清各自的道理,通过对一个一个核心概念、一个一个具体专题的讨论,使得大家对彼此的关切和思考方式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逐步消除误解,争取达成共识。大家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共同努力,在“多元”和“一体”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国家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各民族都能够在平等、自尊、心情舒畅的气氛中同心协力,在“中国”这个历史大舞台上实现社会的现代文明转型和建设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

  四、关注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各项具体问题

  我认为,目前需要做的是两件事,一是继续开展有关民族基础理论以及如何认识我国当前民族现象的学术讨论;二是积极关注少数民族最关心的各项切身利益问题,由易入难,由表及里,从解决各项具体问题入手来逐步调节和改善基层民族关系现状,逐步为民族理论的反思和制度的调整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社会氛围。所以,在下文中我想讨论一些更为务实的问题,希望能把民族问题“文化化”的观点表达得更加具体一些,并以此为推动全社会都来思考我们如何能够为我国民族关系的改善多作一点具体的实事。

  近30多年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区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在持续积累当中,这种局面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长期相对滞后的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同样不可避免。目前,一个极为重要和迫切的任务就是在大量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和推动改善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的可行措施。各族精英和广大民众非常关心的这些急迫的民生问题,并不涉及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是各地区的局部具体政策和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妥善、及时地得到解决,就可以为未来的制度和政策调整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我近年在各地调查时所注意到的有以下一些问题。

  1.西部地区的环境生态保护问题

  我国西部地区地广人稀,生态系统脆弱,在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把环境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例如青海三江源的生态保护区和生态移民的生存与文化适应的问题,内蒙古和新疆草原矿产资源如何统一规范地进行开发以及如何对当地牧民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南疆地区水源的合理使用和绿洲胡杨林保护问题,藏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西南山区绿化和林区管理问题,等等。在这方面,一些省区已经摸索出成功的经验,需要认真加以总结和推广。

  我国“地大物博”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但这些地区同时又是自然生态和环境承载力薄弱的区域,人类已经掌握的工程能力还不能改变地质结构,不能克服淡水和优质土地资源缺乏的问题。民族地区的生态系统非常脆弱,人口承载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在我们考虑民族地区的长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流动人口管理时,一定要从当地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汲取生存经验,对人类自身的能力多一些怀疑,对大自然多一份敬畏,对子孙后代的共同家园多一份呵护。一些少数民族根据祖祖辈辈在当地的生活经验逐步摸索出一些保护自然生态的观念和方法,并将之以传统文化的方式留存给后代,当地民众对于一些“神山”、“圣湖”的崇拜和禁忌常常是与这些传统理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这些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一定要尊重当地传统的生态保护意识,应当通过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全面科学的勘察和调查,在取得当地民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探讨资源开发的可能性和可持续性。

  2.学校的双语教育问题

  双语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推动基层学校发展双语教育的过程中,既能够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又能够使少数民族学生在课堂上学到今后就业和参加现代化经济活动所必需的汉语文知识。由于在语言使用环境、师资条件、就业期待方面,城镇和乡村不同,聚居区和混居区不同,每个家长和学生的意愿不同,所以必须非常谨慎地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的意愿,设立不同的教学语言模式,给家长和孩子选择的自由,以满足多元化的学习需求。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延边等不同省区都需要在实地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不同地区和城乡设计不同的学校教学模式,逐步推进。任何行政强制方式,都只会带来民众的反感和阻力,欲速则不达。各地政府在这方面的尝试和实践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互相取长补短。

  双语教育中还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就是双语教材建设问题。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也是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学习的工具,双语教育除了工具性的目的之外,还有影响更为深远的文化价值。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把统编汉文教材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没有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包括在教材内容之中,或者在汉文教材中极少包含介绍各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内容,这样的民文教材和汉文教材就都没有真正起到共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时,中华各族除了继承传统文化之外,也必须系统地接受现代工业文明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各族对于现代社会的适应与未来竞争优势的培育,并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中华民族共享的现代文化。我们要让茁壮成长起来的一代新人的脚下有足够的属于自己的空间来驰骋他们的才智,而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才是我们期待的未来。

  3.高考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问题

  现在我国不同省区实行各自不同的优惠政策(王凡妹,2012:31-34),对于这些政策的社会效果,各族民众中存在不同的反映。例如是否需要对优惠政策的幅度进行调整,少数民族城镇考生和农村考生的优惠幅度是否应该有所差别,沿海城市对本地世居少数民族(回族、满族)考生是否还需要继续实行优惠政策[9],“民考民”学生在硕士生、博士生录取中是否应当在外语成绩上适当降低标准以便把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吸收到国家一流大学进行培养,等等问题,对于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性建议。由于不符合公民平等权利的基本原则,以某个民族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只能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临时性措施在过渡时期采用,不可能设想在一百年、二百年以后我国还在大学录取中继续实行目前的民族优惠政策。同时,正如一些学者指出,降分录取的政策本身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学习动力、社会评价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
长话短说,我们现在要怎么改进。
  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这个问题。一是以基础教育服务水平为标准对全国各地至少以县为单位进行分类,对难以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的地区[10],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农村地区(如藏区、南疆地区)实行降分录取。这个建议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到过,也是全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希望能早日得到落实。二是充分承认少数民族的语言能力,将语言学习分为全国通用语文(汉语)、国内区域通用语文(当地主要少数民族语言)和国际通用语文(外语)三个部分,都纳入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并在高考中给予三种语言同样的权重,允许考生自主选择参加两种或三种语言(汉语、民族语中的一种或两种,再加外语)考试,成绩合并计入总分。这样少数民族在参加母语和汉语考试之外,还可参加外语考试,计入总分。汉族学生在参加汉语和外语考试外,如果参加本地民族语文考试,成绩也计入总分。这样掌握多种语言的各族考生(包括汉族考生),在高考总分上自然显出优势,而且同一地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考生都处在平等的语言学习要求中,再加上区域照顾因素[11],现行的对少数民族的高考优惠政策就可以被逐步替代。

  当然,这项政策建议如被采纳,则需要从初中开始,在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包括传统的“汉校”)中全面加授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文课,并在这些学生进入高考时开始实行这样的录取政策。各高等院校在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时,也应当把国内通用语文(汉语、某种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的重要性排在外国语之前[12],优先考虑前两种语文的成绩,让民族地区的多语种优势成为一种在全国性竞争中仍然能够体现出来的优势。把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加入民族地区所有考生(包括汉族考生)的总分中,会极大增强少数民族师生的文化自信,改善少数民族师生教授和学习汉语的心理状态,有效促进他们的文化适应能力。同时,这也是对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优惠,一个汉族考生如及即学习民族语言并参加当地民族语言的考试,就可提高总分成绩。我们必须改变长期以来的“单向语言学习模式”(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汉族不学习少数民族语言),这是中华各民族平等交往和相互学习的语言和文化基础。

  我们的社会需要改变那种“语言学习只是少数民族的事情”的观念,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可能比学习某种外国语更有实际应用价值。中华各族群之间相互学习彼此的语言,是改善族际关系最有效的路径之一,普遍的多语环境也是改变文化心态的有效途径,面向国内各民族的双语学习甚至多语学习,会为我们这个“多元一体”社会的成长繁荣提供沃土。希望政府和教育界能够从子孙后代的福祉、中华民族的发展需要和长远利益出发在战略高度上重视这个建议。

  4.民族聚居区的老城区改造问题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城镇保留下来了一些历史悠久、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老城区(如拉萨八角街、喀什老城区、丽江老城等)。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这些老城区必然面临现代化改建(铺设上下水道、电和天然气设施,街道取直加宽,保障防火、急救通道等)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原居住在老城区内过于拥挤的部分人口需要另外安置,一些传统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可能要被取代或改变,这些都会触动少数民族民众和知识分子对传统民居建筑文明是否能够得到保存的担心(马戎,2011)。在这些老城区的改建、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精英来参与工程设计与实施,努力做到既能够让居民享受到现代化居住条件,又尽可能地保留传统建筑风格,这对当地旅游业未来的发展也是宝贵和不可复制的文化资源。

  除了上述老城区改造的文化破坏问题之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也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存在着官员腐败的问题。老百姓能够直接看到的腐败现象一般都出现在基层,而且在城区改扩建方面最为突出,因为涉及人们的长远生计问题,冲突也最为激烈。这些现象都以当地传统的人际互动方式出现,在腐败者与腐败的受害者之间并不存在民族分野这样的关系问题。但是,由于腐败者往往打着上级政府的旗号,以国家政策为幌子,使得腐败的权力来源在人们心目中被定义为“汉人政府”。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员腐败问题如果得不到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往往会产生双重破坏力,既破坏本民族内部的权力关系结构,也破坏了当地民众心目中的国家认同。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纪政纪问题,中央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且要与各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中的相关方面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做到既达到整肃风纪的作用,又让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感到自己的文化价值得到充分尊重,社会正义得到有力伸张。

  5.少数民族青年就业问题

  在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当地中学和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这里涉及三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我国目前学校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就业市场对劳动者在知识、能力方面的客观需求,课堂上学的在就业中用不上,就业需要的学校里不教,这是全国性教育改革的问题,沿海城镇的汉族青年同样面临类似问题;在第二个层面,我国大中城市与基层农村县城的教育资源分布严重不平衡,其结果是城市学生约70%可以上大学,农村学生约5%可以上大学,我国西部少数民族人口仍以农村居民为主[13],农村学生在高考和就业中的劣势地位在西部少数民族青年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第三个层面才真正涉及到少数民族特殊性的问题,即各自治地区以民族语言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毕业生,由于语言隔阂而难以进入日益市场化、人口流动化的全国性就业市场。前两个层面涉及全国性的教育体制改革,上面谈到的双语教育则是解决第三层面问题的关键。除此之外,以少数民族青年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培训项目、集体劳务输出等也都是缓解、改善西部少数民族青年就业困难的有效措施。

  少数民族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尽如人意,除了教育方面的原因之外,与各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与现代工厂企业的用工模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有关。在对待工作的态度、时间观念、纪律观念、人际关系模式等方面,长期“春种秋收、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从事农牧业的西部地区居民与已有一定工业化基础地区居民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要使少数民族劳动者适应现代工商社会的要求,还需要民族地区的各种媒体根据各地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做扎实细致的介绍和说明,广泛宣传各种现代社会规则,真正发挥现代媒体的社会教育功能,引导人们尽快适应社会的巨大转型。

  6.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问题

  近十年来,有大量汉族劳动者从东中部来到西部城镇就业,同时也有相当数量西部少数民族劳动者来到中部和沿海城镇就业。这种双向的人口流动是工业化、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很可能将逐步改变各民族长期聚居在各自传统居住地的地理分布格局,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但是,面对这一在基层自发出现的人口流动大潮及其带来的社会、文化冲击,无论是接受汉族流动人口的西部地区政府和民众,还是接受西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沿海城市的政府和居民,甚至这些各族流动人员自身,在思想上都是没有充分准备的,各地政府更缺乏管理非本地民族流动人口的相应行政规则和处理文化冲突的经验。

  由于语言、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差异,除了在就业市场上的相互竞争之外,在各族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文化隔阂。无论是在东部沿海地区还是在西部本地城镇,当地少数民族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大多处于劣势,因此需要各地政府和劳动、民政部门对本地各族劳动者的就业、居住、子女入学、宗教场所、特殊饮食点甚至丧葬等方面提供周到和妥善的安置、管理和服务。遇到民事矛盾和司法纠纷时,需要谨慎处理(马戎,2009c:16-19)。建议中部和沿海省市各级政府注意招收一些出身西部少数民族(如藏族、维吾尔族)的年轻公务员,充实到各级政府的工商管理、民政、司法、文教、就业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并注意在各单位举办介绍西部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宗教和生活习俗的知识讲座,以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文化素质和政策水平。

  在流动人口中民族成分较多、族际交往机会多的地区,相关工作必须更多地考虑到文化服务和各族文化交流的需要,需要在当地媒体中加强族群文化知识和跨文化社会互动规范的宣传介绍,提倡彼此了解和尊重,增强社会容纳和处理多元文化的能力。我国一些地域之间的文化差异,有时可能比一些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还要大,例如我们不仅需要处理好韶关市的汉族和维吾尔族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处理好中山市的四川人和广东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的文化心理开放度、文化宽容和文化共处的能力是一个摆在全体人民目前的亟须加强的课题,而不仅仅是在族群关系领域才存在这种需要。

  7.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问题

  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语言、文学、医学、科技、建筑风格、服饰、音乐、舞蹈、体育活动、手工艺等),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文化多样性的瑰宝。我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来自少数民族,如何对这些传统文化开展调查与收集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来研究、传承、介绍这些传统文化,是21世纪中华民族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文中很早就在思考这一问题,他说:“少数民族的现代化是否意味着很大程度的汉化?……我是这样想的,一个社会越是富裕,这个社会里的成员发展其个性的机会也越多。相反,一个社会越贫困,其成员可以选择的生存方式也越有限。……经济越发展,也越是现代化,各民族间凭各自的优势去发展民族特点的机会也越大”(费孝通,1989:19)。何况,中华民族整体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化,是在吸收和追赶走在工业化前列的西方文明的发展成果,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在21世纪的整体发展趋势仍然是现代化,把这些工业化和文明成果的吸收简单地看作是“汉化”是十分褊狭的观念(马戎,2010)。

  少数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国人重要的财富,最近热播的电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把各民族的饮食文化融汇在一起,展现了一种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理念的共享性,触摸到了各族人民内心深处柔软温暖的那份人间真实,在分享各族各地的生活智慧时,也让我们为自己也身处其中的中国人的生活而感动。我衷心希望《舌尖上的中国》从此开创出一种风气,让我们的宣传家、文学家、媒体人、演艺界成为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多元文化的践行者和代言人,真正敞开心扉,美各族各地之所美,为各族各地之美而美,融各族各地于一体,在悉心理解和描绘我们的现实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深刻内涵植入每个人的心田。如果我们的社会做到了这一点,每一个人的心灵就是我们保护和传承文化的宝库,我们还会为传统的消逝和文化价值的枯竭而焦虑吗?

  近几年各地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文化政绩工程”之一,甚至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成为某种“运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各地政府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那些真正经历了多年历史考验而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而是少数人牵强附会、胡拼乱凑、在一定程度是“创造出来”的“文化遗产”,那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是扎不下根去的,也不可能持久,其结果很可能使与这些“文化遗产项目”挂钩的人群或地区在后人眼中沦为笑柄。发掘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保持对文化的敬畏之心,必须持有一种严谨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研究者要能够真正理解民间文化的内在精髓和生命力,这项重要的文化保护工作需要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们留给子孙后代的应该是真正的历史文化珍品,而不是粗制滥造的现代文化垃圾。

  2012年春季,我有机会在美国生活了几个月,难得去用一种闲适的心态重新审视美国社会,也对美国社会中各族群的处境有了更多的认识。美国黑人问题依然很严重,但是问题不再表现为种族歧视,而是与非洲裔黑人移民和拉丁美洲裔黑人移民相比,美国本土黑人社会没有发展出一种正面的、积极适应竞争、在竞争中建立自己正面社会形象的文化。美国黑人家庭生活和价值观念中仍然存在某种“反文化”的文化倾向,如果说今天美国社会依然存在严重种族问题的话,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我想在这里提醒我国广大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在我们经历艰难转型的阵痛时,在我们为自己民族的文化和权益呼吁时,还要时刻警醒自己,是不是把自己的民族文化往一种“反文化”的方向上引导,最终导致自己的民族像某些偏激的美国黑人一样在文化上失去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能力。

  8.中央和沿海与西部“对口支援”项目的社会效益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不断加大在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安排了沿海省市对西藏、新疆各地州开展“对口支援”,在目前的财政体制、政绩评价体制下,大部分资金实际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对当地的人力资源开发、民众就业、产业发展的帮助有限,而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和重复建设。为了使中央政府和沿海省市纳税人的钱能够真正造福于西部少数民族的大多数民众,对于这些项目的立项程序、社会效益、民众反映等需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靳薇,2010)。

  我们在总结中央援藏项目社会效益时,曾提出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1)援藏项目的立项过程,缺乏严谨的论证程序和透明度;(2)在立项中,对口支持省市官员存在片面追求GDP、形象工程的“政绩取向”;(3)西藏各级政府对援藏项目立项缺乏思想和知识准备,在立项过程中完全处在被动地位;(4)在项目选定与实施中体现的投资无计划,造成一些项目脱离当地实际,出现“生产能力过剩”和“投产即亏损”等现象;(5)许多基建项目由支援省市提出,并由支援省市的公司承建,“肥水不流外人田”,对本地企业成长和民众就业几乎没有贡献;(6)西藏本地政府部门对援藏项目立项,缺乏必要的责任心来参与论证,是一种“不要白不要”的心态;(7)援藏项目的运作机制体现出“特殊的计划经济”和“特殊的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缺点组合”(马戎,2009b)。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官僚主义、不考虑经济效益的弊病,这些弊病最鲜明地体现在今天的“对口支援项目”中。必须定期完成一定规模的“援助金额”,这是中央政府和对口支援省市的“计划行为”。而项目的“招标”过程又走的是“市场竞争”的程序,使本地竞争能力较弱的基建企业(如果本地企业已具有较强竞争能力,也就不需要“对口支援”这种特殊政策)被排斥在这些项目之外。由于“援建者”和“受援者”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单位,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各不相同,结果是任何一方都没有真正去考虑这些项目的客观合理性和实际效益(马戎,2009b)。

  根据对西藏和新疆“对口支援”项目的调查,我建议在衡量新疆工作和各省市对口支援效果的指标中,增加“就业率”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长速度)”这两个最基础的指标。如果上千亿的“对口支援”资金投入后[14],当地民众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得不到明显的改善,我们就不能够说这些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也对不起全国的纳税人。

  9.西部一些地区的民众“脱贫”问题

  我国一些地区的民众之所以难以摆脱贫困,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当地生态环境恶劣,无法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耕地、水源)来养活当地人口,努力保护生态和人口劳动力转移可能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渠道;二是基础设施落后,当地资源和产品无法进入流通市场,以国家项目为主的道路建设可以逐步解决这类问题;三是由于没有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增长过快,当地就业市场无法吸收迅速增加的大学和中学毕业生,鼓励计划生育和组织劳动力转移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而学校课程内容的改革和劳动力就业培训项目也将有助于青年人就业。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政府的民政部门要加大扶助和社会保障的力度,体现政府和全国人民对贫困人员、弱势群体的关爱。

  当政府通过税收具有一定财力时,可以通过社会福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失业保险、安居房补贴等)帮助社会中的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少数民族青年一代的就业竞争能力,除了提供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外,政府应当把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系统和持续的青年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中。送一条鱼给人吃,不如教给他捕鱼的本领,他以后就可以独立捕鱼为生。一个就业成功的年轻人,能够支撑起一家人的生计,同时也为身边的其他人起到榜样作用。

  有些地区的自然资源由于过度攫取,很可能无法长久持续。如一些藏区的“冬虫夏草”采集出售已经成为相当规模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资源枯竭或价格暴跌,这部分民众的收入来源马上就会成为当地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各地区的这些问题,当地政府必须通过专题调查研究,分析发展态势并有备用应对预案。

  另外我还想提醒大家注意,在扶贫的过程中还要从文化的基底来理解贫困和“发展”,要凸显敬畏自然、悯天惜物、约束物欲的传统文化价值,不要把汉族社会在摆脱贫困的奋斗中破坏自然环境、因“一切向钱看”而失去基本社会伦理、失去良知诚信和亲情这些惨痛教训再导向少数民族地区,我们不希望民风淳朴的西部地区也出现三聚氰胺、毒胶囊、地沟油、“彭宇案”[15]这些令人心寒丧胆的事。

  10.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问题

  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蕴藏着丰富的地下资源,这些资源也是我国发展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在这些自然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一定要有全面、长远的规划,希望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一整套详细和严格的资源开采立项的审批制度。审批时必须把环境生态保护和地方民众的参与和利益分享作为主要条件,不能出现简单地由地方(县、乡镇)政府和私人开发商合作进行无计划、不顾后果的胡开乱采的现象。无论是汉人地区还是少数民族地区,任何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后果和当地居民和社区的利益,通过资源税、土地使用补偿金、吸收当地劳动力在企业就业等多种方式,积极吸收当地民众参与到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并使他们分享到资源开发的成果。假如资源开发企业只考虑自身生产便利和经济效益,排斥当地民众的参与和开发成果的分享,侵犯到了当地民众的利益,那就必然会引发当地民众的不满,影响整体性的民族关系。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的公共关系问题,除了利益的合理分配、企业外部效应的有效控制之外,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之间开展良性的文化互动。企业要积极了解当地社区的文化,对当地民众有所贡献,做任何事都要考虑当地的社会心理效应,要尊重“地主”。要提倡外来企业的员工逐步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通过参与当地人的社会活动、学习彼此的生活方式来共同建构一种加入了工业社会元素的新的社区文化,以此来促进当地社会的现代化。

  如果我们的企业和开发项目没有把当地各族人民的社会发展作为主要目标之一,一味追求产值和利润,导致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中,当地人感受更多的是环境破坏和就业竞争地位的恶化,那么有谁会对“开发”、“建设”和“支援”满意呢?如果当地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的边缘地位一步一步加深,那不论国家投入的初衷是什么,也不论我们的愿望有多么的善良和无私,我们得到的结果可能还是难以逃脱学术讨论中所谓的“内部殖民主义”的指责。

  除了以上十个方面的专题之外,还有许多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众基本民生与发展相关的其他专题,这里不一一列举。只有我们逐一把这些专题的调查研究做好,为政府提供具有充分论证的政策性建议,在工作实践中切实地使广大少数民族精英和民众所关注的具体问题得到妥善、完满的解决,今后我们在讨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时,才能得到他们的信任和拥护。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是我们目前面对的当务之急。我曾经多次表明,“至于今后我国的民族基本制度和政策应如何调整,调整的次序与进度,那些都不是眼前最急迫的问题,可以在达成共识时通过具体研究和实施来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马戎,2009a:194)。“任何制度调整,都必须在充分酝酿、条件成熟之后才应当实施。‘时间’与‘分寸’的把握,是对政治家领导艺术和判断能力的考验”(马戎,2004b:625)。

  我在前几年提出反思民族理论的建议和“去政治化”的思路,是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思考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大方向和基础逻辑,如果我们在宏观方向和理论框架上没有想明白,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那是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和扭转中国民族关系持续恶化的趋势的。只有在核心概念(什么是“民族”)、基本目标(以现代公民权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建设)、基本理论(民族平等、多元一体、共同繁荣)等方面讨论清楚了,各民族的精英群体都能够达成共识,我们才有可能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下,具体讨论应当如何调整制度和政策、如何保证各民族合法权益、如何促进国家凝聚力和竞争力,讨论各项具体步骤和措施。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作为讨论的基础,那么这些具体的问题是永远也吵不清楚、永远也达不成共识的,大家的力气也不可能往一起使。

  结束语

  这些年来,学者们围绕着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新的视角、观点和分析逻辑,这是我国民族理论界学术繁荣的表现。即使有些观点不十分全面,我觉得也没有关系,因为我相信大家都是在努力思考如何改善当前的民族关系,并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百年大计出谋划策,所以我不太赞成对一些观点“上纲上线”,还是主张大家相互尊重、心平气和地开展学术讨论,在学术上大家先学会相互拾遗补缺。如果从相互对立的意识形态、质疑对方政治立场的角度来评议其他人的观点,以经典著作、领导人讲话、政府文件为依据批判其他人的观点,那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打棍子”、“戴帽子”就没有区别了,和打倒“四人帮”后的“两个凡是”也没有区别了。那么,《刘志丹》、《海瑞罢官》就是利用小说、戏剧来“反党”,往学校派工作组就是“镇压革命”,把人民公社改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允许香港回归采用“一国两制”就是“向帝国主义投降”,这样,中国这30多年里所走过的所有的路都可以被质疑了。邓小平同志一再告诫我们,“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邓小平,1978:143)。今天我们一定要警惕“两个凡是”的余毒,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面对我国民族关系目前出现的严峻形势,我们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鲁莽从事,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根据对近百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我党的长期实践的思考对有关民族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思路方面进行探讨,继续在民族基本理论和政策目标方面进行反思。同时,也需要在广泛倾听民意和大量深入的实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改善民族关系做些具体的实事。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不可偏废。同时,无论是民族概念和国家建构目标的理论探讨,还是改善具体民生问题的政策讨论,我们都应当以学术讨论来对待,我们需要有一个宽松、平等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而不要简单地上纲为“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我们也需要充分的学术自律,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要让自己的工作成为有效的知识积累。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大家共同面对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新的历史转型期,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将给中国的民族关系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唯有抓紧时间,理清楚我们的头脑,明确我们努力的方向,尽快地改善我国的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内部团结的软实力。唯有如此,中华民族才会有真正的自信和底气来从容应对发展道路上的艰险曲折和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
计划生育政策不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教学不取消,这些都是分裂的基础哦
这种以某个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整体为对象的歧视或者说“区别对待”,使许多反对“3.14”事件、“7.5”事件暴力行为的藏族、维吾尔族干部和民众非常寒心
~~~~~~~~~~~~~~~~~~~~~~~~~~~~~~~~~~~~~~~~~~~~~~~~~~~~~~~~~~~~~~~~~~~
被无端杀死的汉族民众连寒心的机会都没有了。
长长一篇文章,到了最后,终于狐狸尾巴露出来了,还是抱着前苏联的那套陈芝麻,烂谷子不放。
以为字数多 绕个弯就有道理了  废话连篇
如果很多有关民族矛盾的问题处理不好,随时都会成为诱发国家民族分裂的毒瘤,好在中国的民族矛盾并不十分严重,楼主所说的风险发生的概率是极其小的,当然,防患于未然却是必须的
终于看到有营养的帖子,狂赞.

苏联模式已经被证明必然失败,现行的制度最终导致国家的分裂完全是可以预见的。
中国这片土地有史书记载以来经历了2000多年的民族融合,每一次真正的融合都发生在一次大规模的战乱平息以后。
没有人希望惨烈的历史重现.

总结若干经验教训:
1 必须有压倒性比例的庞大主体族群,这是国家文明衰落后又能重新形成统一国家的基础。
2 全体族群要有基本统一的文化甚至宗教认同。汉族群史书中的“五胡乱华”和“安史之乱”充分说明了在没有建立族群文化认同的情况轻率地实现民族迁移和混居的致命危险性。这是需要区别于欧美模式的地方。
3 不可以长期实行族群身份区隔制度,人为割裂中国人的认同。


以上是一时的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