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处置邻居家地下室数十万物品 自称开错了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40:37
本报记者 陈锋 西安报道

  进入他人地下室,并将地下室中价值数十万元的财物处置的案件,到底算不算盗窃?

  受害人坚定地认为,入侵者构成盗窃。而涉嫌进入他人地下室者,则矢口否认故意为之,坚称“开错了门”。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除引发罪与非罪的争议外,还因为办案机关的一纸迟到两年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民警办案过程中的异常表现,旁生出虚构案情造假办案的可疑行为。

  卷入信任危机的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孙钢钳4月21日向本报表示,该局已经抽调精干警力,重新成立复核组,对这个颇感头疼的案件进行复核。

  地下室财物被“搬走”

  83岁的杜茂荣老人说起自己家的这段遭遇,情绪就陡然激动,双手不停地颤抖。

  2009年12月30日,杜茂荣从外地回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别墅苑的家,发现地下室近40平米空间里塞得满当当的所有物品不知去向。经打听得知是同一院内28号别墅的邻居庞世民、张敏夫妇把房门打开后搬走的。

  次日,即2009年12月31日,杜茂荣向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报案。案卷显示,杜称地下室内价值约59万元的物品等被盗。

  枫叶别墅苑是一个由别墅和公寓楼组成的小区,杜茂荣住公寓楼一楼,相距不足20米,就是庞世民、张敏夫妇住的28号别墅,两家相识。

  杜茂荣立即给张敏的丈夫、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世民打电话,庞承认该地下室是其家人打开,称这是个“误会”。因为他买下了杜家邻居的房子,其地下室与杜家地下室相连,把地下室弄错了。

  记者在2013年4月24日联系了庞世民,庞以有事为由希望“再联系”,但其后记者多次拨其电话,庞世民均不接听。

  相关案卷显示,庞世民2008年以83.5万元的价格买下杜家二楼的房子,该房配地下室一间,与杜家的地下室相连,但方位朝向不同。2009年七

  八月间,庞世民妻子张敏带着司机、保姆打开了其中一间地下室,张“以为就是自家的”。因为地下室里有物品,张给卖家贺某去电,张称她被告知“不要了,你们 自己处理”,张“便将地下室里一些电器、家具搬回家,其他一些物品送给了帮忙搬运的人,如物业人员、保安、回收垃圾的人等”。

  按照杜茂荣所述,其2008年9月到南方居住,出行前将位于西安的这套四居室住宅里的所有物品,包括家具、电器、祖辈所传、家人收藏的贵重物品以及全家人的照片等都放到自家地下室里,因为东西太多,最后连门都只能勉强打开半扇。

  对于庞家开错门的说法,杜茂荣不予认同:“两间地下室方位不同、装修不同、一个塞满东西一个没什么东西,谁会相信这是误会?”

  令杜茂荣未曾想到的是,报案后,高新路派出所迟迟不给答复。他随后四处上访,两年后的2011年11月,在媒体关注后,高新路派出所才对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不予立案”背后异象

  对于高新路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杜茂荣难以接受。他认为,庞世民在真正的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其地下室,将本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送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盗窃案。

  据报道,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曾就此案对媒体表示:“公开拿别人东西不是盗窃。”他说,盗窃是趁他人不备盗取或秘密窃取财物据为己有, 而此案是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庞世民家人在搬运杜家地下室财物时,有物业公司人员、保安、废品回收公司的工人参与,所以不构成盗窃。

  杜茂荣对上述说法不表认同。他反问:“难道在公共汽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偷东西不算盗窃吗?”杜认为,所谓“公开”必须是针对财物所有人而言,邓的说法偏离法理,是故意混淆视听。

  从2011年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起,80多岁的杜茂荣不断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他获知,此案之所以未被立案,是因为办案民警在此过程中虚构案情偏帮庞世民,并存在多处违法办案行为。

  杜茂荣向记者提供的材料称,2009年12月31日到派出所报案,但直到2011年11月,派出所才给他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其间时间长达近两年。

  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李国清律师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办案长时间拖延,可能导致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出现灭失。

  正如上述律师所言,杜茂荣控告庞家涉嫌盗窃案在一些重要证据上出现取证不能。如,庞世民妻子张敏在打开杜家地下室后,面对堆积满满的财物,是否致 电卖家贺某进行确认后再处置?最有力的证据是通信记录,但国内运营商均只保留半年通信记录,若不及时调取,则失去取证机会。

  4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当时是否有相关通信记录,是确定案情的一个重要证据,但现在已经无法调取。

  被杜茂荣质疑的,还有办案民警违法做单警笔录的问题。

  2010年9月,在西安媒体关注此案后,接案的高新路派出所才启动对关键证人、房屋卖家贺某的询问,并到北京制作了询问笔录。

  根据有关规定,警方制作笔录需要两名以上警察在场。但2012年12月10日,在笔录上签名的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两名副局长及多名同事承认,笔录由另一名警察崔钊单独制作,他的签字是证人走后补签的。

  该局法制科负责人明确指出,单警笔录是违法的。

  盗窃罪不立案被复核

  李国清表示,刑法学上盗窃罪的定义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不被所有人所知的手段,实施过程没有被察觉,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上。他认为,此案是否可认定为盗窃的关键是,庞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如果单纯是错误地打开他人家的地下室,拿走或处理掉里面的少量财物,则应认定为民事侵权,不构成盗窃。但结合案情来看,地下室的财物数量很多,案

  值较大,明显与其购房价格精确到数千元不符。如果说打开地下室是“失误”,尚可原谅的话,那看到地下室里大量财物,而“将错就错”地处理(自用或送人), 则不是能用“误以为”解释的,此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他认为庞家至少在处理财物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应构成盗窃。

  4月23日,西安公安局高新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案件仍在复核中,不便对外透露办案细节。但他认同,庞世民妻子张敏等打开地下室后的一些细节,确实是案件定性的一个关键点,在最初的办案过程中,相关细节被忽略。在复核案件时,将予以重视。

  “原先的办案民警不仅忽视上述关键细节,甚至对上级刑侦部门的办案指导要求置之不理,令人匪夷所思。”杜茂荣说。

  2010年8月,西安市公安局刑侦部门曾就此案指示高新分局:一、要和原房主确认是否电话授权庞世民(处置财物);二、要对钥匙等物证进行鉴定。

  “按照庞家的说法,他家的钥匙能同时打开两个地下室的锁,令人生疑。办案民警至少要对钥匙和锁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实,以厘清‘开错门’说法的真假。”杜茂荣说。

  令人意外的是,办案民警至今并未依照上级单位的办案指导要求行事,钥匙和锁具均未固定,也未做鉴定。办案民警之一的崔钊这样对记者表示:这不属于公安管理的范畴。

  此外,杜茂荣通过上访还发现,决定案件是否立案的案卷不完整,办案民警在向上级汇报案情时,存在虚假陈述,如虚构杜索赔一亿元损失等,故意将此案向民事纠纷方向引导。

  据当地曾采访此案的记者透露,办案民警崔钊在向分局领导汇报案情时称,杜茂荣曾和庞世民多次谈判,未达成一致后才报案;杜在报案前把锁换了等。杜 茂荣直斥崔钊故意撒谎:“事发第二天我就报了案,至今庞都没露过面,何来谈判。换锁则是报案一年多后,换锁过程和时间都有证人和证据。”


  “我多次向高新公安分局等上级单位反映办案民警崔钊和邓西伟虚构案情造假办案涉嫌违法办案,要求予以查处,但一直被推诿,至今没有结果。”杜茂荣说。

  4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孙钢钳表示,该局对杜茂荣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案件复核组,从其他单位抽调干警重新办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孙钢钳表示,在案件复核过程中,将同步调查相关办案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决不姑息。

  杜茂荣认为,高新分局事实上一直在“姑息”,杜在3月30日致该局局长孙钢钳的公开信中写道:邓西伟、崔钊虚构案情造假办案,发生在他眼皮底下,高新分局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不处理?

  83岁高龄的杜茂荣说,这是一起非常清楚的盗窃案,从2009年案发至今已经过去了3年多,案件侦破却无实质进展,他希望公安机关能秉公断案,尽快查处,让自己在有生之年看到正义。

  案件最终如何发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http://news.sina.com.cn/s/2013-05-25/075727221485.shtml本报记者 陈锋 西安报道

  进入他人地下室,并将地下室中价值数十万元的财物处置的案件,到底算不算盗窃?

  受害人坚定地认为,入侵者构成盗窃。而涉嫌进入他人地下室者,则矢口否认故意为之,坚称“开错了门”。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除引发罪与非罪的争议外,还因为办案机关的一纸迟到两年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民警办案过程中的异常表现,旁生出虚构案情造假办案的可疑行为。

  卷入信任危机的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孙钢钳4月21日向本报表示,该局已经抽调精干警力,重新成立复核组,对这个颇感头疼的案件进行复核。

  地下室财物被“搬走”

  83岁的杜茂荣老人说起自己家的这段遭遇,情绪就陡然激动,双手不停地颤抖。

  2009年12月30日,杜茂荣从外地回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别墅苑的家,发现地下室近40平米空间里塞得满当当的所有物品不知去向。经打听得知是同一院内28号别墅的邻居庞世民、张敏夫妇把房门打开后搬走的。

  次日,即2009年12月31日,杜茂荣向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报案。案卷显示,杜称地下室内价值约59万元的物品等被盗。

  枫叶别墅苑是一个由别墅和公寓楼组成的小区,杜茂荣住公寓楼一楼,相距不足20米,就是庞世民、张敏夫妇住的28号别墅,两家相识。

  杜茂荣立即给张敏的丈夫、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世民打电话,庞承认该地下室是其家人打开,称这是个“误会”。因为他买下了杜家邻居的房子,其地下室与杜家地下室相连,把地下室弄错了。

  记者在2013年4月24日联系了庞世民,庞以有事为由希望“再联系”,但其后记者多次拨其电话,庞世民均不接听。

  相关案卷显示,庞世民2008年以83.5万元的价格买下杜家二楼的房子,该房配地下室一间,与杜家的地下室相连,但方位朝向不同。2009年七

  八月间,庞世民妻子张敏带着司机、保姆打开了其中一间地下室,张“以为就是自家的”。因为地下室里有物品,张给卖家贺某去电,张称她被告知“不要了,你们 自己处理”,张“便将地下室里一些电器、家具搬回家,其他一些物品送给了帮忙搬运的人,如物业人员、保安、回收垃圾的人等”。

  按照杜茂荣所述,其2008年9月到南方居住,出行前将位于西安的这套四居室住宅里的所有物品,包括家具、电器、祖辈所传、家人收藏的贵重物品以及全家人的照片等都放到自家地下室里,因为东西太多,最后连门都只能勉强打开半扇。

  对于庞家开错门的说法,杜茂荣不予认同:“两间地下室方位不同、装修不同、一个塞满东西一个没什么东西,谁会相信这是误会?”

  令杜茂荣未曾想到的是,报案后,高新路派出所迟迟不给答复。他随后四处上访,两年后的2011年11月,在媒体关注后,高新路派出所才对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不予立案”背后异象

  对于高新路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杜茂荣难以接受。他认为,庞世民在真正的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其地下室,将本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送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盗窃案。

  据报道,西安市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曾就此案对媒体表示:“公开拿别人东西不是盗窃。”他说,盗窃是趁他人不备盗取或秘密窃取财物据为己有, 而此案是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庞世民家人在搬运杜家地下室财物时,有物业公司人员、保安、废品回收公司的工人参与,所以不构成盗窃。

  杜茂荣对上述说法不表认同。他反问:“难道在公共汽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偷东西不算盗窃吗?”杜认为,所谓“公开”必须是针对财物所有人而言,邓的说法偏离法理,是故意混淆视听。

  从2011年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起,80多岁的杜茂荣不断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他获知,此案之所以未被立案,是因为办案民警在此过程中虚构案情偏帮庞世民,并存在多处违法办案行为。

  杜茂荣向记者提供的材料称,2009年12月31日到派出所报案,但直到2011年11月,派出所才给他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其间时间长达近两年。

  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李国清律师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办案长时间拖延,可能导致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出现灭失。

  正如上述律师所言,杜茂荣控告庞家涉嫌盗窃案在一些重要证据上出现取证不能。如,庞世民妻子张敏在打开杜家地下室后,面对堆积满满的财物,是否致 电卖家贺某进行确认后再处置?最有力的证据是通信记录,但国内运营商均只保留半年通信记录,若不及时调取,则失去取证机会。

  4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当时是否有相关通信记录,是确定案情的一个重要证据,但现在已经无法调取。

  被杜茂荣质疑的,还有办案民警违法做单警笔录的问题。

  2010年9月,在西安媒体关注此案后,接案的高新路派出所才启动对关键证人、房屋卖家贺某的询问,并到北京制作了询问笔录。

  根据有关规定,警方制作笔录需要两名以上警察在场。但2012年12月10日,在笔录上签名的高新路派出所教导员邓西伟,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两名副局长及多名同事承认,笔录由另一名警察崔钊单独制作,他的签字是证人走后补签的。

  该局法制科负责人明确指出,单警笔录是违法的。

  盗窃罪不立案被复核

  李国清表示,刑法学上盗窃罪的定义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不被所有人所知的手段,实施过程没有被察觉,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上。他认为,此案是否可认定为盗窃的关键是,庞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如果单纯是错误地打开他人家的地下室,拿走或处理掉里面的少量财物,则应认定为民事侵权,不构成盗窃。但结合案情来看,地下室的财物数量很多,案

  值较大,明显与其购房价格精确到数千元不符。如果说打开地下室是“失误”,尚可原谅的话,那看到地下室里大量财物,而“将错就错”地处理(自用或送人), 则不是能用“误以为”解释的,此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他认为庞家至少在处理财物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应构成盗窃。

  4月23日,西安公安局高新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案件仍在复核中,不便对外透露办案细节。但他认同,庞世民妻子张敏等打开地下室后的一些细节,确实是案件定性的一个关键点,在最初的办案过程中,相关细节被忽略。在复核案件时,将予以重视。

  “原先的办案民警不仅忽视上述关键细节,甚至对上级刑侦部门的办案指导要求置之不理,令人匪夷所思。”杜茂荣说。

  2010年8月,西安市公安局刑侦部门曾就此案指示高新分局:一、要和原房主确认是否电话授权庞世民(处置财物);二、要对钥匙等物证进行鉴定。

  “按照庞家的说法,他家的钥匙能同时打开两个地下室的锁,令人生疑。办案民警至少要对钥匙和锁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实,以厘清‘开错门’说法的真假。”杜茂荣说。

  令人意外的是,办案民警至今并未依照上级单位的办案指导要求行事,钥匙和锁具均未固定,也未做鉴定。办案民警之一的崔钊这样对记者表示:这不属于公安管理的范畴。

  此外,杜茂荣通过上访还发现,决定案件是否立案的案卷不完整,办案民警在向上级汇报案情时,存在虚假陈述,如虚构杜索赔一亿元损失等,故意将此案向民事纠纷方向引导。

  据当地曾采访此案的记者透露,办案民警崔钊在向分局领导汇报案情时称,杜茂荣曾和庞世民多次谈判,未达成一致后才报案;杜在报案前把锁换了等。杜 茂荣直斥崔钊故意撒谎:“事发第二天我就报了案,至今庞都没露过面,何来谈判。换锁则是报案一年多后,换锁过程和时间都有证人和证据。”


  “我多次向高新公安分局等上级单位反映办案民警崔钊和邓西伟虚构案情造假办案涉嫌违法办案,要求予以查处,但一直被推诿,至今没有结果。”杜茂荣说。

  4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孙钢钳表示,该局对杜茂荣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案件复核组,从其他单位抽调干警重新办案,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孙钢钳表示,在案件复核过程中,将同步调查相关办案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决不姑息。

  杜茂荣认为,高新分局事实上一直在“姑息”,杜在3月30日致该局局长孙钢钳的公开信中写道:邓西伟、崔钊虚构案情造假办案,发生在他眼皮底下,高新分局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不处理?

  83岁高龄的杜茂荣说,这是一起非常清楚的盗窃案,从2009年案发至今已经过去了3年多,案件侦破却无实质进展,他希望公安机关能秉公断案,尽快查处,让自己在有生之年看到正义。

  案件最终如何发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http://news.sina.com.cn/s/2013-05-25/075727221485.shtml
明显是盗窃啊,又是一个手里有权就得瑟的家伙
   哦,西安的条子啊。。。。。。

   以前还有碑林分局缴获毒品自己卖掉呢。
为人民币服务!!!!!!!!!!!!!!!!!
不像盗窃,像是误会~~

只不过误会发生后,不愿意担责任,还有糊涂警察瞎掺合,越搅越混~~~
这警察怎么回事?这点事也处理不明白啊
一般性侵占……非盗窃……自诉案件
其主观目的和手段均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西安警方无误……


那么说 东西就这样白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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