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好文】关于日本《宪法》和自卫队相关的问与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2: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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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作者还有另一篇雄文《充满矛盾和对立的日本自民党》,有兴趣的筒子可以自己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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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行《宪法》即“和平宪法”颁布施行已经有快70年的历史了。从它诞生的那天起修宪的声音就存在,可是一直没修得成。在去年底举行的日本众议院选举竞选期间,安倍打出了两张牌被国内媒体充分解读,一张是行使集体自卫权,另一张就是修宪改自卫队为国防军。选举的结果众所周知,但是修宪至今仍只限于口头上,难道安倍只是拿修宪作为幌子吗还是修宪真有这么难?

这个帖子就以此问题为开始,以自问自答的形式,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其中的意思。因为内容涉及很多理论性和技术性定义的内容,我尽量能解释得通俗易懂。正文中红字部分是问题,蓝字部分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约、政府解释、内阁决议等的内容。

1.日本修宪很难吗?日本战后修过宪没?日本如何进行修宪?

我们经常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宪法》第九条上,但是日本的政客第一个要动刀子的恐怕不是第九条,而是《宪法》第九十六条,条款如下: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也就是说要修宪有两道门坎,一道是参众两院各自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一道是国民投票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公投半数以上赞成。

我曾在自己的帖子《充满矛盾和对立的自民党》一文中提到,自民党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在55体制崩溃以前,日本政坛中还有强大的反对修宪的在野党社会党和日共,在55体制崩溃以后,举党名义反对修宪的只剩下公明党、社民党(社会党的继承者)和日共,而两大政党无论是自民党还是民主党内都存在这主张修宪和反对修宪的人。在看日本选举的时候,不能只看某个党获得了多少席位,而是看哪些人当选了议员,在日本两大党中,党对议员的约束力相当有限。据最近的日本媒体调查,这次众院选举当选的主张修宪的议员的人数已经超过三分之二,那么现在问题就集中在了参议院。参议院选举在今年7月举行,是否也像众院选举一样目前还存在变数。

也是因为日本修宪门槛如此之高,所以六十多年来日本《宪法》原封没动过。当政客和媒体勾结向日本国民灌输修宪的必要时总会罗列各国战后修宪的次数表,然后对照一次也没修过的日本,传达修宪势在必行的重要。但是即便如此,《宪法》第九条也未必会被先动手,因为即使国会通过还要付诸全民公决,日本国民的情绪向来飘忽不定,民意调查结果过一个月说不定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所以必须先拿国民听得进去容易接纳的地方动手,而最好下手的地方就是一直约束修宪行为的《宪法》第九十六条。

在最近的一则新闻中,石原慎太郎在回应记者有关安倍修宪的话题时曾说如果直接修第九条敏感,那先修第九十六条也可以。也是因为第九十六条极大地增加修宪的政治成本,条件太过于苛刻。一旦降低了修宪门槛,修第九条也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2.和平宪法不是不准拥有军队吗?那么为什么还有自卫队,并且自卫队还那么强?

同一段话,不同的人可能因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目的对这段话的解读也大不相同。自卫队之所以会诞生除了美国的松绑解套外还有日本政府对《宪法》第九条做出了能让自卫队诞生的法理解释。以下是《宪法》第九条原文: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述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产生不同解读的关键就在于条文中的“为达到前述目的”这句了。关于这句话有两种解释:第一,如果“前述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话(“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陆海空军就违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述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后半句话(“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于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卫)而保留武装力量。 日本政府的解释显然对应的是后一种。

1954年日本政府对《宪法》第九条进行了官方解释: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放弃了为发动侵略战争而使用武力,但基于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未放弃“自卫所需最低限度”的武力。尽管第二款禁止拥有一切战争力量,但鉴于第一款允许行使“自卫所需最低限度”的武力,因此第二款所禁止的“战争能力”就被定义为“超出自卫所需最低限度”的能力。

依据这一宪法解释,日本国会于当年通过颁布了《自卫队法》和《防卫厅设置法》(后改为防卫省)。我想写到这里应该有人已经能看出来自卫队为什么能越来越强,就是因为“自卫所需最低限度”中这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权也是日本政府,简单来说就是以自卫队当前的能力已经无法满足“自卫所需最低限度”,已经无法实现自卫为借口加强军备。那么日本政府修正“最低限度”的定义针对的对象是谁呢?无怪乎中国和朝鲜。为什么每次中国或者朝鲜的军事动作都会让日本媒体大呼小叫,目的就在于此。

日本和美国或者其他一些国家虽然都以中国威胁论为借口扩充军备,但是美国渲染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让国会通过国防预算上,而日本还要额外加上一道法理的程序,否则名不正言不顺。这道法理程序现在有一个专用名词,在国内媒体中也经常提到,那就是《防卫计划大纲》。

3.什么是日本专守防卫原则?日本专守防卫为什么还能对外派遣自卫队?

在解释这个问题以前需要指明,日本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理基础是日本政府的解释。什么意思呢?如前所述,因为日本政府做出了和平宪法并不否定日本拥有自卫的权利,所以出台《自卫队法》组建自卫队。日本政府根据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确定了“专守防卫”的原则,然后对该原则进行解释,得到了日本可以对外派遣自卫队的法理依据。

上面说的有点绕口,先把事情是如何发展的梳理一遍。

在组建自卫队以后当时就确定了专守防卫的原则,确定了3个条件,只有在满足3个条件时自卫队才能行使武力:
“(1)存在针对日本国的紧急侵害;
(2)除行使武力以外,没有别的手段能够消除上述威胁;
(3)行使武力应限定在所需最小程度。”


不知道看客有没有看出这三个条件中少了某样东西?少了地理范围,即在哪里行使武力。

在过去,非传统安全领域威胁还并没有引起重视或者根本没形成气候的时候,日本国内舆论的确认为只要把自卫队派出去就是违宪。但是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成为各种重视的焦点后,日本也不例外,而没有地理范围约束的三个条件也成了之后日本对海外派遣自卫队的法理依据之所在。

打个比方,假设日本政府是个人,自卫队是把刀,日本国土是这个人的家,和平宪法是村长特地给这个人定的规矩。这个人说,村长定的规矩是不准我走出家门伤人,但是没有不准我在拿刀自卫,所以他拿起了一把叫自卫队的刀。然后这个人又说,要是别人家的人不在我家打我,而在他家远距离打我伤我怎么办?所以我有权利拿着刀出去,出去不是为了伤人而是为了自卫,所以这个人开始拿着刀子满村子溜达。

不知道我做的这个比喻能不能让看客看的明白日本是如何一步步从和平宪法中解套的。但是,仅仅靠日本政府这么说还没用,它还需要立法,有了法律的授权日本政府才能大胆的派兵。第一个下手的地方就是参与联合国维和。

<1>PKO法
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合作的法律》,简称《国际和平协力法》或者PKO法。
这是日本第一次突破自己国土的界域对外派兵,所以显得非常小心翼翼。选择联合国作为突破口,一方面联合国有需求,冷战末期开始,联合国的各类维和行动开始增加,需要会员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日本也有需求,冷战结束来自北方的危险大大降低,需要用某种方式向国际社会证明自己的武装力量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即便如此,日本也不能就这样大大咧咧地拎起刀子上路,所以PKO法制定时就确定了参与维和的五项条件:

“第一,冲突当事方有停战共识;
第二,冲突当事方同意开展维和行动,并同意日本参与维和行动;
第三,维和部队要保持中立;
第四,如果上述三个条件无法满足之时,日本能够撤出己方人员;
第五,使用武器将仅限于保护日本维和人员人身安全这一最低限度。”


此外日本政府还决定暂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核心业务”即驻扎部队实施停战监督和驻地巡逻等。
很小心很谨慎,但是毕竟是派出去了。1954年日本内阁做出过“自卫队不得出兵海外的内阁决议”,还不到40年就打破了这个决议。

<2>反恐特别措施法和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
PKO法是迈出了第一步,但是这第一步迈出得很不爽,束手束脚不说还局限在联合国的范围内。自从科索沃战争开始,美国更乐意绕开联合国行动,这时候日本政府就面临着想派兵又派不出的状况,怎么办呢?再立法。

2001年10月阿富汗战争爆发,同月日本国会就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这部法律规定日本派遣的自卫队只是给盟军提供后勤保障和雷达支援这类非战斗任务,避开了行使武力这道红线。

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同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这部法律规定日本派遣的自卫队只在非军事区从事保卫任务,再度避开了行使武力这道红线。

因为在野党和舆论的质疑,这两道法律本身是期限内法律,也就是有时限的,至今这两部法律都已经到期失效。

<3>PKO法修正
如前面所述,PKO法让日本政府觉得束手束脚,那么就修正它。

首先,前面提到的暂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核心业务,现在参与。之后对PKO法进行修订,将使用武器的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保护人身安全扩展到履行任务过程中纳入管理的其他人员也均被视为可保护对象,乃至保护武器装备时也可使用武器。

综上所述,除了PKO外,因为没有常态性的法规,除了联合国维和外其他情况下尝试派遣自卫队只能修订一部临时性的法律,所以现在日本政府也很希望制定一部常态化的法律,使对外派遣自卫队不受约束并常态化。很多朋友不了解,为什么中国海军的舰队穿越宫古海峡日本媒体和日本民众就动不动大呼小叫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也想,但是他们的法律让他们的自卫队派不出去,不是因为中国威胁了他们,而是他们也想让自己的军队自由自在不受约束。

4.和平宪法是如何诞生的?为什么说和平宪法是美国强加给日本的?

在日本战败前的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第10条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此外,文件中第12条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

制定新宪法取代旧日本宪法(全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又被称为明治宪法)也就成为占领盟军的一项工作。

当时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试图通过让日本自行进行民主改革,然而日方提交的宪法草案极为保守换汤不换药,甚至天皇还大量保有统治权,遂麦帅否决了日方的宪法草案,提出了虚位天皇、放弃战争解散军队以及国民平等废除贵族制度三大原则,并且命令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简称GHQ)自行草拟宪法草案。最终在1946年10月6日在参议院的前身贵族院投票通过,次日在众议院通过,于11月3日公布。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和平宪法不是一部纯粹的新宪法,法理上它是旧日本宪法的修正版或者说是继承宪法。就在议会两院通过后的10月29日,日本召开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也就是说和平宪法的产生在程序上走的是旧日本宪法第七十三条修宪的程序,而它的内容则是由美国人一手制定的,期间有日本人参与其中,但是整体而言还是一部美国人写给日本人的宪法。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和平宪法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存在一个特征,那就是“法案源自外国”“本国的宪法却由美国人制定”,这是一个极度容易挑起日本国民民族情绪的一个特征并且延续至今。

5.日美安保条约是什么?它和钓鱼岛关系很密切吗?

我们现在所说的日美安保条约叫新安保条约,有新就有旧,在过去还有一个旧日美安保条约。

1951年9月8日,日美签署《日美安保条约》,也就是旧条约。这份条约签署当时日本尚失去独立被美军占领,所以很多条款让日本感到不平等。首先,日本被赋予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的义务,但文件虽然规定美国可在“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时使用日本基地,但并没有写明美国有保卫日本的义务。且文件对美军使用基地未加任何约束,使日方担心美军可能在日本不知情的情况下部署核武器。在旧安保条约中还规定,美国“为帮助日本平息国内大规模内乱”可使用在日基地(内乱条款)。此外关于条约有效期如何终结的问题,文件也没给予具体规定。

为修订上述缺陷,日美双方于1960年签订了新的《日美安保条约》。新条约中明确写入美国对日本负有防卫义务,并取消了“内乱条款”。关于美军使用基地问题,条约规定了“事先协商”制度。为使美军在应对日本以外安保问题时也可使用日本基地,新安保条约采取了与旧安保条约相似的“有助于维持远东和平与安全”的表述。不过,根据条约附属的交换文件,美国在如下情况时要事先与日本政府进行协商:驻日美军部署的重大变更(比如普天间基地搬家);装备的重大变化(比如MV-22鱼鹰式旋翼机进驻冲绳);从日本发动作战行动。同时,新安保条约也增加了关于条约失效的规定。

日美安保条约与钓鱼岛问题有直接关系。依据在于条约的第五条: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什么叫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为什么不叫日本国土?为什么不叫日本国领土领海领空?因为签署条约的当时(直至今日),苏联实际控制北方四岛,韩国实际控制独岛(日本称竹岛),而日本政府主张这两块地区都是日本固有领土,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条约内容确定为日本领土则将迫使美国直接对苏联摊牌以及和盟友韩国撕破脸。所以双方在用辞上使用了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字面解释为日本实际有效管理的领域范围内。

为什么美国政府会表示钓鱼岛适用于日美安保?因为钓鱼岛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下。如果钓鱼岛不再是日本单独实际控制,是中日共同控制或者某一天由中国单独控制呢?我不知道那个时候美国会有什么反应,但是我知道日本现在很紧张,所以在日本外相访美时前国务卿希拉里说出了“要求中国不挑战日本对钓鱼岛实际控制”这样的话来安抚日本。

6.日美安保是针对中国吗?

日美安保条约签署当时针对的主要对象并非中国,或者说主要不是针对中国,主要针对的是苏联。苏联解体,冷战结束,远东形势发生剧烈的变化,日美安保要存续下去也不可能不发生改变,这一变就轮到中国了,也包括北朝鲜。

轮到中国和朝鲜的原因是因为日美安保的存续需要一个假想敌,或者说一个假定存在或者即将存在的威胁。苏联解体后,由于苏联威胁的消失,日本民众无法理解美国继续在日本拥有军事基地所能带来的利益,基地问题给日本带来的负担也越发引人关注,民众对美国可能在同盟中单方面受益一事日趋不满。另一方面,美国民众也很难看到驻日美军基地的战略价值,认为日本在军事保护方面仅在“搭车”的看法也在蔓延。

这时候发生了两件事,促成了日美安保的转变。首先是1994年第一次朝鲜核危机爆发,其次就是1995年~1996年的台海导弹危机。

1996年4月,日美发布《日美安保共同宣言》,日美双方重新定义了日美同盟,同盟目标从以对抗苏联这一特定敌人,转向应对亚太地区非特定的不稳定因素。此后,两国开始为将同盟打造为“地区稳定器”这一目标而调整关系。1997年9月,新“日美防卫指针”出台,与以往防卫指针最大的不同就是将着力点从“日本有事”转变为“周边有事”,文件确定,即使日本周边发生的冲突并未造成对日本的攻击,日本也要与美军开展合作行动,而这“周边有事”涵盖的范围包括了“台湾有事”。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周边事态法》,规定“周边有事”时日本自卫队配合外国军队在所谓的非战场区域对外国军队提供后勤支援、运送弹药、飞机加油等支援保障。但是这在日美防卫指针中被删去了,这就产生了两层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和平宪法不允许,另一方面是日本直接介入支援台湾。日方的解释是前者,而台湾方面的看法是后者。

7.集体自卫权是什么东西?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带来什么影响?

集体自卫权和集体安全保障是两个非常容易被搞混的概念。

集体自卫权,是指在外来势力对“与本国关系密切的他国”(最常见的就是同盟国)发动攻击时,本国将其视为对自己的攻击,并联合他国共同以实力阻止攻击。
集体安全保障,是在由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内部(可能是联合国这样的全球组织,也可以是地区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对于随意使用武力的成员,其他成员将联手对其实施制裁。

打个比方,假设A和B是军事同盟,C对A武力攻击,B打击C保卫A,这是集体自卫权,反之亦然;假设ABCD都是一个集体安全保障组织的成员,A对B发动武力攻击,CD两国联合B国打击A,这是集体安全保障。

当年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以美国为首的联军打击入侵科威特的伊拉克可以视为集体安全保障的一个例子;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二条:“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则是典型的集体自卫权例子。集体自卫权的最重要的形式表示就是“保卫他国”。

日本政府对于集体自卫权的解释是:日本在法理上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因为《宪法》第九条不允许行使。我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日本政府的这种说法。

(1)日本在法理上拥有集体自卫权
日本政府认为日本在法理上拥有集体自卫权源自于多个多边或者双边条约的规定,罗列如下: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旧金山和约》第五条C款:
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旧《日美安保条约》序言:
认识到联合国宪章承认各国自卫权;

《日苏共同宣言》第三部分第二段:
日本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确认彼此拥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新《日美安保条约》序言:
两国确认保有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个别或集体的自卫权。

综合上述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所述,日本政府认定,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

(2)日本政府解释《宪法》第九条不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
在1960年日本和美国签署新日美安保条约引发激烈的安保斗争。在野党社会党对于集体自卫权提出猛烈质疑,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收紧了对集体自卫权行使的解释。包括以下两段:

“我国在国际法范畴虽享有所谓‘集体自卫权’,但作为国家权利,行使集体自卫权将超越《宪法》对自卫措施的限制,因此不会获得允许”(1972年10月14日,应社会党参议员水口宏三要求,日本参议院决算委员会提交的资料)

“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集体自卫权,亦即本国在并未遭到直接攻击的情况下,也有权利以实力阻止对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的武力攻击”,“由于我国是主权国家,因此我国在国际法层面当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在另一方面,“《宪法》第九条所允许行使之自卫权,仅限于防卫我国所需之最低限度,而行使集体自卫权一事超出了这一范畴,因此在《宪法》上不被允许”。(日本政府对社会党众议员稻叶诚一质询所作答复,1984年5月29日)

综上所述,在日本国内对于日本具有集体自卫权是存在共识的,但是对于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则存在巨大分歧。一方面,因为《宪法》第九条的束缚,使法理上行驶集体自卫权存在违宪的可能;另一方面,现实问题日本是否需要跟着美国满世界地去打仗。

上文曾经提到日本过去曾派兵支援美军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按照日本政府的说法这不是行使集体自卫权,只是行使个体单独自卫权,玩文字游戏。那么日本和美国彼此双方是如何看待的呢?

日本方面目前存在三种看法:

第一,维持现状,护宪派政党如社会党和日共都是坚持这个原则的,但是随着日本整体右倾化,这种看法的舆论市场越来越小。
第二,修改日本政府对于《宪法》的解释,是日本能够行使集体自卫权。主张者如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
第三,修改宪法。主张者如前防卫厅长官山崎拓和前民主党代表鸠山由纪夫。你没看错,这位最近才来中国还参观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日本前首相也是主张修宪的。

美国方面是支持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在美国政界舆论中,除了要求日本履行军事同盟条约中的对等义务以外,还有给美国分摊压力的考量在其中。在1994年朝鲜核危机时期,美国克林顿政府就曾经考虑军事打击朝鲜核设施并向日方询问能提供何种程度上的支援。此后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时期,当时的小布什政府又再度提出要求日本进行支援。

日美双方政府实际上都是赞同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那么日本一旦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对中国产生什么影响呢?钓鱼岛问题本身不涉及集体自卫权的问题,只涉及美国协防日本的问题。但是台湾问题和南海问题则不同,一旦美军介入台湾问题和南海问题,同时日本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那么中国在战场上的对手就不再是美国一家。

8.什么是武器出口三原则?什么是无核三原则?日本动不动发射间谍卫星合乎国际法吗?

最近日本出口武器的新闻很多,一会是出口潜艇给澳大利亚,一会又是出口战斗机给以色列,需要提一提这个。同时因为朝鲜核试验和发生火箭以及石原慎太郎等日本极右翼的日本和武装言论,我也梳理一下这些问题在日本国内在法理上是一个什么情况。

武器出口三原则和无核三原则都是由当年的佐藤荣作内阁提出。

(1)武器出口三原则

日本《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日本出口武器。1967年,佐藤荣作正式提出“武器出口三原则”,即“不向共产主义阵营国家出售武器”,“不向联合国禁止的国家出口武器”,“不向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或者可能要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出售武器”。此后1976年三木武夫内阁根据“三原则”发布了“关于武器出口的政府统一见解”文件,该文件表示,为避免加剧国际冲突,日本对“三原则”以外地区出口武器时也将采取慎重态度,并将军工设备出口按照武器出口办理。

关于以色列的问题,实际上是这么一回事,日本政府批准参与生产美国的F-35战斗机,而出口目标国中包括以色列这样的“国际争端当事国”,直接触碰到了“武器出口三原则”,日本媒体猛烈抨击日本政府,而日本政府的回答却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处置,所以日本舆论认为日本政府已经开始偏离“武器出口三原则”,将其架空。

(2)无核三原则

根据日本政府解释,如果仅为最低程度的自卫,则拥有核武器与拥有常规武器在宪法法理上均属可能。但是,佐藤荣作内阁执政期间明确提出“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的“无核三原则”,并将其作为日本核政策的基本方针。此外,日本的《原子能基本法》禁止为军事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这从法律上禁止了日本开发和使用核武器的可能。1976年6月,日本批准了《核不扩散条约》,使日本在国际法领域承担了不制造和不拥有核武器的义务。

日本核武装的论调目前尚只是日本国内极右翼政客的无的放矢。除了法律上的约束以外,日本毕竟是世界上唯一遭受核武器攻击的国家,日本311大地震以后的福岛核危机让日本国内反核声浪此起彼伏,日本政府是很难在当前状态下搞核武装的,但是必须承认日本拥有核武装的能力。

(3)宇宙开发

1969年,日本国会在《宇宙开发事业团法》及其附件中明确规定,日本的宇宙开发事业仅限于和平目的。提出“事业团法”修正案的四党议员代表在解释法案时表示,尽管“和平”一词可以有“非侵略”和“非军事”两种解释,但该法案所说的“和平目的”就是指非军事目的。

从这里看,日本根本无法发射军事间谍卫星,但是日本政府和自卫队方面又开始钻日本法律上的空子。

关于“和平目的”,日本政府对于由当时的防卫厅以及自卫队开展的部分空间技术利用活动提出了两点解释。

第一,当使用空间技术的民生主体“公平且非歧视”地提供服务时,接受服务的防卫厅也处在与一般人相同的地位接受服务,接受这种服务并不违反《宇宙开发事业团法》中所说的“和平目的”。正式根据这一“公平和非歧视”的解释,防卫厅才可以使用日本电信电话公司的普通线路以及使用美国的GPS全球定位系统。

第二,无论是军事目的抑或是民用目的,只要某一技术已被大众广泛使用,那么自卫队使用该技术就不违反“和平目的”,这被称为“一般化原则”。在朝鲜发射弹道导弹后,自卫队决定装备情报收集卫星,由于这一卫星的性能在自卫队使用时可能已较为平常,因此日本政府认定这一行为并不违反“一般化原则”。

2008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宇宙基本法》写道,宇宙的开发和利用将遵循《外太空非武器化条约》等国际条约和“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理念”。宇宙的开发和利用不是基于“非军事”准则,而是基于专守防卫政策实施的。自此日本的太空军事化道路在法律上被彻底松绑。

后记:
写该文,新华社驻日记者刘华翻译的《日本安全保障学概论》对我帮助非常大。这本日本防卫大学(相当于中国国防大学)的教材使我能够充分看到,日本人、日本政府和日本舆论在看待日本和平宪法以及与日本防务事物相关的事情时,他们的立场是什么,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从而让大家更能看清事情的真相,而不是只是听国内某些无脑媒体的人云亦云。

和平宪法是日本政府在处理和解释日本防务事务时的支柱,同时也是最大的阻碍。当日本越来越试图挣脱以往的宪法解释和政府发布的原则时都会引发违法甚至违宪的争议。安倍晋三上台后大力鼓吹修宪,可以认为是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这值得所有中国人警惕。

希望此文能给龙腾朋友在看待日本的相关新闻资讯时能够提供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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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就以此问题为开始,以自问自答的形式,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其中的意思。因为内容涉及很多理论性和技术性定义的内容,我尽量能解释得通俗易懂。正文中红字部分是问题,蓝字部分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约、政府解释、内阁决议等的内容。

1.日本修宪很难吗?日本战后修过宪没?日本如何进行修宪?

我们经常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宪法》第九条上,但是日本的政客第一个要动刀子的恐怕不是第九条,而是《宪法》第九十六条,条款如下: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也就是说要修宪有两道门坎,一道是参众两院各自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一道是国民投票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公投半数以上赞成。

我曾在自己的帖子《充满矛盾和对立的自民党》一文中提到,自民党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在55体制崩溃以前,日本政坛中还有强大的反对修宪的在野党社会党和日共,在55体制崩溃以后,举党名义反对修宪的只剩下公明党、社民党(社会党的继承者)和日共,而两大政党无论是自民党还是民主党内都存在这主张修宪和反对修宪的人。在看日本选举的时候,不能只看某个党获得了多少席位,而是看哪些人当选了议员,在日本两大党中,党对议员的约束力相当有限。据最近的日本媒体调查,这次众院选举当选的主张修宪的议员的人数已经超过三分之二,那么现在问题就集中在了参议院。参议院选举在今年7月举行,是否也像众院选举一样目前还存在变数。

也是因为日本修宪门槛如此之高,所以六十多年来日本《宪法》原封没动过。当政客和媒体勾结向日本国民灌输修宪的必要时总会罗列各国战后修宪的次数表,然后对照一次也没修过的日本,传达修宪势在必行的重要。但是即便如此,《宪法》第九条也未必会被先动手,因为即使国会通过还要付诸全民公决,日本国民的情绪向来飘忽不定,民意调查结果过一个月说不定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所以必须先拿国民听得进去容易接纳的地方动手,而最好下手的地方就是一直约束修宪行为的《宪法》第九十六条。

在最近的一则新闻中,石原慎太郎在回应记者有关安倍修宪的话题时曾说如果直接修第九条敏感,那先修第九十六条也可以。也是因为第九十六条极大地增加修宪的政治成本,条件太过于苛刻。一旦降低了修宪门槛,修第九条也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2.和平宪法不是不准拥有军队吗?那么为什么还有自卫队,并且自卫队还那么强?

同一段话,不同的人可能因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目的对这段话的解读也大不相同。自卫队之所以会诞生除了美国的松绑解套外还有日本政府对《宪法》第九条做出了能让自卫队诞生的法理解释。以下是《宪法》第九条原文: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述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产生不同解读的关键就在于条文中的“为达到前述目的”这句了。关于这句话有两种解释:第一,如果“前述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话(“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陆海空军就违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述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后半句话(“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于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卫)而保留武装力量。 日本政府的解释显然对应的是后一种。

1954年日本政府对《宪法》第九条进行了官方解释: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放弃了为发动侵略战争而使用武力,但基于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未放弃“自卫所需最低限度”的武力。尽管第二款禁止拥有一切战争力量,但鉴于第一款允许行使“自卫所需最低限度”的武力,因此第二款所禁止的“战争能力”就被定义为“超出自卫所需最低限度”的能力。

依据这一宪法解释,日本国会于当年通过颁布了《自卫队法》和《防卫厅设置法》(后改为防卫省)。我想写到这里应该有人已经能看出来自卫队为什么能越来越强,就是因为“自卫所需最低限度”中这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权也是日本政府,简单来说就是以自卫队当前的能力已经无法满足“自卫所需最低限度”,已经无法实现自卫为借口加强军备。那么日本政府修正“最低限度”的定义针对的对象是谁呢?无怪乎中国和朝鲜。为什么每次中国或者朝鲜的军事动作都会让日本媒体大呼小叫,目的就在于此。

日本和美国或者其他一些国家虽然都以中国威胁论为借口扩充军备,但是美国渲染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让国会通过国防预算上,而日本还要额外加上一道法理的程序,否则名不正言不顺。这道法理程序现在有一个专用名词,在国内媒体中也经常提到,那就是《防卫计划大纲》。

3.什么是日本专守防卫原则?日本专守防卫为什么还能对外派遣自卫队?

在解释这个问题以前需要指明,日本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理基础是日本政府的解释。什么意思呢?如前所述,因为日本政府做出了和平宪法并不否定日本拥有自卫的权利,所以出台《自卫队法》组建自卫队。日本政府根据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确定了“专守防卫”的原则,然后对该原则进行解释,得到了日本可以对外派遣自卫队的法理依据。

上面说的有点绕口,先把事情是如何发展的梳理一遍。

在组建自卫队以后当时就确定了专守防卫的原则,确定了3个条件,只有在满足3个条件时自卫队才能行使武力:
“(1)存在针对日本国的紧急侵害;
(2)除行使武力以外,没有别的手段能够消除上述威胁;
(3)行使武力应限定在所需最小程度。”


不知道看客有没有看出这三个条件中少了某样东西?少了地理范围,即在哪里行使武力。

在过去,非传统安全领域威胁还并没有引起重视或者根本没形成气候的时候,日本国内舆论的确认为只要把自卫队派出去就是违宪。但是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成为各种重视的焦点后,日本也不例外,而没有地理范围约束的三个条件也成了之后日本对海外派遣自卫队的法理依据之所在。

打个比方,假设日本政府是个人,自卫队是把刀,日本国土是这个人的家,和平宪法是村长特地给这个人定的规矩。这个人说,村长定的规矩是不准我走出家门伤人,但是没有不准我在拿刀自卫,所以他拿起了一把叫自卫队的刀。然后这个人又说,要是别人家的人不在我家打我,而在他家远距离打我伤我怎么办?所以我有权利拿着刀出去,出去不是为了伤人而是为了自卫,所以这个人开始拿着刀子满村子溜达。

不知道我做的这个比喻能不能让看客看的明白日本是如何一步步从和平宪法中解套的。但是,仅仅靠日本政府这么说还没用,它还需要立法,有了法律的授权日本政府才能大胆的派兵。第一个下手的地方就是参与联合国维和。

<1>PKO法
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合作的法律》,简称《国际和平协力法》或者PKO法。
这是日本第一次突破自己国土的界域对外派兵,所以显得非常小心翼翼。选择联合国作为突破口,一方面联合国有需求,冷战末期开始,联合国的各类维和行动开始增加,需要会员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日本也有需求,冷战结束来自北方的危险大大降低,需要用某种方式向国际社会证明自己的武装力量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即便如此,日本也不能就这样大大咧咧地拎起刀子上路,所以PKO法制定时就确定了参与维和的五项条件:

“第一,冲突当事方有停战共识;
第二,冲突当事方同意开展维和行动,并同意日本参与维和行动;
第三,维和部队要保持中立;
第四,如果上述三个条件无法满足之时,日本能够撤出己方人员;
第五,使用武器将仅限于保护日本维和人员人身安全这一最低限度。”


此外日本政府还决定暂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核心业务”即驻扎部队实施停战监督和驻地巡逻等。
很小心很谨慎,但是毕竟是派出去了。1954年日本内阁做出过“自卫队不得出兵海外的内阁决议”,还不到40年就打破了这个决议。

<2>反恐特别措施法和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
PKO法是迈出了第一步,但是这第一步迈出得很不爽,束手束脚不说还局限在联合国的范围内。自从科索沃战争开始,美国更乐意绕开联合国行动,这时候日本政府就面临着想派兵又派不出的状况,怎么办呢?再立法。

2001年10月阿富汗战争爆发,同月日本国会就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这部法律规定日本派遣的自卫队只是给盟军提供后勤保障和雷达支援这类非战斗任务,避开了行使武力这道红线。

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同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这部法律规定日本派遣的自卫队只在非军事区从事保卫任务,再度避开了行使武力这道红线。

因为在野党和舆论的质疑,这两道法律本身是期限内法律,也就是有时限的,至今这两部法律都已经到期失效。

<3>PKO法修正
如前面所述,PKO法让日本政府觉得束手束脚,那么就修正它。

首先,前面提到的暂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核心业务,现在参与。之后对PKO法进行修订,将使用武器的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保护人身安全扩展到履行任务过程中纳入管理的其他人员也均被视为可保护对象,乃至保护武器装备时也可使用武器。

综上所述,除了PKO外,因为没有常态性的法规,除了联合国维和外其他情况下尝试派遣自卫队只能修订一部临时性的法律,所以现在日本政府也很希望制定一部常态化的法律,使对外派遣自卫队不受约束并常态化。很多朋友不了解,为什么中国海军的舰队穿越宫古海峡日本媒体和日本民众就动不动大呼小叫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也想,但是他们的法律让他们的自卫队派不出去,不是因为中国威胁了他们,而是他们也想让自己的军队自由自在不受约束。

4.和平宪法是如何诞生的?为什么说和平宪法是美国强加给日本的?

在日本战败前的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第10条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此外,文件中第12条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

制定新宪法取代旧日本宪法(全名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又被称为明治宪法)也就成为占领盟军的一项工作。

当时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试图通过让日本自行进行民主改革,然而日方提交的宪法草案极为保守换汤不换药,甚至天皇还大量保有统治权,遂麦帅否决了日方的宪法草案,提出了虚位天皇、放弃战争解散军队以及国民平等废除贵族制度三大原则,并且命令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简称GHQ)自行草拟宪法草案。最终在1946年10月6日在参议院的前身贵族院投票通过,次日在众议院通过,于11月3日公布。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和平宪法不是一部纯粹的新宪法,法理上它是旧日本宪法的修正版或者说是继承宪法。就在议会两院通过后的10月29日,日本召开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也就是说和平宪法的产生在程序上走的是旧日本宪法第七十三条修宪的程序,而它的内容则是由美国人一手制定的,期间有日本人参与其中,但是整体而言还是一部美国人写给日本人的宪法。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和平宪法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存在一个特征,那就是“法案源自外国”“本国的宪法却由美国人制定”,这是一个极度容易挑起日本国民民族情绪的一个特征并且延续至今。

5.日美安保条约是什么?它和钓鱼岛关系很密切吗?

我们现在所说的日美安保条约叫新安保条约,有新就有旧,在过去还有一个旧日美安保条约。

1951年9月8日,日美签署《日美安保条约》,也就是旧条约。这份条约签署当时日本尚失去独立被美军占领,所以很多条款让日本感到不平等。首先,日本被赋予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的义务,但文件虽然规定美国可在“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时使用日本基地,但并没有写明美国有保卫日本的义务。且文件对美军使用基地未加任何约束,使日方担心美军可能在日本不知情的情况下部署核武器。在旧安保条约中还规定,美国“为帮助日本平息国内大规模内乱”可使用在日基地(内乱条款)。此外关于条约有效期如何终结的问题,文件也没给予具体规定。

为修订上述缺陷,日美双方于1960年签订了新的《日美安保条约》。新条约中明确写入美国对日本负有防卫义务,并取消了“内乱条款”。关于美军使用基地问题,条约规定了“事先协商”制度。为使美军在应对日本以外安保问题时也可使用日本基地,新安保条约采取了与旧安保条约相似的“有助于维持远东和平与安全”的表述。不过,根据条约附属的交换文件,美国在如下情况时要事先与日本政府进行协商:驻日美军部署的重大变更(比如普天间基地搬家);装备的重大变化(比如MV-22鱼鹰式旋翼机进驻冲绳);从日本发动作战行动。同时,新安保条约也增加了关于条约失效的规定。

日美安保条约与钓鱼岛问题有直接关系。依据在于条约的第五条: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什么叫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为什么不叫日本国土?为什么不叫日本国领土领海领空?因为签署条约的当时(直至今日),苏联实际控制北方四岛,韩国实际控制独岛(日本称竹岛),而日本政府主张这两块地区都是日本固有领土,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条约内容确定为日本领土则将迫使美国直接对苏联摊牌以及和盟友韩国撕破脸。所以双方在用辞上使用了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字面解释为日本实际有效管理的领域范围内。

为什么美国政府会表示钓鱼岛适用于日美安保?因为钓鱼岛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下。如果钓鱼岛不再是日本单独实际控制,是中日共同控制或者某一天由中国单独控制呢?我不知道那个时候美国会有什么反应,但是我知道日本现在很紧张,所以在日本外相访美时前国务卿希拉里说出了“要求中国不挑战日本对钓鱼岛实际控制”这样的话来安抚日本。

6.日美安保是针对中国吗?

日美安保条约签署当时针对的主要对象并非中国,或者说主要不是针对中国,主要针对的是苏联。苏联解体,冷战结束,远东形势发生剧烈的变化,日美安保要存续下去也不可能不发生改变,这一变就轮到中国了,也包括北朝鲜。

轮到中国和朝鲜的原因是因为日美安保的存续需要一个假想敌,或者说一个假定存在或者即将存在的威胁。苏联解体后,由于苏联威胁的消失,日本民众无法理解美国继续在日本拥有军事基地所能带来的利益,基地问题给日本带来的负担也越发引人关注,民众对美国可能在同盟中单方面受益一事日趋不满。另一方面,美国民众也很难看到驻日美军基地的战略价值,认为日本在军事保护方面仅在“搭车”的看法也在蔓延。

这时候发生了两件事,促成了日美安保的转变。首先是1994年第一次朝鲜核危机爆发,其次就是1995年~1996年的台海导弹危机。

1996年4月,日美发布《日美安保共同宣言》,日美双方重新定义了日美同盟,同盟目标从以对抗苏联这一特定敌人,转向应对亚太地区非特定的不稳定因素。此后,两国开始为将同盟打造为“地区稳定器”这一目标而调整关系。1997年9月,新“日美防卫指针”出台,与以往防卫指针最大的不同就是将着力点从“日本有事”转变为“周边有事”,文件确定,即使日本周边发生的冲突并未造成对日本的攻击,日本也要与美军开展合作行动,而这“周边有事”涵盖的范围包括了“台湾有事”。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周边事态法》,规定“周边有事”时日本自卫队配合外国军队在所谓的非战场区域对外国军队提供后勤支援、运送弹药、飞机加油等支援保障。但是这在日美防卫指针中被删去了,这就产生了两层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和平宪法不允许,另一方面是日本直接介入支援台湾。日方的解释是前者,而台湾方面的看法是后者。

7.集体自卫权是什么东西?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带来什么影响?

集体自卫权和集体安全保障是两个非常容易被搞混的概念。

集体自卫权,是指在外来势力对“与本国关系密切的他国”(最常见的就是同盟国)发动攻击时,本国将其视为对自己的攻击,并联合他国共同以实力阻止攻击。
集体安全保障,是在由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内部(可能是联合国这样的全球组织,也可以是地区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对于随意使用武力的成员,其他成员将联手对其实施制裁。

打个比方,假设A和B是军事同盟,C对A武力攻击,B打击C保卫A,这是集体自卫权,反之亦然;假设ABCD都是一个集体安全保障组织的成员,A对B发动武力攻击,CD两国联合B国打击A,这是集体安全保障。

当年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以美国为首的联军打击入侵科威特的伊拉克可以视为集体安全保障的一个例子;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二条:“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则是典型的集体自卫权例子。集体自卫权的最重要的形式表示就是“保卫他国”。

日本政府对于集体自卫权的解释是:日本在法理上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因为《宪法》第九条不允许行使。我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日本政府的这种说法。

(1)日本在法理上拥有集体自卫权
日本政府认为日本在法理上拥有集体自卫权源自于多个多边或者双边条约的规定,罗列如下: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旧金山和约》第五条C款:
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

旧《日美安保条约》序言:
认识到联合国宪章承认各国自卫权;

《日苏共同宣言》第三部分第二段:
日本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确认彼此拥有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新《日美安保条约》序言:
两国确认保有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个别或集体的自卫权。

综合上述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所述,日本政府认定,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

(2)日本政府解释《宪法》第九条不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
在1960年日本和美国签署新日美安保条约引发激烈的安保斗争。在野党社会党对于集体自卫权提出猛烈质疑,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收紧了对集体自卫权行使的解释。包括以下两段:

“我国在国际法范畴虽享有所谓‘集体自卫权’,但作为国家权利,行使集体自卫权将超越《宪法》对自卫措施的限制,因此不会获得允许”(1972年10月14日,应社会党参议员水口宏三要求,日本参议院决算委员会提交的资料)

“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集体自卫权,亦即本国在并未遭到直接攻击的情况下,也有权利以实力阻止对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的武力攻击”,“由于我国是主权国家,因此我国在国际法层面当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在另一方面,“《宪法》第九条所允许行使之自卫权,仅限于防卫我国所需之最低限度,而行使集体自卫权一事超出了这一范畴,因此在《宪法》上不被允许”。(日本政府对社会党众议员稻叶诚一质询所作答复,1984年5月29日)

综上所述,在日本国内对于日本具有集体自卫权是存在共识的,但是对于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则存在巨大分歧。一方面,因为《宪法》第九条的束缚,使法理上行驶集体自卫权存在违宪的可能;另一方面,现实问题日本是否需要跟着美国满世界地去打仗。

上文曾经提到日本过去曾派兵支援美军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按照日本政府的说法这不是行使集体自卫权,只是行使个体单独自卫权,玩文字游戏。那么日本和美国彼此双方是如何看待的呢?

日本方面目前存在三种看法:

第一,维持现状,护宪派政党如社会党和日共都是坚持这个原则的,但是随着日本整体右倾化,这种看法的舆论市场越来越小。
第二,修改日本政府对于《宪法》的解释,是日本能够行使集体自卫权。主张者如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
第三,修改宪法。主张者如前防卫厅长官山崎拓和前民主党代表鸠山由纪夫。你没看错,这位最近才来中国还参观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日本前首相也是主张修宪的。

美国方面是支持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在美国政界舆论中,除了要求日本履行军事同盟条约中的对等义务以外,还有给美国分摊压力的考量在其中。在1994年朝鲜核危机时期,美国克林顿政府就曾经考虑军事打击朝鲜核设施并向日方询问能提供何种程度上的支援。此后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时期,当时的小布什政府又再度提出要求日本进行支援。

日美双方政府实际上都是赞同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那么日本一旦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对中国产生什么影响呢?钓鱼岛问题本身不涉及集体自卫权的问题,只涉及美国协防日本的问题。但是台湾问题和南海问题则不同,一旦美军介入台湾问题和南海问题,同时日本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那么中国在战场上的对手就不再是美国一家。

8.什么是武器出口三原则?什么是无核三原则?日本动不动发射间谍卫星合乎国际法吗?

最近日本出口武器的新闻很多,一会是出口潜艇给澳大利亚,一会又是出口战斗机给以色列,需要提一提这个。同时因为朝鲜核试验和发生火箭以及石原慎太郎等日本极右翼的日本和武装言论,我也梳理一下这些问题在日本国内在法理上是一个什么情况。

武器出口三原则和无核三原则都是由当年的佐藤荣作内阁提出。

(1)武器出口三原则

日本《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日本出口武器。1967年,佐藤荣作正式提出“武器出口三原则”,即“不向共产主义阵营国家出售武器”,“不向联合国禁止的国家出口武器”,“不向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或者可能要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出售武器”。此后1976年三木武夫内阁根据“三原则”发布了“关于武器出口的政府统一见解”文件,该文件表示,为避免加剧国际冲突,日本对“三原则”以外地区出口武器时也将采取慎重态度,并将军工设备出口按照武器出口办理。

关于以色列的问题,实际上是这么一回事,日本政府批准参与生产美国的F-35战斗机,而出口目标国中包括以色列这样的“国际争端当事国”,直接触碰到了“武器出口三原则”,日本媒体猛烈抨击日本政府,而日本政府的回答却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处置,所以日本舆论认为日本政府已经开始偏离“武器出口三原则”,将其架空。

(2)无核三原则

根据日本政府解释,如果仅为最低程度的自卫,则拥有核武器与拥有常规武器在宪法法理上均属可能。但是,佐藤荣作内阁执政期间明确提出“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的“无核三原则”,并将其作为日本核政策的基本方针。此外,日本的《原子能基本法》禁止为军事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这从法律上禁止了日本开发和使用核武器的可能。1976年6月,日本批准了《核不扩散条约》,使日本在国际法领域承担了不制造和不拥有核武器的义务。

日本核武装的论调目前尚只是日本国内极右翼政客的无的放矢。除了法律上的约束以外,日本毕竟是世界上唯一遭受核武器攻击的国家,日本311大地震以后的福岛核危机让日本国内反核声浪此起彼伏,日本政府是很难在当前状态下搞核武装的,但是必须承认日本拥有核武装的能力。

(3)宇宙开发

1969年,日本国会在《宇宙开发事业团法》及其附件中明确规定,日本的宇宙开发事业仅限于和平目的。提出“事业团法”修正案的四党议员代表在解释法案时表示,尽管“和平”一词可以有“非侵略”和“非军事”两种解释,但该法案所说的“和平目的”就是指非军事目的。

从这里看,日本根本无法发射军事间谍卫星,但是日本政府和自卫队方面又开始钻日本法律上的空子。

关于“和平目的”,日本政府对于由当时的防卫厅以及自卫队开展的部分空间技术利用活动提出了两点解释。

第一,当使用空间技术的民生主体“公平且非歧视”地提供服务时,接受服务的防卫厅也处在与一般人相同的地位接受服务,接受这种服务并不违反《宇宙开发事业团法》中所说的“和平目的”。正式根据这一“公平和非歧视”的解释,防卫厅才可以使用日本电信电话公司的普通线路以及使用美国的GPS全球定位系统。

第二,无论是军事目的抑或是民用目的,只要某一技术已被大众广泛使用,那么自卫队使用该技术就不违反“和平目的”,这被称为“一般化原则”。在朝鲜发射弹道导弹后,自卫队决定装备情报收集卫星,由于这一卫星的性能在自卫队使用时可能已较为平常,因此日本政府认定这一行为并不违反“一般化原则”。

2008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宇宙基本法》写道,宇宙的开发和利用将遵循《外太空非武器化条约》等国际条约和“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理念”。宇宙的开发和利用不是基于“非军事”准则,而是基于专守防卫政策实施的。自此日本的太空军事化道路在法律上被彻底松绑。

后记:
写该文,新华社驻日记者刘华翻译的《日本安全保障学概论》对我帮助非常大。这本日本防卫大学(相当于中国国防大学)的教材使我能够充分看到,日本人、日本政府和日本舆论在看待日本和平宪法以及与日本防务事物相关的事情时,他们的立场是什么,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从而让大家更能看清事情的真相,而不是只是听国内某些无脑媒体的人云亦云。

和平宪法是日本政府在处理和解释日本防务事务时的支柱,同时也是最大的阻碍。当日本越来越试图挣脱以往的宪法解释和政府发布的原则时都会引发违法甚至违宪的争议。安倍晋三上台后大力鼓吹修宪,可以认为是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这值得所有中国人警惕。

希望此文能给龙腾朋友在看待日本的相关新闻资讯时能够提供帮助和参考。
审核后就沉了
学习了,非常感谢楼主的分享
看法律条文。。。还真需要很强的逻辑功底。。。一不小心就被绕进去了
刘华
是不是大家谈三人组的那个啊?
脑袋好疼,蛋痛的脚盆,如今连上下一心都做不到了
有收获,挺长知识的
知识贴啊,感谢分享。
简单来说,各种文字游戏。和美国不同时期不同需求产生的变化。
好帖子,有营养,感谢!
说得再好听,手里没有大棒等于没说……
条文归条文,它就是签了不准再使用任何武器的条文,也照样能解读出自卫队武装的合法性来。
这么好的文章应该有更多人来看啊
文中很多问题解释的非常详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