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上半年实施网络实名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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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的通知,2014年上半年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2015年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通知,今年要完成的任务是29项、2014年是28项、2015年11项、2017年4项。

通知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今年部分任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明年部分任务

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2015年部分任务

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发改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改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法制办负责)

2017年任务


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中央编办负责)http://tech.163.com/13/0329/06/8R451VLQ00094MOK.html
据新华社电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的通知,2014年上半年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2015年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通知,今年要完成的任务是29项、2014年是28项、2015年11项、2017年4项。

通知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今年部分任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明年部分任务

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2015年部分任务

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发改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改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法制办负责)

2017年任务


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中央编办负责)
身正不怕影斜!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29 20:42
身正不怕影斜!
正呼?邪呼?
网络实名 禁止以人名查房产动作到快。财产公开。工资条例不见动静。


大事没有就是在SIS留过言怎么办

大事没有就是在SIS留过言怎么办
实际现在想找你也是很简单的事…
这个地方广告多 发表于 2013-3-29 21:52
实际现在想找你也是很简单的事…
那么何必还要实名呢?
有空做这些。为什么不推动一下财产公开和工资条例?
5.8毫米 发表于 2013-3-29 21:18
正呼?邪呼?
网络实名 禁止以人名查房产动作到快。财产公开。工资条例不见动静。
做好自己最重要。
奢望别人进步的同时,自己必须也是进步的。
不喜欢受限制的人,是无法奢望别人受限制。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29 22:37
做好自己最重要。
奢望别人进步的同时,自己必须也是进步的。
不喜欢受限制的人,是无法奢望别人受限制 ...
强权无敌。
那俺宁可不上网,就这种网络安全环境,谁不害怕私人信息泄露?
5.8毫米 发表于 2013-3-29 21:18
正呼?邪呼?
网络实名 禁止以人名查房产动作到快。财产公开。工资条例不见动静。
话说,非公职人员的普通公民到底有多少房产,明显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吧。
Cathay 发表于 2013-3-29 23:56
那俺宁可不上网,就这种网络安全环境,谁不害怕私人信息泄露?
我隔壁的3岁小孩说,他不怕泄露。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29 20:42
身正不怕影斜!
  万一遇到了薄书记和王局长呢?你身正,人家不正。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3-30 09:10
话说,非公职人员的普通公民到底有多少房产,明显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吧。
可不可以只查公职人员呢?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3-30 09:10
话说,非公职人员的普通公民到底有多少房产,明显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吧。
隐私权无论保护的主体还是防范的主体都是自然人,而且防范的行为是“不法”利用,立法机关会定义什么是合法利用的。

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隐私权上公职人员的权利不受保护,或者受有限保护。

话说,你到底有几套房啊{:jian:}
xbill 发表于 2013-3-30 13:10
隐私权无论保护的主体还是防范的主体都是自然人,而且防范的行为是“不法”利用,立法机关会定义什么是合 ...
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本来就比普通人低,比如公众人物,明星的照片之类,到处传播,但是普通公民就不行。在这个法律执行的比较严格的国家,比如日本,不得不给所有的路人打上了马赛克。
5.8毫米 发表于 2013-3-30 12:52
可不可以只查公职人员呢?
非高关注度的公职人员也应该享有跟普通公民一样的隐私权才对。
不能因为别人为政府办公就剥夺别人保护自己财产隐私的权利。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3-30 14:33
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本来就比普通人低,比如公众人物,明星的照片之类,到处传播,但是普通公民就不行。 ...
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什么时候成同义词了?
日本普通电视节目给所有路人打马赛克?你看外景AV看得太多了。
xbill 发表于 2013-3-30 14:37
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什么时候成同义词了?
日本普通电视节目给所有路人打马赛克?你看外景AV看得太多了。
老子天天看日本电视。除了NHK,那个不给路人打马赛克。
以前出过一档子事情,一个人带个情妇,结果被电视台无意拍下来,结果被老婆看到闹离婚。那个家伙就告电视台侵犯自己的隐私权。结果那个男人赢了。
恩~不错不错~~还有一年左右的时间.........

本来想搞个东东纪念一下CD十年,这下好了,节省的精力可以抓紧时间开喷,抓住机会多打打213马甲的脸~~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待到明年实名之时,这里就留给自干五们自娱自乐吧~~
5.8毫米 发表于 2013-3-29 21:18
正呼?邪呼?
网络实名 禁止以人名查房产动作到快。财产公开。工资条例不见动静。
这么抵触干嘛,反正我感觉是好事:D
公安想查你在匿名发帖也没用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3-3-31 10:43
公安想查你在匿名发帖也没用

可不是么。那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呢?
5.8毫米 发表于 2013-3-31 10:55
可不是么。那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呢?
你问我这等小民能得到答案?
毛主席万岁! 发表于 2013-3-30 09:16
  万一遇到了薄书记和王局长呢?你身正,人家不正。
自身正,怕什么。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31 16:12
自身正,怕什么。
送你进学习营,身正不正,不是你说了算,是人家平西王说了算。
严格执行99.99%的中小网站会死亡。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31 16:12
自身正,怕什么。
正是有你定义和说了算得么
phenixw 发表于 2013-3-31 16:23
正是有你定义和说了算得么
9494,他要是在平西王面前,私自唱 国歌或国际歌,平西王必定立马,送他进学习营,学习个三年五载。
再说声 我身正不怕影儿斜,立马送精神病院,治疗治疗。
phenixw 发表于 2013-3-31 16:23
正是有你定义和说了算得么
看来你有不少把柄啊,这么怕,哈哈...

一介小民,做好自身就是最好
空想主义 发表于 2013-3-31 16:19
送你进学习营,身正不正,不是你说了算,是人家平西王说了算。
那你应该去MD喊句,我要暗杀奥黑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31 16:31
那你应该去MD喊句,我要暗杀奥黑
在奥黑面前,私自唱 美国国歌 绝对没问题。
在平西王面前,私自唱 中国国歌 绝对有问题。
lin_9611 发表于 2013-3-31 16:12
自身正,怕什么。
  自身正,薄书记不正。
完了!这回要暴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