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鞭刑:披着法治外衣的野蛮酷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36:37
现代鞭刑:披着法治外衣的野蛮酷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2-02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极不人道及严重侵犯受刑人人权,罪刑不当,轻罪重罚,以重刑的效果威慑一切潜在的犯罪人,杀一儆百,结果只能是严刑酷罚,重刑泛滥。
  中评社北京2月2日讯/近日,在广东省人代会分组讨论中,有人大代表指出,为了应对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应引进新加坡的“鞭刑”,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鞭刑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新加坡的“鞭刑”在世界上饱受争议。  
   
新加坡鞭刑承袭英国殖民统治  
  
  新加坡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48年,英国废除鞭刑,新加坡则保留至今

  新加坡的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独立后新加坡继承了英国殖民的法律体制。在1948年,英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在国内废除了鞭刑,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将鞭刑保留至今,成为新加坡五种刑罚之一,针对破坏公物、暴力抢劫、非法拥有武器等30多种不同罪行对介于18至50岁的男性罪犯执行鞭刑,而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非法贷款以及非法入境者则面对强制性鞭刑的刑罚。  

  1966年,新加坡颁布《破坏法》,将鞭刑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轻罪重罚,为世界罕见

  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然而,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将鞭刑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加坡总统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1994年,美国人麦克?费因在新加坡的公共场所涂鸦被判处4个月徒刑、3500新币罚金及六下鞭刑,全美国哗然
1993年9月18日,美国青年麦克?费因在新加坡公共场所涂鸦被控五十三项罪刑,共454件涂鸦行为,1994年3月4日麦可?费被判处四个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币之罚金及六下鞭刑,而麦克?费的上诉随即被驳回,美国参议院并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阻止新加坡的执行亦未果,最终值赦免两下鞭刑,共执行四下鞭刑。所以,麦克?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http://www.zhgpl.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2427038

现代鞭刑:披着法治外衣的野蛮酷刑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2-02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极不人道及严重侵犯受刑人人权,罪刑不当,轻罪重罚,以重刑的效果威慑一切潜在的犯罪人,杀一儆百,结果只能是严刑酷罚,重刑泛滥。  中评社北京2月2日讯/近日,在广东省人代会分组讨论中,有人大代表指出,为了应对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应引进新加坡的“鞭刑”,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鞭刑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新加坡的“鞭刑”在世界上饱受争议。  
   
新加坡鞭刑承袭英国殖民统治  
  
  新加坡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48年,英国废除鞭刑,新加坡则保留至今

  新加坡的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独立后新加坡继承了英国殖民的法律体制。在1948年,英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在国内废除了鞭刑,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将鞭刑保留至今,成为新加坡五种刑罚之一,针对破坏公物、暴力抢劫、非法拥有武器等30多种不同罪行对介于18至50岁的男性罪犯执行鞭刑,而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非法贷款以及非法入境者则面对强制性鞭刑的刑罚。  

  1966年,新加坡颁布《破坏法》,将鞭刑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轻罪重罚,为世界罕见

  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然而,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将鞭刑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加坡总统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1994年,美国人麦克?费因在新加坡的公共场所涂鸦被判处4个月徒刑、3500新币罚金及六下鞭刑,全美国哗然
1993年9月18日,美国青年麦克?费因在新加坡公共场所涂鸦被控五十三项罪刑,共454件涂鸦行为,1994年3月4日麦可?费被判处四个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币之罚金及六下鞭刑,而麦克?费的上诉随即被驳回,美国参议院并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阻止新加坡的执行亦未果,最终值赦免两下鞭刑,共执行四下鞭刑。所以,麦克?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http://www.zhgpl.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2427038
鞭刑属严酷刑罚,违反众多国际公约  
  
  现在世界上仅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多为伊斯兰教国家,因与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教义相关

  而现今世界上仅有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其中东南亚国家,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其余多为伊斯兰教国家,包括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也门等。伊斯兰教国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应与伊斯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教义有关。盱衡世界之立法例,90%以上之国家并未采取鞭刑,实则鞭刑手段过于残酷,且近年来,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所禁止
废止酷刑和刑法轻刑化是当今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这是国际人权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了这一原则。就刑法学而言,以矫正刑取代身体刑,为现代刑罚趋势,鞭刑为专制时期刑罚报复主义下的产物。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酷刑的概念,为各国所接受,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加入这一公约。从该公约对酷刑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鞭刑作为一种严酷的刑罚,很明显属于这个范畴之中。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为充分保证一切人都不受酷刑,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普遍适用的准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例如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除此之外,在欧洲及美国都签署过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禁止包括鞭刑在内的酷刑行为

  除了以上条约外,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还有:1987年11月21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防止和惩治酷刑和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条约》;1985年2月4日在纽约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鞭刑显然是被禁止的对象。从国际人权角度来看,鞭刑对犯人是在其裸体的情况下并且实施的部位为臀部。作为人体的隐私部位,被实施刑罚带来巨大痛苦并且留下永久的伤痕明显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鞭刑这种机构化的暴力违反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为此,国际社会多禁止包括鞭刑在内的酷刑行为。
轻罪重罚,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  
   
  新加坡轻罪重罚的理念是“无法对所有轻微犯罪者处以刑罚,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犯罪者施以重罚”,起到震慑作用

  在立法上,罪刑相当原则是指行为经犯罪化后,考虑其侵害何种法益,应该赋予何种刑罚种类;而在赋予自由刑或财产刑时,其刑度应在若干之间,始得使其责任与其刑罚具有相当性而得相适应。理论上,司法上罪刑相当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使罪得其刑而刑当其罪;不得重罪而轻判,或轻罪而重判;期使责任与刑罚得以相适应,而具有相当性。

  当年《破坏法》对涂鸦、乱贴海报者处以鞭刑,李光耀坚持认为涂鸦犯出没不定,警员必需耗费大量的精力才能,如处以轻刑,并无吓阻力,那些不懂华语的法官,并不知道从数以千计涂写标语的人中,捕获一个是多么的困难;更不知道在清早三时或四时要在现场拘捕一位涂写标语的人是怎样的困难,可是是当你捉到一人之后,他只受到了警告,就被释放。

  因此,既然无法对所有的轻微犯罪者处以刑罚,而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犯罪者施以重罚,相对于发现所有轻微犯罪者来说,更有效益,更加符合功利原则,新加坡对轻罪适用鞭刑就是遵循了这样的理念。  

  新加坡提倡“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理念,用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群体利益而非个人人权

  新加坡以社会为本位,在刑法理论上表现为较倾向“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于是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新加坡所提倡的国家价值观(亚洲价值观)的“国家至上,社会优先”观念,英文的表述是“nation before community,and society over self”,直译就是“国家先于社会,社会则优于个人”。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群体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杨邦孝曾经说过:刑事司法的目的必 须是保护公众, 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选择了用严刑峻法来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至于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保护, 在新加坡似乎主要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   
  
  新加坡鞭刑属于历史倒退,采用分期执行鞭刑方式,每次疗伤三个月,严重侵害犯人人权及尊严

  依犯罪学原理,有人即有犯罪。犯罪从未因重典而停止。治重罪用重典,治轻罪用轻典,才是法治国家的常态,不应动辄立法加重刑罚,甚或滥用酷刑。鞭刑作为严峻刑罚,有悖于人类整体的法治和文明进程,是一种“刑罚返祖”的历史倒退。在现代文明社会,这种直接践踏个人尊严的肉体刑罚,无疑是野蛮而反文明的,仅以对肉体的鞭挞和羞辱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此外,新加坡采用分期执行鞭刑方式,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严重侵害了犯人的尊严。用这种“以暴止暴”的“原始丛林法则”来处罚人民,造就出来的法治社会是一种隐藏着潜在暴力的市民社会,暴力的因素将会在社会中兹生。
强调透过威慑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在误判不可避免情况下,鞭刑会使冤狱难以挽回

  然而,德国的刑法学者李斯特(V.Litzt)曾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好的社会政策。社会治安的恶化,应该溯其根源,政府施政的错误,经济状况的恶劣等等,都是推卸不了的理由,如果光只想由鞭刑着眼,恐怕只见其枝末,而忘其本干也。强调透过威慑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且,过度依赖法则,只是一厢情愿认为法律制度不会有缺失及疏误的可能。若警察抓错人、法官误判、冤狱发生时,透过鞭刑等重典只不过是凸显政府治理社会的失责,并使冤狱变成难以挽回的遗憾。  
 
结语: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极不人道及严重侵犯受刑人人权,此外,罪刑不当,轻罪重罚,以重刑的效果威慑一切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犯罪,达到“杀一儆百”之效,结果只能是严刑酷罚,重刑主义泛滥。(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3-02-01)

新闻链接: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建议学新加坡对男犯行“鞭刑”

  2013-01-31 04:00:05 来源: 成都晚报

  女孩子以后找对象,悄悄看看男士的屁股,一看就知道他是否犯过事。

  话又说回来,被鞭过的男士也许是个好东西,他以后不敢再犯罪,因为见识过。

  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前日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还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一呼吁。

  “根据违法程度接受不同鞭数”

  前日在广东省人代会分组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指出:“目前全市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跟全国形势吻合,比较处于高位。”他认为,要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

  “新加坡现在有鞭刑,我觉得这个鞭刑好。”陈伟才介绍,新加坡的鞭刑对男不对女,具体就是将受刑男性摊在架子上鞭打臀部,“藤条先泡几天,拿出来打,由鞭刑师来打”,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接受不同鞭数。

  “比方说要惩罚是六鞭,有些接受两鞭就晕倒了,晕倒没问题,你先回家,未来半年你再接受另外四鞭,让他半年里面只能疼得难受,老想着那两鞭就把他打晕倒了,接下来四鞭怎么接受,怎么去打呢?接下来过了两个月继续去打,没办法,这辈子是要打完的,如果又晕了,再过半年来(完成剩下的鞭数),永远给他震慑,让他不敢去违法。”

  “将在全国两会呼吁引进鞭刑”

  陈伟才说,中国的刑法虽然严厉,对严重的暴力犯罪采取死刑,但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相较之下,鞭刑能起到长期震慑的效果。陈伟才表示,他会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呼吁中国引进鞭刑。

  听罢此言,全场爆笑。有代表附议:几个月太短,干脆延长到几年内完成这几鞭,时间拖得更长,会形成更大震慑力。
百度一下

  现代新加坡的鞭刑是用宽板藤条打,打的部位以臀部为主,不会一次全部打完,打完第一下,就会有人来给你涂抹止痛膏,过几天再打第二下,再涂,以此类推,直到6下全部打完,估计身上会留下一辈子消不掉的疤痕。

“无条件”的反对

  历史倒退有违法治精神

  @民警心无尘6:真这么说的?不可!与法治精神、保护人权的要求相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刑罚的原则!

  @西瓜脸哥哥:肉刑是刑罚制度落后的表现……

  @浮沉的兄弟1987:擦,这绝对是馊主意。想回到古代啊……

  @吃丸子不:呵呵,就怕最后不知道都打谁身上了。有事先来两鞭,看你以后还敢不敢有事。

  @潇洒小不懂:什么样的犯人才要用鞭刑?请解释。假如你被误认为是小偷被抓了,警察逼供鞭刑,你招吗?

  @芋头老参:不要以为新加坡的东西什么都是好的,对人的尊严的践踏有啥可学的?要是真想那样,不用舍近求远了,咱们老祖宗给犯人脸上刺金印的手段是否也应该恢复呢?

“有条件”的支持

  贪官酷吏不鞭不行

  @挡不住一片天:好主意!如果一视同仁就可以!帮中国人改改陋习和劣根性。

  @笑如夏葵:赞成引进鞭刑,但仅用于杀人、强奸、抢劫还有贪污腐败等引起人民公愤的恶性案例,特别是贪污腐败不鞭不行。

  @作家宋耀辉:中国应该对贪官酷吏使用鞭刑。

  @烹炒煎炸:其实这种做法只是观念不同而已。他依靠的是行为主义条件反射的原理。这个还能接受。

  据南方都市报
  可以开一个民意调查贴,超大众对是否实施鞭刑有什么意见?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3-2-2 12:14
  可以开一个民意调查贴,超大众对是否实施鞭刑有什么意见?
赞同提议
我建议 由受害者或亲属执行施刑权
   关键是打这鞭子肯定有学问,就像古时候的衙门一样,打板子是看差役的姿势就能知道轻重。同样的挨几下板子,有的覆点金疮药第二天就嗨皮了,有的当场就可以打死!
   也就是说这种鞭刑是标准的人治手段!!
建议死刑由受害者及其家属执行,方式可自行选择,另外再次要求将反对死刑的法学界渣滓全部驱逐出境。
拖鞋哥 发表于 2013-2-2 15:05
赞同提议
我建议 由受害者或亲属执行施刑权
同意,好主意。这样也省去了一些猫腻。
还是那句话:要鞭男女都要鞭,因为她们要男女平等;要鞭先鞭贪官污吏,因为他们民愤最大;要查贪官污吏先查陈伟才这个王八蛋,因为天朝有请君入瓮的传统。
拖鞋哥 发表于 2013-2-2 15:05
赞同提议
我建议 由受害者或亲属执行施刑权
鞭刑这种没经过训练打不出效果的

话说看过视频,新加坡的鞭刑是效果最好的,一鞭子下去带血飙的。然后下一鞭不允许打在前一鞭的地方,要隔个2厘米距离下鞭子。否则就算鞭刑失败,很有技术含量的

海湾国家鞭刑一般般,也就把PP打乌掉。
鞭痕重叠的话,皮肤会慢慢开裂啊。
对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适用人群最有效,对周克华估计没用。
凹凸慢还是卖萌不早有机构存在执行吗
打pp小儿科而已 电刑烙铁密室球禁不一而足
那是比世界上最恐怖的某大师故事更恐怖的存在啊唉 {:soso_e113:}
社会万象中国新闻网 [微博] 2013-02-03 22:54


  中新网南京2月3日电 (王琦)2013年2月3日凌晨,常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该市虞山镇言里新村发生一起致死5人的重大杀人案件。接报不到7小时,在当日早晨7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据了解,接到报警后,苏州、常熟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三级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苏州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全市范围查控堵截。经调查后锁定犯罪嫌疑人,24岁的安徽枞阳男子王某。
  今天上午7时许,经过民警全力追捕,在苏州相城区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同时查获2万元现金。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交待,2月2日晚上得知其中一名受害人贾某收到他人2万元还款,遂心生歹念,于当晚持刀将贾某等5名受害人杀死,抢走2万元现金。
  据附近的邻居透露,被杀害的五人中有母亲和三个孩子,孩子中最小的是一岁大的女儿,另外一名被害的女工也才27岁。据了解,被杀害的老板娘姓贾,和丈夫来自河南,四年前来到常熟莫城,在言里新村租下这栋房子的一二层,自己建了这个小作坊用来生产加工服装,生意不错,平时手下有十来个工人。丈夫因为外出而逃过一劫。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他们雇用的车工。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当中。


http://news.qq.com/a/20130203/0007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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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如果罪犯被鞭打,对受害者是非常人性化人道化的。现在枪毙,给了罪犯一个痛快,很多残忍的罪犯都逃脱了惩罚。
以中国的实际情况,鞭打的力度怎么把握,如果说专职的的鞭刑师,中国在司法界有专业的人员可言吗,除非是机器控制。实际执行时打多了怎么办,人的体质不一样怎么办,凡是犯罪的都有些不义之财,给钱会打得很轻,那些因生活所迫没钱孝敬的怎么办
毛主席万岁! 发表于 2013-2-4 07:58
  本案中,如果罪犯被鞭打,对受害者是非常人性化人道化的。现在枪毙,给了罪犯一个痛快,很多残忍的罪犯 ...
你那个例子倒真的是不适合,那种应该凌迟的。
对刑事犯罪的,到的确应该鞭刑,板上钉钉的。其他么再议。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原来的反革命罪施刑。
这样小刘这样的就要好好想想了。
对原来下访劳教的,废除劳教改判鞭刑。
这样就没人敢下访了。
如果只纠结于施刑的手法轻重问题,可以改为烙刑,非常容易定量化规定。比如烙铁热容、按上皮肤前必须加热到多少度,温度降低到多少度才可以离开……诸此种种。至于痛苦啊留疤啊不威胁生命啊之类的和鞭刑效果一样么。


我对鞭刑抱支持态度

现在有些犯罪,不够判刑  短暂拘押或者罚款又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发生

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社会需要什么那就该提倡什么。如果之后情势发展到不需要 那自然就放弃就是,一张一弛文武之道

对于,扒窃、街头传教、随地大小便、吐痰屡教不改、违章横穿马路屡教不改 等等都适合使用鞭刑 (当然现在没有木牌抽脸这种刑罚了,也不提倡抽脸惩罚 容易导致意外)

我对鞭刑抱支持态度

现在有些犯罪,不够判刑  短暂拘押或者罚款又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发生

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社会需要什么那就该提倡什么。如果之后情势发展到不需要 那自然就放弃就是,一张一弛文武之道

对于,扒窃、街头传教、随地大小便、吐痰屡教不改、违章横穿马路屡教不改 等等都适合使用鞭刑 (当然现在没有木牌抽脸这种刑罚了,也不提倡抽脸惩罚 容易导致意外)
我支持死刑,反对鞭刑。
鞭刑不是酷刑,鞭刑是惩戒受害者本人; 酷刑是威慑同类罪犯, 模式完全不同.
鞭刑严格控制伤害, 以让受刑人痛楚为目标,但不落下残疾.
酷刑的目的是让旁观者感觉惊惧, 并不考虑受刑人.
职业观众 发表于 2013-2-4 21:58
我对鞭刑抱支持态度

现在有些犯罪,不够判刑  短暂拘押或者罚款又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发生
  有些罪犯屡屡进宫,真不是一般的坐牢能够让其弃恶从善。支持鞭刑。
为什么法律专家反对鞭刑,因为一旦罪犯变少了,官司少了就严重影响法律专家的收入啊。断人财路,杀人父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