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中央要对ZD下重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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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规定煽动、帮助他人自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2年12月09日06:58    来源:甘南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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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我州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的时候,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州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抬尸YX,纠集多人聚集、围观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场实施打砸行为,损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明社会需要法治,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更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意见》的下发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不仅对依法办理各类自焚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而且对自焚事件具有强大的遏制作用,使我们明白,法律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准则,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都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尤其是策划、指挥和煽动他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严重的违法犯罪也极不人道,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同全州各族人民同甘苦、共患难,把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新农牧村建设稳步推进,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村条件全面改善,赢得了全州上下干部群众的好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事实证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甘南各族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和谐稳定奔小康,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基本保证。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深刻认识“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坚决同一切敌对势力划清界限,不受欺骗、不受蛊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珍惜和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



链接:http://bj.people.com.cn/n/2012/1209/c233086-17834273.html

内地规定煽动、帮助他人自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2年12月09日06:58    来源:甘南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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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我州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的时候,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州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抬尸YX,纠集多人聚集、围观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场实施打砸行为,损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明社会需要法治,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更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意见》的下发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不仅对依法办理各类自焚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而且对自焚事件具有强大的遏制作用,使我们明白,法律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准则,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都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尤其是策划、指挥和煽动他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严重的违法犯罪也极不人道,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同全州各族人民同甘苦、共患难,把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新农牧村建设稳步推进,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村条件全面改善,赢得了全州上下干部群众的好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事实证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甘南各族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和谐稳定奔小康,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基本保证。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深刻认识“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坚决同一切敌对势力划清界限,不受欺骗、不受蛊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珍惜和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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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是什么?~

中东?~~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12-9 10:37
ZD是什么?~

中东?~~
藏独...你不看文吗?都说了是藏区
什么时候把两少一宽废了再说
一般能摆正人民位置的领导人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都会很强硬果断的。本来对新一届领导人不抱啥幻想,但是最近的表现,让我不得不支持习总!
不如说,是之前对这帮喇嘛们太过宽容了,现在终于认识到与其进驻消防队,不如把紧跟达赖步伐的主持们一勺烩来得干脆。
最近都没听说这新闻里说的自焚事件
这是应该的,稳定压倒一切。
西门吹灰 发表于 2012-12-9 10:41
最近都没听说这新闻里说的自焚事件
一般这种事都内部通报吧
响鼓重锤  非常看好这10年
卤煮凹凸曼了
切糕事件不是偶然发生的,切糕问题存在有二十多年了,为啥现在被点燃?对于民族政策,过份的优待也是一种歧视,支持少数民族的发展,不是纵容违法乱纪,树不选不正,溺爱的孩子长大了也是祸害。
西门吹灰 发表于 2012-12-9 10:41
最近都没听说这新闻里说的自焚事件
能让你听说了,这得多大的是啊
要是早就这么坚挺,也不至于闹到现在么。。。
新馆上任三把火啊
西藏其实还算可以了,也就那个老和尚在外面上窜下跳,真正担心的是新疆,YSL份子威胁大啊,宗教侵蚀不得不防,内地有些地方已经给侵蚀的千疮百孔了。
西门吹灰 发表于 2012-12-9 10:41
最近都没听说这新闻里说的自焚事件
有的,还有集体行动的
自己死了还得担相应的罪过,那些东西真是活该。
新长老新气象啊
lufang_xy 发表于 2012-12-9 10:39
什么时候把两少一宽废了再说
2010中 央 宣 传 部、中 央 统 战 部、国 家 民 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2少1宽已经废了2年了~~
早就应该这样了,为了和谐,把个刁民宠的
哪个佛祖说过要自焚的?佛教修来世就安心修来世呗,结果被一帮野心家渗透之后利用了。
老实说,本来协助自杀就是间接故意,特地出个解释出来有所指
其实,对那帮人安抚,还不如彻底杀干净更合适
那帮喇嘛们,实在看不到有啥正面作用
对分裂势力早该动手的
小炮灰 发表于 2012-12-9 10:54
哪个佛祖说过要自焚的?佛教修来世就安心修来世呗,结果被一帮野心家渗透之后利用了。
唐朝的时候,内地和尚自焚是颇为流行的时尚和行为艺术,是一种公开的慈善募捐表演。当然和尚也不傻,前门放火,他从后面的地洞里逃跑。不过有些与和尚合作筹办公演的黑心地方官员为了贪钱,直接把地洞堵死了……
ZD是什么?~   中东?~~
             正点
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
功德 无量
信善信佛的人没事你自焚个毛啊。不如让我们抓起来给一块点天灯。
这个说来也是有道理的  确实协助了  故意也对
早该这样了。干脆叫他们都自焚死光算了,那地我们自己去建设
唐朝的时候,内地和尚自焚是颇为流行的时尚和行为艺术,是一种公开的慈善募捐表演。当然和尚也不傻,前门 ...
噗。。这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观啊
支持、支持~~~
你看SJ的ZT现在还敢闹吗?闹就坚决弄死,一个不留!
还不是自己造成的差别,要是像前30年,藏汉一视同仁,早就没脏堵了
楼上说的对,先把两少一宽废了吧
本来就应该这样,给某类人好政策真当妥协他们了??这是病,得好好治,让某类人回到现实中来!!!
最傻的对外政策就是到处在国际上嚷嚷这是我的核心利益那是我的核心利益 摆明了往别人手上送好牌
人家只要说句理解或者尊重你的所谓核心利益 你就得给人家一些好处 咱哪经得起这样折腾啊
另外 新藏台都是核心利益 敢情咱余下的都是非核心利益了
有14亿开智的人民做后盾, 上面是不应该再怕什么。自身够硬,还有什么铁不能打!
宗教信仰真的很恐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