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大来科普下国外著名的雇佣兵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50:23
如题哪位大大来科普下国外著名的雇佣兵团跟防务公司,说说单兵战斗力如何。不包括国家的佣兵团如外籍军团之类的如题哪位大大来科普下国外著名的雇佣兵团跟防务公司,说说单兵战斗力如何。不包括国家的佣兵团如外籍军团之类的
都没人的……
因为大家都在帮你摸度娘……
我是狼我怕谁 发表于 2013-2-20 00:41
因为大家都在帮你摸度娘……
你摸出黑水来没有?
法国外籍军团


楼主排除了 “不包括国家的佣兵团如外籍军团之类的” 那就排除一堆了,连法国外籍军团都排除了

特指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 的话

比较注明的有 DynCorp
属于典型的PMC
实力强大 参加过拉美,波斯尼亚,伊拉克和阿富汗。。。

MPRI也超大,不知怎么翻
还有Titan Corp.  
CICA international 部分也是私人武装



楼主排除了 “不包括国家的佣兵团如外籍军团之类的” 那就排除一堆了,连法国外籍军团都排除了

特指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 的话

比较注明的有 DynCorp
属于典型的PMC
实力强大 参加过拉美,波斯尼亚,伊拉克和阿富汗。。。

MPRI也超大,不知怎么翻
还有Titan Corp.  
CICA international 部分也是私人武装

DynCorp算很大的私人武装 (Dyncorp 中文叫什么我也不清楚)
http://www.dyn-intl.com/   这公司网站
http://en.wikipedia.org/wiki/DynCorp 维基介绍 可惜都没中文


小的那就太多了,其实很多恐怖组织也有雇佣兵性质。
话说楼主如果想加入雇佣兵,而自身实力又不强的话。。。。

可以改信驴教加入基地组织的雇佣兵 不会打枪没关系,绑个炸弹就行。爆前高喊阿拉乎阿克巴,就能拿到72处的回报了
话说楼主如果想加入雇佣兵,而自身实力又不强的话。。。。

可以改信驴教加入基地组织的雇佣兵 不会打枪没 ...
此法甚好啊
@dboy 黄叫兽的博客里有PMC/PSC的版块  http://blog.163.com/gunworld@126 ... 3066080082084075087
小跳2049 发表于 2013-2-20 10:27
@dboy 黄叫兽的博客里有PMC/PSC的版块  http://blog.163.com/gunworld@126/blog/#m=0&t=1&c=fks_0870690820 ...
这个博客甚好啊,很多我都不知道怎么翻的 他都翻译出来了
这个博客还可以
狼群居然都没人提
狼群居然都没人提
那是小说好不好
itaskol 发表于 2013-2-20 10:04
DynCorp算很大的私人武装 (Dyncorp 中文叫什么我也不清楚)
http://www.dyn-intl.com/   这公司网站
htt ...
四川省德阳市和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发来贺电


雇佣军是一种特殊的兵种,是一班为了个人利益而参加一场武装冲突的人。雇佣军参战的目的只是为了金钱奖励,只要对方出价够高,他可以受雇于任何人。雇佣军参战并非为了意识形态或政治信仰、爱国主义或是道德原则。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军定义,虽然美国等一些国家并不认同这一定义。条约规定:
  第四十七条外国雇佣军
  一、外国雇佣军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军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根据日内瓦公约,一个战斗员必须满足一至六条中的所有条件,才能被定义为雇佣军。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4/34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生效:按照第19条的规定,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诸如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申明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深信必须发展和加强各国间的国际合作,以求预防、追诉和惩处这种罪行,对新的非法国际活动撮合麻醉药品贩运者和雇佣军从事破坏国家宪政秩序的暴力行动表示关注,又深信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公约的通过会有助于根除这些邪恶活动,从而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认识到未经此一公约管制的事项继续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管辖,经协议如下: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
  (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
  (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并且
  (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
  公务。
  2.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
  (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它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
  (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
  (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获承允
  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
  (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
  (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第2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即构成犯罪行为。
  第3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无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共谋的暴力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
  2本条绝不限制本公约第4条的适用范围。
  第4条
  任何人如有下列情况,即构成犯罪行为:
  (a)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
  (b)与犯下或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任何罪行的人有共谋行为。
  第5条
  1.各缔约国应不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禁止这种活动。
  2.各缔约国不应为反对各国人民合法行使其为国际法承认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而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依照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为此目的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
  3.各缔约国应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质,对本公约所列罪行规定处以适当
  刑罚。
  第6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以下措施,互相合作,防止本公约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措施,以防止为在其领土内外犯下此等罪行而在其领土内进行准备,其中包括禁止鼓励、煽动、筹划或参与犯下这类罪行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的非法活动;
  (b)在适当时协调采取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这些罪行的发生。
  第7条
  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公约。
  第8条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即应按照本国法律,在知情后尽快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有关情报提供受影响的缔约国。
  第9条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以下情况下,确定该国对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的管辖权:
  (a)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罪行为该国任何一个国民所犯,或为(该国根据情况认为)经常居住于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所犯。
  2.当嫌犯在其领土内,而该国未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国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10条
  1.任何缔约国,如嫌犯在其领土内,当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按照其法律,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扣留该人或采取其他类似的措施,以保证其留在该国境内。该缔约国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事实。
  2.任何一个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扣留某一人或采取本条第1款所述其他类似措施时,应立即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通知:
  (a)罪行发生在该国境内的缔约国;
  (b)罪行针对或企图针对的缔约国;
  (c)罪行针对或企图针对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该国国民的缔约国;
  (d)嫌犯为该国国民的缔约国,如为无国籍人时,嫌犯在该国领土内经常居住的缔约国;
  (e)该国认为应当通知的任何其他有关的缔约国。
  3.本条第1款所述措施针对的任何人应有权:
  (a)立即与最近的本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国家的主管代表取得联系,如果此人为无国籍人,则与其经常居住的所在国的主管代表取得联系;
  (b)接受该国代表的访问。
  4.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不妨碍按照第9条第1款(b)项主张有管辖权的任何缔约国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嫌犯进行联系并对其进行访问的权利。
  5.进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本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并说明它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第11条
  对于因涉及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而正在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应在追诉程序的所有阶段保证给予公平待遇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保证。也应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第12条
  领土内发现嫌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其他任何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第13条
  1.各缔约国对就本公约所述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应互相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提供它们掌握的为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一切证据。一切案件均应适用接获协助请求的国家的法律。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约中关于互相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第14条
  对嫌犯起诉的缔约国,应按照其法律将诉讼的最后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项结果通知其他有关国家。
  第15条
  1.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各项罪行,均应视为缔约国间现行任何引渡条约已列为可以引渡的罪行。各缔约国承诺在以后彼此间缔结的所有引渡条约中将此种罪行列为可以引渡的罪行。
  2.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尚未与该缔约国订立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本公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受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限制。
  3.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各缔约国应承认这些罪行为彼此间可以引渡的罪行,但须受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4.为了缔约国间引渡的目的,罪行应视为不仅发生在实际发生地,而且也发生在按照本公约第9条的规定须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第16条
  本公约的适用应不影响:
  (a)关于国家的国际责任的规则;
  (b)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有关战斗人员或战俘地位的规定。
  第17条
  1.两个或更多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以谈判解决,经其中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织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2.每一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该国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作出这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
  3.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
  秘书长撤回该项保留。
  第18条
  1.本公约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
  2.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开放给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19条
  1.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20条
  1.任何缔约国得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出即行生效。
  第21条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雇佣军是一种特殊的兵种,是一班为了个人利益而参加一场武装冲突的人。雇佣军参战的目的只是为了金钱奖励,只要对方出价够高,他可以受雇于任何人。雇佣军参战并非为了意识形态或政治信仰、爱国主义或是道德原则。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军定义,虽然美国等一些国家并不认同这一定义。条约规定:
  第四十七条外国雇佣军
  一、外国雇佣军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军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根据日内瓦公约,一个战斗员必须满足一至六条中的所有条件,才能被定义为雇佣军。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4/34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生效:按照第19条的规定,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诸如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申明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深信必须发展和加强各国间的国际合作,以求预防、追诉和惩处这种罪行,对新的非法国际活动撮合麻醉药品贩运者和雇佣军从事破坏国家宪政秩序的暴力行动表示关注,又深信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公约的通过会有助于根除这些邪恶活动,从而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认识到未经此一公约管制的事项继续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管辖,经协议如下: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
  (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
  (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并且
  (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
  公务。
  2.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
  (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它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
  (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
  (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获承允
  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
  (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
  (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第2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即构成犯罪行为。
  第3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无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共谋的暴力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
  2本条绝不限制本公约第4条的适用范围。
  第4条
  任何人如有下列情况,即构成犯罪行为:
  (a)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
  (b)与犯下或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任何罪行的人有共谋行为。
  第5条
  1.各缔约国应不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禁止这种活动。
  2.各缔约国不应为反对各国人民合法行使其为国际法承认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而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依照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为此目的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
  3.各缔约国应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质,对本公约所列罪行规定处以适当
  刑罚。
  第6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以下措施,互相合作,防止本公约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措施,以防止为在其领土内外犯下此等罪行而在其领土内进行准备,其中包括禁止鼓励、煽动、筹划或参与犯下这类罪行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的非法活动;
  (b)在适当时协调采取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这些罪行的发生。
  第7条
  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公约。
  第8条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即应按照本国法律,在知情后尽快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有关情报提供受影响的缔约国。
  第9条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以下情况下,确定该国对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的管辖权:
  (a)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罪行为该国任何一个国民所犯,或为(该国根据情况认为)经常居住于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所犯。
  2.当嫌犯在其领土内,而该国未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国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10条
  1.任何缔约国,如嫌犯在其领土内,当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按照其法律,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扣留该人或采取其他类似的措施,以保证其留在该国境内。该缔约国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事实。
  2.任何一个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扣留某一人或采取本条第1款所述其他类似措施时,应立即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通知:
  (a)罪行发生在该国境内的缔约国;
  (b)罪行针对或企图针对的缔约国;
  (c)罪行针对或企图针对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该国国民的缔约国;
  (d)嫌犯为该国国民的缔约国,如为无国籍人时,嫌犯在该国领土内经常居住的缔约国;
  (e)该国认为应当通知的任何其他有关的缔约国。
  3.本条第1款所述措施针对的任何人应有权:
  (a)立即与最近的本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国家的主管代表取得联系,如果此人为无国籍人,则与其经常居住的所在国的主管代表取得联系;
  (b)接受该国代表的访问。
  4.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不妨碍按照第9条第1款(b)项主张有管辖权的任何缔约国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嫌犯进行联系并对其进行访问的权利。
  5.进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本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并说明它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第11条
  对于因涉及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而正在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应在追诉程序的所有阶段保证给予公平待遇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保证。也应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第12条
  领土内发现嫌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其他任何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第13条
  1.各缔约国对就本公约所述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应互相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提供它们掌握的为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一切证据。一切案件均应适用接获协助请求的国家的法律。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约中关于互相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第14条
  对嫌犯起诉的缔约国,应按照其法律将诉讼的最后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项结果通知其他有关国家。
  第15条
  1.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各项罪行,均应视为缔约国间现行任何引渡条约已列为可以引渡的罪行。各缔约国承诺在以后彼此间缔结的所有引渡条约中将此种罪行列为可以引渡的罪行。
  2.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尚未与该缔约国订立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本公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受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限制。
  3.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各缔约国应承认这些罪行为彼此间可以引渡的罪行,但须受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4.为了缔约国间引渡的目的,罪行应视为不仅发生在实际发生地,而且也发生在按照本公约第9条的规定须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第16条
  本公约的适用应不影响:
  (a)关于国家的国际责任的规则;
  (b)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有关战斗人员或战俘地位的规定。
  第17条
  1.两个或更多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以谈判解决,经其中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织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2.每一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该国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作出这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
  3.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
  秘书长撤回该项保留。
  第18条
  1.本公约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
  2.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开放给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19条
  1.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20条
  1.任何缔约国得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出即行生效。
  第21条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重复了,编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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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了编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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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承包商”与“雇佣兵”

 注:本文转载自枪炮世界博客
  话说在之前那篇《“承包商”译名略谈》里面解释了“Contractor”的含义,其实对于这个Contractor,并非国内所有人都把他们称之为“承包商”,有些人是把他们叫做“雇佣兵”的。但是,“雇佣兵”的英文为“Mercenary”,与“承包商”是不同的。
  Contractor之所以称之为Contractor,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是“承包安全保护项目的商人”,所以才使用了“承包商”这个具有商业味道的称谓。但是现代雇佣军也是非常具有商业味道的,那么,Contractor又算不算是Mercenary的一种商业化称呼呢?如果不是,那他们干的活儿跟Mercenary又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先来看几则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的新闻:
  2004年6月10日,恐怖分子对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中铁十四局援建工地发动袭击,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
  2004年9月4日,驻守中铁十四局碎石机的卫兵发现两名可疑分子向碎石机方向移动,卫兵发出警告,两名可疑分子开枪射击,双方交火7分钟,可疑分子逃往附近村庄;
  2006年4月1日,一伙武装分子趁夜色潜入中铁十四局在贾拉巴德公路修复项目的工地,被卫兵发现,双方交火,武装分子被击退;
  2006年12月2日,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北部巴德吉斯省的工地夜遭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在保安人员的及时还击下坚守到阿富汗警察救援,中方人员无一伤亡。
  其实在2004年的“6-10”事件后,中铁十四局已经决定像其他在高危地区工作的外国公司那样聘请武装护卫了,比如在2005年2月3日的一则新闻中提到,中铁十四局阿富汗项目部雇佣了美国USPI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这个USPI公司类似于武侠小说里的“镖局”,而他们所雇佣的那些武装护卫人员,也就是承包了中铁十四局工地和工人安全的那些Contractor们相当于“镖师”。
  而且,根据日内瓦公约对雇佣兵所作出的定义,一名战斗员必须全部满足以下所有六项条件,才能被视为雇佣兵:
  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虽然美国没有在反对雇佣兵的日内瓦公约上签字,但依照上述定义,美国USPI公司为中铁十四局所提供的那些Contractor是不会被视为雇佣兵的,因为他们并不是受雇到阿富汗参加武装冲突的。
  但许多人之所以把这些承包保安服务的人当成雇佣兵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提供这些安全承包商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PSC,另一类是PMC。
  PSC即私营保安公司(Private_Security_Companies),提供武装和非武装的保安相关服务,许多PSC的业务不光在战乱地区,即使在不打仗的地方也承包了不少安全保卫工作。例如美国航天飞机发射的安全保护工作就是由PSC承包的,像希腊奥运会这样的一些大型国际盛事也会聘请PSC提供安全顾问咨询、安全人员培训或直接参与保安事务。在北京奥运会上,西方国家的政要或代表队的一些外方保安人员中也有不少是PSC雇员。有些PSC甚至能承包军方的安全保卫工作,例如三角洲部队的早期成员之一Eric_L._Haney所著的《Inside_Delta_Force》中,就提到三角洲部队在布拉格堡基地的保安是承包给私营公司的。
  PMC是两个词的共同缩写,一个是私营军事公司(Private_Military_Companies),另一个是私营军事承包商(Private_Military_Contractor)。前者是指企业,后者既可以指企业,也可以指这些企业内的员工个人。PMC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国家防务、军事训练、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所以PMC公司不仅有上得了台面的保安业务,也可能有不曝光的军事行动。那些在PMC公司里面的一些雇员,可能在某个刚刚平息战乱的地区替联合国粮食救援处、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的国际救援组织提供安全保卫;但其另一些雇员却可能同时在另一个战乱地区秘密地充当某支武装团伙的军事教官、战略顾问、战术指导、战场指挥甚至直接参与战斗。由于美国的PMC公司确实会替美国政府到那些五角大楼不方便或不愿意出现的地点,完成向全世界输出美国军事和外交影响力的任务,所以有些美国的PMC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算是美国政府的秘密部队。
  但是,由于许多PMC都会提供保安服务,而且有许多PSC其实就是一些大型PMC旗下的子公司,PMC和PSC之间不是那么容易分得清楚的,所以安全承包商被当成了秘密部队或雇佣军就很正常了。此外,对一些伊拉克新闻的误读也对“承包商=雇佣军”的理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当黑水公司面临被吊销在伊拉克营业的时候,美军宣称这将迫使他们增兵。有人会把这句话理解成:“没有黑水公司的雇佣兵在前线冲锋陷阵,驻伊美军就得自己上阵”。但其实这话的真正意思是指:“没了黑水的临时工为伊拉克临时政府部门当保安,老子就得分自己的兵去给那些有钱佬和高官当门卫了。”
  那么对于在战乱地区提供安全业务的Contractor们,正确的称呼应该是“承包商”还是“雇佣兵”呢?如本文开头所说,在国内现在两种用法都有,完全是个人喜好(国外也一样,例如《黑水秘闻》的作者就在他的书中把黑水公司的承包商们称为Mercenary)。
  按字面翻译叫做承包商绝对没有错,但叫做雇佣兵也不能说是绝对的错误,只是套在个别对象的身上时可能不太严谨。不过这个“不严谨”只是我的一家之言,那些玄幻小说的作者或读者可能会反对,因为在玄幻小说里面是没有“镖局”的,保镖和打仗是佣兵团的两大业务。而既然有许多Contractor是受雇于PMC的,无论公司派他们去打仗还是去当保镖,都是同一家公司里的人嘛,那么为什么不能称他们为雇佣兵呢?
  但在国内的一些传说中说这些“承包商”专门替美国政府解决那些不见得光的事情就不完全正确了,为政府要员、车队、建筑、施工队当保安可不是什么不见得光的事,何况现在连联合国、国际刑警甚至一些国际慈善组织也会发一些保安合同给这些公司,而给在阿富汗打工的中国人提供保护就更谈不上是美国政府的不见光行动了吧。所以为了把这些武装护卫和真正的雇佣兵区分开来,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用“安全承包商”这样的称呼,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言。
  另外,国内的新闻媒体对于Contractor其实还有另外两种中文称呼——“保安”或“卫兵”。在报道为中国驻外企业在阿富汗提供安全服务的承包商们经常会看到这两个词,但这样的称呼很容易与阿富汗政府军派出的卫兵搞混。比如有关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的保安措施报道中有如下的描述:“……现北部项目有美国USPI保安公司40名卫兵,东部项目现场警卫169名……”这条新闻里的东部项目现场警卫是由阿富汗临时政府军派出的,而北部项目的卫兵则是USPI公司的Contractor们。也许国内媒体是按如下原则来称呼的——当这些Contractor为中国人以外的客户服务时,就是雇佣兵;当他们为中国人服务时,就是保安和卫兵吧。
  总之,安全承包商与真正的雇佣兵无论工作内容还是报酬上都是有所区别的。但由于PMC和PSC没有严格的区别,很多公司都是多种经营,业务相似甚至有重叠,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任务,在这一行内有了专门的区别术语:当在战区里有个合同要找人做的时候,被雇佣的人通常会问是“Shoot_job”还是“Protect_job”?假如是前一种,那就可能是去打仗,而后一种则是保护某个目标(人、物、或地点)。虽然在外界看来觉得这没什么差别,但在业内这区别是很大的,尤其是薪水方面。安全承包商最高的薪水大约在每年12万英镑左右,但雇佣兵的薪水大约是安全承包商的3倍左右或者更高,因为Shoot_job往往是直接战斗、捕获和审讯俘虏、战场侦察等行动,工作危险性更高;而安全承包商大多只是负责保护运输车队、工人、输油管或护送重要人员等等,他们是等待袭击而不是主动出击。在前几年,阿富汗的局势相对于伊拉克来说是较为平静,因此在阿富汗的安全承包商薪水普遍比在伊拉克的工作要低一些。不过自从去年底以来塔利班又活跃了起来,也许在阿富汗的安全承包项目已经升价了。
  当然,即使危险性相对于雇佣军较低,但安全承包商的工作危险性仍然是非常高的。例如,通过一个专门统计伊拉克遇袭伤亡案例的网站查询,自美军入侵伊拉克开始,至2009年9月13日为止,这几年里一共有462名承包商在伊拉克受到袭击而死亡。
  由于安全承包商只是保安,因此他们是不会主动出击的,而是守候在被保护对象身边等待袭击。但现在在伊拉克的环境中,你很难分辨哪些是暗藏武器的人,哪些是没有武装的平民,因此许多安全承包商都采用防范措施就是——有潜在危险的对象接近就开枪,反正你死总比我死要好,于是安全承包商滥杀无辜的情况就这样出现了。这正是许多伊拉克人不喜欢承包商的原因。这倒不是说承包商目无皇法,而是现在的伊拉克根本就没有皇法,何况美国驻伊拉克首任“总督”保罗·布雷默还颁布过一项法令,规定在伊拉克的外国承包商们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伊拉克的安全承包商比美军士兵还要强横。
  其实,当初中铁十四局为阿富汗项目寻找武装护卫时,据说国内也曾有保安公司想接这个项目,但中铁十四局最终还是决定雇佣美国人。中铁的考虑是:假如美国承包商打死当地匪徒之后,和阿富汗当局司法交涉比较容易,而中国的安全公司则有被阿富汗当局抓人的危险。可见美国的承包商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一样都是能横着走的,而这样的作为也就难免令当地人所讨厌了。

“安全承包商”与“雇佣兵”

 注:本文转载自枪炮世界博客
  话说在之前那篇《“承包商”译名略谈》里面解释了“Contractor”的含义,其实对于这个Contractor,并非国内所有人都把他们称之为“承包商”,有些人是把他们叫做“雇佣兵”的。但是,“雇佣兵”的英文为“Mercenary”,与“承包商”是不同的。
  Contractor之所以称之为Contractor,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是“承包安全保护项目的商人”,所以才使用了“承包商”这个具有商业味道的称谓。但是现代雇佣军也是非常具有商业味道的,那么,Contractor又算不算是Mercenary的一种商业化称呼呢?如果不是,那他们干的活儿跟Mercenary又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先来看几则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的新闻:
  2004年6月10日,恐怖分子对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中铁十四局援建工地发动袭击,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
  2004年9月4日,驻守中铁十四局碎石机的卫兵发现两名可疑分子向碎石机方向移动,卫兵发出警告,两名可疑分子开枪射击,双方交火7分钟,可疑分子逃往附近村庄;
  2006年4月1日,一伙武装分子趁夜色潜入中铁十四局在贾拉巴德公路修复项目的工地,被卫兵发现,双方交火,武装分子被击退;
  2006年12月2日,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北部巴德吉斯省的工地夜遭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在保安人员的及时还击下坚守到阿富汗警察救援,中方人员无一伤亡。
  其实在2004年的“6-10”事件后,中铁十四局已经决定像其他在高危地区工作的外国公司那样聘请武装护卫了,比如在2005年2月3日的一则新闻中提到,中铁十四局阿富汗项目部雇佣了美国USPI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这个USPI公司类似于武侠小说里的“镖局”,而他们所雇佣的那些武装护卫人员,也就是承包了中铁十四局工地和工人安全的那些Contractor们相当于“镖师”。
  而且,根据日内瓦公约对雇佣兵所作出的定义,一名战斗员必须全部满足以下所有六项条件,才能被视为雇佣兵:
  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虽然美国没有在反对雇佣兵的日内瓦公约上签字,但依照上述定义,美国USPI公司为中铁十四局所提供的那些Contractor是不会被视为雇佣兵的,因为他们并不是受雇到阿富汗参加武装冲突的。
  但许多人之所以把这些承包保安服务的人当成雇佣兵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提供这些安全承包商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PSC,另一类是PMC。
  PSC即私营保安公司(Private_Security_Companies),提供武装和非武装的保安相关服务,许多PSC的业务不光在战乱地区,即使在不打仗的地方也承包了不少安全保卫工作。例如美国航天飞机发射的安全保护工作就是由PSC承包的,像希腊奥运会这样的一些大型国际盛事也会聘请PSC提供安全顾问咨询、安全人员培训或直接参与保安事务。在北京奥运会上,西方国家的政要或代表队的一些外方保安人员中也有不少是PSC雇员。有些PSC甚至能承包军方的安全保卫工作,例如三角洲部队的早期成员之一Eric_L._Haney所著的《Inside_Delta_Force》中,就提到三角洲部队在布拉格堡基地的保安是承包给私营公司的。
  PMC是两个词的共同缩写,一个是私营军事公司(Private_Military_Companies),另一个是私营军事承包商(Private_Military_Contractor)。前者是指企业,后者既可以指企业,也可以指这些企业内的员工个人。PMC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国家防务、军事训练、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所以PMC公司不仅有上得了台面的保安业务,也可能有不曝光的军事行动。那些在PMC公司里面的一些雇员,可能在某个刚刚平息战乱的地区替联合国粮食救援处、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的国际救援组织提供安全保卫;但其另一些雇员却可能同时在另一个战乱地区秘密地充当某支武装团伙的军事教官、战略顾问、战术指导、战场指挥甚至直接参与战斗。由于美国的PMC公司确实会替美国政府到那些五角大楼不方便或不愿意出现的地点,完成向全世界输出美国军事和外交影响力的任务,所以有些美国的PMC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算是美国政府的秘密部队。
  但是,由于许多PMC都会提供保安服务,而且有许多PSC其实就是一些大型PMC旗下的子公司,PMC和PSC之间不是那么容易分得清楚的,所以安全承包商被当成了秘密部队或雇佣军就很正常了。此外,对一些伊拉克新闻的误读也对“承包商=雇佣军”的理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当黑水公司面临被吊销在伊拉克营业的时候,美军宣称这将迫使他们增兵。有人会把这句话理解成:“没有黑水公司的雇佣兵在前线冲锋陷阵,驻伊美军就得自己上阵”。但其实这话的真正意思是指:“没了黑水的临时工为伊拉克临时政府部门当保安,老子就得分自己的兵去给那些有钱佬和高官当门卫了。”
  那么对于在战乱地区提供安全业务的Contractor们,正确的称呼应该是“承包商”还是“雇佣兵”呢?如本文开头所说,在国内现在两种用法都有,完全是个人喜好(国外也一样,例如《黑水秘闻》的作者就在他的书中把黑水公司的承包商们称为Mercenary)。
  按字面翻译叫做承包商绝对没有错,但叫做雇佣兵也不能说是绝对的错误,只是套在个别对象的身上时可能不太严谨。不过这个“不严谨”只是我的一家之言,那些玄幻小说的作者或读者可能会反对,因为在玄幻小说里面是没有“镖局”的,保镖和打仗是佣兵团的两大业务。而既然有许多Contractor是受雇于PMC的,无论公司派他们去打仗还是去当保镖,都是同一家公司里的人嘛,那么为什么不能称他们为雇佣兵呢?
  但在国内的一些传说中说这些“承包商”专门替美国政府解决那些不见得光的事情就不完全正确了,为政府要员、车队、建筑、施工队当保安可不是什么不见得光的事,何况现在连联合国、国际刑警甚至一些国际慈善组织也会发一些保安合同给这些公司,而给在阿富汗打工的中国人提供保护就更谈不上是美国政府的不见光行动了吧。所以为了把这些武装护卫和真正的雇佣兵区分开来,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用“安全承包商”这样的称呼,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言。
  另外,国内的新闻媒体对于Contractor其实还有另外两种中文称呼——“保安”或“卫兵”。在报道为中国驻外企业在阿富汗提供安全服务的承包商们经常会看到这两个词,但这样的称呼很容易与阿富汗政府军派出的卫兵搞混。比如有关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的保安措施报道中有如下的描述:“……现北部项目有美国USPI保安公司40名卫兵,东部项目现场警卫169名……”这条新闻里的东部项目现场警卫是由阿富汗临时政府军派出的,而北部项目的卫兵则是USPI公司的Contractor们。也许国内媒体是按如下原则来称呼的——当这些Contractor为中国人以外的客户服务时,就是雇佣兵;当他们为中国人服务时,就是保安和卫兵吧。
  总之,安全承包商与真正的雇佣兵无论工作内容还是报酬上都是有所区别的。但由于PMC和PSC没有严格的区别,很多公司都是多种经营,业务相似甚至有重叠,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任务,在这一行内有了专门的区别术语:当在战区里有个合同要找人做的时候,被雇佣的人通常会问是“Shoot_job”还是“Protect_job”?假如是前一种,那就可能是去打仗,而后一种则是保护某个目标(人、物、或地点)。虽然在外界看来觉得这没什么差别,但在业内这区别是很大的,尤其是薪水方面。安全承包商最高的薪水大约在每年12万英镑左右,但雇佣兵的薪水大约是安全承包商的3倍左右或者更高,因为Shoot_job往往是直接战斗、捕获和审讯俘虏、战场侦察等行动,工作危险性更高;而安全承包商大多只是负责保护运输车队、工人、输油管或护送重要人员等等,他们是等待袭击而不是主动出击。在前几年,阿富汗的局势相对于伊拉克来说是较为平静,因此在阿富汗的安全承包商薪水普遍比在伊拉克的工作要低一些。不过自从去年底以来塔利班又活跃了起来,也许在阿富汗的安全承包项目已经升价了。
  当然,即使危险性相对于雇佣军较低,但安全承包商的工作危险性仍然是非常高的。例如,通过一个专门统计伊拉克遇袭伤亡案例的网站查询,自美军入侵伊拉克开始,至2009年9月13日为止,这几年里一共有462名承包商在伊拉克受到袭击而死亡。
  由于安全承包商只是保安,因此他们是不会主动出击的,而是守候在被保护对象身边等待袭击。但现在在伊拉克的环境中,你很难分辨哪些是暗藏武器的人,哪些是没有武装的平民,因此许多安全承包商都采用防范措施就是——有潜在危险的对象接近就开枪,反正你死总比我死要好,于是安全承包商滥杀无辜的情况就这样出现了。这正是许多伊拉克人不喜欢承包商的原因。这倒不是说承包商目无皇法,而是现在的伊拉克根本就没有皇法,何况美国驻伊拉克首任“总督”保罗·布雷默还颁布过一项法令,规定在伊拉克的外国承包商们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伊拉克的安全承包商比美军士兵还要强横。
  其实,当初中铁十四局为阿富汗项目寻找武装护卫时,据说国内也曾有保安公司想接这个项目,但中铁十四局最终还是决定雇佣美国人。中铁的考虑是:假如美国承包商打死当地匪徒之后,和阿富汗当局司法交涉比较容易,而中国的安全公司则有被阿富汗当局抓人的危险。可见美国的承包商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一样都是能横着走的,而这样的作为也就难免令当地人所讨厌了。
“安全承包商”与“雇佣兵”
更新时间2010-9-24 10:35:04  字数:3974


强暴师姐的博客吧
楼主,省省吧,这个世界上早就没有合法的雇佣兵组织了........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4/34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生效:按照第19条的规定,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诸如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申明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深信必须发展和加强各国间的国际合作,以求预防、追诉和惩处这种罪行,对新的非法国际活动撮合麻醉药品贩运者和雇佣军从事破坏国家宪政秩序的暴力行动表示关注,又深信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公约的通过会有助于根除这些邪恶活动,从而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认识到未经此一公约管制的事项继续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管辖,经协议如下:
内容敏感,略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2-22 12:19
强暴师姐的博客吧
内容里有来源......《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的那一点发不上来.......楼主网络小说和天朝脑残电视剧看多了,什么年代了还雇佣兵........
itaskol 发表于 2013-2-20 09:59
楼主排除了 “不包括国家的佣兵团如外籍军团之类的” 那就排除一堆了,连法国外籍军团都排除了

特指Priv ...
PMC不是雇佣兵........
楠宫萧vn 发表于 2013-2-22 12:22
PMC不是雇佣兵........
因为楼主把 国家的佣兵团如外籍军团之类的 都排除了。
话说这楼主自己 也没出现过
我说的是跟私人武装或公司差不多的那种,就是有钱什么都干的那种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2-21 21:27
那是小说好不好
咳 我当然知道
......我正想说法国的外籍军团就看到了楼主的限定条件......
65535114 发表于 2013-2-22 12:53
我说的是跟私人武装或公司差不多的那种,就是有钱什么都干的那种
没有......PMC是保安
个人感觉PMC跟国内的武装押运公司是差不多的,只不过它的业务更多更全更大而已,其实我想找的是私人的那种……只要有钱就OK的那种
65535114 发表于 2013-2-22 17:48
个人感觉PMC跟国内的武装押运公司是差不多的,只不过它的业务更多更全更大而已,其实我想找的是私人的那种… ...
你说的那不是雇佣兵,那是黑手党!

21楼已经贴出来了,你说的这种违反联合国宪章了,在地球上就不合法。
你说的那不是雇佣兵,那是黑手党! 21楼已经贴出来了,你说的这种违反联合国宪章了,在地球上就不合法 ...
不需合宪合法……嘿嘿嘿
65535114 发表于 2013-2-22 22:54
不需合宪合法……嘿嘿嘿
去克钦吧···
65535114 发表于 2013-2-22 22:54
不需合宪合法……嘿嘿嘿
原来有EO,不过人家也是利润高的才干....现在嘛....都禁了....而准军事行动没有一定支持又无法完成......所以....真没有....没有国家的支持干这就是找事儿,你认为安哥拉光靠EO能撑下来?你认为没有政府支持EO的伊尔76、鹞、雌鹿、BMP1、T62哪来的?.....
哦,对了,“安全承包商与真正的雇佣兵无论工作内容还是报酬上都是有所区别的。但由于PMC和PSC没有严格的区别,很多公司都是多种经营,业务相似甚至有重叠,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任务,在这一行内有了专门的区别术语:当在战区里有个合同要找人做的时候,被雇佣的人通常会问是“Shoot_job”还是“Protect_job”?假如是前一种,那就可能是去打仗,而后一种则是保护某个目标(人、物、或地点)。”...........
“Shoot_job”时的承包商也可以勉强被称为佣兵.........
不过........想让他们想EO一样提供全套军事支持那是别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