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恶化常年争吵 女子收养双胞胎43年后解除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23:30
 43年前,马女士收养了一对尚在襁褓中的双胞胎女孩儿。如今,长大成人的养女与养母却多发矛盾。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养母马女士关于追讨两万元生活费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被驳回。

  原告马女士诉称,1970年,因自己不会生孩子,她和丈夫收养了小庆、小寨一对双胞胎女孩儿。夫妻两人将双胞胎姐妹视为掌上明珠,悉心照料,将她们抚养成人。

  两个孩子成年后,渐渐与父母有了隔阂和摩擦,特别是老大小庆,总是与母亲争吵。2001年,马女士丈夫去世,双方之间的矛盾恶化,马女士常因与女儿吵架被气得血压上升,冠心病加重。她说,母女之间关系已经破裂,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养女虐待、遗弃自己为由,要求小庆补偿收养期间所花的两万元生活费和学费。

  小庆则辩称,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母女多年,但因家庭琐事矛盾多发,关系恶化。虽经法院调解仍未改善,因此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该案中,因马女士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故驳回其对被告在收养期间两万元花费的诉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若受虐待被遗弃可要求进行补偿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李春香法官称,收养应当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记者 张淑玲)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05/19/c_124730895.htm43年前,马女士收养了一对尚在襁褓中的双胞胎女孩儿。如今,长大成人的养女与养母却多发矛盾。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养母马女士关于追讨两万元生活费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被驳回。

  原告马女士诉称,1970年,因自己不会生孩子,她和丈夫收养了小庆、小寨一对双胞胎女孩儿。夫妻两人将双胞胎姐妹视为掌上明珠,悉心照料,将她们抚养成人。

  两个孩子成年后,渐渐与父母有了隔阂和摩擦,特别是老大小庆,总是与母亲争吵。2001年,马女士丈夫去世,双方之间的矛盾恶化,马女士常因与女儿吵架被气得血压上升,冠心病加重。她说,母女之间关系已经破裂,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养女虐待、遗弃自己为由,要求小庆补偿收养期间所花的两万元生活费和学费。

  小庆则辩称,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母女多年,但因家庭琐事矛盾多发,关系恶化。虽经法院调解仍未改善,因此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该案中,因马女士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故驳回其对被告在收养期间两万元花费的诉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若受虐待被遗弃可要求进行补偿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李春香法官称,收养应当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记者 张淑玲)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05/19/c_124730895.htm
赡养父母,养育子女是身为子女和父母的天然义务与责任,凡是做不到的都应是违反道德与法律的,都应该受到惩处,此案中,无论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只要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养育成人,那被收养人就应该有义务给收养人养老送终!此外,现在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妻越来越多,出意外的情况也随之出现,我的观点是无论夫妻哪一方出了意外,对方的父母都是自己的父母,无论自己是再嫁还是再婚,都不能逃避养育责任!这里面男女都一样,而现实中,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没有准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