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冲突与捷克斯洛伐克的分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24:37
 简言之,通观历史,自由民主社会在族群问题上一般有两大思路“自由主义模式”(Liberal Mode)和“协和民主模式”(Consociational Mode),都旨在对少数族群提供某种调停(accommodation)。


  自由主义模式:该模式起源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自由主义的设想之下,一个好的国家是这样的“民选政府;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每个公民在选举中的技票具有同等份量;所有公民,不论他们在种族、宗教、阶级、性别等等方面有多大差别,都有普选权;人们对于广泛的公共事务具有关心、获得信息并表达己见的自由;所有成年人有权反对政府,有权担任公职;结社自由一一即公民有权结成独立的社团,包括社会运动、利益集团和政党。”换句话说,自由主义国家是奠基在个人主义原则之上的。政治的基础是个人以及个人作出的选择,种族、宗教、阶级、性别等等界定他(她)社会身份的东西,与其政治权利元关。


  因此,所谓自由主义模式指的就是族群的“非政治化”,也就是说,国家对其境内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无视其族群背景),一是为其提供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二是提供相同的政治程序使之能够做到平等的政治参与,影响、操控国家。


  它的重要特征是:第一,对个人的族群身份不进行、甚至禁止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或官方的认定;第二,不适用任何以族群标准为基础的政策,不管是为了歧视还是给予特殊优惠;第三,强调机会平等,在资源分配与机会竞争中完全不考虑个人的族群背景。


  这个政策的核心在于,以各种手段确保公民个人成为积极的政治与社会主体,以个人的“平等”与“公平”为号召,从而削弱族群认同对其政治行为的影响(或使族群认同成为阶级、职业团体、居住地、各种兴趣爱好团体同等分量的东西,不成为超越性价值)。在当代,美、英、德、法均采用这种模式。


  这个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存在差距。族群毕竟不是一个纯文化概念,一般情况下,它总是和其他因素缠绕在一起的。一些看似中立的政策,有的时候却会对少数族群造成歧视。比如,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对于考试成绩水平的要求和考试科目的设置,实际上使一些经济较落后、教育水平较低、文化异质性大的族群处于不利地位。又比如,当我们从政治生活中排除掉族群因素后,表面上看起来是给了每个人以平等的政治权利、权力,但是这样的话,民主就是“数人头”,即“多数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在一个各族群异质性较强的社会中,怎么能避免多数族群通过完全正当合法的政治程序通过一些在少数族群看起来不利的政策呢?


  在一个异质性特别大的社会中,彼此分离的次级社会事实上已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施自由主义模式不仅有可能是不民主的,而且可能是危险的。因为第一,可能被少数族群理解为多数族群消解其族群认同的工具(而不是真心想做到平等);第二,多数决方式可能会造成少数派长期被排斥在政权之外,从而失去其对体制的忠诚。比如,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pjhart)观察到:“北爱尔兰的多元社会分化为新教多数派和天主教少数派,采用多数决原则的结果是代表着新教多数派利益的统一党在1921年到1972年的所有选举中获胜,垄断了组织政府的权力。20世纪60年代末,天主教徒的大规模抗议活动演变成了新教徒一天主教徒的内战。”


  协和民主模式:这个名词和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在1968年提出来的。他当时对许多社会、语言、文化、种族和宗教高度分化的社会进行了研究,比如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和瑞士,试图找到它们保持社会稳定的诀窍。然后他发现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同一般自由主义意义下的“多数民主”有一定差别,他称之为“协和民主”。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该模式的特色有以下四条:第一,政府组成人员里面应该包括所有主要政治板块的领导人。第二,少数否决权;第三,选举制度采取比例代表制(甚至要给少数派以超出比例的代表权),而非胜者全得制。在公务员系统和公共资金的分配上面,也要按照比例进行安排;第四,各板块内部高度自治。


  简言之,协和民主模式的主旨是承认族群的政治性,以承认种族、族群、文化分野为前提,要求将所有重要的社会集团都纳入到政权体系中,实现“权力分享”,弥合其冲突,以此来促进各族群精英的结盟,造就对国家和体制的认可。


  不过,协和民主模式也有它自己的弱点。首先,政府由多个团体联合组成,这样决策效率就比较低,而且由于少数否决权的存在,政府很可能陷于僵持之中,从而造成不稳定;其次,这个模式下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固化各族群之间的分隔,因为有政治力量可以从这种分隔中获利;第三,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会在这种模式下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最后,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够达成的稳定也只不过是“冷和平”(peaceful coexistence)。


  协和民主模式的关键是,它假定各族群会因为分权而得到政治满足。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协和民主模式比较容易得以实施?利普哈特列举出了九个条件:第一,各族群的精英有相互合作、妥协的历史,他们能够意识到族群分隔带来的危险;第二,族群之间存在交叉性分裂;第三,存在某种共同意识形态能够凝聚人心与忠诚;第四,各族群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不过大;第五,各族群之间能够达成一种势力均衡状态(balance of power),不至于有一个强势族群能够压倒所有其他族群;第六,存在外部威胁,从而激发内部团结与合作;第七,各族群在地理上是分开居住的,这样有助于他们建立有效的内部自治;第八,构成一个国家的族群不要过多,否则它们之间的谈判会相当的棘手;第九,国家比较小,人口比较少。这样有利于减轻协和民主下的决策负担。


  在捷克斯洛伐克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两种模式都被使用过,但都失败了。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第一共和国时期,捷克斯洛伐克至少部分实施的是“自由主义模式”。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意识被称为“捷克斯洛伐克主义”(Czecoslovakism)。捷克、斯洛伐克合二为一,不是因为血缘联系,而是共同的政治价值观与道路。用创始者的话来解释说就是“这个国家的目标不是通过血缘和宣传来达成统一,而是通过相似的政治信念与前景。”这个非常类似美国人的做法,即强调对政治制度和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观的认同是国民身份的唯一基础。

  在国家体制上,第一共和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施议会民主制度,没有少数否决权,上下两院都不是根据族群构成。所有公民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对待,对捷克斯洛伐克批评最厉害的斯洛伐克人也没有攻击说国家剥夺了他(她)的政治权利。事实上,捷克斯洛伐克的民主建设,在二战前的中东欧可以说是首屈一指,以和平、温和、稳定著称。斯洛伐克人在战前民主选举中的投票率并不低,至少有一部分人投票给了社会民主党和农业党这些跨族群以阶级为导向的执政党派(后来斯洛伐克人的票还是主要投给了族群导向的天主教斯洛伐克人民党,在野党)。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都没有刻意歧视打压斯洛伐克人的意思。现代历史学家回顾起来,“平等”确实是捷克斯洛伐克领导层的价值追求之一。宪法106条款特别保证消除性别、职业或血缘方面的歧视。有一部分斯洛伐克人自己也认为,“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建设带给了斯洛伐克人政治、宗教和文化自由,建立了一套棚斯洛伐克使用斯洛伐克语言的教育系统,重组了司法体制,改善了公共工程,实施了经济改革,使银行业和财政现代化,通过土地改革和社会立法建立了一套社会安全网,最后还通过行政改革使斯洛伐克有了一定自治。”


  但是,这一套模式并没有获得成功,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并没有产生。在1921年的时候,社会调查显示,在斯洛伐克人中间还没有显著的民族意识。但是到了1925年,天主教斯洛伐克人民党开始获得了稳定而广泛的支持。到了20世纪30年代,在斯洛伐克的领导层和被领导者都能够体会到身为斯洛伐克人的不同之处。捷克斯洛伐克本来指望其教育系统能够培养一代新人,希望这批人有足够的知识和理性能够抛开门户偏见,但是它说培养的斯洛伐克知识分子越多,反“捷克斯洛伐克主义”的情绪反而越重。


  我想,这是因为捷克斯洛伐克国家虽然想努力做到中立,但是在许多场合中,国家的中立是做不到的。比方说在教育系统提倡政教分离,看似中立,但是对天主教传统浓厚的斯洛伐克来说,这是世俗的捷克的同化措施。也是因为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太深,彼此没有交叉(工业对农业,世俗对宗教,城市对乡村),这属于强化性分裂,一个族群的人很容易因为共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对整个国家产生疏离感。


  当存在多重分野,而此分野又很一致地沿着族群边界展开的时候,捷克斯洛伐克的多数民主制就是对斯洛伐克少数的一种打击。1920年,斯洛伐克在上院150席中有31席,在下院300席中有63席。受此席位所限,斯洛伐克人对国家政治的影响甚为有限。在国会中,长期由五大党(社会民主党、农业党、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国家社会主义党、国家民主党)联合执政,斯洛伐克天主教人民党长期被排除在政权之外。长期无法接触政权,这也是斯洛伐克人日益产生疏离感的一个原因。


  不过,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如果没有发生德国的入侵,虽然自由主义模式失败了,捷克斯洛伐克倒未必分裂,更有可能的是步向联邦制。共和国晚期所实施的一些增加斯洛伐克地方自治权的举动说明了这一倾向。我推测,这一模式在斯洛伐克人的政治运动中可能会逐渐向“协和民主”模式发展。


  天鹅绒革命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执行的是“协和民主模式”。在前文中已经列举了若干证据可以支持此论点:第一,少数否决权;第二,联邦政体;第三,以族群为基础建立的上院。


  我们还知道,在政府内部,公务员职位是按比例在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之间分配的。这在高级政府首脑的任命中体现得最明显,总统是捷克人的话,总理要是斯洛伐克人才行。在最高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银行管理者的任命中照样体现出族群平衡考虑。


  但是如前文所述,这种模式并没有能弥合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在斯洛伐克一方有一种情绪,觉得捷克并没有真正理解斯洛伐克族群身份诉求。最终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宣告了这种模式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失败。


  为什么这种模式在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都能够行之有效,在捷克却惨遭败绩了呢?


  一种解释是,比较容易导致协和模式成功的九个条件,在捷克斯洛伐克大半缺失:


  第一,后共产党时代百废待兴,既无公民社会也无成熟的政治党派,公民诉求纷繁复杂(限于政治、经济、社会知识的缺乏,新兴公民本身恐怕不会太理解各种议题的轻重缓急)。这样,族群内部中并没有“选民忠诚”这回事,新的族群精英必须为争夺选民而战,当精英内部冲突加剧,就会出现利用族群分隔来为自己加分的政客。在斯洛伐克出现了“党派比人民更激进”的情况就是这种“军备竞争”的后果。这种族群内精英的争斗在外部关系上的反应就是族群间精英关系的劣化。更何况,在党治岁月之下,斯洛伐克精英和捷克精英甚少沟通、合作。这样,协和式民主模式的第一个条件“精英谅解”就不复存在;


  第二,四十年党治虽然消除了一部分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比方说城乡分野),但是却制造了另外一些分野(斯洛伐克是重国营工业为主,捷克的经济要灵活得多)。捷克和斯洛伐克还是一个强化分裂型社会;


  第三,捷克与斯洛伐克轻重悬殊,势力均衡怀存在,这是斯洛伐克一方非常担忧的一点;


  第四,1989年之后无外部威胁,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内部团结就不甚需要;


  第五,捷克与斯洛伐克人并不共享一种国家观。捷克人推崇“捷克斯洛伐克人民”,但是斯洛伐克人更愿意将国家看成是族群之间的联合。


  除了这个答案之外,我们还要看到捷克斯洛伐克这种“协和式民主模式”的先天不足。它是自苏式“族群联邦制”继承而来,而苏式族群联邦制虽说与协和民主模式形似,但有实质的不同。它包含有自由主义模式和协和民主模式各自最恶劣的缺点,却没有这两者分别的长处。


  在自由主义模式下,公民享有全部政治权利。该模式一是希望藉由公民的个人政治参与和机会平等,使个人能成为各种秩序的基石与起点,使族群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一个限定;二是把政治对抗的主要层级转移到个体层面,从而分散集团对抗的危险。它的缺陷在于当族群不再是一种束缚的时候,也就失去了保护的力量,从而可能发生多数对少数的压制和强制同化。在协和民主模式下,国家既承认公民的个体权利,也使以认同为核心的群体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正式组成部分。该模式承认族群冲突的现实性,承认族群间的紧张关系,承认政治对抗。希望授权给族群,使各族群藉由日常低烈度的政治对抗缓慢释放压力。当然,也因此要承担对抗升级的风险。它的另一缺陷也在于该制度实际上鼓励分隔而非融合。


  但究其根本而言,无论是自由主义模式,还是协和民主模式,都有一些根本相同、相通之处。最重要的相同之处是,在这两个模式下,政治过程与国家构建都是自下而上的。它们都是为了“构建国家”(defining sovereign community),但是它们达成此目标的方式不是机械式的“制造国家”,毋宁说,是把国家共同体看作一种生命,施加养料,寄以希望承担风险。


  苏式族群联邦制则反其道而行之,它自上而下地制造国家。这样就抽去了族群自治/联合的政治含义,而是将其造就为某种“利益均沾”体系。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并非来自真正的政治协商、冲突与交换,而是从上而下的赐予。当一个联邦体系(或类联邦体系)内通常会有的低烈度政治冲突与争辩从政治生活中被消声(通过党务部门的协调),内在的紧张就被蓄积起来了。像“协和民主模式”,它保护少数,但这种保护是以赐予的方式下达,而不是授人以渔。像“自由主义模式”,它否认冲突,强调和谐,但这种和谐是以宣传的方式出现,而不是让人们在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体验之。它强调各族群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道路,以此作为“和谐论”的基础。这样,我们会观察到苏式族群联邦制制造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鼓励分隔、阻碍交流,另一方面,少数族群又时刻忧虑遭到同化。


  在这种体制下,收(收缩族群的集体权利),收不出一个“自由主义模式”,而是强制同化;放,放不出一个“协和民主模式”,而是族群冲突激化。


  在捷克斯洛伐克这个例子上,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将党治时期族群联邦制的遗产带进“协和民主模式”中,从而产生了毒化作用。在捷克一方,对自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为斯洛伐克“奶牛”一事耿耿于怀,下决心要做到平等。而斯洛伐克,则对自己的新到手的政治主体地位分外在意,下决心不再成为中央政府的傀儡。苏式联邦制的捆绑刚松开,捷克与斯洛伐克就分别冲向各自极端的两个方向。有研究者如此说道:“捷克人倾向于把人民看成是这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要求一视同仁)。而斯洛伐克人则认为存在两个‘人民’,每一个都有权控制自己领土上的命运。”


  假如说,捷克斯洛伐克没有经历过党治岁月,那么无论是继续实施“自由主义模式”,还是实施“协和民主模式”,我推测,情况可能都要好得多。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 ... _2013022777908.html简言之,通观历史,自由民主社会在族群问题上一般有两大思路“自由主义模式”(Liberal Mode)和“协和民主模式”(Consociational Mode),都旨在对少数族群提供某种调停(accommodation)。


  自由主义模式:该模式起源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自由主义的设想之下,一个好的国家是这样的“民选政府;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每个公民在选举中的技票具有同等份量;所有公民,不论他们在种族、宗教、阶级、性别等等方面有多大差别,都有普选权;人们对于广泛的公共事务具有关心、获得信息并表达己见的自由;所有成年人有权反对政府,有权担任公职;结社自由一一即公民有权结成独立的社团,包括社会运动、利益集团和政党。”换句话说,自由主义国家是奠基在个人主义原则之上的。政治的基础是个人以及个人作出的选择,种族、宗教、阶级、性别等等界定他(她)社会身份的东西,与其政治权利元关。


  因此,所谓自由主义模式指的就是族群的“非政治化”,也就是说,国家对其境内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无视其族群背景),一是为其提供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二是提供相同的政治程序使之能够做到平等的政治参与,影响、操控国家。


  它的重要特征是:第一,对个人的族群身份不进行、甚至禁止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或官方的认定;第二,不适用任何以族群标准为基础的政策,不管是为了歧视还是给予特殊优惠;第三,强调机会平等,在资源分配与机会竞争中完全不考虑个人的族群背景。


  这个政策的核心在于,以各种手段确保公民个人成为积极的政治与社会主体,以个人的“平等”与“公平”为号召,从而削弱族群认同对其政治行为的影响(或使族群认同成为阶级、职业团体、居住地、各种兴趣爱好团体同等分量的东西,不成为超越性价值)。在当代,美、英、德、法均采用这种模式。


  这个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存在差距。族群毕竟不是一个纯文化概念,一般情况下,它总是和其他因素缠绕在一起的。一些看似中立的政策,有的时候却会对少数族群造成歧视。比如,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对于考试成绩水平的要求和考试科目的设置,实际上使一些经济较落后、教育水平较低、文化异质性大的族群处于不利地位。又比如,当我们从政治生活中排除掉族群因素后,表面上看起来是给了每个人以平等的政治权利、权力,但是这样的话,民主就是“数人头”,即“多数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在一个各族群异质性较强的社会中,怎么能避免多数族群通过完全正当合法的政治程序通过一些在少数族群看起来不利的政策呢?


  在一个异质性特别大的社会中,彼此分离的次级社会事实上已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施自由主义模式不仅有可能是不民主的,而且可能是危险的。因为第一,可能被少数族群理解为多数族群消解其族群认同的工具(而不是真心想做到平等);第二,多数决方式可能会造成少数派长期被排斥在政权之外,从而失去其对体制的忠诚。比如,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pjhart)观察到:“北爱尔兰的多元社会分化为新教多数派和天主教少数派,采用多数决原则的结果是代表着新教多数派利益的统一党在1921年到1972年的所有选举中获胜,垄断了组织政府的权力。20世纪60年代末,天主教徒的大规模抗议活动演变成了新教徒一天主教徒的内战。”


  协和民主模式:这个名词和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在1968年提出来的。他当时对许多社会、语言、文化、种族和宗教高度分化的社会进行了研究,比如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和瑞士,试图找到它们保持社会稳定的诀窍。然后他发现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同一般自由主义意义下的“多数民主”有一定差别,他称之为“协和民主”。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该模式的特色有以下四条:第一,政府组成人员里面应该包括所有主要政治板块的领导人。第二,少数否决权;第三,选举制度采取比例代表制(甚至要给少数派以超出比例的代表权),而非胜者全得制。在公务员系统和公共资金的分配上面,也要按照比例进行安排;第四,各板块内部高度自治。


  简言之,协和民主模式的主旨是承认族群的政治性,以承认种族、族群、文化分野为前提,要求将所有重要的社会集团都纳入到政权体系中,实现“权力分享”,弥合其冲突,以此来促进各族群精英的结盟,造就对国家和体制的认可。


  不过,协和民主模式也有它自己的弱点。首先,政府由多个团体联合组成,这样决策效率就比较低,而且由于少数否决权的存在,政府很可能陷于僵持之中,从而造成不稳定;其次,这个模式下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固化各族群之间的分隔,因为有政治力量可以从这种分隔中获利;第三,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会在这种模式下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最后,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够达成的稳定也只不过是“冷和平”(peaceful coexistence)。


  协和民主模式的关键是,它假定各族群会因为分权而得到政治满足。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协和民主模式比较容易得以实施?利普哈特列举出了九个条件:第一,各族群的精英有相互合作、妥协的历史,他们能够意识到族群分隔带来的危险;第二,族群之间存在交叉性分裂;第三,存在某种共同意识形态能够凝聚人心与忠诚;第四,各族群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不过大;第五,各族群之间能够达成一种势力均衡状态(balance of power),不至于有一个强势族群能够压倒所有其他族群;第六,存在外部威胁,从而激发内部团结与合作;第七,各族群在地理上是分开居住的,这样有助于他们建立有效的内部自治;第八,构成一个国家的族群不要过多,否则它们之间的谈判会相当的棘手;第九,国家比较小,人口比较少。这样有利于减轻协和民主下的决策负担。


  在捷克斯洛伐克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两种模式都被使用过,但都失败了。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第一共和国时期,捷克斯洛伐克至少部分实施的是“自由主义模式”。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意识被称为“捷克斯洛伐克主义”(Czecoslovakism)。捷克、斯洛伐克合二为一,不是因为血缘联系,而是共同的政治价值观与道路。用创始者的话来解释说就是“这个国家的目标不是通过血缘和宣传来达成统一,而是通过相似的政治信念与前景。”这个非常类似美国人的做法,即强调对政治制度和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观的认同是国民身份的唯一基础。

  在国家体制上,第一共和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施议会民主制度,没有少数否决权,上下两院都不是根据族群构成。所有公民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对待,对捷克斯洛伐克批评最厉害的斯洛伐克人也没有攻击说国家剥夺了他(她)的政治权利。事实上,捷克斯洛伐克的民主建设,在二战前的中东欧可以说是首屈一指,以和平、温和、稳定著称。斯洛伐克人在战前民主选举中的投票率并不低,至少有一部分人投票给了社会民主党和农业党这些跨族群以阶级为导向的执政党派(后来斯洛伐克人的票还是主要投给了族群导向的天主教斯洛伐克人民党,在野党)。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都没有刻意歧视打压斯洛伐克人的意思。现代历史学家回顾起来,“平等”确实是捷克斯洛伐克领导层的价值追求之一。宪法106条款特别保证消除性别、职业或血缘方面的歧视。有一部分斯洛伐克人自己也认为,“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建设带给了斯洛伐克人政治、宗教和文化自由,建立了一套棚斯洛伐克使用斯洛伐克语言的教育系统,重组了司法体制,改善了公共工程,实施了经济改革,使银行业和财政现代化,通过土地改革和社会立法建立了一套社会安全网,最后还通过行政改革使斯洛伐克有了一定自治。”


  但是,这一套模式并没有获得成功,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并没有产生。在1921年的时候,社会调查显示,在斯洛伐克人中间还没有显著的民族意识。但是到了1925年,天主教斯洛伐克人民党开始获得了稳定而广泛的支持。到了20世纪30年代,在斯洛伐克的领导层和被领导者都能够体会到身为斯洛伐克人的不同之处。捷克斯洛伐克本来指望其教育系统能够培养一代新人,希望这批人有足够的知识和理性能够抛开门户偏见,但是它说培养的斯洛伐克知识分子越多,反“捷克斯洛伐克主义”的情绪反而越重。


  我想,这是因为捷克斯洛伐克国家虽然想努力做到中立,但是在许多场合中,国家的中立是做不到的。比方说在教育系统提倡政教分离,看似中立,但是对天主教传统浓厚的斯洛伐克来说,这是世俗的捷克的同化措施。也是因为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太深,彼此没有交叉(工业对农业,世俗对宗教,城市对乡村),这属于强化性分裂,一个族群的人很容易因为共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对整个国家产生疏离感。


  当存在多重分野,而此分野又很一致地沿着族群边界展开的时候,捷克斯洛伐克的多数民主制就是对斯洛伐克少数的一种打击。1920年,斯洛伐克在上院150席中有31席,在下院300席中有63席。受此席位所限,斯洛伐克人对国家政治的影响甚为有限。在国会中,长期由五大党(社会民主党、农业党、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国家社会主义党、国家民主党)联合执政,斯洛伐克天主教人民党长期被排除在政权之外。长期无法接触政权,这也是斯洛伐克人日益产生疏离感的一个原因。


  不过,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如果没有发生德国的入侵,虽然自由主义模式失败了,捷克斯洛伐克倒未必分裂,更有可能的是步向联邦制。共和国晚期所实施的一些增加斯洛伐克地方自治权的举动说明了这一倾向。我推测,这一模式在斯洛伐克人的政治运动中可能会逐渐向“协和民主”模式发展。


  天鹅绒革命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执行的是“协和民主模式”。在前文中已经列举了若干证据可以支持此论点:第一,少数否决权;第二,联邦政体;第三,以族群为基础建立的上院。


  我们还知道,在政府内部,公务员职位是按比例在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之间分配的。这在高级政府首脑的任命中体现得最明显,总统是捷克人的话,总理要是斯洛伐克人才行。在最高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银行管理者的任命中照样体现出族群平衡考虑。


  但是如前文所述,这种模式并没有能弥合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在斯洛伐克一方有一种情绪,觉得捷克并没有真正理解斯洛伐克族群身份诉求。最终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宣告了这种模式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失败。


  为什么这种模式在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都能够行之有效,在捷克却惨遭败绩了呢?


  一种解释是,比较容易导致协和模式成功的九个条件,在捷克斯洛伐克大半缺失:


  第一,后共产党时代百废待兴,既无公民社会也无成熟的政治党派,公民诉求纷繁复杂(限于政治、经济、社会知识的缺乏,新兴公民本身恐怕不会太理解各种议题的轻重缓急)。这样,族群内部中并没有“选民忠诚”这回事,新的族群精英必须为争夺选民而战,当精英内部冲突加剧,就会出现利用族群分隔来为自己加分的政客。在斯洛伐克出现了“党派比人民更激进”的情况就是这种“军备竞争”的后果。这种族群内精英的争斗在外部关系上的反应就是族群间精英关系的劣化。更何况,在党治岁月之下,斯洛伐克精英和捷克精英甚少沟通、合作。这样,协和式民主模式的第一个条件“精英谅解”就不复存在;


  第二,四十年党治虽然消除了一部分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比方说城乡分野),但是却制造了另外一些分野(斯洛伐克是重国营工业为主,捷克的经济要灵活得多)。捷克和斯洛伐克还是一个强化分裂型社会;


  第三,捷克与斯洛伐克轻重悬殊,势力均衡怀存在,这是斯洛伐克一方非常担忧的一点;


  第四,1989年之后无外部威胁,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内部团结就不甚需要;


  第五,捷克与斯洛伐克人并不共享一种国家观。捷克人推崇“捷克斯洛伐克人民”,但是斯洛伐克人更愿意将国家看成是族群之间的联合。


  除了这个答案之外,我们还要看到捷克斯洛伐克这种“协和式民主模式”的先天不足。它是自苏式“族群联邦制”继承而来,而苏式族群联邦制虽说与协和民主模式形似,但有实质的不同。它包含有自由主义模式和协和民主模式各自最恶劣的缺点,却没有这两者分别的长处。


  在自由主义模式下,公民享有全部政治权利。该模式一是希望藉由公民的个人政治参与和机会平等,使个人能成为各种秩序的基石与起点,使族群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一个限定;二是把政治对抗的主要层级转移到个体层面,从而分散集团对抗的危险。它的缺陷在于当族群不再是一种束缚的时候,也就失去了保护的力量,从而可能发生多数对少数的压制和强制同化。在协和民主模式下,国家既承认公民的个体权利,也使以认同为核心的群体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正式组成部分。该模式承认族群冲突的现实性,承认族群间的紧张关系,承认政治对抗。希望授权给族群,使各族群藉由日常低烈度的政治对抗缓慢释放压力。当然,也因此要承担对抗升级的风险。它的另一缺陷也在于该制度实际上鼓励分隔而非融合。


  但究其根本而言,无论是自由主义模式,还是协和民主模式,都有一些根本相同、相通之处。最重要的相同之处是,在这两个模式下,政治过程与国家构建都是自下而上的。它们都是为了“构建国家”(defining sovereign community),但是它们达成此目标的方式不是机械式的“制造国家”,毋宁说,是把国家共同体看作一种生命,施加养料,寄以希望承担风险。


  苏式族群联邦制则反其道而行之,它自上而下地制造国家。这样就抽去了族群自治/联合的政治含义,而是将其造就为某种“利益均沾”体系。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并非来自真正的政治协商、冲突与交换,而是从上而下的赐予。当一个联邦体系(或类联邦体系)内通常会有的低烈度政治冲突与争辩从政治生活中被消声(通过党务部门的协调),内在的紧张就被蓄积起来了。像“协和民主模式”,它保护少数,但这种保护是以赐予的方式下达,而不是授人以渔。像“自由主义模式”,它否认冲突,强调和谐,但这种和谐是以宣传的方式出现,而不是让人们在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体验之。它强调各族群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道路,以此作为“和谐论”的基础。这样,我们会观察到苏式族群联邦制制造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鼓励分隔、阻碍交流,另一方面,少数族群又时刻忧虑遭到同化。


  在这种体制下,收(收缩族群的集体权利),收不出一个“自由主义模式”,而是强制同化;放,放不出一个“协和民主模式”,而是族群冲突激化。


  在捷克斯洛伐克这个例子上,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将党治时期族群联邦制的遗产带进“协和民主模式”中,从而产生了毒化作用。在捷克一方,对自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为斯洛伐克“奶牛”一事耿耿于怀,下决心要做到平等。而斯洛伐克,则对自己的新到手的政治主体地位分外在意,下决心不再成为中央政府的傀儡。苏式联邦制的捆绑刚松开,捷克与斯洛伐克就分别冲向各自极端的两个方向。有研究者如此说道:“捷克人倾向于把人民看成是这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要求一视同仁)。而斯洛伐克人则认为存在两个‘人民’,每一个都有权控制自己领土上的命运。”


  假如说,捷克斯洛伐克没有经历过党治岁月,那么无论是继续实施“自由主义模式”,还是实施“协和民主模式”,我推测,情况可能都要好得多。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 ... _2013022777908.html
杰克,slow,发克
楼主原创?
荒唐可笑的文章,北爱尔兰、苏格兰为啥要闹独立?因为英国不民主嘛?哈哈。
tang-yh 发表于 2013-2-28 14:18
楼主原创?
楼主除了从公知论坛转些找骂的文章,还能干嘛?
一头雾水
荒唐可笑的文章,北爱尔兰、苏格兰为啥要闹独立?因为英国不民主嘛?哈哈。

禀报季大人,在精神美国人的眼中,君主立宪的国家是不够民主的
现在捷克人应该很庆幸和斯洛伐克分离吧,捷克人的日子过得很好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