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负责人就管辖民事案件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56:32
发挥审判职能服务部队建设
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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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05  
  法制网记者于呐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队民事案件管辖作出进一步规范。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军队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军队民事审判工作,更好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本报记者近日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由来?

  答: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深入推进,部队官兵法制意识的增强,军队的民事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单靠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手段难以得到妥善处理,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但是,长期以来,军内民事纠纷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地方人民法院不熟悉部队情况,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便,影响了民事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级军事法院本着改革创新、服务部队建设的精神,积极探索通过诉讼途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部队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部队和官兵的欢迎。

  最高人民法院对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直十分关心、大力支持。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以及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依据这一批复,全军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初步开展起来。《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将这一举措列为中国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国防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一个重要事件。20年来,全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军事法院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共审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2693件,涉案标的额10.9亿元,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广大官兵合法权益,促进了部队安全稳定,受到各级领导和部队官兵的一致好评。

  问:请您谈谈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答: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顺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现实需要,满足了部队和官兵的法律需求,对于促进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通过开庭审判,依法处理民事矛盾纠纷,对官兵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通过诉讼手段,帮助部队依法解决诸如军人失踪、伤病残人员滞留部队、部队住房管理等棘手难题。同时,结合办案发现部队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部队各级领导机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带兵、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落实。

  二是有利于维护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军队民事纠纷中,财产类约占60%,婚姻家庭类约占20%,人身损害类约占10%。这些纠纷都与官兵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军事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具有熟悉部队情况、便于组织开庭审理和调解工作优势,加上各级法院实行方便官兵诉讼措施,定期开展巡回审判等,对于及时审理这些案件,有效化解民事矛盾纠纷,依法维护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极为有利。

  三是有利于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直接影响部队和社会安全稳定。各级军事法院充分发挥法律手段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并灵活运用管理手段和组织措施,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这些年来,全军法院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有的基层法院达到100%,较好实现了案结事了。各级军事法院还坚持能动司法,注意加强源头治理。为预防和减少民事矛盾纠纷的发生,主动与军务、保卫、信访、军需、营房等部门,以及科研院校、卫生医疗、新闻出版、体育文艺、服务保障、干休所等单位联系,帮助解决涉诉信访、侵权举报、医疗损害、房屋争议等问题,把大量民事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地促进了部队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问:请您谈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这些年来,军队民事审判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制度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事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解决这一问题,总政治部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向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建立完善军队民事审判法律制度的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明确军队司法机关受理军内民事案件的法律制度”列为60项司法改革项目之一,由总政治部牵头实施。根据总政治部统一部署,解放军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在中央司改办指导下,深入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协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今年8月20日审议通过了《规定》。《规定》自9月17日起施行。

  《规定》的发布施行,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了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以往,军内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主体认定难、取证送达难、开庭审理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加上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迫切希望由军事法院来审理这类案件。《规定》明确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合理使用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防止了互争案件管辖或互相推诿,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减轻诉累,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军地法院各自优势,有效化解民事矛盾纠纷。二是完善了军队民事审判法律制度。《规定》从9个方面对军事法院专门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职权,案件类型更加多样,诉讼主体更加多元,管辖范围更加宽泛,具有较强制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力地推进了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三是有利于军事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规定》紧紧围绕服务部队建设大局,积极适应新时期部队官兵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军队民事审判法律制度,为军事法院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有9条。

  一是明确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的案件以及认定营区内的财产无主的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人民法院不再管辖。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案件。《规定》明确,对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职务侵权纠纷、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纠纷、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地方当事人既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或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或提出申请,由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三是明确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如果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应向军事法院起诉,地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例外情况、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发生管辖争议之后的指定管辖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等内容。

  问:请您谈谈军事法院如何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做好军队民事审判工作?

  答:《规定》发布施行后,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对军事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军事法官能力素质等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机遇、新挑战,各级军事法院要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民事审判职能,在服务军队建设发展大局中不断有新的作为。

  一是坚持公正高效执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转变办案作风。牢固树立“司法为兵”理念,不断创新方便官兵诉讼的思路、机制和举措,切实落实诉讼指导、巡回办案、快捷立案审判等方便官兵诉讼的措施。

  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民事案件结案的首要方式,坚持全案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军法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

  五是要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办理涉及地方的案件时,注意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抓紧构建军地互涉案件情况通报、立案引导、方便诉讼、审判和执行协助等制度机制,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因民事案件引起的上访、群体性事件等。

  六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当前重点围绕合理分配军事法院内部管辖分工、审理好涉地民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完善涉军执行规范、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组织力量搞好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军队特点的民事审判制度机制,推动军队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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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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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于呐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队民事案件管辖作出进一步规范。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军队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军队民事审判工作,更好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本报记者近日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由来?

  答: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深入推进,部队官兵法制意识的增强,军队的民事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单靠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手段难以得到妥善处理,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但是,长期以来,军内民事纠纷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地方人民法院不熟悉部队情况,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便,影响了民事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级军事法院本着改革创新、服务部队建设的精神,积极探索通过诉讼途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部队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部队和官兵的欢迎。

  最高人民法院对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直十分关心、大力支持。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以及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依据这一批复,全军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初步开展起来。《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将这一举措列为中国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国防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一个重要事件。20年来,全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军事法院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共审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2693件,涉案标的额10.9亿元,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广大官兵合法权益,促进了部队安全稳定,受到各级领导和部队官兵的一致好评。

  问:请您谈谈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答: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顺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现实需要,满足了部队和官兵的法律需求,对于促进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通过开庭审判,依法处理民事矛盾纠纷,对官兵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通过诉讼手段,帮助部队依法解决诸如军人失踪、伤病残人员滞留部队、部队住房管理等棘手难题。同时,结合办案发现部队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部队各级领导机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带兵、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落实。

  二是有利于维护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军队民事纠纷中,财产类约占60%,婚姻家庭类约占20%,人身损害类约占10%。这些纠纷都与官兵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军事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具有熟悉部队情况、便于组织开庭审理和调解工作优势,加上各级法院实行方便官兵诉讼措施,定期开展巡回审判等,对于及时审理这些案件,有效化解民事矛盾纠纷,依法维护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极为有利。

  三是有利于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直接影响部队和社会安全稳定。各级军事法院充分发挥法律手段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并灵活运用管理手段和组织措施,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这些年来,全军法院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有的基层法院达到100%,较好实现了案结事了。各级军事法院还坚持能动司法,注意加强源头治理。为预防和减少民事矛盾纠纷的发生,主动与军务、保卫、信访、军需、营房等部门,以及科研院校、卫生医疗、新闻出版、体育文艺、服务保障、干休所等单位联系,帮助解决涉诉信访、侵权举报、医疗损害、房屋争议等问题,把大量民事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地促进了部队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问:请您谈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这些年来,军队民事审判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制度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事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解决这一问题,总政治部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向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建立完善军队民事审判法律制度的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明确军队司法机关受理军内民事案件的法律制度”列为60项司法改革项目之一,由总政治部牵头实施。根据总政治部统一部署,解放军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在中央司改办指导下,深入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协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今年8月20日审议通过了《规定》。《规定》自9月17日起施行。

  《规定》的发布施行,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了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以往,军内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主体认定难、取证送达难、开庭审理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加上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迫切希望由军事法院来审理这类案件。《规定》明确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合理使用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防止了互争案件管辖或互相推诿,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减轻诉累,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军地法院各自优势,有效化解民事矛盾纠纷。二是完善了军队民事审判法律制度。《规定》从9个方面对军事法院专门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职权,案件类型更加多样,诉讼主体更加多元,管辖范围更加宽泛,具有较强制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力地推进了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三是有利于军事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规定》紧紧围绕服务部队建设大局,积极适应新时期部队官兵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军队民事审判法律制度,为军事法院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有9条。

  一是明确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的案件以及认定营区内的财产无主的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人民法院不再管辖。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案件。《规定》明确,对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职务侵权纠纷、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纠纷、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地方当事人既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或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或提出申请,由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三是明确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如果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应向军事法院起诉,地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例外情况、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发生管辖争议之后的指定管辖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等内容。

  问:请您谈谈军事法院如何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做好军队民事审判工作?

  答:《规定》发布施行后,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对军事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军事法官能力素质等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机遇、新挑战,各级军事法院要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民事审判职能,在服务军队建设发展大局中不断有新的作为。

  一是坚持公正高效执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转变办案作风。牢固树立“司法为兵”理念,不断创新方便官兵诉讼的思路、机制和举措,切实落实诉讼指导、巡回办案、快捷立案审判等方便官兵诉讼的措施。

  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民事案件结案的首要方式,坚持全案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军法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

  五是要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办理涉及地方的案件时,注意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抓紧构建军地互涉案件情况通报、立案引导、方便诉讼、审判和执行协助等制度机制,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因民事案件引起的上访、群体性事件等。

  六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当前重点围绕合理分配军事法院内部管辖分工、审理好涉地民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完善涉军执行规范、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组织力量搞好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军队特点的民事审判制度机制,推动军队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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