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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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政策,是宋朝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提高宋朝军队的战斗力,稳定军心、凝聚军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术界研究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政策方面的成果还不多,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甚至可以说还是一个空白点。已有的成果主要的有王曾瑜先生的《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该书主要谈宋代的军事制度,在谈到军人生活时个别的提到了军人家属的口粮领取问题;《史林》1992年第3期发表的顾吉辰先生的《北宋军赏制度考述》,主要探讨了北宋军赏条件与范围、军赏物品和内容,军赏弊端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史继刚的《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主要研究了宋代军用物资的保障问题,与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没有太大关系。王曾瑜先生和顾吉辰先生的这些成果,只是从某个侧面对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的个别方面进行了分析,但还很不系统,很不全面,没有从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因此,对宋代军人优抚与保障政策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两宋时期,宋政府重视军队的优抚与保障,无论军人在战场上战死,或是平时因疾病死亡及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等,都给以必要的优抚。同时,宋朝还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军队中遭到裁汰的军人给以妥善安置,对受伤和疾病的军人及时给以救治,对出征作战军人家属也给以必要安置等。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宋代军人的优抚  
    
  宋代注重对士兵的优抚,无论是在战场上牺牲的士兵,或在平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的士兵,政府都给以必要的抚恤,使军人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宋代对军人优抚的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者的优抚
    残疾优抚主要是对因公致残的官兵给以一定的救助和照顾。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五月,对环庆路冬季讨伐蕃部受伤的土兵赐缗钱、药酒,其俸禄待遇仍然如故。“当时环庆路部署言:’军士涉雪讨蕃部,苦寒,有支体废堕者,今遣还京师。’上念其久劳,不忍遽弃,令中使就赐缗钱、药酒,以隶剩员,凡三十三人,廪给如故。自是,遂为定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诏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人给钱三十千听自便。”这就是说受伤的军人,政府终身给其平时衣粮的一半,和一次性给三十千的补贴。庆历四年(1044年)六月,朝廷又对伤残家庭的孤老人员给以救助,“诏诸军因战伤废停不能自存及死事之家孤老,月给米人三斗”。有时宋政府还对战斗中受伤的士兵给以迁资和赏赐。如熙宁八年(1075年)五月,在辽兵侵扰广信军和安肃军过程中,受伤的士兵,“军士斗敌伤重,迁一资;不愿者赐绢二十匹;伤轻十匹”。同年九月,又规定战场上受伤50天内死亡者,仍按阵亡推恩。诏“阵亡五十日内死者,依阵亡例推恩。前此以三十日为限,又有请限百日者,至是依律著为诸路法”。南宋时也规定,重伤者,“廪给终其身”。绍兴十年(1140年)六月,“诏将士战死者,赠官推恩如故事,军士重伤不任征役者,廪给终其身”。  
    
  2.阵亡者的优抚
    在战场上作战牺牲的士兵,宋代采取的优抚措施很多,主要有战死安葬、收录子孙和家庭抚恤等。
    (1)战死安葬
    对在战斗中牺牲或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安葬。乾德二年(964年)二月,“治安陵,隧坏,役兵压死者二百人,命有司瘗恤”。景德二年(1005年)春正月,“遣监察御史朱搏赴德清军收瘗战没遗骸”。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十一月,河中府言:“广济军士徙隶集津,以船载家累,于黄河中漂溺,凡数十人。”诏:“遣使抚问,仍给缗钱收瘗。”康定元年(1040年)四月,朝廷“诏诸军戍边者,令人内内侍省月遣内臣存问其家,有疾病者,官为致医药,死而无亲属者,官为敛葬之”。庆历四年(1044年)九月,“诏保州官吏死乱兵而无亲属者,官为殡殓;兵官不从贼被害及战没,并优赐其家,近城民田遭蹂践者,蠲其租”。庆历八年(1048年)正月,朝廷“赐平贝州将士缗钱,战没者官为葬祭之”。熙宁七年五月,朝廷“遣熙河路走马承受长孙良臣往熙州为踏白城阵亡将士作浮图道场七昼夜,命河州收瘗暴骸”。
    对阵亡士兵的安葬,宋朝设有安葬墓地,并安排僧人守祭。如熙宁九年(1076年)三月,朝廷对在同交趾作战中阵亡的邕、钦、廉三州士兵,诏:“邕、钦、廉州死事文武官见存骨肉,令广西经略、转运、提点刑狱司速访求,具所在人数以闻。三州阵亡骸骨,令经略司遣官葬祭之,仍于桂州佛寺设水陆道场,供僧千人。”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对在收复河州阵亡的土兵,“河州请以城东北隅附山不食之地二顷作墓园,瘗蕃汉阵亡暴骸,已择僧看管修葺,乞赐院额……二年度僧一人。”得到朝廷同意。
     (2)收录子孙  
    对战场上阵亡的士兵,宋朝政府除给以安葬外,其后代子孙有时还收录其为官或让其从军,以示对死去者的优抚。
    其一,收录子孙为官。咸平六年(1003年)四月,契丹南下入侵,定州行营都部署王超、副部署、殿前都虞候、云州观察使王继忠等与之大战,结果在白城王继忠被契丹包围,王继忠战死。五月,朝廷“赠继忠大同节度使、兼侍中。录其子怀节为崇仪使,怀敏为崇仪副使,怀德为内殿崇班,怀政为供奉官”。熙宁五年(1072年)正月,因皇城使郭庆在与西夏交战中阵亡,朝廷“录皇城使郭庆子实为左侍禁,宰为右侍禁”。熙宁九年(1076年)六月,“成都府、利州路都钤辖司言,绵州都监王庆等救援茂州战没”。诏:“王庆给赙外,女俟出嫁,夫与奉职,子妇若生男,与借职,生女亦俟出嫁,夫与借职。崔昭用子瑾与奉职,磷借职。刘硅子仲安与奉职,永安借职。白身没阵二人王禹锡及崔昭用婿,各赐其家钱五十千。左侍禁张义有功没阵,与赠官;子宗望、宗保及女俟出嫁,夫并与借职。”元丰七年(1084年)四月,左藏库副使张世规等为牵制兰州的西夏军队,在明堂遇敌阵亡。朝廷诏曰:“张世规死,赐其家绢五十匹,子孝经迁一资。”同年十一月,泾源路经略使卢秉言:“西贼人靖边寨,队将借职白玉、蕃部落军使李贵战死。”诏“录玉子一人,贵子二人”。如若阵亡将校无子孙的,其亲属也可录用。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正月,“诏陕西诸军将校死事而无子孙者,其同居亲属亦录之”。
    南宋时,仍然推行这一政策。绍兴六年(1136年)四月,“伪齐将王威攻唐州,陷之,团练判官扈举臣,推官张从之皆死。诏各赠一官,录举臣子初品文阶,从之子进义校尉”。理宗淳枯元年(1241年)闰四月,吕文德言:“今春北兵攻两淮,统制汪怀忠等逆战赵家园,拔还俘获人民;路钤夏贵,知州卫成、倪政等,帅舟师援安丰军,所至数战,将土阵亡者众。”诏:“倪政赠官三转,官一子承信郎;许通、夏圭、孙才、江德仙各赠官两转,官其一子下班祗应,给缗钱恤其家;余立功将士恩赏有差。”
    其二,收录阵亡士卒子弟从军。由于宋朝军队俸禄有保证,所以一些士卒阵亡后,朝廷往往收录其子弟从军以示报答,年龄不够者,待合格后仍可入伍。如元丰元年(1078年)五月,诏:“阵亡并安南病死军士,听其子孙弟侄年二十以上一人充填。本军内战亡之子年十五以下,病亡之子十五以上,并半支请受,纽计三年总数折绢仍给公凭,令随便俟及十七,赴官自陈,量材依招军收刺。”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十一月,“枢密院请立军人战殁听子孙与兄弟之子代充军”的建议得到朝廷允许,代从军的范围进一步有所放宽。
  
  (3)家庭救助
    对阵亡或意外死亡士兵的抚恤,除上面提到的官录子孙外,宋朝政府还对其家庭给以必要的经济救助。
    首先,赐给死亡军土家庭一定数额的钱物。天圣二年(1024年)十月,上谓辅臣曰:“如闻滑州修河,役卒多溺死者,有司第以逃亡除其军籍,深可闵伤。自今宜令明具溺死者姓名,优给缗钱恤其家。”庆历二年(1042年)七月,朝廷规定了赐给阵亡将士家庭钱物的等级标准,诏:“自今阵亡军校无子孙者,赐其家钱,指挥使七万,副指挥使六万,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五万。”庆历三年(1043年)五月,朝廷“赐定川阵亡军士家两月钱粮”,以救助庆历二年(1042年)九月在定川寨与西夏作战中阵亡军士的家庭。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宋朝又规定了保甲的优抚规定,诏:“自今保甲与贼斗死者,给其家钱五十千;有户税者,仍免三年科配。因致废疾者,给钱三十千。折伤者,二十千。被伤者,五千。”熙宁八年(1075年)十二月,对在广西与交趾交战中牺牲的士兵,“诏广西官吏与交贼战没者,经略司访求其家,倍加存恤,愿归岭北者,选人护送之。”
    同时,对蕃兵、弓箭手阵亡及受伤者,宋朝政府同样给以抚恤。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鄜延路走马承受贾从礼奏:“本路蕃捉生、弓箭手死于安南,其子幼,乞量给口食。”结果,“诏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半升,三年住支”。四月,朝廷还“赐熙河路山西军回弓箭手、蕃兵、寨户、汉蕃勇敢特支钱,战殁者赐绢,免夏秋税支移、折变。如先有功者,以子孙姓名闻。因战失马者,买马给之。”元丰五年(1082年)四月,神宗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汉弓箭手给赙。汉弓箭手出战,义勇、保甲在贼界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者,并许依诸军例赐其家。”
    其次,对无所依靠的阵亡将士的亲属,政府给以必要救助。庆历二年(1042年)十月,诏:“阵亡将校(葛怀敏与西夏交战的定川寨之役)妻女无依者,养之禁中。”嘉祜二年(1057年)五月,崇仪使、并代钤辖、官勾麟府郭恩与夏在断道坞交战,阵亡。“诏赠恩同州观察使,封其妻吕氏为京兆郡君,官其子弟有差,给旧俸三年。”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朝廷对收复熙河过程中,无所依靠的阵亡军土的亲属终身给以救助,“诏诸阵亡军士祖父母、父母无妻子孙依倚者,人日给米二升,以终其身,妇人改嫁即停给”。元丰二年(1079年)五月,朝廷要求对在安南死亡的军士,家庭贫困的给以救助。上批:“近乔执中上殿,以安南死亡军士妻子贫饿无所归,乞以死事人于桂州寄下裹衣借粮米给之。可检会速与指挥。”于是诏“西京、开封府界差赴安南军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遗无依者,人给米二硕,具数以闻。”同时,死者亲属欲归还故乡者,官府发给路费。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诏:“熙河死事官亲属欲归乡者,除孝赠外,大使臣以上给路费钱一百五十千,小使臣千,差使、殿侍五十千,其该说不尽者比类支给。”
     其三,蠲免家庭租赋。宋朝对军士优抚的另一项措施,就是减免阵亡士卒家庭的租赋。熙宁七年(1074年)二月,朝廷诏:“荆湖路察访、转运司,勘会自措溪洞尝预征战土丁所当优恤事状以闻。”“后逐司言,乞与免七年夏税,死事者支孝赠物。”得到朝廷同意。  
    
  3.平时官兵死亡的优抚  
    除了在战场上战死外,对平时因病死亡的军人,宋朝也给以必要的优抚。
    第一,士卒病死的优抚。因病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必要的优抚。庆历二年(1042年)十月,“诏知广南诸州军代还而道卒者,如在官例,录其一人”。这就是说,从广南回来途中死亡的士卒,有录其一人的奖励。此外,宋朝戍守安南的军队,由于当地气候异常或瘴气等原因,常常有士卒患病死亡的,对这些因病而去世的士卒,宋朝都给一定的优抚待遇。熙宁十年(1077年)正月,朝廷诏:“安南行营诸军病死及战殁之家,所借衣物料钱,并与除放。衣赐毋过一季,料钱毋过一月,弓箭手、民兵、义勇等贷借官物,于合展限外,更展一年。”二月乙亥,枢密院言:“安南病死士卒,其弟侄子孙尚幼者,给公据出营,俟十五岁以上,有司验公据合给廪食。”得到朝廷同意。元丰二年(1079年)十二月,诏:“荆南团结雄略等十二指挥昨戍顺州等处,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员子孙令步军司降等安排,有残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者,加赐缗钱。内军士子孙弟侄刺为兵,并给赙,自除籍后更给粮两月,填本军,仍给其家孝赠。即父母年七十以上而无子孙可依者,特给小分请受。”元丰五年(1082年)二月,朝廷又诏:“行营诸军病死,许子孙承填名粮。军员下当直长行曾经行营,准此。其人员,安排子孙补本指挥右将虞候。”
    第二,军队官员去世后的优抚。宋朝军队官员去世后,朝廷的优抚方式,一般为赠官、赐钱物、收录子孙等。如嘉枯五年(1060年)八月,澶州言镇潼军留后李端懿卒,“赙其家黄金三百两,赠感德节度使,谥良定”。嘉枯六年(1061年)八月,“马军副都指挥使、武胜留后王凯卒。车驾临奠,赠彰武节度使,谥庄恪”。熙宁六年(1073年)十一月,振武军节度使李璋自郢州还朝,卒于襄州。朝廷“赠太尉,谥良惠,录其子五人,各迁一官,未仕者三人,为左侍禁”。熙宁十年(1077年)六月,“合州防御使赵思忠卒,赠镇洮军留后,官给葬事,许以排印从葬,录其子左侍禁怀义为内殿承制,右侍禁秉义为内殿崇班”。南宋绍兴九年(1139年)六月,“保平静难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四川宣抚使吴蚧薨于仙人关治所,年四十七。仆闻,诏辍朝二日,赠少师,赙帛千匹”。  
    
  二、宋代军人的保障 宋朝除了对军人给以优抚外,还对军人同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多方面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1.裁汰军人的安置
    宋朝在裁汰老弱残疾、无法适应军队战斗需要军人的同时,还对这些被裁汰的军人给以必要的安置,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退减至剩员。剩员在宋朝的禁兵、厢兵和土兵中都存在,它是宋朝军士中的拣退者,即禁兵、厢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军籍,减削军俸,在军中从事杂役的人。按规定,凡十将、将虞候、承局和押官至65岁,军士至60岁,原则上须降充剩员,至5年后退役。此外,军中有疾病者也须降充剩员。剩员只领取一半以下军俸,充军中杂役。
    宋朝大多数的老弱士卒,都是安排在剩员中的,并且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太祖时军队就置剩员,用以专门安置退兵。诏:“殿前、侍卫司及诸州长吏阅所部兵,骁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初置剩员,以处退兵。”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对“缘边禁兵老病当停者”,“诏隶本州剩员”。减充剩员者的年龄,士兵一般是60岁,将校为65岁。元柘八年1093年)正月,泾源路经略司奏:“乞拣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旧充军,以补缺额。”得到朝廷批准,并“诏陕西诸路准此”。南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殿前司言:“诸军法:兵级年六十,将校年六十五减充剩员给请,内有战功亦止半给。”但若年龄已到60岁,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65岁。如元祐四年(1089年)五月,依枢密院之请,诏:“今后拣禁军节级,虽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壮健,武艺不退,堪任披带部辖者,许依旧存留;如及六十五岁,并减充剩员。”减充剩员的将校虽然没有脱离军籍,但已不是军队的主要战斗力量,它具有安抚、照顾年老残疾军人的意义。
    第二,遣返归农。宋朝对老弱残疾士兵的另一项安置措施,就是遣返归农,让他们归乡种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诏:“河北河东忠烈、宜勇、广锐军士,自今老病者即放归农,无勒召人承替。其缺员,并自京补选。”对归乡种田者,官府发给一定量的粮食,皇枯元年(1049年),朝廷在拣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禁厢诸军时,就对不堪军事行动者,“给粮遣还乡里”。一般遣返归乡里的军士年龄在50岁以上。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同时对拣退者的家属还给以必要的帮助。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军中拣退人或有死亡,州军不支请给,其妻其子遂为穷民,已许指射荒闲田耕种,支与一年请给,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
     第三,妥善安置退军。对裁汰离开部队的军人,宋朝政府给以妥善安置。吕祖在《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3《处冗兵》中说:“夫兵之冗不难于汰,而难于处。籍其力于强壮之时,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可见退兵的安置是一项重大问题。神宗时,对省并之兵,“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同时京师卫兵减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粮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马光、李常等人反对,最终“令自便在京居止”。对离开军队的残疾不能自存者,也要求部队给以措置收养。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内有军队练汰离军之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军随营分措置收养,毋致失所。”  
    
  2.宋代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  
    宋代重视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采取不同措施救治伤病人员,其主要手段如下。
    首先,对因病需要治疗的军士遣使送药。对疾疫比较严重的地区,宋朝政府往往会遣使送药,前去医治。咸平五年(1002年)十月,因镇戎军为盐碱地,将士多疾病,便“遣使斋药赐镇戎军将士,以其地渴卤早寒,人饮水多疾故也”。熙宁八年(1075年)三月,对在赴京路途中有疾病的兵士,要求所过州县遣人医治,诏:“闻诸路寄招兵士发遣赴京,道路饥死者众,其令所过州县遇有追同行人不及者,日食别给,小历病疾,遣人医治。”同年闰四月,赵州修城的役兵病者很多,上批:“闻赵州修城,役兵病者已六百六十余,外方难得医药……可遣内侍赐夏药,及令翰林医官乘驿往彼诊治,赐特支钱有差。”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乘驿诣曹村决河所医治见役兵夫。”
    其次,对安南遭受瘴气侵害的士兵,积极给以医治。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诏:“安南诸军过岭,有疾病寄留者,令所寄州军专选官管勾医治,提点刑狱往来提举。如能用心医治,痊损数少,候师还日比较分数,当议优奖。”六月,又诏:“安南行营军土如疾病,将官宜亲抚视,严责医疗,逐将月具平安及疾病死亡人数以闻。”为防止安南士兵患疾病太多,九月,上批:“闻安南兵过岭多疾病,其令宣抚司晓告毋食生冷,严立酒禁。”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朝廷诏:“安南军回士卒病者,委所在官舍存泊,差军员提举,续给口券,官备粥药,州军委都监,县镇委主簿或监镇官检视。”六月,朝廷又选派医生到岭南救治病瘴患者,诏:“今岁岭外大热,病瘴者多。方屯兵未解,官吏、将校在彼者众,深虑难于医药,枉致死伤。医官院选差医学三人,赐绢五十匹,遣赴桂州,委赵离分掣差使,候及一年差替,经略司具所愈人数保明闻奏。”
    其三,患病期间的土卒,仍给口粮。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诏坊、监、仓、库军士疾病者,续其口粮,无令失所。时群牧司秣马卒因病请告,停其所给,有句食饿死者。 上闵之,故有是命”。
    其四,对在战场上受伤的土卒,宋朝采取一切办法,积极进行治疗。具体方法如《武经总要》所载:“凡军行士卒有病疾者、阵伤者,每军先定一官专掌药饵,驮舆及扶养之人,若非贼境,即所在寄留责医为治,并给慊人扶养。若在贼境,即作驮马舆及给慊将之随军而行,每日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大将,问往临视。疾愈,则主者慊人并厚赏。恐不用心,故赏之,如弃掷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瘗者斩。”这样士卒无论是在贼境或不在贼境受伤情况下的医治,都有了明确规定和要求。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六月十四日,知磁州赵将之言:“种师中兵溃,有被伤之人疲曳道路甚多,臣已随宜措置,出榜招收,权置一医药院收管医治。如臣一州所医,已二百余人。切虑别路州郡尚多有之,乞下诸州将重伤者,每人止绢一匹,钱一贯,轻伤人半支,并以系省钱物充,仍委守臣当官给付。依已降指挥,将诏到溃散人并发上边应援太原外,有被伤米(未)堪验使人,并且令逐州医治,候平愈日,逐旋结队发遣。从之。”  
    
  3.宋代出征军人的家属安置
    宋朝实行募兵制,军士一经招募,便终身为兵。军人家属则随军而居,同兵士一同居住于兵营,平时士兵与家属一起生活,相互之间可以互相照顾,部队一旦出兵作战,家属的正常生活也被打乱,并有许多不便。因此部队外出作战期间的家属生活照料,也是官府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宋朝土兵外出作战,家属一般留守军营,如宋神宗熙河用兵时,开封府“安上门最近诸营,每子弟一人归,约空书半担而来,自门人。向晚左右前后尽哭泣声,盖战没之家属得书而泣也”。但南宋初年,由于军队移屯频繁,家属也常常要随军移动。建炎四年(1130年),岳飞出任通、泰州镇抚使,当时带军马万余人,连同家属达七万余人,一同渡江前往泰州,结果还延缓了救援楚州的行动。绍兴十年(1140年),刘锖出任东京副留守,带兵近2万,行军作战时也是“随军老小”同行,在顺昌同金兵作战后,还要派军护送伤员及“老小往镇江府驻扎”。《鸡肋编》记载:南宋初,“军卒多掳掠妇女,人有三四,每随军而行,谓之老小。”为此,御史中丞张守曾奏曰:“今每出师,则水舟陆车,累累随行,谓之老小。”这样家属随军行动,行军作战极为不便,因此他建议:“应军人家口,遇出军日,并不得随行,各就本寨居止,官司常加存恤,修治舍屋,量添口食。如有军人及将校、使臣辄将妇女老小随军,并行军法。”不过,在南宋初期军队调动频繁的情况下,要想使家属不随军行动是困难的,后来随着在屯驻大军驻地的相对固定,老小随军的情况就逐渐减少了。
     在部队出征的情况下,宋朝对留守军营的家属,还是采取了一些安置措施。  
    首先,对遇有特殊困难的军士家属,给以特别恩赐。如咸平五年(1002年)七月,真宗要求“诸州因霖雨坏营舍,有军出家属在营者,赐缗钱”。
    其次,军士外出征战期间,军俸由家属领取,以便养家糊口。宋神宗时,在禁止克扣军粮的批示中曾提到,“出军家口亏减尤多”,说明士兵家属在领取俸粮时,常仓吏减扣。南宋后期李曾伯也说:“军身出戍,老小在家,生券、家粮官给两分。”但不管怎么说,士卒出征后,由家属领取俸禄,这样其生活就有了基本保证。
    其三,对生活困难的驻军家属政府给以照顾,有病者官为看病,死亡者官为埋葬。如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二月七日,辅臣张士逊等言:“禁兵西戍,其家属在营者多贫穷。”结果,仁宗“出内府钱十万贯付有司以济其家”。康定元年(1040)四月九日,诏:“在京诸军戍边者,其在营家属令人内,内侍省每月一次,选差内臣三二贯就营存问。有疾者,令翰林祗候看验,死丧无亲属者,官为殡埋。其外处,令本属官差人依此存恤。”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四月一日,亦诏:“令淮东西、湖广总领所将镇江、建康、江州、鄂州、荆南等处,见今差出屯戍官兵在寨老小的实数目依例支给犒设,使臣一贯文,军兵七百文。”  
    
  三、宋代军人优抚保障政策的作用与影响  
    
  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其作用和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是两宋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它体现了宋朝政府对军队工作的重视,有助于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两宋时期战争不断,不论是北宋时期与辽、西夏的战斗,或是南宋时期同金的对峙,都需要军人到战场去厮杀,加强对军人的优抚和保障,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必需的。当然,宋代所实行的军人优抚保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军心,鼓舞部队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强国防力量的作用。
    其二,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在中国古代军人优抚保障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古代对军人的优抚,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了,其后历代都不同程度地对军人实行了优抚政策,但对军人真正较为系统的优抚保障政策是从宋代开始的。宋朝的建立,使我国古代的优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在宋代被募兵制所代替,军人成为一种职业,因而与之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宋朝除了继续实行前代存在的士兵残疾、阵亡的优抚政策外,还增加了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保障措施,如对裁汰军人的安置、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和军人家属的安置等,特别是宋朝对裁汰军人以及军人家属的安置是以前朝代所没有的。
    同时,宋朝的军人优抚保障政策,对明清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清朝除了继承宋代的军人优抚保障政策外,还进一步增加了军人在政治参与上的优待,阵亡军人的祭奠与褒扬和军人退役后的恤赏安置等,使军人优抚保障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政策,是宋朝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提高宋朝军队的战斗力,稳定军心、凝聚军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术界研究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政策方面的成果还不多,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甚至可以说还是一个空白点。已有的成果主要的有王曾瑜先生的《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该书主要谈宋代的军事制度,在谈到军人生活时个别的提到了军人家属的口粮领取问题;《史林》1992年第3期发表的顾吉辰先生的《北宋军赏制度考述》,主要探讨了北宋军赏条件与范围、军赏物品和内容,军赏弊端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史继刚的《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主要研究了宋代军用物资的保障问题,与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没有太大关系。王曾瑜先生和顾吉辰先生的这些成果,只是从某个侧面对宋代军人的优抚与保障的个别方面进行了分析,但还很不系统,很不全面,没有从宋代军人优抚和保障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因此,对宋代军人优抚与保障政策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两宋时期,宋政府重视军队的优抚与保障,无论军人在战场上战死,或是平时因疾病死亡及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等,都给以必要的优抚。同时,宋朝还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军队中遭到裁汰的军人给以妥善安置,对受伤和疾病的军人及时给以救治,对出征作战军人家属也给以必要安置等。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宋代军人的优抚  
    
  宋代注重对士兵的优抚,无论是在战场上牺牲的士兵,或在平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的士兵,政府都给以必要的抚恤,使军人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宋代对军人优抚的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者的优抚
    残疾优抚主要是对因公致残的官兵给以一定的救助和照顾。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五月,对环庆路冬季讨伐蕃部受伤的土兵赐缗钱、药酒,其俸禄待遇仍然如故。“当时环庆路部署言:’军士涉雪讨蕃部,苦寒,有支体废堕者,今遣还京师。’上念其久劳,不忍遽弃,令中使就赐缗钱、药酒,以隶剩员,凡三十三人,廪给如故。自是,遂为定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诏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人给钱三十千听自便。”这就是说受伤的军人,政府终身给其平时衣粮的一半,和一次性给三十千的补贴。庆历四年(1044年)六月,朝廷又对伤残家庭的孤老人员给以救助,“诏诸军因战伤废停不能自存及死事之家孤老,月给米人三斗”。有时宋政府还对战斗中受伤的士兵给以迁资和赏赐。如熙宁八年(1075年)五月,在辽兵侵扰广信军和安肃军过程中,受伤的士兵,“军士斗敌伤重,迁一资;不愿者赐绢二十匹;伤轻十匹”。同年九月,又规定战场上受伤50天内死亡者,仍按阵亡推恩。诏“阵亡五十日内死者,依阵亡例推恩。前此以三十日为限,又有请限百日者,至是依律著为诸路法”。南宋时也规定,重伤者,“廪给终其身”。绍兴十年(1140年)六月,“诏将士战死者,赠官推恩如故事,军士重伤不任征役者,廪给终其身”。  
    
  2.阵亡者的优抚
    在战场上作战牺牲的士兵,宋代采取的优抚措施很多,主要有战死安葬、收录子孙和家庭抚恤等。
    (1)战死安葬
    对在战斗中牺牲或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安葬。乾德二年(964年)二月,“治安陵,隧坏,役兵压死者二百人,命有司瘗恤”。景德二年(1005年)春正月,“遣监察御史朱搏赴德清军收瘗战没遗骸”。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十一月,河中府言:“广济军士徙隶集津,以船载家累,于黄河中漂溺,凡数十人。”诏:“遣使抚问,仍给缗钱收瘗。”康定元年(1040年)四月,朝廷“诏诸军戍边者,令人内内侍省月遣内臣存问其家,有疾病者,官为致医药,死而无亲属者,官为敛葬之”。庆历四年(1044年)九月,“诏保州官吏死乱兵而无亲属者,官为殡殓;兵官不从贼被害及战没,并优赐其家,近城民田遭蹂践者,蠲其租”。庆历八年(1048年)正月,朝廷“赐平贝州将士缗钱,战没者官为葬祭之”。熙宁七年五月,朝廷“遣熙河路走马承受长孙良臣往熙州为踏白城阵亡将士作浮图道场七昼夜,命河州收瘗暴骸”。
    对阵亡士兵的安葬,宋朝设有安葬墓地,并安排僧人守祭。如熙宁九年(1076年)三月,朝廷对在同交趾作战中阵亡的邕、钦、廉三州士兵,诏:“邕、钦、廉州死事文武官见存骨肉,令广西经略、转运、提点刑狱司速访求,具所在人数以闻。三州阵亡骸骨,令经略司遣官葬祭之,仍于桂州佛寺设水陆道场,供僧千人。”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对在收复河州阵亡的土兵,“河州请以城东北隅附山不食之地二顷作墓园,瘗蕃汉阵亡暴骸,已择僧看管修葺,乞赐院额……二年度僧一人。”得到朝廷同意。
     (2)收录子孙  
    对战场上阵亡的士兵,宋朝政府除给以安葬外,其后代子孙有时还收录其为官或让其从军,以示对死去者的优抚。
    其一,收录子孙为官。咸平六年(1003年)四月,契丹南下入侵,定州行营都部署王超、副部署、殿前都虞候、云州观察使王继忠等与之大战,结果在白城王继忠被契丹包围,王继忠战死。五月,朝廷“赠继忠大同节度使、兼侍中。录其子怀节为崇仪使,怀敏为崇仪副使,怀德为内殿崇班,怀政为供奉官”。熙宁五年(1072年)正月,因皇城使郭庆在与西夏交战中阵亡,朝廷“录皇城使郭庆子实为左侍禁,宰为右侍禁”。熙宁九年(1076年)六月,“成都府、利州路都钤辖司言,绵州都监王庆等救援茂州战没”。诏:“王庆给赙外,女俟出嫁,夫与奉职,子妇若生男,与借职,生女亦俟出嫁,夫与借职。崔昭用子瑾与奉职,磷借职。刘硅子仲安与奉职,永安借职。白身没阵二人王禹锡及崔昭用婿,各赐其家钱五十千。左侍禁张义有功没阵,与赠官;子宗望、宗保及女俟出嫁,夫并与借职。”元丰七年(1084年)四月,左藏库副使张世规等为牵制兰州的西夏军队,在明堂遇敌阵亡。朝廷诏曰:“张世规死,赐其家绢五十匹,子孝经迁一资。”同年十一月,泾源路经略使卢秉言:“西贼人靖边寨,队将借职白玉、蕃部落军使李贵战死。”诏“录玉子一人,贵子二人”。如若阵亡将校无子孙的,其亲属也可录用。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正月,“诏陕西诸军将校死事而无子孙者,其同居亲属亦录之”。
    南宋时,仍然推行这一政策。绍兴六年(1136年)四月,“伪齐将王威攻唐州,陷之,团练判官扈举臣,推官张从之皆死。诏各赠一官,录举臣子初品文阶,从之子进义校尉”。理宗淳枯元年(1241年)闰四月,吕文德言:“今春北兵攻两淮,统制汪怀忠等逆战赵家园,拔还俘获人民;路钤夏贵,知州卫成、倪政等,帅舟师援安丰军,所至数战,将土阵亡者众。”诏:“倪政赠官三转,官一子承信郎;许通、夏圭、孙才、江德仙各赠官两转,官其一子下班祗应,给缗钱恤其家;余立功将士恩赏有差。”
    其二,收录阵亡士卒子弟从军。由于宋朝军队俸禄有保证,所以一些士卒阵亡后,朝廷往往收录其子弟从军以示报答,年龄不够者,待合格后仍可入伍。如元丰元年(1078年)五月,诏:“阵亡并安南病死军士,听其子孙弟侄年二十以上一人充填。本军内战亡之子年十五以下,病亡之子十五以上,并半支请受,纽计三年总数折绢仍给公凭,令随便俟及十七,赴官自陈,量材依招军收刺。”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十一月,“枢密院请立军人战殁听子孙与兄弟之子代充军”的建议得到朝廷允许,代从军的范围进一步有所放宽。
  
  (3)家庭救助
    对阵亡或意外死亡士兵的抚恤,除上面提到的官录子孙外,宋朝政府还对其家庭给以必要的经济救助。
    首先,赐给死亡军土家庭一定数额的钱物。天圣二年(1024年)十月,上谓辅臣曰:“如闻滑州修河,役卒多溺死者,有司第以逃亡除其军籍,深可闵伤。自今宜令明具溺死者姓名,优给缗钱恤其家。”庆历二年(1042年)七月,朝廷规定了赐给阵亡将士家庭钱物的等级标准,诏:“自今阵亡军校无子孙者,赐其家钱,指挥使七万,副指挥使六万,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五万。”庆历三年(1043年)五月,朝廷“赐定川阵亡军士家两月钱粮”,以救助庆历二年(1042年)九月在定川寨与西夏作战中阵亡军士的家庭。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宋朝又规定了保甲的优抚规定,诏:“自今保甲与贼斗死者,给其家钱五十千;有户税者,仍免三年科配。因致废疾者,给钱三十千。折伤者,二十千。被伤者,五千。”熙宁八年(1075年)十二月,对在广西与交趾交战中牺牲的士兵,“诏广西官吏与交贼战没者,经略司访求其家,倍加存恤,愿归岭北者,选人护送之。”
    同时,对蕃兵、弓箭手阵亡及受伤者,宋朝政府同样给以抚恤。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鄜延路走马承受贾从礼奏:“本路蕃捉生、弓箭手死于安南,其子幼,乞量给口食。”结果,“诏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半升,三年住支”。四月,朝廷还“赐熙河路山西军回弓箭手、蕃兵、寨户、汉蕃勇敢特支钱,战殁者赐绢,免夏秋税支移、折变。如先有功者,以子孙姓名闻。因战失马者,买马给之。”元丰五年(1082年)四月,神宗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汉弓箭手给赙。汉弓箭手出战,义勇、保甲在贼界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者,并许依诸军例赐其家。”
    其次,对无所依靠的阵亡将士的亲属,政府给以必要救助。庆历二年(1042年)十月,诏:“阵亡将校(葛怀敏与西夏交战的定川寨之役)妻女无依者,养之禁中。”嘉祜二年(1057年)五月,崇仪使、并代钤辖、官勾麟府郭恩与夏在断道坞交战,阵亡。“诏赠恩同州观察使,封其妻吕氏为京兆郡君,官其子弟有差,给旧俸三年。”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朝廷对收复熙河过程中,无所依靠的阵亡军土的亲属终身给以救助,“诏诸阵亡军士祖父母、父母无妻子孙依倚者,人日给米二升,以终其身,妇人改嫁即停给”。元丰二年(1079年)五月,朝廷要求对在安南死亡的军士,家庭贫困的给以救助。上批:“近乔执中上殿,以安南死亡军士妻子贫饿无所归,乞以死事人于桂州寄下裹衣借粮米给之。可检会速与指挥。”于是诏“西京、开封府界差赴安南军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遗无依者,人给米二硕,具数以闻。”同时,死者亲属欲归还故乡者,官府发给路费。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诏:“熙河死事官亲属欲归乡者,除孝赠外,大使臣以上给路费钱一百五十千,小使臣千,差使、殿侍五十千,其该说不尽者比类支给。”
     其三,蠲免家庭租赋。宋朝对军士优抚的另一项措施,就是减免阵亡士卒家庭的租赋。熙宁七年(1074年)二月,朝廷诏:“荆湖路察访、转运司,勘会自措溪洞尝预征战土丁所当优恤事状以闻。”“后逐司言,乞与免七年夏税,死事者支孝赠物。”得到朝廷同意。  
    
  3.平时官兵死亡的优抚  
    除了在战场上战死外,对平时因病死亡的军人,宋朝也给以必要的优抚。
    第一,士卒病死的优抚。因病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必要的优抚。庆历二年(1042年)十月,“诏知广南诸州军代还而道卒者,如在官例,录其一人”。这就是说,从广南回来途中死亡的士卒,有录其一人的奖励。此外,宋朝戍守安南的军队,由于当地气候异常或瘴气等原因,常常有士卒患病死亡的,对这些因病而去世的士卒,宋朝都给一定的优抚待遇。熙宁十年(1077年)正月,朝廷诏:“安南行营诸军病死及战殁之家,所借衣物料钱,并与除放。衣赐毋过一季,料钱毋过一月,弓箭手、民兵、义勇等贷借官物,于合展限外,更展一年。”二月乙亥,枢密院言:“安南病死士卒,其弟侄子孙尚幼者,给公据出营,俟十五岁以上,有司验公据合给廪食。”得到朝廷同意。元丰二年(1079年)十二月,诏:“荆南团结雄略等十二指挥昨戍顺州等处,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员子孙令步军司降等安排,有残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者,加赐缗钱。内军士子孙弟侄刺为兵,并给赙,自除籍后更给粮两月,填本军,仍给其家孝赠。即父母年七十以上而无子孙可依者,特给小分请受。”元丰五年(1082年)二月,朝廷又诏:“行营诸军病死,许子孙承填名粮。军员下当直长行曾经行营,准此。其人员,安排子孙补本指挥右将虞候。”
    第二,军队官员去世后的优抚。宋朝军队官员去世后,朝廷的优抚方式,一般为赠官、赐钱物、收录子孙等。如嘉枯五年(1060年)八月,澶州言镇潼军留后李端懿卒,“赙其家黄金三百两,赠感德节度使,谥良定”。嘉枯六年(1061年)八月,“马军副都指挥使、武胜留后王凯卒。车驾临奠,赠彰武节度使,谥庄恪”。熙宁六年(1073年)十一月,振武军节度使李璋自郢州还朝,卒于襄州。朝廷“赠太尉,谥良惠,录其子五人,各迁一官,未仕者三人,为左侍禁”。熙宁十年(1077年)六月,“合州防御使赵思忠卒,赠镇洮军留后,官给葬事,许以排印从葬,录其子左侍禁怀义为内殿承制,右侍禁秉义为内殿崇班”。南宋绍兴九年(1139年)六月,“保平静难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四川宣抚使吴蚧薨于仙人关治所,年四十七。仆闻,诏辍朝二日,赠少师,赙帛千匹”。  
    
  二、宋代军人的保障 宋朝除了对军人给以优抚外,还对军人同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多方面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1.裁汰军人的安置
    宋朝在裁汰老弱残疾、无法适应军队战斗需要军人的同时,还对这些被裁汰的军人给以必要的安置,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退减至剩员。剩员在宋朝的禁兵、厢兵和土兵中都存在,它是宋朝军士中的拣退者,即禁兵、厢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军籍,减削军俸,在军中从事杂役的人。按规定,凡十将、将虞候、承局和押官至65岁,军士至60岁,原则上须降充剩员,至5年后退役。此外,军中有疾病者也须降充剩员。剩员只领取一半以下军俸,充军中杂役。
    宋朝大多数的老弱士卒,都是安排在剩员中的,并且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太祖时军队就置剩员,用以专门安置退兵。诏:“殿前、侍卫司及诸州长吏阅所部兵,骁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初置剩员,以处退兵。”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对“缘边禁兵老病当停者”,“诏隶本州剩员”。减充剩员者的年龄,士兵一般是60岁,将校为65岁。元柘八年1093年)正月,泾源路经略司奏:“乞拣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旧充军,以补缺额。”得到朝廷批准,并“诏陕西诸路准此”。南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殿前司言:“诸军法:兵级年六十,将校年六十五减充剩员给请,内有战功亦止半给。”但若年龄已到60岁,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65岁。如元祐四年(1089年)五月,依枢密院之请,诏:“今后拣禁军节级,虽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壮健,武艺不退,堪任披带部辖者,许依旧存留;如及六十五岁,并减充剩员。”减充剩员的将校虽然没有脱离军籍,但已不是军队的主要战斗力量,它具有安抚、照顾年老残疾军人的意义。
    第二,遣返归农。宋朝对老弱残疾士兵的另一项安置措施,就是遣返归农,让他们归乡种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诏:“河北河东忠烈、宜勇、广锐军士,自今老病者即放归农,无勒召人承替。其缺员,并自京补选。”对归乡种田者,官府发给一定量的粮食,皇枯元年(1049年),朝廷在拣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禁厢诸军时,就对不堪军事行动者,“给粮遣还乡里”。一般遣返归乡里的军士年龄在50岁以上。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同时对拣退者的家属还给以必要的帮助。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军中拣退人或有死亡,州军不支请给,其妻其子遂为穷民,已许指射荒闲田耕种,支与一年请给,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
     第三,妥善安置退军。对裁汰离开部队的军人,宋朝政府给以妥善安置。吕祖在《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3《处冗兵》中说:“夫兵之冗不难于汰,而难于处。籍其力于强壮之时,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可见退兵的安置是一项重大问题。神宗时,对省并之兵,“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同时京师卫兵减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粮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马光、李常等人反对,最终“令自便在京居止”。对离开军队的残疾不能自存者,也要求部队给以措置收养。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内有军队练汰离军之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军随营分措置收养,毋致失所。”  
    
  2.宋代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  
    宋代重视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采取不同措施救治伤病人员,其主要手段如下。
    首先,对因病需要治疗的军士遣使送药。对疾疫比较严重的地区,宋朝政府往往会遣使送药,前去医治。咸平五年(1002年)十月,因镇戎军为盐碱地,将士多疾病,便“遣使斋药赐镇戎军将士,以其地渴卤早寒,人饮水多疾故也”。熙宁八年(1075年)三月,对在赴京路途中有疾病的兵士,要求所过州县遣人医治,诏:“闻诸路寄招兵士发遣赴京,道路饥死者众,其令所过州县遇有追同行人不及者,日食别给,小历病疾,遣人医治。”同年闰四月,赵州修城的役兵病者很多,上批:“闻赵州修城,役兵病者已六百六十余,外方难得医药……可遣内侍赐夏药,及令翰林医官乘驿往彼诊治,赐特支钱有差。”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乘驿诣曹村决河所医治见役兵夫。”
    其次,对安南遭受瘴气侵害的士兵,积极给以医治。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诏:“安南诸军过岭,有疾病寄留者,令所寄州军专选官管勾医治,提点刑狱往来提举。如能用心医治,痊损数少,候师还日比较分数,当议优奖。”六月,又诏:“安南行营军土如疾病,将官宜亲抚视,严责医疗,逐将月具平安及疾病死亡人数以闻。”为防止安南士兵患疾病太多,九月,上批:“闻安南兵过岭多疾病,其令宣抚司晓告毋食生冷,严立酒禁。”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朝廷诏:“安南军回士卒病者,委所在官舍存泊,差军员提举,续给口券,官备粥药,州军委都监,县镇委主簿或监镇官检视。”六月,朝廷又选派医生到岭南救治病瘴患者,诏:“今岁岭外大热,病瘴者多。方屯兵未解,官吏、将校在彼者众,深虑难于医药,枉致死伤。医官院选差医学三人,赐绢五十匹,遣赴桂州,委赵离分掣差使,候及一年差替,经略司具所愈人数保明闻奏。”
    其三,患病期间的土卒,仍给口粮。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诏坊、监、仓、库军士疾病者,续其口粮,无令失所。时群牧司秣马卒因病请告,停其所给,有句食饿死者。 上闵之,故有是命”。
    其四,对在战场上受伤的土卒,宋朝采取一切办法,积极进行治疗。具体方法如《武经总要》所载:“凡军行士卒有病疾者、阵伤者,每军先定一官专掌药饵,驮舆及扶养之人,若非贼境,即所在寄留责医为治,并给慊人扶养。若在贼境,即作驮马舆及给慊将之随军而行,每日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大将,问往临视。疾愈,则主者慊人并厚赏。恐不用心,故赏之,如弃掷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瘗者斩。”这样士卒无论是在贼境或不在贼境受伤情况下的医治,都有了明确规定和要求。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六月十四日,知磁州赵将之言:“种师中兵溃,有被伤之人疲曳道路甚多,臣已随宜措置,出榜招收,权置一医药院收管医治。如臣一州所医,已二百余人。切虑别路州郡尚多有之,乞下诸州将重伤者,每人止绢一匹,钱一贯,轻伤人半支,并以系省钱物充,仍委守臣当官给付。依已降指挥,将诏到溃散人并发上边应援太原外,有被伤米(未)堪验使人,并且令逐州医治,候平愈日,逐旋结队发遣。从之。”  
    
  3.宋代出征军人的家属安置
    宋朝实行募兵制,军士一经招募,便终身为兵。军人家属则随军而居,同兵士一同居住于兵营,平时士兵与家属一起生活,相互之间可以互相照顾,部队一旦出兵作战,家属的正常生活也被打乱,并有许多不便。因此部队外出作战期间的家属生活照料,也是官府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宋朝土兵外出作战,家属一般留守军营,如宋神宗熙河用兵时,开封府“安上门最近诸营,每子弟一人归,约空书半担而来,自门人。向晚左右前后尽哭泣声,盖战没之家属得书而泣也”。但南宋初年,由于军队移屯频繁,家属也常常要随军移动。建炎四年(1130年),岳飞出任通、泰州镇抚使,当时带军马万余人,连同家属达七万余人,一同渡江前往泰州,结果还延缓了救援楚州的行动。绍兴十年(1140年),刘锖出任东京副留守,带兵近2万,行军作战时也是“随军老小”同行,在顺昌同金兵作战后,还要派军护送伤员及“老小往镇江府驻扎”。《鸡肋编》记载:南宋初,“军卒多掳掠妇女,人有三四,每随军而行,谓之老小。”为此,御史中丞张守曾奏曰:“今每出师,则水舟陆车,累累随行,谓之老小。”这样家属随军行动,行军作战极为不便,因此他建议:“应军人家口,遇出军日,并不得随行,各就本寨居止,官司常加存恤,修治舍屋,量添口食。如有军人及将校、使臣辄将妇女老小随军,并行军法。”不过,在南宋初期军队调动频繁的情况下,要想使家属不随军行动是困难的,后来随着在屯驻大军驻地的相对固定,老小随军的情况就逐渐减少了。
     在部队出征的情况下,宋朝对留守军营的家属,还是采取了一些安置措施。  
    首先,对遇有特殊困难的军士家属,给以特别恩赐。如咸平五年(1002年)七月,真宗要求“诸州因霖雨坏营舍,有军出家属在营者,赐缗钱”。
    其次,军士外出征战期间,军俸由家属领取,以便养家糊口。宋神宗时,在禁止克扣军粮的批示中曾提到,“出军家口亏减尤多”,说明士兵家属在领取俸粮时,常仓吏减扣。南宋后期李曾伯也说:“军身出戍,老小在家,生券、家粮官给两分。”但不管怎么说,士卒出征后,由家属领取俸禄,这样其生活就有了基本保证。
    其三,对生活困难的驻军家属政府给以照顾,有病者官为看病,死亡者官为埋葬。如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二月七日,辅臣张士逊等言:“禁兵西戍,其家属在营者多贫穷。”结果,仁宗“出内府钱十万贯付有司以济其家”。康定元年(1040)四月九日,诏:“在京诸军戍边者,其在营家属令人内,内侍省每月一次,选差内臣三二贯就营存问。有疾者,令翰林祗候看验,死丧无亲属者,官为殡埋。其外处,令本属官差人依此存恤。”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四月一日,亦诏:“令淮东西、湖广总领所将镇江、建康、江州、鄂州、荆南等处,见今差出屯戍官兵在寨老小的实数目依例支给犒设,使臣一贯文,军兵七百文。”  
    
  三、宋代军人优抚保障政策的作用与影响  
    
  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其作用和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是两宋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它体现了宋朝政府对军队工作的重视,有助于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两宋时期战争不断,不论是北宋时期与辽、西夏的战斗,或是南宋时期同金的对峙,都需要军人到战场去厮杀,加强对军人的优抚和保障,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必需的。当然,宋代所实行的军人优抚保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军心,鼓舞部队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强国防力量的作用。
    其二,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在中国古代军人优抚保障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古代对军人的优抚,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了,其后历代都不同程度地对军人实行了优抚政策,但对军人真正较为系统的优抚保障政策是从宋代开始的。宋朝的建立,使我国古代的优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在宋代被募兵制所代替,军人成为一种职业,因而与之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宋朝除了继续实行前代存在的士兵残疾、阵亡的优抚政策外,还增加了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保障措施,如对裁汰军人的安置、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和军人家属的安置等,特别是宋朝对裁汰军人以及军人家属的安置是以前朝代所没有的。
    同时,宋朝的军人优抚保障政策,对明清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清朝除了继承宋代的军人优抚保障政策外,还进一步增加了军人在政治参与上的优待,阵亡军人的祭奠与褒扬和军人退役后的恤赏安置等,使军人优抚保障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出处何在?
宋代军人重物质轻精神,喜欢打顺风仗,逆风仗就是溃散,五代遗毒啊。
饭都吃不饱怎么可能搞什么保障:
至如近下军兵,有请一百食钱,二升半米,而瞻三,四口者。日逐上教,或至晚方罢,及回本营,欲得一杯热水,以沃肺腑,亦不能得。夫何?自申牌前后,打灭火烛,不许复爨,其情可知,及其所请食钱,非独欲赡数口,一月之内,仍欲买皮条,买磁末,买弓弦,至于修理弓箭,种种费耗,不过此一百食钱而已。 自晚上教其妻刷甲,其子积薪;纵缘阴雨,得少休息,又不免修葺营寨。此特步人之劳,至于马军,又有甚于此者矣
制度上的东西动动笔就行,但是真要掏钱买单就走样了。关键还是人的问题。
宋人平均寿命多长?
元朝的军队保障和优抚政策和现在的TG几乎一模一样,打仗的发三倍工资,远海的再加一倍。

为这,打爪哇预定派遣2万人实际派遣不到6000人导致功亏一篑。